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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阮齐林】法律教育网基础班刑法讲义(一)

2013年【阮齐林】法律教育网基础班刑法讲义(一)
2013年【阮齐林】法律教育网基础班刑法讲义(一)

第一部分:刑法概论、犯罪总论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

1.内容:依“法”定罪判刑:依照①成文的、②行为时有效的(公民可预测。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

③适当(确定)的法律,经司法④严格解释、适用(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作类推解释)定罪判刑。

【例题】(2010年)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2)排斥习惯法;(3)禁止类推解释;(4)刑罚法规的适当”下列匹配的?

【答案】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刑罚法规的适当”①明确;②适正:a.不得处罚不应当受处罚的行为;b.禁止残酷刑罚。

【例题·单选题】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以下观点正确的?()(2012年)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答疑编号506044010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解析】第①句表述错误。罪刑法定既约束立法者,也约束司法者。

第②句表述错误。罪刑法定既约束法官,也约束侦查人员。

第③句表述错误。罪刑法定既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也排斥习惯法。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第④句表述正确。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2.价值基础:①民主、②自由。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立法);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自由)。

【例题·单选题】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

A.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罪刑法定同样以人民民主为思想基础

D.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答疑编号506044010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法律要尊重民意,但是不能根据民意来违反法律而作出判决,民意不能直接干预司法。

二、刑法解释(适用)与罪刑法定原则

1.概念、分类

(1)解释“理由”分类: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比较解释)

①文理解释:根据法条的字词、语法、符号解释(法律含义)。

例:“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文理解释

②论理解释,相对于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的体系、历史、目的、比较等解释(法律含义)。

(2)解释技巧(倾向)分类:平义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类推(比附)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宣言解释。

平义解释,按照法条“字面”惯常(平白)用法解释。相对于“平义”,解释有所扩张的是扩大解释、有所缩小的是限制解释。

扩大解释:仍在字面范围、可预测。§第341条“野生动物”=包括人工圈养的。§“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将动物解释为财物。

*限制解释:滥伐林木罪的之“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包括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树木。

*刑法解释的价值取向:保护个人权利。允许扩张解释、有利被告的类推,但不允许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立法机构可以创制罪与罚,但对法律不能作类推解释。

2.类推解释的特点

(1)超出字面含义、达到使“概念升格”的程度;

(2)超出公民预测的可能性,背离公众认同程度,明显缺乏惩罚的必要性。

类推解释:①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

②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括“同居”;

③强奸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之“妇女”含“男人”。

*甲利用乙(男、14岁)弱智(8岁的智商),以给乙买好吃的东西为由将乙拐卖,得款1万元。是否拐卖儿童?不是。

*乙女(40岁)与甲男(13岁)性交,是否“猥亵”儿童?是。

(3)类推比附技巧不利被告的,禁止。

3.可以根据多种“理由”作一种含义解释,但不可以采取多种技巧解释。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

A.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

B.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

C.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

D.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答案

[答疑编号5060440101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4.当然解释:根据当然的事理:

*常见当然事理:

①入罪举轻明重,无照卖好烟的有罪(非法经营罪),无照卖伪劣烟的如何?当然有罪。“抢夺”国有档案的有罪,“抢劫”的?当然有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应当定罪处罚,充当打手比之更为严重,当然该处罚。

②出罪举重明轻,因被勒索行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为行贿罪,当然也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当然解释。

5.反对解释:依法条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例】侮辱、诽谤、虐待、侵占“告诉的才处理”,推导:“不告不理”。

根据刑法第50条死缓犯两年期满减为无期,推导:2年未满不得减。

6.合理扩大解释:

*汽车包括大型拖拉机。

*财物含财产性利益,如盗打电话、盗银行账户。

*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虚假广告含手机短信虚假宣传。

*走私武器弹药含零配件、弹头、弹壳。 *遗弃罪也含非亲属之间的遗弃。

*信用卡含借记卡。

7.解释中常犯的错误:

对法条(构成要件)无端添加限制、要素,如认为:拐骗儿童需“收养目的”,盗窃罪需“秘密性”,抢夺罪需“公然性”,抢劫罪需“当场性”,敲诈需“将来取财”,贩卖毒品罪需“营利牟利目的”,引诱、容留卖淫需“牟利目的”,受贿罪需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需实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这些解释都是错误的。骗取出境证件罪不需要“为组织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要件。非法持有弹头、弹壳是非法持有弹药。

三、犯罪(客观)本质·社会危害性与“稻草人事件”、“保健品事件”

危害性=“违法”=侵犯刑法保护的利益=侵犯法益→实害·危险·绝对不能侵犯法益(不能犯)。

1.行为侵害法益(客体)的(危害·不法·违法)程度,具备危害性本质特征的情 况:

(1)实害(结果·既遂犯)如人伤亡、财损失、财占有转移

(2)危险(可能·未遂犯),如杀人未死,盗窃未取得占有。A 具体危险,B 抽象危险。

2.不能犯(不可罚的未遂):行为看似触犯刑律但事后看绝对不可能侵犯法益,无罪。如美国百万钞票购物事件。

(1)愚昧犯、迷信犯,如诅咒;

(2)对象绝对不能,稻草人事件;

(3)工具方法不能,保健品事件(当毒药杀人)。

3.仍有危险的情况(可罚的未遂)

毒药不够致死量,假农药鼠药,空衣兜、空保险柜。(1)未遂罪;(2)狭义:不能犯未遂。

【例题·多选题】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2年)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疑编号5060440102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D

【解析】选项A 说法错误。甲是因情急之而未能拧开杯盖,而不是从客观上不可能打开杯盖,

因此,属于能犯的未遂,不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选项B 说法正确,选项C 、D 说法错误。甲的行为与丙的重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甲对丙的重伤存在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4.“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为罪。不当罚行为不是犯罪。

【例】邮政工作人员私拆一封无关紧要的信件,不具备犯罪构成,不为罪。

校园暴力强要低年级同学少量财物的,不为罪。

四、“具体犯罪之特有构成要件”

(内容)及其划分:→①客观要素·②主观要素――客观·主观两分

1.分则各“正条”与正犯(实行犯)

正条=罪状+法定刑=罪刑条款=刑罚法规=分则条文=本条→正犯·实行犯

正条:第239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罪状·构成要件·普通构成·基本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刑·法律效果);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减轻的构成·减轻犯)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加重的构成·加重犯)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第239条(绑架罪)罪状内容→→构成要件·要素→→(1)客观要素·(2)主观要素

(1)客观要素→→“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主体身份·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

(2)主观要素→→“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故意·过失→目的·动机。→→成文的目的犯

3.被告人甲的行为符合(该当)第239条(绑架罪)的①客观要素+②主观要素=构成绑架罪。

A 甲有“绑架索财”的意思但无行动?

B 有绑架他人的行动,但为索债,不为勒索财物?

