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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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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建设系统行政争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处是局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负责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局机关各业务处和直属事业单位应按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有关业务内容,积极配合复议机构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条申请人一次行政复议申请只能针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有涉及第三人的应当按第三人的个数增加相应份数)。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已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还应提供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由复议机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限期内补正的,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相关申请资料可以电子数据形式(扫描)、传真件形式提供。电子数据、传真件符合复议申请内容要求的,复议机构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复议机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至迟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核对有关原件。没有原件或原件不符合要求的,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复议决定,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经过补正材料的,以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完整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第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出的行政诉讼。

第九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超过法定六十日复议申请时限的;

(四)没有明确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的;

(五)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没有明确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适格的;

(六)对于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受理,或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经受理的;

(七)不属于我局复议管理范围的;

(八)其他不予受理的案件。

第十条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提出答复通知书》,并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构追加第三人,应发出《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第三人,通知其答辩。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向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一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理由及法律依据;

(三)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事实、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和必要的举证;

(四)作出答复的时间。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单位印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应当附证据清单,装订成卷,并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决定停止执行的;

(二)我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我局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由复议机构会同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发出《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事先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由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并且指定其中一人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可以另指定专人为记录员。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听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告知听证

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申请人宣读复议申请并且阐述主要理由;

(三)被申请人针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答辩,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阐述,并进行举证;

(四)第三人阐述意见;

(五)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举证进行质证或者举证反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的反证也可以质证或者举证反驳;

(六)要求证人到场作证的,应当事先经复议机构同意并且提供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七)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员进行询问;

(八)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辩论;

(九)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听证笔录内容进行确认,并且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复议机构认为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

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撤回复议申请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请复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或因法定情形出现等原因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制作《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我局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

内作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

(一)复议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三)经申请人同意的;

(四)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五)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第二十三条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一般应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对复议案件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由相关业务处、直属事业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会签同意后,经局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厅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结论;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

(五)复议结论,申请人享有的诉权;

(六)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下列事项,直接由复议机构依法处理,文书加盖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提出答复通知;

(二)追加第三人通知;

(三)责令受理决定;

(四)不予受理决定;

(五)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

(六)终止复议决定;

(七)中止复议决定;

(八)恢复审理通知;

(九)听证通知;

(十)规范性文件转送审查决定;

(十一)决定延期通知等。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通过邮寄送达的,由复议机构以邮政特快专递

方式邮寄。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局政策法规处与相关业务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代理本局参加行政复议。

局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在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和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写出书面答复,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市政府或省建设厅的复议机构,并参加相应的复议活动。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经费以及交通、通讯、通邮等条件,我局予以专项保障。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6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 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 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摘要:作为广义范围内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制度针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进行自我更正的一项监督制度。完善与发展行政复议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史、完善现状出发,对其进行了分析与探究,并得出了一定的结论。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监督制度 从定义来看,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的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请求原决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可进行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原决定的诉讼活动。行政复议的申请只能提请一次,且在法定时限内管辖机关必须作出复议决定。当前形势下,在宪法对公民申诉权的界定、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这两个因素的决定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1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 究其起源,新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初期。 1950年 11月发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的具体规定中提到的“复核处理”,其实质就等

同于行政复议。 1950年 12月与 1951年 4 月,国家政务院出台相关的办法规定,分别对税务复议制度与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做了规定,其中后者可以看做是前者的扩大化。至1969 年《商品管理条例》发布为止,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行的范围逐渐扩大完善。 作为一道分水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根据行政管理法律化与制度化的总体要求,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构建也逐步得到了重视与发展。 1982 年宪法对公民的申诉、检举、控告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标志着对之前实行过的小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确认。在此基础上, 1990年 12月24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系统地详细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与具体细则。其中包括,扩大行政复议的应用范围,简化相关程序,确立了国务院的最终决定权,严格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1999年 4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化与法制化。 2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据申请复议人的具体申请要求,对 申请人不服的行政决定进行再次审议并作出复核决定 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决定的内容主要分为维持、变 更或撤销原决定。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置名称来

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的市级文明工地的创建、评选与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是本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其工程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应用“四新”技术等一系列建设施工生产活动行为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工地实现管理有序、环境整洁、绿色施工、安全发展、和谐建设,具有较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同工程质量创优等评选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并享有以下待遇: (一)获得市级文明工地作为省工程质量“闽江杯”和部、省级文明工地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推荐条件之一; (二)有开展创建市级文明工地活动作为市优良工程评选推荐条件之一; (三)获得市级文明工地作为市优良工程评选加分条件之一。 第六条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应当坚持“企业组织创建、过程考评管理、成果择优评定”原则。 第七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监理,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共同推进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守法、履约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内部评价和监管提示,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工程担保等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遵守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反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对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公布、评价和实施差别化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应以遵守建筑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履约情况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能机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由有权部门按规定调查取证后实施行政处罚,并按本办法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不得以不良行为记录替代行政处罚。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具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市管建设项目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负责信用监管系统所有记录的审核,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信用信息的认定和采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监管评价,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管理的建设项目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依照监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基于“多规合一”的项目生成机制研究——厦门的实践与思考

