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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事件屡见报端,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不到位,使得这一突出的法律问题出现了许多真空地带,本文试图从完善法律制度、引入法律援助制度、未成年人行政申诉制度等几方面作一个初步的探索。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受教育权;父母责任法

未成年人朝气蓬勃、接受力强,又有敏感、脆弱之不足。让更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受到良好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提高竞争力,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而对减少其接触不良文化现象的影响、实现预防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颇有积极意义。我国目前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但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仍然相当薄弱,还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义务教育法》则通篇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各地为积极推进这些法律的实施,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二)存在的问题

从这些法律的实施来看,其效果是不容乐观的。当今世界各国在人才方面的竞争已趋于白热化。目前,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开始注重加强人才方面的投资,明确指出今后每年的教育支出平均增长2~3个百分点。但这与根本扭转我国教育落后的现状相差甚远。在我国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中,每年约有50余万贫困儿童失学,经过希望工程救助,仍有50%左右的学子不能恢复学业。①因为贫困,他们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去年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实施了“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教材费,补助生活费。但是生活费的补助是很低的,对于贫困生来说,生活费是他们最大的支出,一旦没了生活费,

他们仍然面临着辍学。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全国2861个县级单位中还有231个未实现“普九”。已经“普九”的部分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居高不下,一些省、自治区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在5%以上,个别地区达15%左右。②另外,流动学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部分城市还没有将流动学龄未成年人就学问题纳入本地教育发展规划,一些公办学校不愿接收外地生;户籍管理与学籍管理相互脱节,流入地难以摸清流动学龄未成年人的情况;残疾儿童的入学率一直很低,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与质量都偏低,部分县乡没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使得残疾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差,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现象随处可见,致使一部分学生厌学辍学;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依然突出,呈现出财产型犯罪比例大、团伙犯罪、低龄化、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的特点。以上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我国在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方面是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的,还有诸多需改善的地方。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教育管理部门的原因

目前,我国的教育水平在世界各个国家中是偏下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份调查表明,我国的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在全球列入一百位以后,仅占gdp的3%左右,③我国是一个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东西差距巨大,我国西部地区的教育,基本上是靠政府投入。因此,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教育基础设施的薄弱,制约着我国教育的发展。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设施不够,师资力量欠缺。七八十人的大班比比皆是。有限的教学资源,使学生受教育的质量严重不均衡。

(二)社会方面的原因

我国人口素质偏低,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比较差,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人口的素质还不是很高,受封建腐朽思想的影响颇深,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以至于剥夺未成年女子的受教育权。使未成年女子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村的经济发展缓慢,受打工潮的影响,有的父母强行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要求未成年子女外出打工。同时,社会上一些不良因素也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三)学校方面的原因

学校方面的原因是很多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应试制度下学校忽略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法制教育。目前我国高考、中考声势浩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是以学校的高考、中考升学率来衡量学校的业绩。因此,学校都在忙忙碌碌的搞好应试教育,忽视了对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以至于未成年人得不到良好的法制教育。以下这个案列触目惊心: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男,汉族,16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丢失一部手机,怀疑与其曾同住的于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机,于是在2004年12月31日晚上,纠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伍某某,对来其宿舍拿行李的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殴打,不让该二人离开。其间,余某某将于某的头打破,还用烟头烫伤覃某,以此来逼两被害人承认偷了手机,犯罪嫌疑人张某和伍某某帮助余某某对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看管,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将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为止。④《四川法制报2005年12月4日》

2、教师素质的原因。有的教师法律意识差,随意殴打、侮辱、伤害学生,部分学生因为成绩差或是品德差,就会受到老师的百般侮辱,最后恨透了学校,恨透了老师,愤而辍学。有的老师自己品行不端,做出许多违反法律的事情。据2004年6月17日《兰州晨报》报道,从2003年后半学期开始,陇西县福星镇初级中学体育老师杨世志以帮学生走后门上学为名,将该校12名初三女生强奸并致两名女生怀孕。⑤

3、学校利益的原因。有的学校为了追求高升学率,就撵走一些成绩差的学生,不让他们参加

考试,使学生的受教育权被强行剥夺。

三、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对策

(一)家庭、学校和社会应通力协作,在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应当各尽其责。

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的基本措施。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义务教育尚不能完全由国家包下来,家庭在帮助子女完成学业方面仍应承担一定费用。虽然自2005年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了“两免一补”政策。但是就目前而言,学生还是要承担不小的一笔作业本费、生活费,这对于西部贫困地区的家庭来说仍然是难于承受的。另外,因父母离异等缺乏家庭管教,学生学业、负担过重,某些教师缺乏师德,侮辱、责罚学生等也是造成一部分中小学生流失的重要原因。义务教育制度牵动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必要对家庭、学校、政府等规定各自详尽的义务。而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3条2款)“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14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

