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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急救车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定稿】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急救车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PHZB2016-148

采购单位: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

采购代理:山东普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31-********

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

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须知 (3)

前附表 (3)

第一章总则 (6)

第二章招标文件 (8)

第三章投标文件 (8)

第四章投标 (12)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14)

第六章签订合同 (18)

第二部分项目概况及技术要求 (21)

第三部分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24)

第四部分附件 (28)

附件一投标函 (28)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9)

附件三唱标单 (30)

附件四报价明细表 (31)

附件五报价外长期优惠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价格表 (33)

附件六质保期外维修保养费用明细表 (34)

附件七技术偏离表 (35)

附件八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今)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36)

附件九封面格式 (37)

第五部分评分办法 (38)

第一部分投标须知

前附表

第一章总则

1 定义

1.1“招标人”系指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

1.2“招标代理单位”系指山东普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3“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代理单位递交投标文件的法人。

1.4 “中标人”系指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后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且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提供合同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投标人。

1.5“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供所需的材料、设备(含有关技术资料)。

1.6“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设计、安装、测试、检验、试验、调试、技术支持、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 项目概况

2.1项目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5项所述。

2.2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一家中标单位。

3质量标准

3.1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4 招标范围

4.1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急救车采购项目,具体详见“项目概况及技术要求”。

5 资金来源

招标人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方式获得。

6 现场条件

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前需充分考察现场,以获取投标所需的资料。

7 费用承担

7.1无论招标过程及结果如何,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给予任何补偿。

8 投标人资格要求

8.1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

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标人;

(2)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允许一家投标企业参加投标,若为代理商请提供代理授权书;

(3)投标人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供货业绩;

(4)产品须符合国家规定相应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和安全标准;

(5)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2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8.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 付款方式

9.1付款方式

无预付款。验收合格后招标人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10 现场考察

10.1投标人可自行对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1、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定义:

11.1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11.2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11.3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11.4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

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书和声明函。

第二章招标文件

12招标文件

12.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2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3 招标文件的澄清

13.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于前附表第17项所述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将视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4 招标文件的修改

14.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代理单位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4.2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14.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代理单位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

14.4投标人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认同。

第三章投标文件

15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5.1投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

用宋体中文。

15.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6. 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构成。

16.1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函(附件一)

2)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二);

4)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今)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附件八),应附合

同协议书;

6)近三年(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财务状况表(对于2013年以

后成立的公司,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7)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投标人对提供的以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对以上投标人提供的资料有异议,可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进行复核,若发现有不

实之处,按废标处理。其中1-6项为必备条件,若无则资格后审不合格,则不参

与下一步评审。

16.2 商务文件

1)唱标单(附件三);

2)报价明细表(附件四);

2)报价外长期优惠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价格表(附件五);

3)质保期外维修保养费用明细表(附件六)。

16.3 技术文件

1)所投车辆说明,包括产品介绍、主要技术指标、配臵和性能说明等内容;

2)所投车内设施说明,包括产品介绍、主要技术指标、配臵和性能说明等内容;

3)验收方案;

4)售后服务承诺:

a.供方应免费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供方应协助解决安

装调试和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b.明确产品保修期、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的程序、内容和措施;

c.售后服务网点明细表(包括联系人、详细地址、电话、传真);

d.本要求如有与国家标准不符之处,执行最新国家标准。

5)优惠条件及合理化建议;

6)技术偏离表(附件七)。

7)其他

注: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中的有关文件按上述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在首页编制“投标文件目录”,进行胶装。

16.2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6.3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及要求、规定格式。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7 投标报价说明

17.1本采购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报价应包含设备供货、运输、车辆改造、车管部门审核费用、验收与售后服务、税金、利润和采购代理费并考虑风险等所有费用,所有这些应填入投标报价明细表的适宜栏内。如果投标明细表中有缺项,应视为价格已分摊在其它项目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投标人对同一种设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7.2如报价明细表中报价内容不足,投标人可在该表空余栏中填加。“投标书”、“唱标单”中的总价须与“报价明细表”中的总价一致。“报价明细表”的总价须包含了投标人对整个工程的全部报价。报价明细表内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报价均应被视为满足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及技术要求内所述的所有有关条文的报价,所有货物范围必须以技术要求、招标文件等为准,任何投标时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一律由投标人承担。同本

条款不一致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7.3投标人免费提供的项目,应先填写该项目的实际价格,并注明免费,此项不计入总价或合价。

17.4投标人应报出其所能承受的最低的合理价格。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报出的价格,在排除各种差异因素后,不超出正常国内市场价格,并且保证价格不应高于对其他相似购买者的合同价。任何对本保证的违背,将使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或要求退还所有的超支价款。

17.5投标人对于16.1所列每种形式的每一项的报价只能报出一个最终不变的价格。同本条款不一致的投标文件将被作废。

17.6 投标货币

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合价和总报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18投标保证金

