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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本质

权力的本质
权力的本质

权力的本质

社会学认为,权力是指产生某种特定事件的能力或潜力;许多心理学家视权力为人们行动和互相作用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动机;还有人认为,权力就是一种与理解的预测行为特别有联系的动机。这些定义均没有揭示权力的真正本质。

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的价值资源和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

总之,权力的本质就是主体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价值和资源的能力。

权力的精确定义

根据权力的本质,对权量和权力进行如下精确定义:

制约权量(简称为权量):设事物的价值量为Q,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数(或决策权数)为Kp,则把Kp×Q定义为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量,即

Qp=Kp×Q

制约权力(简称为权力):设事物在单位时间所释放的价值量为U,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数(或决策权数)为Kp,则把Kp×U定义为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力,即Up=Kp×U

其中,Up= Qp /T,U = Q /T。

权力的基本特征

权力反映了主体对于价值资源的使用方向及使用规模(或流量)所进行的影响和制约程度,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主体的制约权数越大,其权力就越大;

2、被影响和制约的主体的力量越大,影响和制约主体的权力就越大。

3、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其他主体的价值资源,一般总是朝有利于主体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的方向投入的,在没有其它方面的制约的前提下,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价值资源总有当成自己的价值资源来看待。

4、被制约主体与制约主体之间通常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相关性或利益从属性。

权力的主观形式——权威

权力的客观目的在于影响和制约他人的价值来为自己的生存与发展服务,因此权力是一种客观的、间接地价值形式,它必然会反映到人的主观意识之中,这就形成了权威。

权威:权威是权力的主观反映形式。

权威与权力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一方面,权威以权力为基础上下波动,权力的大小在根本上决定着权威的大小,权力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规模在根本上决定着权威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规模,权力如果发生了变化,权威迟早会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权威的大小可以在一定程度偏离权力的大小;第三方面,权威会对权力产生一定程度的反作用。

有些人虽然实际权力并不大,但他的魄力、智力和人格能够给人产生强大的权威感,强大的权威感有时会放大和扩展一个人的实际权力。不过,一般情况下,权力与权威的大小是基本对等的。

权力的分类

从不同的观察角度,可以对权力进行不同的分类:

从社会领域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含军事权力)和文化权力(含宗教权力);

从国家政治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

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生产权力、(流通)销售权力和消费权力;

从机体活动的角度来看,可分为思维活动权力、行为活动权力和生理活动权力;

从行为活动的角度来看,可分为行为目标选择权力、行为方案决策权力、行为结果评价权力;

从执行流程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目标方案决策权、行为执行权、监督评价权;

从主体存在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人生生存权、人身自由权与人生发展权;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人生自由控制权、生活资料消费控制权、生产资料所有控制权、价值观控制权;

从组织结构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人事任免权、工作安排权、责权利分配权;

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可分为所有权、经营权、分配权;

从作用对象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作为集体成员在集体中权力,作为社会成员在社会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力;作为社会关系对于他人的权力。

权力的主体

权力主体是占有或行使权力的个人或团体。权利主体主要指国家,即作为统治阶级工具的政府。此外还包括政党、政治社团以及政治个人。在现代社会,占有权力的主体可能并不行使权力,这主要是由于代表制的形成使得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着分离开来。

权力的客体

权力客体指接受权力作用的群体或个人。权力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相对的。个人或团体在某个范围或行动中表现得强有力,而在另一个范围或行动中就可能相对软弱。在现实政治关系中,无论是在国内政治中还是国际政治中,这种现象都是常见的。即使在同一范围内,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力主体与权利客体的位置也是可能会互换的。

权力的方式

政治作用是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政治力量,主要是政治强制力,但这并不排除半强制力和非强制力的作用,因为政治权力的本质包含着生物的因素、经济的因素和心理的因素。生物因素决定了权力主要表现为暴力现象;经济因素决定了人们把追求政治权力作为取得更好的

生活条件的重要手段;心理方面的因素决定人的服从与合群的天性。这些因素决定了政治权力的运作过程不是简单的强制力形式。

权力的目的

政治权力要实现的主要目的是利益。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物质上的,也有意识形态上的,或者二者兼有之。为了保证权力主体的利益不断得到实现,权力主体必然要使这种政治格局或权力关系长期地固定下来,使之合法化甚至神圣化。

然而权力主体能否达到目的取决于政治力量的对比。作为一种力量,政治权力是可以计量的。在政治关系中,谁的力量大,谁就能控制、统治、命令和影响权利客体。而权力客体会有反作用,这种反作用必然要影响和改变权力作用的方向和强度,形成复杂的政治格局。在现实政治中,权力的实现一般表现为权利客体的行为大体上符合权力主体的意志,完全符合的情况是极少见的。另外,权力的力量还取决于权利主体内部的一致的统一程度,权力主体内部的向心力或离心力程度直接影响着权力的实现力。

权力的运作

政治权力的结构与政治主题的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政治权力的作用方式建构在权力结构与权力主体的结构之上。

第一,权力作用的方向和方式。权力有一个只想问题,即权力运作轨道。而权力作用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充实或支撑着这一轨道。否则,权力的指向性就是抽象的。

第二,权力运作的时间性。时间是衡量权力作用的坐标。就某种具体的权力来说,如果在一定时间不能为最终的权力客体接受,这种权利就化为乌有。要保持某种权力的连续性,就要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对其进行补充能量。资本主义国家定期大选,中国定期的党的代表大会都是补充权力能量的过程。

第四,权力作用的结果。权力作用的记过与权力作用的饭食、权力的层次及时间都是密切有密切的联系。权力作用的结果大致有以下集中情况;全部吸收或基本吸收;大部分吸收,少部分反射;少部分吸收,大部分反射;全部或基本上反射。

