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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过程中的政府利益及其规范

公共政策过程中的政府利益及其规范
公共政策过程中的政府利益及其规范

海南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公共政策过程中的政府利益及其规范学号: 20051014037 姓名:刘磊

年级: 2005级

学院:政治与行政学院

系别:行政管理

专业:行政管理

指导教师:于营

完成日期: 2009年 5 月 1日

摘要

公共政策是政府政治体制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包括政府在内的公共权力组织以社会公众利益为依据,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或行动准则。但是在现实政治环境中,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并非完全遵照社会公共利益,而是多元化的利益主体确定、协调、分配的博弈过程。政府作为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主导者,自身的利益对公共政策有重大影响力。在这个过程中就有可能使公共政策最终目的与社会公共利益目标产生偏差,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就要求对政策运作过程中,政府利益的影响机制予以分析,以此合理调整各层级政府和各行政部门之间的利益,规范公共政策活动过程管理,加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化,规范民主选举,建立民众参与制度,对政府利益施行有效的规范与引导

关键词:公共政策;政府利益;影响:规范途径

ABSTRACT

Keywords:Public policy;Government interest;Influence;Countermeasure

目录

一、政府利益的内涵 (5)

(一)政府利益的概念 (5)

(二)政府利益存在的客观性 (5)

(三)政府利益存在的主要形式 (6)

二、政府里利益对公共政策过程的影响途径 (7)

(一)政府利益对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影响 (7)

(二)政府利益对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影响 (8)

(三))政府利益对公共政策评估过程的影响 (8)

三、政府利益的规范和引导途径 (9)

(一)加强公共政策活动过程管理 (9)

(二)建立合理的利益调控机制 (10)

(三)完善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公民参与体制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单纯从学理角度理想化分析,全体民众通过社会契约将社会公权力授予政府,政府的一切活动的立脚点和归属理所当然的服从公共利益,此外不会有其他任何利益。但是回归于现实的政治土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一,政府也有自身的利益。因此,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过程中,政府利益过各种活动施加影响,促使公共政策倾向于符合自身利益的发展方向。这时就有可能产生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相违背或者一致两种后果。

一、政府利益的内涵

(一)政府利益的概念

按《公共政策词典》的定义,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而不是某个狭隘或专门行业的利益。①公共利益是构成一个政体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它基于这样一种思想,即公共政策应该最终提高大家的福利而不只是几个人的福利。需要解释的是:(1)公共利益是具有社会共享性和非排他性的,任何人对公共利益的享有都不会影响其他人对公共利益的享有。(2)公共利益并非单个私人利益的简单加总。(3)公共利益凌驾于私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之上,目的是为了维护私人利益和群体利益。

因此,我们所讨论的政府利益是相对于公共利益而言的,政府作为政策制定的利益团体之一,具有独立于公共利益之外的特殊利益。政府利益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政府利益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而非社会全体,具有非社会共享性和排他性;二是政府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系统各构成要素利益的集合;三是政府利益有时会损害公共利益。

因此,可以这样为政府利益定义:政府利益主要是指政府为满足自己客观需要而通过某种途径实现对社会稀缺资源的占有,它是政府机构中存在的一些非全社会的、非全国整体的特殊利益,有时会和公共利益相冲突。

(二)政府利益存在的客观性

公共政策政策的定过程是政治系统对社会利益结构中各方利益的协调和分配过程。政府本有其自身的利益,政府各部门也各有其利益。而且中央与地方政府也有很大的区别。由政府制定和广的公共政策,必然存在着非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利益因此,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利益客观存在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与政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作为国家合法代表的政府,其主要目的就是代表经济、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维护他们的利益,并促使阶级矛盾处于可控制状态,维护阶级统治的稳定。据此,阶级性是政府的主要属性。当然,政府为了维护阶级统治,也要照顾被统治阶级部分利益,以缓和阶级矛盾。这样,政府又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此,在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政府并不是真正的“中立人”、“仲裁者”,不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真正代表,而是代表了自身的统治利益,政府利益是客观存在的。

①(美)E·R·克鲁斯克.公共政策词典.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年.36页

从博弈论角度来看,政策制定过程其实也是一种利益的交易过程,是各方围绕利益问题的博弈。当政府从国家或政府某一部门的利益出发要做某一事情的时候,必然会触及人民群众的利益,于是,人民群众便会针对这个利益问题对政府提出要求,从而引起双方的利益博弈。如果政府能够很好地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那么就会形成正和博弈。相反,如果政府不顾人民群众的意见,而强行彻自己的政策时,就会形成零和博弈的局面。因此,政府有着和公共利益并不一致的利益。

新制度学派的国家理论和公共选择学派也分别将政府和政府内部工作人员看成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若不对之加以限制和约束便会导致政府的变异,从而使公共政策偏离公共利益的轨道。可见,政府利益的存在使政府缺乏足够的动机将整个社会利益作为自己的主要目标,从而可能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产生不良的错位现象。因此,政府的作用必须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且公共政策的制定也要放在法律的框架内。

(三)政府利益存在的主要形式

政府利益是相对于公共利益而言,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从内容来看,政府利益主要可以分为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主要是指政府对满足自己政治需要的稀缺政治资源的占有,主要表现为政府公信力、公众的支持率等。经济利益主要是指政府对满足自己经济需要的稀缺经济资源的占有,主要表现为经济增长率、就业率等②。从层次上来看,可以分为中央政府利益及地方、部门政府利益和政府官员个人利益等三个层次。具体表现为:

1.中央政府的利益

国家利益是一个国家的最高利益,在我国,它是全体劳动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它具有最大的普遍性和最广泛的代表性,它还是对国家各种具体利益的综合,从逻辑上说,它有压倒国内其他所有个人或集体利益的优越性,当个人或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相抵触,都应该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中央政府作为全体国民利益的代表,与国家利益有着高度的一致性,中央政府的政策制定和推行往往从国家利益出发,着眼于全局和长远利益。但是,这并不说明中央政府与国家利益是完全等同的,中央政府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也存在着自身的利益。

2.地方、部门政府的小集体利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权改革”、“权力下放”使地方、部门政府拥有了较大的决策权、财权和人事权,从而为地方政府作为地区利益的代表谋求地方利益最大化创造了条件。但是地方政府利益最大化并不等于当地居民利益的最大化,因为地方政府并不一定完全代表本地居民的利益,它还要代表它自己的利益。由此导致了人浮于事,在政策的制定、执行、宣传等各个环节中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增大,从而使政策的制定执行效率下降。

3.政府官员利益

作为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具体操作者,政府官员在公共权力的行使中,始终存在角色的冲突和利益的矛盾。他们在为公众谋取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具有自身的利益取向和利益价值。如个人价值的实现、上级的嘉奖、职位的升迁、收入的增长、对舒适生活的追求等各个方面。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政府中的个人也是经济人,都天生地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因为,“同样的人怎么可能仅仅因为从经济市场转入政治市场之后就由仔细求利的自利者转变为‘大公无私’

