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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德荣寓言——鸭记者采访大雁

向德荣寓言——鸭记者采访大雁
向德荣寓言——鸭记者采访大雁

向德荣寓言——鸭记者采访大雁

寒冬的一天,在汉江畔的三台山上,35只大雁在草地上吃草,鸭记者走近老年大雁跟前,递上名片,很有礼貌地问:“听说大雁结队活动都是6的倍数,我刚才数了一下,在这里吃草的是35只,应该是36只才对呀!”老年大雁示意鸭子记者,走几步了再说。

走了几步,老年大雁说:“刚才那么多大雁在一起,不便说。你说的是对的,在天空中的大雁阵,雁队成6只,或以6只的倍数组成,雁群是一个家庭。这里之所以35只,是因为有只大雁的伴侣不幸病逝了。”

说到这里,鸭记者明白了,又多了一句嘴,“它怎么没有重新组建家庭?”“好多朋友问这个问题,”老年大雁解释说:“我们雌雁雄雁相配,向来是从一而终、白头偕老。”“这方面,太叫我们鸭子敬佩了,鸭类婚姻家庭关系不稳定,带来一些问题。”

“谢谢你对我们的夸奖。大雁所形成的传统美德受到很多动物特别是人类的广泛赞扬。”

老年大雁向鸭子深入介绍说:“大雁忠实履行仁、义、礼、智、信等‘五常’精神。一是有仁心。一队大雁阵当中总有老弱病残,壮年大雁绝不会弃之不顾。飞行途中,幼鸟和体弱的,大都被安排在队

伍的中间。二是有情义。就是我刚才讲的,白头偕老。三是有讲礼仪。由有经验的老大雁当‘队长’,飞在队伍的前面,在飞行中,因为消耗过大,常与别的老大雁交换位置;壮雁飞得再快,也不会擅自赶超到老雁前边。我就常当队长飞在前面。”

“队长,您好!”鸭子记者连忙喊它的称谓。“不讲客气。我们当队长是轮流的,听到你喊称谓很不习惯。”

鸭子记者以敬佩的眼光看着老年大雁,说:“您刚才说是

‘五常’,您讲了仁、义、礼,请您继续讲智和信。”“好的。”老年大雁说:“四是睿智。大雁排成人或一字形在飞行时可以省力,前面的大雁拍打几下翅膀,产生一股上升气流,后面的紧跟其后的大雁就可以利用这股气流,飞得更快、更省力;落地歇息之际,有大雁放哨警戒,有什么风吹草动,大雁群就会立刻飞到空中躲避。五是守信。我们南北迁徙,因时节变换而迁动,从不爽约,至秋而南翔,春来而北飞。”

老年大雁讲完“五常”后,鸭子说:“大雁的精神可贵,值得我们鸭类学习。”

此时,有只年轻大雁向老年大雁发来信号,老年大雁对鸭子说:“对不起,今天就聊到这里,我们要起飞了。”

第二天,《鸭报》和鸭网刊登了鸭记者的采访《学大雁,弘扬“五常”精神》。

隐性采访——新闻报道的双刃剑[借鉴材料]