(第 15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第21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第23条),等等。但两部法律的有关法律责任部分太简略、语焉不详,造成难以操作的窘状。如上所述粗线条的规定,对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由谁协调,如何协调并不明确,无法制约家庭、学校及社会各方面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漏掉了各级人民政府这一执法主体的行政责任,使其置于法律监督之外。虽规定了处罚原则,但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给予补充,也就成了虚设。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针对某些教职员工“情节严重”的体罚行为,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为了保护老师,一般的处罚都是挺轻微的,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9条针对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也只是由公安机关对其父母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而已。这种弹性的法律责任,根本不足以触动违法者本人。翻遍我国的刑法典,没有哪一条哪一款是对管教未成年人失职的父母处予刑罚的。因此,这样的法律是不足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我国2006年6月29日重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所确立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法律原则,所有适龄者应该能及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在就学过程中应避免歧视现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造成未成年人的失学、辍学。为此,家庭、学校及各级政府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家长或监护人只图赚钱、娱乐等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致使未成年子女失学、辍学的,应予以训诫、罚款等处分,因此造成未成年人流落社会而违法犯罪的,则可以施以刑罚。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未成年人管教的方法。比如,美国许多州施行的《父母责任法》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美国的《父母责任法》规定:“对于在未成年子女管教中失职的父母,依据其严重程度可以让失职的父母代子女坐牢、高额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在借鉴的同时,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因校方管教不当、乱收费等致使未成年人辍学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的责任,并由学校负责复学;对因家庭困难者,应减免其费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汇报未成年人辍学的情况及救助措施,对隐情不报者应给以行政处分。当前,“重点学校”、“重点班”这些应试教育的产物。它单纯以分数划线、排名次,重智育、轻德育,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有的甚至打着“先进教育单位”的幌子,办“重点班”、“补习班”为名大肆敛财。对于这种现象,于2006年9月1日实施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因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坚决取缔这种“重点”现象,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办学资格,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严重扰乱教学秩序的,可以考虑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在维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责任重大,不可懈怠。对政府官员因玩忽职守造成未成年人大量失学、辍学等严重后果的,政府部门擅自挪用教育基金、克扣拖欠教师工资因而影响教育质量的,应当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保证书受法律保护吗

保证书受法律保护吗 篇一: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净身出户”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婚姻中出现出轨情况时,一般都会采取写下“保证书”或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出轨 方的行为。但所谓的“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净身出户”的定义并不明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此约定为夫 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夫妻双方在签署“保证书”或协议时,应 当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书”或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若在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或协议中剥夺了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则该条款不能受到法律保

护。 1篇二: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 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 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20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 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 琳一人所有。” 20XX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 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 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

幼儿园幼儿自我保护教育

幼儿园幼儿自我保护教育 一、教育幼儿不要轻信陌生人 1、要经常对幼儿讲一些深入浅出的道理,让他们认识到社会上既有好人也有坏人,而坏人脸上并没有“我是坏人”的字样,也没有像电影里坏人的那种形象。要教育幼儿,如果大人不在身边,有陌生人前来领你,或同你去公园玩,或说同你到父母那里去时,不要相信陌生人的话,不要跟陌生人走,不要吃陌生人的东西。如果遇到陌生人硬拉你走,要大声叫喊周围的叔叔阿姨。 2、让幼儿知道自己的家庭住址、家长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并反复念叨,牢牢记住,做到准确无误。另外还要告诉幼儿自己家附近有什么明显的标记,有哪几路公共汽车可以到达,万一迷路,就比较容易找到自己的父母,也可以及时安全回家。 3、告诉幼儿,如果遇到陌生人跟踪你,就应跑到就近的商店找大人求救,也可以找巡警帮助,或者随便找一户人家,在门口假装大声叫:“爸、妈,我回来了”,坏人就会吓跑了。 二、把住身体入口处 在幼儿园,有很多吸引幼儿的玩具,比如:小木珠、胶粒等插塑玩具。教师要教育幼儿不要把这些玩具放在嘴里,并告诉他们由此产生的后果:这些东西会误入食道、气管而造成窒息。吃饭时,教师要教育幼儿不要边吃边说话,或边吃边笑,以防食物呛入气管。 三、学会保护自己的眼睛 1、让幼儿学会防止眼外伤。幼儿期的孩子小肌肉发育还不完

