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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的若干体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七条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 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商务评价内容可以包括: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等。 (二)技术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等。 (三)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服务流程、故障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支持、培训方案等。 第八条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 第九条综合评价法应当集中列明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重要条款(参数)(加注星号“*”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并明确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的任何一条偏离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并导致废标。 第十条对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不得再将资格预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作为评价内容;对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资质、业绩和财务的相关指标获得最高评价分值的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综合评价法对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内容的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对只需要判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是否具有某项功能的指标,可以规定符合要求或具有功能即获得相应分值,反之则不得分。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一章招标文件 第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外经贸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1999年第一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6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国际招标”系指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制定其国际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机电产品招标机构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过程的监督、协调、管理,承担本地区、本部门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通过国际招标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另行发布),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或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七条强制实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1.国家规定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目录由外经贸部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 2.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OECF)、日本输出入银行(以下简称国外 贷款)采购的机电产品; 3.政府采购项下规定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4.其他贷款机构要求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为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 监督管理,依据《 * 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下面是为大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监督管理,依据《 * 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 * 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 业务的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 第四条 * 负责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招标机构信用信息;负责指导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招标机构办法 第五条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网址:.chinabidding.,以下简称招标网),前应当在招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 号) 浏览次数:4日期:2008年8月15日 16: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OO 八年八月十五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件-第一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 (第一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编 2014年04月

目录 第一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3-26) 一、说明………………………………………………………………………………(4-5) 1. 招标项目与招标当事人(4) 2.合格的投标人(4)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4) 4.投标费用(5) 二、招标文件…………………………………………………………………………(5-6) 5.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5)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6) 7.对招标文件的异 议(6)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6-12) 8.投标的语言(7) 9.投标文件的构成(7) 10.投标文件的编写(7) 11.投标报价(8) 12.投标货币(9)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0)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0) 15.投标保证金(11) 16.投标有效期(12)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2)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3-14)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3) 19.投标截止时间(13) 20.迟交的投标文件(14)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4) 五、开标与评标……………………………………………………………………(14-24) 22.开标(14) 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15) 24.投标文件的初审(15) 25.转换为 单一货币(17) 26.价格评议(适用最低评标价法)(17) 27.综合评价(适用综合评价法)(20) 28.评标结果公示(24) 29.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的接触(24) 六、授予合同………………………………………………………………………(25-26) 30.履约能力审查(25) 31.中标人的确定(25) 32.终止招标或否决所有投标(25) 33.中标通知书(26) 34.签订合同(26) 35.履约保证金(26) 36.招标服务费(26)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27-41) 1.定义(28) 2.适用性(28) 3.原产地(28) 4.标准(29) 5.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29) 6.知识产权(29) 7.履约保证金(29) 8.检验和测试(30) 9.包装(31) 10.装运标记(31) 11.装运条件(31) 12.装运通知(32) 13.交货和单据(34) 14.保险(34) 15.运输(34) 16.伴随服务(335) 17.备件(35) 18.保证(36) 19.索赔(36) 20.付款(37) 21.价格 (37) 22.变更指令(37) 23.合同修改(37) 24.转让(37) 25.分包(38) 26.卖方履约 延误(38) 27.误期赔偿费(38) 28.违约终止合同(38) 29.不可抗力(39) 30.因破产

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完整版)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2014-03-03 10:45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部令2014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4-02-2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 2014年2月21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docx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方法(试行)》已于2020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0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 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方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 2020年2月21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方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畴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爱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依照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方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外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