②胡象明.利益相关性原理对分析政府经济政策行为的方法论意义[J].中国行政管理,1999年第12期。23页。

的利他者呢?这是绝不可能的事!”③一方面,这些个人利益可以成为对之进行有效激励的因素,从而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全局利益协调一致,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对个人利益的过分追求而损害社会利益的实现。例如,政府官员的考核和升迁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官员为了片面追求“政绩”,而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与社会利益相背离。

二、政府利益对公共政策过程的影响途径

公共政策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公共政策的整个过程就是多重利益——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相冲突和协调的过程。政府利益的存在使政府缺乏足够的动机和利益激励机制将整个社会的利益作为出发点,把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从而对公共政策的有效性、科学性和民主性产生不良的影响。在公共政策活动过程的不同阶段,包括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等,政府利益贯穿始终,表现出的形态也各不相同,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一)政府利益对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影响

公共政策的制定是公共政策过程的第一步,在整个过程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而公共政策的制定本身又是由发现确认问题、拟定政策方案、分析比较、选择政策方案等一系列环节构成的行为系统,在整个过程中,政府利益都可能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发挥影响作用。

1.政府利益对公共政策问题确立的影响

公共政策问题是指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由作为社会公共权威的政府加以认定并纳入政策议程的社会公共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是政策制定者和政策对象之间、不同政策对象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协调。由于政府手中控制着最重要的资源,政府机构利益的存在使政府在确定公共政策目标时,过分考虑本集团利益,在此目标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公共政策,可能会不利于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在政策问题的确立过程中,缺乏监督的政策问题表达、确认机制,使本已位居强势的政府部门在公共政策问题的形成过程中拥有更强大的话语权,政府主导的政策问题形成模式就会使政府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利用其优势地位,将符合自身利益的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形成政策方案,通过“合法化”的途径实现自身利益。

2.政府利益对公共政策形成的影响

公共政策的形成是指从政策目标确立到公共政策方案确定的过程。在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各方利益到试图将自己的利益输入政策系统中,而同时,政府也有自身特殊的利益,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平衡,在对各方利益进行权威性协调的过程中,政府利益对公共政策形成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主体的倾向性行为

公共政策制定部门在考虑公共政策问题时,除了考虑公共利益和政治利益之外,还会考虑自己部门的利益。在符合公共利益和政治利益的前提下,如果公共政策的制定对本部门有利或者没有利益冲突,制定者就会优先制定该政策;如果政策的制定对部门利益有损害,它会以各种理由拖延制定,直到不得不制定的时候。对于这些部门的权力者来说,由于他们可以利用个人权力影响政策的制定,

③王绍光.分权的底限[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1997年.19、112页

以个人决策代替集体决策,所以他们就成为影响政策制定的关键。

(2)政府短期行为

政治家或官员由于受选举周期或任期的影响,会做出一些与社会公众长远利益相违背的短期行为,为了显示政绩,谋求晋升,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常常表现出急功近利的倾向,他们会迎合选民的短见,制定一些长期弊大于利的政策。此外,政府政策的短期化还表现为政策制定者对公众短见的迁就。人们对于政府合法性的认同和支持很大程度上是依据执政的政府能为他们带来多少实实在在的利益。政府为了谋求政治支持也不得不迁就于社会大众的不正确的价值偏好与错误的观念,造成了政府部门在出台公共政策的时候,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还换取眼前的利益。

(3)政府对不同目标群体的利益分配不均

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进行利益分配时要做成本—收益分析,对不同的群体会有不同的利益倾向。政府会向倾向于那些能够更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为政府提供最大化支持的群体。反之,政府会向提供支持相对少的群体分配较少的权力资源。由此损害公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造成社会的不和谐。

(二)政府利益对公共政策执行的影响

公共政策的执行是将具有观价值倾向的政策方案变为现实可见的政策效果,是政策过程中重要的环节。由于政策执行主体既是利益分配的实施者,又是利益分配的受影响者,难以作到政策执行中绝对的“价值中立”

1.政策执行中的政府权力滥用。

首先,在政策执行中,由于政策利益的存在,使公共政策被政府这一政策执行主体操纵,为其自身的狭隘利益服务。一方面,使好的政策由于执行不利,不能发挥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分配和调节,使预期的政策目标无法实现,甚至导致政策失败;另一方面,使政策制定主体尤其是中央政府的合法权威遭到藐视,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稳定。

其次,政策执行中存在腐败现象。政府官员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在政策执行中打着政府利益或国家利益的旗号,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腐败,必然会扭曲政府政策执行过程,破坏政策执行结果。

2.政府利益使公共政策执行被扭曲、变异

政府利益对公共政策执行更为严重的影响是,对公共政策任意歪曲、肢解,致使公共政策在层层执行中逐层被扭曲、变异。在现实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需求,借口所谓的“具体情况”、“特殊情况”,对上级政府或部门制定的政策进行任意的取舍,当上级政策在整体上不损害包括个人利益在内的本地区的局部利益时,下级地方政府或部门可能通过“层层截留”、“曲解政策”、“补充文件”、“改头换面”等手段,做出符合其自身利益的理解,篡改中央和上级政府的政策安排,使篡改后的政策更能适合自己,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当执行上级政策明显会影响本区域的局部利益、官员个人的自身利益时,这些执行者就会千方百计地制定一些与上级政策表面一致而实质相悖的“对策”,出现上下政策的貌合神离,进而造成政策变异的情形。

(三)政府利益对公共政策评估的影响

政策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标准,运用特定的方法,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其实施后的效果、效益与效率所进行的综合评价。公共政策评估是公共政策生

命周期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对公共政策的完善和继续实施具有重要的反馈作用。政策评估阶段的利益博弈仍然没有消失,这也会使政策评估受到各种利益干扰。

1.政府利益对政策评估机构组成的影响

有效的政策评估机构应由政府工作人员、专业评估人员、人民群众和各利益团体组成,而政府利益的存在往往使评估机构被政府部门所掌控,政府可能根据与自身的关系来确定评估机构的组成和人选,从而使政策评估的结果失去客观公正性。在评估展开的过程中,政府会根据这项政策是否符合自身利益,对评估持支持合作或者消极甚至认为阻碍的态度。

2.政府利益对政策评估标准的影响

政府以自身利益为标准,而不是依据科学的评估标准对公共政策进行评估,就无法得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政府的政策举措失误于过错就会被掩盖,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承担相应的责任,更有甚者还会借此博取功名,丧失了公共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公共利益。从而大大降低政府在民众中的威望,削弱了政策的效能,使一些较好的公共政策也因为得不到公众的认可而失去效力。