【例题·多选题】《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答疑编号5060440102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 正确。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

结果、行为对象等。因此,“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B 正确。按照刑法理论,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

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对

于“他人”的判断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不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

认定,因此,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C 正确。按照刑法理论,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

实时,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

素。对于“侮辱”、“诽谤”的认定,需要法官的规范评价和价值判断,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

要素。

选项D 正确。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

刑与最低刑。其特点是立法上有确定的刑种与刑度,司法上有具体裁量的余地。“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就属于此种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4.正犯→实现正条(构成要件)的是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

(1)直接正犯,本人亲自实行正犯行为的(本人亲自实现构成要件)。

(2)间接正犯:“利用”他人行为代为实行正条(即分则具体罪名)构成要件的:

常见:①利用不知实情者或不知特定动机目的者;如甲把乙的林木“卖给”丙,丙将该林木砍伐运走。甲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乙本人没有牟利目的,也不知甲有牟利目的。

【例题·多选题】甲(国家工作人员)外出时,请托人丙欲向甲行贿20万元,甲告知家中妻子乙是丙借款让乙收下。正确说法是?( )

A.甲利用乙代为收受财物,是受贿罪的(间接)正犯,乙无罪。

B.若乙知情,则乙是甲受贿罪共犯(帮助犯)。

C.乙不可能是受贿罪正犯,因为乙没有受贿罪主体资格。

D.乙是正犯、甲是帮助犯

[答疑编号5060440103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

【解析】选项D 错误,甲是受贿,构成间接正犯。甲骗妻子乙说是别人借款让乙收下,乙属于

被利用的情况,因此乙不构成犯罪。

②利用被强制(没有自由意志)行为。

③利用没有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人。(通说)

(3)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相同和不同:

①相同:“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如甲医生为谋杀丙患者将一支毒针给乙护士让乙给丙注射致死。

②不同:“被使实施犯罪行为人”如乙护士是否知情(有故意),A 如果乙有故意的,甲乙是共犯,甲教唆乙实行。B 如果乙不知情没有故意,则甲利用乙代自己实施杀人行为,甲正犯(间接)乙不是其共犯。

*以间接正犯的故意,产生教唆犯效果,成立教唆犯。

【例题·多选题】甲将毒药谎称为治病药物交给乙,让乙喂给患病的丙吃。乙明知是毒药,仍然喂给丙吃,导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有利用乙代行杀人间接正犯行为和故意,

B.乙知情有正犯的行为和故意,

C.乙正犯

D.甲教唆犯

[答疑编号5060440103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解析】本案中甲是间接正犯,乙是被利用者,但是乙是知情的,所以甲有利用乙代行杀人的间接正犯行为和故意。选项A 正确。乙知情有杀人的行为和故意,是正犯,选项BC 正确。甲是教唆乙进行犯罪,构成教唆犯。选项D 正确。

*以教唆犯的故意产生间接正犯的效果:仍是教唆犯,不成立(间接)正犯。因正犯需具有“该当性”。

5.构成要件(内容)其他划分:

(1)记述性要素·规范性要素:①记述:对事物描述的要素,认知描述的事物即可确定该要素含义。②规范:包含价值因素的要素,需要根据“价值准则”确定其含义。如淫秽·淫乱·猥亵·侮辱·公共财产·公共安全·不正当利益等。

(2)积极的要素·消极的要素:是否肯定有罪的要素。正面确认的犯罪要素,积极的;排除犯罪的要素:消极的

(3)成文的要素·不成文的要素:该要素是否在条文中用“文字明示”出来。

【例题·多选题】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疑编号5060440103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D 【解析】构成要件要素划分。贩卖、毒品、妇女,可根据客观标准确认,属于记述(事实性)要素。淫秽、猥亵,需根据价值标准确认,是规范要素。

【例题·多选题】《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疑编号5060440103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D 【解析】构成要件要素划分。A 是主观要素。

五、不作为成立犯罪一般条件→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

德国刑法典第13条(不作为犯罪):“依法有义务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不防止其发生,且其不作为与因作为而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相当的,依法处罚。”

例:锅炉工在当班时,负有给锅炉加水的义务,但他没有加水,造成锅炉爆炸事故。

(一)(认定被告人)不作为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有义务有能力采取行动可阻止危害结果而不采取行动。不作为特征:不履行义务、消极身体态势、违反命令(当为)规范。

1.有(采取行动)保证法益免受损害的义务,简称:(采取行动)“作为义务”。

义务来源:

(1)法律规定;

(2)职务上、业务,如消防员灭火、医生救治,官员监管,饲养动物者在动物威胁他人时,矿山负责人管理矿山安全义务;

(3)法律行为(合同、自愿行为等),如受雇受托照看婴儿、约定探险中互助;

(4)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带儿童探险、游泳时;

(5)对危险物、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宠物主对饲养的猛兽,车主有阻止无驾照者或醉酒者驾驶其车的义务,父母有义务制止年幼子女危害行为的义务(注意:成年亲属间没有这样监督义务)。

包括*故意、过失犯罪造成的危险,如盗伐林木砸伤人,交通肇事致人受伤。

场所的管理者有制止他人利用该场所从事犯罪活动的义务,如出租车司机对于男乘客强奸女乘客而不管不问的,成立强奸罪的帮助犯。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2012年)

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答疑编号50604401030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不作为犯罪包括: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成立条件包括:(1)行为人负

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包括: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

义务;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

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选项A 错误。甲对武某不负有救助义务,因此,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选项B 错误。乙女对周某不负有救助义务,因此,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选项C 正确。丙将不善于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丙的先前行为引起丙对贺某负

有救助义务,后丙见贺某沉没而不救助致贺某溺亡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选项D 错误。丁仅仅是邀请秦某,去与否秦某自己有决定权,因此,丁的邀请行为不能引

起其应对秦某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只要制造了危险,不问是否正当,都会成为义务来源,但正当防卫行为不产生作为义务。

*视为一个作为行为的情况:故意轻伤他人后不予救助,他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重伤、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2.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简称“作为可能性”,“保证人”。

综合判断,履行义务的能力、难易程度、危险程度、法益安全的依赖程度。藏獒咬人时主人有阻止义务,但恋人提出分手“导致”自杀没有制止义务。恋爱·分手都不是足以致命的行为。失足妇女A 应召到B 家,B 发心脏病A 不救,无义务;A 招B 到自家,则有义务。

【例题·多选题】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宠物主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疑编号506044010306: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不作为犯罪。选项B 错误,选项D 正确。不具有(被害人财产、生命免受侵害的)“保证人”地位,其不作为不可能构成犯罪。选项A 、C 正确。具有(被害人财产、生命免受侵害的)“保证人”地位,其不作为可能构成犯罪。

3.避免结果的可能性

*任何不可避免的结果,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责。

【例1】(2010年)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错。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例2】甲没给原料消毒,职工感染疾病死亡。即使甲按规定做也不能发现并杀灭病毒,甲没有罪责。

4.不作为(实现构成要件)与作为“相当”,简称“相当性”或“等价性”。

*指控“被告人”之不作为行为可能触犯的两种犯罪类型:

(1)“法定不作为之罪”,(构成要件行为是不作为)专门针对不作为规定的罪名:……

第261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

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

第201条【逃税罪】·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61条【不依法披露信息罪】。

概念:“真正的不作为犯”或纯正的不作为犯,被告人之不作为行为构成上述法定专门不作为罪的。

(2)专门针对作为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是作为)“法定的作为之罪”,如杀人、强奸、盗窃……

“被告人不作为”触犯法定的作为之罪,叫“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或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3)在构成法定作为之罪时,被告人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与作为行为“相当“,简称“等价性”。

【例题】(2008年延考)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仅1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上后匆匆离开。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孩将其送到医院时,女孩已经死亡。

杀人还是遗弃?

[答疑编号5060440104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与杀人不相当,成立遗弃。

*不作为造成危害不能与作为简单等同:见死不救·见火不灭是否等同于杀人放火?

