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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评价内容 (4)

第三章评价类别 (7)

第四章评价方法 (8)

第五章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8)

第六章运行机制 (10)

第七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全面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状况,明确相应的分类监管的政策和措施,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固有风险由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可量化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通过最低资本进行计量,难以量化的固有风险纳入风险综合评级予以评估。

第五条风险综合评级,即分类监管,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根据相关信息,以风险为

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根据其偿付能力风险大小,评定为不同的监管类别,并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的监管活动。

第六条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实施分类监管。保监局参与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分类监管,提供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风险信息和评价结果。

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七条分类监管的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共四类难以量化的固有风险进行评价;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上款四类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结果,评价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风险。

第八条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九条在分类监管中,操作风险划分为以下八类:

(一)销售、承保、保全、再保险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二)理赔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三)资金运用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四)公司治理相关的操作风险;

(五)财务管理相关的操作风险;

(六)准备金管理相关的操作风险;

(七)信息系统相关的操作风险;

(八)案件管理相关的操作风险。

第十条保监会从以下方面评估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

(一)评估公司操作风险的外部环境,包括行业操作风险的总体水平和趋势;

(二)评估各业务线的内部控制程序和流程、操作风险的历史数据、经验分布和发展趋势;

(三)评估公司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人员因素,包括招聘、解雇、培训、领导能力和持续发展规划、业绩管理、薪酬等;

(四)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包括系统设计缺陷、软件/硬件故障或缺陷、信息安全和数据质量等方面的风险;

(五)评估可能导致公司操作风险的外部因素,包括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不可抗力等。

第十一条战略风险是由于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流程无效或经营环境的变化,导致公司战略与市场环境、公司能力不匹配的风险。

第十二条保监会从以下方面评估保险公司的战略风险:(一)评估公司战略风险的外部环境,包括行业战略风险的总体水平和趋势;

(二)评估公司战略制定风险,包括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评估公司战略执行风险,包括管理层实施既定战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四)评估可能导致公司战略风险的外部因素,包括市场环境、科技进步、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合作伙伴、不可抗力等。

第十三条声誉风险是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十四条保监会从以下方面评估保险公司的声誉风险:(一)评估公司声誉风险的外部环境,包括行业声誉风险的总体水平和趋势;

(二)评估公司声誉风险的历史数据、当前舆论报道、潜在风险因素;

(三)评估可能导致公司声誉风险的外部因素,包括合作伙伴、利益相关方、信用评级、不可抗力等。

第十五条保监会将考虑声誉风险与其他风险关联度较强的特点,统筹评估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引发声誉风险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流动性风险是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十七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通过净现金流、综合流动比率、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现金流压力测试及其他量化和非量化信息评估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第十八条在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固有风险进行评价的基础上,保监会结合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得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综合评级。

第三章评价类别

第十九条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综合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整体状况,包括资本充足状况和其他偿付能力风险状况。

第二十条保监会按照偿付能力风险大小将保险公司分为四个监管类别:

(一)A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

(二)B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

(三)C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

(四)D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第四章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分类监管评价采用加权平均法。其中,量化风险评分所占权重为50%,难以量化风险评分所占权重为50%。

第二十二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水平和变化特征对保险公司的量化风险进行评分。量化风险的具体评价标准由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保监会根据风险的外部环境、分布特征、预期损失、历史经验数据、日常监管信息等多种因素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四类难以量化风险进行评分,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难以量化风险的综合得分。难以量化风险的具体评价标准由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保监局参与评价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负责提供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和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保监会在市场准入、产品管理、资金运用、现场检查等方面,对A、B、C、D四类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

第二十六条对B类公司,保监会可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风险提示;

(二)监管谈话;

(三)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五)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

第二十七条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行为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

(二)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三)责令调整资产结构或交易对手,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

(四)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

(五)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六)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对操作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针对公司存在的具体问题,对其公司治理、内控流程、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等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对战略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针对公司在战略制定、战略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对声誉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针对公司产生声誉风险的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对流动性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针对公司产生流动性风险的原因,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整顿、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以及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章运行机制

第三十条保监会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分类监管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并对特定类别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每季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当向保监会分类监管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和数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保监局报送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二条保监会相关部门根据保险公司、保监局报送的信息和掌握的日常监管信息,根据分类监管职责分工,对保险公司的难以量化风险进行评价计分,并将评价分数、评价依据等报送至分类监管信息系统。分类监管信息系统汇总各方面的评分,按照预设的统一计算规则,得到保险公司的综合评价分数。

