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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是加拿大国籍,父亲是德国国籍两人都在北京请问他们该去哪里办理亲属关系证明

女儿是加拿大国籍,父亲是德国国籍两人都在北京请问他们该去哪里办理亲属关系证明
女儿是加拿大国籍,父亲是德国国籍两人都在北京请问他们该去哪里办理亲属关系证明

女儿是加拿大国籍,父亲是德国国籍两人都在北京请问他们该去哪里办理亲属关系证

女儿是加拿大国籍,父亲是德国国籍两人都在北京请问他们该去哪里办理亲属关系证明?

这个问题是很多外国人常遇到的问题,在办理签证,永久居留权以及延期时,都会需要这种亲属关系证明公证认证。

对于关系证明一词,其实是国内政府部门的一种说法,要国外,没有哪个部门会给出具比如谁和谁是夫妻关系或是不是父子关系,因为是不是夫妻关系,结婚证上面的信息就已经明确了,同样,是不是父子或母子关系,孩子的出生证明上面也会写着父母的名字。所以在国外,所谓的关系证明,其实就是能够证明关系的文件,而非我们所想的,去当地的“派出所”或是“公安局”给出具的关系证明。

针对于本文所述所述的问题,只需确定孩子在哪里出

生的,只需对这份出生证明做公证认证即可。

假设在加拿大出生,那么就需要在加拿大对该出生证明办理公证及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认证手续即可。

来源于https://www.wendangku.net/doc/5513144290.html,/html/cjwt/6184.html

司法制度比较

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

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二、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 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 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 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 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 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 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 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 三议会 ?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议席:496 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 (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 (2)职能: 审议法案和立法 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 监督权 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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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中等国家理论日臻成熟的标志是加拿大成功地参与解决了苏伊士运河危机。A A.对 B.错 3【单选题】(20 分) 加拿大的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初步确定于哪个时期?C A.一战期间 C.二战时期 D.二战以后 B.30 年代大萧条时期 4【单选题】(20 分) 欧洲人进行毛皮贸易,在加拿大猎取的主要目标是哪种动物?C A.狐狸 B.北极熊 C. 海狸 D.野牛 5【单选题】(20 分) 1873年,哪个省被称为“坐着火车”加入了自治领?C A.马尼托巴 B.萨斯喀彻温 C.爱德华王子岛 D.艾伯塔 第二章: 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与环境 1【多选题】(20分) 下列关于加拿大地理位置正确的是:C A.美国南部 B.大西洋东部 C.美国北部 D.太平洋西部 2【多选题】(20分) 加拿大石油储量最丰富的省份是:A A.阿尔伯达 B.新斯科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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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何不侵略加拿大