品的具体范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布、公平、公平、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治理和和谐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畴;负责监督治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治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治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都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治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和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治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治理。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治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13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四年第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和产品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评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审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机电产品国际采购应当采用国际招标的方式进行;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国内的,可以采用国内招标的方式进行。应当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得以国内招标或其他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第五条国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国际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审核评标结果并下发《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 行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的通知 外经贸机电字[2001]67号 各部门、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各有关行业协(商)会,机电商会: 为了配合网上评标结果公示制度,保证招标评标的公正透明,现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脚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工作,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二○○○年七号令,以下简称"七号令"),实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每次评标结束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须在"中国国际招标网"(http://.chinabidding.com/,以下简称网站)上填写并刊登《评标结果公示表》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在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送至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备案。 第三条《评标结果公示表》的各项填写内容,包括"建议中标商(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必须与评标报告一致,并符合七号令规定的评标规则。 第四条对每一位不中标商的不中标理由按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三类逐项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商的响应情况和内容。如一个投标商的某一类不中标理由过多,招标机构可填写其中最主要的若干项理由。但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 第五条在网站注册的机构按权限查看公示内容。同一招标项下的有关进出口机构、政府主管机构和投标商有权对正在公示的评标结果进行质疑或投诉。 第六条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在公示发布十个工作日内,若无投标商或相关机构提出质疑或投诉,进出口机构即对中标产品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或函复买方和招标机构。 第七条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如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应在公示期内相关进出口机构提出。 第八条如一项招标的投标商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可在网站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针对公示的不中标理由提出质疑或对该项招标程序问题进行投诉。《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材料必须由投标商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于公示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接管理权限送达相应的进出口机构方为有效。属地方或部门管理的产品,投诉材料可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附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大中小】【打印】 文章来源: 2003-01-16 13:07 文章类型:摘编内容分类:政策 附件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专家评审机制,保证招标评标的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推荐、聘用及管理。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建立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用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评审专家的选取。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审核,承担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参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部门对投诉或质疑的招标项目的审议工作,接受招标项目咨询,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专家的选取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随机抽取办法另行制定)。委托招标金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在选取专家时,国家级专家库中的专家需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专家分为技术专家和商务专家,接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聘用,分别对技术、商务部分负责,并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招标投标事业,积极参加招标投标的评审活动;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八年以上。从事新兴行业的专家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情况和发展动向。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款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推荐入选国家级专家库: (一)具有教授级职称的; (二)近五年承担过国家大型项目招标评审工作的; (三)享受国家津贴的; (四)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的; (五)被3家以上推荐单位推荐的。 第九条专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行业协(商)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推荐产生。其中,上述单位推荐的国家级专家在同一专业中不得超过所推荐专家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条被推荐的专家需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推荐表"(见附),在提交"中国国际招标网"网站的同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一条外经贸部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进行实时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受聘承担的具体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应对其能力、水平、是否尽职等方面进行评价,分为称职和不称职。 第十三条专家在受聘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 (二)履行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范本

目录 第一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3-22) 一、说明 ··························································································(5-6) 1.资金来源(5) 2.招标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5)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5) 4.投标费用(6) 二、招标文件 ····················································································(6-7) 5.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6) 6.招标文件的澄清(7) 7.招标文件的修改(7)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12) 8.投标的语言(7)9.投标文件构成(8) 10.投标文件的编写(8) 11.投标报价 (8) 12.投标货币(9)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9) 14.证明货物的合 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0) 15.投标保证金(11) 16.投标有效期 (12)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2)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2-13)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2) 19.投标截止期(13)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13)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3) 五、开标与评标·············································································(14-20) 22.开标(14) 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14) 24.投标文件的初审(15) 25.转换为单一货币(16) 26.投标的评价(16) 27.最终评标价的确定(19) 28.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接触(20) 六、授予合同 ·················································································(20-22) 29.合同授予前的审查(20) 30.合同授予标准(20) 31.网上注册、公示与质疑 (20) 32.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21) 33.中标通知书(21) 34.签订合同 (21) 35.履约保证金(21) 36.招标服务费(22)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 ·································································(23-40) 1.定义(25) 2.适用性(25) 3.原产地(25) 4.标准(26) 5.合同文件和资料 的使用(26) 6.知识产权(26) 7.履约保证金(26) 8.检验和测试(27) 9.包装(28) 10.装运标记(28) 11.装运条件(29) 12.装运通知(30) 13.交货 和单据(31) 14.保险(32) 15.运输(32) 16.伴随服务(33) 17.备件(33) 18.保证(34) 19.索赔(34) 20.付款(35) 21.价格(35) 22.变更指令(35) 23.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附件一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附件一 附件一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一、发电、输变电项目 01 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及辅助设备 02 汽、水轮机 03 交流发电机及发电机组 04 全封闭组合式高压开关装置 05 电力变压器 06 六氟化硫断路器 07 自动断路器 08 互感器 二、公路、港口、城市交通项目 09 摊铺机 10 沥青混凝土搅拌站 11 平地机 12 推土机 13 压路机 14 装载机 15 起重机 16 集装箱正面吊 17 装、卸船机 18 多用途门机 19 自动售票、验票系统 20 牵引车(汽车牵引车除外) 三、矿山、冶金项目 21 铲运机 22 矿用电铲 23 连续运料输送机 24 凿岩机械 25 连铸机 26 冷、热扎机 27 大型减速机 四、建材、楼宇项目 28 水泥生产设备 29 水泥混凝土搅拌站 30 楼宇中央空调系统 31 电梯、自动扶梯 32 楼宇自控系统 33 消防、报警系统

