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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1〕99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对于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城镇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2015年底前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201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该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条件仍按各统筹地区的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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