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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总论作业

比较法总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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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专题绪论

1、比较法研究包括哪些层次?它们的关系如何?

一些学者认为,比较法是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关系的学科。

因此可以将比较法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叙述的比较法,即外国法的研究。

第二层次,评价的比较法,即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

第三层次,沿革的比较法,即不同法律体系(制度)之间关系的研究。

2、试述比较法的方法论。

(一)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基本原则: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

2、信息源的可用性和可信性。用以研究的信息应该是当前的、最新的。

3、必须把外国法作为一个整体研究。

4、翻译问题。

5、过时的法和“活法”。要研究“活法”。

6、法律规则的社会背景和目的。(有时背景和目的更重要)

(二)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关于可比性问题。比较的对象必须有某种共同性。

2、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可比性。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仍然具有可比性。

3、解释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别和相似。关键是如何把哪些因素看作是形成法律制度的因素。

4、对比较结果的评价。

(三)沿革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交往是比较法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是比较法特别是研究不同法系之间关系的比较法兴起的经济根源。观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要把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联系起来。

2、本国法与外国法的联系。现代社会,各国的法律之间相互借鉴、吸收、移植的现象比比皆是。

3、简述比较法研究的程序。

(一)规范的比较的程序:(1)准备阶段。(2)分析阶段。(3)比较异同。(4)综合阶段。

(二)功能的比较的程序:(1)在所比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中找出人们共同遇到的社会问题或社会需要,也即找出共同的起点。(2)研究那些国家对这种社会问题或社会需要所采取的法律解决办法,即有关法律规范、程序和制度。(3)对不同国家采取的法律解决办法的理由进行研究。(4)进一步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对各种法律解决办法进行评价。(6)根据既定的社会存在和需要,既定的解决办法的实际影响以及某些领域的发展趋势,可以合理的预测未来的发展。

4、比较法的作用有哪些?

第一、在理论上,比较法的作用有:(1)深化对法律的认识,扩大法学视野。(2)确认不同法律体系的共同性和法律的发展趋势。

第二、在实践上,比较法的作用有:(1)立法上的比较与借鉴。(2)执法、司法中的作用。(3)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的作用。

5、试述比较法的发展历史。(教学指导P43-44)

第二专题当代世界主要法系

1、试述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进行比较法研究的一个基本单位。一般地说,法系就是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法系和法律传统、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系概念的多样性与法系划分标准的多样性有关,它涉及到时空因素、学者的主观态度、政治立场、社会地位、个性特征等。

2、为什么要划分法系?法系划分有何意义?

为了便于对世界上现存的林林总总的法律秩序的把握,人们试图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些法律秩序归入为数较少的几个集团,于是就有了法系的概念。法系是根据历史传统和外在形式等因素的不同而对于世界各国的法律所进行的一种分类。

(一)法系划分的理论意义。法系划分的理论意义是指它对比较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印完善的意义。第一,“法系”是比较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概念,它的提炼和使用,标志着比较法学自身的发展,证明着比较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

地位。第二,法系是比较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第三,法系这一概念的产生标志着比较方法自身的成熟。

(二)法系划分的实践意义。法系划分的实践意义是指在比较法研究中的具体意义。第一,有助于简化认识对象,提高研究效率。研究者们才能进行卓有成效的研究。第二,科学地划分法系是科学地认识不同法律的一种重要手段。

3、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是当代世界最有影响的法系。

(一)民法法系的主要特点

民法法系的主要特点:(1)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同正义和道德规范一样,是人们的行为规则。(2)成文法和法典是民法法系的主要形式。(3)民法长期内是法学的主要基础。(4)罗马法的影响根深蒂固。

(二)普通法法系的主要特点

普通法法系的主要特点:(1)判例法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同时不否认制定法的作用。(2)法律结构上,普通法主要是从公法发展起来的,私法方面的内容不占主要地位。(3)普通法法系比较程式化,有关审判、诉讼程序、证据和判决执行方面的规定比较多。(4)英国普通法是该法系的基础和核心内容。

4、试述对于中华法系的不同认识。

中华法系一般是指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王朝的法律以及毗邻国家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法律的总称。一种是认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另一种观点认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只是律典的特征,而不是中华法系的特征。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华法系是道德律与制定法共同组成的立体性体系。在这三种观点之外,还有更多的著述在论述中华法系特征时,有意或无意回避“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这一提法,反映了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否中华法系或律典的特征,持以质疑态度或尚未就这一问题形成本人的成熟意见。

5、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教学指导P47)

第三专题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比较研究

1、试述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理论沿革及其危机。(教材P130-134)

大陆法系公法和私法划分理论的悠久传统。公元3世纪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

安首先提出的公法私法的划分,“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为公法,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为私法。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而私法则分三部分,是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之和。”

17、18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族国家的形成,为公法的发展和公法、私法划分奠定了基础。普遍的观点认为,在私法,法主体的双方都是私人或私团体;反之,在公法,法主体的双方或最少一方是国家或在国家之下的公团体,而主张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标准即在于此。

20世纪以来,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出现了危机。危机表现在公法的“私法化”、私法的公法化以及混合法的出现。这些情况说明了公法和私法的深度融合。

2、简述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法律渊源上的区别。

(一)民法法系的法律渊源

民法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另外条约和认可的习惯也是法律渊源。判例、法理或一般原则只在特定意义上具有说服力,可以视为法律渊源。民法法系国家没有判例法。

(二)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判例法和制定法。

3、简述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法院系统各自的主要特点。

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民法法系的政治法律结构中,法院系统具有多元性的基本特征,即都是以公法法院(包括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区分为基础。

普通法系国家法院制度的差别比较大。英国的司法机构分为两部分: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系统里又可分为:上诉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国会的上议院(参议院)。美国由于是联邦制国家,因此法院采用双轨制,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前者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其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一般来说,州的最高一级法院称为州最高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是治安法院。