18.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5项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形式,并按以下要求出具:

收款单位:山东普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济南历山路支行

银行帐号:11014941158009

18.2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到账。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予以拒绝。

18.3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8.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署合同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8.5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有权依法向其提出索赔,投标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19 投标文件格式

19.1投标人必须使用A4幅面的纸张,采用中文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标明目录和页码,投标文件一式五份(一正四副),在每份上清晰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如正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9.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规定处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含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效。

19.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因为招标文件的修改而发生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证明或加盖印鉴。

第四章投标

20 投标文件的密封、装订及标记

20.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进行胶装。

20.2投标文件应密封,投标文件一式五份(一正四副)。在每份上清晰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0.3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规定处签署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含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效。

20.4为方便开标,投标人应将唱标单单独密封三份,并在封面及密封条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在封面注明“唱标单”、“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公开开标前不得启封”。唱标单与投标文件正本有不一致之处,以唱标单为准。

20.5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标明:

(1)招标人

(2)招标代理单位

(3)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4)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

(5)注明“公开开标前不得启封”字样

20.6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启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1投标文件的递交

21.1递交地点:济宁市古槐路57号银座佳悦大酒店四楼会议室

21.2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 7 月 21 日9:30(北京时间)

21.3招标代理单位可以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21.4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再接收投标文件。

22 投标截止期

22.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递交招标文件。

22.2招标代理单位可以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22.3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再接收投标文件。

2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3.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23.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条的相关规定编制、密封、标志

和递交并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4 投标有效期

24.1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90天(日历日)。

24.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8的规定仍然适用。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25开标

25.1招标人将于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出席开标会议。

25.2开标会上,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见证律师检查投标人的下列证件的原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或其授权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在投标文件外自带一份);(附件二)

(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缺少上述证件或证件无效或授权代表未到开标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25.3评分办法中涉及评标得分有关业绩的合同、获奖证书等资料,将在评标时查验,投标人应按时提供,作为得分的依据,无证件不得分。具体内容详见评标办法。

投标人中标以后,若招标人经核实发现中标人有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中标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25.4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并主持。在监督机构监督下,由投标人或见证律师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由监督机构宣布现场核查结果。但按规定提交合

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25.5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无效:

(1)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印鉴)的;

(4)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5)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6)近三年出现过重大安全事故;

(7)涉及过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25.6经核查无误后,由招标代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拆封,由唱标员宣读唱标单,包括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供货期及质保期,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26 评标

26.1评标委员会

2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6.3评标

26.3.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须知第26.3.2条“评分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26.3.2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打分向招标人推荐列明顺序的1-3名中标侯选人或授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评分细则附后)

每位评委应对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以下称为有效投标人)进行逐项评分。各有效投标人的得分为所有评委的算术平均值。

一、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印鉴)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内容的。

二、投标文件的澄清

(1)各评委全面审阅通过“符合性鉴定”的投标文件,当评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充。投标人应对其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该书面的澄清、说明或者补充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允许投标人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文件中如有计算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按如下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以标出的合价为准,修正单价;

3)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4)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授权代表签字。

三、综合评估

各评委在充分审阅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基础上,按照评分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分项打分,并合计每个投标人的总分。

四、名次评定

按汇总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定评标名次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并编写评标报告,递交招标人。

五、评标内容的保密

(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7 定标

27.1评标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0条的有关规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并做出排序,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排序情况向

招标人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或授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如果出现得分相同情况时,则报价低者优先。

27.2中标条件

(1)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文件齐全、真实可靠;

(2)所提供的工程、货物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先进、性能优良,功能齐全,维护便利,操作方便;

(3)综合报价合理;

(4)交货期和竣工验收日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5)具有健全的质保体系,生产工艺、安装手段先进完善,能保证质量;

(6)质量保证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

(7)具有较强的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8)具有良好的同类工程业绩和合同履行能力;

(9)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第六章签订合同

28 合同授予标准

28.1招标人将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27条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9 招标人权利

29.1签订合同前,招标人保留进一步非实质性条款商务谈判的权利。

29.2招标人保留在授予合同时更改数量和服务内容的权利。

29.3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30 中标通知书

30.1确定出中标人后,在规定网站进行公示,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盖章有效。

30.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1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31.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供货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1.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1.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供货,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分包)给他人。

32招标代理服务费及见证律师费

32.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收费标准交纳中标服务费。

32.2见证律师费:中标单位须在签订合同前按中标金额的1‰向见证机关交纳见证费。

33 纪律和监督

33.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3.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3.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3.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33.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4 投标人瑕疵滞后的处理

34.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综合评标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则招标代理机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投标人被拒绝或被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臵将被其他投标人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投标人承担。

34.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且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且若一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在此情形下准备考虑维持结果,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存在瑕疵的投标人提供特别担保金用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其拒绝提供该等担保或所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要求金额,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并且应当决定取消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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