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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存包是否侵犯人格尊严

强制存包是否侵犯人格尊严
强制存包是否侵犯人格尊严

就江苏陈某案对超市强制存包是否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分析

当我们每次去超市时,顺手把包放在存包处或许已经变成了你的习惯。但在这时你有没有想过,超市设置存包处是为了防止有人将商品放在包中带走,超市的这种判断是否侵犯了你作为一个消费者的某些权益呢?

关于这件事,现实中的纠纷案例也确实是不少

如:2010年1月今年3月6日,中国矿业大学文理学院学生小陈到徐州市新佳超市购物,在一楼电梯处被超市员工拦住,要求其先将随身携带的一个背包和两个方便袋到存包处免费寄存,然后才可进入购物区采购。无奈之下,小陈只得照办。随后,小陈就此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新佳超市强制存包,实际上是将自己视为“潜在的小偷”,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对其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超市强制要求存包是否侵害的顾客的人格权。

我国法律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有如下规定

《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在案例中小陈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侵犯。人格权在我国法律中是多个人身权利的总称,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荣誉权。其实人格权在这里对小陈来说其实指的是名誉权,名誉权指的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保护其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名誉则指的是人们对民事主体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评价。

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特征作出明确规定,但是通过其他侵权行为的要件我们可以作出一个总结。侵权行为一般包括四个要件,即: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过错。在小陈的案例中,假如超市侵权成立,则必须有:超市损害小陈人格尊严的行为,小陈人格尊严受损的结果,超市行为和小陈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超市的过错。在实际的案例中实际可能会有争议的就是小陈人格尊严受损的结果和超市的过错这两个要件。

如前文所述,名誉是一种人们的社会评价,名誉受损也就是人们会因某一事实而对此人作出负面、消极的评价。在本案中旁观的人们看到的现象是:“一个人拒绝存包。”从这个现象中,一般人是不会作出这个人是小偷等负面评价,所以在侵权行为的结果是说不通的。另外,超市对强制要求存包所做出的的解释一直是为了方便消费者购物和防止盗窃。对这个解释我不能接受。

我认为去超市选择存包应当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

首先,去超市选择存包不一定会给消费者带来方便。如某人在紧急情况下带着包去超市购物,假如先去存包可能会耽误时间,造成更大的损失。还比如在夏天,存包时都会被要求将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但夏季衣服大都单薄,口袋较少,意味着手机钱包等都要拿在手里,这样怎么能方便地购物呢?所以假如要给消费者带来方便,应该允许其自由选择是否存包。

对于防止盗窃这一理由,我认为现在的技术完全可以为超市的安全进行保障。例如现在

很多超市出口处都设有电子门,假如有人携带未消磁的商品通过时会发出警告。有了这个设施,就可以方便地判断顾客是否私自携带商品,而不用强制其存包。

综上,我认为在小陈的案例中超市并没有侵犯小陈的人格尊严。但是超市强制消费者存包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其侵犯了消费者对于是否接受存包这项服务的选择权。

维护我们人格尊严的案例

案例 1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以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粱自尽。(司法考试真题) 2<<唐雎不辱使命>>战国时期秦王赢政为了夺得已灭亡的魏国的附属国安陵借口以方圆千里的地方换安陵,安陵君派唐雎出使秦国.面对秦王以秦灭韩亡魏,天子之怒流血千里的威挟,唐雎以布衣之怒流血五步,要离之刺庆忌等等的事例暗示自己要刺杀秦王的目的令秦王屈服向他道切歉.大大地打击了秦王的气焰.最终保卫了安陵 3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4一小偷在X大学西门偷单车,被保安当场抓住。然后,小偷被绑双手,被皮带抽,扛着单车在太阳下晒了约15分钟。接下来,被保安“像赶驴一样,赶了200米送到学校保卫处”。保安如此对待小偷,侵犯了小偷的尊严。 5一位妇女在深圳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偷了超市的东西。在她走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保安随即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了赃物。超市保安没有报警,而是写了一张“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6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销。 7 1919年,徐悲鸿为了学习西方绘画艺术,到欧洲留学。 有一次,一个洋学生对他挑衅地说:“中国人愚昧无知,生就是亡国奴的材料,即使把他们送到天堂里深造,也成不了才。”徐悲鸿被激怒了,他迎上前去,大声说道:“那好,我代表我的祖国,你代表你的祖国,等学习结业时,看到底谁是人才,谁是蠢才!” 他进入巴黎国立高等艺术学校之后刻苦钻研,孜孜不倦。进校第一年,他的油画就受到法国艺术家弗拉蒙的好评,并在数次竞赛中都获得了第一名,使得那个看不起中国人的洋学生自惭形秽 8有一次,周总理去会见某外国元首。那个国家的元首,很看不起中国和中国人民。就在和周总理礼节性的握过手之后,他从衣服兜里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手帕放回了兜里。这时,周总理不慌不忙的也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洁白的手帕扔进了垃圾箱!一生节俭的周总理,用一块洁白的手帕,又一次捍卫了祖国的尊严。