基于“多规合一”的项目生成机制研究 ——厦门的实践与思考 李佩娟,蔡莉丽,何子张 摘要:“多规合一”工作的目标在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基于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项目生成策划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本文概述了现阶段项目生成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以厦门市的“多规合一”改革探索为例,分析了厦门基于“多规合一”的项目生成机制的概念内涵与改革路径,总结了项目生成机制的工作方法与实践成效,认为项目生成策划是“多规合一”工作的重要领域,将在提升城市空间治理能力中发挥着蔚为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多规合一”项目生成厦门 1引言 在中央的战略部署和城市转型发展内在需求的要求下,各地都在探索不同形式、不同路径、不同深度的“多规合一”,学界也兴起了与“多规合一”相关的体系变革、制度创新、技术探索等的理论研究[1-3]。但从现阶段的地方实践和学术研究看来,多数的探索还停留在“一张图”的空间规划编制阶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多规合一”工作并不是开展一个独立类型的规划编制,它是一项系统的改革工程,其根本目的在于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推动空间发展和空间治理转型,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借助有效的空间治理手段,其中,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就是重要的手段之一;依托统一的空间信息平台,推动建设项目科学高效的生成、审批与落地,持续优化城乡建设空间内的用地布局,才能充分发挥政府在城市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与治理能力。 在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项目生成(即项目前期的管理)是项目审批全流程再造的首要环节,项目生成的效果决定着后续审批环节和监管环节的实施效果,是改革的重点。厦门市自2014年年初开展“多规合一”工作以来,基本编制完成“一张蓝图”,构筑了“一个平台”,推行审批“一张表格”,并正在完善与之配合的“一套运行机制”[4];其中“一张蓝图”于2014年7月编制完成,此后厦门“多规合一”工作重点转向于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即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及对策 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以来,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化解了大量的行政争议,有效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的快速发展,改革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叠加,新的矛盾问题和挑战摆在行政复议工作者面前。在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得到发挥的同时,随着我国依法行政进程加快,法治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工作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的部分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亟待通过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加以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之一:理论创新相对滞后。 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行政复议制度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推广,并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形式,在总结实践工作经验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适应和满足了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但通过《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具体制度内容比较来看,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有所创新,另一方面的表现则是行政复议制度设计上前后已不是一个严谨的体系,相互有矛盾的地方,这里不讨论行政法规突破上位法的问题,究其实质是支持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认识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解和解的制度设计来看,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法学理论以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在实践中推行的工作制度,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支撑有着明显

的不足。从现实情况来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客观上需要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民情的行政法学理论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已势在必行。总结十几年行政复议工作实践经验,进一步创新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行政法学理论就显得十分紧迫。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指导,行政复议制度自身也还在不断发展完善,指导行政复议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需要与时俱进。当前行政复议制度显现的制度性缺陷,与行政法学理论创新不及时不到位有着密切关联。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之二:与信访制度衔接不够。 信访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其作用不容忽视。新的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施行以来,其第三十五第三款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这里的其他行政机关当然包括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复议机关。也就是说经过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之后,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再处理,这是信访制度设计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人民群众对此并不认可,在信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大量的上访人又重新选择行政复议渠寻求再次启动解决问题程序,一些信访工作机构因不同情况也把信访终结的当事人引向政府法制部门,仅我市政府法制部门每年接待答复此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物业管理事权下放有关事宜.doc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事权下 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文号:厦建房[2003]247号 发布日期:2003-12-19 执行日期:2003-12-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精神,根据市政府2003年12月6日颁布的、即将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府[2003]2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物业管理事权下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关于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工作下放的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的要求,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的基本情

况根据附表内容上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具体承办处室为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 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投诉受理等相关职责,并督促业主委员会按照《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业主及使用人的投诉受理制度,完善投诉受理机制。 三、为确保物业管理事权下放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尽快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履行物业管理职能。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分管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名单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4年1月1日前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 四、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物业管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业务水平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内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督作用。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 行政违法,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内外复议的差异与相同,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 导言 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但在不断改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于此,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进1张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94 页.