善,手上的控制能力较差,如果用剪刀或玩木棍,很容易不慎刺伤眼睛,教师应事先进行安全教育,锻炼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2、教育幼儿不用脏手或脏手帕擦眼睛,要教育他们玩沙时不要用沙去撒别人。如果将沙、泥等撒入别人眼内,一时取不出来的话,沙子在眼内磨擦,会擦伤眼膜,从而损伤眼睛。 3、冬春季是眼病传染季节,要教育幼儿少到或不到公共场所去,也不要到亲朋好友家串门,预防眼病传染。 4、注意正确的读写姿势 (1)看书时做到肩不耸、头不歪、背要直、书和身体距离一尺。 (2)因家里都是成人的桌椅,在家时注意调节桌椅的高度,使双腿不悬空,大腿保持水平,可在下面加个垫子。如桌子太高,可在椅子上加坐垫。 (3)注意采光,看书写字半小时后应远眺一会儿。 四、学会保护牙齿 要让孩子懂得牙齿是不能接受刺激物的,吃过冷、过热、过硬的食物会引起牙齿酸痛,并使牙釉发生损伤。另外,要教育幼儿学会控制自己,少吃零食。尤其要控制食糖量,并做到睡前不吃甜食。最后,要帮助幼儿纠正不良习惯,如咬手指、咬手指甲、咬嘴唇、咬笔、用舌头舔牙等;还要教会幼儿正确的刷牙和漱口方法。 五、学会保护耳朵 1、防止异物进入耳朵,尤其是洗头水或洗澡水。如果是昆虫进入耳里,不要惊慌乱掏,可在耳边点少许香油或蜜汁诱虫爬出,夜晚也可用烛光,电筒光诱虫。

论死者的名誉权及其保护

内容提要: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应包括死者的名誉权,这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死者名誉权的司法救济程序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提起诉讼。同时,准确地把握侵害死者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可循。关键词:死者名誉权近亲属死者是否享有名誉权,理论界颇有争议,法律也未明确予以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惑。在天津市因《今晚报》刊载连载小说《荷花女》引起了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争论,进而波及全国法学界,随着该案的判决,以及类似案例的判决,加之最高法院几个权威性批复的公布,首次明确死者应享有名誉权。这是我国民事司法上一大突破,是法律进步一大表现。如何准确地理解保护死者名誉权,无论是在实务上还是在学理上,仍然具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一、死者享有名誉权的理论依据通常所说的死者名誉是指人们对死者生前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人死后其肉体和精神归于消灭。但死者生前的行为和表现,并未因其死亡而消失。死者生前表现仍然可以作为人们的评价对象,因此死者的名誉应受法律保护。此依据在于名誉具有约束人们的行为作用,如果公民死后,名誉得不到保护,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作为一道德标准,就会失去约束作用。同时依法保护死者的名誉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死者的社会价值的肯定,往往是通过他人的社会评价所来实现的,这种评价如何与社会利益有着密切联系。名誉成为法律事实之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通常由法律关系来调整。当名誉这种法律事实上升为法律规范所确认所保护的一种权利时,就是名誉权。关于死者名誉权的问题,理论界说法不一,但基本上有四种说法。(注1)1、名誉权说。死者和生者一样享有名誉权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准名誉权说。死者的名誉应受到保护,但死者不能像生者那样享有完整的名誉权,不能通过赋予死者名誉权的方式来保护死者的名誉,但是为了保护死者生前的利益,使生者的名誉不受损害,所以由法律明文规定,在名誉方面视同生者享有准名誉权。3、死者近亲属名誉权说。死者因为与近亲属有直接的人身关系,所以他的名誉好坏,直接影响到其遗属的名誉,保护死者名誉的实质和作用在于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利益,与其说死者的名誉受到民法的保护不如说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4、死者名誉说。认为应该区别名誉与名誉权两个概念。名誉权作为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只能由活着的人享有,但作为对人的名誉无论是死者还是生者都应是相同的,法律保护的应是死者的名誉。上述四种说法,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不能准确地说明保护死者名誉权的理论依据。笔者认为,保护死者名誉权的理论依据在于: 1、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正是由于名誉权是以名誉作为客体的,决定了名誉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名誉享有的权利的侵害。法律保护是权利主体的名誉权而不是作为名誉权客体的名誉这种法律事实。如果说死者存在名誉的话,那么受法律保护的应是死者名誉权,而不该是死者的名誉。《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应包括保护死者名誉权,这点已为我国司法实践所证实。2、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一定的利益范围。包括请求权,作出肯定行为的权利,和要求主管机关保护之权,同时权利还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其可变性表现在享有权利的主体和范围,取决于立法者根据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生活需要,它随着主体的主客观条件和法律因素等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化。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权利可以通过立法确立或剥夺。或者被法院宣告不存在”(注2)。权利的延续性表现在某些权利不会因权利人不存在而立即消失,却必需延续一段时间,这是因为有的具体权利处于不明确或不稳定状态,其必须在权利人死亡一段时间后,才能确定权利的归属及其范围。对有的权利,在客观上即使权利人已死亡但仍需继续保留一段较长时间,如作者的署名权即使作者死后也不允许任何人冒名顶替。因此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必须准确地理解权利的内涵。传统的民法观点,否认死者享有名誉权就在于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相等同。事实上民事