权力的类型

1、强制性权力。这是最为普遍存在的权力形式。指,甲要求乙做某事,乙因为受到甲的威胁,虽然不愿做但是不得不去做。乙是否到底满足甲的意志,取决于乙的决定;要么按照甲的希望去做,要么面对甲的威胁。如果乙按照甲的希望去做了,威胁就成功了;如果违背甲的意志,甲就必须决定是否实施威胁。

2、功利性权利。利性权力基本上与强制性权力相反,如果权力客体服从权力主体的意志,权力主体就会承诺给权力客体某种好处。这种权力被称为功利性的,是因为权力主体对客体提供的东西是实用的、有价值的。作为功利性的政治奖励,主要包括财富、职位、雇用、荣誉及权力(权力既可以作为手段,也可以作为目的)。

3、操纵性权利。纵性权力并不是建立在公开的沟通基础之上,而是以更巧妙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改变权力客体的价值观。这类权力假设,如果一个人的态度能够被重造,他就会以别人所希望的方式去作为。如果你能够彻底地重塑一个人的态度以便让他按你的方式去思

维,你就毋需威胁或奖励,他会按你的行为方式去作为,因为他的思维方式已完全被你同化了。实行操纵性权力的技巧主要有“洗脑”、宣传和社会化。

4、人格型权力。也叫影响力,如果权威来自人们对制度与过程的崇敬,那么影响力则来自人们对特殊类型的人的尊敬,这种人具有超凡的品质、个人魅力、启示力。具有人格型权力的人并不一定占居官职,人们对他们的服从主要是因为其人格因素。当然,在现代政治中,来自机构中的权威与来自个人的人格魅力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

具有人格型权力的人不一定拥有官职,人们对他们的服从主要是因为其人格因素。在现代争执中,来自机构中的权威与来自个人的人格魅力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如,毛泽东和邓小平都是极具人格魅力的领袖人物,他们的影响力首先来自机构所赋予的权威,然而,他们获得这些权威又是因为他们具有人格上的影响力。

民法测试题

测试题第一套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 A.民法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 B.民法调整对象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还包括人身关系 C.税收关系属于民法调整对象 D.民法调整对象不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2.甲将自己的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向丙谎称该手机是自己的,并愿意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丙,则乙的行为属于( ) A.无权处分 B.居间行为 C.行纪行为 D.无权代理 3.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的是 (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超过还款期限的借款行为 D.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自然人就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是( ) A.健康权 B.名誉权 C. 荣誉权 D.隐私权 5.基于物权公示的权利确认而进行的交易受法律保护,这体现了物权法的()A.物权法定原则 B.一物一权原则 C.物权保护原则

D.公示公信原则 6.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给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条文规定的内容属于 ( ) A.相邻权 B.地上权 C.地役权 D.他物权 7.下列关于无因管理说法不正确的是() A.当事人对管理事项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 B.当事人主观上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C.客观上形成了有利于他人的管理效果 D.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8.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这种合同的终止被称为() A.清偿 B.抵销 C.提存 D.混同 9.下列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的是()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C.遗弃被继承人 D.虐待被继承人 10.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0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A.分别承担责任 B.按份承担责任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相关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涉及到民事权利能力这个概念。我们都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因此,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如“财产权”、“人身权”。 民法上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 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制。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求。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

谈谈民事权利滥用的类型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5203009.html, 谈谈民事权利滥用的类型 谈谈民事权利滥用的类型 民事权利具备自由品格、利益品格与法力品格。民事权利的自由品格从民事权利的本质角度揭示了民事权利的自由性,这种自由性来自于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性;民事权利的利益品格从民事权利的内容角度反映出了民事权利的利益性,这种利益性来自于民事主体对利益的驱动性;民事权利的法力品格从民事权利的保障角度折射出了民事权利的法力性,这种法力性来自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单薄性。 其中,意志自由性容易使民事主体扩张张意志自由;对利益的驱动性容易使民事主体不当追求利益最大化;自力救济的单薄性又容易使民事主体过度指望法律保障而忽视了自己对民事权利的珍视。而这些又都会导致民事权利的滥用。换句话说,上述几种情形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民事权利的滥用。可见,民事权利的滥用与民事权利自身固有的品格息息相关。民事权利主体正是利用了民事权利的自由品格、

利益品格与法力品格的可滥用性能而滥用民事权利的。 民事权利滥用,就是指超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而行使权利。自法国大革命以来,确立个人尊严与自由平等之保障,高唱私法自治、过失责任之原则与私有财产之绝对不可侵,有行使自己权利者,对于任何人不为不法”、行使自己权利者,不害任何人”之法谚。为此发生贫富悬殊及产生实际上不平等不自由现象。为矫此弊,遂有权利滥用理论之构成。(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4页)但对民事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问题,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不一,概括起来主要有故意损害说、缺乏正当利益说、选择有害方式行使权利说、损害大于获取的利益说、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说、违反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说等。(参见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3页。) 笔者认为,从正确、全面规制民事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意义上看,应当对民事权利滥用的构成作扩大解释。因为在现代法律中,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的最基本表征。有民事主体,必有民事权利;有民事权利,也必有其载体——民事主体。民事主体要有独立的人格,就必须享有民事权利;民事主体要有完善的人格,就必须珍视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存在的目的就是使民事主体实现独立而全面的发展。如果民事主体不顾民事权利的这一存在目的而行使民事权利,就