·保障人权需限制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否则人人忙于主动救助法益,会使生活陷入困境。

(三)不作为与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义务就可以阻止或避免危害结果,但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该结果发生了,该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例】母亲不给孩子哺乳,孩子饿死了。如果母亲给孩子哺乳孩子不至于饿死,母亲的不作为(不哺乳)与孩子之死有因果关系。

*“持有”是作为,*抗税罪是作为和不作为混合之罪。

*违反禁止规范的=作为;*违反命令规范的=不作为。

六、因果关系

→条件(即原因)说→条件关系中断(不溯及)→正条实行行为与结果的关系。

“结果”:①人伤亡,②财物占有转移,③财物毁损。

1.条件说与“心脏病事件”

(1)“条件”说与“拳击心脏病人死亡”,即如果没有前者A行为就不会发生后者B结果,那么A与B存因果关系。必要条件关系,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即可,不必是结果的唯一条件。

【例】(2006年)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有因果关系)。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有无过失而定。

(条件之一即可·客观性)

【例】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有没有因果关系?

(有)

(2)“多因一果”与“救护车事件”·“近因”若独立造成结果的,阻断“远因”。

*“救护车事件”:A刺杀B,B受伤。救护车载B去医院抢救途中遭遇车祸,车毁B死亡。A刺杀与B死亡之间存

在条件关系,但是因介入车祸C ,C 车祸独立且在正常风险范围内导致B 死亡结果,C 是原因。

对B 而言,C 是“近因”、A 是“远因”,近因C“独立”造成结果B ,阻断C 与A 因果关系。或者B 不再越过C 溯及到A 了,这被称为“不溯及”规则,A 与B 之间虽有条件关系但不认为有因果关系。

【例1】(2006年)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伤害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无因果。

(中断)

【例2】(2007年)A 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

(“重大失误”中断乙之因果关系)

【例3】(2007年)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

(车祸中断丁的因果关系)

【例4】(2010年)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无,丙有因果关系)

*近因怎样能够“阻断”远因?

需近因“独立”造成结果:①足以且事实上造成了结果;②近因介入与远因没有密切关联。以救护车事件为例:①车祸造成乙死亡;②救护车车祸(近因)属正常风险,刺杀(远因)没有改变风险。

如果远因造成了近因进而发生结果,则近因不中断远因的因果关系。常见如介入被害人行为。

【例】a.甲对乙家放火,乙为了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甲有因果关系。

b.甲在楼梯上对乙实施严重暴力,乙在急速往楼下逃跑时摔倒,头部受伤死亡的,甲有因果关系。

c.甲数人追杀乙,乙无路可逃跳入水库溺死或逃入高速公路被车撞死,甲有因果关系。

d.甲瞄准乙的船开枪,船上的乙为躲避而落入水中溺死。甲有因果关系。

e.甲重伤乙濒死,医生丙有轻微过失,丙死。不阻断因果关系,甲有,丙无。

【例】(2006年)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中断)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项没有因果关系?( )(2011年)

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放火与被害人死亡

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

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

[答疑编号5060440104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选项D 没有因果关系。伤害行为直接造成的死亡结果,才能成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死亡不是毁容(伤害)行为造成的,没有因果关系。“多因

一果”案,选项A 、B 中,被害人行为不中断因果关系。选项C 中,后车不中断丙行为与被害

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3.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具体犯罪之特殊因果关系)

如故意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伤害行为与伤害、死亡结果之间,抢劫行为与占有财物结果之间,诈骗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结果之间,敲诈勒索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等。

【例】甲向乙敲诈3万元,乙报警。警察指使乙到甲约定的地点交给甲3万并当场将甲逮捕。乙并非因为惧怕而交

付3万元,甲得3万元与其敲诈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甲只是敲诈勒索罪未遂而不是既遂。

【例题·单选题】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答疑编号5060440104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保险公司不是因为上当、误解而交付,甲取得20万,与欺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4.行为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结果的,依然有因果关系

【例1】乙于深山杀仇人丙致其重伤昏迷,遂离去。丙醒来后无能力自救,冻饿而死。

(有)

【例2】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而死亡。

(有)

【例3】(2006年)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错,甲利用乙投毒行为形成的已有条件造成结果,甲有)

5.没有以法律的重要方式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超常规风险),没有因果关系。

劝人乘飞机、火车旅行,探险,买车、跑步不是法律重要方式(暴力、欺诈、杀人……)不产生超常规风险。因为不论谁旅行都有此程度此类风险。

【例1】(2010年)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错,并非法律禁止的方式,没有产生超常风险)

【例2】甲在一次盗窃中获大量海洛因,自己不会吸便送乙(乙吸毒),乙注射毒品后死亡。

(没有)

6.没有条件关系,没有因果关系

【例1】甲投毒杀丙,丙中毒未死被乙开枪打死。没有甲投毒也有乙枪杀丙,丙死于枪杀与甲投毒无关。

【例外】双重因果,虽不是条件关系,仍有因果关系。双充分条件

【例2】甲、乙各投放致死量毒药在丙的茶杯中,导致丙死亡。甲、乙任一行为都足以造成丙死,甲乙都是丙死亡原因。

【例3】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

【答案】甲乙有因果关系(注意,如非“同时”,能分清先后的,只在先的有,在后的对死亡结果无作用)

7.重叠因果,二条件“合力”造成结果

【例】甲、乙各投放50%致死量毒药在丙的茶杯中,导致丙死亡。甲乙任一行为不足以造成丙死,合在一起导致死亡。

结论:甲乙有因果。

8.没有实际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可是推想的、假想的“结果”

【例1】甲车撞了乙,乙受伤可能在5小时后死亡,但2小时未死时被丙撞死。甲只是“可能”致死,但事实上是丙致死,丙有甲无。

【例2】甲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将其手刃。以事实上因果为准。

【例3】因壶破水漏干而渴死于沙漠,A 在壶中投毒,B 将壶中水放掉。放水与渴死有因果。

9.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令行为人对结果负刑事责任起码需要2个条件:(1)客观有因果关系;(2)主观有过错。因果关系只是客观前提(负刑事责任条件之一)。

10.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

【例题·案例分析题】黄某放火,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2012年)

[答疑编号5060440105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解析】条件说: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 (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

间具有“无A 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

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相当因果关系说: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

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

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

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

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

七、犯罪故意和(被告人)认识错误

(一)犯罪“主观要件”:除法定处罚过失行为外,必须有故意(明知)。

第14条第2款: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6条:没有故意·过失(而犯法的)不认为犯罪。

*德国刑法典对认识错误的规定

第16条(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行为人行为时对法定构成要件缺乏认识,不认为是故意犯罪,对其过失犯罪要处罚。(2)行为人行为时误认为具有较轻法定构成要件的,对其故意犯罪只能依较轻法规处罚。”

1.客观实行了X 条构成要件行为,主观没有“明知”自己实行X 条行为(故意)的,不成立X 条之罪。

【例1】甲在候车室趁旅客乙不备将乙的提包窃取,在出候车室门时被警察截住,盘问提包来历甲如实交代是刚刚窃取的。打开时发现包中仅有手枪一支。甲称只为取财不知有枪。本案如何处理?

