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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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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管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件。

3、本示范文本中留空处应作填写,经多数业主同意,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约定相关内容。

4、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多层、高层、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5、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座落:成都市(区、市、县)街道段(巷)号。

物业类型为:,其中包括:、、(多层、高层、别墅、商业)。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没有销售的物业,属于开发商所有,其共有部分应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一家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选择级物业服务等级,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由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管理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双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每月可领取一定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法建立信用档案,委员应当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工作考核。

第十条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

第十一条小区业主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臵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法定节假日,以及中、高考半个月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同时,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中高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禁止影响考生学习和生活;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臵安装,未预留位臵的,在物业服务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导下,按照统一规范保障安全原则进行安装,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

水的处理;

(六)不得擅自拆改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和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八)阳台封闭,不应当对相邻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材质与颜色应与建筑物外立面的材料色彩保持一致;

(九)将房屋进行出租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法搭建,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在房屋内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高空抛物等行为;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臵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

(十五)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机构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

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全体业主应当依法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单位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责任。

第十七条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业主在使用房屋中,应倡导文明行为,同意遵守以下环境卫生行为规范,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不得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四)不得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五)不得敞放、敞养家禽、宠物;

(六)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的粪便;

(七)不得从事其他影响环境卫生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全体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机构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机构的,须经双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第二十一条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服务费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终止物业服务关系,造成“无人管”状态,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临时指定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原物业服务等级进行临时代管的,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全体业主同意,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费用

等物业服务方案须经双二分之一以上业主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全体业主同意,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调价幅度。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提供产品服务的费用,业主专有部分使用的,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部分业主或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分担。

物业服务机构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五章共有部分收益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一般包括: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地面车位所得的收益;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外墙和公共场地户外广告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游泳池等文体设施收益;物业服务机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十八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统一经营,其经营收入扣除物业服务机构经营成本后,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存入业主委员会经费账户,专款专用。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并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1、 %的收益补充相应的专项维修资金;

2、 %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3、 %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约定。

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经专业单位审计通过的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三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业主应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规定;属于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以及应当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并由物业服务机构支付的费用,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二条每年12月31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预计实施时间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同时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当年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制定续筹方案,并按下列第项方式,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维修资金:(一)一次性缴存,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代收;

(二)按元/平方米逐月缴存,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代收;

(三)从公共收益中提取 %或者元补充。

上述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于不依照筹集方案按时足额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经业主委员会两次以上书面催缴仍不履行缴存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该业主缴存。

第三十四条业主要签署《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确保本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紧急情况下的及时排危除险,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功能发挥正常作用。

第三十五条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以及紧急使用预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另行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维修资金备用金,备用金按不高于15%的比例从本物业管理区域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规模维修除险的应急使用。

第三十七条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全体业主要关心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有权对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责的委员,业主可以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向业主大会提出罢免;对不履行合同的物业服务机构,提出监督意见,并可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业主不履行合同、违反规约的情况,予以制止,并授予物业服务机构以下监督权利:(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意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机构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2、;

(三)可以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受业主大会委托对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对业主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专有部分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第四十一条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

(一)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相关约定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一)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四十六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年月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规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成都市区(市)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盖章)

年月日

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及物业构成附图

附件2:基本情况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联系电话:

(五)通讯地址:

二、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资质等级:

(五)联系电话:

(六)通讯地址: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联系电话: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数据管控规范标准[详]

1数据管理架构 1.1数据管理平台功能蓝图 数据管理就是对交易中心现有的业务支撑系统的数据进行统一的数据管理、质量管控、并且通过标准的共享模式,实现核心数据统一存储,维护和使用的问题,提升交易中心现有数据的安全存储和高效使用等能力,并更加深入地进行数据挖掘等工作,为中心创造更多的价值。未来的数据管理平台将对中心现有系统的数据进行统一的数据的整合、数据的管控,并运用数据进行统一的服务管控来提升服务共享的水平,为中心的服务提供全方面的数据支撑。数据管理平台的功能蓝图如图所示: ●数据整合域,是对现有业务系统的数据进行采集和清洗转换,并对采集过程中的数 据进行质量检测,来确保整合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数据管控域,对采集到数据按照其不同的属性进行分类存储管控,对数据的质量、 数据的安全以及信息的生命周期进行统一的管理,并对数据在使用过程的各种信息 进行统计分析。 ●服务共享域,利用数据管理平台已有的数据资源,进行自定义的数据服务配置, 定制出符合要求的服务,进行相关服务流程的编排,通过数据中心将服务进行发布。

