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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实地核查表

企业住所实地核查表

投资类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表

矿山实地核查信息记录表

矿山实地核查信息记录表记录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核查人、记录人、日期:指到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工作人员、记录人员以及核查时间。 2.矿山企业名称:指核查人员实地核查的矿山企业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所载明矿山名称一致。 3.采矿权人:指核查人员实地核查的矿山企业所属采矿权人,应与《采矿许可证》上所载明的采矿权人名称一致。 4.开采矿产名称:指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矿山企业开采的主矿产名称。 5.采矿许可证号:指核查人员实地核查矿山所持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号码。6.调查表填表人:指“三率”调查报盘系统填报的调查表中填写的填表人。 7.核查基础资料:指实地核查过程中矿山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例如开发利用方案、储量台帐、生产台帐、生产报表等基础资料。 8.问题数据项名称:指实地核查时查出的已上报调查表数据与基础资料中数据不一致的数据项名称。 9.上报调查表中数值:指矿山企业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表中对应数据项的数值。

10.核查实际数值:指核查工作根据矿山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的对应数据项的数值。 11.应填报数值:核查人员根据查阅资料、询问企业技术人员等多种方式确定该数据不一致数据项应填报的数值。 12.修正依据:简要说明一下修正数据的主要依据,例如根据生产记录修正、根据初步设计修正等。 13.实地核查结论及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其它问题:指通过实地核查得出的核查结论,分为以下3种:1、评价结论合格。2、评价结论合格,部分数据有误、漏报,当场修改完善。3、评价结论为不合格,采矿权人重新填报。 14.矿山企业负责人:核查记录表填写完成请矿山企业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2020工商年检网上申报]企业年检网上申报

[工商年检_2020工商年检网上申报]企业年检网上 申报 网上年检申报流程: (一)登录 企业通过工商网站进入网上年检平台,选择登录方式。 方式一:企业无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输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标识和企业名称,网上年检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显示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企业确认后登录用户界面。 方式二:企业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将其插入电脑USB接口并输入密码。系统自动匹配,确认企业身份,企业登录用户界面。 (二)填写年检报告书 企业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年检报告书”按钮。系统将根据登录企业的类型自动匹配相应的年检报告书。企业在网上填写年检报告书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三)申报 企业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根据网上年检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和表间平衡进行判断和计算,不符合

要求的,自动提示企业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将提示企业申报结果。 (四)预审 工商部门在企业申报网上年检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内容进行预审。 工商部门认为企业申报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退回企业修改;认为企业申报内容完整且符合年检规定的,网上告知其预审结果;认为企业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工商年检窗口办理年检相关事宜; (五)预审结果查询 查询结果为“退回修改”的,点击“修改年检报告书”按钮,根据工商部门退回修改的意见对网上年检报告书内容作补充修改。 (六)复核 (七)年检付费和年检戳记加盖 企业缴纳工商年检费后,工商部门在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上加盖年检戳记。 工商部门依法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号 安全生产规范化资料

第654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年8月7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企业信息公示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企业信息公示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90分) (A)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A.2014年10月1日 B.2014年7月23日 C.2014年8月7日(C)2.企业信息公示应当()。 A.真实、有效 B.有效、及时 C.真实、及时 (A)3.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原则是()。 A.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B.强调企业社会责任 C.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C)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A.亏损B.范围中涉及高危行业C.异常情形(A)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 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A.5%B.3%C.10% (C)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A.市级B.省级C.上一级 (A)7.()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A.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B.省级工商行政管理C.市级工商行政管理(A)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 A.信息公示 B.方便监管 C.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B)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A.30B.20C.10 (B)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A.企业公示的信息;企业经营情况B.企业公示的信息;举报C.企业经营情况;举报 (B)11.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A.7月1日;本年度12月31日B.7月1日;下一年度6月30日C.7月1日;本年度10月31日 (B)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日,不得超过()日。 A.10;30B.15;30C.15;45 (B)13.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更正。 A.限期B.及时C.在10个工作日内 (A)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核心内容是()。 A.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B.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C.加强企业社会责任(B)1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不含下列哪项内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桂工商办发〔2014〕262号 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贯彻落实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 2014〕166号)精神,经自治区工商局同意,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公示过度系统的使用工作。自治区工商局按照总局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的标准规范和统一规划,将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过渡系统的建设,确保信息公示工作平稳过渡。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开展,各级工商部门要做好企业公示信息的数据同步工作,确保本辖区内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 二、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相关要求及时公示企业信息。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为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