第127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概念一:行为人甲作案时行为“客观事实”(窃枪)与其“主观认识”(窃财)不一致,是“事实认识错误”。 *概念二:“枪支”是第127条盗窃枪支罪对象,而“财物”是264条盗窃罪对象,二者是不同条(罪)对象的误认,称“不同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错误,或称“抽象错误”

*效果:此“不同构成要件的”事实错误导致对窃枪没有明知,不成立第127条之罪。

2.行为人行为时误认为具有较轻法定构成要件的,对其故意犯罪只能依较轻法规处罚。

【续例1】甲虽然没有盗窃枪支(第127条之罪)的明知,但有盗窃财物(第264条)的故意(明知),应该成立轻罪盗窃罪。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

【续例1】如果甲是在公共汽车座椅下发现该包,以为是刚下车顾客遗忘的,而实际是售票员放置的,则(将占有物误认为遗忘物)只能以较轻法规(第270条)侵占罪处罚

第270条:…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

*提示,此认识错误是否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事实错误)?

【例2】乙男与丙女重婚,丙女是军人之妻却对乙谎称是农民之妻。乙深信不疑。对乙应当适用下列哪条? A 第259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

B 第258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

【例题·多选题】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下列选项正确的?( )(2007年)

A.丁某盗窃罪

B.丁某盗窃枪支罪

C.崔某窝藏罪

D.崔某非法持有枪支罪

[答疑编号5060440105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故意。(1)丁的行为客观实现了“盗枪”构成要件,但主观上缺乏“明知”。

(2)具有“盗窃财物”明知,成立轻罪盗窃。崔某非法持有枪支,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分类

1.概念

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作案时)实际情况与主观认识不一致。

2.现象分类

可分为:(1)对象错误;(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3)工具错误;(4)因果关系错误。

【例题·多选题】下列案件的被告人,谁发生了事实认识错误?( )

A.甲意图谋杀张三,开枪击毙了张三

B.乙意图谋杀张三,因为认错人,把李四当作张三开枪击毙了李四

C.丙举刀砍张三未中,却砍到拉架的李四头上,致李四死亡

D.丁欲杀张三,将其丢入水井中。该井是口枯井,张三摔死,丁以为溺死

E.乙原本想用农药杀害张三,买来农药后给张三下毒,张三喝后安然无恙,事后查明该“农药”是假的,没有毒性

F.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

[答疑编号5060440105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DEF

【解析】本题考核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

致。客观危害事实,主观面有无对应故意。分析各选项,仅选项A 没有发生认识错误。

【例题·多选题】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答疑编号5060440105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事实错误。选项A 属于因果错误。选项B 属于构成要件事实(杀人)提前实现,且行为人对此明知,具备杀人客观与主观要素。选项C 为同一构成要件事实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不影响对该死亡结果成立故意。

3.性质分类

(1)“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事实错误(简称“抽象事实错误”),即分属于不同罪(法条)之构成要件(对象)。 要点:只对欲犯之罪的对象成立故意,对不同罪(构成要件)之对象,不是故意。

常见:

①“欲杀人却毁物”的:甲射杀乙人(第232条对象)未中,击毁一珍贵文物。(故意杀人未遂,要点:对文物毁损不是故意的,过失毁损文物罪,择一重罪:故意杀人未遂)

*乙射杀仇人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的。对名车有无故意?

②“欲毁物却杀人”的: 甲烧乙车不料车后备箱中一人质丙被烧死的(毁物故意,对丙死何心态?过失) 类似:枪击野猪却误击中人,或枪击人却击中野猪。

例:甲将“枪支”(第127条对象)误以为是“财物”(第264条对象)而窃取夺取。

乙将军人妻子(259条对象)误认为是普通人妻子的(258条对象)。

丙将X 占有的财物(264条对象)误以为是Y 的遗忘物而非法占有(270条对象)。

(2)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事实错误(简称“具体事实错误”),简称“同质错误”,虽然事实认识具体不一致,但仍然没有超出同一法定构成要件。

【例1】甲欲杀张三(因为认错人)却杀了李四。李四、张三都是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人”,不一致性没有超出“人”的范围。

【例2】乙欲盗窃A 种邮票,实际窃取了B 种邮票,或者字画,没有超出第264条盗窃(财物)范围。

【例3】丙欲盗窃AK47,实际窃取了猎枪,都是“枪支”,(其不一致性)没有超出第127条枪支范围。

(三)“法定符合说”与事实认识错误

1.法定符合说(通说),成立故意,(对对象认知)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即可,不必具体一致。故:

(1)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认识错误(对象不一致),不影响故意的认定;如意欲杀张三却错杀李四致死的,故意杀人罪既遂。

(2)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对意欲的对象依然成立故意,但对非意欲(超出构成要件范围的)对象,不成立故意,如意欲杀张三人却毁物的(汽车、珍贵文物、名贵宠物等),依然成立故意杀人,但认为对毁损之物不是故意。或意欲毁物却误杀人的,只有毁物故意,对死亡结果不是故意。

2.具体符合说,对法定构成要件事实的认知必须具体一致,才对该事实成立故意。

3.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的异同:

(1)对于对象错误,结论无分歧;

(2)对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存在分歧:法定符合说,对象在同一要件范围的,不影响故意罪责;具体符合说,影响故意最罪责,对错误打击的对象不成立故意。

【例题·多选题】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6年)

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C.按法定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D.按具体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疑编号5060440106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存在分歧:法定符合说,对象在同一

要件范围的,不影响故意罪责;具体符合说,影响故意最罪责,对错误打击的对象不成立故意。

(四)常识

【例题】甲故意杀乙仅造成乙重伤的?

A 杀人未遂?

B 伤害既遂?

[答疑编号5060440106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例题·单选题】甲入户盗窃一手提包回家才发现是手枪的?( )

A.盗窃枪支罪

B.盗窃罪未遂

C.盗窃罪既遂

D.无罪

[答疑编号5060440106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认识错误。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对意欲的对象依然成立故意,但对非意欲(超出构成要件范围的)对象,不成立故意。

八、法律认识错误(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及评价

1.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排除故意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例题】(2002年)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

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

类似如买卖黄金蟒·祖传虎皮·不知其犯法。非法买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野生)

2.如果达到了“不可能”知道自己行为犯法的程度,可阻却故意责任。

【例题】(2008年)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

[答疑编号5060440106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3.我国《刑法》第14条中的故意是一种实质的故意概念,要求认识到法益侵犯性,也可以说,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实质的违法性,不要求认识到形式违法性。

【例题·单选题】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答案

[答疑编号50604401060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故意的认识内容。《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

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

识,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2)对行为性质的认

识;(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选项A 说法正确。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对行为性质的认

识是否包括对违法性的认识?这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一般来讲,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也会知道这种行为是法

律所禁止的。所以没有必要把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以防止行为人借此逃避制裁。

因此,一般来讲,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选项B 、C 说法正确。认识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情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故意的条件之一。

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可能具备该种犯罪故意。因此,成立贩卖淫

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淫秽的物品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否则不

成立本罪。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选项D 说法错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掌握的是国家

秘密或情报,而故意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但倘若不知道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

个人而提供的,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不是不成立任何犯罪。

4.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意义:前者可影响故意,后者在不可避免时才影响责任。

法律认识错误:自己行为的法律评价的误会,(1)禁止(允许)错误,是否被法律禁止或允许的误解;(2)因法律要件的误解(而导致对是否犯法的误解)。对毁损、盗窃、诈骗法律概念误解。共同占有物是否盗窃对象?情节严重。

【例1】甲将他人笼中鸟放出,自以为不是“毁坏财物”。(法律要件“毁坏”的误解)