美国为何不侵略加拿大 2011-04-04 发表:chinaweekly “美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这句话在我们的耳边萦绕了几十年,我们一直有个印象就是美国人会打到中國来,让中國人再做一次亡国奴,然后统治和奴役中國人民,抢夺中國的资源,置中國的百姓于水火当中。如果你仔细推敲的话,发现这里面的漏洞很大,甚至根本就不合乎逻辑。 放下前面的故事不表,我们暂且为美国描绘另外一个蓝图。美国的北部与加拿大全面接壤,从我们家的车库开车进入美国的领土总共也就是四十五分钟时间,可以说近得像是从天安門到八达岭长城的距离。那我们看看到底是加拿大肥,还是中國肥。加拿大的领土和中國差不多大,地下原油的储量仅次于沙特排世界第二位,而且各种矿产十分丰富,很多地方都没有勘探。那地上呢,淡水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跟中國就不是一个数量级的。说起军事力量跟美国,甚至跟中國都不是一个数量级的,美国人只出动装甲部队就能把加拿大给占了,让加拿大人当亡国奴,语言和文化又相通,管理起来很方便。加拿大连原子弹也没有,连吓唬美国人的筹码都找不出来一个,美国人要是把加拿大占了,要比不远万里去占中國方便、容易、成本低。那有人会说,加拿大总共三千万人口,占了以后奴役谁去啊。那真是太简单了,美国人只要在中國贴个告示,上面写着:诚招赴加拿大工作人员,无须签证,自愿自费前往,工资每小时3美元(美国加拿大最低工资的一半),支付一半工资算是够奴役别人的了吧。不过我敢相信,愿意去被奴役的中國人一定挤破脑袋,你看看现在的农民工进城拿多少钱就知道为什么会这样了,包括那些偷渡的非法移民,每个人的成本都要十七万人民币,而且他们很多都是冒生命危险来到的加拿大。 如果按照我们过去的印象,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国人是十足的傻瓜,舍近求远,放着加拿大这块肥肉,偏要找那些费劲的事去做。或许还有人会认为,加拿大本来也是美国的小兄弟和傀儡,对于美国从来都是言听计从的,如果从这个角度说,加拿大人应该饱受美国人欺负才对呀。那你随便找一个加拿大人问问,哪个美国人敢欺负你,美国和加拿大的贸易和外交哪一点上面吃了大亏了的?包括台湾在内,美国人奴役过台湾人吗?国与国之间为了商业利益难免会产生冲突,那是商人之间的事情,就像是台湾进口美国牛肉和农产品问题,估计美国和加拿大之间也会有,最终人们是可以通过谈判和协商来解决的。没听说美国因为贸易上的问题拿原子弹来威胁别人的,也没听说某个国家是因为没有原子弹而在商业谈判上面失利的。中國有原子弹,但是在商业上面总是钻到美国人设的圈套当中,从来没听说中國拿原子弹吓唬人家一下就把局面给扳回来的。况且,即便是拿原子弹来威胁成功了,贸易上损失的是钱,生产原子弹本身也要钱,或许发展武器的成本要更高一些。 因此,我们很多的概念都是被政府误导的。真正坏的美国人才是真正拥护獨裁政府的呢。因为这样他们只要是搞定(或者是耍弄)獨裁政府就足够了,这样只需要对付一头,由这个獨裁政府再去奴役本国的人民,岂不是更加方便了。就拿我们的产业政策和外汇政策来讲就是一个特别明显的例子,中國人这些年来给美国充当了廉价劳动力,美国人没有打进中國来奴役中國人民,而是我们自己人奴役我们自己人。每一个外贸公司一对一地和美国人贸易谈判都是当仁不让,没有让美国人占便宜,这并不是我们手里有原子弹,而是自由贸易美国人不能强迫任何人做生意。但到了国家宏观层面呢,我们在国家的大帐上面吃了亏,我们表面是看是美国人欺负中國的出口企业,实际上是愚蠢的政府帮助美国人压榨中國的工人。做生

简述德国司法制度

简述德国司法制度 ---- 张鹏飞(司法部研究室)■文 德国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司法机构,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之规定履行各自权力。 一、审判制度 (一)德国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 德国主要设有六类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专利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此外还设置有纪律法院。 1、宪法法院。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两级宪法法院各自独立设置,没有隶属关系。德国16个州中14个州有宪法法院。①宪法法院管辖违宪案件,保证宪法实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越其他各类联邦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具权威的宪法机构,不从属任何权力机关,具有“司法审查”、“行政权限裁决”、“弹劾案审判”等广泛职权;州宪法法院仅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宪法法院诉讼程序不同于专门法院,其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②。 宪法法院外的5个法院系统不按地域、而按案件类别划分管辖范围。五类法院的联邦级法院还建立有“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彼此工作。这五类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分别是: 2、普通法院。德国设置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四级。全国有区法院约700个、地方法院116个、高等法院25个,联邦最高法院包括分设在全国5个地区的12个民事审判合议庭、5个刑事审判合议庭、8个专业委员会及联邦司法部长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外设立的民事、刑事审判机构。普遍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其中区法院是一审法院,管辖刑期为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地方法院既是区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也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高等法院主要审理对地方法院二审判决不服的再次上诉案,对反国家罪和恐怖活动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并受理州司法部指令管辖的案件;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主要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普遍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专利法院归属普通法院体系,附设于联邦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同级。它审理专利、许可和针对联邦专利局的案件。

