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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体育足球领域内犯罪主体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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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体育足球领域内犯罪主体简析

作者:赵岚涛

来源:《体育时空·上半月》2014年第01期

中图分类号:G84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4)01-000-01

摘要体育贿赂犯罪是贿赂犯罪的一种新类型。在我国职业足球联赛内,不同身份主体收受贿赂,可以构成不同罪名。本文以贿赂犯罪主体为研究主线,对足协官员、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俱乐部等不同主体分别予以探讨,区分不同身份收受贿赂的犯罪构成要件,辨析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间的立法依据,认定罪与非罪之间的具体差异。

关键词体育法学职业足球受贿罪犯罪主体

一、职业体育领域内犯罪主体简析

(一)中国足协官员

反黑风暴中出现的最大问题就是有关中国足协官员的受贿问题。据查实比赛中的很多黑哨、假球行为并非来自赌球集团的操控,而是直接来自足协官员的操控。按照中国足协的管理体制可以分为全国性足协管理人员和地方性足协管理人员,掌管全国性足球事务的管理人员,一般都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直接任命到足协任职,掌管地方足球事务的管理人员,一般是由地方体育局任命一定的人员担任地方足协管理工作。

通常来说,由中国足协官员操控比赛的行为,称之为“官哨”,其受贿性质区别于普通的“黑哨”行为。虽然裁判员吹黑哨的结果都是不公的行为,但由官员示意而吹黑哨的行为,对足球运动发展的危害性更大。有的时候很多裁判员是在迫于该种压力下的不得已之行为,所以对这类行为的处罚应大于单纯由裁判员接受贿赂吹黑哨的处罚。该行为不但破坏了足球比赛的公正性,而且破坏了整个足球管理秩序的开展。

(二)裁判员

目前,查实的接受贿赂的裁判员有陆俊、黄俊杰、周伟新、等人,他们都是中国裁判员业内业务水平最高、执裁场次最多、控制比赛能力最强的技术型人员,其中陆俊更是被誉为中国足球裁判界的“金哨”一哥。对这几人的起诉由于刑法修正案(六)已将裁判员纳入“其他单位人员”中,他们的起诉罪名将避免龚建平案立法缺失的尴尬局面,可采取较为合适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

对于裁判员执法不公的行为还需有个明确的界定。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舆论所称的“黑哨”,由官员示意的可以叫“官哨”,由裁判员自己接受贿赂的可以称为“黑哨”,但是在实际的

比赛中也有裁判员凭个人对不同球队的好恶,以及个人与球队的关系等个人性因素所导致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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