●服务管理域,主要是对提供的服务进行管理,包括服务应用的管理,服务流程的管 理以及服务监控。 1.2数据集成 数据整合就是将离散于各个业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集中化。数据整合阶段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执行: ●数据类型识别 根据业务使用情况分析目前各个系统中的数据实体,其中哪些是主数据,哪些是非主数据但需要共享的数据,哪些是私有数据。数据类型会作为制定同步规则和清洗规则的重要依据。 ●数据同步规则确定 分析采集的各种数据需要达到的同步频率,从实时、准实时到天、月不等,针对不同的同步频率需求结合每次同步的数据量来选择同步方式,ETL(抽取-转化-加载)和ESB(企业服务总线)分别适用于不同场景。ETL本身也有多种具体的技术手段来实现各种情况下的同步,如Hotplug、全表对比、时间戳等。在这里,将根据不同的数据类别和数据使用频度和需求频度等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数据同步的机制,采用实时数据整合和批量数据整合两种方式进行数据的整合。 ●数据清洗规则确定 在进行数据整合过程中,由于不同系统中可能重复出现的数据,以及数据本身的缺失和错误等问题,为了避免由于不同系统中相同数据由于编码规则、格式之间的差异,在清洗过程中需要制定统一的数据清洗规则,对数据进行清洗和转换,确保数据管理平台中的数据能够保持一致性。 同时,在数据清洗的过程中,需要对采集数据的质量以及清洗后数据的质量进行检测。其中,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整合,确保采集的数据都能满足质量要求,能够通过正确的清洗和转换;对于转换完成的数据,通过再次的检测,保证转换数据的一致性和正确性,从而确保数据的准确行和权威性。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提高疾病监测系统的预警能力,及时发现诊断不明、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主动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同时了解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加强对可能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等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防范工作,依据《全国死因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1、凡在本院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2、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3、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填写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及根本死因。 4、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并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联、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5、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6、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商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现场管理工作关系到公司的销售业绩和企业形象,为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使本公司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从规范现场管理工作,规范现场管理人员行为的角度出发,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本条例的原则: 1、商场现场秩序依靠公司每一位员工共同遵守.现场工作人员之间应积极协调配合作,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在本岗位职责内,在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内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务必做到现场有人管理,现场责任有人承担. 2、本条例之规定以现场日常工作为对象,以规范现场秩序,规范现场工作人员行为为内容,以现场内部管理为主体,以现场和各职能部室之间互相配合和监督为补充. 第三条: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之相关规定. 第四条:现场管理人员为现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坚守岗位. 第五条:现场管理为走动式管理与定台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现场管理人员应熟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本条例由总则、商场经理工作职责、商场助理工作职责、商场人事管理条例、商场环境管理条例、票流管理条例、商品管理条例、商场安全管理条例、商场装修管理条例、班前会、工作流程、附则十二章组成.

第二章商场经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商场的日常管理及各项考核工作. 第九条: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商场正常的售卖秩序. 第十条: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 第十一条:负责商场内部人员调配、业绩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实习管理人员实习期间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实施商场员工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配合公司各职能部门做好商场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完成商场区域调整、品牌更换工作. 第十六条:与供货商保持联系,及时落实商品换季及补货工作. 第十七条:协助组织各品牌供货商实施商场内部营销活动. 第十八条:落实公司的大型公关和促销活动,并及时准确将活动内容传达到每一位现场员工. 第十九条:向公司反馈相关营销活动效果. 第二十条:组织安排商场的市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好内部安全保卫消防工作. 第二十二条:协调商场内部各个岗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三条:拟定商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考核与实施.

数据管理办法.doc

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集团信息化发展要求,充分利用数据资源为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服务,保证各类信息合理、有序流动和信息安全,确保集团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中平〔2013〕18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室,直属和特设机构、专业化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各单位与生产、经营、办公、安全等相关的应用系统和数据,以及为其提供支撑的基础设施资源、计算存储资源和办公终端资源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是集团数据资源管理体系的最高层,负责审定集团有关数据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负责审核有关标准、规范、重要需求等。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信息办)负责集团数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集团数据管理工作,查处危害集团数据安全的事件。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的采集、传输、使用、安防、备份等管理

工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信息通信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信通公司)作为技术支撑及运维部门,负责集团数据中心的运维和运营工作。 第四章数据分级管理 第五条根据数据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要性,结合有关保密规定,按照集团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厂矿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区队(车间)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分别制定管理标准。 第六条集团级应用系统和数据,技术管理由集团信息办负责,业务管理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运维管理由信通公司负责。厂矿级应用系统和数据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管理,集团需要利用的管理数据和生产数据要同步上传到集团数据中心。区队(车间)级应用系统和数据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数据标准管理 第七条集团信息办负责集团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的统一规划和标准制定,负责对集团及各单位应用系统的数据标准管理进行引导和考核。各单位新建应用系统应严格执行集团下发的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在用应用系统应根据自身实际逐步按照集团标准进行完善。 第八条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数据编码应能够保证同一个对象编码的唯一性及上下游管理规范的一致性;