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贡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3同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工作,对于政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配合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配套完成行政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审判机关工作量、减轻申请人诉累和支出,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救济手段。4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其作用已经远远超过建立之初的目的,成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机制,也成为行政相对人可选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之一。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我国社会各项制度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一些先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一些先锋的专家理念很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比如,日本具有“行政委员会”部门,此部门就具有“独立性”、“立法性和准司法性”的权力;日本的“行政救济”都需要具有一定的争讼过程,所做的裁决、决定也相比较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强的效果。5韩国的行政复议程序与中国有相通之处,但其审理更为灵活,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行政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逢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行政复议配套制度

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 第一条接待人员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熟悉和了解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接待中能正确回答和处理行政复议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条接待人员在接待行政复议当事人时,应做到“四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句亲切的问候,一心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第三条接待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行政复议收件清单》、《行政复议申请附件目录》,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四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登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场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条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行政争议的其他救济途径。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对在接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行政复议立案制度 第一条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五)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是否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进行举证。 第二条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签批。 第三条经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的,由案件主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予受理的,由案件主办人拟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发,并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2

广东省“多规合一”工作指南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3日 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试行) 目录 1.总则 (1) 1.1制定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概念界定 (1) 1.4工作任务 (2) 1.5工作原则 (2) 2.“三规合一”控制线体系 (3) 2.1一级控制线体系 (3) 2.2二级控制线体系 (5) 3.“三规合一”工作流程 (5) 3.1制定工作方案 (6) 3.2收集基础资料 (6)

3.3开展部门调研 (6) 3.4比对“三规”差异 (6) 3.5衔接评估规划 (9) 3.6划定“三规合一”控制线 (10) 3.7制定实施保障措施 (10) 4.“三规合一”技术要求 (11) 4.1基础数据选取标准 (11) 4.2用地分类对照标准 (11) 4.3建设用地布局差异分析技术要求 (12) 4.4控制线划定技术要求 (14) 5.“三规合一”成果要求 (16) 5.1工作成果 (16) 5.2成果数据标准 (17) 6.“三规合一”管理建议 (18) 6.1控制线管理要求 (18) 6.2联动修改工作机制 (19) 6.3监督保障 (22) 附录 (24) 附录A“三规合一”一级控制线体系空间关系示意图 (24) 附录B“三规合一”工作流程图 (25) 附录C控制线与用地分类及规划分区对照标准 (29) 附录D法定规划与“三规合一”控制线联动修改流程图 (37) 附录E“三规合一”控制线与已有管理规则的对照 (40) 附录F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差异对照 (47) 附录G数据整理与入库标准参考表格 (50) 附录H各类规划的空间管制区划与管制要求 (57)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三规)合一”工作,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 各地级以上市开展“三规合一”工作应遵守本指南相关规定。县(市)开展“三规合一”工作,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南执行。 1.3概念界定

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一、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各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概念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并不一致,不仅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即使是同属一个法系,英国和美国不一样,法国和德国不一样。 (一)概念 行政复议并不是国外行政法的概念,而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理论总结。德国的行政复议称为异议审查,它由“申明异议”和“诉愿”两部分组成。 在日本,行政复议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又叫行政不服申诉。日本的不服审查制度包括“异议申诉”、“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韩国的行政复议称为行政诉愿,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都可以依法向原处分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 在法国,行政复议称为行政救济,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善意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申请的救济;层级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的救济。在美国,行政复议是请求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美国的行政复议包括部长救济和裁判所救济。 (二)复议的范围 各国复议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立法行为、国家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如根据美国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日本行政不服审查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处分、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国家公务员对违反其意志给予的降薪、降职、休职、免职或其他明显的不利处分或惩罚处分。在韩国,公民对因中央或地方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或消极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以提出行政诉愿。但对总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提出诉愿请求。法国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较宽,它包括所有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的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三)复议体制 各国的复议体制并不相同,有的实行一级复议制,有的实行两级复议制。一级复议制是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济,不能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目前,多是国家都采用一级复议制,如美国、法国、韩国、奥地利等。二级复议制是指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再复议。实行二级复议制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西班牙等。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采用两级复议制。 (四)复议的管辖 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当由哪一级机关进行复议的权限分工。各国关于管辖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由原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管辖;有的由上一级机关管辖,还有的是由专门的机关管辖。在日本不服申诉的管辖根据不服申诉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在韩国,诉愿管辖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但对国务总理、各部部长或者总统直属机关的行政行为,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在法国,善意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原机关管辖,而层级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英国根据行政争议性质的不同,由不同性质的行政裁判所管辖或者部长管辖。 (五)复议的审理方式 多数国家在审理方式上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采用书面审理的国家有日本、韩国、奥地利等。在韩国,诉愿裁决应当依据书面材料作出,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口头陈述作出。但是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没有书面审查原则的限制,复议机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一级复议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萨尔茨堡法庭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创始于英国。但中国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厦市监食流[2016]1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8.04 【实施日期】201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规范的通知 (厦市监食流〔2016〕1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市局制定了《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4日