幼儿园法律主题教育课程设计——以受教育权为例.doc

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幼儿园法律主题教育课程设计——以受教育权为例姓名与学号 年级与专业 学习中心 指导教师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诚信承诺书 1.本人郑重地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完成的。 2.本人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参考资料均加以注释和说明。 3. 本人承诺在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和研究内容过程中没有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伪造相关数据等行为。 4. 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对侵犯任何方面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 年月日 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论文作者完全了解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本论文的复印件和电 子文档,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可以将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和传播,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论文。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年月日

精心整理精品文档毕设模板 摘要 近年来,为了让幼儿都能接受一定水平的教育,大多数国家采取了多种方法,对教育都是进行强制性的保驾护航。从各个国家对保障受教育权阶段的做法可以看出,在面对幼儿园的教育体制的问题,一概采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保护幼儿受教育的权利。因此,幼儿园需要积极地开展法律教育课程,提高幼儿自身接受教育的意识,以及加强幼儿对受教育权的概念理解也成为了现代幼儿园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保障幼儿能在幼年阶段逐步认识到自身受教育权利的重要性,同时,也可以间接地避免一些对孩子抱着不高学习期望值的父母、长辈,降低幼儿接受教育的积极性。 关键词幼儿园;法律主题课程;受教育权 I

受法律保护的借条范文示范

受法律保护的借条范本 篇一:律师提供的“借条”标准范本 借条 今借给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全部本息于××××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

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年月日 (说明:1、为了保障使用者的权益,建议借条使用者在根据自身需要删减借条内容时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2、借条应由借款人亲自填写并签字确认。如有担保人,担保人也应签字确认; 3、出借方应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由于借条约定还款期限,2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起算; 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5、公民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6、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7、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范本二: 借条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大写)整,即¥元。借款期限自200 年月日起至200 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整,即¥元,全部本息于200 年月日一次性偿还。 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整,即¥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怎样培养幼儿的安全意识教育及自我保护能力

室外活动时,教师要让幼儿在自己的视力范围内活动,对个别不能自控的幼儿及身体素质差的幼儿要特别关照;看到幼儿在活动中过于兴奋,互相追打,做危险动作,手持危险品都应马上提醒或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如:有的幼儿玩滑滑梯、手不扶扶把或倒着往上爬、上厕所推推挤挤等,我们都应及时发现、教育,使幼儿对安全知识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二、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 1、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应从培养常规抓起,让幼儿明确各个环节,各个活动的具体要求,逐步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1)通过故事、看讲等,教给幼儿自我保护常识。 故事《鲁鲁的鼻子》中讲的是小猪鲁鲁把豆子、钮扣等小东西往鼻子里塞,当它觉得呼吸困难时,就用手去掏,谁知越掏,这些小东西越往鼻子里滑,后来连鼻血都弄出来了,才吓得大叫妈妈,妈妈赶紧把他送到医院,在医生的帮助下,鲁鲁才脱离了危险。上完这节课,可组织幼儿讨论:为什么小猪鲁鲁的呼吸变困难了?为什么它会流鼻血?这应该怎么做才不会流鼻血,不会发生危险,通过讨论让幼儿知道:不能随便把小东西往鼻子里塞,否则会堵住鼻子,无法呼吸,很危险,而一旦发生危险时,不要自己乱掏,应请大人帮忙或上医院请医生处理。 又如:看讲《不跟生人走》,就可组织幼儿讨论:如果你遇到陌生人,他给你东西吃,要带你走,你会怎么办?让幼儿在愉快、热烈的讨论中领悟自我保护的方法。 (2)通过现实生活上的实例教育幼儿。 电视上经常有关儿童被拐骗、走失等的报道,可借助这些实例教育幼儿:社会上有好人,也有坏人,有的坏人很会伪装,让你感觉他好像是好人,他会给你好吃的、好玩的、好看的,一定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要学会自我保护。 还有一些幼儿日常生活中的细节,如果不注意就会发生事故。如:上厕所时推挤、手拉手跑步、鞋带没系好走路等,要教育幼儿注意这些细节,避免发生事故。 2、运用各种形式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运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会自我保护。 以游戏训练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游戏是幼儿是喜爱的活动,通过游戏训练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可收到较好的效果。如游戏《侦察兵》,教师游戏场地设置障碍物:石头、树枝、椅子、小刀、别针等,让幼儿当“侦察兵”,去检查游戏场地,清理障碍物,然后进行游戏。训练幼儿活动之前要先检查场地,把危险品清理掉,排除事故隐患,自我保护。又如游戏《打电话》,教幼儿万一出现危险,要马上采取一些自救的方法:发生火