企业股份合作登记表

受理号: 受理日期: 注册号: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5812475170.html,咨询电话:96633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承诺申请书所填写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

委托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股东会于200 年月日作出的决议,现委托 作为申请人,代理向你局申请办理开业登记,请予受理。 (股东盖章、签字) 二00 年月日 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机构证号: 代理员证号: 代理员姓名: 联系电话: 注: ⒈本范本适用于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 ⒉代理人的身份系指:①法人股东的从业人员;②自然人股东之一;③经合法登记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所 指定具有代理资格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写明全称。非以上身份不予受理; ⒊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的规定有效期内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企业另有规定委托权限及有效期限的, 请在委托书内注明; ⒋委托书左下角应张贴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人员应张贴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并盖 上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印章; ⒌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签名(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用签字笔或墨水笔)。

企业设立登记事项 注: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应填写“审批机关”和“批准文号”栏目。 ②“住所”应填写市(县)、区(村)、街道名、门牌号。 ③“企业类型”填写“股份合作制”。

公司企业年检表

公司年检报告书 (年度) 公司名称:(盖章)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电子信箱: 登记机关: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企业须知与填写要求 1、年检对象:凡是在上一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内资、私营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均应到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年检手续。 2、年检期限: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3、本年检报告书适应于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年检报告书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正楷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5、填写年检报告书时,某些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应当填写“无”;栏目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应另附纸,并粘贴在相关页后面。 6、标明“□”的选项,选填时应将“□”涂黑“■”。 7、经营情况和相关表中的金额的填写,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数。 8、第7页“经营情况”中的产值、出口创汇额、从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栏内容,由个体处(科)登记的私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填写。 公司年检提交的材料 1、公司年检报告书; 2、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 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副本)、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当年度企业年检须知为准) 6、设立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各种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印章,经办人须签署“姓名”。

登记事项情况 标明“□”的选项,选填时应将“□”涂黑“■”。

登记事项情况

青海企业信息公示最新动态

青海注册公司===邹先生:l3l-O978-O258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和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准确。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不予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建设运行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统一企业信息数据标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互联共享,记于企业名下,形成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一)登记注册信息; (二)行政许可、备案、资质资格认证信息; (三)财产权利抵押、质押登记信息; (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各类失信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 (六)抽查检查结果信息; (七)司法协助执行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三)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五)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他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公示信息,有权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统筹规划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能够即时公示的应当即时公示;不能即时公示的,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企业取得行政许可的信息; (二)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上述企业信息;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企业信息的,应当采取可行的技术措施,实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五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进出口企业办理名录登记须知

进出口企业办理名录登记须知 一、办理名录登记所需要提供材料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中资企业),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资企业)。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因行业或经营特殊性存在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观需要的,应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登记时可按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规定提供材料,但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名录登记:(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3)(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中资企业),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资企业);(6)《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原件。 自2012年8月1日起,未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企业不得在外汇指定银行从事货物贸易项下收付汇业务。 二、办理时限:当场办理,隔天生效。

工作报告企业工商年检流程

企业工商年检流程 企业工商年检程序及所需资料 作者:邱莉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 1、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2、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年检基本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三、年检时间 要求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至6月30日,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6月30日前到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四、年检须提交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工商IC卡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四)项所列文件外, 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六)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七)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八)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C (九)持有《免检证书》的企业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公司年检主要审查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企业年检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 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

工厂表格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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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年度培训计划
培训教材
时 间 课时
培训对象
培训教师 备 注
批准:
日期:201 年 月 日
Doc. No.:D-1001

培训考核记录
201 年 月 日
TA No.:
培训题目
内容提要
授课人
课时
培训方式 考核方式
培训时间
人数
记录人
培训签到/成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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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分析
分析 人
成绩

确认 人/ 日期
Doc. No.: D-1002
部门:
No 类 .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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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日期 1st 2nd 3rd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4号) (相关资料: 法律1篇行政法规6篇部门规章37篇司法解释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4篇地方法规420篇相关论文12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年8月7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页脚内容1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页脚内容2