隐性采访——新闻报道的双刃剑 一:什么是隐性采访 偷拍应当说是一种通俗的说法,用专业化、文学化一点的词说应该是叫隐性采访。 在《电视采访学》一书中指出记者出于特定原因,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在不通知被摄对象、不申明采访目的等情况下,对隐蔽的信息搜集的采访方式就叫做隐性采访。而在《隐性采访论》一书中则认为:“i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隐去记者身份而秘密地采获新闻事实的采访方法。” 综上所述,虽然两本书的观点稍有出入,但是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隐性采访应当具备一前提,三条件。首先,前提是隐性采访的当事人必须是在媒体供职的新闻记者,或者是受媒体委托的采访人。三个条件则是:第一,记者隐藏了职业身份而亲临新闻事件的现场;第二,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第三,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形式,在舆论监督中已成为一种较常使用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一种形式,尤其在批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的手法越来越受到记者们的垂青。在一段时间内甚至大有“无片不隐”的趋势。在采访对象弄虚作假或者批评性报道中采访对象拒绝接受采访甚至对记者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特殊情况下,电视新闻中往往就要运用隐性采访。中央电视台的名牌栏目《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等就经常会运用隐性采访来进行批评性报道。 二:隐性采访的历史 在西方,有记载的新闻隐性采访活动是从17世纪开始的。17世纪中叶起,欧州的一些大城市的咖啡馆成了一些记者进行隐性采访的集中场所。不过,那时记者进行的隐性采访手段单一,基本上都是偷听窥视,或是隐瞒自己的身份与人聊天交流,藉此获取新闻信息。ii而真正具有纪念性的隐性报道是1880年美国《纽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简议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简议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 摘要:隐性采访因记者隐藏了自己的身份和意图,容易了解到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有助于记者把握采访时的主动权。但由于隐性采访比较特殊,记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只有遵循相关的法律限制,把握好新闻报道和隐性采访的度。才可以更好地使用这一采访方式。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限制 隐性采访,也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实践中我们常常见到隐性采访的这样两种情况:第一,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新闻记者了解到某些地方正在发生适宜进行隐性采访的事件或者经常发生适宜隐性采访的事件后,会有意识地进行隐性采访。第二,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采访对象若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新闻记者的注视关心之下,他们就会采取一些规避自己错误言行的方法,新闻记者也就无法获知所需要的新闻素材。隐性采访能否顺利完成,与是否能做到让“被采访者未知”密切相关。 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比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一是隐瞒身份。记者身份就其从事的具体工作而言,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采访新闻事

实,当然是这种特殊性中间最为关键的一条。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有人愿意侃侃而谈,有人却表示“无可奉告”,而新闻工作的职业要求,使记者们不仅要从“侃侃而谈者”那里采获新闻,还要从“无可奉告者”那里采获新闻。而隐去记者身份去面对“无可奉告者”,无疑是最有利于新闻采获的。所以,在隐性采访活动中,记者必须隐瞒身份。只有隐瞒身份,才可能更方便地采获到有价值的新闻。 二是隐藏目的。记者以某种社会角色(不是记者角色)面对不愿接受采访的对象,他们必须隐藏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否则,既达不到隐瞒身份的目的,也无法实现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 不可否认,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确实有许多公开采访所不及的优势。隐性采访在很多情况下有助于获取显性采访无法得到的事实真相:有助于提高采访材料的可信度和感染力,也能够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违法违纪现象。虽然隐性采访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显性采访无法达到的采访成果,作为显性采访的重要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担负起了媒体应尽的社会责任,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探求真相的新闻欲望,但如果使用不当,不仅可能触碰道德红线,还可能因记者的违规操作闯入法律禁区,造成违法。因而,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也应注意其法律的限制。就目前新闻实践中常见的情况而言,具体来说,隐性采访应注意的法律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 隐性采访工具方面的限制 出于对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保护,记者在隐性采访使用工具方面应严禁使用《国家安全法》所禁止持有、使用的特殊器材进行偷拍偷录。《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也有相应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这方面记者不享有特权,现在记者使用的采访器材越来越先进,要注意避免

浅析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存在条件和优势所在

浅析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存在条件和优势所在 内容提要:在现实社会中,新闻媒体经常使用隐性采访的方法进行采访,通常是对社会存在的问题和阴暗面进行揭露,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则较多地使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获取材料,并且由此而形成的批评性新闻报道很受电视观众的欢迎。与此同时,惹起的新闻官司也不少。在道德和法律方面存在很多争议。本文主要从受众和媒体等方面阐隐性采访的存在条件及优势所在。 关键词:隐性采访存在条件优势所在 由萨洛蒙、布勒松等人提出的“堪的摄影”的手法,即偷拍手法。近几年在电视新闻采访中被广泛应用。也就是大家熟知的隐性采访或称暗访。所谓隐性采访就是指记者故意隐藏自己身份、采访目的和采访手段企图直接参与某个新闻事件或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观察的形式获取新闻资料的新闻采访活动。它主要用于搜集违法乱纪、违背社会公德内容的新闻事实的采访。 在我国新闻史上,也曾有许多新闻记者采用隐性采访的手段获取新闻进而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1903年发生的“沈荩案”影响最大,1903年初,清朝政府与俄国秘密商定条约六条,俄国企