第三十三条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对各保险公司的综合评分进行分析和审议,确定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

第三十四条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研究决定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保监会每季度的分类监管评价结束后,向保险公司通报风险综合评级,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应依照工作程序及时调整对该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和监管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适用本规则。保险集团、不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规则由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九条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 偿付能力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季度报告 (4) 第三章季度快报 (26) 第四章临时报告 (27) 第五章报送方式 (28) 第六章监督管理 (28) 第七章附则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偿付能力季度快报(以下简称季度快报)和偿付能力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 第四条季度报告涉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采用“一体观”,即将报告季度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一部分,以对整个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季度末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递延和应计等项目。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报送。 第六条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季度报告 第一节季度报告框架 第七条季度报告包括以下部分: (一)公司信息; (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三)基本情况; (四)主要指标; (五)风险管理能力; (六)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七)重大事项; (八)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九)外部机构意见; (十)实际资本; (十一)最低资本; (十二)现金流压力测试。 第二节公司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年第×季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4)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9)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 (12)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 (15)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 (18)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 (20)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 (22)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 (24) 第十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4) 第十一章附则 (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第六条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其他为II类保险公司: (一)公司成立超过5年; (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 (三)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指定保险公司所属类别。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构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和环境,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等。

【免费下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2015年3月5日2015年2月16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 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自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偿二代过渡期。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大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二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本文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行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自己的观点。序号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1保险合同负债定义应收分保准备金核心一级资本2所得税准备负债资本分级最低资本计量方法3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偿付能力风险划分独立账户最低资本4寿险业务死亡率风险最低资本寿险合同负债维持费用假设下限负债评估之费用假设5基础设施投资计划风险计量压力测试之负债预测负债评估之退保率假设6穿透法偿付能力风险定义负债评估之风险边际计量7选聘信用评级机构流动性风险之现金流预测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定义8外部机构意见流动性风险之回溯分析风险监测报告机制9压力测试假设10 压力测试程序、管路敷设技术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电气课件中调试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定期披露 (4) 第三章日常披露 (8)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9) 第五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行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方公开其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包括政策性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性原则,即充分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的所有重大相关信息; (二)及时性原则,即定期、及时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三)真实性原则,即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平性原则,即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信息使用者的获取便利,使相关利益各方能平等获悉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保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依法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进行监督。保险公司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第二章定期披露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对外公开披露。 第八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基本信息; (二)主要指标; (三)实际资本; (四)最低资本; (五)风险综合评级; (六)风险管理状况; (七)流动性风险; (八)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基本信息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注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股权结构及股东;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齐。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鹅娅尽损鹌惨历茏鸳赖萦诘。 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籁丛妈羟为赡偾蛏练净槠挞。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预颂圣铉傧岁龈讶骅籴买闼。 第十二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 第十三章附则铙诛卧泻哕圣骋贶顶庑缝励。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表 总则 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拥缔凤袜备讯颚轮烂蔷报赢。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赃热俣阃岁匮阊邺镓骚鲷汉。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坛抟乡嚣忏蒌锲铃毡泪跻驮。 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蜡变黪瘪报伥铉锚铈赘箨苇。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买鲷鸸谮昙肤遥闫撷凄届娇。 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 公司成立超过5年;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绫镝鲷驾榇鹕踪韦辚籴飙钪。 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评价内容 (2) 第三章评价类别 (5) 第四章评价方法 (6) 第五章监管政策和措施 (7) 第六章运行机制 (9) 第七章附则 (11) 附件一量化风险评价标准 (12) 附件二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标准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旨在规范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标准,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分类监管政策和措施。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类监管,即风险综合评级,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客观信息,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的风险,依据评价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对不同类别的公司依法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分类监管。保监局参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评价,提供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风险信息和评价结果。 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监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分类监管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难以量化的风险进行评价,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二)综合量化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结果,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综合评级。 第七条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八条在分类监管中,操作风险划分为以下细类: (一)销售、承保、再保险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二)理赔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三)资金运用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四)公司治理的操作风险; (五)财务管理的操作风险; (六)准备金管理的操作风险。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从以下方面评估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 (一)评估各业务线的内部控制程序和流程的有效性、合规性等; (二)评估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人员因素,包括招聘、解雇、培训、领导能力和持续发展规划、业绩管理、薪酬等; (三)评估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信息系统因素,包括系统设计缺陷、软件/硬件故障或不足、信息安全和数据质量等方面的风险等;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X 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 实际资本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认可资产 (4) 第三章认可负债 (6) 第四章资本分级 (8) 第五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实际资本评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况下可以吸收损失的经济资源。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条实际资本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为基础,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目的,对资产、负债的评估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二)实际资本的评估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而不以合并报表为基础; (三)实际资本的评估应适时、恰当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在市场环境中所面临的实际风险及其变化; (四)资产与负债的评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五)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经营相同的保险业务,其资产、负债应适用相同的评估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对实际资本实行分级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准确计量各类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账面价值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资产账面余额扣除资产减值或折旧后的金