九年级政治: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初中政治新课程标准教材 政治教案( 2019 — 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 ) 学校: 年级: 任课教师: 政治教案 / 初中政治 / 九年级政治教案 编订:XX文讯教育机构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材简介:本教材主要用途为通过指导思想,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了解社会,树立正确得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本教学设计资料适用于初中九年级政治科目, 学习后学生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本内容是按照教材的内容进行的编写,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进行教学使用。 导入新课: 我们经常提到或听到人格尊严这样的词语,那你能否说一说你所认为的人格尊严蕴涵的意思? (学生思考、回答,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情况进行更正、补充,指出人格尊严的正确含义和所包含的内容。)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板书) 一、什么是人格尊严(板书)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板书) 学生活动: (一)分析动画,判断他们分别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学生通过分析可以知道,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 (二)分析案例,判断公民的哪项权利被侵犯。 学生通过分析可以知道此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三)在学生对案例能大致分辨所侵犯权利的类型之后,教师可以让学生辨别如下问题: 1、小李参加爱心募捐活动,某新闻媒体为宣传此事,拍摄了一些照片,并广为刊登。其中有一张可以清楚地看到小李。小李认为这是侵权。你怎么看? 2、某照相馆为了招揽顾客,将一张效果不错的照片挂在橱窗内。照片的主人听别人说起此事方才得知,他认为照相馆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你怎么看? 3、王涛爱给同学起外号,有些外号倒也无伤大雅,可有的外号却让被叫的同学抬不起头来,甚至不敢去学校上课。老师批评王涛,他却认为这只是同学间的玩笑而已。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4、父母偷偷看过你的日记吗?如果他们说这是为了关心你,怕你思想出问题,你是赞同还是反对?为什么? (四)明确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行为之后,根据自己的所见所闻,举出一些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例。 学生小结。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及其法律保护

《旅游法规》论文 论文题目: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学院:旅游学院 班级:2009级旅游管理(国际酒店管理方向)姓名: 诸燕 学号:20092502310087

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 诸燕(国际酒店管理20092502310087) [摘要]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导游在旅游服务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人们对导游职业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却往往忽视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分析了导游人员生存现状及人格尊严权不完善的情况,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并提出法律保护措施和建议,以期加强对导游人员基本权益的保护,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导游人员;现状;人格尊严权;法律保护 近年来,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十分迅速。导游服务是旅游接待服务的核心和纽带,正是通过导游服务,才把旅游接待服务中的其他各项服务连接起来,使之相互配合,协同完成旅游接待任务,导游业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总体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人们对导游的职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相应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虽然早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0条就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但现实是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因而,探究这一问题,对于导游人员的生存和旅游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导游人员的基本现状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他有着特定的程序,特定的委托和特定的工作。由于导游就是把熟悉的东西介绍给对此不熟悉的人,因此从本质上讲导游是一项十分简单的工作。但是,随着旅游活动的大众化,旅游活动的跨地域性,使得原本简单的导游工作变得复杂起来。导游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方方面面,面广而难度大,需要智力与体力的结合。 截止2006年9月,我国执业导游人数达到32.05万人,其中30岁以下占80%,大专及以下学历占80%,呈现出年轻化、平均学历偏低的特点。我国导游人员基础队伍庞大,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却并没有随之提高,加之由于我国导游的基本权益保护和管理机制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使导游成了社会上一个新型的弱势群体。 (一)导游人员在旅游业环境中的现状 导游所处的旅游业环境,包括旅行社(雇主)、旅游消费者、旅游景点、相关旅游服务企业等。其中在这些因素中,影响最大的环境因子莫过于旅行社了。旅行社是导游的雇主,导游必须经旅行社聘用才能上岗,才能被称为导游。由于旅行社数量不断增加,竞争不断加剧,为了生存,旅行社使出各种招术来降低成本,首选的是减少专职导游员的数量,大约90%持证导游被转到导游服务公司,同时也把旅游产品的价格降到了最低,出现所谓的“零团费”

