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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会议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会议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适用范围 (1)

1.4工作原则 (2)

1.5风险评估 (3)

2事故分级 (3)

2.1一般燃气突发事故(Ⅳ级) (3)

2.2较大燃气突发事故(Ш级) (3)

2.3重大燃气突发事故(Ⅱ级) (4)

2.4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故(Ι级) (4)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5)

3.1重大会议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5)

3.2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5)

3.3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3.4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6)

3.5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6)

4事故预防与报告 (8)

4.1事故预防 (8)

4.2事故报告 (9)

5 应急处置 (10)

5.1先期处置 (10)

5.2分级响应 (10)

5.3指挥与协调 (10)

5.4现场指挥部 (11)

5.5应急处置措施 (13)

5.6 扩大响应 (14)

5.7社会动员 (15)

5.8 应急结束 (15)

6 信息发布 (15)

7 后期处置 (16)

7.1善后处置 (16)

7.2社会救助 (16)

7.3保险理赔 (16)

7.4 总结评估 (16)

7.5恢复重建 (16)

7.6责任与奖惩 (17)

8 应急保障 (17)

8.1 人力资源保障 (17)

8.2 经费保障 (17)

8.3 储备保障 (18)

8.4燃气安全技术保障 (18)

9 宣教培训与演练 (18)

9.1宣教培训 (18)

9.2应急演练 (18)

10 责任追究 (19)

11 附则 (19)

11.1预案制订 (19)

11.2预案修订 (19)

11.3预案实施 (1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重大会议燃气突发事故和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规范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指导和应对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会议时期发生的以下几类燃气突发事故:

1.燃气生产、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气源厂、天然气门站、燃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中止或发生严重泄漏、火灾、爆炸;

3.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台风、海啸、雷击等自然灾害导致制气生产、气源输送受阻或者燃气储灌站、灌瓶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气源生产、输配、运营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

爆炸、倒塌、严重泄漏、高压气体泄漏等,引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后果或发生较大涉险事故;

5.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含高压管网)因自然寿命、故障、外界因素等原因导致干管断裂、破坏,或突发灾害或上游供气异常,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6.工业用户、公共用户、燃气汽车用气设备安装不规范或使用不当,造成发生燃气泄漏、爆炸和人员伤亡;

7.住宅区、居民用户安装不规范或使用不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和人员伤亡。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安监、交通、公安、消防、质监、卫生、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燃气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快速反应,科学施救。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和燃气企业力量,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科学施救,依规依法施救。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应对重大会议燃气突发事故的准备工作, 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

和手段,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加强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常备不懈。

1.5风险评估

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和压力输送气体,在储存、输配、销售、使用等环节都可能存在由于自然灾害、燃气设施故障老化、燃气使用方法不当、违规操作、人为破坏,以及上游气源供应不足、上游输配设施故障等所导致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供应中断等风险,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燃气爆炸事故还容易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2事故分级

燃气突发事故按照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般燃气突发事故(Ⅳ级)、较大燃气突发事故(Ⅲ级)、重大燃气突发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故(Ⅰ级)4个级别。

2.1一般燃气突发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燃气突发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5000户以下居民用气的事故。

2.2较大燃气突发事故(Ш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燃气突发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

重伤的事故;

2.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5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居民用气的事故。

3.在大型公共建筑或人群聚集区,如广场、车站、医院、机场、大型商场超市、重要活动现场、重大会议代表驻地及本市重点防火单位和地区等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2.3重大燃气突发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燃气突发事故:

1.次高压(P>0.4MPa)以上级别的天然气供应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瓶装液化气供应站、车用燃气加气站等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或发生大面积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10000户以上30000户以下居民用气的事故。

4.事件发生在重大会议代表驻地、会议场馆等核心敏感部位,可能造成重大国际影响。

2.4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故(Ι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故:

1.城市门站及高压B(

2.5 MPa≥P≥1.6 MPa)以上级别的供气系统、输配站、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液化石油气储备基地发生

燃气火灾、爆炸或发生大面积燃气泄漏,未能有效控制的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3.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30000户以上居民用气的事故。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重大会议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成立重大会议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由市市政园林局龚建阳局长任总指挥,市市政园林局李敢良副局长任副总指挥。

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卫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安监局、市政园林局、行政执法局,消防支队,各区政府,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为主的燃气企业等单位。

3.2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协调重大会议燃气重大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2.指挥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燃气企业以用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和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4.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

请求协调支援;

5.适时发布本预案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3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重大会议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市政园林局,由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卫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安监局、市政园林局、行政执法局,消防支队,事发地区政府,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分管领导。