额和根据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负债的账面余额。保监会认为资产减值计提不恰当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资产减值进行调整。 第二章认可资产 第七条认可资产是指处置不受限制,并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资产。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第八条认可资产包括以下类别: (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现金以及通常可用于现金管理的金融工具,其中,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货币基金、短期融资券、买入返售证券、央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和拆出资金等; (二)投资资产,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形成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基础设施投资、权益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其他投资资产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指保险公司能够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包括: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投资等; (四)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工程、办公家具等;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共7页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评价保险公司经营是否稳健、安全,并不能简单地、孤立地仅计算分析最低偿付能力这一指标,要全面、深入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分析,还需进行财务状况分析。对此,《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评价财务状况的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负债经营率、资产负债率、固定资本比率。当然,在财务分析实践中,还可以运用其他相关指标。 (一)安全性分析 安全性指保险公司的财务结构是否稳健以及投放资金能否保证安全返还,并有增值能力。由于保险公司属于负债经营,如果自有资本偏低,或者投放资金不能安全返还,就会增大经营风险,降低理赔能力。具体应分析如下指标: 1.资产负债率指标 该指标是指公司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之间的比例,反映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集的,也用来衡量公司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全部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 该指标反映了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总的偿付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一般来说,资产负债率较低,说明债权和赔付、给付的保证程度越高,即偿付能力高;但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也会降低资本利得。反之,则说明偿付能力低。对股东来讲,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则意味着在较大程度上依靠债权

人的资金和准备金以及后续的保费收入维持业务经营和周转,一旦市场不振,甚至一时缺乏偿付能力,都可能导致公司的偿债风险甚至破产清算。因此,保险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应维持一个风险和收益相称的合理水平,从保险市场发展的角度讲,其衡量的标志应该是在保险公司不致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高。 鉴于保险公司从事适度负债经营,因而确定资产负债率的临界点很重要,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必然导致保险公司偿付危机,而过低的资产负债率又说明公司的资产未得到充分利用。根据产、寿险公司产品的特点,一般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会高于产险公司。 对于资产负债率的变化和波动,主要应分析保费收入波动、准备金政策、借入资金、盈利和所有者权益等方面的影响。 2.固定资本比率指标 固定资本比率是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与保险公司净资产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本比率=(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余额)/净资产×100% 由于固定资产的流动性差和风险较大的特点,若固定资产规模太大,将不利于资产结构的合理配置。按照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这一界限操作,以控制固定资产的过度扩容。 3.资产质量比率 资产质量分析,是以特定的分析方法对企业安全资产进行的量化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里,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投资风险和财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 流动性风险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4)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0) 第四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11) 第五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低监管要求,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压力测试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现金流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理安全的流动性水平。 第六条保监会依照本规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主要政策。 第八条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二)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 (三)日常现金流管理; (四)业务管理; (五)投资管理; (六)融资管理; (七)再保险管理; (八)流动性风险监测; (九)现金流压力测试; (十)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并建立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最新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亮点解读大全

最新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亮点解读大全 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1.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2000年至2013年,以下简称“偿一代”)、第二阶段(2013年至2017年,以下简称“偿二代”),具体如下: (1)“偿一代”时期:2001年1月23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1]53号),“偿一代”开始试行;2003年3月24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偿一代”正式施行。 (2)“偿二代”时期:分为“偿二代一期”和“偿二代二期”。2013年5月3日,原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保监发[2013]42号),“偿二代一期”的监管框架及体系形成,并于2016年正式施行;2017年9月18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7]67号),提出“偿二代二期”三大任务。本次《管理规定》的修订系“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主要目标是完善监管框架和强化监管的刚性约束。 2. 小结 综上,笔者理解: (1)“偿一代”采取定量监管指标,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视为达标。 (2)“偿二代”采取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及市场约束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核心能力充足率、综合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系评价偿付能力状况的三个指标。 (3)相比于“偿一代”,“偿二代”强调以风险为导向,并结合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投资规模、负债情况、业务运行、合规管理等多重因素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二、域外监管规则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影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2015年3月5日 2015年2月16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自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偿二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大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二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本文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行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自己的观点。