【例2】乙误以为与丙共同占有的钢琴不是“他人的财物”而出卖的。

德国刑法典第17条(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行为时没有认识其违法性,该错误认识不可避免,则对其行为不负责任。如该错误认识可以避免,则…减轻其刑罚。

九、“明知”的认定

被告人具有X 罪之故意(明知)的认定:

(一)常人的认识·司法经验认定明知:

他人的枪弹、他人占有的财物、幼女、儿童、侵权复制品、毒品、赃物、淫秽物品、现役军人配偶。

1.明知幼女:“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知道”是幼女。(1)外貌与同龄幼女相仿佛的;(2)同学、师生、邻里等熟悉人之间。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答疑编号506044010606: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故意。选项A 错误。从选项所给出条件来看,不足以判断为犯罪,也就

无所谓故意或过失了。

选项B 错误。司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

非故意犯罪。

选项C 错误。从该项给出的信息来看,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是妻子,缺乏违背妇女意志强

奸的明知,不存在强奸的故意。且我国《刑法》没有过失强奸罪的规定,故认定为意外事件比

较合适。

选项D 正确。吸毒行为发生的场合是在行为人自己家中,主人对场所具有支配管理地位,

有阻止场所内危险发生的义务,其不履行该义务,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2.明知“淫秽”物品(规范要素)的认定:只需认识到事实层面(存在问题的记载“黄的”、“成人的”),不需明知“淫秽性”(规范层面)。

第263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

第364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

其他规范要素:非法、猥亵、淫乱、侮辱等依此类推。

*记述要素(记述事实内容,事实判断、有客观标准)·规范要素(规定规范内容,价值判断,不客观)

3.明知“毒品”,只需要知道鸦片海洛因冰毒之类使人“上瘾”的东西即可,不需要确切知道种类、名称。

4.贩毒故意的认定(推定)

【例题·多选题】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被查获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知道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

A.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检查

B.遇检查时,有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的

C.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的

D.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的

E.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答疑编号506044010607: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E 【解析】本题考核“明知”的认定。两高司法解释。执法人员要求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而其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体内藏匿毒品的。

(二)成立故意罪,不是任何客观要素都需要认知

第264条,盗窃,不要求认识到“多次”,“数额较大”。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要求对“造成严重后果”明知。

第397条,滥用职权罪,不要求认识到造成重大损失。

十、过失犯罪及犯罪过失心态→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一)犯罪过失(第15条)的一般原理

1.本(刑)法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只处罚过失(非故意)结果犯(实害犯),不处罚(非故意)危险犯。

3.对行为结果不具有故意(排除故意),即既不希望也不放任。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2012年)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答疑编号5060440107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过失犯罪。

选项A 不构成过失犯罪。学生的死亡与老师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老师

不构成过失犯罪。

选项B 不构成过失犯罪。汽车修理工恶作剧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间接故意),对其同

事造成的伤害应构成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

选项C 不构成过失犯罪。从客观上讲,路人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从因果关系上讲,路人

的行为与小偷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主观上讲,小偷已经游往对岸了,说明小偷水性

不错,路人不可能预见到小偷会因抽筋溺死。因此,路人不构成过失犯罪。

选项D 不构成过失犯罪。邻居不存在犯罪行为,无所谓故意或过失的问题。

【例题·单选题】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

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

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

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

[答疑编号5060440107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过失行为罪责的原理。

选项A 说法正确。目前中国法尚无惩罚过失危险犯的规定。

选项B 说法正确。对“结果”排斥,既不放任也不希望,排除故意。

选项C 说法错误。《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选项D 说法正确。根据基本常识可以判断,对照第232条(故意杀人)和第233条(过失

致死)的处罚即清楚。

(二)过失与意外事件区别

【例题·单选题】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疑编号5060440107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的认定。

选项A 错误。甲没有伤害崔某的故意,且实施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也不足以致崔某轻伤。

因此,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选项B 错误,选项C 正确。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构成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事实;

因被害人特殊体质导致的危害后果,一律认定为有因果关系。认定为有因果关系并不等同于构

成犯罪或追究刑事责任。结合题干中所给信息,对于甲认定为意外事件比较合适。

选项D 错误。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不具有预见的可能性,不成立过失犯罪。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已经预见……轻信可避免;明知……放任。

1.适用过失的前提,排除了故意。生活故意不能等于犯罪故意(构成要件故意)。

犯罪故意=对“人死伤”、“物毁损”之结果的故意。

【例1】用火照明、做饭,引起火灾的,对“火灾”的态度,非故意。

【例2】故意违章导致死伤事故的。对“死伤”的态度,非故意。 【例3】防卫过当、假想防卫的,对死伤结果一般非故意

2.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简单区分

对“人死伤”、“物毁损”之结果的有没有恶意。

电网电死人、毒瓜毒死人,电网、毒药为谁而下?人还是动物?

十一、主体责任一般要素要件

(责任年龄·辨认控制能力)和主体特殊要素(特殊主体·身份犯)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2款)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中,(1)涉毒犯罪仅限于“贩卖”;(2)杀人、伤害行为必须造成重伤以上结果;(3)抢劫,含抢劫枪弹,携凶器抢夺;(4)投毒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险。

【例题·单选题】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2010年)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答疑编号5060440107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选项A 错误。失火罪是过失犯罪,15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选项B 正确。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解释》第10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选项C 错误。对故意毁坏财物罪,15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选项D 错误。对故意伤害中的轻伤后果,15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2.以行为时为准

对责任年龄应以行为发生时为基准进行判断。

【例题】甲在14岁生日宴会上用刀扎乙,乙于第三日死亡。甲不负刑事责任

不过,如果行为后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就应根据不作为犯罪的发生时间计算年龄。

【例题】甲13岁在乙酒中投毒,并将毒酒隐藏于酒柜中。乙饮用时甲已满14周岁的,甲对14岁以前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险有排除的义务,其已满14周岁但不履行,导致乙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

3.责任阻却要素:精神病·不够刑事责任年龄

(二)身份犯(特殊主体)

身份犯,法律规定以某种身份作为犯罪主体资格(要件)的犯罪。也称“特殊主体”

【例题】第400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

第400条之私放在押人员罪之主体资格是“司法工作人员”。无此资格不能构成其正犯。 身份作广义理解:国籍、健康状况(患严重性病)、法律地位、状态(被关押人、罪犯)、性别、职业职务等,如:贪污罪、背叛国家、传播性病、强奸罪、伪证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等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特殊主体(身份)是针对正犯(实行犯)而言的,是构成要件,没有该身份不可能构成该罪(正犯)。但不影响没有身份者因帮助、教唆行为可以构成身份者之共犯。如,内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贪污的,以共犯论。妇女帮助男人强奸的,可以构成强奸罪(共犯)

十二、排除犯罪性行为(阻却违法性行为·正当性事由)

(一)正当防卫

1.成立条件

(1)防卫对象:“正在进行不法侵害”

①“不法侵害”:

*不必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包括违反治安法行为。

*不必是故意的,包括过失行为。

*客观性,含精神病人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的侵害。

*对合法行为不得防卫,如对防卫、避险行为。

【例题·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疑编号5060440108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

选项A 错误。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B 正确。齐某的死亡并非乙的防卫行为直接导致的,中间介入了齐某自己驾驶的摩托

车撞到护栏并侧翻的情况,阻断了乙的防卫行为。因此,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C 、D 错误。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