检验科放射科传染病登记管理制度及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检验科放射科传染病登记管理制度及死亡病例报告制 度 1、检验科登记及反馈:登记项目包括送检科室或医生、送检日期、姓名、性别、送检样品、化验项目、化验结果、检验人员和报告日期,异常结果必须反馈送检医生处,并有记录。 2、放射科登记及反馈:登记项目包括开单科室、检查日期、病人姓名、性别、检查结果、初步诊断和报告日期,异常结果必须反馈送检医生处并有记录。 二十二、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提高疾病监测系统的预警能力,及时发现诊断不明、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主动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同时了解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加强对可能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等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死亡后,须填报《死亡病例报告卡》,对死亡案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并由诊治医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医务科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并在死亡证明书上加盖公章。

3、诊治医生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3天内,病案室应完成死因编码工作。 4、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在进行直报时耍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休征。 5、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县级疾病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6、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商场开闭店管理规范

开闭店流程及管理规范 1.0营业时间 早:10:00---晚10:00 1.1开店 1.1.1步行街商铺统一开、闭店;遇重大节日或其它原因需变更营业时间时必须提前上报集团商管公司批准后实施; 1.1.2 营运主管\助理在开店前5分钟进场(9:00分—9:25分),仪容仪表到位;营运主管\助理同商管员在员工通道打卡位置迎接员工列队打卡入场,营运主管\助理负责监督营业员的进场路线及进场时间,营业员开店前30分钟停止进场; 1.1.3 进场后立即进行卫生清理、卖场整理等工作; 1.1.4开店前30分钟(9:30分---9:45分)组织商铺营业员在指定区域召开晨会,营运主管\助理负责组织召开晨会。 1.1.5晨会管理: 1)常规内容:☆早班营业员点到(检查到岗情况); ☆各个品牌上报前一天销售数据及成交笔数; ☆检查营业员仪容仪表; ☆练习服务用语/品牌介绍/服务案例分享/专项培训; ☆对存在的问题及违纪现象提出整改要求。 2)临时内容: ☆提示、督促各商铺根据季节的变化及时补充应季商品,更换商品陈列和环境布置; ☆通报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近期工作安排、要求及相关信息。 3)晨会要求:☆要求各商铺营业员须将每日晨会内容做详细记录,并传达下一班次人员,做 到全员了解,营运主管\营运助理每日对各商铺营业员,晨会重点问题的了解 情况进行检查。 ☆营运部对参会人员出勤、会议内容进行记录,存档;营运主管每周对晨会记 录进行检查;营运部负责每月将晨会会议涉及的重要事项及营业员考勤情况 以书面“沟通函”形式通报给商铺负责人。

☆营运部每季进行一次广场全员晨会,总结季度工作、表彰优秀员工及优秀商户。(每月组织商铺店长或相关负责人进行一次见面沟通会) 1.1.6晨会结束后营运主管\助理进行卖场巡视检查: 检查各店铺卫生状况、货品摆放情况、店铺开店情况等。依据《日常运营巡视记录表》、《营业员奖罚单》的汇总记录,后期评选优秀员工和评选优秀商户。 1.1.7 营业员进行开店前准备工作: 1)清洁货柜、地面、橱窗、货品的卫生; 2)货品补充,保证陈列丰满美观,并且有助于销售; 3)大面调整陈列,更换橱窗形象应在此时间完成; 4)营业员入场后不得喧哗、嬉笑打闹、串岗; 5)灯具等设施损坏立即进行报修; 6)相互检查仪容仪表。 1.1.8迎宾工作: 1)开店\闭店时由营运部经理带队,营运部所有当班人员站立在入口处进行迎宾\送宾。 2)迎宾点位及人数: ☆广场主入口4人(店铺营业员由各个品牌进行排班) 一层东门: 总台1人+营运1人+店铺营业员2人 一层西门: 总台1人+营运1人+店铺营业员2人 ☆广场非主入口F2-F3电梯口2人 二层A1、A2电梯口:店铺营业员2人 二层A3、A4电梯口:店铺营业员2人 二层A5、A6电梯口:店铺营业员2人 二层A7、A8电梯口:店铺营业员2人 ☆广场非主入口F3电梯口2人 三层A1、A2电梯口:店铺营业员2人 三层A3、A4电梯口:店铺营业员2人 三层A5、A6电梯口:店铺营业员2人 三层A7、A8电梯口:店铺营业员2人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篇一: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法库县中心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公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订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公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写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死亡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盖本人印章,加盖我院预防科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3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医疗机构长期保存,第二联由预防科网报后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期保存,第三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

