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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制度安排

《长江丛刊·理论研究》2017.07

论我国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制度安排

刘 蓓 张俊杰

【摘 要】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引发传统性观念、婚姻观不断改变,婚姻和家庭之间稳定的联系逐渐剥离,非婚同居现象和事实婚大量存在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我国2001年重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同居这一社会普遍现象并未进行法律上的规范,现行法律条文中也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概念,但却存在众多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同居和事实婚姻中女方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研究并解决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在我国婚姻制度中的问题,对《婚姻法》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非婚同居 事实婚姻 制度安排

一、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的概念区分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我国最早对非婚同居进行研究的张民安先生对非婚同居如此界定:“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无婚意的一种同居”。[1]有的国家直接在成文法中规定非婚同居的定义,《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708条规定:“非婚同居是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情势创立的事实状态”。本文认为非婚同居应为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的、未经过法定的婚姻成立程序建立的具有长期稳定性的共同生活状态。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

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事实婚姻的定义是我国最早有关事实婚姻的界定: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事实婚姻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我国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事实婚姻以“未办理结婚登记”和“以夫妻名义生活”来反应事实婚姻的本质特征。事实婚姻的双方具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认为是夫妻,且不存在结婚实质上的障碍,单纯缺少法定的婚姻登记要件。[2]因此本文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定义为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基于婚意长期共同生活,对内对外均以夫妻宣称,只欠缺结婚登记要件。

二、非婚同居和事实婚姻的法律规范现状

(一)非婚同居的法律规范现状

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非婚同居问题主要依据1989年的《若干意见》,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提及非婚同居。

1、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同居期间财产归属[3]

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仅在2003年和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有少量规定,并未就具体的处理方法予以明确解释。目前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处理方式是双方有协议的,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依照协议。没有协议的则依最高院同居意见第十条的规定,[4]对于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将其认定为一般共有财产。

3、同居关系的解除

我国人民法院不受理人身关系争议,仅受理财产关系争议。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3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规范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司法解释可以延伸出1994年2月1日之前因缺乏登记要件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间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补办结婚登记,视为同居关系。一旦认定为事实婚姻,就具有婚姻的效力,双方在财产归属,子女抚养等方面产生纠纷时,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非婚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制度安排

(一)一元制

1、非婚同居一元制

实行非婚同居一元制意味着除法律婚之外所有的婚姻形态都将归为非婚同居的范畴。同居具有经济成本低,道德风险小等优势,法律无法对其一味地禁止,一味禁止会导致过度干预公民私权。法律的疏漏影响不了同居现象的存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非婚同居加以适当规制,更有利于整个婚姻法体系的构建。

2、事实婚姻一元制

事实婚姻问题由来已久,且目前仍存在大量的事实婚。在对事实婚姻效力进行认定以及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需要依靠法律的干预和调整。虽然承认事实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法定结婚形式要件的权威,但实质上并不会影响其功能。有学者认为承认事实婚姻是作为目前我国尚不可能对所有同居关系提供救济手段之时的权宜之计,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承认,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婚姻家庭。

(二)二元制

我国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以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作为时间上的分界点,对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实行二元制调整模式。

非婚同居认定条件:第一,同居双方应达到法定婚龄,同居期间均无其他配偶。第二,同居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共同居住和生活,但不必然包括性生活。第三:主观上双方要有同居的合意,即同居是出于双方自由的意志。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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