矿山实地核查信息记录表

矿山实地核查信息记录表 记录人: 日期:

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矿山企业意见:

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表说明 1.核查人、记录人、日期:指到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工作人员、记录人员以及核查时间。 2 .矿山企业名称:指核查人员实地核查的矿山企业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所载明矿山名称一致。 3.米矿权人:指核查人员实地核查的矿山企业所属米矿权人,应与《米矿许可证》上所载明的采矿权人名称一致。 4.开采矿产名称:指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矿山企业开采的主矿产名称。 5.采矿许可证号:指核查人员实地核查矿山所持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号码。 6.调查表填表人:指“三率”调查报盘系统填报的调查表中填写的填表人。 7.核查基础资料:指实地核查过程中矿山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例如开发利用方案、储量台帐、生产台帐、生产报表等基础资料。 8 .问题数据项名称:指实地核查时查出的已上报调查表数据与基础资料中数据不一致的数据项名称。 9.上报调查表中数值:指矿山企业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表中对应数据项的数值。 10.核查实际数值:指核查工作根据矿山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的对应数据项的数值。11.应填报数值:核查人员根据查阅资料、询问企业技术人员等多种方式确定该数据不一致数据项应填报的数值。 12.修正依据:简要说明一下修正数据的主要依据,例如根据生产记录修正、根据初步设计修正等。 13.实地核查结论及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其它问题:指通过实地核查得出的核查结论,分为以下3种:1.评价结论合格。 2.评价结论合格,部分数据有误、漏报,当场修改完善。 3. 评价结论为不合格,采矿权人重新填报。 14.矿山企业负责人:核查记录表填写完成请矿山企业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答问、亮点和意义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竞赛题)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试题 」、个人及团队必答题 1.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 ______ 起施行。 答案:2014年10月1日 2. 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 答案:真实、及时 3. 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原则是 _______ 。 答案: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_______ 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答案:异常情形 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 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_______ 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答案:3%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 _______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答案:上一级 7. ______ 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答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 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答案:信息公示 9.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

变之日起_____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答案:10 10.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_____ 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______ 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答案:企业公示的信息;举报 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_________ 至 ______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答案:7月1日;下一年度6月30日 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日,不得超过日。 答案:15;30 1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更正。 答案:及时 14.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核心内容是 _____ 。 答案: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15.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不含下列哪项内容 _______ 。 答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 息 16.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 当在每年______ 之前完成。 答案:6月30日 1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

企业单位普查登记表册

企业单位普查登记表册
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二)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式
非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
表号 制定机关
文号 有效期至
611表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国统字(2018)100 号
2019年6月
110 单位类型 □ 1 法人单位
2 产业活动单位 普查机构填写:如为视同法人单位,请勾选 □
111 普查小区代码 □□□
112 建筑物编码 □□□
113 底册唯一标识码
专业类别 114 A 农业 B 工业
H 投资 I 劳资
C 建筑业 L 社科文
E 批发和零售业 S 住宿和餐饮业
F 服务业
J 名录库
A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9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102 单位详细名称
201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202 开业(成立)时间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203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网址
X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
105 单位位于:
乡(镇)
街道办事处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街(村)、门牌号 社区(居委会)
园区企业所属园区详细名称: 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所属园区代码
单位注册地及区划(建筑业单位需填写本项,其它单位的注册地与 105 单位所在地一致的,免填本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106 注册地位于:
乡(镇)
街道办事处
街(村)、门牌号 社区(居委会)
园区企业所属园区详细名称(限建筑业企业):
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所属园区代码
208 运营状态□ 1 正常运营 2 停业(歇业) 3 筹建 4 当年关闭 5 当年破产 6 当年注销 7 当年吊销 9 其他
行业类别
主要业务活动
103 1
2
3
行业代码(GB/T 4754-2017) □□□□
机构类型 □□
211
10 企业 52 基金会
20 事业单位 53 居委会
90 其他组织机构
登记注册类型 □□□
30 机关 54 村委会
40 社会团体 55 农民专业合作社
51 民办非企业单位 5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
110 国有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10 中外合资经营
120 集体
160 股份有限公司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
205
130 股份合作 141 国有联营
171 私营独资 172 私营合伙
230 港澳台商独资
330 外资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 集体联营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投资
390 其他外商投资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49 其他联营
190 其他
151 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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