政治学原理第六章政治权力教学要点

第六章政治权力 第一节政治权力的本质和特性 一、权力的含义和构成 (一)权力的含义 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权力是具有一定资格的人(权力主体),为了自己的目的,通过一定的方式,制约或支配他人(权力客体)行为的能力。权力本质上是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体现的是权力拥有者和权力客体两个意志主体不平等的关系。 (二)权力的构成 1.权力主体 2.权力客体 3.权力目的 4.权力作用的方式 (1)强制的方式 (2)报偿的方式 (3)信仰方式 5.权力的实现 二、政治权力的含义和特征 (一)政治权力的含义

政治权力是在阶级社会里,在特定的社会政治共同体中,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原则,凭借国家这种物质的强制力,对其他阶级或个人进行控制和制约的能力。政治权力体现的是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二)政治权力的特征 1.政治权力和其他权力的共同性 (1)相关性 (2)工具性 (3)价值性 (4)资格性 (5)不确定性 (6)不对称性 2.政治权力的特殊性 (1)阶级性 (2)强制性 (3)公共性 (4)反抗性 (5)动态性 第二节政治权力的产生、基础和分类

一、政治权力的产生 权力是在横向协作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纵向指挥力量。 政治权力的产生与一般的公共权力的产生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其相同点是,都根源于人的社会性和社会生活。其不同点是,政治权力除了上述根源外,还有自身的独特根源,这就是社会成员利益的分裂和阶级的产生。 政治权力不是随着社会的产生而产生,而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表现。 二、政治权力的基础 政治权力的基础,就是政治权力主体获取和维护权力的条件和前提。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权利是政治权力的总基础。但是政治权力主体之所以能获取或维护权利,还需要凭借其他的条件: 1.暴力 2.组织 3.政治理论 三、政治权力的类型 按政治权力主体的性质来划分,可以把政治权力划分为奴隶主阶级的政治权力、封建主阶级的政治权力、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和无产阶级的政治权力。 按政治权力主体的层次来划分,可以把政治权力划分为中央权力、地方权力和基层权力。 按政治权力作用的方式来划分,可分为强制型的、报偿型的和信仰型的。 按照政治权力作用的范围来划分,可分为国内权力和国际权力。

战争的政治本质反映了战争与政治的内在联系

战争的政治本质反映了战争与政治的内在联系 毛泽东在指导中国革命战争的实践中,就战争是政治继续,即战争的政治本质问题有着诸多的论述,深刻地揭示了战争与政治的内在联系。 (一)战争是政治性质的行动。毛泽东在《论持久战》这篇文章中,曾深刻地指出: “…战争是政治的继续?,在这点上说,战争就政治,战争本身就是政治性质的行动,从古以来没有不带政治性的战争。”(《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479页)。这段话,说明战争不是单纯的暴力行为,而是和政治有着本质上的一致性。 它告诉我们,在战争和政治这个矛盾统一体中,由于政治体现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包括对抗性矛盾,又包括非对抗性矛盾,并贯穿阶级社会的始终,因而相对战争来说,属于共性的范畴;而由于战争只是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种表现,因而它属于个性的范畴。又由于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包含任何共性的个性,任何个性总要这样或那样地包含着共性,体现着共性,因此,为深刻地认识战争的政治本质,毛泽东首先在共性的范围内,从战争与其它社会各种现象的联系中考察和研究战争。显然,战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同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自然等诸因素都有着广泛而多样的联系,但其中最直接、最深刻的联系则是政治。这是因为,从实践上看,古今中外的战争都不能离开一定阶级的政治而独立存在,政治总是贯穿、渗透、表现在战争之中。比如,任何战争都离不开一定的政治目的,离不开一定的政治总方针,离不开政治思想的动员,也离不开国内外—切同情和赞助者在政治上与道义上的声援。尤其是人类社会进入到帝国主义时代以后,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社会集团与社会集团彼此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这一点就显得更加突出。从理论上看,毛泽东所说的战争和政治的一致性,在很大程度上讲的是战争和政治的阶级性。毛泽东指出: “这政治是指阶级的政治、群众的政治,不是所谓少数政治家的政治。政治,不论革命的和反革命的,都是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不是少数个人的行 为”(《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66页)。这就是说,在阶级存在的历史时期内,一切政治斗争都不可避免地表现为阶级斗争,都要打上阶级的烙印。而按照马

民事权利本质及实现途径探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5203009.html, 民事权利本质及实现途径探究 作者:吴坤埔 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上旬刊》2015年第06期 摘要:作为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律,民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得到了广大民众的追捧和欢迎,它让人们的现代权利意识开始苏醒,让人们对于内心长期追寻的自由、平等等理想价值有了有力的根基,使得以多样权利构建起来的现代私人社会有序地蓬勃发展起来。本文试图从民事权利的发展、内涵等方面逐步剖析民事权利的本质,并结合中国现状探究民事权利在中国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民事权利;家国本位;权利本位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5)06—0107—03 一、民事法律权利的本质 “权利”一词在17世纪~18世纪反封建的斗争中被正式提出,而早在罗马法中就已有了相近于现代权利概念的表述。人类社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在现实中与权利结下了不解之缘。然而,一个与生活如此休戚相关的概念,长期以来对其内涵都没有定论。随着人们对于权利的不断深入研究,人们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对于权利的本质内涵分析如下: 首先,权利是利益。人类从出生之日起就与利益密不可分。为了生存每个人都对生存利益紧紧追寻。生存利益是人们最初也是最为基础的利益需求。除此之外还有更高要求的精神利益的追求。权利的一切目的都直指利益。 其次,权利是意思自由。社会是复杂的,个体是多样的,因此在强调利益的同时必须赋予个体以意思自由,因为多样的个体有着多样的利益诉求,只有给予其足够的意思自由权才能使其实现各自的利益。人若没有自由便没有了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机会,也就没有实现自己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可能性。正如洛克所认为的那样,自由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和转让的自然权利。 最后,权利代表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权利是以利益为目的,以意思自由为手段的,因而为了保证目的的实现和手段的应用有序,就要求共生共存在同一社会中的人们必须受到一定限制和要求。在现实社会中表现为各种法律、道德、义务要求,这些都是人与人关系的外化表现。它们使得人们的自由相协调,追求利益的过程相和谐。 因此,权利的本质要素包括了利益和自由,而且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坚持权利的本质要求,理解权利的本质属性是人类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的必备条件。

