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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XBRL编报工具操作说明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XBRL编报工具操作说明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XBRL编报工具操作说明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工程技术文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XBRL编报工具操作说明

吉贝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4年6月

文档说明

目录

1系统简介 (3)

1.1系统概述 (3)

1.2软硬件环境 (3)

1.3功能概要 (3)

2系统登录 (4)

2.1功能概述 (4)

2.2操作说明 (4)

3定期报告 (5)

3.1功能概述 (5)

3.2操作说明 (6)

3.2.1查询 (7)

3.2.2新增 (8)

3.2.3修改 (10)

3.2.4删除 (11)

3.2.5Word导出 (12)

3.2.6PDF导出 (13)

3.2.7XBRL导出 (14)

3.2.8ZIP导出 (15)

3.2.9编辑 (16)

3.2.10校验 (24)

4临时公告 (25)

4.1功能概述 (25)

4.2操作说明 (26)

4.2.1查询 (26)

4.2.2新增 (27)

4.2.3修改 (28)

4.2.4删除 (29)

4.2.5Word导出 (30)

4.2.6PDF导出 (31)

4.2.7XBRL导出 (32)

4.2.8ZIP导出 (33)

4.2.9编辑 (34)

4.2.10校验 (35)

5系统管理 (36)

5.1后台管理 (36)

5.1.1用户管理 (37)

5.1.2角色管理 (47)

5.1.3重置密码 (55)

5.2基础信息维护 (56)

5.2.1挂牌企业信息维护 (56)

5.2.2重置挂牌企业信息 (57)

1系统简介

1.1系统概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XBRL编报工具是一套基于XBRL技术的,符合中小企业信息披露规范的,可正确、方便对报告进行编辑、校验、查询、展示和维护管理的工具软件。

1.2软硬件环境

客户端:IE 8.0以上

服务器端:

1、数据库:Mysql

2、WEB服务器:Tomact 5.5

1.3功能概要

系统主要功能如下表所示,功能描述部分超级链接可以直接定位相关的详细操作

2系统登录

2.1功能概述

成功登录系统,初始化系统菜单。

2.2操作说明

1)双击桌面快捷方式“XBRL编报工具”,或者在IE浏览器里输入本系统的

服务器网址http://127.0.0.1:29000/xbrl_neeq。建议使用IE浏览器。

进入系统登录界面。

如图2-1:

【图2-1 登录界面】

2)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用户名以admin为例)

如图2-2:

【图2-2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3)确认输入正确,点击“登录”,进入系统的主界面。

如图2-3:

【图2-3 进入系统主界面】

1表示:返回系统登录界面。

2表示:返回系统主界面。

3表示:窗口设置模式,支持单窗口和多窗口两种模式。

3定期报告

3.1功能概述

定期报告包括了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主要是对报告的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填报功能。以用户名“admin”为例登录。点击“半年度报告”进入报告管理界面。

如图3-1、3-2:

【图3-1、3-2 进入半年报管理界面】

3.2操作说明

点击“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进入报告管理界面,报告模块为各中小企业提供编辑和校验操作工具。

注:以下操作均已半年度报告为例进行说明。

如图3-3:

【图3-4 半年报管理界面】

点击“查询”按钮,输入查询条件:任意报告年份或下拉框选择年份,即可按查询条件搜索报告信息。系统支持模糊查询。

选择年度:2008-2029。

如图3-5、3-6:

【3-5 输入查询条件】

【3-6 系统给出查询结果】

点击“新增”按钮,弹出新增对话框,输入报告年份、公告编号、公告日期、是否合并财务报表;点击“保存”按钮,提示添加成功,系统给出新增后的结果。

选择年度:2008-2029;公告编号自动生成。

注:以下操作均已半年度报告为例进行说明。

如图3-7、3-8、3-9、3-10:

【图3-7 输入新增报告信息】

【3-8 系统给出再次确认的提示】

【图3-9 提示新增报告成功】

【图3-10 系统给出新增报告的结果】

3.2.3修改

勾选待修改的报告,点击“修改”按钮,弹出修改对话框,修改公告编号及公告日期;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修改成功,系统给出修改后的结果。

如图3-11、3-12、3-13:

【图3-11 输入修改报告信息】

【3-12 系统提示修改成功】

【图3-13 系统给出修改后的结果】

3.2.4删除

勾选待删除的报告,点击“删除”按钮,弹出删除对话框,点击“是”,提示删除成功,删除的报告将不在报告列表中显示。

如图3-14、3-15:

【图3-14 系统给出删除提示】

【图3-15 系统提出删除成功】

3.2.5Word导出

将报告转换成Word格式的文件从系统中导出。

勾选待导出的报告,点击“Word”按钮,系统自动导出该报告的Word格式的文件,且与页面格式保持一致。

如图3-16、3-17:

【图3-16 系统执行Word导出】

【图3-17 导出报告的Word文件】

3.2.6PDF导出

将报告转换成PDF格式的文件从系统中导出。供BPM端信息披露上报使用。

勾选待导出的报告,点击“PDF”按钮,系统自动导出该报告的PDF格式的

文件,且与页面格式保持一致。

图3-18、3-19:

【图3-18 系统执行PDF导出】

【3-19 导出报告的PDF文件】

3.2.7XBRL导出

将报告的实例文档以XBRL格式从系统中导出。供BPM端信息披露上报使用。

如图3-20、3-21:

【图3-20 系统执行导出实例文档】

【图3-21 导出报告的实例文档】3.2.8ZIP导出

将报告的内容以ZIP包的格式从系统中导出。

如图3-22、3-23:

【图3-22 系统执行ZIP导出】

【图3-23 导出报告的ZIP包】

3.2.9编辑

点击“编辑”按钮,对该报告的各个页面进行数据录入、数据匹配粘贴、

图片上传、保存等操作。

如图3-24:

【图3-24 编辑报告】

3.2.9.1直接在界面上录入数据

打开编辑界面,在对应的单元格中录入正确的数据或文字,点击“保存”,系统自动保存刷新界面,给出保存后的结果。

如图3-25、3-26:

【图3-25 直接在界面录入数据】

【图3-26 界面显示保存后的结果】

3.2.9.2数据匹配粘贴

将Excel表格内容进行复制,在界面上找到对应的单元格光标停留在此处,点击“粘贴”按钮,Excel内容粘贴到界面后保存即可。

注:进行“粘贴”操作前,鼠标若没有点选焦点,系统默认从第一行第一列直接粘贴;若选中焦点,则从选择的地方开始粘贴。

如图3-27:

【图3-27 复制粘贴的数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介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介绍 目录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现状分析 (3) 1、新三板企业挂牌家数 (3) 2、挂牌企业区域分布 (4) 3、挂牌企业行业分布 (5) 4、历年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情况 (5) 5、转让方式情况 (6) 6、最近1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概况统计 (6) 7、最近1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成交统计 (6)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历史 (7)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本情况介绍 (8)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基本情况 (8)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特点 (9)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主板市场的差异 (9) 4、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与主板、创业板上市财务指标的对比 (9)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功能介绍 (10) 1、融资功能 (10) 2、价值发行 (12) 3、规范治理 (12) 4、促进股份流通 (12) 5、提升形象 (12) 6、并购扩张 (13) 7、股权激励 (13)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 (14) 六、企业申请挂牌的流程与实践——6-8个月或更长 (16) 七、特殊挂牌公司介绍 (16)

1、上市公司直接持股及控股的挂牌公司介绍(不完全统计) (16) 2、上市公司间接控股及参股的挂牌公司(不完全统计) (17) 3、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 (18) 4、证券公司、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公司新三板挂牌 (18) 5、因被收购终止挂牌企业 (18) 6、已转板企业情况 (19)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前景分析 (19) 1、政策方面分析 (19) 2、机构投资者活跃度增加 (22) 3、新三板转板机制的日益临近 (22) 4、竞价机制的推出 (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的合规审查意见等; (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从事做市业务的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审慎原则,可对做市商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业务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做市商做市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证券投资、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研究或类似从业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做市业务规则;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处分;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业务人员应当签署《做市业务人员自律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方法

附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本暂行办法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公司股东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第三条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到中国结算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的相关事项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为公司股票转让提供登记、存管、结算等服务。 第五条公司及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wendangku.net/doc/5813680883.html,或https://www.wendangku.net/doc/5813680883.html,)上发布股份确权公告,股份确权公告中应说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以及股票开始转让的时间。 第六条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可到任一主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或限售股的股东须到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公司股东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应向相关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投资者 1、本人身份证; 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 3、证券账户卡; 4、《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机构投资者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

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第二章转让市场 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

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四、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股转系统公告[2014]28号 【发布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4.04.25 【实施日期】2014.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 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4]28号)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并已获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25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 第三条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转让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行使相关转让权利,获取相关转让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立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