4、简述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诉讼制度的主要区别。

民法法系的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表现为,民事案件不陪审及其独特的证据规则,上诉案件广泛,刑事诉讼程序强调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实行职权制等。民法法系采用审问制或讯问制,即法官通过讯问当事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法官有责任也有权力了解他想知道的事实证据,法官依靠当事人查清事实,但不受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限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居于主要地位,诉讼双方不居主要地位,发言需经法官许可,有关证据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可以提出。

美国的诉讼制度集中地反映了普通法法系诉讼制度的特点。在美国,这种传统集中表现为三个方面:(1)强调诉讼程序,特别是刑事诉讼方面的权利是一种宪法权利。(2)实行陪审制。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诉讼程序法的一个重要的特征。(3)实行对抗制或辩论制。对抗制是由当事人进行主导、控制、表演的诉讼模式,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入主导,法官处于消极的中立的仲裁人地位,法官的作用不在法庭调查上,而是在于他的判决意见上,“法官造法”。由于实行陪审制和对抗制,英国和美国都更加重视证据法。在刑事案件中,允许被告在被传讯和逮捕前聘请律师介入案件。在侦查阶段,对侦查人员的询问,被告有拒绝回答的沉默权等等。

5、试述美国的联邦法和州法的相互关系。

美国联邦法和州法的划分,不仅表现在立法上,联邦和州都有立法权,联邦法和州法是美国平行的两大体系,而且它渗透到美国法律生活的其他领域——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和法院系统。

1787年联邦宪法和1789年《司法法》确立了联邦司法体制,即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一般情况下,两套系统自成一体,互相尊重彼此的管辖权,体现了司法联邦主义的特点。其中,联邦法院又分为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

第四专题法律全球化和法律多元主义

1、简述法律全球化的含义。

全球化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日益凸现的新现象,是当今时代的基本特征。全球化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说来,从物质形态看,全球化是指货

物与资本的越境流动,经历了跨国化、局部的国际化以及全球化这几个发展阶段。货物与资本的跨国流动是全球化的最初形态。在此过程中,出现了相应的地区性、国际性的经济管理组织与经济实体,以及文化、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精神力量的跨国交流、碰撞、冲突与融合。

总的来看,全球化是一个以经济全球化为核心、包含各国各民族各地区在政治、文化、科技、军事、安全、意识形态、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多层次、多领域的相互联系、影响、制约的多元概念。

2、法律多元主义的意义是什么?

法律多元主义的意义在于:

第一,法律多元主义放弃了法律集权主义的意识形态,注意到了其他的秩序形式及其与国家法的相互作用。

第二,法律多元主义研究要求从本质论的法律定义转向对法律的历史理解。

第三,法律多元主义促使人们审视法律和规范性秩序体系的文化和意识形态性质。法律不再简单是一组实施强制力的规则,而是一个思想体系,通过这一体系,一定的关系形式才逐渐形成。

第四,考察法律的多元性能促使人们从专注于纠纷状态向非纠纷状态的秩序分析的转变。

3、如何正确认识法律全球化?

对于法律全球化,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法律全球化适应了全球市场一体化的要求。

第二、法律全球化给全球法律带来很大变化。

第三、法律全球化不等于法律文化的全球化。相反,加剧了文化间的冲突。

第四、法律全球化不等于西方化。

第五、法律全球化对国内法产生的影响。

第六、法律全球化也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挑战。

4、简述法律全球化的表现。

法律全球化的表现

(1)国际法的国内化。有的学者称之为“全球化的地方主义”,即在一国或一个地区范围内通行的法律制度由于某种原因而在更广泛的领域在全球流行。这

种形式的全球化,往往与某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在世界经济或政治中的霸权地位(或主导地位)相关。而就接受国而言,或者出于依附地位,或者出于文化影响,接受这些制度和规则。

(2)国内法的国际化。有的学者称之为“地方化的全球主义”,即国际组织的条约、规章为内国所接受,转变为对内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某一国际组织中,从而使该组织的规则成为全球性的规则。

5、马克思主义如何看待法律与全球化的关系?(教材309-311)

马克思主义对全球化这一现象的分析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全球化”的概念,但他们从当时的社会条件出发,对全球化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趋势作出了科学的判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世界历史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世界性的分析绝不仅仅局限在经济领域,而是从经济领域出发扩及到文化和政治法律领域。

首先,要认识到全球化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其次,对全球化的趋势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全球化实际上是世界各种不同力量之间的博弈,马克思主义者主张的全球化绝不是单边主义的,而是互利共赢的,决不是只有利于一方的,而是有利于世界各国的,绝不是把自己的意志、主张或意识形态强加于其他国家人民的,而是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共同发展的。

第五专题欧盟法

1、简述欧盟法的性质。

欧盟法是在欧洲统一化运动中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独立的法律体系。欧盟法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某些因素,具有超国家性和联邦性的特点,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融合的基础上,开创了新的法律模式。对欧盟法性质的看法应采取一种动态的、辩证的观点。而欧盟法究竟是政府间的法还是超国家的法,对此,我们不能给出一个绝对的回答,这将依时间、领域的不同而不同。

2、欧盟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有哪些?