馆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病案室做好原始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和管理,协助市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预防科对每张报告卡片都要进行先审核后登记而后录入,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每月对网络直报和登记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应分别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儿童死亡卡,在网络直报后应报交我县妇幼保健站和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 二○一二年二月二九日修订 篇二: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是指我院根据国家死亡病例必须进行网络直报的规定,在患者临床死亡后,按规定进行报告的相关规章制度。 1、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小组 成立以医院医务科科长为组长、急诊科和各病区主任、医务科职能人员为组员的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小组,负责具体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有保健科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商场装修管理规范

XXX建材商场 装修施工管理和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和规商场消防安全和装修施工管理规定,保障商场、客户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建筑装修设计、施工规》等法律法规、以及XXX建材商场的《商场装修管理规》的相关条例规定,XXX建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驻场商户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于201 年月日特签定本《装修施工管理和安全责任书》,双方遵守以下容:(1)甲方作为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单位,有责任对装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乙方在实施装修过程中。愿意接受商场甲方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相关规定。 (2)乙方应严格按照商场物业审验备案的装修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改变施工图纸,不得擅自变动户原有的设备及设施,严禁损坏承重墙、柱、梁。 (3)严格遵从物业指定之搬运通道及程序,搬运装修材料时不得损坏或弄污公共区域墙壁、地台、天花板、电梯、楼梯等。乙方应督促施工人员,注意保护公共设 施、设备,不损坏、污染楼梯、台阶、扶手栏杆。装修材料放置于装修单元, 不放置于公共区域,如有违背,甲方可做出处罚。 (4)乙方须告知装修施工人员,严禁电源线直接接在漏电开关上,严禁用大功率电器,施工现场自觉做到不吸烟,并劝说及制止他人吸烟。动火施工必须提前一 个工作日至商场开具《动火证》,凭开具的《动火证》方可进行动火施工。 (5)所有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需佩戴商场发的《出入证》,佩戴安全帽;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的规定。 (6)所有携带物品进出,具有商场开具的《物品出入放行条》;对施工现场垃圾及建筑可燃垃圾,做到及时清运至物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

(7)根据甲方要求使用阻燃国标电线、木材的表面做到涂刷防火涂料不少于三遍,装修时防止钉子冲击锁头等打入预埋管线造成水、电故障。严禁强、弱电混装 同一桥架或同一管道线盒。 (8)商户消防设施设备由商场专业人员移动或改动,不许私自移动或改动。 (9)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停止违规施工人员的装修工作,由此产生的误工由责任方自负。 (10)其他按红星建材家居博览中心下发《商场装修管理规》的所有条例规定严格执行。 甲方(商场代表):签署日期: 乙方(驻场商户):签署日期: XXX建材商场 装修现场管理责任书 本人__________负责位于XXX建材商场_______楼_______商户装修安全(动火、安全帽、出入证、装修可燃垃圾、易燃易爆物品、吸烟、物品进出)。本人承诺在工作期间将严格要求装修人员严格遵守《商场装修管理规》,如有违反商场装修工程施工管理规的行为发生而导致后果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本委托商户负责。 本人具体工作如下: (1) 动火施工必需提前一个工作日至商场管理处开具《动火证》,凭开具的《动火证》才允许进行动火施工。 (2) 检查所有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需佩戴物业管理处发出的《出入证》。 (3) 检查所有出入人员必需佩戴安全帽。 (4) 检查所有出入人员是否按照商场《安全管理》的规定每个装修户每次使用油漆(不含乳胶漆)不得超过2公斤,危险品不得超过1公斤,汽油不得超过0.5斤,使用汽油0.1斤以上须申报监护人,由商场与本人派监护人监护使用。 (5) 检查汽油、香蕉水、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贮藏在专用仓库,不得和普通施工材料、物品混存或随意乱放。仓库设两道门;仓库必须设在距离已开商场或正在装修商场15米以外的地方。