中国加拿大婚俗对比

中国加拿大婚俗对比 孔子作为万世师表,对中国的影响有几千年的历史。孔子的婚姻观“天地不合,万物不生。大婚,万世之嗣也。”孔子所处时代的婚姻理念跟现代完全不一样,那个时代是媒妁之言、包办婚姻,今天是自由恋爱。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儒家一直把婚姻问题看得很重,因此,在儒家经典中有许多关于婚姻的论说,如《仪礼·士昏礼》、《礼记·昏义》等等。婚姻是被认为“人伦之始”。 从加拿大的状况来看,目前,单身母亲占到加拿大现实婚姻的一半以上,而同居家庭,同性婚姻,群婚,开放式婚姻等婚姻形式已经占到加拿大家庭数目的40%左右,而且还有增长的趋势。一个加拿大人可以很坦率的告诉你他是同性恋。所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加拿大人,对传统的婚姻形式提出了质疑。 婚礼是两个相爱的人为了结合所举行的仪式,为了证明彼此相爱的一种表现,婚礼载着幸福,给人们留下许多美好的回忆。围绕着婚礼,有许多鲜为人知的故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民族的婚礼,都包含着自己的文化和民俗特色,婚礼的时间,地点,婚礼服饰、婚宴、夫妻称谓,结婚基金来源无一不展示着时代与民族文化的特色。纵观全球各地域的婚礼形式,如果说西式婚礼神圣,那中式婚礼则是喜庆。归根求源是由于中西方不同的文化差异所致。 一.婚礼的时间不同: 在中国农村,农民们喜欢在春节期间订婚,结婚。这是因为在平时人们都去外地打工挣钱了。春节的时候,男孩儿,女孩儿,亲朋好友都回家过年,说媒的,相亲的特别多。在城市里,人们喜欢选择吉庆的日子结婚。不一定局限于春节。吉祥日、一般阴历带三六九的日子都很好。第一要是双日子,也就是双号,单号不好。第二不要太热或太冷,夏天和冬天就不太好。 恰恰相反,加拿大青年男女喜欢在5月到9月这段时间举行婚礼,尤其爱在7月份喜结良缘,而且婚礼仪式多选在星期六这一天。7月份可是加拿大最热的季节。由于众多的男女选择在同一段时间内举行婚礼,教堂显得异常繁忙,因而一切准备都须在婚礼前三四个月联系妥当。 二婚礼地点不同:

德国企业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启示

德国企业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启示 2014年07月15日14:41 来源:《前沿》(呼和浩特)2013年24期作者:蔡玳燕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328 【作者简介】蔡玳燕,宁波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德国文化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如何最大限度地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我们当前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德国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有不少经验和特点可供借鉴: 一、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平等意识特别强烈 在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表现最突出的是“共同决定”。在西方社会,工人参与管理被称为是工业民主、经济民主,就是工人依法参与公司的权力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营运方针。这种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形式各不相同。 德国“实行雇员参与决策”的企业制度,以立法的形式,提供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其目的是促进劳资关系,有利企业的运作。在这种模式下,劳动力与资本都被视作公司运营的两个基本要素。它可以提升企业的向心力,降低企业员工因无法参与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无力感,从而使劳动力与资本更好地融合。这种制度设计是德国企业发扬职工民主精神的一个基本表现。 德国实施的是社会市场经济,工会支撑企业职工参与公司决策。这是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1)把企业职工从客体地位上升到主体地位(2)劳动力与资本处于同等地位(3)在企业管理中贯彻民主原则(4)通过控制经济势力对政治产生影响。 由于各国立法环境不同,职工参与的模式也有差别,大致包括了4种方式,即:持股参与;经营参与;监督参与;信息参与。如美国日本侧重于职工持股参与,而欧洲注重非持股参与。德国模式的独特之处在于:虽然也属于注重非持股参与,但它在经营参与、监督参与、信息参与等方面都相当深入,职工参与度较广,并将这种制度以法律条款的形式进行确定,使企业员工的这种权利有了法律的保障。具体来说: 信息参与就是企业职工通过某一机构或劳资双方的协议参与企业管理。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有知情权,可向企业决策者提出意见和建议。通常是通过谈判,内容涉及劳动时间、劳动报酬、职工福利等社会性问题,最后签订集体合同。劳资双方在理解、信任、合作的基础上达到利益一致,是职工参与管理的一种手段。 经营参与是由工人中的代表进入企业的最高管理决策机构参与公司管理。 监督参与即公司职工通过参加公司的监督机构来行使监督权。 持股参与在德国的形式多种多样,得到国家的支持。通常企业职工入股出资主要是从工资和年末奖金中扣缴,并通过企业补助、国家免税等措施让职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二、德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劳动者在实际参与公司的决策、公司的管理运作与监督企业方面都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拼箱美国加拿大价格计算方法