欧盟法的法律渊源分为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主要渊源是建立欧共体和欧盟的各个条约。次要渊源主要包括欧盟各个机构颁布的条例、指令、决定、推荐意见与建议,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

3、简述欧盟法与各成员国法关系的主要原则。

(一)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一般关系

在欧盟内部,存在着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即欧盟法和成员国的法律体系。

(二)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

欧盟法的直接适用或直接效力,是指在相应案件中,欧盟法在成员国国内可以直接适用,包括成员国和个人,不必通过国内立法转换。

(三)欧盟法的优先地位原则

《欧洲共同体条约》没有明文规定欧盟法和成员国的适用顺序。但是欧洲法院的判例一再明确宣布,成员国无权背离欧盟法,并认为,援用国内法规和国内法概念来判断欧盟法的效力,实质上就是对欧盟法的同一性和有效性的侵害。因此,必须使欧盟法统一、普遍适用。

(四)欧盟法缺乏强制执行的能力

欧盟法缺乏强制执行的能力。一般说来,成员国对欧洲法院的违反其利益的一些判决往往置之不理。

4、试述欧盟法对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影响。

欧盟法对两大法系的影响,与两大法系对欧盟法的影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两大法系影响欧盟法的同时,两大法系本身也在变化。一方面,法国的行政诉讼、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等都直接为欧盟所接受;另一方面,欧洲国家的政策也在日益“共同体化”。许多国内法的规定也来自共同体法,由此形成了欧盟国家在竞争法、公司法,甚至税法等方面趋同现象。当然,这种趋同不仅是欧盟国家的独有现象,而是法律全球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普遍现象。在欧盟法对成员国法的影响上,最典型的是欧盟法的直接适用原则和英国法的议会主权原则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因此,欧盟法一方面在愈来愈深刻地影响着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另一方面,欧盟法也会在协调与成员国法关系的过程中,不断地修正自己的关系定位。自然地,欧盟法作为一种超国家的区域性法律,它也会随着两大法系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并日渐成熟。

5、试述《里斯本条约》。(教学指导P60)

比较法的历史

比较法总论第四周作业 比较法的历史(参考书目:沈宗灵《比较法研究》,既有中国史也有外国史,体系构架清晰明了)。 世界史: 一、19世纪以前的比较法研究 1、公元前6世纪 雅典执政官梭(suo)轮,制定法律时对各城邦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经常使用比较方法,对希腊各城邦政治制度比较研究 2、公元前5世纪 古罗马法制定《十二铜表法》派人去希腊考察法律 万民法发展中包含对罗马公民法和被罗马征服地区原有法律之间的比较 3、公元4世纪 《摩西法和罗马法合编》,对罗马法和犹太法比较研究,是第一本法律比较研究的作品,作者不明。 4、中世纪西欧: 罗马法和教会法的比较研究 英国: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的比较研究 5、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比较法研究有了较大发展。西欧代表人物: 英国哲学家、法学家培根,第一个提到比较法;荷兰格老秀斯;德国哲学家、法学家莱布尼茨,意大利哲学家、法学家维柯,法国的孟德斯鸠,公认的比较法奠基人之一。 那时期,资产阶级统治还未确立,资本主义立法活动还未广泛展开,比较法学有了较大发展,但还没有兴起。当时盛行古典自然法学说,意味着对法律和成文法的重视,但它要求制定一种反映人类共同理性的,普遍适用于人类的法律,该思想不利于比较法的兴起。 比较法的历史世界史(西方史)19世纪以前: 研究19世纪中期:兴起二战后:巨大发展中国史 古代:各诸侯和各王朝近代:进一步发展/未独立学 科现代:明显进展/初创阶段

二、比较法在19世纪中期的兴起 事实: 1829年德国法学家米特迈耶等创办世界上第一个研究比较法的法学期刊《外国法学和立法评论》 1831年法国法兰西学院第一次设立了比较立法讲座;后各国不断涌现 1894年伦敦大学设立了法制史和比较法教授职位 1869年法国创立比较立法学会,后英国也设立并发行《国际法和比较法季刊》至今 1876年法国司法部设立外国立法委员会 著作: 英美法学家发表若干 会议: 1900年巴黎召开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标志比较法学自19世纪中期兴起后的高潮。主要讨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目的等基本问题。比较法的目的和作用上,萨莱伊和朗贝尔观点引人关注。会议决定比较法的主要任务是起草统一的国际法律:以法典形式出现的各文明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 该阶段比较法学已经兴起,但还有很大局限性。即使在西方比较法也仅主要流行于欧洲大陆各国民法法系国家,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对比较法的目的和任务的理解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三、二战后比较法急剧发展,繁荣状态为以往所罕见 1、比较法学的范围为适应二战后新的国际形势突破了西方两大法系的范围,扩大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新独立国家法律(包括伊斯兰法)。 2、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急剧增加,极大推动了比较法学的发展。 3、法学家对比较法目的和任务的认识发生了改变,西方法学界采取了比较务实的态度:比较法的任务主要在于对不同国家的法律通过比较研究而增进相互借鉴和了解。 4、19世界以来,比较法学研究集中于私法,二战后私法仍占主要地位,但公法和介于公私法之间的经济法、社会法的比较研究日益拓展。 5、逐渐由1900年会议集中讨论比较法的基本理论,而转向主要研究有关部门法比较的应用问题。 6、战后比较法研究的巨大发展主要体现在:①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②法律教育方面; ③学术组织活动和成果方面。 1、最有代表性的著作:《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国际法律科学会60年代发起,茨威格特为首的国际编辑委员会主 编。参加全书撰(zhuan)稿约有世界各国地区几百名学者。 2、大量世界各国比较法学家的著作、专题研究、论文。 3、世界各国的大量年鉴、丛书和刊物; 4、学术会议活动:国际比较法科学院(大会),1924年海牙成立;国际比较法大会,战后每四年举行一次,探讨法律理论、法学方法论问题、法制史问题、宪法问题、各部门法问题等5个方面。 5、比较法学组织:国际法律科学学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议下成立,宗旨:通过外国法的研究和比较方法的使用,促进各国法学的发展,从而达到各国之间的相互了解。每三年召开一次学术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圆桌会议。

什么是比较法

什么是比较法 一、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目前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内容。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教学提纲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

《民法总论》习题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合计 20分) 1、民事法律关系 2、代理 3、肖像权 4、民事责任 5、合伙 三、判断:(每题1分,合计5分) 1、“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2、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3、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 4、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依照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四、单项选择(每题2分,合计18分) 1、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 B、王某将李某打伤 C、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 D、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 2、撤销权的性质是()。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3.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8月27日,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