3.政府利益对公共政策评估结果发布的影响

政策效果评估结果的发布有利于让公众了解政策的实施情况,客观真实的发布政策效果评估结果是政策改进和新政策制定的前提条件。由于政府拥有巨大的行政权力,可以掌控大众传播媒介,受部门利益的驱使,政府部门可以选择有利于自身的媒介和评估结果,致使评估结果的公布缺乏透明度和真实性。在现实中,明明政策的质量和执行效果不好,但为了地方利益和自身的政绩,将效果说得天花乱坠,以博取仕途顺利的有之;政策已使部门受益,但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将效果大打折扣的有之;而大多数情况则是报喜不报忧。对于政策制定部门来讲,政策是具有连续性的,下一个相关政策的出台与政策实施部门所报告的这一政策实施的效果有关;如果按照已经扭曲的政策效果来制定下一个政策的话,新政策的结果很可能会是公众继续遭受更大的损失。

三、政府利益的规范和引导途径

由于多层政府利益的存在导致了在政策过程过程中的各层次的博弈行为的产生,就博弈本身的效果而言,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也就是说,容易在政策过程中“异化”,不仅不能使政策发挥对社会利益的分配和调节作用,反而会在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过程中被政府主体操纵,为其自身的狭隘利益服务。这种政策过程过程中的“异化”轻则容易产生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现象,重则使政策制定主体主要是中央政府的合法权威遭到藐视,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稳定,从而给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对政策过程的“异化”现象有针对性地采取一定的解决措施,保证公共政策得到良性运行。

(一)加强公共政策过程管理

公共政策运行过程中的制度缺陷是政府失常利益的扩张更为重要的原因。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促进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1.建立开放式的公共政策制定体制

在公共政策在制定过程中注意吸收采纳各方面利益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实现

国家、中央、地方、部门和个人利益四方面利益的整合,克服狭隘的地方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和行为。使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国家利益三者得到合理的配置,从而避免因利益冲突而导致的政策执行失效。建立开放式的公共政策制定体制就要求公共政策制定主体在政策问题界定、信息收集和意见征集等方面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鼓励各方面的利益主体从各个方面提出不同的意见要求,采取集体决策与民主协商的机制,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追求,制定出对各利益主体造成最小影响的公共政策方案

2.实行市场化的政策执行体制。

当前西方公共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将市场竞争机制、企业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等引入政府组织内部,促使政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是政府实施公共治理活动的一个主要手段,因而,仿效市场化机制同样可以推广到包括政策执行在内的公共政策过程中。推进政策执行体制的市场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其一,是指将市场机制引入到政策执行过程中,以结果而非投入为导向评估政策执行的绩效,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执行主体政治、经济、精神等多种形式的激励,鼓励各级、各地执行主体围绕政策效果展开公平竞争。其二,是有选择性地将部分政策交给非政府部门执行,地方政府转而将更多的注意力和资源集中到政策执行的监督、公共利益的保障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上,从而既提高了政策执行效能,又有效减少了地方政府的自身组织和个人利益对政策执行的影响。3.建立独立的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组织。

为了防止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的出现“异化”,保证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的公信度,应建立独立的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组织,确定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的法律地位,科学划分政策制定主体与政策评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总的来说,公共政策评估组织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官方的政策评估组织,即党政系统内部建立专职的评估组织。结合我国目前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设有政策咨询机构的现状,可在其原有基础上拓展政策评估功能,使独立的评估小组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既避免影响评估的客观性,又利于信息交流共享。另一类是非官方的即政策评估的社会中介组织。与官方政策评估组织相比,非政府政策评估组织聚集了大批专门从事政策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人士,有利于提高政策评估的科学性。更能够接近社会基层中直接受政策影响的目标群,更容易听到群众的真实呼声,更能深刻体会到政策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从而既有助于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也能保证政策评估的客观真实性。

(二)建立合理的利益调控机制

要增强政府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内动力和外驱力,规范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行为,就需要对现行的益调控机制进行变革,将政府利益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其损害公共利益。

1.加强利益激励功能,确保政府基本利益的满足

加强利益激励功能,确保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正当合法利益的实现。一方面,提高政府公职人员的工薪水平和物质待遇。虽然高工资不足以抑制政府利益的扩张,但要使政府工作人员保持廉洁,具有一定保障能力的工资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使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权力意识,能充分认识到自己对公众所负有的责任与义务,自己对维护公共利益所负的使命,自觉地做出符合整体利益的自我判断,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和政府利益的一致。

2.强化利益惩戒机制,坚决抑制政府失常利益

从利益牵动上加大对滥用权力的惩戒力度是进入新世纪规范政府利益的一个十分有价值的取向。要加强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利益惩戒,坚决抑制政府失常利益,一是要加强对公共政策的监控、监督。二是加大对政府失常利益的惩戒力度。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包括加倍罚款、没收财产等。

(三)完善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公民参与体制

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公共政策的活动过程中,民众通过参加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管理,并通过参与基层组织的活动,可以为政治管理注入不断的活力,有利于政府政策的顺利贯彻。公民参与促进公众主体地位的确立,有助于激发公众参与政策过程的主动性和认同感,公民可以广泛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过程。

1.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建设

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可以设置听证程序,给公民与政府有了更多的直接交往、更好表达地表达利益要求的机会,另外,包括市政审议会、市政监督员、行政首长定期接待市民来访等,都是值得借鉴的制度设计。为公民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有序的、畅通的渠道,从而保证政府在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全过程都能充分体现民意。

2.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府透明度

虽然,近年来,在中央的大力倡导下,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我国政府行为透明度还不够,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这就制约了公众的参与行为,为政府寻求失常利益提供了方便。因此,要提高公众的公共政策参与,保证公众知情权的落实,就必须对政府部门公开政务的要求上升到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责任的高度。

总之,通过公共政策过程管理、公共政策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及其利益调控机制的健全,就能够比较有效地抑制政府失常利益的扩张,有效地调整不合理、失衡的政府利益结构,增强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维护和增进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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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我的大学生涯