政治学原理主要概念

政治学原理主要概念 1、政治就是人们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活动以及政府运用公共权力而进行的资源的权威性 分配的过程。对这一概念做如下解释: 1.社会需要进行资源分配; 2.分配必须是权威性的; 3.权威性分配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 4.政治博弈 5.政治学 2、政治权力就是在政治关系中,权力的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作 用于权力客体的一种政治力量。对此概念应作如下解释: 1.权力是政治关系的中介,即无权力便不能构成政治关系。政治关系的要素是权力 主体、权力客体及政治作用。 1.权力的主体只占有或行使权力的个人或团体。权力主体主要指国家,即作为统治阶 级工具的政府。 2.权力客体是指接受权力作用的群体或个人。权力客体与权力主体的关系是相对的。 3.政治作用是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政治力量,主要是强制力。 4.政治权力要实现的目的主要是利益。 5.权力主体能否达到目的取决于政治力量的对比。 综上所述,政治权力的主要因素有权力主体、权力客体、目的性、强制力、权力作用的方式等。 ?政治权力的类型:①强制性权力②功利性权力 ?③操纵性权力④人格型权力 ?权力、权威与合法性 ?政治权力的基础:①武力②财富③技能④动机⑤知识⑥制度基础 ?政治权力的分配 ?政治文化是指社会成员在长期的政治历史社会化和政治实践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直接影响人们政治行为的、相对稳定的心理过程和心理特征。理解政治文化有一下几方面:?政治文化主要指社会成员针对政治体系各层面的心理过程和心理特征。 ?政治文化的形成是感性与理性、自发与自觉的统一。 ?政治文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政治文化具有结构性。 ?政治文化的内容:①政治认知性成分②政治情感性成分 ?③政治评价性成分 ?政治文化的类型:①统治政治文化和大众政治文化 ②狭隘型文化、顺从性文化和参与型文化 ?社会资本是新型的政治文化

政治的本质

第一节政治的本质 政治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产生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在总体上讲,政治是上层建筑领域中各种权力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以及由此结成的特定关系。政治现象很复杂,各时代的政治学家和政治家都从不同角度和不同侧重点对它作过各种论述,但至今还没有公认的确切定义。政治随着社会从低级到高级的进程而发展,社会成员参与政治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也随之向前发展,政治内涵的本身也在不断的变化。完整准确地掌握政治的真正本质,有利于揭秘人类社会运行的内在机理。 一、“政治”名词的演变 不少西方语言中的“政治”一词都来自希腊语,起初指城堡或卫城,后来同土地、人民及其政治生活结合在一起而被赋予“邦”或“国”的意义,再衍生出政治、政治制度、政治家等词。因此,“政治”一词一开始就是指城邦中的统治、管理、参与、斗争等各种公共生活的总和。 中国先秦诸子也使用过“政治”一词,但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将“政”与“治”分开使用。“政”主要指国家的权力、制度、秩序和法令;“治”则主要指管理人民和教化人民,指实现安定状态等。而将“政”与“治”两个词结合使用,则始于中国近代,代表人物是孙中山。他说:“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 马克思认为,“政治是经济的最集中的表现”,“政治就

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政治权力不过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 西方的政治学家为政治下过许多定义,例如:①认为政治是国家的活动,是治理国家,是夺取或保存权力的行为。②认为政治是权力斗争,是人际关系中的权力现象。③认为政治是人们在安排公共事务中表达个人意志和利益的一种活动,政治的目标是制定政策,也就是处理公共事务。④认为政治是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过程。⑤认为政治是一种社会的利益关系,是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⑥一群人借以控制另外一群人的按照权力组织的关系和安排。⑦“政治”是指规则制定、维系或修正(即以和平的方式讨论)的特定方式。 中国政治学界对“政治”概念的主要看法有:①政治是各阶级为维护和发展本阶级利益而处理本阶级内部以及与其他阶级、民族、国家的关系所采取的直接的策略、手段和组织形式。 ②政治是一定阶级或集团为实现其经济要求而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活动,以及实行的对内对外全部政策和策略。③政治是主要由政府推行的、涉及各个生活领域的、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占主要地位的活动。④政治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集中表现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权力斗争、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和使用等。⑤政治是一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为实现其利益和目标,运用特殊公共权力(国家, 政权),根据一定的原则,整合和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使社会纳入一定的秩序,并得到稳定和发展的社会现象。 虽然,政治通常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政治总是跟国家

民事权利本质综述 吴煜

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作业 论文题目民事权利本质的文献综述 课程名称民法学原理 姓名吴煜学号 4161070021 专业民商法年级 2016 院、所法学院日期 2016.12.08

摘要 正如法律的实现是从“法律追求的秩序”向“现实存在的秩序”发展一般,民事权利的实现也是由“民法规定权利”向着“民事生活享有的权利”趋近。在此种意义下,民事权利可以划分出两个子概念,即“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前者是指“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存在于可能性空间;后者是指“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民事权利的实现状态,存在于现实性空间。综上,个人认为应当从三部分认识民事权利概念:“民事行为”,民事权利的表征,自主行为是民事权利的内容;“利益”,民事权利存在之目的;“国家法律的认可与保障”,民事权利的实质。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认可并保障的、反映民事主体利益的自主行为。