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

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促进企业发展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完善的资本市场服务,并推动企业实现自身的“基因改造”。 1.直接融资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融资制度安排符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征。挂牌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挂牌同时发行股票,或挂牌后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优先股等多元产品进行融资。 2.股票公开转让 企业挂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前,股权缺乏公开流动的场所和途径,而挂牌后,股票交易方式除了协议转让外,还可选择能有效盘活市场流动性的做市转让和竞价方式,公司股份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自由流通。股份适度流动不仅方便投资人的进入和退出,还可以带来流动性溢价。 3.价值发现 普通公司的估值方式较为单一,通常以净资产为基础估算,不能体现出企业发展潜力。资本市场看重的是企业未来的成长性而非过往表现。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二级市场会充分挖掘出公司潜在价值,企业估值基准也会从挂牌前的净资产变为成长预期。实践中,很多企业一经挂牌就受到众多战略投资人的青睐,公司估值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4.并购重组 资本市场平台的并购重组是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重要战略途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通常处于细分行业领先地位,增长潜力大,发展过程中主动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以及被上市公司等收购的情况时有发生。证监会已出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减少了事前行政审批事项,突出企业自治,降低并购重组成本。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可借助市场平台进行产业整合,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乘法效应。 5.股权激励 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在发展中普遍面临人才、资金两大瓶颈,而股权激励是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支持挂牌公司以限定性股票、期权等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参考文本

附件2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参考文本 尊敬的投资者: 鉴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投资风险较大,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的投资风险,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本公司特为您提供此份《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请认真仔细阅读。 一、重要提示 1、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并非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而是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进行股票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的业务规则与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存在较大差别,投资者在参与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业务之前,请认真阅读《业务规则》、《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则。 3、根据规定,主办券商对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但主办券商对其披露的信息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核,对其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承担责任。 4、本公司仅为投资者提供股票转让服务,并不对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决策等进行实质性审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因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亏损等原因造成巨大波动,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也可能因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而导致股份被终止转让,对此投资风险,投资者应予以特别关注。 二、风险揭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概述-推荐下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 )概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 ),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为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 全国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20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的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NEEQ 的运营管理机构。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挂牌。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 )的前身及由来 1、1992年7月的成立的法人股流通市场STAQ (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 系统)和1993年4月成立的法人股市场NET(全国证券交易系统),简称 “两网”,是我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起源。后为了防范金融危机,规范法 人股流通,“两网”于1999年9月,正式停运。 2、为解决“两网”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转让问题,于2001年成立了\" 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该系统最早用于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 称为\"旧三板\"。 3、2006年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 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 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 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 、NET 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系NEEQ 的前身。 4、2013年1月,新三板公司的市场运作平台由原来的北京中关村证券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投行先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期) 第一部分挂牌申请相关问题 一、企业申请挂牌的条件有哪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 “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关于股票挂牌的相关规定。 二、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挂牌?1《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因此,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还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三、高新园区的企业申请挂牌是否有行业限制?《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我们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兴业态的企业申请挂牌,同时也接收传统行业企业的挂牌申请。 四、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是否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如可以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程序。但在申请挂牌前须停止其在区域股权市场的转让、发行等行为,已进行的发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完成在区域股权市场的摘2牌手续。 五、申请挂牌企业是否需要政府出具确认函? 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已与相关省级政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挂牌公司后续监管和风险处置中的责任。因此,《业务规则》取消了中关村试点期间关于“申请挂牌公司应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的规定。 六、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如何申请挂牌?《业务规则》第 1.10条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二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符合本业务规则条件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因此,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通信服务协议 甲方: 地址: 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乙方: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海大道1002号 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利用乙方开发建设的通信系统,实现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及登记结算系统对接,开展股转系统的交易、登记结算等相关业务签订本协议,具体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服务内容 1.1 甲方通过乙方通信系统接入股转系统及登记结算系统,开展股权转让交易、行情、投资者账户管理、股权登记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乙方开发并提供给甲方的通信网关软件(以下简称网关),分为交易网关、行情网关、成交汇总网关和结算网关四类,并按照不同的网关类型提供不同的业务数据传输服务。 1.2 乙方通信系统仅提供通道传输服务,不对传输内容进行修改及保存,不对传输内容负责。 1.3 乙方通信系统采取加密传输。每个交易及行情网关配置一主一备2个硬件加密证书;每个结算网关配置一主一备2个网关硬件加密证书和2个业务操作终端硬件加密证书;每套成交汇总网关配置1个硬件加密证书。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除申请主用线路接入乙方主用通信中心外,还应选择一种或多种乙方接受的接入方式申请备份线路,接入乙方备份通信中心,并负责相关线路的维护和费