八年级政治上册 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学案 鲁教版

第二课时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一、我们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情境活动一(教材P101页--“读图、感悟”)情境一:我的艺术照怎么在橱窗里? 情境二:为什么某同学诬告我考试作弊? 情境三:为了报复班长,我捏造事实说他有偷盗行为。 说一说:自己身边有类似的现象吗? 议一议:你怎样对待这类事情? 谈一谈:从中受到什么启示? 阅读P102教材内容,思考: 1:什么是人格尊严? 2、人格尊严的具体内容①肖像权②名誉权人格尊严权③荣誉权④姓名权⑤隐私权 3、青少年怎样做到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情境活动二:(读图P103页)议一议:犯罪嫌疑人有人格尊严吗? 任何人,无论其年长还是年幼,聪慧还是愚钝,富裕还是贫穷,也无论其是高官还是平民,是自由人还是在押犯,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 二。法律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情境活动二:(教材P103页--读图思考讨论)回想:我们身边有过这样的现象吗? 讨论: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还有哪些表现? 1隐私及隐私权的含义2、隐私的具体内容私人信息:如家庭住址、身体缺陷、婚恋情况、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私事:如私生活、社会交往、生活习性;私人领域:如住宅、个人行李、书包、日记、照相簿、通信秘密等。 3、想一想:未成年人有没有隐私权呢?其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吗? 情境活动三:(见教材P105页材料)议一议:(1)黄父是否侵犯了儿子的隐私权? (2)我们应当怎样看待黄父的行为? 阅读P105教材内容,思考:青少年该怎样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呢? 练习:1、某校一学生寝室丢了东西,老师怀疑是本校学生所为,在查无结果的情况下,让同学们投票“选小偷”。这种做法 () A、能够迅速有效的解决问题 B、保护了学生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C、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D、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2、李某在购物完毕,准备离开商场时,商场的防盗监测器突然鸣响,商场保安遂强行将李某带入办公室,对其进行搜身。对此事的看法正确的是()①保安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②保安的做法是为了商场的财产安全和利益③保安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④保安应向李某赔礼道歉,李某有权要求商场赔偿损失A、②③ B、②④ C、①② D、①④ 用心爱心专心 1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s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学设计(二) 导入新课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下面请同学们就下面具体实例谈谈看法。(学生谈。) 某企业为了实行“严格管理”,防止财物丢失,对下班离开企业的职工进行搜身检查。根据此材料,请你提出两个有价值的问题并作简要回答。 该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该企业的职工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简言之,该企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公民有人身不被搜查的权利,被搜身的职工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我国法律还保障公民的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请同学们先看一段材料。 材料一:四川省内江市一小学老师因个别学生违反课堂纪律又都不肯承认,就逼迫全班学生在教室里下跪。 材料二:小学教师李某检查作业时发现小芳没做完,就命她站在教室外背书以示惩罚。不服气的小芳站在教室外但就是不背书,气愤至极的李某就命小芳自己脱裤子。小芳不愿脱,李某又命令一名学生来脱。 这两位教师的行为是否合法呢?请同学们结合“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一课的内容进行讨论。(学生讨论,教师归纳。) 这两位老师的行为是非法的,他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那么,什么是人格尊严?我国法律是如何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呢?今天我们就来学习这方面的知识。 讲授新课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板书) 提问:人格尊严的概念是什么?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什么是人格尊严(板书)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内容。 2、人格尊严的内容(板书) (1)肖像权 提问:肖像的准确概念是什么?肖像权是指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哪些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教师引导学生回答。)