美国加拿大价格计算方法 作者:刘晓丹 美加线分轻货和重货的价格 一般报价会把两个价格分开来报,打个比方,到LOS ANGELES,目前的价格是USD40/60+AMS,意思就是轻货的价格是USD40/CBM+AMS,重货的价格是USD60/TON+AMS。那么怎么来区分轻货和重货呢?举个例子: 3000KGS 4CBM到LOS ANGELES,按目前LOS ANGELES的价格USD40/60来算 USD40X4=USD160 USD60X3=USD180 USD180大于USD160,那么这票货就是重货,成本就是USD60X3TON+AMS(美加线都有)! 再举个例子: 2500KGS 5.5CBM到NEW YORK,按目前NEW YORK的价格USD49/69来算USD49X5.5=USD269.5 USD69X2.5=USD172.5 USD269.5大于USD172.5,那么这票货就是轻货,成本就是USD49X5.5CBM+AMS 当然,以上两个点LOS ANGELES和NEW YORK的价格中都包含了DDC BAF,分别是USD30/RT和USD31/RT,可以到付,AMS也可以到付. 加拿大的算法跟上面美国两个基本点一致. 现在来讲一下美国内陆点的算法: 内陆点分为头程和二程,我们报价格会把头程和二程分开来报.举个例子: HOUSTON 这个点是从LOS ANGELES转的,那么我们报价格的时候就会报: 头程:USD40/60+AMS 二程:USD38/105 (头程里面包括了DDC BAF USD30/RT) 那么,怎么来区分轻重货呢,首先,要确认一下头程是轻货还是重货,算法跟上面一样,对乘一下。其次,确认一下二程是轻货还是重货,方法是:用毛重除以363,得出来的数字跟体积对比一下,大于体积就是重货,小于体积就是轻货! 2000KGS 5CBM 到HOUSTON 头程区分: USD40X5=USD200 USD60X2=USD120 USD200大于USD120,头程是轻货 二程区分: 2000除以363=5.509,这个数字大于体积5,所以二程是重货 那么2000KGS 5CBM 到HOUSTON成本如下:

2014司考法制史: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2014司考法制史: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1)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 (2)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 (3)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该法典共179条,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 (1)统一后的德国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先后颁布了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 (2)与此同时,由于德国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德国法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

3.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1919年,战败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由于政体的变化和社会化思潮的影响,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法律敎育网 4.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 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 (1)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 (2)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策生活的控制,并且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在刑事法律方面,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被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原则。 5.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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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通常指有关政体的制度,即政权的组织形式。广义指政治领域的各项制度,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管理形式以及政党、选举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制度。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关键词:德国政治制度议会共和制 正文:一、政治制度的基础 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二、德国的政党制度 1、联邦德国政党的法律地位 《基本法》认识到,在议会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国家的政治意志,政 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公开承认政党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党宪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联邦德国第一部试图解决政党政治的问题的法律——《政党法》终于在联邦议员获得通过。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目的是贯彻《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规范的精神,对政党的法律地位、组织结 构、政党使命以及党员的义务作了规定,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 2、联邦德国的主要政党 联邦议院中的政党: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或CDU、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基社盟或CSU、德国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或SPD、自由民主党简称自由党或FDP、绿党-联盟90简称绿党、右翼党简称LNK。 联邦议院外的政党:德国民族民主党(NPD)、共和党(REP)、德 国人民联盟(DVU) 3、德国的多党制 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 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绿党和民社党的崛起使联邦议员出现五党并存的局面,尽管联盟党和社民党两

基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中国与加拿大合作前景研究(3版)

基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中国与加拿大合作前景研究 赵蜀蓉 (电子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四川成都 610054) 摘要:中加建交33年来,双边关系取得了重要进展。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同加拿大的友好合作关系。中加两国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而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在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促进两国经济增长与繁荣以及在应对恐怖主义、国际犯罪和环境恶化的挑战等方面,都有着广阔的合作基础。中国主张在政治上相互尊重,安全上相互信任,经济上相互促进,文化上相互借鉴,实现共同发展,理应成为中加合作最重要的基础。中加关系应该成为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国家长期友好合作的典范。 关键词:中国;加拿大;合作;原则 中图分类号:D 82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5)01)0263)03 收稿日期:2004-09-12 基金项目:该文得到电子科技大学青年科技基金资助(项目编号:J X04649)。作者简介:赵蜀蓉(1966-),女,硕士,电子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副教授。 一、中加全面合作的政治及经济原则 随着中国入世,中国必然与其合作伙伴取得双赢局面,在世界经济贸易舞台上争取了一个完全平等的权利。温家宝总理就加强中加全面合作关系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继续加强两国高层及各个级别的交往,建立就两国政治经济关系等战略问题进行磋商的部级协调机制;第二、加强双方在能源、环保、电讯和金融等领域的合作,以资源换市场、以技术促投资,建立长期稳定、互利互惠的经济合作模式;第三、大力促进两国科技、教育、人才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第四、加强两国在维和、安理会改革等重大国际与地区问题上的沟通与协调,在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东盟地区论坛等国际和地区组织中保持密切的磋商与合作,共同致力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这四点建议实际上就是中加合作的基本策略,它代表了中国政府重视发展中加关系,愿与加方共同努力,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向前发展。它将促进加拿大全面加强与中国的经贸合作,包括与中国西部地区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也将积极加强与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协调。 在经济上,由于中国承诺遵守规则,进一步开放市场,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中国的对外开放不仅为中国赢得了发展空间,也向世界提供了十三亿人口的巨大市场,同时更为世界知名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提供了许多商机。中国仍将 加强全球区域经济合作,认真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履行入世承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将成为推动亚太地区和全球经济发展的积极力量。 中加经济的合作应该不断把双方现有的优势变成双边经贸往来新的增长点,使两国及其企业从中得益。中加经贸交往应以双方主要互补产业为切入点,充分利用中国加入WTO 带来的良好机遇,使我国企业通过实现市场多元化和产品质量的不断提升,巩固扩大我在加拿大当地的出口市场,同时积极支持加方企业努力增加中国急需的资源性商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对中国的出口,只有中加企业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得以不断深化,才能使中加政府、企业和人民从中受益。 二、中加全面合作的文化基础 从文化传统上看,中国和加拿大共同倡导的是一个各种文明和各种文化兼容并蓄,相互借鉴的社会;中国和加拿大主张的是一个所有国家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互相宽容的大家庭;在此相似的文化背景下,中国和加拿大共同维护的是一个绚丽多姿的地球村。 中国自古就形成了热爱和平、善邻容恕的传统文化。儒家文化对中国的影响根深蒂固,源远流长。儒家文化的核心思想之一就是/和为贵0,即天下太平、和睦相处最为重要。中国素来就是一个爱好和 263