大陆法系的民法思维方式,特别是德国民法,被称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其通过对生活事实的抽象,以逻辑的归纳提炼而形成法律概念并且将此种概念作为思维工具及思想表达工具。1这种思维方式被批评者称为“概念法学”,其中原因在于它的基础是抽象而成的概念。法学家按照一定逻辑把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系,形成规范。接着建构成一层一层的不同位阶关系,相互协调的概念体系。综上,整个法学思维运行采取的是形式逻辑推理的方法,概念是基础和基本工具。在逻辑推理中,概念是推理前提,概念不清楚不统一则推理结果是大家各说各话,毫无意义。因此,理清概念有利于学法理论发展。 对于权利的本质,世界上存在着五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 1、自由说。由英国之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荷兰之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1632-1677)等人首倡,他们认为权力是一种自然的、免于干扰的条件。其后德国康德(Kant)、黑格尔(Hegel),美国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继承发展。康德将权利称为“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则是把权利、意志、自由与法并论,霍姆斯从法学角度把权利定义为“对行驶一定自然条件的一种允许”。 2、意志说。其中包含两种学说,一是“意志之力”说(Willensmacht),一是“意志支配”说。由19世纪德国法学家温德雪德(Windscheid)提出,认为权利即法律赋予的意志力,个人意志所能自由活动或者任意支配的范围。意志是权利的唯一基础,无个人主张的意志力或意志支配则无权利。 3、利益说。由于受到英国边沁所创的功利主义学说的影响,德国1《民法思维之展开》,尹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修订版,“概念与推理——民法思维方法之检讨”

谢怀拭论民事权利体系

论民事权利体系谢怀栻上传时间:2001-7-3 浏览次数:19880 字体大小:大中小 民事权利是民法里带根本性的重要问题。不论主张在民法中应以权利为本位、或以义务为本位,或应对权利义务并重,都必须重视对民事权利的研究。这种研究,有了民法就已存在。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事权利的种类,各种权利的性质和内容都在发展,这种研究工作也应随着发展,不应该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今天我们须要审查一下,在原来关于民事权利的理论中,哪些过时了、陈旧了,今天应该抛弃或改正,哪些地方需要补充,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 在这种研究工作中,民事权利体系问题尤为重要。民事权利(传统的“私权”)的种类很多,各种权利的性质千差万别,我们必须把各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加以整理分类,使之成为一个比较系统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里,不同的权利各得其所,各种权利的特点都能显示出来。这是建立民事权利体系的实益所在。其次,初学民法的人,对民法中的各种权利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就比较容易了解民法的全貌。从这一点说,对初学民法的人,最好先让他了解整个民事权利体系,而不宜于把各种权利作分散的讲授。 近年来,我国对民事权利的研究有很大的发展,对人格权的研究最为突出,对股权(股东权)和著作权的研究也受到重视。但是对各种民事权利只作分离的孤立的研究是不够的,必须把各种权利放在一个整体(民事权利体系)中来研究,才更好些。对个别权利的研究与对整体的研究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深入。 要把各种民事权利组成一个体系,首先有个分类的问题。分类就要有一定的标准。一般民法书都讲到的普通的分类是:依权利的内容分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依其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依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等等。在这中间,最重要的是第一种,可以说这是一种基本的分类。因为作为分类的标准,“内容”是最重要的了。依第一种分类构建的权利体系,对我们认识民事权利的整体情况和各种权利的特性,最为便利。所以通常讲的民事权利体系,首先指的是这样建立起来的体系。 这种分类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谓权利的内容是指因享有权利而受到保护的利益。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受保护的利益也在发展。某些“利益”不受保护了,这种权利也失去地位,如夫权;某些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提高了,这种权利的地位也应提高,如人格权;此外,有的权利的性质应该重新确定,如知识产权;有的权利应该给予应有的地位,如社员权。这样,今天有必要对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加以审查,依照今天的情况,重建民事权利的体系。 民事权利的内容,即其保护的利益,极为复杂,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因而依这一标准对民事权利所作的分类,很难把一切民事权利网罗无遗。但不能因此而放弃这种分类,因为实在找不出一个更好的办法。现在只好仍用这种分类而把各种民事权利最大限度地网罗进去。[1] 依民事权利的内容对民事权利分类而建立民事权利体系,当然不是说不采用或放弃他种分类,也不是说依他种分类不能建立民事权利的体系。只是因为这种办法比较方便,特别对于初学民法的人员易理解与掌握,所以在论述民事权利体系时,大多先讲述这种体系,而后及于他种体系。本文则只讲述这种体系而不及于他种体系,特先说明。 二、民事权利体系的演变情况 在民法的历史中,民事权利体系经过了一个演变过程。对这一过程加以回顾,是有益的。但限于篇幅,不能作很详细的叙述,也不能对过去的各种体系逐一引述并进行分析或批评。 最初对民事权利只区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或人身非财产权)。在人格权还未受到重视,特别是一般人格权还未确立时,非财产权也只限于亲权、夫权、继承权等。后来才将人格权列入非财产权或人身权。后来又出现了新的权利,如无体财产权,将之纳入财产权的范围。民事权利体系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构成,这个办法实行了很长的时期,甚至直到现在。在这个体系下,即使出现了新的权利,也把它纳入这二者之中。例如股权(股东权),将之归入财产权(股份所有权),有人将著作权作为身份权而归入非财产权。后来,随着现实的发展,股东权中的非经济因素(如表决权),著作权中的经济因素日益重要,简单地将这些权利归入财产权或非财产权都不妥当,于是就在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之外,建立一类混合性的权利。但整个说来,这种体系仍是建立在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两分法之上的。这样的民事权利体系在民法著作中是最常见的,直到今天仍为不少学者所采用。 在采用这种体系时,有一个很重要的困难问题,这就是如何划分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或人身权)。起初,以有无金钱价值为标准来区分。后来,没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可成为债权的内容(德国民法第241条以“给付”为债的内容,对“给付”的解释,已不以有金钱价值为必要。日本民法第399条则明定“虽不能以金钱估算者,也可以作为债权的标的”),只好放弃这个划分标准。以后转而采取能否为权利人所处分为标准,但这个标准也不是绝对的。于是有的学者先给非财产权(人身权)下定义,然后把财产权界定为“其他一切权利为财产权”。例如日本《民事法学辞典》中说:“凡是与权利人的人格和身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的权利为人格权和身