部编版六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一单元试题

《完善自我健康成长》单元测试题 一、精彩补白。 1.尊重自己,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方面。 2.尊重他人不仅表现在_______上,更应该落实在_______上。 3.面对冒犯甚至侮辱,我们可以:指出__________;要求 __________;必要时拿起_______武器。 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由此看来,尊重他人既是_______,也是_______。 5._______,让生活更美好。 6.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忙于工作和生活,彼此之间难免产生_______,宽容,能让我们心胸开阔。 7.宽容不是无限度的纵容和姑息迁就,而是有_______,有_______的。 8.别人与自己不同,自己也与别人不同,不可能要求人人相同。不是所有的事情都有_______之分,在某些事情上可以有多种看法存在。 9._______作为内心活动,是自我完善的一种方式,能帮助我们回顾、分析和总结过失。 10.你有专属自己的“_______”吗?无须太长,每日坚持,必有收获。 二、择优录取

1.()是交往的起点。 A尊重 B自信心 C自私 2.我们对待自己的态度应该是()。 A我是独一无二的 B自己不如别人棒 C特别讨厌自己的性格 3.真正的好朋友在学习上应该是()。 A相互嫉妒 B相互攀比 C相互帮助 D担心别人超过自己 4.真正的好朋友在生活中应该是()。 A相互保密 B相互封锁 C相互宽容 D担心别人超过自己 5.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出现摩擦或矛盾时,我们应该()。A不搭理对方 B换位思考,积极的去解决 C自己偷偷的哭的 D激化矛盾,让对方让步。 6.江宁误会子豪偷了自己的钢笔,做法不正确的是()。A给子豪写一张道歉的纸条 B当面向子豪道歉 C给子豪写封道歉信 D误会就误会了全然不顾自豪的感受。 7.在公共汽车上呢,好不容易轮到一个座位,这是上来一位拄拐杖的老爷爷,你应该()。 A主动把座位让给老爷爷 B把脸扭向一边装作没看见 C谁爱让座谁让,反正我不让 D闭眼睛装睡 8.与人相处的首要原则是( )。

侵犯受教育权 案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 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 陈大豪律师解答(cdhlawyer@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14281263.html,) 首先,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如果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另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是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该是没过的。注意搜集入学的证据,比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学校是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

发布时间:2010-3-9 11:56:59 点击:154次 【问题提示】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 途径获得保护? 【要点提示】 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 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实现。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

人格尊严的民法保护

人格尊严的民法保护 内容提要:在我国,人格尊严长久以来受到漠视。本文认为作为一般人格权核心内容的人格尊严理应得到实际上的重视和法律制度上的保护,详细阐述了这种重视和保护的必要性,认为这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民法保护 一、认识人格尊严 要了解人格尊严,首先要从一般人格权说起,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对其认识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学者作出了不完全类似的定义。 在古老的罗马法中,就有了一般人格权的萌芽,类似于现在所说的抽象人格的权利,但含义不同,它主要是指自由,这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关于人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①,在这之后得很长时间这一概念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尤其是中世纪被完全抹杀;到了近代,除了瑞士直接以民法典对人格权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则起步较晚:自拿破仑法典以来,多注重契约的形成自由,而忽略人格的保护,更勿论具体人格权和抽象人格权。德国民法典并未就人格权作一般的原则性的规定,而仅于侵权行为章中规定了个别人格权,承认其为应保护的法益。在20世纪前半,德国的法律实务遵循立法者所规范的个别而狭窄的人格权制度,在战后,其联邦法院判决才引用基本法第1、2条才承认了一般人格权的地位。我国民法虽然没有写明“一般人格权”的字样,但事实上承认了它应纳入保护的范围。台湾民法设有一般人格权及特别人格权的保护,并以宪法和刑法对人格权作了适当的保障。由于民法的突飞 ①杨立新《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杨立新民法网2001年6月