公共项目决策

2003年第1期新疆财经学院学报N o.1.2003 (总第6期)Journal of X injiang Finance&Economy Institute G enerl N o.6 政府公共投资决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叶素文1 邓发云2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1) 摘 要: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公共投资效率是政府再造的重要内容。本文基于政府公共投资的特点,对我国政府公共投资决策进行了新的审视,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公共投资的科学性、技术性、社会性、生态性、经济性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再造;公共投资;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F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840(2003)01-0037-05 一、引言 加入WT O以后,我国的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尤其是作为“入世”主体的我国政府一举成为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承担者和执行者,各级政府正在按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迎接挑战。刚刚召开的“十六大”是进入21世纪和加入WT O以后我国的一次重要会议,党的“十六大”描绘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提出了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需要政府提高效率、构建创新的运行机制。作为非盈利组织的政府如何加快其职能转变,成为“服务型政府”、 “市场化政府”和“电子政府”,为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小康目标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政府公共投资要实现进一步倾向基础设施、支柱产业、高科技产业的“三个转变”,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我们从新的角度来审视和思考政府公共投资决策及其行为,为我们研究政府再造和政府公共决策提供新的途径。 二、政府公共投资决策存在的问题 投资是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因素。W.W.R ostow教授1960年在经济发展五个阶段论述中认为:一个国家想要使其经济能够起飞,投资是重要的关键所在。通过增加投资可以扩充国家经济资本的形成,进而加速国家经济的发展。一般而言,政府公共建设的投资,主要指由政府部门提供国家经济发展所需的公共设施,包括基本公共建设(如铁路、公路、水库、机场、港埠等工程)、公用工程(如污水下水道、焚化炉、垃圾掩埋场、天然气煤气、电力、电信等设施)以及其他设施(如环境卫生、教育设施、休闲娱乐、城市绿化带等)等。依托公共设施的投资,可提高人民生活的品质以及拉动经济发展。随着人均收入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市民对公共设施数量和质量的需求也愈来愈大。国民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公共投资的拉动,公共投资对经济的贡献主要表现在稳定经济并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大规模的公共投资不仅可以帮助解决一些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而且可以产生经济的乘数效应,也可以通过关联效应刺激外资和民间资本大量投资购买国内设备、投资产业和 收稿日期:2002-11-29 作者简介:11叶素文,男,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生。 21邓发云,男,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生。 73

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

论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 摘要:作者从分析公共政策的本质出发,提出必须坚持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同时对何谓公共利益进行了简单阐述,并分析了政府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最后认为要有效地保证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必须建立有效政府,正确处理各种利益间的关系,强化组织建设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等。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共利益 一、公共政策的本质及其公共利益取向 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从其政治系统分析理论出发,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有权威的分配”。换言之,“一项政策的实质在于通过那项政策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些东西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这一定义突出了3个思想:1.制定公共政策是为了价值分配;2.分配的范围是全社会;3.分配的影响力具有权威性。很显然,这种理解是从政治学原理的角度出发,强调的是公共政策的分配功能。 这里关于“价值”的理解是最宽泛的,它包括了一切有用的资源。但由于“价值”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比较含糊的,因此“为免于对‘价值’一词有宽泛的理解,同时又能突出公共政策的本质,不如把‘价值’改为‘利益’”。即公共政策的本质就是社会利益的集中反映。 对于公共政策的利益取向问题,一般有三种观点:第一是公共利益取向,即认为公共政策应代表公共利益;第二是团体利益取向,即认为公共政策是各个利益集团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第三则是个人利益取向。 那么公共政策究竟应该致力于哪种利益呢?安德森认为,“政府的任务就在于增进和服务公共利益”。凯尔曼也指出:“政府的功能之一,就是用公共精神教育人,更多地发挥人的主动性,使公共精神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占优势。”有人认为公共政策过程,就是政府针对从利益觉醒到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从利益差距的扩大到新的利益矛盾的产生,不断来调整现实利益关系,实现公平分配以及努力增进公共利益的过程。还有人认为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基本制度规范,公共政策的存在象其他一切构成相互依存社会关系的公共规范一样,其对社会的凝聚和对社会行为的调节,有赖于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和实现。如果说政策是联结

第四章公共决策体制

第四章公共决策体制 主要内容 公共决策体制概述 公共决策体制类型 现代行政决策方式 我国公共决策体制 第一节公共决策体制概述 一、公共决策体制的构成 公共决策体制是决策权力的分配、决策的程序、规则和方式的总和。其构成要素:决策权力、决策程序、决策规则和方式。 科学合理的决策体制为公共决策职能的实现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和制度保证。 二、公共决策体制的结构 根据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的不同: 纵向结构:各级决策组织之间构成的领导与被领导的主从关系。层级越高,权限越大,法律效率越大。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呈反比关系。发展趋势是纵向分权。 横向结构:同级政策组织之间,构成平等合作与协作关系。主要有指挥、参谋、执行、监督等部门。发展趋势是横向决策、执行相对分离。 三、公共决策权力 1、决策权力及其种类

决策权力是指决策主体在决策过程中对他人的控制力、制约力和影响力,是公共决策体制中的基本要素之一。 决策权力使用的手段:说服、威胁、交换、使用权威。 决策权力的运行和作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决策权力角逐的中心问题是利益(物质、意识形态),利益是权力的原动力。 2、利益影响着公共权力的各个层次,在决策权力中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公共决策权力的产生和维护以利益关系为基础; 其次,公共决策权力的运行实质上就是各种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 最后,公共决策体制因利益关系的改变而变化。 3、决策权力可以分为正式的决策权力和非正式的决策权力。 4、中西方公共决策权力的分配及运作 公共决策权力的分配制度是公共决策体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最高决策权力的归属,最高决策权意味着权威和服从,构成了决策体制的基本框架。 1)西方公共决策权力的分配及运作 其分配和运作因体制差异而形式各异,议会、政府、总统等在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实质权力。 西方公共决策权力的分配突出体现在拥有非正式的或非权威的决策权力的政党上,其宪法没有赋予政党甚至执政党具有强制力的政策决定的合法权力,在公共决策过程中,政党更多的是作为各种特定利益的经纪人而非倡导者存在。 2)我国公共决策权力的分配和运作 执政党处在国家权力体系的最高层次,掌握最高领导权、决策权。

公共政策分析简答题

简答题(50题) 1、简述公共政策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含义:公共政策是政府社会等社会公共权威为实现社会目标、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公共行动计划、方案和准则,具体表现为一系列的法令、策略、条例和措施等。 基本特征: 1、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愿望、政治倾向和利益追求 2、目标性:为实现经济社会目标 3、强制性:具有约束性和强制力 4、相对稳定性:一定的稳定性,相应的政策调整 2、简述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 1、分配社会资源。将社会公共资源合理有效地在它所服务的公众中加以分配,协调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关系。 2、规范社会行为。规范各种行为,将各种社会行为纳入到统一的、明确的目标。 3、解决社会问题。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其目的在于解决社会问题。 4、促进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促进社会发展。 3、简述公共政策学的创立者拉斯韦尔所揭示的这门学科的特点。 (1)政策科学是关于民主的学问 (2)政策科学的目标是追求政策的"合理性" (3)政策科学是一门对时间和空间都非常敏感的学问 (4)政策科学具有跨学科的特性 (5)政策科学是一门需要学者和政府官员共同研究的学问 (6)政策科学必须具有"发展概念",必须建立动态模型 4、简述公共政策直接主体的政策角色。 公共政策直接主体,是指直接参与政策制定、执行、评估和监控的个人、团体和组织,包括以下几种: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 立法机关为国会、议会代表会议一类的国家权力机构,如我国则主要是指全国以及地方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的主要任务是立法;行政机关为掌握国家行政权力、运用公共政策对国家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机构,是立法机构所确立的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如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执行政策,参与政策的制定;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国家,狭义仅指法院,广义还包括检察机关,参与政策制定;政党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旨在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以实现其政纲的政治组织,负责提出政策议程,制定政策。