民法要点整理

民法总论 一、两大民法本位(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及主要观点 1.权利本位:权利是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1)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2)权利为中心构建规范体系(3)权利是民法首要保护对象,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民法首要调整对象 2.社会本位(代表人物史尚宽)民事立法在保障民事主体个人权利的同时,应当兼顾社会利益。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应对民事权利进行必要限制(1)兼顾社会利益(2)权利的限制(3)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内容 3.权利本位的实践:(1)契约自由制度(2)过失责任原则(3)所有权绝对(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4.社会本位的实践(1)契约自由的限制:如公序良俗原则(2)无过错绝对责任制度(3)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 陈本寒观点:反对社会本位(1)民法是私法,维护社会利益有违私法属性(2)民法对私权限制只是要求主体不得损害社会利益而不是要实现社会利益(3)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容易混淆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不符合各国立法实际。 二、民事主体 1.民事主体的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1)法律上民事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依法享有相应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行使民事权利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2)社会意义:民事主体是人,可以是一个人(公民)也可以是人的集合体(法人)。无生命体一定不能是民事主体,财产一定只能是客体。(民法保护的是死者的生命痕迹,而不是死者的权利,民通第九条明确规定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公民自从生时起自死亡时止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通第9条),十八周岁以上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通第11条),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通第12条) 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总括的保护主义(瑞士法)-视为出生,与自然人同等看待。个别的保护主义:赋予部分权利,我国采取这种立法例。 公民失踪及宣告死亡问题见民通20条-25条。 2.1 监护 (1)监护制度是依托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重合的特殊情况而设立的制度,陈本寒观点:身份权说,监护是一项身份权利,理由:监护人权利占主导地位,义务为次要地位。监护人资格以血缘为依托,是建立在特定身份基础上的权利。 (2)监护的主体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有关单位(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同意、精神病人近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有关单位(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同意、父母所在单位以及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以及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关于国家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能否担任监护人以及是否有能力履行职责存在争议,如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二款以法定方式缩小了单位监护人的监管责任)。 (3)监护对象法律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质上为未成年人(年满16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和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和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4)监护内容包括保护义务和监管义务,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3.法人是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以政治权利制约政治权力的思考

以政治权利制约政治权力的思考 摘要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都有着悠久的形成历史,他们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互动关系。伴随着社会的现代化,政治权力的不断扩张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政治权力无限度的扩展和增长最终会侵蚀政治权利,导致政治权力的异化。因此,制约政治权力的自我膨胀,保护公民权利,是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政治权力政治权利制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并进入攻坚阶段的社会发展关键时期,但政治权力的不合理增长及一定程度的失控却是一个始终存在的问题。因此政治体制改革如何继续推进,如何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权力制约机制,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所谓权力制约,就是政治权力主体运用民主与法制手段,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政治权力行使者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目前,权力制约机制主要包括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三个方面。由于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无法最终解决“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其缺点与不足在实际运行中不断凸显。而与政治权力相比,道德缺乏刚性,在政治权力尤其是异化的政治权力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所以,我们转向于求助政治权力之根源———政治权利。 一、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政治权力实际上是在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政治权力主体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拥有的对政治权力客体的制约关系,形式上是特定的公共权力。而政治权利实质就是由政治权力确认和保障的法定资格。 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存在着对立与统一的互动性关系。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的对立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两者在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矛盾,政治权力常常侵蚀政治权利。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社会的政治权限总量是一定的,政治权力本身具有的扩展延伸性使得政治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不断膨胀,因此相对而言政治权利只能缩小。另一方面体现在两者的互相制约关系上。首先,从政治权力产生的过程来看,政治权力是人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特定力量对比关系中对其他权力客体的制约中形成的。特定的力量对比中的制约关系则意味着一方(即作为权力主体的一方)凝聚的力量要远超过另一方(即权力客体一方)所聚集的力量。这种特定力量对比关系使得政治权力在产生之初就有一种强制性的支