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doc

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即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名誉权即属人格权的一种。本文旨就名誉权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为审判名誉权案件提供参考。 一、名誉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名誉侵权的构成 1、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

教育法学视野下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和实现 摘要: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是达到国家规定入学年龄的儿童都应该而且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而我国的《教育法》也明确提出了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或其他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生入学或将部分学生开除学籍导致学生退学等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现象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因此,要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一是学生的受教育权的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二是家长思想观念的转变及对孩子的接受教育的重视;三是学校要深入贯彻和落实《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四是国家立法机构要切实不断完善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的相关法律;五是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把教育发展的核心,即学生的发展放在首位,关注学生弱势群体的利益。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决定一个国家的未来,而教育的发展程度取决于受教育者的数量和人才的质量,而高素质的人才的出现源于受到良好的教育,也就是其受教育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关键词:学生受教育权保护和实现教育法 学生一般指正在学校、学堂或其他学习地方(如家中、军队等等)受教育的人。根据学习的层次可分为:幼儿、小学生、中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中专生)、大学生(专科生、高职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权利等。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剥夺等各种非法或违规的案件时常被暴露在媒体、公众之下。那么到底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方式或方法来减少因有意识或无意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而最终对学生个休的受教育权造成损害,甚至酿成重大的影响深远的个人损失呢?在个人看来,通过学生个人、家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国家立法机构五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最终能够不断减少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损害或剥夺,使受教育者,即学生的受教育权得到切实真正的保护。 从学生个体层面来说,学生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要强,并敢于去行动。学生是受教育者,他们身处于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大系统之下,他们的受教育权时时刻刻都有可能被监护人、学校或其他教育主体所损害或剥夺,因此无论是学生的监护人,还是教育者都应该从小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特别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意识,以免使得部分学生没有机会享受接受教育的机会,而影响其一生的发展,更严重的是因此而对学生的心理造成一生的阴影。法律知识缺乏、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这是中国现存的普通现象。家庭基本不会向孩子传授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学校基本不会开展教育法律相关的讲座,就更不会开展相关的课了。这就使得绝大部分的学生即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他们也会保持沉默,使得这种维权分子无法无天,维权现象愈演愈烈。在学校里,教师体罚学生、罚学生面壁思过、罚站更是家常便饭,更有甚者,逼迫学生留级、不让学生参加考试、分快慢班、区别对待优秀生与学因生,更有部分大学欺骗性招生、扣留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等。当我们提到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保护,不仅强调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被损害或剥夺,也强调受教育者享受相对公平的教育权利,而不能使教育资源倾向失衡。在家庭里,虽然绝大部分监护人是支持子女接受教育的,然而还是有很多偏远山区的监护人落后的思想观念,使得他们无意识或有意识地阻碍子女上学,剥夺了他们子女的受教育权。总之,作为教育的主体,即受教育者,要使得自己的受教育权得到实现,就一定要从树立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一旦自己的受教育权被损害或剥夺,就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的方式或方法坚决维护,而不是保持甘愿忍受而一直保持沉默使得自己的受教育权被肆意地践踏,而这些违法违规分子变得越来越猖獗,学生们一定要明白,当违权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时,这并不仅仅是自己的问题,如果大