图控制我国东北等地区。新闻记者沈荩将用侦探手段获得的消息传给了天津的英文报纸并遍载日报报纸。由此,东京的中国留学生纷纷响应,拒俄运动掀起。沈荩也因此而惨遭迫害。 新闻记者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途径是依靠显性采访,而隐性采访与显性采访相对立,也是记者采访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但目前对隐性采访的质疑也层出不穷。涉及到法律层面、道德层面等等。但争议归争议,隐性采访仍然在使用,并且由隐性采访获取的新闻资料被广大电视观众所喜爱。诸如《焦点访谈》《新闻调查》《大写真》浙江卫视周末版有一个以偷拍偷录为主要采制手段的《目击》栏目,这样一些名闻遐迩的栏目也主要是借助隐性采访的吸引力而长盛不衰的。它们的成功足以证明隐性采访是极具生命力的。那么面对道德压力、法律压力隐性采访的存在的条件和发展的优势是什么呢? 一.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1、科技进步,摄影器材轻便易隐藏,为隐性采访提供了技术准备 电视新闻区别于平面媒体最大的特点是其能通过摄像机向观众展示一个立体的视听空间。因而,电视新闻实务的发展对现代电子技术手段的开发利用有较强的依赖性。摄录一体化的ENG的发明和使用为个性化的、有特色的电视采访出现提供了物质技术