德国司法制度

德国司法制度 第一节德国司法制度概述 一、德国法律系统背景 德国法律系统的明显特征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中世纪罗马法原则,19世纪的法律编纂,二战 后重建德国所带来的变化。德国的法律属于中欧法系,统称为大陆法系国家。它的一个基本特 征是,任何沿用民法传统的国家通常以五套法典作为其法律系统的核心。这五套法典一般包括 按罗马法律定义的民法、刑法、民事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程序法以及商法。 二、德国的政府结构 德国实行单一制联邦主义,德国的司法制度是构建在联邦宪政的基础上的。 德国大部分法律为联邦法律,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和司法机构,他们依据基 本法(即宪法)确定的权力分别履行自己的职能。但各州立法所占比例很小。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参议院、内务部和司法部执掌,但司法部和内务部都设立在政 府之下。 三、东西德统一的影响 随着东德的消失,许多东德的法律职业者也失去了工作;经过审查,部分人重新上岗;新聘法 律职业者多毕业于西德的法学院;东德实行西德的司法制度。 四、德国司法管理的基本原则 1、法律保护的保证:公共政府机构的行为可以受到全面司法审查。 2、法官的司法独立:宪法第97Ⅰ条:“法官应该独立,而且只能受法律制约。”宪法第101Ⅰ条: “没有任何人能够解除一名指定法官对他的司法管辖权。” 3、司法程序的一般原则: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原则;听众权原则;口头听证原则;公开审理原则. 允 许旁听,但禁止对审判过程进行录像、录音。 五、司法管辖权的划分 司法管辖权由法官行使,而且只有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 1、普通司法管辖区:受理所有刑事案件以及私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但由劳工司法管辖区负责受 理的诉讼除外。 2、行政司法管辖区:负责受理所有不包括在社会和财政司法管辖区之内的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争 议。 3、财政(税务法院)司法管辖区:受理所有公民与政府之间就税务问题产生的纠纷。该司法管辖 区与其他四个司法管辖区不同,只设有两级法院,即位于各州的初审法院和位于慕尼黑的联邦 最高法院。 4、社会司法管辖区:受理有关失业补助、医疗和事故保险,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 案件。 5、劳工司法管辖区:受理所有个体工业中雇主和雇员之间就雇佣条件和环境产生的纠纷。 除了这五个司法管辖区外,德国还设有一个宪法管辖区。 六、司法部:联邦和州两级, 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 2、主要职能 联邦司法部:制定法律草案;审查其它部所制定的法律草案的合法性;对宪法法院交付的其他 部门文件是否违宪给予初步审查;提请联邦法院法官任命;提请联邦总检察长和高等检察院的 检察官任命;管理法院经费;行使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权;领导联邦检察院。 州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考试及教训,各州司法部都设有司法考试办公室;管理监狱,拘留也 在监狱执行;任命州和州以下法官和检察官;领导州和州以下的检察院;管理法院经费;行使 州和州以下法院行政管理权;任命执行员;任命公证人;负责法律援助、法院诉讼费用减免和 社区矫正事务。 第二节德国的法院制度 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专业法院。宪法法院地位特殊,主要负责司法审查和宪法解释。 普通法院主要受理普通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是受理案件最多的法院。