本站受美国法律保护

本站受美国法律保护 篇一:全国20XX年7月自学考试00249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全国20XX年7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下列完全不起作用的连结点是(D)1-4.... A.住所 c.侵权行为地b.物之所在地D.国籍 2.17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我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存在 (A)1-4 A.区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D.中央和地方法律冲突 3.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在他于1742年所著的一书中提出来的,该书是 (D)2-38 A.《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c.《法律冲突》b.《国际私法总论》D.《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 4.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A)3-52 A.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

行为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b.17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完成地的法律,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 c.1746年《希腊民法典》第11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如果符合行为内容的法律,或者符合行为地法、或者符合全体当事人的本国法,皆认为有效 D.17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8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依支配该法律行为本身的同一法律,但符合该法律行为发生地国对方式的要求者亦可 5.对于识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3-64 A.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前提 b.识别主要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c.识别只能在首先确定法院管辖权后进行 D.如果两国制订相同的冲突规则,就不会产生识别冲突 6.A国法规定,不动产的继承问题依不动产所在地法,b国法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死者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法。现有一个A国公民在b国去世,并在b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继承发生争议,下列判断正确的是(c)4-71 A.在A国起诉会发生转致 b.在b国起诉会发生转致 c.在两国中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如何让幼儿学会自我保护的能力修订稿

如何让幼儿学会自我保 护的能力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如何让幼儿学会自我保护的能力 谢春华 自我保护能力是一个人在社会中保存个体生命的最基本能力之一。为了保证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安全,使孩子顺利成长,我们应该从幼儿期开始就加强对孩子的自我保护教育,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在幼儿园对幼儿做好安全教育,是幼儿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孩子身边都或多或少存在有各种不安全的隐患。然而,自我保护能力是一个人在社会中保存个体生命的最基本能力。孩子在幼儿期由于生理、心理发展尚未完善,其自我保护能力相当缺乏,一不小心,就容易发生事故,促及到幼儿的安全。因此,在幼儿园中,教师有责任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以下是我对幼儿安全教育的几点体会: 一、提高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 教师要在幼儿园的楼梯口、转弯处、大型娱乐设施等地方贴上安全标识,时刻提醒幼儿注意安全。在活动室里,设置专门的活动区域为幼儿提供一些安全教育的录像、图书、挂图等,还可以将自我保护的内容编成儿歌或小故事讲给孩子们听,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教师在进行安全教育时要松驰适度,让幼儿在适当的环境里尽情地活动,教师辅以恰当的提示,幼儿是能够懂得哪些是危险的场所和物体,也能够逐步掌握对待危险的场所和物体的方法。安全教育不仅要在集体活动中集中进行,还应渗透在幼儿的日常生活中。幼儿处于人生的早期阶段,独立生活能力还很低,生活卫生习惯还在形成过程中,这一

时期是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的最好时机。如正确有序的穿衣习惯能保护身体;鞋带系得牢固能避免跌倒摔伤;吃饭时不打闹、不嬉笑能避免气管进异物……另外,对幼儿进行防灾避难训练,让孩子们在突发灾难面前不慌乱也是很重要的。 二、利用各种活动形式,进行有意教育 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让每个孩子真正动起来,这样不仅激发了幼儿的兴趣,更使他们增强了感性认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幼儿勇敢、机智、细心、友爱、合作的好品质,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1、游戏活动:游戏是幼儿最喜欢的活动。例如通过《找家》、《我的家》等一些游戏活动,教育幼儿不要随便离开集体,要和大家在一起。如果万一走失,要胆大心细,记住父母的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及周围明显的建筑物征等等,激发幼儿脱险自救的积极情绪,促使幼儿想出一些自救的具体方法,让幼儿在活动中有高昂的情趣,主动参与分析讨论,积极地获取知识。 2、开展主题活动:幼儿的年龄特点又决定了只有他自己亲自经历的事情、感兴趣的东西才能更好地接受,并转化成自身的需求,如果把幼儿的需求作为健康教育的基点,并在此基础上生成一系列活动,充分挖掘教育资源,深入开展安全主题活动,相信会有很好的效果。一次在组织幼儿做游戏时,王轩小朋友的头皮被墙角划破了,孩子们在表示关心的同时,纷纷到墙角处查看。抓住这个机会,我对幼儿进行了安全教育主题活动:⒈讨论:王轩为什么会受伤小朋友在游戏时应

【K12学习】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未成年人

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未成年人 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需要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的意义: 有助于学生维护自己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的合法权益; 有助于自觉抵制不良影响和不良行为,进行自我保护,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体系。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 作用:①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②有效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四条基本途径是:家庭保护、学校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家庭保护基本内容是: ①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监护的职责;②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③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 ⑤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学校保护的基本内容: 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③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④保护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社会保护的基本内容: ①保护未成年人智力成果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 ④营业性网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⑤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三残儿童保障制度