人格尊严不容侵犯11

八年级政治第六课第三节人格尊严不容侵犯导学案 主备:审核:时间: 学习目标:培养自尊心,自觉尊重他人,捍卫人格尊严用法律维护自己尊。 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的主要内容。 学习重点:维护人格尊严 学习难点:维护人格尊严的主要内容 学法指导:自主学习、讨论、举例、查阅资料 自主学习: 1人格平等是_________的重要内容,维护人格平等就要维护___________。肖像,是公民身体特有的_________或_________写照,维护公民的肖像权,是维护公民_________的体现。 2每个公民都是社会中的人,其品德、声望、信誉等名誉会受到社会成员的评价,因此,公民的名誉或_________代表公民的_________。 3荣誉是国家、社会或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_________或_________。侵犯公民的荣誉权是对公民_________的侵犯。 4公民的姓名是区别于其它公民的_________或_________。姓名权是我国每个公民的一项重要的_________,任何人都有权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维护自己的_____权。 5 在某外资企业,老板见几名女工正在聊天,便走到正在说话的一名女工面前“啪”的就是一记耳光。事后有人告诉老板,那天正值机器大修,工人不上班,这几位女工是义务来车间搞卫生的。第二天,老板交给被打耳光的女工一个信封,里面装有400元人民币。一些小姐妹听说后,很羡慕这个女工,并说:“一耳光400元,辛辛苦苦要干一个月,每天给他打一下也合算。” 老板打女工的行为侵犯了女工的什么权利?这项权利包括哪些内容?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这些小姐妹的想法对吗?如果你是那位女工,你将如何处理这件事? 一、人格尊严 1、什么是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是不容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 2、人格尊严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

九年级政治: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学方案)

( 政治教案 ) 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案设计 / 精品文档 / 文字可改 九年级政治:公民的人格尊严不 受侵犯(教学方案) Studying politics can enable us to understand society earlier and establish a correct worldview, outlook on life, and values.

九年级政治: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 学方案) 导入新课: 我们经常提到或听到人格尊严这样的词语,那你能否说一说你所认为的人格尊严蕴涵的意思? (学生思考、回答,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情况进行更正、补充,指出人格尊严的正确含义和所包含的内容。)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板书) 一、什么是人格尊严(板书)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板书)

学生活动: (一)分析动画,判断他们分别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学生通过分析可以知道,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 (二)分析案例,判断公民的哪项权利被侵犯。 学生通过分析可以知道此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三)在学生对案例能大致分辨所侵犯权利的类型之后,教师可以让学生辨别如下问题: 1、小李参加爱心募捐活动,某新闻媒体为宣传此事,拍摄了一些照片,并广为刊登。其中有一张可以清楚地看到小李。小李认为这是侵权。你怎么看? 2、某照相馆为了招揽顾客,将一张效果不错的照片挂在橱窗内。照片的主人听别人说起此事方才得知,他认为照相馆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你怎么看? 3、王涛爱给同学起外号,有些外号倒也无伤大雅,可有的外号却让被叫的同学抬不起头来,甚至不敢去学校上课。老师批评王涛,

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a14281263.html, 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非常感谢主席先生,实际上我的报告本身是用法文写成的,但是我还是用中文来讲,以便于大家听得更明白。 我的题目实际上应该是叫关于人格尊严保护的反思”,我写的更多的是一些反思和批判。第一部分标题是概念,第二部分是表述的抽象,第三部分是人格的回访,最后是简单的结论,更多是反思性的东西。 人格的尊严这是一个比较新的东西,从历史来看,历史上讲到尊严的时候,往往是指某一个职位和机构,并不是指人,最初的人格尊严,他是用来保护个人,防止最严重的损害,从哲学的基础和思想来源来看,显而易见这是明显具有康德精神的概念。 如今来说人格尊严的保护,成为所有的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比如说刚才教授提到了法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要确保人的优先性,禁止对人的尊严的一切损害,并且确保生命一开始尊严就应该受到保护。