国际私法预习思考题

国际私法教材及预习思考题 教材:任选一本 21世纪韩德培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国际私法》 李双元,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2011年版 张潇剑主编,《国际私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参考阅读书目: 李双元,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2011年版 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赵秀文,《国际私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邓正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 预习思考题: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是国际民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还是国际民商事关 系?如何理解国际性? 2.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的概念与产生条件 3.国际私法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是什么?它有什么特点和不足?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直接适用的法的调整是否属于直接调整方法? 5.国际私法有哪些规范? 6.国际私法的概念是什么?你赞成那种意义的国际私法定义?理由是什么? 7.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是什么? 8.司法判例和学说法理是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 9.国际私法萌芽时期:3个阶段的特点与区别(时间、背景、特点)这一时期国际私法规 则是否已经产生? 10.国际私法历史上的各派理论主要是围绕什么共同问题进行探讨的? 11.对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观点的理解、分析、评价 12.法国杜摩兰和达让特莱的法则区别说与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联系与区别 13.荷兰胡伯的三原则及其与巴托鲁斯的区别,与达让特莱的联系与区别 14.美国斯托雷的“属地学说”及其与胡伯和巴托鲁斯学说的比较 15.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与斯托雷学说的比较 16.意大利孟西尼的“国籍法说”及其与巴托鲁斯的“属人法”和萌芽时期的“种族法”的 区别 17.英国戴赛的“既得权说”及其与斯托雷和胡伯学说的比较 18.美国库克的“本地法说”及其与胡伯、斯托雷、戴赛学说的比较 19.对美国卡弗斯的“公正论”观点的理解、分析、评价及其与萨维尼的理论有何区别?(阅 读英国法院审理的奥格登诉奥格登案) 20.比较分析美国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与卡弗斯理论,你对该理论的分析评价(阅读 美国法院审理的巴布科克诉杰克逊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的车祸案) 21.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及其与萨维尼和柯里理论的比较(阅读案例十三奥汀诉奥汀案) 22.冲突规范的结构及其与一般法律规范结构的区别是什么? 23.连结点是什么?它有哪几种分类? 24.冲突规范的类型及其区别

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 [摘要]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现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的主张之一。本文从介绍该学说的基本内容入手,讨论什么是政府利益以及政府利益分析说的来源和主要内容。进一步从案例图克诉洛佩兹案中分析政府利益分析说的适用问题。我国国际私法应该借鉴该学说的精华,同时尽量避免其不足,优化我国的冲突规则。 [关键词]政府利益分析;国际私法;冲突规则 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界对传统的冲突法理论和制度进行了猛烈地抨击,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被称之为美国的冲突法革命。这些新理论具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特征,即以政策作为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其中提出政府利益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教授布雷纳德·柯里。他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了政府利益说。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而主张政府的利益是适用法律的唯一标准。他反对传统的冲突法制度,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作是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哪个国家对此案件有利益,然后就适用对此享有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20世纪50、60年代,芝加哥大学和杜克大学法学教授柯里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系统的阐述了其政府利益分析说。(一)首先阐述政府的利益。柯里认为,一州如果与案件有足够的联系,致使适用其本州的法律有助于增进该法律的目的或者政策时,该州即具有在涉外案件中适用其法律上的利益。因此,在认定一州是否具有适用其法律的利益时,应当考虑案件的涉外因素、有关法律以及法律下隐藏的政策,一般情况下,法院地的利益应当优先于其他州的法律。(二)其次论述虚假冲突和真实的冲突。在一个案件中,“虚假冲突”是指没有政府利益的冲突,而且这一事实可以被用来明确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然而依照柯里的观点,虚假冲突案件往往也会导致法院地法的适用,因为法院大多会认为本地具有利益,从而忽略外州的利益。柯里还认为,与案件有关的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在适用其法律方面均有利益时,即为真实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方法就是适用法院地法。[1]因为在真实冲突的情形下,法院没有理由适用别的州的法律,援用本州法律可以推动本州政策的实现。 [2]在真正的冲突状态下,即两个州的法律都可以适用于案件,而且各州都具有适用本州法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柯里认为法院不应该衡量各州的利益,而是直接适用本州法。在虚假的冲突下,仅有一州具有政府利益,即仅有一州的政策因适用本州法而有所增进,应该适用利益州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否则有可能损害本州利益又无益于其他州的利益。在这两种冲突的条件下,均应该适用本州的法律,这样可以使政府利益最大化,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利益。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将其法律选择方法归纳如下:1.法院被要求适用不同于法院地法的外州法时,法院就应该审查这一法律所体现的政策,以及有关州

公共决策与市场决策的区别

公共决策与市场决策的区别 公共选择是一种非市场行为,它与以市场选择为基础的个人和企业决策是有区别的,表现于: 1.消费偏好的表达方式不同 虽然公共选择与市场选择都可以归结为以个人的消费偏好为基础的选择,但两者在表达方式上有很大差别。首先,市场选择通过个人的购买力和购买商品来表达偏好,是一种“货币投票”;而公共选择通过选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是一种“政治投票”。其次,投票的权数不同。市场选择的货币投票是以个人消费能力即拥有的货币量为基础,钱多的人权数就大,没有钱的人也就没有参与选择的资格; 而公共选择是以个人权利为基础,无论居民财产状况如何,政治地位都是平等的,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制”。因此,有人把市场经济下的个人消费表达方式称为“以足投票”,把公共选择称为“以手投票”。 2.参与的程度不同 市场购买行为是个人取得消费利益的必要条件,他如果不购买商品,就无法进行消费。而公共消费则不同,无论个人参与投票与否,都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也不会因为你参与投票而比别人享受到更多的利益。 3.消费偏好的体系不同 市场产品的选择是每个人按照自己的偏好来进行的,个人的每项决策都能真实地显示自己的偏好,因此,选择结果具有明确性,选择过程具有一贯性。而公共选择中政府的每项决策会涉及众多的不同偏好,而且会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许多即使参与选择的人也不一定能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如政府的一笔财政资金,有人希望用来建设医院,有人则希望建设学校,还有人希望建设道路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总是希望把各种意见综合起来,使各方面都满意。为了做到这一点,政府往往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照顾这部分人的利益,而在另外一个问题上照顾那部分人的利益。这就使其在处理问题上缺乏目标的明确性和一贯性。也就是说,市场选择是结果明确的选择,而公共选择往往是一种结果不十分明确的“混合选择”。 4.表达偏好的性质不同 市场选择是个人自愿的选择,而公共选择是一种带有一定强制性的选择。公共选择的结果是在照顾到一部分人利益的同时,,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一旦公共选择的结果已经确定,不管是个人赞成还是反对,都必须接受,因而是有一定强制性的选择。