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应把握的原则

浅谈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应把握的原则 □刘立红 【摘要】隐性采访具有真实可信、方便易行、效果显著等特点,目前广泛被新闻媒体尤其是电视新闻所采用。但是,隐性采访在带来种种效益的同时,也给传媒业界及整个社会带来了许多潜在的不利影响。降低隐性采访的负面影响,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采访;要有正确的出发点;报道的内容要客观真实;报道要适度、人性化。 【关键词】电视新闻;隐性采访;新闻媒体 【作者简介】刘立红,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宣传部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文化传播学 电视新闻的记者们常常使用非正常拍摄方式———“偷拍”来揭露许许多多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不法行为,比如:在牛奶里加三聚氰胺,在普通陶土里加化学原料变紫砂,从地沟油提取食用油,个别公职人员利用权力寻租等等。这些奸商,贪污腐败分子和黑社会分子原以为无人知晓的违法行为,却被记者们的“偷拍”暴露无遗,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严历打击。但隐性采访如若运用不好,非但不能达到预期的传播效果,反而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而要想使隐性采访发挥其特有的优势,达到积极的传播效果,就需要新闻记者在运用隐性采访时把握好“度”,用好这把舆论监督的“双刃剑”。 一、隐性采访的弊端 负面新闻报道往往会对某些当事人造成一定的伤害,这种情况在隐匿采访中尤其突出。滥用隐匿采访方式,造成的后果是让传播生态环境更加恶化:新闻当事人对媒体、记者产生不信任感,提防、排斥记者;记者就不得不更多地采用隐匿采访方式,之后招致更多的不信任和敌意。 (一)容易因侵权而被诉至法庭。公民具有知情权,同样,公民有知道自己被采访的权利也属于知情权的范畴,而电视新闻中的隐性采访都是在未经采访对象同意的情况下采集的新闻。虽说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和个人知情权相比较,孰轻孰重,是不言而喻的,但这种采访行为在事实上确实侵犯了被采访人知道自己正在被采访的权利。不少报道均因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而被送上法庭,所以要求记者在运用隐性采访时要把握好“度”,大至系列报道小到偷拍偷录均要尽量规避公民的“隐私”雷区,尤其是对涉及公民隐私内容的隐性采访更要慎之又慎。 三、解决主持人从业与培养之间问题的对策 (一)解决广播电视机制问题的对策。首先要增强传播责任感与使命感。电视作为大众传媒的领头军,更需要体现大众文化。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播音员、主持人是党和政府的喉舌,除了报道国家政治的活动情况外,还要反映百姓的愿望、要求、社会理想、价值观念、道德意识等众多文化层面的东西。所有传媒机制和主持人必须强化传播责任感,才能更好地为意识形态服务,才能引导受众欣赏的角度。其次是要提高主持人的文化素养。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电视节目,新闻、社教、访谈还是综艺类节目,都有一个共同特性———具有很强的文化属性。所以作为广播电视与主持人,一方面要做到满足于受众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做到传播民族文化,使观众们能通过节目获得更多知识。第三是进行机制改革与创新,健全激励制度。在节目品味提升、质量上升的过程中,需要作出努力的不只有主持人,作为电视机制同样需要改进。第一,改进用人制度,不拘一格用人才。电视机制领域需要大量的主持人,除了依靠院校培养外,还可以以各种形式的招聘、选拔广纳人才。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鼓励台内其他有条件的从业人员积极投身到主持中来。定期对主持人进行培训、深造,拓宽主持人的眼光,丰富主持人的视野,增强主持人的素养。 (二)解决播音与主持专业中教育教学的问题。一是在师资方面,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教师队伍体系是提高其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充实学校的教师队伍,培养、提高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例如,四川师范大学电影电视学院在每个学期都会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若干次跨领域,跨专业讲座,提高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增长见识。此外,学校还应该建立、完善硬件设施。如录音室、演播厅、多媒体教室、形体房、资料室等。二是在教学方面,除了每周的专业课安排外,还应该设有增加学生文化素养,拓展学生知识面,语言水平的课程。组织学生看新的时事政治,了解时事要闻,不与社会脱节。组织活动,让同学相互交流学习共同进步。组织在校外实习参观,在电台或电视台建立实习基地进行实践。社团活动也可以组织相关的活动,比如演讲比赛、主持人比赛、辩论赛,这些都对主持人的知识、能力、素养有很大的帮助。 当今的形势是我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都存在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样一个又一个的挑战也随之而来。有挑战就会有竞争,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竞争的核心是人才培养质量的竞争。扎实学好专业知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自我能力与修养与社会相适应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为电视传媒产业输送更多更优秀的人才,为观众带来更多更好更优质的电视节目。 · 121 ·

浅析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

浅析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 摘要: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有效的采访手段,为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所采用,由此也引发了许多新闻侵权问题。因此,在隐性采访中必须规避新闻侵权问题。做到隐性采访报道内容合法、形式也合法。 关键词:隐性采访;新闻侵权;抗辩事由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新闻事业也和经济一样得到飞速发展,媒体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隐性采访的新闻报道以其直观迅速、真实可信吸引读者眼球,国内越来越多的媒体青睐隐性采访这种采访方式,媒体记者各显神通深入新闻现场报道。然而,我国的社会法制已日益健全,权利界限也越来越清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业内外一度也是争论不休,记者因隐性采访吃官司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而,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即在隐性采访中如何规避新闻侵权,业内人士也越来越重视。 一、?隐性采访?的界定 隐性采访,也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指新闻记者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公开身份的采访。 它是与显性采访相对而言。这种采访的优点是不会因为记者的采访而改变采访对象活动的原貌。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