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4、 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5.甲因为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 B1998年5月10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5月10日6.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了丁代签合同,则甲、丁是() A共同代理 B单独代理 C再代理 D法定代理 7.李某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他估计自己可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就按房间的面积事先购置了地毯,但最后分房时他未分到。李某购买地毯的行为是: () A无效行为 B可撤销行为 C效力未定行为 D有效行为 8.甲厂业务员邓某带该厂空白委托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货到后甲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厂业务员邓某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B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D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9.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外科学总论考试复习简答题(2017.1)

外科学总论简答题(2017.1) 何谓灭菌法?是举出临床上常用的灭菌法 灭菌法是指用适当的物理或化学手段将物品中活的微生物杀灭或除去,从而使物品残存活微生物的概率下降至预期的无菌保证水平的方法。 常用的灭菌方法有巴氏消菌法,湿热灭菌法,干热灭菌法,辐射灭菌法,气体灭菌法和过滤除菌法。 何谓抗菌法?是举出临床上常用的抗菌法 抗菌法,别称消毒法,是指用化学方法消灭微生物。 ⑴药物浸泡法;①1:1000新洁尔灭溶液:用于器械消毒,浸泡30分钟.②10%甲醛溶液:使用与导管,塑料类消毒浸泡30分钟③1:1000洗必太溶液,浸泡30分钟.④器械消毒.⑤70%酒精,浸泡30分钟.⑥8.4消毒液,用于病室用具及布类消毒. ⑵甲醛熏蒸法:用于病室用具及布类消毒 热力烧伤的治疗原则是什么? 热力烧伤的治疗原则是:(1)保护烧伤病人,防止和清除外源性污染(2)防治低血容量休克(3)预防局部和全身性感染。(4)用非手术和手术的方法促使创面早日愈合,尽量减少瘢痕增生造成的功能障碍的畸形。(5)防治其它器官的并发症。 试述烧伤休克的主要表现。 烧伤休克的主要临床表现为:①心率增快,脉搏细弱。②血压的变化:早期往往表现为脉压变小,随后为血压下降。③呼吸浅、快。④尿量减少,是低血容量休克的一个重要标志⑤口渴难忍,在小儿特别明显。⑥烦躁不安,是脑组织缺血缺氧的一种表现。⑦周边静脉充盈不良、肢端凉,病人畏冷。⑧血液化验,常出现血液浓缩、低血钠、低蛋白、酸中度 试述不利于创伤修复的因素有那些? 不利于创伤修复的因素:凡有抑制创伤性炎症、破坏或抑制细胞增生和基质沉积的因素,都将阻碍创伤修复使伤口不能及时愈合。常见的因素有以下几种:①感染:破坏组织修复的最常见原因。常见致病菌有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大肠杆菌、绿脓杆菌等。②异物存留和失活组织过多:此类物质充填伤处的组织裂隙,阻碍新生的细胞与基质连接,不利于组织修复。③血流循环障碍:较重的休克使用组织低灌流;伤口包扎或缝合过紧、止血带使用时间过长,导致局部缺血;以及伤前有闭塞性脉管炎等影响局部血运的疾病,均可导致组织修复迟缓。④局部制动不够,使新生的组织受到继续损伤。⑤全身性因素:i、营养不良,如蛋白及铁、铜锌等微量元素缺乏,使细胞增生和基质形成缓慢或质量欠佳;ii、使用皮质激素、细胞毒等药物,使创伤性炎症和细胞增生受抑制;iii、本身有免疫功能低下的疾病,如艾滋病等。 简述创伤应激时的葡萄糖代谢将发生那些变化。 创伤应激时体内糖代谢变化总的结果是血糖升高而葡萄糖利用下降。应激时儿茶芬胺水平升高,一方面抑制胰岛素的分泌及刺激胰高糖素的分泌,使血糖升高;同时体内其它促分解代谢激素如糖皮质激素等分泌增多,使糖原分解与糖异生增加,更加促血糖的升高。另一方面,循环中儿茶芬胺还直接抑制胰岛素受体,从而抑制了周围组织对葡萄糖的利用。上述因素作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与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名词解释: 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单项选择 1.法学是“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这一观点的提出者是(A)。 A.乌尔比安 B.亚里士多德 C.伊壁鸠鲁 D.托马斯·阿奎那 2.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曾明确宣布“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直到(B)以后,法学才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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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1. 什么是民法?[1]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规范平等主体(即“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民法有哪些特质?[2] 民法的特质,即民法的特点或性质。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人法,意为民法的出发点是人,特别是自然人;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对人的关心、尊重和关怀的实现是通过设计各种权利制度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予以实现的。 3.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如何?[3] 与商法的关系:在广义上民法即私法,是规范整个市民社会全部生活的法,包括狭义的民法以及商法,因此也可称为民商法。 与经济法的关系:民法作为规范市民社会的法属于私法,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的法是经济行政法。 4. 民法的渊源有哪些?[4] 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结合法理及我国情况,民法的渊源包括:(1)制定法 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 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 ④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 ⑤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2)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际惯例 5.我国的民法原则有哪些?[5] 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有:身份平等、民事权利神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平及公序良俗七个基本原则。 6. 何为民事权利神圣原则?[6] 民事权利神圣,亦即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受任何个人、团体或公权力机关的不法侵害,如受侵害,则受害人有权依法自力保护或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从而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 7.各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哪些具体制度的体现?[7] 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10条规定,“公