在1994年7月27日宪法委员会对《民法典》修改的判决中,法国宪法委员会明确指出对于尊严的保护,防止一切对于人的奴隶、侮辱,这成为拥有宪法价值的基本原则,由此尊严成为某种具有绝对性的概念,使人成为一个人的一个基本要素,很多学者认为尊严是一切法律构建的自然权利,所以具体到中国并不奇怪的是过在宪法上也强调了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强调人的尊严不容侵犯。 民法通则的第101条也提到了人的尊严。同时1990年关于残疾人保护法的第3条,91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92年关于妇女保障法第39条,93年关于人格权益保护法的第43条都提到人的尊严。最近的立法是2005年8月28日关于自然管理的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提到了措施,就必须要确保人的尊严,总体的趋势尊严是非常时髦的词汇。在这种情况下,对人的尊严进行批判性反思是不适宜的东西。 第一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中国学理界普遍受到一般人格权的启发,认为一般人格权包含两个层面,第一个人的尊严,第二个人身自由。由此人格尊严被视为人格权的要素,所谓的一般人格权民法哲学的角度看是不是一个真正的主观权利,我认为上午姚辉教授非常中肯的提出这个问题,姚辉教授说人能否成为权利的标底,要回答的问题一般人格权到底是不是一个主观权利我们回到德国法,显而易见是1949年基本法的第一条,第一条讲的是尊严不容侵犯,第二条讲到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 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 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范文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能够自觉得尊重他人,学会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增强尊重别人隐私的法律意识。 2.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初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保护个人隐私的能力。 3.知识: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懂得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教学重点: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难点:法律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 教学过程: 案例: 2002年4月16日下午2时左右,一女士在江西省兴国县一超市洗涤用品柜里,拿起一瓶价值35 元的洗发水走到超市门口便跑。超市的三名工作人员在离超市不远处将其抓获,并在她的衣服里当场掏出一瓶洗发水,上面贴有该超市的价格标签。鉴于该女士是第三次被抓,前两次分别在该超市偷过一瓶玉兰油和四瓶洗发水,若将她送去派出所最多罚款了事,为惩罚这种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超市工作人员便拉着她在一块写有“我是小偷”的牌子边罚蹲示众,引来过往行人纷纷驻足围观。 讨论:超市工作人员的做法对吗?如果你是那位女士,你将如何处理这件事? 师:任何人,无论其年长还是年幼,聪慧还是愚钝,富裕还是贫穷,也无论其是高官还是平民,是自由人还是在押犯,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这就是我们第2 课所要学习的内容:法律保护我们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板书)

情境案例:(详见教材P24页) 情境一:我的艺术照怎么在橱窗里? 情境二:为什么某同学诬告我考试作弊? 情境三:为了报复班长,我捏造事实说他有偷盗行为。 说一说:自己身边有以上类似的现象吗? 议一议:你怎么对待以上的事情? 谈一谈:从中受到了什么启示? 生:自己身边有以上类似的现象。 生:应该加强对人们的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自觉的尊重别人。当这种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危害时,也要依靠法律来解决。 生:类似侵犯我们人格尊严的事情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必须具有的、终身守护的权利。这些现象的发生告诉我们,公民的人格尊严需要得到保护。我国法律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师: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必须具有的、终身守护的权利。什么是人格尊严呢?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我国法律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师:人格尊严都包括什么具体内容? ①肖像权②名誉权③荣誉权④姓名权⑤隐私权 相关链接:法律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师:在我国,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的肖像不受非法侵犯、名誉不受非法侮辱、荣誉不受非法剥夺、姓名不受他人侵害。