公共政策分析-期末考试知识点及答案

第一章、公共政策分析的基本理论与框架 1. 公共政策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公共政策是指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民众,为实现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社会公共事务共同管理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公共政策更突出“公共”二字。这即意味着对公共性的强调,也意味着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重新审视公共政策的本质及其诸多特征和功能的必要。 公共政策的基本特征有: 1)阶级性。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构为解决某一社会问题而制定的行为规范,是政府政治 行为的产物,政府的政策要体现阶级的意志。 2)整体性。公共政策要解决的问题是复杂的,许多问题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孤立的解 决某一问题,往往是不成功,因此需要整体地分析、解决问题。 3)超前性。尽管公共政策是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的,但政策是对未来发展的一种安排与指南, 必须具有预见性。 4)层次性。政策作为政府行为的产出项,根据不同层次的政策主体,会具有不同的规格。 5)多样性。公共政策的多样性,显然源于政策的“公共”特征,也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展而 显示出多样的特征。 6)合法性。政府行为的政策具有一定法律性质。其既要依靠社会舆论来维持,更要通过国 家的强制力量来监督执行。 2. 政策分析 公共政策分析是对政府为解决各类公共政策问题所采取的对政策的本质、产生原因及实施效果的研究。政策分析的内容包括:(1)构建问题,即首先要明确政策问题是什么?以及如何解决?政策问题不可能在一开始全部明确,只有在不断的分析活动中才会逐步清楚;(2)描述与现行政策问题相关的已有政策,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制定过程与实际结果;(3)预测为解决问题所提供的相关政策能够产生何种结果;(4)提供将要实施的政策会产生哪些有价值的信息。 3. 公共政策的本质 公共政策的本质是社会利益的集中反映,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通过对社会各种利益进行选择与整合,在追求有效增进公平分配社会利益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公共政策的本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 (1)“利益”是公共政策的核心要素 从现有工作的研究基础出发,我们选择的角度是“利益”,因为其是公共政策的核心要素,。

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其方法分析

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其方法分析 现今,环境公共利益已经成为民众非常关心的一类公共利益。在我国近二十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了粗放型扩大生产,提高GDP数量,出现了一些以优美环境换取金钱的不当的政府行为,一方面政府利益与企业的商业利益相结合,企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地方保护主义已经严重阻碍了环境公共利益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民众往往被排除在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主体之外,民众的诉求往往无法得到回应。所以准确界定环境公共利益显得尤为必要。 一、环境公共利益的解释 (一)公共利益解释的困境 环境公共利益可以说是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对环境公共利益的解释可以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先入手。公共利益是一个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现实生活中出现频率都非常高的概念,而且其思想内容出现的时间也极其久远,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无数学者都曾经试图去对它的含义做出准确的解释,界定其范围。对于公共利益最一般的解释就是社会全体的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的解释可谓是见仁见智,极不统一,甚至有学者感叹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行政许可法》第12条对公共利益进行过简单列举,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

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人们对于公共利益的研究如此热衷,首先是因为其关系到很多人的利益得失,因为公共利益的实现往往意味着一部分人利益的丧失。有学者就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否定性的主张,是抑制某些个人权利正当性的理由。更为重要的是,公共利益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很大价值。公共利益在实现时不管所牺牲的是私人或者集体的利益,甚至

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执行问题研究

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执行问题研究 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是指地方政府依据国家的宏观政策,针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公共政策的总和。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各级组织机构,运用各种政策资源,采取解释宣传、实验、实施、协调与控制等活动,将公共政策观念付诸实施,从而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地方政府公共政策的执行是国家公共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公共政策问题的解决,不仅有赖于完善的政策方案设计,更有赖于有效的政策执行,只有公共政策得到有效的执行,政策目标才能实现,对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执行的作用 (一)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根本途径 公共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解决问题,而政策执行则是直接地、实际地、具体地解决政策问题的基本途径。正确的政策方案要变为现实,有赖于有效的政策执行,如果没有政策执行,再好的政策方案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政策目标得不到实现,政策也就失去了其存的意义。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的首要的和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实现公共政策目标。 (二)促进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公共政策解决的是社会公众的问题,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是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也是将解决公众问题的对策行动化的过程。这种行为在社会公众眼中,就是地方政府为其辖区解决问题,造福一方,使地方政府执行公共政策的过程得到了更多公众的认同。因此,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促进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三)保障地方社会秩序稳定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的内容不仅包括社会治安方面的内容,还包括一般的社会和地区发展的事务。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关系到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本地区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是保障地方社会秩序稳定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手段。 (四)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的目的是解决其辖区内一般社会组织、团体、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根本目的就是服务公众。有效的政策执行不仅是地方政府解决公共问题为民谋福利的过程,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同时也是使得政府与公众间的关系更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

