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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外国的离婚判决书,为何还是“已婚”状态?

持有外国的离婚判决书,为何在国内还是“已婚”身份?

【法律咨询】

龙小姐咨询:马成律师,您好!我与我新西兰籍前夫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定居新西兰,一年前在新西兰离婚,也有离婚判决书。前几天我和现在的男友去婚姻登记中心办理,工作人员经查询后告知我,我还是“已婚”身份,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可以准备相关材料,向中国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即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律师分析】

实践中,很多定居国外的华侨,以为在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便已经是恢复单身的状况,等到再次去登记结婚的时候才发现,前一段婚姻关系在法律层面并未结束。实际上,各个国家对其它国家的离婚判决书并不是当然承认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未得到中国法院承认时,双方在国内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此,当事人可能无法再次在国内登记结婚,或者即便成功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在我国,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没有时间限制,但出于对当事人再次结婚权利的考虑,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需要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要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即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须有管辖权。

2、判决是经公正诉讼程序作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不予认可。

3、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如已明确离婚判

决的生效时间的,申请人无需另行举证,如果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不存在诉讼竞合。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对该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已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则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拒绝承认。

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律师建议】

建议当事人尽早在国内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书的效力,及早恢复“自由身”,为重新拥抱新生活扫清障碍,幸福无忧地步入婚姻的殿堂。在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同时,需要向受理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2.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3. 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

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4. 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为上述文件办理的认证。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

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十条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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