公司数据安全管理规范

******有限公司数据安全管理规范 为了确保ERP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公司各项数据的安全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1、信息部是公司信息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信息化设备的管理、ERP系统的正常运行,基本参数的设置,系统用户权限的划分管理,系统数据的提取变更。信息部门负责人为公司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 2、信息部指派专人负责按照本规范所制定的相关流程执行操作,用户授权和权限管理采取保守原则,选择最小的权限满足使用者需求。 3、公司ERP系统权限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为各部门各门店管理人员统一发放系统登陆账号,账号专人专用,账号下发后需立即更改初始密码,严禁使用他人工号或泄露密码。一经发现处以500元每次罚款,并永久性取消登录权限,由此造成的后果个人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2)公司非一线销售部门如人事、企划、行政等只开通OA系统权限。各门店楼层主管和经理只有本楼层销售查询权限。各门店店长和招商经理有各自门店销售查询权限。运营中心总监有百货、时代、车南外租区和自营品牌的权限。(3)如需信息部配合提取系统销售数据或者需变更工号操作权限,需填写业务联系函写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和执行副总签字,否则信息部不予配合。(4)人事部每月应将主管级以上人员离职名单传递信息中心,信息部接到通知后立即给予权限终止,防止数据外泄。 (5)公司员工计算机内涉及公司机密数据的,应给计算机设定开机密码并把文件进行加密处理,非工作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移,不得随便拷贝到移动存储设备。 (6)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员工,各部门负责人需把其工作资料进行回收保存,并通知信息部对其电脑进行相关处理。公司人员岗位内部调拨的,电脑保留原岗位不变。 (7)公司内部经信息部确认需要送外维修的电脑,送修前需联系信息部拆除电脑的存储设备并由信息部保管,维修好后再联系信息部进行安装。 (8)对于公司连接外网的电脑,不得浏览来历不明的网站或下载不明网站的程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市人民医院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公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成都市居民死亡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公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五联单)。 四、《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随病人尸体,第三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五联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交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儿童死亡卡。有保健科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零售百货商场服务管理规范

零售百货商场服务管理规范 一、服务理念 零售公司在确立好自已的经营定位的同时,秉承“人至上,客至尊”的服务理念,一切围绕“以人为本,以客为尊”的理念,从宾客的角度出发,持续为广大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营业员服务规范 (一)、“服务十条”纪律规范 1、仪表端庄、整洁美观:工作时间化淡妆,穿指定工作服,发型美观大方,不梳怪发型,工号牌正确佩戴在左上胸。 2、举止得体、落落大方:不在工作时间吃东西、补妆、掏耳挖鼻、咬手指、打哈欠、伸懒腰、勾肩搭背等不雅行为。 3、标准姿势、站岗营业:双手微握在腹前自然站立,不作趴、伏、倚、靠等不正确姿势站岗营业。 4、礼貌用词、三声服务:顾客进店有招呼声,顾客询问有回答声,顾客离店有告别声,常用礼貌用语,不讲粗言秽语,不聚堆闲谈,高声喧哗。 5、微笑服务、热忱待客:笑容亲切自然,态度热情诚恳。不冷落、不顶撞、不辱骂和不议论顾客。 6、柜台整洁、陈列美观:保持柜台干净整洁,货架上商品陈列美观。 7、售后服务、为客维权:接待投诉态度热情,客观冷静分析问题,及时妥善处理问题。 8、遵守规章、坚守岗位: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不擅自调班,不缺岗空岗,离开岗位做好离岗登记。 9、以客为先、优质服务:顾客临柜接一答二招呼三,不因补货、结帐、搞卫生、交接班等工作影响接待顾客。 10、爱护财产、安全操作:不在工作场所私接电源,私配公司钥匙,营业结束关闭电源开关,爱护企业财产,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二)、仪容仪表规范 1、上班要穿已经过审批指定的工作服,没有品牌工作服的应穿商场统一的工作服;不准穿低胸衫透视衫,露胸露背、露脐装、超短裙、短裤等服装,穿衬衣不准打开第二粒以下的钮扣,不准挽衣袖,卷裤腿。工作服要勤洗涤,保持整洁。 2、上班要佩戴“工作牌”,工作牌统一佩戴在左上胸,长、短期工作牌按期限更换,过期作违反规定处罚。 3、上班要穿前不露趾、后不露跟的皮鞋,不准穿凉鞋、拖鞋,穿鞋不准穿成拖鞋状。穿裙子要穿肉色袜裤。 4、发型要美观大方,发色要自然。不准染强烈的色彩,不准梳怪发型。女员工长发要扎起,要勤梳洗保持清洁。 5、要注意双手和口腔卫生,勤修剪指甲,不藏污垢。 6、女员工上岗要施淡妆,涂口红。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男员工不准戴耳环,女员工只能戴耳钉。 (三)、常用礼貌用语 1、常用礼貌用语是:“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 2、常用尊称是:“先生”、“太太”、“小姐”、“阿伯”、“阿婆”、“阿姨”、“小朋友”等。 3、开门迎宾用语为“早上好,欢迎光临”。 4、打烊送客用语为“再见,欢迎下次光临”。 5、接待过程中的礼貌用语是: (1)顾客多应接不暇时:“对不起,请稍等”、“请稍候,我就来”。 (2)顾客询问无法解答时:“对不起,我不太清楚,请稍候,我去问问再答复您”。 (3)开单前:“请问您还有其它需要吗?”。 (4)收款时:“请问您有会员卡吗?请问付现金还是刷卡?”,“××元,找回您××元,请点好,请您放好”。 (5)交易结束送别时:“多谢惠顾”、“欢迎下次再来”、“请慢走”、“再见”。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 1. 医生到挂号室的死亡证明存放处领取死亡证明。 2. 医生按规范填写死亡证明,填写好后加盖诊断证明章。 3. 填写好的死亡证明2日内交给直报人员,直报人员进行审查7日内上报疾控中心,上报完成后了封存在办公室长期留存。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我院死亡证明每年用量较少,根据实际情况,我院的死亡证明的编号有办公室、直报人员统一编号,发放责由填写医生2、3、4联发放给死亡家属。 三、证明书填写要求 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能涂改,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填写。不能错项或漏项。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不能用英文或者英文缩写 四、死因编码、直报要求 1. 医疗机构因指定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死亡病人的死因编码工作 2. 死亡病例编码(报告)负责人在接到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