★德国的政体类型及其政党制度

★德国的政体类型及其政党制度。 政体类型:议会共和制,议会是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政府由议会产生并且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体形式。 议会共和制的主要特征:①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中心②总统是国家元首但不掌握实权③政府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④政府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⑤政府政策必须得到议会多数支持政党制度:有限多党制,这种政党制度的国家一般存在着三至五个政党,政党之间的意识形态分歧不是太大,在竞争中容易达成妥协的政党制度 德国议会制资本主义联邦制多党制 德国政体: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联邦议院选举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将拥有组阁权。德国实行两票制选举制度。 两票制:选民可以在大选中投两张票:第一票投给所在选区的代表,获得简单多数的候选人获胜。第二票投给某个政党,这一政党将从党内比例代表名单中选择人选担任议会议员。 德国有16个州,选区代表议席和政党议席相互平衡,以便使联邦议会的组成能够反映各政党得票多少。如果某一政党在单一选区获胜数少于其应得席次,则以该党在比例代表名单的人选递补。相反,如果某党单一选区胜选人数超过政党比例席次,则必须以增加国会总席次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德国联邦议会的实际议员数量通常略多于法律规定的598个席位。 2002年德国联邦议会共有603名议员,其中总理施罗德领导的社会民主党拥有4个所谓“悬挂议席”,反对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基民盟)拥有1个“悬挂议席”。 5%条款:只有在政党投票(即第二票)中获得至少5%选票,获至少3个选区议席的政党才能正式进入议会。如果某个政党获得了2个选区议席,则该党可获得2个议会议席,但该党代表只能以独立人士身份出任议员。 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一些小党进入议会,保证大党执政。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魏玛共和国时期,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希特勒正是在这个混乱时期获得权力上台。 执政联盟组成:德国的选举制度决定了德国政坛联合执政几乎不可避免。通常,执政联盟由一个大党和一个小党组成。通常,执政联盟于10月中旬经议会通过后组成。

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劳资共决制度

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劳资共决制度

企业职工委员会参与权的一个主要表现是,企业解聘员工前需要听取企业职工委员会的意见。参与权是一种软性的权利,雇主可以不听。共决权则有更为准确的内涵,相关事项的具体边界也要界定的清清楚楚。《企业组织法》第87条,具体规定了13项企业职工委员会享有共决权的事务,包括员工行为规范、工作时间调整、薪酬支付、休假、工作监控设施、职业健康、福利设施、企业建议制度和班组工作原则等等。属于共决范围内的事项,如果雇主和企业职工委员会之间达不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法院起诉。 劳动法院是根据德国基本法第95条建立、独立于普通法院(民事法院)的一套机构,有单独的《劳动法院法》调整,凡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争端均属于劳动法院的管辖范围。劳动法院由数个法庭组成,每一法庭由一名必须是专业法律人员的职业法官和两名分别来自雇员方和雇主方的名誉法官组成。 员工代表进入监督董事会 德国的员工代表进入公司监督董事会被广泛传诵,其最初引入时在德国国内也曾引起轩然大波,甚至被一些人看作是“私有财产陷入了危险”。但是现在看来,“与《企业组织法》的作用相比,监督董事会中雇员代表对于维护雇员权益的作用并不那么重要”。 实行共决制的企业主要是资合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类公司中最基础的决策机构都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在这个层面上并没有设立员工的参与通道,员工参与共决的下一个层面——监督董事会。德国的监督董事会或有简单译作监事会的,实际就是英美公司中的董事会。监督董事会成员任命和考核再下一层的管理董事会或说是经理层的成员。员工代表进入监督董事会,也就有了与其他监督董事会成员一样的,任命和考核公司管理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的权利。 德国的员工代表进入监督董事会,有三种类型或说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雇员超过2,000人的资合公司实行的“对等”模式。根据1976年颁布的《共同决定法》,监督董事会成员中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要各占一半,但主席要由资方人员担任。这种模式下,如果监督董事会表决出现僵局,将进行第二轮投票,而第二轮投票时,主席拥有两票,这使资方还是拥有实际上更大一些的权利。此外,还有一个因素会导致资方的实际主导地位,就是员工代表中必须包括一名高级职员代表,而高级职员代表一般会与主要来自资方的公司领导层比较接近。相比之下,《企业组织法》调整下的企业职工委员会则更明确地定位于员工利益维护,就直接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排除在外了。 第二种是在矿山和钢铁企业中实行的“对等加一”模式。根据1951年颁布的《煤炭和钢铁工业职工共同决定法》以及1956年《煤炭和钢铁工业职工共同决定法补充法》,监督董事会由同等人数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外加一位中立人士组成。但如果双方不能就这位