外科学总论简答题

外科学总论简答题 第三章体液和酸碱平衡 1.什么是等渗性缺水?常见病因有哪些? 答:等渗性缺水又称急性缺水或混合性缺水,此时水和钠成比例地丧失,因此血清钠仍在正常范围,细胞外液的渗透压也保持正常。 常见病因:①消化液的急性丧失,如肠外瘘、大量呕吐等; ②体液丧失在感染区或软组织内,如腹腔内感染、烧伤等。 2.什么是低渗性缺水?常见病因有哪些? 答:低渗性缺水又称慢性缺水或继发性缺水,此时水和钠同时缺失,但失钠多于缺水,故血清钠低于正常范围,细胞外液呈低渗状态。 常见病因:①消化液的持续性丢失,如反复呕吐、长期胃肠减压等; ②大创面慢性渗液; ③应用排钠利尿剂时,未注意补充钠盐;④等渗性缺水治疗时补水过多。 3.什么是低钾血症?常见病因有哪些? 答:低钾血症是指血钾浓度低于3.5mmol/L。 常见病因:①长期进食不足; ②钾从肾排出过多,如应用排钾的利尿药、肾小管性酸中毒等; ③补液病人没有补钾或补钾不足; ④钾从肾外途径丧失,如呕吐、肠瘘等;⑤钾向细胞内转移,如碱中毒、大量输注葡萄糖和胰岛素时。 4.低钾血症时,静脉补钾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①浓度的限制,输液中含钾量低于40mmol/L; ②输液速度的限制,输入钾量小于20 mmol/h; ③休克病人应尽快恢复血容量,待尿量大于40ml/h后,再静脉补钾。 5.什么是高钾血症?常见病因有哪些? 答:高钾血症是指血钾浓度超过5.5mmol/L。 常见病因:①进入体内的钾过多,如服用含钾药物、大量输入保存期较久的库血等; ②肾排钾功能减退,如急性或慢性肾衰竭、应用保钾利尿药等; ③钾从细胞内移出,如溶血、酸中毒等。 6.高钾血症时如何治疗? 答:(1)停用一切含钾的药物或溶液。(2)降低血钾浓度。 主要措施有:①促使钾进入细胞内,如输注碳酸氢钠溶液、输注葡萄糖和胰岛素溶液等; ②应用阳离子交换树脂; ③透析疗法 ④对抗心律失常。静脉注射10%葡萄糖酸钙等。 7.代谢性酸中毒的主要病因有哪些? 答:①碱性物质丢失过多,见于腹泻、肠瘘、胆瘘等; ②酸性物质产生过多,如休克、心搏骤停、糖尿病等; ③肾功能不全。 8.代谢性碱中毒的主要病因有哪些? 答:①胃液丧失过多,如严重呕吐、长期胃肠减压等;

民法社会化

简论民法的社会化 摘要: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民法最初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价值取向,尊重人的自由意志。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学思潮的变动,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也就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考虑我国国情,更要适应民法思想的变迁,制定出一部先进的民法典。本文从民法社会化入手,以期通过对民法社会化的认识,为我国民法典制定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民法社会化;社会本位;法哲学;民法典 民法作为万法之母,在一国法律结构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从欧洲文艺复兴开始,民法的价值向尊重个人自由和自我实现转变,以维护人的权利为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工业革命后尤其是20世纪中后期,民法的价值开始向维护社会利益转变,这一转变对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这一现象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民法的精神。 一、民法社会化 (一)民法社会化内涵 所谓“社会化”是指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将外在的社会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用弗洛伊德的话讲,社会化就是人学习控制自己的冲动。可见,社会化其实就是一个由“自然”向“社会”转变的过程,让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1“民法的社会化”也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私法自治原则日益受到限制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实质上是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 1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13867605.html,/view/79745.htm

1.民法本位的变迁 民法的基本观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因时代不同,可分为三个时期。其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致中世纪。其次为权利本位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过17、18世纪之孕育,而成熟于19世纪。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2 权利本位,亦称个人本位,指民法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各种法律关系都建立在个人与个人关系之上。3权利本位是自由法律思想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产物,强调法律之基本任务是为保障权利之内容得以实现。坚持权利本位,让个人从封建关系和神学束缚下解脱出来,成为自由的人,从而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 随着19世纪中期以后,社会化进程日益加快,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显著,使得绝对的权利本位法制产生了众多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个人负担特定制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利,是谓之社会本位之法制。因此,民法思想为之一变,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社会开始取代个人,综合开始取代分析,形成了社会本位思想。 2.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近代民法形成于市民社会,是以权利本位为基本观念,体现个人自由和权利绝对的个人主义法律思想。近代民法立法模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抽象人格的确立,即对于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强调形式上的公平,从整体上予以保护。(2)构建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视物权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3)强调意思自治,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4)强调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下,行为人只在有故意或者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现代民法则强调社会本位,在立法模式上表现在四个方面:(1)创造具体人格,强调对弱者的保护,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2)对私的所有进行限制,禁止权利滥用。(3)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以防止和纠正绝对自由产生的种种弊端。(4)强调社会责任,以救济因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等产生的损害。 近代民法发展到现代民法就把个人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改变,也把权利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限制。4一方面禁止权利滥用,即在某些情况下不许权利人过分地、不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又强制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实 2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39页。 3谢怀拭:“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13867605.html,/new2004/shtml/20040518-163625.htm

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1. 什么是民法?[1]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规范平等主体(即“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 民法有哪些特质?[2] 民法的特质,即民法的特点或性质。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人法,意为民法的出发点是人,特别是自然人;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对人的关心、尊重和关怀的实现是通过设计各种权利制度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予以实现的。 3. 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如何?[3] 与商法的关系:在广义上民法即私法,是规范整个市民社会全部生活的法,包括狭义的民法以及商法,因此也可称为民商法。 与经济法的关系:民法作为规范市民社会的法属于私法,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的法是经济行政法。 4. 民法的渊源有哪些?[4] 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结合法理及我国情况,民法的渊源包括: (1)制定法 ①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 ②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③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 ④ 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 ⑤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2)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际惯例 5. 我国的民法原则有哪些?[5] 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有:身份平等、民事权利神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平及公序良俗七个基本原则。 6. 何为民事权利神圣原则?[6] 民事权利神圣,亦即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受任何个人、团体或公权力机关的不法侵害,如受侵害,则受害人有权依法自力保护或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从而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 7. 各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哪些具体制度的体现?[7] 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10条规定,“公民的