一、问题讨论 (一)保险合同负债定义 1、监管规则 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16号偿付能力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 且不论独立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正文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非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拆出。 (二)所得税准备负债 1、监管规则 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大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 2、问题讨论 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 1、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修订亮点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修订亮点解读 2021年1月1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通过梳理境内外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及规则,对《管理规定》的修订亮点进行解读。 一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1.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2000年至2013年,以下简称“偿一代”)、第二阶段(2013年至2017年,以下简称“偿二代”),具体如下: (1)“偿一代”时期:2001年1月23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1]53号),“偿一代”开始试行;2003年3月24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偿一代”正式施行。 (2)“偿二代”时期:分为“偿二代一期”和“偿二代二期”。2013年5月3日,原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保监发[2013]42号),“偿二代一期”的监管框架及体系形成,并于2016年正式施行;2017年9月18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7]67号),提出“偿二代二期”三大任

务。本次《管理规定》的修订系“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主要目标是完善监管框架和强化监管的刚性约束。 上述不同阶段的主要监管规则如下:

2. 小结 综上,笔者理解: (1)“偿一代”采取定量监管指标,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视为达标。 (2)“偿二代”采取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及市场约束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核心能力充足率、综合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系评价偿付能力状况的三个指标。 (3)相比于“偿一代”,“偿二代”强调以风险为导向,并结合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投资规模、负债情况、业务运行、合规管理等多重因素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财产保险公司) 引言 1、本规则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 (2)基本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最有可能发生的情景,通常情况下,基本情景应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相一致。 (3)不利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并且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景。 (4)管理层行为,指保险公司为改善偿付能力状况而做出的重大管理层策略变化。 测试频率和区间 3、测试频率为每年一次。 4、测试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开始的未来两个会计年度。保险公司应当以年为单位,将测试区间划分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报 1 / 291

告年度后第2年两个时间段。相应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点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末、报告年度后第2年末。 测试对象 5、测试对象应当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包括测试区间内的有效业务和新业务。 6、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中规定的业务类别对测试对象进行分类。保险公司也可以在上述分类要求的基础上对本公司的测试对象作进一步细分或在合理的基础上作进一步合并。分类方法在测试区间内应当保持一致。 基本情景 预测假设与相关事项 7、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和对未来趋势的判断确定基本情景下对预测假设的最优估计。 8、基本情景下的预测假设应当包括测试区间内的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保险公司预测所依赖的业务计划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否则不能作为预测的依据。 9、基本情景下,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测试 2 / 292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 实际资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认可资产 (4) 第三章认可负债 (7) 第四章资本分级 (11) 第五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和实际资本评估,明确资本分级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保险以及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 本规则所称寿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不包括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 第五条实际资本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保监会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对资产、负债的评估标准进行调整的除外; (二)实际资本的评估应适时、恰当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在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式和市场环境中的价值及其变化;

(三)实际资本的评估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而不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 (四)资产与负债的评估原则应当一致; (五)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经营相同的保险业务,其资产、负债应适用相同的评估原则。 第六条保监会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性质和能力,对实际资本实行分级监管。保险公司应当准确计量各级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账面价值,包括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资产账面余额扣除资产减值、摊销或折旧后的金额;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负债的账面余额。 保监会认为资产减值计提不恰当的,可要求保险公司对资产减值进行调整。 第二章认可资产 第八条在偿付能力监管目的下,保险公司的资产分为认可资产和非认可资产。 认可资产是指处置不受限制,并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资产。不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第九条认可资产包括以下类别: (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是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现