政治意识的本质和作用

14、(B )意识的本质和作用 (1)意识的本质:a. 从意识的起源看,它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b.从意识的生理基础看,它是高度发达的物质系统——人脑的机能;c.从意识的内容看,它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象(最能揭示意识本质的)。 注意:a.意识的形式是主观的,而内容则是客观的。b.无论是正确的意识还是错误的意识,无论是对事物外部现象的反映还是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反映,无论是“复制”当前的对象还是追溯过去、推测未来,都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反应。c.意识都是客观存在的通过生活和实践的环节进入人脑,并在人脑中加工改造的结果。 (2)意识的作用: 表现:a.人能够能动的认识世界。意识活动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主动创造性和自觉选择性。b.人能够能动的改造世界。 1) 意识对改造客观世界有指导作用。 2) 意识对于人体生理活动有调节和控制作用。 【世界观】意识对改造客观世界有指导作用(正确的意识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错误的意识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意识对于人体生理活动有调节和控制作用。(高昂的精神,可以催人向上,使人奋进;萎靡的精神,会使人悲观、消沉、丧失斗志) 【方法论】要求我们重视意识的作用,重视精神的力量。自觉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克服错误的思想意识。 15、(C)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1)【世界观】世界是物质的世界,世界的真正统一性就在于它的物质性;物质决定意识,意识依赖与物质。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规律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人可以认识和利用规律。 【方法论】要求我们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2)含义:我们做事情要尊重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从客观存在的事物出发,经过调查研究,找出事物本身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以此作为我们行动的依据。 (3)重要性:是我们做好各种事情的基本要求;也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4)措施:a.要求我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探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在实际中检验和发展真理。b.要求我们把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尊重客观规律结合起来,把高度的革命热情同严谨踏实的科学态度结合起来。c.既要反对夸大意识能动作用的唯意志主义,又要反对片面强调客观条 (1)实践的含义: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两层基本含义:其一,凡是实践,都是以人为主体、以客观事实为对象的物质活动:其二,实践是一种直接的现实性活动,它可以把人们头 脑中的观念的存在变为现实的存在。 (2)实践的特点:

民事权利本质论

民事权利本质论 关键词: 权利本质;意思;自由;利益;法力 内容提要: 对民事权利本质之争的三学说中,“利益说”体现了保护的目的,“法力说”则在明确保护目的的同时,强化了法律的实际应用,均不能揭示权利的固有属性,唯有“意思说或自由说”涉及主体意志的实现资格反映了权利本质。但权利创设离开法律这一媒介则与现实不符。而探究权利本质的目的主要在于准确理解法律与权利的关系,以及明确法律设置权利及其赋予权利主体享有权利的价值所在。 近代以来,民法以人为本位,并围绕着人这一主体确定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和有关制度。其中,权利已成为民法的核心概念,可以说民法的一切制度均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但对于权利这一法律构造物,学界至今依然在如何界定、能否类型化以及如何保护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上莫衷一是。其实,这些争论的存在或多或少都与对权利本质的认识相关。 一、民事权利本质的定位 我国古代汉语中,“权”和“利”为两个独立词汇,偶然也有权利并用,但其涵义均与现代权利概念相去甚远。现代汉语“权利”一词,移译自日本,日文中权利一词又移译自欧洲。最初译作“权理”,取其事理、道理之意,后译作“权利”。西语中的权利,拉丁文的jus、德语的Recht、法语的droit和英语的right 均蕴涵正义和合理,指正当而得有所主张而言,非“争权夺利”。除英语外,法语、德语和拉丁语的权利一词均同时兼有法律的涵义,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足见权利与法律存在密切关系。但理论界对于权利的态度却并非一致,甚至存在权利否认说的观点,如法国学者狄骥认为人们只有依据法律从事社会互助的社会任务,绝无权利可言。如此观点因过于极端而难以符合现今社会的发展需要,故对民法确定权利未形成影响。相反,鉴于权利机能在确定保障个人自由活动范围,自主决定组织和安排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价值,近现代民事立法均肯定权利存在的合理性。无疑,对权利本质的分析和揭示也是在肯定权利存在的基础上展开的。 (一)民事权利本质主要学说简介 自19世纪以来学者们致力于探究权利的本质,学说纷呈,其中有代表性的流派主要包括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三种。

高考政治总复习《透过现象看本质》教案

高考政治总复习《透过现象看本质》教案 ◆教学目标和要求1.现象与本质2.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3.真理是人们对事物本质及其发 展规律的正确认识4.认识的根本任务是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并能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和规律5.分析与综合相结合6.创造性思维、合理想像在认识中的作用 ◆重点:1.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2.科学理论的指导作用 ◆难点:.如何区分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 ◆教学方法:自学法讨论法讲解法结网法 ◆教学过程: ◇启发引导,析考纲 考场回眸,析考纲 认识论部分,是以实践为基础的既唯物又辩证的认识论。主观能动性内容属于唯物论部分。高考考查侧重考查了客观规律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辩证关系,现象和本质,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科学理论的指导作用等有关内容。从高考考查的题型上看,除辨析题外,其它题型都有。高考对本课内容的考查,多与其他各课知识联系起来进行考查,题目综合性比较强。在能力要求上几乎涉及到高考考查能力要求中的所有能力。特别是对科学的指导作用、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的辩证关系两个知识点能力要求较高。特别要注意认识论内容与唯物论、辩证法的有机结合,特别要注意运用这些理论去分析当年时政热点问题。近几年高考题都突出这一特点。 教材回归,建网络

◇尝试指导,破考点 考点1 : 现象和本质 1.(2006 D ) 必然性是偶然性的表现形式 ④投掷次数越多,正面和反面朝上的次数越接近 A .①② B .②③ C .①④ D .②④