书后,应在7天内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进行死亡病例编码 3.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的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病例报告卡》送交市、县CDC,市、县CDC 应在当天网络直报。 4. 医疗机构在报告死亡原因时,必须写明直接死因、根本死因并按标准进行编码。 5. 负责死亡报告和死因编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出现编码错误、迟报、漏报 五、原始卡片的保存要求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 报告单位应定期下载或查看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卖场管理规范守则

卖场管理规范守则 1

三、卖场管理 经过对卖场一天营业中所要做的各项具体工作对门店各项管理工作分别进行说明,以达到经过提升店长管理水平,实现店长对全店的合理优化的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效率。 1、会议 ⑴会议的要求(建立会议记录本) 会议内容主次分明,参会人员、时间、地点明确,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并对此次会议的发言及效果做出评价和总结。同时晨会、周会及月会应建立记录本,每次会议都有详细记录,店长应定期的参加晨会会议,并及时检查记录本,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批评,同时授以方法,要求其改正。 ⑵晨会内容 晨会于开店前15分钟由店长或者店助领导召开,晨会的主要内容有: a)员工仪容仪表的检查(按照TCS标准执行); b)各职责工作纪律的重新申明强调; c)昨天销售情况的通报及当天计划的制定,当天应该注意的主要问题,如案例 分析; d)公司及店长有关新指示的传送; e)店员有关事情的汇报(或申请)。 2

⑶周会、月会内容 确定时间由店长将一周或一月的会议情况向经理汇报,其主要内容有: a)一周工作的总结与检讨; b)销售工作情况汇报; c)顾客抱怨、投诉的整理; d)周或一月销售日报表的整理; e)下周或下月工作应注意的事项; f)其它日常工作的规范整理。 ⑷其它会议补充 新品培训会、员工交流会、年终总结会、员工活动计划会、促销活动准备会等。 2、日常管理 ⑴出勤(附表301、302、307) a)员工的上、下班时间遵照规定的时间,工作时间倒班制,并由店长在考勤表 上详细登录,作为月考勤依据,如发现上班迟到者罚款,并连带罚当班店长(助); b)员工之间能够申请换班,一月不可超过两次,请事假必须提前1~3天预先通 3

数据安全管理规范

业务平台安全管理制度 —数据安全管理规范 XXXXXXXXXXX公司网络运行维护事业部

目录 一. 概述 (1) 二. 数据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 2.1数据信息安全存储要求 (2) 2.2数据信息传输安全要求 (2) 2.3数据信息安全等级变更要求 (3) 2.4数据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3) 三. 数据信息重要性评估 (4) 3.1数据信息分级原则 (4) 3.2数据信息分级 (4) 四. 数据信息完整性安全规范 (5) 五. 数据信息保密性安全规范 (6) 5.1密码安全 (6) 5.2密钥安全 (6) 六. 数据信息备份与恢复 (8) 6.1数据信息备份要求 (8) 6.1.1 备份要求 (8) 6.1.2 备份执行与记录 (8) 6.2备份恢复管理 (8)

一. 概述 数据信息安全,顾名思义就是要保护数据信息免受威胁的影响,从而确保业务平台的连续性,缩减业务平台有可能面临的风险,为整个业务平台部门的长期正常运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为加强数据信息的安全管理,保证数据信息的可用性、完整性、机密性,特制定本规范。