厦门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 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包括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的批发经营者、商场、超市、连锁食品经营者、便利店等。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整合“厦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和“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经营者“入市必登”平台(以下简称入市必登平台)。 第四条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交付购货单位前,直接登陆入市必登平台或通过数据接口、第三方机构与入市必登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上传相关信息,履行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厦门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统一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范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两种类型。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线性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

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报告(简称测量报告,下同,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测量报告应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建筑工程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格式):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 (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 (四)建筑物彩色照片;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浅析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既对近十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反思和总结,也在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体系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突破。《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在我国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发挥了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使行政复议法更具有操作性。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 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将许多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系统内部,有效的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执法。但是针对法治社会的要求,全面地来审视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仍然有许多不太和谐的音符。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复议机构不统一,相对独立性不强。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目前,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一个内部行政机构,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没有统一的和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既不利于公正地进行复议,也不利于机构精简。同时,也容易产生各种弊端:(1)难以保证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裁决。主持复议的行政机构完全隶属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自主决定权。而其所属的复议机关多数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复议裁决就变成了“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严重影响其公正性。(2)没有统一的复议机构体系,违背了行政机关工作的精简效能原则,造成机构臃肿,加重了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负担。 2、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专业人员短缺,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等矛盾相对突出,难以保证工作需要。目前,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等基层行政机关复议能力普遍较低。大多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编制不足,两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未能达到。除市政府和少数县级政府外,全市大多数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工作经费没有在预算中落实。复议机构办公场地狭小,相关设施缺乏。

2020年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精品

热河乡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乡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 1.由乡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凭证》。 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申请人以邮寄、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乡政府法制办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通过确认的,以收到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网上申请材料的日期作为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如申请人身份有异议、案件材料不齐全以及出现需要补正的情形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告知申请补正后,申请人按期递交补正材料的时间。 4.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1)复议申请书是否有遗漏的内容;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复议范围; (3)申请人是否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 (4)有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5)有无明确的复议请求; (6)有无必要的事实根据; (7)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8)是否超过了申请期限; (9)是否已提起行政诉讼; (10)是否重复提出复议申请。

5.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6.对拟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7.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由接待人员填写《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后,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加盖乡政府法制办印章,送达申请人。 二、立案受理制度 8.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乡政府分管副乡长审批后,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加盖乡政府印章,送达申请人。 9.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10.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为2人,1人主办,1人协办。重大行政复议案件3人承办,1人主办,2人协办。承办人员及分工由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指定。 11.行政复议期间,认为有必要通知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乡政府申请 参加行政复议的,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审批表》,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 三、审理制度

厦门市多规合一工作情况汇报

厦门市:“多规合一”工作汇报 二零一四年十月

工作概况 2014年3月,厦门市委市政府广泛借鉴先进经验, 结合市情,率全省之首,开展“多规合一”工作。成立了以王蒙徽书记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历时半年,协调历史积累的海量矛盾,保护生态、保障民生,划定边界,谋划完成“一张蓝图”,依托“一个平台“运行”一张表”,初步形成“一套运行机制”。

工作组织构架1、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多规合一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长:市委书记副组长: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成员:市委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等各局局长。2、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市规划局,负责多规合一工作具体实施主任: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规划局局长、副局长、市发改 委主任、市国土房产局局长、市信息化局局长 3、专责小组 负责“多规合一”过程中的具体协调工作和技术工作。成 员由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组长:规划局副局长 副组长:市发改委副主任、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市信息 化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 专责小组技术单位

CONTENTS 一张图一 个 平 台 一 张 表 一 套 机 制 后 续 工 作0203 010405

一张图 以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为引领,形成全市空间布局“一张蓝图”

前期准备,组织保障 制定工作方案 成立工作小组 规划梳理,摸清差异明确目标,确定方向多方参与,共同划定法定落实,动态维护发展规划 土地规划 城乡规划 梳理差异 核定需求 市级统筹林地规划 明确底线 法定规划联动修改 分区协作 部门联动 技 术 审 查 + 行 政 确 认公众参与控制线管控 控制线方案 控制线体系设置 控制线构成 划定管控边界,明确建设与保护空间 盘活存量用地,高效配置土地资源 完善民生配置,保障建设项目落地 消除规划差异,优化城乡空间布局 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工作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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