访形式。新闻界关于?隐性采访?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1、《新闻学词典》对隐性采访的解释表现出了历史的烙印:?相对于‘显性采访’(公开表明记者身份与采访目的)而言,指由特殊原因而不公开记者身份和采访目的的采访活动。这种采访一般不予提倡,仅用于一些特殊场合,如深入敌军、敌对分子、罪犯之间采访,以及采访对象拒绝与记者配合或不适宜采用公开采访的形式。? 2、《新民晚报》朱家生在《体验式采访要重视报道题材和写作方法》中把?隐性采访?理解为?体验式采访?。他把该采访方法分为两类:?一是记者深入现场,不暴露身份,它主要靠耳闻来的,故而缺乏亲自经历和生活的感悟,对有些题材要有血有肉的深层次的报道难度较高。二是改变记者身份,成为某个角度的体验者。这种体验式采访一般不常用,只有当记者不改变身份就不能采访到所需的真实材料才加以采用。? 3、武汉大学罗以澄教授认为:?隐性采访,也叫‘暗访’,是记者不公开自己的职业活动身份,或者不暴露自己的真实的采访意图的一种新闻采访样式。?一般是在显性采访无法获得真实真相的情况下才?被迫?使用的。 当然,对于?隐性采访?的定义不仅仅限于以上几种。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种媒体经常采用这种采访方式:央视的《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新华社的《新闻纵横》等等,齐齐哈尔日报直接用《明察暗访》作为栏目的名称,报道的都是揭露各种违法事件或是其他影响公众利益的事件。也就是说,隐性采访是近年来倍受新闻工作者青睐的一种采访方式,在实践中越来越广泛地被采用。 二、?隐性采访?的成立的条件及其必要性

新闻报道中的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 一、隐性采访是一种非常采访 隐性采访,是相对显性采访而言,指在一定条件下,记者不向采访对象公开自己的身份,不告之自己的采访目的,或通过模拟某种社会角色,或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接近新闻源,获取新闻事实的——种非常采访。也称?暗访?或?私访?。 所谓非常采访,是指采访适用范围的狭窄性、频率的个别性和使用条件的限制性。显性采访的最大特点,是采访可以得到采访对象的配合与支持。但如遇采访对象不配合、不支持,或谈虚假情况等情形,采访就无法深入下去了。然而,以勇于探索、追求真实为天职的新闻记者,另辟溪径,开辟了采访的?第二战场?——隐性采访。 19世纪末,就职于美国纽约《世界报》的著名女记者勒丽〃蓓蕾,获知纽约某疯人院虐待精神病患者,

侵犯人身权利。但由于疯人院控制十分严格,人们很难搞清事实真相。在普利策的支持‘下,勒丽〃蓓蕾装疯住进了疯人院。在长达几个月的装疯采访期间,勒丽〃蓓蕾经历了一次又一次令人难以忍受的虐待,亲身经历了疯人患者的非人生活。当她了解到这一切以后,设法逃出了疯人院,把内幕公之于众,立即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政府和院方不得不进行整顿,改善了对疯人患者的不人道的待遇。史称勒丽〃蓓蕾的这一隐性采访为?装疯采访?。 无独有偶,美国白人记者约翰〃格里芬为揭露种族歧视,用照射紫外线和化装等方法使自己的皮肤变得如同黑人一样,然后深入社会生活,在大街上擦皮鞋,乘坐公共汽车,观察和体验美国黑人备受种族歧视的屈辱生活,据此采写出反映黑人生活的《像我一样黑》一书。 由此可见,隐性采访的基本特征是记者通过模拟某种社会角色,或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来接近新闻

新闻隐性采访的几点原则

新闻隐性采访的几点原则 近年来,随着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增强,隐性采访这 特殊的采访手段逐渐被各新闻媒体所运用,特别是在一些批 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隐性采访所引发的关于“侵权”的官司,也常常让电视人苦恼不堪。作为传媒之一的电视,探讨在隐性采访时如何有效防止侵权,成为当务之急。 、隐性采访及其常见“雷区” 隐性采访是指不公开记者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据此可以看出,隐性采访的主要特征 是“隐”。不管哪种“隐”法,这种隐蔽性采访已涉及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电视机构在面向公众播出的电视节目 中因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构成对公民或法人人格权的侵害 毁损的行为。多年来的新闻实践表明,电视报道隐性采访侵权 大多集中在人格权中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几个方面。 这种侵权又分为电视采访侵权和电视报道侵权两种。电视隐 性采访侵权,是把记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私事的信息,作为自己报道素材的行为,像窃听或监视(实质是非法获取他人隐