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调查分析

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调查分析 偿付能力吃紧,险企可寻求再保分担风险,缓解资金压力。上周末,保监会出台《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表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共保的形式改善公司偿付能力状况。 事实上,中国已有保险公司通过再保改善偿付压力。中国平安早在2008年的年报中披露,寿险通过再保的方式将其对应的责任准备金减少从而锁定风险。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再保险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资本来源,更重要的是,再保险在提供资本的同时,还使保险公司能够转移风险,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同时再保业务将有利于外资再保企业的相关业务。 中国平安2008年年报显示,2007年其向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转移了47个传统长期非分红保险产品,从而使其在中国会计准则下增加了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48.71亿元,税前利润也相应增加同等金额。当时,中国平安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在年报发布会上解释称,再保是保险公司的正常业务,目的在于锁定风险实现利润。 偿付能力不足成“紧箍咒” 发债,再发债!数据显示截至7月中旬,新华保险、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累计有570 亿元的次级债获批,更有业内人士预测照此情况,今年险企融资或将突破千亿元。而险企狂发债的背后也暴露出保险公司业务量的扩大和投资收益率的降低,导致多家险企偿付充足率亮起红灯。 业内所熟知的三种融资渠道是增资扩股、发行债券和IPO上市。但是业内人士表示,发债只能解决险企短期的资本问题,随着发债资金的增多,债务风险也越来越引起市场的重视。 新华保险7月6日发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保监会允许募集10年期次级定期债务,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今年6月底,中国人寿发布公告称,保监会同意该公司发行10年期和15年期次级定期债务,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80亿元,并要求6个月内完成相关发行工作。今年4月下旬,平安人寿获得保监会的批准,同意其发行10年期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的次级债。 日前,中国人寿已经开始发行280亿元的次级债。此次发行的次级债前五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为4.70%,倘若公司在第五年末不行使赎回权,则后五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为6.70%。 今年多家保险公司发债 申银万国研究分析表示,平安寿险、中国人寿和新华保险年初均有次级债融资计划,至此基本都已发行完毕。新华保险2011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156%,上半年亦维持此水平。预计次级债将于近日募集完成,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提升至200%以上。中国人寿此次发行的规模为280 亿元的债务,预计将偿付能力充足率提高40个百分点至200%以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保险集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 保险集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资本计量 (7) 第一节一般规定 (7) 第二节最低资本 (7) 第三节实际资本 (10) 第三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12) 第一节偿付能力风险治理 (12) 第二节风险管理策略与实施 (13) 第三节风险传染 (16) 第四节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 (17) 第五节集中度风险 (18) 第六节非保险领域风险 (19) 第七节其他风险 (20) 第八节资本管理 (22) 第九节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3) 第四章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 (24) 第一节报告和披露主体 (24) 第二节偿付能力报告 (25)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协作 (27) 第一节监督管理 (27)

第二节监管协作 (28) 第六章附则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计量标准和报告要求,防范集团偿付能力风险,促进保险集团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包括保险控股型集团、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混合集团三个基本类别。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及相关机构定义如下: (一)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 (二)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非保险机构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非保险机构; (三)混合型集团是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多家保险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不具有显性的控制人; (四)保险集团母公司是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保险控股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析 【摘要】本文阐述了偿付能力的概念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性,分析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有关指标。认为,从负债能力、盈利能力、再保险能力、经营稳健性能力和流动性能力这五个方面计算得出近8年来该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数据看,该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良好。 【关键词】偿付能力;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 一、偿付能力的概念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发生赔偿和给付时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反映了保险公司对自己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当发生风险时是否及时、足额的做出相应经济补偿,其实质表现为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关系。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性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是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而偿付能力的充足性将直接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获利,同时也关系到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是一条重要的生命线。 1、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生存的重要基础 随着保险业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的利润率整体呈现

出下降的趋势,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能否有足够的资金来对承保业务做出经济补偿,即企业偿付能力的高低是保险公司能否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标志。偿付能力不足,会导致投保人对保险公司失去信任,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 2、偿付能力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有力保证 保险公司只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和资金的给付能力,才有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保证被保险人群体风险发生时获得保险合同承诺的经济赔付,从而实现公司的稳健发展,对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与稳定有重要影响。 3、偿付能力是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保险公司在发展或扩张的过程中,会经常地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向银行借款或采用其他渠道的方式来融资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只有保持良好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才能解决持续发展中所需的资金。 4、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由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在时间上的不对称性,所以一旦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的问题,被保险人将失去保险保障,蒙受经济损失,进而对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也产生巨大的冲击破坏作用。因此增强和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现在已成为保险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 三、基于财务角度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八年七月十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

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偿付能力评估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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