二. 数据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1 数据信息安全存储要求 数据信息存储介质包括:纸质文档、语音或其录音、输出报告、硬盘、磁带、光存储介质。 存储介质管理须符合以下规定: ◆包含重要、敏感或关键数据信息的移动式存储介质须专人值守。 ◆删除可重复使用存储介质上的机密及绝密数据时,为了避免在可移动介质上遗留信 息,应该对介质进行消磁或彻底的格式化,或者使用专用的工具在存储区域填入无 用的信息进行覆盖。 ◆任何存储媒介入库或出库需经过授权,并保留相应记录,方便审计跟踪。 2.2 数据信息传输安全要求 ◆在对数据信息进行传输时,应该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用合理的加密技术,选择和 应用加密技术时,应符合以下规范: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加密技术的法律法规; ?根据风险评估确定保护级别,并以此确定加密算法的类型、属性,以及所用密 钥的长度; ?听取专家的建议,确定合适的保护级别,选择能够提供所需保护的合适的工具。 ◆机密和绝密信息在存储和传输时必须加密,加密方式可以分为:对称加密和不对称 加密。 ◆机密和绝密数据的传输过程中必须使用数字签名以确保信息的不可否认性,使用数 字签名时应符合以下规范: ?充分保护私钥的机密性,防止窃取者伪造密钥持有人的签名。 ?采取保护公钥完整性的安全措施,例如使用公钥证书; ?确定签名算法的类型、属性以及所用密钥长度; ?用于数字签名的密钥应不同于用来加密内容的密钥。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做好我院的死亡病例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公共卫生科负责对全院死因监测工作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我院医师出具医学死亡证明文件的规定,非在我院诊疗活动中的死亡患者,我院医师不得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熟悉病情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填报。 二、临床科室须对每一例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并进行传染病排查。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孕产妇死亡个案除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四、各科室医务人员需在本科室发生死亡病例7日内,根据要求通过医院信息系统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共卫生科专人审核后,7日内完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网络直报。 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要求项目完整、内容准确,死亡原因用中文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以症状及体征代替诊断名称;如死因不明者,必须填写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诊治经过以及相

尖慢性病史;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六、公共卫生科定期下载死亡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直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移动存储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确保报告信息数据安全。 七、监管:医务部、公共卫生科、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定期汇总监管结果,分析、反馈、整改,检查结果纳入科室综合目标管理。漏报、迟报1例扣1分其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者一次(处)扣0.1分;其他违规行为按医院相会规定处理。

商场管理规范

商场管理规范 商户管理制度 1.管理公司负责经营场地的物业维护与安全管理,保障冷、热水的供应与安全使用,由商户管理职能部门监管执行。2.商场实行统一的服务形象和服务口径,并负责整个商场的经营和现场的日常管理,商户与租户应遵循并配合执行。3.商场实行统一接待顾客投诉,管理公司负责协调和处理顾客投诉,商户必须接受管理公司对顾客投诉的处理决定。4.为确保整个商场营业人员的素质和形象,商户所聘用的现场营业人员必须经管理公司登记备案,否则不得进入商场营业岗位。 5.根据市场的需要,管理公司组织大型促销活动,经与商户协商,商户须积极参加商场的整体促销活动,并承担相应分摊的有关费用。 6.商户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商户落实向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售前、售中与售后服务承诺。 7.商户对经营场地进行布置展示和品牌设置等方案,须经管理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入场实施。 8.商户经营的商品品种和风格须与合同保持一致,不得随意调整,有新商品进场时须经管理公司同意。 9.商户的权利与义务: (1)商户在合同许可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业务管理与组织自行负责不受外界干涉。 (2)商户保证遵守长春银座购物广场的《管理公约》和管理公司制定的《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售后服务规章制度》等一系列商场管理制度。 (3)商户不得转租和变相转租经营场地。 (4)商户不得攻击或中伤本商场内其他商户,更不能在现场抢拉顾客,也不能在经营现场与顾客讨价还价而影响商场的整体形象。 (5)商户必须遵守管理公司的营业时间和员工进退场的时间规定。 10.商户不得拖欠场地租金与设施使用费和管理费,否则管理公司可对商户每天按违约额的万分之五处罚滞纳金。拖欠时间超过半月,可以终止合同并处以罚金。 11.管理公司未事先通知或未与商户协商,而开展系列促销活动,商户可以拒交因此分摊的促销费用。 12.管理公司无正当理由或原因而导致商户不能正常营业,商户可以拒交因此受影响营业日的费用金额。 13.商户必须保证设计风格与商场整体风格保持一致,并且保证装修的质量,不得以次充好,更不能伤害顾客,否则管理公司可以依照《商场管理公约》对商户课以罚金。 服务总台 服务总台功能 根据商场经营特色的要求和商场配套功能的实施需要,商场将设立一个咨询服务总台,一是为了方便顾客购物提供引导和介绍服务;二是落实服务功能,解决顾客在商场购物中的问题和不便;三是提供礼品包装等商场配套服务;四是放置卖场电话总机 服务总台功能和服务实施 整个商场将根据商场经营特色和平面布局的设计,服务总台将设立在二楼主入口处,服务总台的作用和工作内容有: 1、接待现场顾客或电话、信函来访的顾客之投诉,上报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由其督促责任单位对顾客投诉内容进行详细调查,协调当事双方客观、公正、合法的处理投诉事件,必要情况下还须要电话、信函或上门对顾客道歉甚至赔偿等,接待的投诉内容包括服务态度、商品质量、商品陈列、环境卫生、商品价格、售后服务、承诺服务等方面的投诉,服务总台台要跟进此事,至对顾客有一个答复。 需要设施:电话(带录音)、记录本等。