私和干扰他人人身自由)等;电视报道侵权,是把记者违背当事 人意愿,不适当地在电视节目中报道当事人与社会公共生活 无关的个人生活私事,对其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这类侵权在 隐性采访中最易发生,而且不少的新闻官司中的民事纠纷都与此有关。如何在电视采访报道过程中避免侵权行为,就显得更加务实而紧迫。 、电视隐性采访防止侵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隐性采访时必须遵循“两公”原则:即采访对象是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或法人,采访地点是公开场合的原则。 衡量隐性采访是否侵权,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还是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以及道德惯例的角度讲,其准绳都是采访对象 及其行为是否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只要有侵犯社会 公共利益的人和事,都可以作为舆论采访报道的、批评监督的对象,因为这些采访对象的行为不受法律、法规、政策及报道惯例的保护。 从采访对象是否符合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角度讲,受法 律保护的人和行为,是不能用隐性采访的方式进行监督的;对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及其行为,可以运用隐性采访实施舆论监督。比如三乱现象被人们深恶痛绝,准河航运100 公里内就有 20到30种乱收费项目。1998年2月19日到2月23日,中

深度报道中隐性采访的边界

深度报道中隐性采访的边界

深度报道中隐性采访的边界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节目的开播,揭开了中国深度报道的序幕,使中国媒体舆论监督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深度报道节目的形式有访谈类、调查跟踪类等,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隐性采访手段都是一把利刃剑,第一手前沿资料为解开事实真相提供了有力的佐证,所以深受电视制作者的青睐。然而,我们看到隐性采访手段目前已经被普遍滥用,致使手段仅成为制造噱头的形式,陷入一边是掌声一边是质疑的尴尬境地,因此要想使隐性采访手段合理、高效的发挥作用,必须清楚其运用边界,掌握其使用规则。 改变“唯隐性”习惯 有些节目播出视频中标注有“非正常拍摄”字样,但实际上那种情形是可以通过多跑、多调查、劝服接受采访等正常的拍摄来实现,隐性采访的价值不大,这也体现了新闻从业者的惰性心态,靠几个隐性电话或一个隐性跟踪代替大量走访调查,难免会出现徒有形式,内容不够深入,节目缺乏逻辑的力量和高屋建瓴的视野。在内容为王的时代,深度报道节目应该在内容的深刻性、思考的科学性上下足功夫,隐性采访作为手段要为主题服务,为内容锦上添花。如《新闻

调查》的一些节目,虽然没有采用隐性采访,但是通过调查跟踪和思考,一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把握采访适度三原则 深度报道中隐性采访的适度原则包含三个方面:一是隐性采访使用的频率要适度,能正常采访的就不用隐性手段。频繁使用会使正常采访也变得日渐困难,本来可以用正常采访手段的,由于采访对象担心记者正在进行隐性采访,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长此以往,传播生态环境恶化,新闻从业者将自毁其路。“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说法,从某种意义上印证了我国记者的职业形象正面临严峻考验;二是记者的介入要适度。有时候记者的身份是双重的,既是采访者,又是事件过程的直接参与者,这就会涉及到如何把握主观意愿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平衡问题。正如有学者称“首先,在你观察的事物中,你不能陷得太深,以至于改变了事情本来的进程。你可以登台表演,但绝不要充当主角。第二,不要认为被你观察的人在认识上和你一致。即使你卖力地演配角的时候,你的真正身份仍是局外人、旁观者”:[1]三是对具体事件的采访和过程的展示要适度。记者应紧扣事件的性质、报道的主题,而对那些与主题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最好不要使用。对有些暗访过程的展示要适度,以免各部门或各方面的工作陷入被动。 牢固树立法律意识

“隐性采访”——新闻记者的双刃剑( 定稿)