外科学总论简答题

外科学总论简答题 1 简述高渗性缺水得原因及诊断。 答:高渗性缺水得主要病因有:①撮入水分不足②水分丧失过多,如大量出汗、大面积烧伤等。诊断及症状:轻度缺水时口渴尤其她症状,缺水约为体重2%~4%,中度缺水有极度口渴乏力、尿少、眼窝下陷烦躁,缺水量为体重4%~6%;重度者可出现幻觉甚至昏迷,缺水超过体重6%。完全性检查:尿比重增高、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量、白细胞比重升高,血钠大于150mmol/L。 2 什么就是等渗性缺水?常见病因有哪些? 答:等渗性缺水又称急性缺水或混合性缺水,此时水与钠成比例地丧失,因此血清钠仍在正常 范围,细胞外液得渗透压也保持正常。常见病因:①消化液得急性丧失,如肠外瘘、大量呕吐等; ②体液丧失在感染区或软组织内,如腹腔内感染、烧伤等。 3什么就是低渗性缺水?常见病因有哪些? 答:低渗性缺水又称慢性缺水或继发性缺水,此时水与钠同时缺失,但失钠多于缺水,故血清钠低于正常范围,细胞外液呈低渗状态。常见病因:①消化液得持续性丢失,如反复呕吐、长期胃肠减压等;②大创面慢性渗液;③应用排钠利尿剂时,未注意补充钠盐;④等渗性缺水治疗时补水过多。 4 根据缺钠程度,简述低渗性缺水得分度? 答:轻度缺钠者血钠浓度在135mmol/L以下,病人感疲乏、头晕、手足麻木。尿中Na+减少。中度缺钠者血钠浓度在130mmol/L以下,病人除有上述症状外,尚有恶心、呕吐、脉搏细速,血压不稳定或下降,脉压变小,浅静脉萎陷,视力模糊,站立性晕倒。尿量少,尿中几乎不含钠与氯。重度缺钠者血钠浓度在120mmol/L以下,病人神志不清,肌痉挛性抽搐,腱反射减弱或消失,出现木僵,甚至昏迷。常发生休克。5 低钾血症常见病因有哪些? 答:①长期进食不足;②钾从肾排出过多,如应用排钾得利尿药、肾小管性酸中毒等;③补液病人没有补钾或补钾不足;④钾从肾外途径丧失,如呕吐、肠瘘等;⑤钾向细胞内转移,如碱中毒、大量输注葡萄糖与胰岛素时。 6 低钾血症时,静脉补钾得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①浓度得限制,输液中含钾量低于40mmol/L;②输液速度得限制,输入钾量小于20 mmol/h ; ③休克病人应尽快恢复血容量,待尿量大于40 ml/h后,再静脉补钾。 7高钾血症常见病因有哪些? 答:①进入体内得钾过多,如服用含钾药物、大量输入保存期较久得库血等;②肾排钾功能减退,如急性或慢性肾衰竭、应用保钾利尿药等;③钾从细胞内移出,如溶血、酸中毒等

法的一般原理部分综合习题

法的一般原理部分综合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 A、18世纪90年代 B、18世纪末19世纪初 C、19世纪初 D、19世纪40年代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 A、矛盾 B、辨证统一 C、不一致 D、有时一致 3、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的关系。 A、一般与特殊 B、整体与局部 C、理论与实际 D、论与史 4、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方法是()。 A、社会调查方法 B、系统论方法 C、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 D、历史方法 5、法律调整是一种()。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 D、具体性调整 6、社会调整的决定因素是()。 A、自然发展 B、社会革命 C、物质生产方式 D、政治 7、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是()。 A、长老决定 B、祭祀 C、道德 D、习惯

8、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 A、商品的交换 B、国家的形成 C、阶级的出现 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9、法的实施有()作保证。 A、习惯力量 B、法律传统 C、社会舆论 D、国家强制力 10、法反映的是()意志。 A、团体 B、人民 C、统治阶级 D、社会团体 11、法和国家产生的过程是()。 A、不确定 B、先有法 C、同一历史过程 D、先有国家 12、法的内容集中体现为法的()。 A、法条 B、技术 C、结构 D、原则 13、法的第三层本质是()。 A、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一和整体的 B、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C、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物质生活条件 D、法的内容就是确定权利和义务 14、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A、社会 B、共同 C、集体 D、个别 15、国家意志和法的关系是()。 A、二者是一致的 B、有强制力保障的国家意志才是法

比较法总论参考书201409

比较法导论 主要参考书: 1.朱景文:《比较法总论》(第二版),人大08 2.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大98 3.刘兆兴主编:《比较法学》,社科文献04 4.黄文艺:《比较法:原理与应用》,高等教育06 5.李其瑞等:《比较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08 6.[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法律03 7.[日]大木雅夫:《比较法》.法律99 8.[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84 9.[法]勒内·罗迪埃文:《比较法概论》法律87 参考书补充: 1.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三联90 2.格伦顿等 :《比较法律传统》,法大93 3.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清华大学02 4.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下),上海人民04 5.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01 6.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普通法的本质》,法律04 7.卡尔·N·卢埃林:《普通法传统》,法大02 8.约翰·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法律04 9.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05 10.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公安大学00 11.高鸿钧 :《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社科文献96 12.米健等: 《澳门法律》,中国友谊96 13.李泽沛主编 :《香港法律概述》,法律87 14.郝守才主编 :《台湾法律概论》,河南大学95 15.何勤华主编 :《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99 16.何勤华主编 :《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00 17.杨鸿烈 :《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法大99 18.郑永流 :《法治四章一一英德渊源、国际标准和中国问题》,法大02 19.高鸿钧等:《比较法学读本》,上海交大10