数据管控规范

1数据管理架构 1.1 数据管理平台功能蓝图 数据管理就是对交易中心现有的业务支撑系统的数据进行统一的数据管理、质量管控、并且通过标准的共享模式,实现核心数据统一存储,维护和使用的问题,提升交易中心现有数据的安全存储和高效使用等能力,并更加深入地进行数据挖掘等工作,为中心创造更多的价值。未来的数据管理平台将对中心现有系统的数据进行统一的数据的整合、数据的管控,并运用数据进行统一的服务管控来提升服务共享的水平,为中心的服务提供全方面的数据支撑。数据管理平台的功能蓝图如图所示: ●数据整合域,是对现有业务系统的数据进行采集和清洗转换,并对采集过程中的数 据进行质量检测,来确保整合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数据管控域,对采集到数据按照其不同的属性进行分类存储管控,对数据的质量、 数据的安全以及信息的生命周期进行统一的管理,并对数据在使用过程的各种信息 进行统计分析。 ●服务共享域,利用数据管理平台已有的数据资源,进行自定义的数据服务配置, 定制出符合要求的服务,进行相关服务流程的编排,通过数据中心将服务进行发布。

●服务管理域,主要是对提供的服务进行管理,包括服务应用的管理,服务流程的管 理以及服务监控。 1.2 数据集成 数据整合就是将离散于各个业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集中化。数据整合阶段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执行: ●数据类型识别 根据业务使用情况分析目前各个系统中的数据实体,其中哪些是主数据,哪些是非主数据但需要共享的数据,哪些是私有数据。数据类型会作为制定同步规则和清洗规则的重要依据。 ●数据同步规则确定 分析采集的各种数据需要达到的同步频率,从实时、准实时到天、月不等,针对不同的同步频率需求结合每次同步的数据量来选择同步方式,ETL(抽取-转化-加载)和ESB(企业服务总线)分别适用于不同场景。ETL本身也有多种具体的技术手段来实现各种情况下的同步,如Hotplug、全表对比、时间戳等。在这里,将根据不同的数据类别和数据使用频度和需求频度等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数据同步的机制,采用实时数据整合和批量数据整合两种方式进行数据的整合。 ●数据清洗规则确定 在进行数据整合过程中,由于不同系统中可能重复出现的数据,以及数据本身的缺失和错误等问题,为了避免由于不同系统中相同数据由于编码规则、格式之间的差异,在清洗过程中需要制定统一的数据清洗规则,对数据进行清洗和转换,确保数据管理平台中的数据能够保持一致性。 同时,在数据清洗的过程中,需要对采集数据的质量以及清洗后数据的质量进行检测。其中,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整合,确保采集的数据都能满足质量要求,能够通过正确的清洗和转换;对于转换完成的数据,通过再次的检测,保证转换数据的一致性和正确性,从而确保数据的准确行和权威性。 1.3 数据管控 数据管控就是对于进行整合后的数据进行相关的管控,使其能够满足交易中心管理对于

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死亡报告管理制度(制度一) 一、死亡报告应在病人死亡后由当班医师完成,并由当天参加救治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复核后签字。 二、病人死亡后要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存于病历或门诊留观病历中;第二联计算机录入后报送市疾病控制中心;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三、科室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应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字迹工整,易于辨认,项目填写完整、正确,死亡者的性别、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主要致死原因(不明原因死亡的应填写主要病史和症状体征)、诊断依据等。 四、医务科每天由专人负责收集《死亡医学证明》,并对其进行审核、登记、编码、盖章、上报;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并予以纠正; 五、专职人员必须于7日内完成死亡网络直报,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第二联送往银川市疾病控制中心; 六、凡在医院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 七、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间、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病史的一系列情况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第二联的调查记录栏内;

八、如果是呼吸道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必须在调查记录栏内注明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像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等情况。 九、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最后的诊治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 十、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法医鉴定书》后,由经治医生根据《法医鉴定书》填写《死亡医学证明》; 十一、《死亡医学证明》的填写必须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要求项目齐全、内容正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逐联加盖医务科专用印鉴;无医生签字、医务科专用印鉴视为无效;死亡原因填写应用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不得用英文或英文缩写。 十二、死亡病例的报告率要求100%、漏报率为0、及时率100%、《死亡医学证明》上报数量与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相符率为100%、卡片填写内容与病史符合率100%、规范率95%、卡片项目填写完整率>95%,项目填写错误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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