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

行正当防卫。因此,对卖淫、嫖娼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重婚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

为、贿赂行为等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

*来不及求助公权力救济。

*可以减少侵害,重婚、受贿、非法经营等,没有急迫的侵害,没有必要采取防卫行动。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6)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 分析(6) “黑吃黑”的案件 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保定火车站南站,将半停留的货物列车的车窗打开,钻进车厢,盗出1台日立牌VI一427E型录(放)像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并将该机隐藏在站修所院内。马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西。待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内出来,马志刚便进去查找。马在杂草丛中找到了录(放) 像机,将其转移到附近的破房内藏好,下班后将该机拿回家,占为己有。 [问题]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为:(1)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2)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田华是市体育学校武术班的学生,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玩耍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的一个岔口处跳出一个持刀的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口袋里所有的钱和自戴的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靠在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十分害怕,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分析]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失手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激愤杀人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家庭妇女。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某年冬的一天深夜,王兆宽手持匕首对其亲生女儿王某进行威胁,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曾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服安眠药企图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这时张某翻身,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我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接着用身体压住王某,王某用手紧紧抓住王兆宽的睾丸,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打开灯,气愤地打了王兆宽两个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王某到外屋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又用一段鞋带将王兆宽的两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52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52 (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5,分数:30.00) 1.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这是指刑罚目的中的( ) A.一般预防 B.特殊预防√ C.刑罚报应 D.刑罚威慑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B项正确。 2.我国主刑中最轻的刑罚方法是(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A项正确。 3.甲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法院在宣告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下列选项中,甲应当被禁止的内容是( ) A.禁止设立公司 B.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C.禁止申领、使用信用卡√ D.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宣告禁止令时,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本题中,甲实施了信用卡犯罪,应当禁止申领、使用信用卡,C项正确。 4.死刑的核准机关是( ) A.高级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省级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B项正确。 5.对于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分子,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 ) A.不再偿还 B.日后有经济能力时偿还 C.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D.由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偿还 《刑法》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C项正确。 6.以刑法是否以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量刑情节可分为( ) A.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B.减轻情节和从轻情节 C.减轻情节和加重情节 D.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

刑法总论讲义02_刑法适用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述 1、概念: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世界原则(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5)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A、领陆; B、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C、领空 (2)拟制领土: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是相互让渡主权的体现 (3)驻外使领馆: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也就是说各国驻外领使馆也是本国领土的延伸。 (4)刑法第6条第2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B、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C、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其一、隔地犯1: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 其二、关于网络空间的问题(犯罪行为地问题)2 1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张子强案):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2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应 运而生。网络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所谓数字化犯罪。网络犯罪同时也带来了刑事管辖权问题。刑法理论认为网络空间是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以外的第五空间——虚拟空间。对于第五空间犯罪,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法管辖权显然难覆盖。随着信息世纪的到来,刑法的领域宜于有所限制地扩大到第五空间。限制的内容,可设定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刑法领域可扩大到第五空间:(1)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地、服务器设立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2)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或侵入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3)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的信息终端所在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这是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的理论思考,网络空间是否可以成为

法硕非法学刑法背诵版

第一章绪论 1.刑法形式 3 特征 4 任务 2 机能 3 解释 2★ 2.刑法的基本原则3★★ 3.罪刑法定内容 3 体现 2★★★ 4.罪责刑相适应内容 2 体现 3★★ 5.刑法的域内效力 3★★★ 6.刑法的域外效力 3★★★ 第二章犯罪的概念 7.犯罪的基本特征 3★ 第三章犯罪构成 8.犯罪构成概念内容3 意义3★分类 2★★★ 9.犯罪客体概念内容3 分类3 10.犯罪客体vs犯罪对象 3★★ 11.危害行为概念特征3★★★分类 2 12.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3★★★★ 13.危害结果概念在刑法中的意义 4 14.因果关系概念特点 4 15.特殊情形的因果关系认定 4 ★★★ 17.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6 ★★★

20.单位犯罪概念要件2 处罚★★★ 21.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 3★★★ 22.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关系 2 23.无罪过事件 2 24.意外事件特征3 25.犯罪故意概念特征2★★★ 26.直接故意vs间接故意异同2/3★★ 27.犯罪过失概念特征2罪责3 28.疏忽大意的过失2 过于自信的过失2 29.过于自信的过失vs间接故意2/2★ 30.法律上的认识错误3 3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5★★★ 第四章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 32.犯罪既遂判定标准3★形态3★★★ 33.犯罪预备概念特征3★★★ 34.预备行为vs实行行为 35 36.犯罪未遂概念特点3★★★分类2 37.迷信犯、愚昧犯vs不能犯未遂的区别2 39.犯罪中止概念特征3★★★★分类2

第五章共同犯罪 41.共同犯罪概念构成要件3★★认定6★★★形式4★★ 42.特殊共犯特征5★★ 43.主犯概念种类2 44.主犯vs首要分子3 46.从犯概念种类2 49.教唆犯概念特点成立条件2★★★ 51.共同犯罪vs犯罪预备、未遂2 52.共同犯罪vs犯罪中止3★★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53.罪数的判断标准4 54.法条竞合vs法条竞合犯3 55.继续犯概念特征4 类型3 法律后果3★★★ 56.想象竞合犯概念特征2 处断原则 57.结果加重犯概念特征3 58.结合犯概念特征3 59.集合犯概念特征3 60.连续犯概念特征4 法律后果3

法律硕士刑法重点考题总结(九)

法律硕士刑法重点考题总结(九) (2004.一.1.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是:( )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2008.一.1.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 A.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拐卖儿童 B.强奸、抢劫、抢夺、放火、爆炸 C.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D.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2005.一.7.单选题)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2008.一.6.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犯意表示的是( )。 A.甲为非法制造枪支而购买钢管 B.乙对朋友发誓说要杀死仇人张某 C.丙发电子邮件邀约朋友参与盗窃 D.丁向他人发送敲诈财物的短信息 (2007.一.5.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的是( )。 A.甲为谋杀刘某而持刀潜入刘某家中隐藏、守候 B.乙为谋杀孙某购买一支手枪,以便杀孙某时使用 C.丙为谋杀赵某而在赵某饮用的茶水中投放毒药 D.丁为谋杀李某而花10 万元雇佣杀手 (2009.一.11.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是( )。 A.甲为劫财而将受害人骗到预定地点 B.乙为劫财而埋伏在阴暗处等候被害人出现 C.丙为劫财而在被害人饮料中投放麻醉药 D.丁为劫财而购买了一把匕首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 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的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的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判断师资力量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的,是一批教师配合的结果。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凯程考研名师云集,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而有的机构只是很普通的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 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的成绩:凯程教育拿下2015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15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10人,人大金融硕士15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20人,北师大教育学7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30人,翻译硕士接近20人,中传状元王园璐、郑家威都是来自凯程,法学方面,凯程在人大、北大、贸大、政法、武汉大学、公安大学等院校斩获多个法学和法硕状元,更多专业成绩请查看凯程网站。在凯程官方网站的光荣榜,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特别多,都是凯程战绩的最好证明。对于如此高的成绩,凯程集训营班主任邢老师说,凯程如此优异的成绩,是与我们凯程严格的管理,全方位的辅导是分不开的,很多学生本科都不是名校,某些学生来自二本三本甚至不知名的院校,还有很多是工作了多年才回来考的,大多数是跨专业考研,他们的难度大,竞争激烈,没有严格的训练和同学们的刻苦学习,是很难达到优异的成绩。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和凯程老师详细沟通一下就清楚了。 建校历史:机构成立的历史也是一个参考因素,历史越久,积累的人脉资源更多。例如,凯程教育已经成立10年(2005年),一直以来专注于考研,成功率一直遥遥领先,同学们有兴趣可以联系一下他们在线老师或者电话。