简述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简述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篇一:简述德国司法制度 简述德国司法制度 ----张鹏飞(司法部研究室)■文 德国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司法机构,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之规定履行各自权力。 一、审判制度 (一)德国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 德国主要设有六类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专利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此外还设置有纪律法院。 1、宪法法院。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两级宪法法院各自独立设置,没有隶属关系。德国16个州中14个州有宪法法院。①宪法法院管辖违宪案件,保证宪法实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越其他各类联邦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具权威的宪法机构,不从属任何权力机关,具有“司法审查”、“行政权限裁决”、“弹劾案审判”等广泛职权;州宪法法院仅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宪法法院诉讼程序不同于专门法院,其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②。 宪法法院外的5个法院系统不按地域、而按案件类别划分管辖范围。

五类法院的联邦级法院还建立有“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彼此工作。这五类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分别是: 2、普通法院。德国设置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四级。全国有区法院约700个、地方法院116个、高等法院25个,联邦最高法院包括分设在全国5个地区的12个民事审判合议庭、5个刑事审判合议庭、8个专业委员会及联邦司法部长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外设立的民事、刑事审判机构。普遍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其中区法院是一审法院,管辖刑期为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地方法院既是区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也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高等法院主要审理对地方法院二审判决不服的再次上诉案,对反国家罪和恐怖活动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并受理州司法部指令管辖的案件;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主要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普遍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专利法院归属普通法院体系,附设于联邦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同级。它审理专利、许可和针对联邦专利局的案件。 3、行政法院。德国有行政法院52个,分地方行政法庭、州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三级(其中国家律师附属于联邦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案件,实行复议前置。 行政案件上诉原则上要经上一级法院同意,但对于州高等法院不准上诉的地方法院一审案,公民可直接上诉到联邦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③。 4、财政法院。德国有财政法院19个,分联邦财政法院和州财政法院

近代德国政治制度与具有独特性的现代化进程

近代德国政治制度与具有独特性的现代化 进程 摘要:在世界现代化的浪潮中,近代德国迅速崛起而其现代化过程有明显区别于其它发达国家的独特性———崛起在“现代化与传统”之间。德国农业资本主义的确立是通过“普鲁士道路”实现的。农业资本主义的“普鲁士道路”为德国工业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德国工业革命与英、法相比,虽然起步较晚,但后来居上,工业生产很快超过了英、法,在20世纪初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工业强国。在经济方面,近代德国以铁路和重工业建设为契机,迅速完成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展示出强劲的现代性;在政治方面,近代德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缓慢,政治体制相对滞后,附带着明显的传统性。这样具有传统性的政治体制,正是德国飞速现代化不可忽略的推动力。 关键词:近代德国现代化独特性 一、德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 (1)德意志联邦时期的政治制度 843年凡尔登条约,形成了独立国家;11世纪末开始使用德意志这个名称。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德国的分裂割据更加严重;1815年组成松散的联合体;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宣称德意志实行君主立宪的联邦制的政治制度,但未实现。 (2)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俾斯麦通过1864年丹麦战争,1866年普奥战争,1870年普法战争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史称“第二帝国”。1871年通过《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实际上是一个军事专制的国家。 (3)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1919--1933年间的德国。191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法》,第一任总统艾伯特。明确主权在民的原则,开创了德国共和政体的历史。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宪法,理论上确立了议会民主制政体。 (4)第三帝国的独裁统治 又称纳粹德国。指1933--1945年间的德国。意识形态是国家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变体)。希特勒解散国会,实行独裁统治,并取缔了纳粹党外的所有政党。 本文着眼的是第二帝国时期至第三帝国时期。 二、科技方面的辉煌成就 在德意志帝国时期( 1871- 1918) , 德意志民族在科学技术发展方面后来居上,很快赶上并超