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保障制度 为了保障残疾儿童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按照国家教委和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针对重新镇石坪小学实情,特拟订学校“三残”儿童、少年入学保障制度。 1、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因特殊原因(如丧失学习能力等)未能按时入学的,要依法办理缓入学或免入学的手段。 2、所辖区内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5%以上。 3、辖区内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三类残疾适龄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5%左右。 4、根据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家长的申请,学校可放宽(推迟)其入学年龄。 5、任何教师不得歧视三类儿童、少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三类儿童、少年。 6、教师在关心、爱护所有学生的同时,要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赋予更多的爱心,要让这类儿童、少年对教师产生亲近感。

7、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家长)必须依法按时送子女入学,不得以任何不实的理由不让孩子上学。 8、学校要与重新镇党委政府、石牛、丰岩、小坡村委会负责人加强联系,作好特殊儿童少年的入学动员工作,保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受教育的权利。 9、学校要向社会加大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受教育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重视这部分孩子的入学问题。 10、学校教导处要负责这部分特殊儿童、少年的入学插班、学籍管理等系列工作,要让学生家长无后顾之忧。 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责任,扩大特殊教育资源 政府为主导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但在现实中仍能看到,大量残疾儿童失学、辍学。要明确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残疾儿童教育中的义务,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法律的授权,建立相关的教育、保护制度,为残疾儿童享有受教育权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教育均衡发展既是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又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和实现途径,残疾儿童教育是整个义务教育教育的重要部分。因此,各级政府应当在经费投入、校长和师资力量安排等教育资源配置上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加大特殊教育学校改造的

受法律保护的借条范本

受法律保护的借条 范本 篇一:律师提供的“借条”标准范本 借条 今借给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元。借款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全部本息于××××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 ---------------------- 精选公文范文 ------------------------ 1

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借条出具时间:年月日 ( 说明:1 、为了保障使用者的权益,建议借条使用者在根据自身需要删减借条内容时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2、借条应由借款人亲自填写并签字确认。如有担保人,担保人也应签字确认; 3、出借方应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由于借条约定还款期限,2 年的诉讼 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起算; 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 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 精选公文范文 ------------------------ 2

培养幼儿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途径和方法

培养幼儿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的途径和方法 新《纲要》明确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这就要求幼儿园教育目标必须以幼儿为本,从幼儿生命健康成长的需求出发实施教育。为幼儿奠定终身发展的基础。 幼儿园的安全教育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有“交通安全”、“饮食安全”、“用药安全”、“玩具安全”、“用电安全”、“用火安全”、“着装安全”、“保健自助”等等,它们在幼儿安全教育中缺一不可,如何把这些简单的安全防护知识教给幼儿,增强幼儿的安全防护意识,学习保护自己的技能和方法,以便处理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紧急情况?幼儿园安全教育的目的就是保障儿童的安全,这不仅仅只是幼儿园及教师的任务,家长和社区的参与也是必不可少的,与家长的沟通、社区资源的共享等都是幼儿园安全教育顺利进行的前提。这非常符合应对当前所面临的越来越复杂的社会问题,现代社会由于多元化发展,危及人类生存的环境等安全问题也出现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加之战争、恐怖活动、瘟疫等伤害儿童生命的隐患非常多而且后果严重、防不胜防。尤其是我园地处新疆伊宁市,改革开放以来地区经济处于发展阶段,受一些消极因素影响,环境安全方面还存在问题,坚决将不安全因素阻挡在幼儿园以外。那么,如何提升家长安全防范意识,改变家长的观念,引导家长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呢? 安全意识是指幼儿对安全知识的掌握及保证自身安全的基本行为的认识。安全意识是幼儿自我保护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幼儿意外事故时有发生,而且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由于幼儿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常识所造成的。因此,加强安全教育,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就尤为重要。 幼儿园安全自护教育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生活环境中的安全自护教育,如:进餐、睡眠、行走、防触电、开、关门等方面的安全自护,意外事故中的安全自护教育,如:防火、防烫伤、防雷电、防拐骗、防异物吸入等方面的安全自护。在幼儿园一日生活的安全自护教育中,我们从常规教育、主题活动、游戏活动以及家园共育等几方面入手,积极探索幼儿安全自护意识的有效途径,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发展,为幼儿一生的幸福奠定良好的基础。具体做法如下: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有人对你造成诽谤,或是损害你的名誉的,就构成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那么,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今天律伴网小编就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名誉权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二、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民法通则》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第十一课法律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