论国际私法的正义价值

国际私法是以超出一个国家范围的应受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学科。14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提出“法则区别说”标志国际私法的产生,发展到现在已经有近800年的历史。国际私法起源于法律学说。几百年来各家学说争鸣的背后却一直暗含着一条线索,那就是法学家们对法律价值的孜孜探求。法律价值、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等,虽然无声无形,但已经从法理学领域悄无声息地渗透到各个部分法律的研究之中,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不能割裂其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因此,我们不能忽视价值对国际私法的导向作用。对于国际私法的价值概括众说纷纭,主要包括正义、秩序、安全、效益、利益协调等等,但主流观点认为,正义价值是国际私法的首要价值。[2]正义价值不仅是国际私法的价值,也是所有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因为同秩序等其他价值比较,它超然于制度、规则等社会生活的形式层面而达到理想和精神追求的实质层面。 正义价值作为国际私法的首要价值已几成定论,但存在一个问题,这个价值标准本身没有标准———人们对正义观的理解受到社会背景、时代环境、知识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有所差异。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 ),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相貌。当我们仔细察看这张脸并试图揭开隐藏其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2]P56 人们在论及正义的实质时往往以公平(平等)和自由作为基点,尽管二者在某 些情况下也存在着冲突。笔者认为,正义概念是具有多元性的,无法用简单的文字来加以概括,就如同无法对“人”这个概念做出定义一样。但这并不能说明正义是不可知的甚至是无用的。我们试图对正义做出狭隘解释时不能不注意到正义价值的无处不在和博大精深。但为了研究的需要,且引用博登海默对于正义的理解: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程度———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2]P261 国际私法作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物质经济基础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同样也是推动上层建筑发展的主要力量。但法律与宗教、艺术等上层建筑不同,除了经济基础的推动之外,它的体系内部有着推动其发展的合理自在的论国际私法的正义价值 段平刚 (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重庆永川402160) 【摘要】正义是法学历史中永恒的理想,正义价值是国际私法的首要价值,正义价值对于国际私法发展具有导 向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正义价值;导向作用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004(2009)06-0135-03 收稿日期:2009-05-19 作者简介:段平刚(1968-),男,重庆荣昌人,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Vol.28No.6 2009年12月第28卷第6期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Dec.2009135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 摘要: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政府治理模式,政府利益的内容亦不相同。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不是两个等价的概念,但两者有着密切的关联。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言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为社会共同体谋利益是其职责;而政府作为共“经济人”,它同时又存在着自身的利益。这两者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政府又该如何平衡利益层面的冲突? 关键词:政府利益;公共利益;治理模式 一、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内涵界定 1.1政府利益的内涵 关于政府利益的内涵,学者赵锡斌、费显政认为“所谓政府利益,主要是指政府机构中存在的一些非全社会的或非全国整体的利益。”学者王洛忠认为“政府利益,主要是指政府机关作为一类独立的社会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完成公共管理的任务和实现公共政策的目标,所需要的各类资源和条件的总称。”根据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政府利益就是政府对满足自身客观需要的社会稀缺资源的占有,是政府机构中存在的非全社会的、非全国整体性的、具有排他性的特殊利益,这样利益通过行使公共权力而获取,既包含政府正当利益,也包含其额外追求的非法利益。 1.2公共利益的内涵 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E.R.布鲁克斯和 B.M.杰克逊在《公共政策词典》中指出,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而不是某个专门行业的利益,即表示构成一个政体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另一些学者将公共利益等同于公众利益,认为公共利益等同于公民个人或团体向公共权力机关提出并被认可的利益要求。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在特定社会条件下,能够满足人类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等公共需要的各种资源和条件的总称,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全社会的整体共同利益。 第二章政府性能决定政府利益 一般认为,政府治理模式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即前近代社会的“统治型”治理模式、工业化时代的“管理型”治理模式和后工业化时代的“服务型”治理模式。不同的治理模式,决定了政府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也决定政府利益内容的差异,对于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公共利益亦有决定性的影响。 2.1“统治型”治理模式 “统治型”治理模式在目标取向上体现更多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或者说是国家利益,并且在管理方式上与统治方式极其相近,它往往通过意识形态的宣传教化或强制手段,强迫整个社会立足于统治阶级利益的基点上。工业经济时代的政府治理则有很大的不同,尽管它仍在相当程度上带有强制性内容和统治性的特征,但它已不可能再采取赤裸裸的统治行政方式,而是在摒弃人治遵循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并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倾向于采用民主和参与的管理方式,从而使管理拥有了更多的公共性。 2.2“管理型”治理模式 “管理型”治理模式日益把传统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统治模式转化为深入到社会之

公共政策复习(2)

公共政策:就是以执政党和政府为主的公共机构,在一定的政治背景下,通过论辩、竞争、合作等途径,以科学的方法选择适合的工具,采取行动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求得社会进步的活动过程。 (1)谁来制定公共政策(主体); (2)对什么领域来进行规制(客体); (3)目的何为(价值取向); 二、公共政策的本质 1、”利益“是公共政策的核心要素。 2、公共政策就是对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 3、公共政策对社会利益分配的基础是不断的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 三、政策的分类 1. 分配性的、调节的、自我调节性的和再分配性的政策 2. 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3. 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政策 一、公共政策的基本特征 1、阶级性; 2、公共性; 3、价值性; 4、前瞻性; 5、层次性; 6、动态性; (一)常态社会下的公共政策的功能 1、导向功能 2、公共政策的调控功能 3、公共政策的分配功能 政府公共政策所体现的分配原则主要有三种:一是为追求效率而鼓励扩大差别;二是为消灭差别而牺牲效率;三是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二)转型社会中的公共政策的特殊功能 1、公共政策的稳定功能 2、公共政策的公平正义功能 3、公共政策促进社会革新功能 政策系统的划分: 一、信息子系统 二、咨询子系统 三、决断子系统 四、执行子系统 五、监控子系统 第二章 社会问题:在一个社会群体中或至少令一部分人感到不满的状态。 2、社会问题认定过程中的价值标准 (1)社会福利(2)效率(3)公平 3.社会问题的四要素 (1)它们对个人或社会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害。 (2).它们触犯了社会里一些权力集团的价值观或准则。 (3).它们持续时间很长。 (4).由于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群体会作出不同评判,对它们的解决方案也往往多种多样,因而在如何解决问题上也难以达成一致。

公共利益概念

公共利益概念 编者按:本文从公共利益的历史考察;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关系辨析这三方面阐述了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本文对公共利益的法理学的研究有指导意义。 摘要公共利益的概念即使历史久远,在现行法律文本中反复出现,在 学界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在众说纷纭的公共利益面前,提炼出 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揭示其与政府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是准确把 握公共利益的精义所在。 关键词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个人利益 2004年以来,法学界对公共利益的注重可谓方兴未艾。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 国现行宪法的第4次修正案。该修正案增大对公民个人合法私有财产 保护力度的同时,确定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宪法 原则,引发了学界对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诠释。二是宪法修改后, 在对个人财产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严重侵 犯公民财产权的事件。如江苏的“铁本事件”、湖南的“嘉禾事件”、北京的“野蛮拆迁”事件等等。这些社会实然层面暴露的问题,导致 学界对如何从法律上界定公共利益作了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究。三是物 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学界满怀希望地提出了界定公共利益的迫切愿望,并作了有益的尝试。不过,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物权法》,以“物权 法无法承受公共利益界定之重”回避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放任”有着难言之隐。因为公共利益自身极 具抽象性、概括性和变动性,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而被称 之为“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不过,准确理解和理解公共利益对于法 治建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切立法行为都必须基于公共利益,法律的正当性、权威性也都是建立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见, 对公共利益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但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且直 接影响着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司法实践的发展。”1所以,不能将公

公共决策的涵义与特征

公共决策的涵义与特征 赵汝周 公共决策属于管理决策的一种,它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特定的管理目标,解决社会公共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和选择行动方案的活动过程。其构成要素包括:决策者、决策对象和目标、决策信息、决策理论和方法、决策环境、两个以上有价值的方案等。 公共决策既具有管理决策的一般性质,同时具有鲜明的个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决策主体的多元性。即公共决策主体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社会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政府行政机关、准行政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民间团体等。不同的主体根据自身的行为特点,在公共决策整体运作中发挥各自的作用。 二是决策对象和内容的广泛性。社会公共组织作为社会公共管理主体,决定了决策的综合性。它涉及到整个国家和社会一切公共事务,所以它的内容宽泛,涉及面很广,动用的资源数量较大。它不仅要考虑一时一地的单项效应,而且要考虑整体效益;不仅要考虑政府管理的需要,而且要考虑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 三是利益格局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公共管理和公共决策的发展,是与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进程息息相关的。公共决策面对的是各种复杂的利益群体。因此,在公共决策中捍卫公益、求同存异,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是公共决策的着力点和难点。