“隐性采访”——新闻记者的一把双刃剑 摘要: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每天都涌现出大量的问题,为了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和惩治不法行为,我国近年来不断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作为一种能有效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报道形式,隐性采访以其突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在新闻界大行其道。然而,这样一把锋利的舆论之剑并不是所向披靡的,隐性采访近年“被虚假”和“被泛滥”导致其公信力的下降让人感到痛心。在本文中,笔者主要运用理论阐述的方式,总结前人的理论来探讨隐性采访的两面性,结合对隐性采访现状的分析,思考如何在隐性采访中趋利避害。 Abstrat:In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of Chinese society, a large number of problems emergence everyday.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and punish wrongdoing, our society increasing the intensity of public opinion in recent years. The effective conduct of public opinion as a news report in the form of tacit interview authenticity and objectivity of its prominence in the popular press. However, such a sharp sword of public opinion is not invincible, in recent years hidden interviews "being false" and "being spread", lead to a decline in the credibility of people.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describes he way the main use of theory, summed up the theory to explore the hidden previous interview with the two sides, combined with analysis of the status of hidden interview, think about how the interview in the hidden gains and avoid losses. 关键词:隐性采访双刃剑新闻真实性隐性采访侵权传播规范 Key words:Recessive Interview Double-edged sword News authenticity Hidden interview infringement Communication specifications

新闻隐性采访

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关于新闻隐性采访的规定很少,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有关新闻行业的规范只能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里找到,总量也不是很多,大概300余条,有关记者隐性采访的法律条文就更少了。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规定完整的新闻行业规范,大多规范都散落在各个法规、规章里。总体上可以分为几个部分:对新闻从业者的规范、对采访行为的规范、对违反法规、规章、办法的制裁措施以及设定新闻监督机关等。 我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到了新闻媒体记者有关从业资格的规定,包括资格考试、执业注册、权利与义务等,所以不具备新闻从业资格是不能够进行采访活动的。关于采访行为,没有专条规定,但是我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所以,即使记者取得了合法的新闻职业资格证和记者证,也不可以使用间谍器材。关于播放内容,我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第32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从该法条中可以得知国家对播出内容做了规定与要求,从侧面限制了新闻隐性采访的采访内容,不得播放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诽谤侮辱他人的内容。若违反该规定,可能会被处罚罚款、警告等措施。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还提出:新闻素材的获取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当方式,不搞隐蔽拍摄和录像。《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也提出了有关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方面的建议。在《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监督记者的管理机关,即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当然记者与新闻媒体单位还接受人民的监督,群众可以通过打电话或写举报信的方式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最后关于制裁措施,纵观各类法规、规章、办法,大体上都实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措施。涉及违法犯罪的则直接使用《刑法》中的规定。 二我国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规定较少且未形成体系 我国关于新闻采访方面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各类法规、规章、办法之中,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这样在实践中很难查阅到相关的法条,即使查到也是寥寥几字,经常会出现没有法条适用的情况,跟新闻行业相关的规定大部分在在上文中提到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这几部法律文件当中,但是这几部文件大部分规定的是针对单位或者行业规则方面的内容,对于记者则规定的较为宏观,大多数规定的是记者的行为道德、从业资格方面的内容,有关隐性采访的内容几乎找不到。而且大部分文件层级较低,有时只是一个办法、甚至只是一个通知,一直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台。我国到目前为止一直没有制定出一部成文的《新闻法》,所以,应该从实际出发,加强新闻行业的立法,也可以吸收借鉴国外的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新闻立法体系。 2.相关规定较为笼统缺乏针对性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新闻隐性采访的器材问题一直都没有作出规定,但隐性采访使用的器材在此类采访活动中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有关器材使用的问题,只能在《反间谍法》中看到一些粗略的规定,《反间谍法》第25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此规定较为笼统,什么是间谍器材没有说明白,但《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属于专用间谍器材。”可是《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已经被《反间谍法》取而代之,现在已经成为一部失效的法律文件,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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