第十一课法律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 教学目标: 1、使学生懂得每一个适龄的少年儿童都有进学校学习的权利;学校、家长、社会也有保证少年儿童实现受教育权利的责任和义务。 2、初步了解义务教育制度,懂得每一个适龄的少年儿童都必须按国家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3、知道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平等享有的权利,即使是身体残疾也有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 4、知道国家每年都要为教育事业投入大量经费,懂得珍惜受教育的机会,不辜负国家、父母、老师的期望,努力成为对国家有用的人才。 教学重难点: 让学生懂得每一个适龄的少年儿童都有进学校学习的权利;学校、家长、社会也有保证少年儿童实现受教育权利的责任和义务。 教学过程: 一、设置情境,引发思考 1、同学们,当你们坐在整洁明亮的教室里读书、学习时,有没有想到如果有一天爸爸妈妈突然不让你上学了你该怎么办?家住农村的小芳就遇到了这样的伤心事: 二、上学读书男女平等 1、指名读后讨论 2、大家讨论得很好。听听法博士是怎么说的吧!(出示P54法博士的话,指名读) 3、有了法博士的指点,你知道该怎样说服小芳的爸爸了吗? (在学生发言的过程中引导学生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凡”意味着所有,“应当”意味着必须,那么什么叫“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规定的年限又是几年呢?) 4、知识窗” a) 指名读 b) 你对这个知识的理解是什么?(重点理解“义务”二字:国家有提供教育机会的义务,适龄儿童有接受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家长有送孩子去学校接受教育的义务。这种

教育带有强制性。那么国家为什么要强制孩子们接受教育呢?你能从课文中找到答案吗?) 5、出示: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儿童受教育的程度,不仅关系到自己的成长,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兴衰。 你对这句话是怎么理解的?(引导学生明白:学习不仅是为自己,也是为祖国。只有学好本领,才能成为祖国的合格建设者和保卫者。) 三、残疾人也有权上学 1、可是对于张海迪、桑兰这样的残疾人,她们也能接受义务教育吗? 2、学生自学相关内容 3、哪位法博士、小法官能给我们讲讲? 四、不能把淘气的学生赶出课堂 1、出示P55卫卫的事例。 2、指名读后让学生自由发表看法 3、卫卫上课调皮,老师又不能赶他出教室,那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不是受到侵害了吗?(让学生明白,扰乱课堂纪律,最吃亏的其实是自己。) 4、如果我们想到国家为了保证我们受教育的权利付出了多少代价,我们就更清楚该怎么做了。(出示“知识窗”及“小小论坛”、“法博士”) 5、看了这些,你想对卫卫这样的孩子说些什么? 五、总结 1、通过今天的学习,你对自己的受教育权了解了多少? 2、你打算怎样珍惜国家法律赋予你的这项权利呢? 六、活动延伸 查找有关资料,了解国家在教育方面投资的情况和国家为教育事业制定了哪些特殊政策。

(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幼儿的权利与保护

教师资格证考试《幼儿综合素质》 历年核心考点:幼儿的权利保护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和法定其他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2.获得经济资助权 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简称“获得经济资助权”。 3.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获得公正评价 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学生的学籍档案里有学习成绩登记表.学校要如实地记录学生各科学习成绩和品行状况。 (2)获得学业证书 一个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这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 4.申诉起诉权 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简称“申诉起诉权”。 5.法定其他权 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简称“法定其他权”。 二、幼儿权利的保护 1.人身权的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可以分为两种,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肖像权等,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不受侵犯。身份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利、监护权和亲属身份权等。 2.幼儿受教育权的保护 一是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受教育平等权。在受教育权中,

初中政治知识点总结:未成年人

初中政治知识点总结:未成年人 1、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1)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2)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需要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 2、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的意义: (1)有助于学生维护自己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的合法权益; (2)有助于自觉抵制不良影响和不良行为,进行自我保护,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3、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1)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体系。 (2)《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 (3)作用:①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②有效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四条基本途径是:家庭保护、学校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1)家庭保护(是保护的基础)基本内容是:

①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监护的职责;②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③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⑤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2)学校保护的基本内容: 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③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④保护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社会保护的基本内容: ①保护未成年人智力成果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③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 ④营业性网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⑤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4)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①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实行特殊制度:在审理刑事案件各个环节(审理、判决)都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如不公开审理、判决;不披露姓名、照片等) 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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