比较法作业对比较法概念的一点看法教学文稿

对“比较法概念”的一点看法 姓名:魏少敏学号:200912206030180036 班级:09级法硕 这学期,本人小心翼翼地拜读了德国两位著名的比较法学者———茨威格特教授和克茨教授合著的《比较法总论》这本书。比较法著作中,《比较法总论》是一部当之无愧的扛鼎之作。自此书问世以来,各国比较法学者无不对这本书推崇之至,称之为“罕见的成功之作”,甚至誉之为“在英语中,是一部没有一本同类著作能达到同类水平的极优秀之作。” 本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说比较法;第二部分讲述世界上的法系,分为六编: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其他法系。在比较法的概说部分,作者讲述了比较法的概念、功能、目的、方法、历史,透视出作者对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纯熟和关切。在对每个法系进行述评的过程中,作者讲述了法系的发展历史、继受与传播、法典、法院和法律职业,读者从中获得的,不仅有知识,更有精辟的见解。同时,作者对每个法系的介绍中,都同时包含着比较的眼光和笔触。 克茨教授在本书中文版的序言中,引用了歌德的话:“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也便一无所知”。确实,法律也是如此—在当今中国法律愈加走向开放时代,比较法的视野、比较法的知识,也越加彰显其重要性。 面对一字千金的《比较法总论》,做什么样的读书笔记恐怕都不能写尽对这本书的溢美之辞。笔者这篇读书笔记主要结合《比较法总论》谈谈笔者对“比较法概念”的理解。 用比较的方法研究法律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历史,但是真正作为学科意义上的比较法还是在19世纪中叶之后出现的,它是随着各国立法的加强以及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出现时候,首先面对的就是如何定义,这需要对其外延和内涵作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明确了对象的概念,才能进一步探讨其研究方法论的问题。对于比较法而言,比较法的概念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仅是区分比较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最基本手段,而且它更是比较法中所有问题中的原点性、基石性问题。对于一个比较法学者来说,对比较法是什么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其比较法研究的思路、重心以及学术追求,直接影响其对比较法其他各种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答。每一种比较法概念在指明比较法是什么的同时,也区分了比较法不是什么,实质上也就划定了比较法的研究范围。 曾经出现的比较法的概念主要有:(1)比较法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方法。这是英美学者卡顿、格特里奇等持有的观点。他们认为比较法仅仅是一种研究法律的方法或者技术,比较法本身并不能构成一门独立的学科。(2)比较法是一门寻求世界法或者人类共同法的学科。这是一些主张世界法律统一的比较法学者如法国的萨莱依、朗贝尔等人提出的观点。朗贝尔提出,比较法包含两个学科,一是比较历史,追求的是一种纯科学的目的,其使命是通过对各种法律现象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揭示社会生活所遵循的自然法则。第二个是比较立法,他追求一种实际的目的,其作用是通过对各种法律制度的比较,发现他们的概念和值得的共同基础,创立适用于相同文明社会的共同法。(3)比较法是一门对各种法律体系进行比较的学科。这是当今中外大部分比较法学家所持的观点。主要代表人物有本书的作者茨威格特、克茨,美国的奥萨亏,日本的五十岚清等。他们认为,比较法是一门对不同法律体系(法律秩序、法系、法律传统)进行比较的学科。(4)比较法是一门研究不同法律体系的关系的学科。这是美国比较法学家沃森的观点。他还进一步提出,比较法研究的关系有三种,第一种是历史关系;第二种是法律体系;第三个所有法律关系早期经历过相同或相似的发展阶段。(5)比较法是一门研究各种法律体系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一些具有理论关怀的比较法学者的观点,代表人物由莱茵斯坦、萨科。他们认为,比较法不是进行纯粹的法律比较,而是要研究世界各种法律体系的普遍规律,提供法的一般知识或理论。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 2.请求权 3.权利能力 4.宣告失踪 5.委托授权行为 6.诉讼时效 二、判断题 1.在我国,判例是作为民法的正式渊源存在的。() 2.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4.在中国,任何法人的成立都需要经过登记。() 5.自然人甲乙之间签订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一年后,得知甲仍在世间。死亡宣告撤销后,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7.法人的权利能力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8.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 9.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则王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实践性法律行为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要件,诺成性法律行为成立以交付实物为要件。() 三、填空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民法解释学上称为____________。3.在物的分类中,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会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称为____________。 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 5.法人因分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6.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法人以其所在地为住所。 四、单项选择 1、我国自然人从()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年满18岁起 B.年满16岁起 C.年满10岁起 D.出生时起 2、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 3、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配偶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双方的夫妻关系()。 A.自行恢复 B.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C.视配偶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D.视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4、自然人在战争中下落不明,其家属要申请宣告死亡,必须在()。 A.下落不明满4年后 B.下落不明满2年后 C.从战争结束时起满4年后 D.从战争结束时起满2年后 5、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A.任何阶段B.最后六个月C.最后三个月D.前六个月 6、甲、乙为亲兄弟,父母双亡,甲在县政府工作,乙为未成年人,暂住姑姑丙家,甲、丙都不愿意担任乙的监护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甲、丙均非乙之法定监护人B.因甲、丙均表示非乙之法定监护人,故皆非乙的法定监护人