3.4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

2.负责情况的收集,适时提出建议和方案;

3.负责与专家工作组的联络。

3.5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故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燃气突发事故现场、周边影响区域及会议代表驻地、会议场馆等核心敏感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燃气突发事故,可以根据情况实施现场管制。

市民政局:协助事发地区政府组织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

工作,视情组织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其监督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监管和评估。

市人社局:负责为燃气突发事故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开展燃气突发事故涉及的房屋安全评估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环境污染现场的环境监测和调查,提出现场环境应急处置的建议并协助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公交企业,调整燃气突发事故影响区域的公交线路,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市商务局:负责协助事发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现场处置人员餐饮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处理燃气突发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流通领域燃气器具以及附件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环节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故中特种设备的抢险与处置。

市安监局:根据市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重大会议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专家库和各单位的联络

网络,参与燃气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实施燃气突发事故衍生、次生的火灾等灾害的险情控制、救助被困人员等工作。

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处置燃气突发事故及应急保障工作。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影响区域电力设施应急处置;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各燃气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状态下燃气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燃气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4事故预防与报告

4.1事故预防

1.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商务、质监、安监、行政执法、消防和镇(街道)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加强对城市燃气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积极联合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2.各燃气企业应按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求,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对所管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3.各燃气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抢险预案及抢险工具、抢险队伍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定期对抢险器材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4.各燃气企业和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在各种燃气应急演练中,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熟悉各自职责,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4.2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任何人及事故单位均可通过“110”、“119”、“120”报警,或向事发地区政府及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报告。

接报后,事发地区政府及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送事故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故发生后1个半小时)。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当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时,市政府需要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住建厅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的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燃气突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故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5 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处置的原则,由消防部门、供气企业以及事发地区政府和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立即调动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5.2分级响应

一般燃气突发事故(Ⅳ级):由事发地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较大燃气突发事故(Ⅲ级)以上事故:由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5.3指挥与协调

一般燃气突发事故(Ⅳ级):事发地所在区主要领导,市、区燃气主管部门领导以及事发地所在区公安、环保、质监、安监、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视情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燃气突发事故(Ⅲ级)以上事故: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办公室成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视情加强领导并到现场组织指挥。

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故,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4现场指挥部

由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和办公室,并成立若干工作组,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抢险救援组:由消防支队及各燃气企业专业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燃气突发事故现场处置与救援的组织与实施,包括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搜救、救援结束后的洗消等工作。

现场警戒和治安组: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撤离区内的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计委、环保局、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成立现场工作小组,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援点,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保障现场急救和医疗人员个人安全;统计伤亡人数;控制传染病源;负责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和人员医疗;监测现场水体、大气、食物、土壤等的污染情况,围堵、收容、清消现场污染物等。

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事发地道路、空中交通和水路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和引导进入指定地点。

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红十字会、粮食局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调集和运送救灾、抗灾物资(食品、药品、日用品等)、救援设备、器材等及时到位;保障应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征用或租用必要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和场地等工作。

事故调查与评估组:由市安监局、公安局、市政园林局、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及燃气企业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对整个事故进行评估研判,向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及时、准确查清燃气突发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写出调查报告,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与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

进行客观评估,并写出损失评估报告。

社会动员组:由市民政局及各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人员参与辅助性的工作;组织力量做好稳定民心等工作;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用或征收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出具征用或征收凭据。

善后工作组:由市民政局、卫计委、红十字会及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遇难者遗体的临时保管;勘察现场,快速理赔;开展心理救援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区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新闻发布、现场媒体记者管理等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在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5.5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故(Ⅳ级)处置措施:通知消防、燃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调度燃气突发事故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准备,听令行动;视情进行交通调流;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组织相关部门做

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关闭相关阀门,放散相关区域燃气,对燃气浓度进行实时监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较大突发事故(Ⅲ级)在采取一般突发事故(Ⅳ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视情调度其他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启动应急储备气源,最大限度的保障居民、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用户基本用气需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重大突发事故(Ⅱ级)在采取较大突发事故(Ⅲ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对于大面积停气事故,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量,保障居民用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Ⅰ级)在采取重大突发事故(Ⅱ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对于大面积停气事故,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保障居民用气;采取各种可行的方式从其他区域调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5.6 扩大响应

如果燃气突发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燃气突发事故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

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厦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社会动员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8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由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6 信息发布

燃气突发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事发地区政府、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燃气突发事故信息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故由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事故处置结束,事发地区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故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7.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故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3保险理赔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7.4 总结评估

燃气突发事故结束后,重大会议燃气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较大以上突发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7.5恢复重建

事故处置结束,事发地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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