中国与加拿大西洋参栽培方法的比较资料

中国与加拿大西洋参栽培方法的比较 杜英烈李凤华张福营 1、加拿大西部西洋参栽培概述 加拿大西部西洋参栽培地域,指加拿大的西海岸温哥华、蒙特利尔至魁北克省的种植西洋参场,大约200多个种植场,种植面积约占加拿大西洋参种植总面积的60%。温哥华市为华人居住在加拿大人口最多的城市。 这一区域为加美边境以北200-300公里,大江沿岸,山坡岗地,有丰富的水源。地势较平坦,坡度不大,20°以内,很多场地不超过10°。 这一区域土壤红、黄粘土质,机翻地平整耙细、耙平,掺有特地破碎的碎石块,2-3cm大小。一块参地可达10至数拾公顷。参棚为黑色聚丙稀双透棚(又透光又透雨),离地面2米高,水平扯挂,通长、宽连接,可达100-200米以上。参棚内,人、机械可以直立,直接操作。每10米间隔一趟喷 水管路,每10米一个喷头,大约每一喷水喷头幅射30平方米左右。水中有肥、农药,包括调整土壤的pH值,一次由 喷水中解决、调整。4年生的西洋参植株可达60-70cm高, 保苗率平均85-90%。 参棚的连接,均采用标准件组合。立柱为方钢不锈钢立柱,机械打桩柱,拉线、拉杆(螺旋杆)拉环和聚丙稀黑色网

眼膜大约2×4米,横、竖可以接挂,十分便利,拉力极强,耐晒、耐腐性能5-6年没问题。喷灌的水源是从大江中提到山上蓄水池中,再调配适宜、自然压下进人参地。 7月21日的播种现场会,也是别开生面。一律机械化,7,8个人,7,8台机械,效率确实很高。牵引动力均是24型4轮小拖拉机。播种全部机械播种,从平整的土地上开始:1、拖拉机带动小型做参床设备开沟,2米挂串,①4米床面,两床间距0.6米;②平整参床设备,将床表面整平压实; ③播种机开过,自动开沟点播,6 × 6 cm等距;④麦秸草垛一捆,边粉碎边撒在播种后的参床面上,大约1 cm厚; ⑤洒水机紧随其后,均匀地给参床洒水、保墒;⑥机械夯打立桩柱,人工紧线,挂网等。现场播种50分,播种5趟参床,2米×5米=10米,长度30米,床面1.4米有效操作面,即210平方米。在短短50分内播种、履草屑、洒水、做棚均得以完成,效率确实高。加拿大西洋参起收亦是大型起收参机,铲下参床全部进人机械,筛分西洋参,土壤漏下等。这就是加拿大西部地区九十年代西洋参新式栽培方式。 西洋参的栽培与加工 美国人参,当地称为花旗参,分“野生参”和“种参”。前者为野生,后者为人工栽培。人工栽培的方法如下:

三分钟看懂德国劳动法

三分钟看懂德国劳动法 德国劳动法的重要部分由联邦劳动法院的判决予以规范,而非由法规来调整。该“判例法”不仅涉及关于合同条款有效性的规定,而且调整与工会或职工委员会的关系以及企业转让这一复杂的领域。因此,就符合劳动法要求而言,熟知当前的判例与了解重要的劳动保护法律同等关键。 在德国存在着两个全国性的雇主组织:关注社会政策的德国雇主联合会(Bundesvereinigungder DeutschenArbeitgeberverb?nde,BDA)和处理经济、商业事务的德国产业联合会(Bundesverband der DeutschenIndustrie,BDI)。 德国工会联合会(DeutscherGewerkschaftsbund, DGB)是主要的工会组织,拥有8个成员工会,覆盖所有主要的产业部门。Ver.di是最大的单一工会,拥有230万会员。Ver.di由5个从前独立的工会合并而成,主要代表白领雇员。 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框架由德国《民法典》和众多雇员保护法律共同构成。团体协定在全国或全产业层面上达成,也可以在地区或地方层面达成。除非上述协定被德国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宣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否则他们仅适用于隶属于相关雇主组织的雇主和相关工会的雇员。目前,在总计64300份团体协定中约有460份被宣布具有普遍约束力。总体而言,德国的产业关系是平和并稳定的,在管理层和工会间存在着较高程度的合作。 企业委员会和共同决策 在德国,如果雇员提出要求,则所有超过五名雇员(含五名)的企业中都应设立企业委员会(Betriebsr?te,即雇员代表委员会)。被选出的成员任期四年,并非必为工会会员。 《企业组织法》(Betriebsverfassungsgesetz,BetrVG)所规定的企业委员会的权利包括从信息权到在组织、社会和经济事务方面的共同决策权。在社会事务中,雇主有义务就工作时间的分配、休假计划、雇员申诉以及安全与福利等事务的规则与企业委员会进行磋商。解雇任何雇员都必须事先通知企业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大规模裁员或重大重组,雇主和企业委员会必须就利益均衡(Interessenausgleich)和社会方案(Sozialplan)进行协商,以补偿雇员因重组所遭受的实际和财务上的损失。 1951年,共同决策首先被引入钢、铁和煤矿产业,使得工人能够在某些公司的监事会中拥有自己的代表。最为重要的共同决策法律是:《三分之一参与法》(Drittelb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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