用支付。 2.2甲方复用接入乙方的通信线路时,应充分考虑对甲方其他业务通信带宽的挤占,自行完成带宽分配和扩展。 2.3 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业务手续。 2.4 按照乙方的通知,及时升级客户端软件或安装软件补丁。 2.5 乙方在非证券交易时间内对系统进行维护及优化时,甲方应予以配合。 2.6 因甲方端自备的软件、硬件设备、接入线路等故障而导致的通信中断由甲方负责。 2.7 因操作乙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当而造成的通信中断及故障由甲方负责。 2.8 甲方须对其使用乙方平台处理、储存、传输的数据、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应对数据、信息严格保密。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防止数据、信息泄漏或被窃取、篡改。 2.9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平台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2.10 甲方在经营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客户信息如因业务需要,须利用乙方平台向境外进行传输或在境外存储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乙方不对甲方利用乙方平台向境外传输或在境外储存的任何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承担任何责任。 2.11 甲方使用乙方平台应基于监管部门对甲方业务连续性计划的要求,对经乙方平台处理、储存、传输的信息进行容灾备份,确保甲方重要信息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通信中断、数据毁损、服务中断、自然灾害等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数据备份并能恢复正常运行,并保证备份能力指标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能力等级。 2.12 按时足额缴纳协议相关服务费用。 2.13 乙方提供甲方安装的用户端通信软件相关的知识产权为乙方所有,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提供第三方使用。同样,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乙方提供的用户端通信系统与非乙方的通信系统连接,或从事与股转系统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业务无关的活动。 2.14 甲方如变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乙方指定的其他

最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与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其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对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业务。 第四条投资者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购,应当符合本条前款规定。 第五条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六条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

股份转让系统概况精编

股份转让系统概况精编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手册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概况 引言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特别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薄弱环节,支持服务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2012年7月8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基础上,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作为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立时间尚短,社会各界对市场的基本情况亟需加深了解。 本手册围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位、市场特点和功能三个方面,做了简洁明了的介绍,为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企业家、投资者,以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等全面准确地了解这一新兴市场,提供了权威渠道。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位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全国性公开证券交易场所 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证监会就落实《国务院决定》有关事宜答记者问时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继沪深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与证券交易所相同,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位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和公开转让股份的市场平台,为公司提供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等服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概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概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全国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20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NEEQ的运营管理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挂牌。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的前身及由来 1、1992年7月的成立的法人股流通市场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和1993年4月成立的法人股市场NET(全国证券交易系统),简称“两网”,是我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起源。后为了防范金融危机,规范法人股流通,“两网”于1999年9月,正式停运。 2、为解决“两网”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转让问题,于2001年成立了\"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该系统最早用于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3、2006年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系NEEQ的前身。 4、2013年1月,新三板公司的市场运作平台由原来的北京中关村证券公

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份代转系统”)整体转换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于2013年1月6日正式挂牌,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式成立。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的特点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以公司制形式对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2、3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市场运行适用的规则也从原来的规定转换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细则、指引。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引入了做市商制度,保障了市场的活跃性。做市商制度是一种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系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在NEEQ系统,由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充当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优化协议转让方式,提供集合竞价转让服务。《业务规则》规定,挂牌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同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安排,对于价格匹配、方向相反的投资者委托,如果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人工点击成交确认,将由系统在盘中和收盘前进行自动匹配成交。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引入了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业务规则。 1.2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业务规则。本业务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1.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公开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4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1.5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wendangku.net/doc/5813680883.html,或https://www.wendangku.net/doc/5813680883.html,)公布。 1.6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应当对所推荐的挂牌公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1.7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8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相关业务规则,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9 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1.10挂牌公司是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问题解答(一)

目录 一、挂牌申请 (2) 1、企业申请挂牌的条件有哪些? (2) 2、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挂牌? (2) 3、高新园区的企业申请挂牌是否有行业限制? (2) 4、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是否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如 可以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3) 5、申请挂牌企业是否需要政府出具确认函? (3) 6、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如何申请挂牌? (3) 7、挂牌企业如何进行定向发行? (4) 8、新三板挂牌公司如何进行转板? (4) 9、大股东解限售有什么相关规定?挂牌前12个月以内的除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之外的股东买卖的股票是否受限制? (5) 二、主办券商 (5) 1、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时,是否要约定副 主办券商? (5) 2、为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提供专业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申请核准或备案? (6) 3、如何申请成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商? (6) 三、参与交易 (7) 1、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果不符合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的相 关规定,如何参与交易? (7)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何时实施?具体要求? (7) 四、其他问题 (8) 1、试点的高新园区何时扩容?下一步扩容的范围包括哪些园区? (8) 2、如何查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交易数据? (8) 3、如何参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举办的培训? (8)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如何收费? (9) 5、深交所退市企业ST创智在新三板挂牌情况,何时可以交易? (9)

一、挂牌申请 1、企业申请挂牌的条件有哪些? 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2、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挂牌? 答: 《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因此,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还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3、高新园区的企业申请挂牌是否有行业限制? 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89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2013年1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

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

【资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法律规则汇编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10-27)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10-27)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稳妥有序开展优先股试点,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部门规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定向发行监管问答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 定向发行监管问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中小企业股…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对于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03-21)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06-23) 该办法已经2014年5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01-3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次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12-26)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次主席办…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2013-01-04) 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2013-01-04) 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01-04) 为引导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 为了规范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12-26)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2013-12-26)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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