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复习重点

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复习重点 一简单题 1.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2.简述刑法中不作为的概念和不作为构成犯罪应当具备的条件 3.简述犯罪过失的概念、特征和罪责内容 4.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 5.简述犯罪即遂的概念、认定及处罚原则 6.简述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应当具备的条件 7.简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8.简述累犯的概念及刑事责任 9.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0.简述假释和减刑、缓刑的区别 11.简述我国刑法总则关于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2.简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3.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4.简述一半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二辨析题 1.请对“作为是身体的积极行为,不作为是身体上的消极行为”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2.请对“君子报仇,75岁不晚”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3.请对“…应为而不为?就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4.请对“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5.请对“无犯意则无犯人”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6.请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犯罪实行阶段”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7.请对“一旦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其犯罪形态就是犯罪既遂”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8.请对“故意犯罪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过失犯罪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9.请对“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都应当视为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10.请对“同种数罪都是非并罚数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11.请对“教唆未遂即为犯罪未遂”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三法条分析题 1.《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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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2999 书名:刑法总论精释 作者:陈兴良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2010-4-1 入库时间:2010-4-25 定价:110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采用前沿性的刑法理论,意在提供一种别有新意的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本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本书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展开叙述,为定罪活动提供了更加精密、更加精细、更加精致的理论资源,因而也是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向司法实践推广的一种有益尝试。二是判例刑法学方法的采用。本书采用判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刑法理论的叙述过程中,穿插了大量的指导性案例,使刑法理论更力口贴近司法实践,也使本书更具有可读性,对于传播有关指导性案例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三是司法刑法学视角的贯彻。本书以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主导,对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进行法理阐述,由此展示司法刑法学之全貌。本书是目前国内出版的第一部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框架,以判例研究方法为线索,以司法视角为依归的的大型刑法总论体系书,也是使来自德日的刑法知识本土化的一种学术努力。

法硕刑法学:犯罪的定义

犯罪的定义 1.《刑法》第13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但书”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2009单选第2题) A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免予刑罚处罚 B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非刑罚处罚 C给予司法机关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 D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 【考察知识点】但书的意义 【重要程度】★★ 【解析】《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但书”的存在意义就在于避免将只有轻微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犯罪化,给行为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不仅仅是对司法资源的节省,更是防止轻微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有力保障。因此,“但书”所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但书”的存在的确赋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仅限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而非犯罪行为;D选项中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答案】D 【拓展】《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但书”指第13条中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但书”的核心作用在于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全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做出刻板教条的判决。其意义具体表现在:(1)但书使得犯罪概念既有定性也有定量要素;(2)但书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3)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区别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提供了划清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 违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违法不一定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 2.依照我国《刑法》第13 条的“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是( )。(2014非法学单选第3题) A.情节轻微的 B.危害不大的 B.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考察知识点】但书 【重要程度】★ 【解析】《刑法》第13条“但书”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答案】D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一、刑法解释: (一)解释的效力分类:立法,司法,学理解释。 【考点】 (1)立法解释与立法的关系:立法解释不能代替立法,不能创制法律。 (2)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二)解释的方法分类:解释理由、解释技巧 【考点】 (1)对一个刑法条文或用语的解释,可有多种解释理由,但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2)类推解释也是一种解释技巧,但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3)必须以刑法总则规定为指导解释刑法分则。 (4)当然解释: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5)扩大解释: 【常考情形】 信用卡(包括借记卡);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中“伪造”(包括“变造”);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为了犯罪而携带的非管制类器械)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 ①区分原则: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否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 ②二者具有相对性。 (三)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效力之间的关系 【考点】 1.方法与效力无关。 2.解释方法本身无对错,但采用每一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错。 3.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学理解释,均禁止类推解释。(应试思维)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二)具体要求: 1.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事后法。) 2.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 三、空间效力and时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 (1)适用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强调】 对于国内犯,一律适用属地管辖(属地优先)。 对于国外犯,再考虑其他三个管辖权。 (2)四个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法硕考研《刑法》知识点:未遂犯与预备犯异同

2017法律硕士考研《刑法》知识点:未 遂犯与预备犯异同 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常见罪“着手” (预备、未遂、中止。总则对分则各正犯既遂扩张处罚形态。修正犯罪构成) 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开始实行(正条)构成要件行为,即开始实行行为。 例:关于犯罪“形态”正确说法是?〖多选〗 A入户盗窃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 B为盗窃车内财物而撬动车门的行为是盗窃的着手 C保险诈骗,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是着手,保险公司赔付为既遂、 D放火罪,引燃目的物是着手,独立燃烧是既遂; E使用枪支故意杀人的场合,掏枪、瞄准是着手,投毒杀人的场合,投放毒物后被害人即将食用是着手。【ABCDE】 例: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6年真题,多选) A. 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 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

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 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 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ACD】 2.常见罪着手 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着手:开始实施直接能够导致死亡的行为,如举刀欲砍或欲刺,举枪欲射击。 抢劫: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 盗窃:开始窃取他人占有财物。入户、入室盗窃的,入户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 诈骗:实行行为:骗取财物。着手:开始虚构骗局。伪造文书诈骗预备,使用文书欺骗是着手。 保险诈骗罪,着手:到保险公司索赔。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此前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是预备行为。 绑架。非法拘禁:着手:开始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着手:开始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着手:接触。接近妇女并开始暴力、胁迫行为。预备:投送信件、手机短信、发电邮恐吓要求性行为。 放火罪:开始点火 3. 隔离犯,到达、送达为着手 甲为杀乙邮寄毒酒给乙,交邮为预备,送达乙为着手。间接正犯,被利用人开始实行为着手,甲令精神病乙窃取丙自行车,当乙动手偷时是甲着手实行。总之,对被害人生命、财产有紧迫危险时,为着手。 4.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试题答案及解析精选

2016法律硕士考研资料:刑法学试题答案及解析(9) 单选题 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 )。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 A.刑法典 B.单行刑事法律 C.附属刑事法规 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 )刑法。 A. 中国 B. 某外国 C. 甲国 D. 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 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 C.特殊情况才追究 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1—5:A A A B C 单选题 6、精神病人在(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 )的人不适用死刑。 周岁18周岁,不满16已满A.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不满16周岁 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未遂 B.犯罪中止 C.故意杀人既遂 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 A.继续犯 B.想象竞合犯 C.牵连犯 D.吸收犯 10: D D C C C —6答案: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27)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 析(27) 避险过当刘某某在城外树林里游逛,遇女青年林学武(21岁,体校业余武术队员)骑车从树林 穿过,遂生歹意。他潜伏窥察后发现,林学武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骑车路过此地。 某日傍晚,刘携带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树后面,等侯林下班回家,伺机强奸。当 林骑车进树林时,刘突然窜出,拦住去路,林与其搏斗将刘踢翻在地后迅速逃跑, 刘穷追不舍。林学武跑出不远,看见一户人家亮着灯,欲进去暂时躲避,但屋门推 不开,便破窗而入。刘见林逃进屋内,便返身逃跑。但是,林在破窗进屋时,不仅 损坏了窗户、而且一脚踩在床上睡觉的小孩(8岁)的左腿上,造成粉碎性骨折。[问题] 林学武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分析]林学武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理由是:林学武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本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行为。在其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防卫能力,也可以采用避险的方法。但是,林学武的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或者等于其所要保护 的利益,即为自己免遭伤害而将幼童踩伤,属于避险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