1 2、现象―― 3、本质―― 4、现象与本质的辩证关系(原理) (1)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的 (2)现象和本质又是统一的。本质决定现象,并通过一定现象表现自己的存在;现象又总是从不同的侧面表现事物的本质。(现象和本质的联系表现在:现象是本质的表现,本质总要表现为现象。) 5、现象和本质辩证关系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1)要透过现象认识本质(科研的必要性)依据------现象和本质的对立 (2)能够透过现象认识本质(科研的可能性)依据-------现象和本质的统一 (3)不能脱离现象凭空去认识事物的本质 (科学的任务就是透过现象认识本质) 6、假象也是事物本质的表现形式 (06文综全国卷Ⅱ)在治理黄河的过程中,通过研究,科学家们根据自然界中的原型黄河构建了数字黄河、模型黄河。数字黄河是对原型黄河的数字虚拟,模拟黄河即在实验室建造原型黄河的模型。通过虚拟和模型实验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原型黄河的规律,为我国治理黄河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回答2题。 2.借助虚拟与模型方式认识对象,是现代科学认识的重要方法,深化了关于认识过程的哲学思考,表明(C) ①理性认识是感性认识的深刻再现和反映 ②理性认识可以通过感性形式表现出来 ③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手段是不断发展的 ④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相互渗透,二者已没有本质区别 A.①②B.①③C.②③D.③④ 3.(05广东卷)下列典故最能够表达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是:(D) A.目不识丁 B.目不见睫 c.目不窥园 D.目无全牛 4.(06·全国Ⅰ·25)有一道趣味智力题:某商店出售汽水,每瓶1元,每2个空汽水瓶可以换得1瓶汽水,但不可兑换现金。使用10元现金,通过购买、换领、借入汽水并归还等方式,最多可享用20瓶汽水。在这道趣味智力题中,能否得到正确答案,主要取决于B ①逻辑思维的严密性②形象思维的随机性 ③理性认识的创造性④感性认识的可靠性 A.①②B.①③C.②③D.②④

权力的本质

权力的本质 社会学认为,权力是指产生某种特定事件的能力或潜力;许多心理学家视权力为人们行动和互相作用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动机;还有人认为,权力就是一种与理解的预测行为特别有联系的动机。这些定义均没有揭示权力的真正本质。 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的价值资源和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 总之,权力的本质就是主体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价值和资源的能力。 权力的精确定义 根据权力的本质,对权量和权力进行如下精确定义: 制约权量(简称为权量):设事物的价值量为Q,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数(或决策权数)为Kp,则把Kp×Q定义为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量,即 Qp=Kp×Q 制约权力(简称为权力):设事物在单位时间所释放的价值量为U,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数(或决策权数)为Kp,则把Kp×U定义为主体对于该事物的制约权力,即Up=Kp×U 其中,Up= Qp /T,U = Q /T。 权力的基本特征 权力反映了主体对于价值资源的使用方向及使用规模(或流量)所进行的影响和制约程度,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主体的制约权数越大,其权力就越大; 2、被影响和制约的主体的力量越大,影响和制约主体的权力就越大。 3、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其他主体的价值资源,一般总是朝有利于主体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的方向投入的,在没有其它方面的制约的前提下,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价值资源总有当成自己的价值资源来看待。 4、被制约主体与制约主体之间通常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相关性或利益从属性。 权力的主观形式——权威 权力的客观目的在于影响和制约他人的价值来为自己的生存与发展服务,因此权力是一种客观的、间接地价值形式,它必然会反映到人的主观意识之中,这就形成了权威。 权威:权威是权力的主观反映形式。 权威与权力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一方面,权威以权力为基础上下波动,权力的大小在根本上决定着权威的大小,权力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规模在根本上决定着权威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规模,权力如果发生了变化,权威迟早会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权威的大小可以在一定程度偏离权力的大小;第三方面,权威会对权力产生一定程度的反作用。

《政治主体论》读书笔记

《政治主体论》读书笔记 写在前面的话:马克思关于人的发展的三阶段——人的依赖[自然空间](农业社会:人敬畏自然,与其相比处于弱势,人们只有结成共同体的形式才能生存和生活)、物的依赖[社会空间](工业社会:所谓的法的精神、主体间的关系、社会治理等方方面面都异化成物的关系,主体也就只有了对物的依赖){马尔库塞对异化的批判:正常的社会具有双向度,一是肯定性向度,一是否定性向度;而所谓单向度的人是指在发达工业社会,人们失去了批判意识,活在单向度的虚假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领域都是如此。}、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未来:历史空间——时空)。 文章以马克思主义主体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劳动政治论”、“人本政治论”和“主体生成论”为理论依据,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层面研究政治主体,将其与政治主体性研究有机结合起来。①在政治主体的历史演进部分,作者从个体主体形式和群体主体形式去阐述马克思的三大依赖问题。②在分析政治主体的张力时,将其定位为复合实体,结合了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分析了政治主体中个体性与群体性、理性与非理性、认知与实践等内在张力关系,分析了政治主体中国家与社会、公共与个人、权力与权利等外在的张力关系。③从政治主体生成的动态过程入手,分析了主体生成基础和内容、目的与动力、场域和路径等问题,贯穿了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逻辑思路,并且找到主体的利益诉求动力,上升到政治主体实践生成的未来走向,即公共利益问题。 绪论 政治学说起源于西方,同古希腊政治文明的历史发源直接相连,并先后经历了古希腊的城邦道德政治观(亚里士多德)——中世纪的神权政治观(奥古斯丁)——天赋人权的社会契约政治观(洛克、卢梭)——国家与法的政治观(波普尔、奥克肖特)——功利主义政治观(边沁)——阶级主义政治观——政治的社会学观(莫斯卡、韦伯)——行为主义、后行为主义(伊斯顿、阿尔蒙德、普莱福德)的政治观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自恢复政治学学科以来的30多年,政治学先后经历了“阶级政治观——利益政治观——公共政治观”三大阶段,研究方向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大领域展开。在理论层面,主要集中探讨了政治本质、国家理论、民族理论、政治思想、民主理论、政治文明、政治价值、政治意识等领域;在实践层面,主要集中探讨了政治体制改革、政治稳定与政治发展、执政党建设、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城乡二元结构、政权建设等重大现实问题。 政治主体的本质规定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政治主体本质上是指进入政治生活、承担政治关系、并能动改造政治关系的现实的人。政治活动中团体组织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承载现实的人的政治主体。作为政治主体的人,其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三大基本属性,在政治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同时,政治主体在政治实践中表现出自主性与为我性的价值取向特征、能动性与创造性的本质规定特征和自由性与意志性的本真存在特征。(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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