药理学总论简答题.doc

药理学总论简答题 1.血浆半衰期的含义和临床意义。 答:血浆中药物浓度下降一半所需的时间,其长短可反映体内药物消除速度。它是临床用药间隔的依据。按一级动力学消除,t1/2恒定,一次给药后经过5个t1/2体内药物基本消除;恒量给药,经过5个t1/2血药浓度可达稳态浓度。2.一级消除动力学的概念及其特点。 答:1)概念:体内药物在单位时间内消除的药物量与血浆药物浓度成正比。2)特点:①药物的转运或消除与血药浓度成正比;②单位时间内转运或消除按恒定比例药量消除;③药物消除半衰期与血药浓度无关,为常值;④是体内大多数药物消除的方式。 3.简述不良反应的分类,并举例说明。 答:1)副作用,如阿托品用于解除胃痉挛时,可引起口干、便秘等副反应;2)毒性反应,如氯霉素对造血系统有毒性作用;3)后遗效应,如服用巴比妥类催眠药后,次晨出现困倦等现象;4)停药反应,如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后停药可导致医源性肾上腺素皮质功能不全;5)变态反应,如使用青霉素后出现过敏反应;6)特异质反应,略。 4.影响药物分布的因素有哪些。 答:1)血浆结合率;2)器官和组织的血流量;3)膜的通透性;4)体液的pH 和药物的解离度;5)体内屏障(血脑屏障、胎盘屏障和血眼屏障)。 5.不同药物竞争同一血浆蛋白而发生置换现象,其后果是什么? 答:药物中毒。因为结合型的药物被置换出来,使血浆内游离药物浓度明显增加。如保泰松将抗凝血药华法林从血浆蛋白结合部位置换出来,抗凝作用增强,可造成严重的出血,甚至危及生命。 6.在某一药物的量效曲线可以得到哪些信息? 答:1)从量反应的量效曲线可得知:最小有效量、最大效应、半最大效应浓度、效应强度。 2)从质反应的量效曲线可得知:半数有效量、半数致死量、治疗指数、安全范围。 7.由停药产生的不良反应有哪些? 答:停药综合征包括:1)戒断现象:对药物吗啡产生了依赖性者在停药后会出现戒断症状;2)反跳现象,如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后停药,导致原病复发或恶化。3)停药危象:长期使用甲状腺后停药,产生甲状腺危象。 8.举例说明pH值与血浆蛋白对药物相互作用的影响。 答:1)pH值对药物相互作用的影响,如口服碳酸氢钠碱化血液可促进巴比妥类弱酸性药物由脑细胞向血浆转运;同时碱化尿液,可减少巴比妥类弱酸性药物在肾小管的重吸收,促进药物从尿中排出。2)血浆蛋白对药物相互作用的影响,如保泰松可将抗凝血药华法林从血浆结合部位置换出来,抗凝血作用增强,可造成严重的出血,甚至危及生命。 9.在连续用药一段时间后机体对药物的反应可能发生什么变化。 答:1)耐受性:机体对药物的反应性降低;2)耐药性:病原体对药物的反应性降低;3)依赖性:反复使用某种药物后,由于停药而产生的一系列症候群。10.1’从受体结合角度说明竞争性拮抗药的特点。 答:竞争性拮抗药和激动药相互竞争与相同的受体结合,此结合是可逆的,其效应应决定于两者的浓度和亲和力,当竞争性拮抗药的浓度增加时,激动药的量效

《比较法》总论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 李慎之 《比较法总论》是外国学者茨威格特及其高足和合作者克次二人合著,旨在通过比较法这一思维活动来为广大的法学研究者提供一种更为广阔的法学研究视野。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法律研究。法学家们努力地争取从本土狭窄的圈子中解脱出来,所以他们不再满足于只是解释本国的法律,那样很可能因为立法者的一纸命令而使得他们辛苦研究的成果化为泡影。此时,通过比较法而使得法学成为一门普通科学越发显得重要。 一.只有超越本国现实法律规范之上的研究才能称之为科学。 运用通常的手法只能解释现行法律是否具有科学性。而不能发掘出法学本身的规律性所在。比较法通过揭示各个法律原则的社会条件,对不同国家的法律秩序以及它们通常所使用的思想方法相互比较。进而对整个法学的研究起到提纲掣领的作用。一切的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所以比较法对于法学来说是必须的,也是有益的。 二.只有在探讨作为比较研究对象的问题的过程中进行的特殊的比较考察时,才能称之为比较法。 比较法必然的会以外国法律作为探讨对象,此时要分清比较法的本质,单纯的对外国法进行研究并不是比较法研究。因此,比较法必须同那些特别注意或者附带注意外国法律秩序的其他法学部门加以更加细致的区别。经验表明,比较法最好是这样进行:作者首先在各国报告中说明外国法的主要资料,然后用这些资料作为研究的真正核心继续进行深入的比较,最后作为此种比较的结果,进行批判性的

法律政策的考察或者得出关于本国法律的解释的结论。 三.博采众家之长才是法学未来的方向,将目光局限于一域则是固步自封。 比较法是为了法学研究者提供一个平台,就好像天文学家无法凭借肉眼看到亿万光年以外的景象,要借助天文望远镜一样,法学研究者借助于比较法,可以更为清晰地了解法律规则的本质并且通过对照发现本土法律秩序的不足,从而取长补短。不能因为一种方法是国外先行采用而因此弃之不用,那样法学研究就等于为自己套上了枷锁,无法挣脱。 《比较法总论》第一编为罗马法系。罗马,这个强大且辉煌的文明同时也留下了让人赞叹不已的法律。罗马消亡之后其法律在多年之后为后世所继承。其中以德国及法国为首。法国人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其以精美的语言和进步的内容著称于世,以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为根本原则,法国当时建立了统一的政权,为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奠定了基础。德国在中世纪之后开始走向分裂,而不是如法国一样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德国大量的继受罗马法,而不是像法国那样将本国的习惯法与之结合。 与之相对的则是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系,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法律规则并未物化为成文法典,英国在实行殖民统治的同时,其本身的法律制度也随之传到了殖民地,美国在受其影响的同时发展出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法律,所以普通法系又称为英美法系。 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主要在于:英国普通法一直是按照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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