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 1、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2、<<唐雎不辱使命>>战国时期秦王赢政为了夺得已灭亡的魏国的附属国安陵借口以方圆千里的地方换安陵,安陵君派唐雎出使秦国.面对秦王以秦灭韩亡魏,天子之怒流血千里的威挟,唐雎以布衣之怒流血五步,要离之刺庆忌等等的事例暗示自己要刺杀秦王的目的令秦王屈服向他道切歉.大大地打击了秦王的气焰.最终保卫了安陵。 4、一位妇女在深圳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偷了超市的东西。在她走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保安随即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了赃物。超市保安没有报警,而是写了一张“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5、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销。 6、1919年,徐悲鸿为了学习西方绘画艺术,到欧洲留学。有一次,一个洋学生对他挑衅地说:“中国人愚昧无知,生就是亡国奴的材料,即使把他们送到天堂里深造,也成不了才。”徐悲鸿被激怒了,他迎上前去,大声说道:“那好,我代表我的祖国,你代表你的祖国,等学习结业时,看到底谁是人才,谁是蠢才!”他进入巴黎国立高等艺术学校之后刻苦钻研,孜孜不倦。进校第一年,他的油画就受到法国艺术家弗拉蒙的好评,并在数次竞赛中都获得 7、有一次,周总理去会见某外国元首。那个国家的元首,很看不起中国和中国人民。就在和周总理礼节性的握过手之后,他从衣服兜里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手帕放回了兜里。这时,周总理不慌不忙的也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洁白的手帕扔进了垃圾箱!一生节俭的周总理,用一块洁白的手帕,又一次捍卫了祖国的尊严。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学设计一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学设计(一) 黄远东教学目标 认识目标识记:人格尊严的含义、人格尊严包括具体内容。能力目标提高分辨是非和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行为的能力。觉悟目标认识公民享有人格尊严的重要性,不做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情, 增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教学重点、难点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1)请同学们看投影(见优秀课件),并思考投影中付某和王某侵害了六名学生的哪项权利? (2)这六名学生的身体受到非法搜捕时,还有哪项权利受 到了侵犯?(组织学生讨论)导入新课今天我 同同学们一起学习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板书) 1 ?人格尊严的含义(板书) (要求学生结合日常生活中的事例讨论,你认为什么是人格尊严,再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将人格尊严的含义的理解) (明确)人格尊严,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2?人格尊严的内容(板书)(学生阅读教材,提问)(明确)(人格尊严包括肖像

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指导学生阅读教材第 七页的事例,并思考下列问题:该摄影中心的行为是行为?曾某、黄某夫妇的什么权利受侵犯?对此法律作岀如何规定?学生讨论:摄影中心行为是违法行为,它侵犯曾某、黄某的肖像权。(明确)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练习)投影。材料:小明和小刘是同班同学,有一次,他们在街上行走时小刘趁小明不注意,故意把自己身上的10元钱塞进小明的衣袋里,回到学校后,在班上宣言,小明是一个小偷。小明觉得很突然,真想大哭一场。根据材料回答 下列问题:①小刘侵犯了小明哪些权利?②类似这样的案例,你能举出一个吗?通过学生讨论回答,老师 总结名誉的含义以及法律规定:见本书第8页第二自然段。 (明确)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荣誉是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一般通过表彰授予,属于一种精神鼓励。(列举学生身边的事例来解答)继续指 导学生阅读第9页实例,要求学生寻找问题,找出疑点,然后老师进行解答:此案例说明了钟某为泄私愤,侵犯田某的姓名权。〔明确)姓名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为此,法律作岀明确规定。我们要依法维护姓名权(板书)总结:通过上述事例,反映出公民的人格尊严所包括的内

八年级政治维护人格尊严

6.2维护人格尊严第二课时《维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教案 厦门外国语学校海沧附属学校谢黎枝 一、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让学生了解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使学生能根据所给的案例,判断是哪方面的人格尊严权受到了伤害,并能根据所学的法律知识依法进行维护。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让学生充分意识到人格尊严与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自己作为未成年人享有法律的特殊保护;懂得当自己在这方面的权利受到伤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与此同时,自觉尊重别人的人格尊严,做一个懂道德、讲文明的合格小公民。 二、教学重难点: 重点: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难点:如何自觉维护他人的人格尊严。 三、教学用具:多媒体幻灯片、视频播放等 四、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小品表演等 五、教学课时:一课时 六、教学程序: (一)小品导入:《为什么这样呢?》 案例:小良因为上课时间画丑化老师的肖像图,受到老师的批评,并罚写5000字的检查,个别同学知道了此事后,议论纷纷,指指点点,他的好朋友也因此将他以前曾画过谁的丑化图都透露出去了,这更是雪上加霜,原本以为回家可以透透气,结果是父亲的痛打,因为老师早已将事情通报给了家长了,可怜的小良左思右想很是郁闷:“为什么会这样?” 学生思考:(1)看了小品后你发现了几个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小良侵权:老师的肖像权 他人侵权:老师、父母侵犯小良的人格尊严权、同学侵犯小良的名誉权,好友侵犯小良的隐私权)