四是公共决策目标的非营利性。公共决策是以社会公共事务为对象,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与其他组织决策特别是私人企业决策相比,最大区别之一就是不以谋利为上的。执行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政策,实现对国家和社会有效管理,保持经济社会稳定,是政府公共决策的根本目的。公共决策的上述特点决定了科学化民主化是现代公共决策的两个重要取向和要求。

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与公民参与

(TonySaieh)所指出的,“中国地方政府研究是一个快速发展的领域”。而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对于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政策质量,提高公民的政策满意度和政府满意度,进而对公共政策方案的有效实施和政府政令畅通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还不够广泛,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影响着各地的和谐社会和政治文明建设。因此,深入分析当前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民参与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面临的挑战,探索扩大公 民有序、有效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机制与措施,对地方政府治理具有重大而紧迫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公民参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公民参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整体状况并不理想,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地方政府未将利益群体、民间思想库、大众传媒和公民个体等作为公共政策制定的主体。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作为塑造当地社会公共秩序的基本力量,与公民的生存、发展和幸福息息相关。美国著名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学家詹姆斯·E.安德森教授(James E.Anderson)就指出,“在日常生活的过程中,人们直接地和间接地、显而易见地和难以言表地被范围广泛的大量公共政策所影

响”。因此,相对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者而言,尽管利益群体、思想库、大众传媒和公民个体等对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影响较为间接,但同样是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不可忽视而且是理所当然的参与主体。事实上,公共政策作为地方政府权威性地分配社会价值、解决社会公共问题、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手段,其主体不可能是单一的。除了最直接的制定主体——地方政府以及可以施加重要影响的地方党委等这些官方主体外,还应该包括利益群体、民间思想库、大众传媒以及公民个人等这些参与主体。这样官方主体和非官方主体就构成了一个完备的公共政策主体系统,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有序有效参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协调和谐运行。这样才是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有效方式,也是地方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方式。但当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主体不够完备,利益群体、民间思想库、大众传媒和公民个体等非官方主体在实践中并未被地方政府明确作为公共政策制定的主体。 (二)公民参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渠道比较少,而且不够通畅。公民参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目前主要有三种制度化渠道。一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公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和推荐政协委员的方式参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二是地方政府下属的参事室、政策研究室、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等官方、半官方政府智囊机构,通过政策建议等方式参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三是地方政府开设的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不定期的座谈会等渠道。地方人大、政协会议是公民参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主要渠道,是有法律保障的最高层次的参与

关于“政府利益界定”的研究综述1

关于“政府利益界定”的研究综述* 胡东1 (楚雄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云南楚雄,675000 ) 摘要:学界专家围绕政府利益分别提出了五种代表性观点,即政府利益就是公共利益;政府利益是与公共利益相区别的政府自身利益;政府和公务员既代表公共利益,又有小团体和个人利益;行政机关代表公共利益,而政府官员则具有自身利益;剥削阶级国家的政府拥有自身特殊利益,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代表公共利益。上述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与缺陷不足,未来政府利益的研究应在科学确定政府与公众关系的基础上,采用结构形态研究方法,把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定性研究与定量有机结合起来,开拓多学科交叉的研究视野,重视政府利益作用的研究。 关键词:政府利益;公共利益;共同利益;研究现状;评述 长期以来,政府利益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引发了学界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现将对于这一问题探讨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围绕什么是政府利益,国内外的专家主要形成了五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政府政策行为的价值取向。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凡是“正宗政体”,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自然是公共利益;只有“变态政体”行为的价值取向才是统治者个人的利益或部分人的利益[1]。亚氏的这一思想对后世的政治学家产生了很大影响。例如英国政治学家大卫·休谟认为,自由政府的目的就是为公众谋利益[2]。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将政府看成一个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特别强调政府管理的公共性质,认为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理所当然地是公共利益。美国公共行政学家E·彭德尔顿·赫林明确指出:“我们必须把联邦行政机构看成是一个整体:它必须发展成为执行公共利益政策和促进总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机构”[3]。当代美国政策科学家詹姆斯·E·安德森也认为:“政府的任务是服务和增进公共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2007年度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公共政策中的政府利益研究”(项目编号:07Y41872)及楚雄师范学院2006年度引进人才项目(项目编号06YJRC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作者简介:胡东(1976—),男,楚雄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讲师,硕士,从事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的研究。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的维持 摘要:柯里(Brainerd Currie)是美国著名冲突法学家、法学教授,也是美国20世纪冲突法新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于1963年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集》一书,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这一有争议的冲突法理论。我们认为柯里的理论比较强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的改维持。 关键词: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维持 20世纪50年代,柯里(Brainerd Currie)在库克(W. W. Cook)、罗伦森(E. G. Lorenzen)和凯弗斯(D. F. Cavers)以及其他学者的基础上,对美国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尤其是比尔(J. H. Beale)的“既得权理论”和他主持编纂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进行无情的抨击,指出《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已经破产,认为“没有法律选择规则,我们会更好一些” ,并主张用他的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取而代之。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有其实践基础和理论来源。“政府利益分析说”可追溯到1935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阿拉斯加包装工协会诉加利福尼亚工业事故委员会”一案。该案件牵涉到一位来自墨西哥无住所的外国人,他在旧金山受雇到阿拉斯加参加大马哈鱼季节的工作,后来在那里因事故受伤,到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请求赔偿。法官斯通(Stone)在该案中没有适用事故发生地阿拉斯加州法律,而是适用了雇佣契约缔结地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理由是加利福尼亚州对该案具有政府利益。斯通还认为这样做符合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

序条款”和“充分善意和信任条款”的精神。该案在美国冲突法判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成为柯里学说的判例法基础,被他一而再地引用。在理论方面。柯里则得到两位学者的启示,一位是弗罗恩德(Freund)教授,他1946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首席法官斯通和冲突法》一文,阐述了政府利益分析的意义。另一位是汉考克(Hancock)教授,1943年他在多伦多大学法律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探讨政府利益分析的论文。在上述美国最高法院的判案实践以及弗罗恩德和汉考克等学者的理论基础上,柯里将判例中散乱的观点和学者们的理论分析提升到理论的高度,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并使其成为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 一、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法的主要内容 1958年,柯里第一次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的观点。柯里认为,传统的冲突规范并不能真正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他认为按照传统的方式,法院适用特定州(国)的法律而不去考虑政府的利益会使得法院常常处于很不合理的地位,即如果适用一州(国)的法律不能对该州的利益有所促进,那么法院适用法院地法的结果就是否定了该州的合法利益。因此他指出各州(国)的法律冲突只是表面的,而各州(国)的利益冲突才是实质内容。也就是是说,冲突法的核心任务是确定利益冲突的适用规则,即确定哪个国家的利益应当让位于另外一国。此中所指的“利益”根据柯里的定义是指“所谓政府利益实际上是政府政策的体现,以及具有该政策的国家与所涉及的交易、当事人或诉讼之间的并存的某种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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