考研知识点整理经验:法硕、法考刑法观点差异总结

考研知识点整理经验:法硕、法考刑法观点差异总结 参加过司考的小可爱们在备战法硕时,对于刑法上的一些观点可能有些迷茫,为什么法硕讲的和司考时讲得不一样呢?其实法硕刑法和司考刑法是差异比较大的一个学科,在复习中一定要注意区分。凯程法硕小姐姐将其总结整理为24条,大家不妨先收着~ 差异1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不同 ◆法硕中两人都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才成立共同犯罪 ◆法考中不要求两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只要共同实施了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就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16岁的甲为15岁的乙盗窃望风,法硕认为由于乙未到达盗窃罪的责任年龄,甲、乙不成立共犯;法考认为两人成立共犯,只不过主犯乙未到年龄,无罪;帮助犯、从犯甲则成立盗窃罪,甲要对乙盗窃的结果负责。

差异2 共同犯罪中 ◆法考采“共犯从属性”说,即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的前提是实行犯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实行犯未实施犯罪,教唆、帮助行为不成立犯罪; ◆法硕采“共犯独立性”说,即教唆犯、帮助犯可以独立存在,不要求实行犯实施犯罪。 例如:甲教唆乙杀人,乙并未杀人,按法硕观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考中由于乙没有实施杀人行为,甲也不成立犯罪,甲、乙均无罪。 差异3 如果教唆他人犯罪,他人却早有犯该罪的故意 ◆法考中教唆者应按心理的帮助犯论处; ◆法硕中教唆者应按所教唆的犯罪的未遂论。 例如:甲教唆乙杀死丙,乙早有杀丙故意,从而杀死丙,法硕中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考中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心理帮助犯。 差异4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不同 ◆法考大致采取“结果说”即当出现行为人希望放任、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定构成要件实害结果为犯罪既遂;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0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0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3,分数:46.00) 1.(2016年单选12)甲在封闭的居民小区内醉酒驾驶,拐弯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人行道上的2人撞成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危险驾驶罪 B.交通肇事罪 C.故意伤害罪 D.过失致人重伤罪√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2.(2006年单选10)甲在生产作业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供电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烧毁厂房,致3名工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 A.失火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的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选C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的关键是:失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所要求的过失是日常生活中的过失,而不是履行职务、职责中的过失。甲的过失发生于生产作业期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失火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外,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之一,即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处理原则,甲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3.(2010年单选15)某矿井在开采中瓦斯浓度超标,工人向矿主反映。矿主拒绝解决问题,并威胁不干活即开除,要求工人继续采矿,致3人窒息死亡,5人重伤。该矿主的行为应定为(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矿主威胁工人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采矿,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可见,选D项。不选A项的理由: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关键区别是客观表现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表现是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客观表现是不听规劝,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A项表述的情形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表现。不选B、C项的理由: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过程中,会发生致人死亡等后果,但只要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就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如果不是发生在特定场合,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可见,不选B、C项。 4.(2016年单选13)甲将面粉制作的小丸冒充消炎药卖给某药店,获利巨大。对甲的行为( )。 A.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B.只能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C.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D.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罪处断√ 《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选D项。 5.(2005年单选16)境外走私人阿某向中国境内走私石油,偷逃关税50万元,王某得知后,向阿某收购了这批走私进境的石油。王某的行为构成( )。 A.非法经营罪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7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7 (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8,分数:36.00) 1.《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的是( ) A.基本犯√ B.未遂犯 C.结果加重犯 D.预备犯 立法者在设置分则各条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时,通常按照犯罪客体所遭到的实际侵害来设置基本的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一般将《刑法》第114条的危险犯认作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基本犯,第115条的结果犯认作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 2.甲拦路抢劫,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发现原来是自己的邻居乙(乙造成轻微伤),于是说:“不好意思,认错人了。”并 赔偿乙100元钱,让乙赶快离开,自己继续等待下一行人。甲对乙的行为属于( ) A.抢劫罪(既遂) B.抢劫罪(中止)√ C.故意伤害罪(既遂) D.抢劫罪(预备)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本题中,甲将乙打成轻微伤说明已经实施了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但并未达到抢劫罪既遂状态(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或者抢到财物的,则是抢劫罪既遂),因此甲在既遂前,主动放弃犯罪(因为邻居并不能构成继续 实施犯罪的客观障碍),也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犯罪中止。需注意甲虽然仍然意图继续实施抢劫行为,但对乙这次 行为而言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因此B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本题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C选项错误。 3.甲开枪杀害其妻子,开了两枪后,看到妻子痛苦万分,又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生还,但造成终身残疾。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中止)√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故意杀人罪(既遂) D.故意伤害罪(既遂)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中止需要具备三个特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性、客观有效性。甲具有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在结果发生前自动有效阻止了妻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4.刘某父亲病重,刘某担心其继母分得父亲遗产,于是买了一盒阿胶用毒药浸泡,意图杀害继母。刘某将阿胶交给继母数日后,心生悔意,于是打电话告诉继母事情真相。继母告诉刘某说,她已经发现阿胶有异,早将其丢弃,刘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法硕考研刑法知识点:第五章其他规定.讲课教案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招生对象 2016年法律硕士考研刑法知识点:第五章 其他规定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意思分解】 1.公共财产并不等于国有财产,国有财产仅仅是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公共财产不仅仅包括国有财产,还包括其他公益性质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公共财产。 2.注意集体性质的财产也可能是公共财产,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属公共财产。 3.来源于私人、海外组织的财产但为了某项公益性质的事业而捐献出的,属于公共财产。 4.注意“以公共财产论”的特定情形,即原本为私人财产但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和运输的过程中,以公共财产对待。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法条】《刑法》第9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意思分解】 1.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四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性质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远远大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指在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武装机关(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仅指在这些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受其委派到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并非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参照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确定。该解释称: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等。由此可见,村基层组织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

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模拟试题含参考答案

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模拟试题含参考答案 (本卷共75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1-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2.王某花8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王某的行为构成()。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 B.强奸罪 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拐卖妇女罪 3.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这属于()。 A.空白罪状 B.引证罪状 C.叙明罪状 D.简单罪状 5.犯罪嫌疑人甲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那么甲的行为构成()。 A.一般自首 B.特别自首 C.坦白 D.立功 6.甲、乙、丙在一起闲谈。乙说:“偷东西,哪个都会干。比如趁商店快下班时躲藏在商店里不要走,然后等到夜深人静时,拿点里面的东西再想办法出来就是了。”丙听后便于当天如此这般,潜入某商店盗窃了几件衣服,乙的行为构成()。 A.不犯罪 B.从犯 C.教唆犯 D.主犯 7.以下属于减刑的是()。 A.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确有悔改,减为有期徒刑20年 B.乙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其经济困难,法院将其罚金减为2000元 C.因丙的主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法院将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10年 D.丁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8.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反遭流氓袭击,王某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成员,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A.假想的防卫,应按意外事件处理 B.过失致人重伤 C.正当防卫 D.假想的防卫,应按过失致人重伤论处 9.下列不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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