教师总结:这些行为都属于侵犯了我们公民的人格尊严,我们该勇敢地用法律武器来捍卫我们的权利。那该如何做?具体又有哪些法律来维护我们的权利呢?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要学习的内容: 二、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特殊保护(板书) (二)情境研讨——你的人格尊严受到伤害了吗?P36 学生看书思考:1、小良遭遇的这些行为,你曾经遭遇过吗?当时你的感受如何呢? 2、你还了解哪些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现象呢? 1、侵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表现(板书) 在家庭:打骂体罚、冷落、不理睬等 在社会:不关注、不理解、随意批评等 在学校:辱骂、歧视、体罚等 当遭遇以上情形时,你会如何做? 学生活动:自主阅读、归纳总结、回答问题 (三)层层推进: 教师活动:当我们遭遇不公正对待时,同学们的反应都很强烈,打架骂人离家出走等行为都出现了,可见,未成年人的心智还不健全,容易冲动,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的原因。 2、为什么要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呢?(板书) 请同学们阅读书p38,指导学生划书。 教师总结: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如果人格尊严受到伤害,其精神健康将受到巨大的损伤。 有一个高中二年级男生,18岁生日那天,他为了庆祝自己成年,邀请了几个好朋友到家里举行生日宴会。一位好朋友唱了首歌: “祝你生日倒霉,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学设计范文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学设计范文 教学目标认识目标 识记:人格尊严的含义、人格尊严包括具体内容。 能力目标 提高分辨是非和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行为的能力。 觉悟目标 认识公民享有人格尊严的重要性,不做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情,增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学重点、难点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1)请同学们看投影(见优秀课件),并思考投影中付某和王某侵害了六名学生的哪项权利? (2)这六名学生的身体受到非法搜捕时,还有哪项权利受到了侵犯? (组织学生讨论) 导入新课 今天我同同学们一起学习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板书) ⒈人格尊严的含义(板书)

(要求学生结合日常生活中的事例讨论,你认为什么是人格尊严,再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将人格尊严的含义的理解) 〔明确〕人格尊严,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 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⒉人格尊严的内容(板书) (学生阅读教材,提问) 〔明确〕(人格尊严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指导学生阅读教材第七页的事例,并思考下列问题: 该摄影中心的行为是行为?曾某、黄某夫妇的什么权利受侵犯?对此法律作出如何规定? 学生讨论:摄影中心行为是违法行为,它侵犯曾某、黄某的肖 像权。 〔明确〕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使用公民的肖像权。 〔练习〕投影。 材料:小明和小刘是同班同学,有一次,他们在街上行走时小 刘趁小明不注意,故意把自己身上的10元钱塞进小明的衣袋里,回 到学校后,在班上宣言,小明是一个小偷。小明觉得很突然,真想大哭一场。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①小刘侵犯了小明哪些权利? ②类似这样的案例,你能举出一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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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案例 篇一:案例公民人格尊严权利 篇二: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龙哥,这是我从网上找的有关我们此次作业的案例,总共找了五个。我主要找了几个重要权利的相关案例,案情,判决,解析,我都 看了分类好了,你在做PPT的时候可以注意一下哦。还有,我用蓝色的笔标记 了案例,红色的笔标记了我认为重要的东西,你在做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下。我 可能明后两天都不常在宿舍,所以今晚我都把他们弄好,那做PPT的事情就麻 烦你咯哦。芳。) 一相关知识点 【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 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 .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 隐匿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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