五、纺织项目 34 圆网印花机 35 精梳机 36 片梭织机 37 精梳联合机 38 自动络筒机 39 平网印花机 40 整经机 41 剑杆织机 42 喷气、喷水织机 六、机械加工项目 43 冷室压铸机 44 三座标测量机 45 数控电加工机床 46 等离子、火焰切割机 47 加工中心及数控车床 48 镗铣床、内外圆磨床 49 压力机 50 通用模具 七、石油、化工项目 51 轮胎外胎硫化、成型机 52 密闭式橡胶炼胶机 53 氨、尿素合成塔 54 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55 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系统 56 塑料、橡胶挤出机 57 X射线探伤机 八、轻工、环保项目 58 纸浆、纸及纸版生产设备 59 瓦楞纸板(箱) 生产设备 60 纸浆、纸或纸板制品模制成型机器 61 塑料中空、压延成型机 62 胶印机 63 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含酒类) 64 紧凑型节能灯管生产线 65 净水、污水、污泥处理设备 66 垃圾焚烧处理设备 67 离心通风机 九、医疗卫生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一、发电、输变电项目 01 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及辅助设备 02 汽、水轮机 03 交流发电机及发电机组 04 全封闭组合式高压开关装置 05 电力变压器 06 六氟化硫断路器 07 自动断路器 08 互感器 二、公路、港口、城市交通项目 09 摊铺机 10 沥青混凝土搅拌站 11 平地机 12 推土机 13 压路机 14 装载机 15 起重机 16 集装箱正面吊 17 装、卸船机 18 多用途门机 19 自动售票、验票系统 20 牵引车(汽车牵引车除外) 三、矿山、冶金项目 21 铲运机 22 矿用电铲 23 连续运料输送机 24 凿岩机械 25 连铸机 26 冷、热扎机 27 大型减速机 四、建材、楼宇项目28 水泥生产设备 29 水泥混凝土搅拌站 30 楼宇中央空调系统 31 电梯、自动扶梯 32 楼宇自控系统 33 消防、报警系统 五、纺织项目 34 圆网印花机 35 精梳机 36 片梭织机 37 精梳联合机 38 自动络筒机 39 平网印花机 40 整经机 41 剑杆织机 42 喷气、喷水织机 六、机械加工项目 43 冷室压铸机 44 三座标测量机 45 数控电加工机床 46 等离子、火焰切割 机 47 加工中心及数控车 床 48 镗铣床、内外圆磨 床 49 压力机 50 通用模具 七、石油、化工项目 51 轮胎外胎硫化、成型 机 52 密闭式橡胶炼胶 机 53 氨、尿素合成塔 54 塑料或橡胶用注模 或压模 55 分散型工业过程控 制系统 56 塑料、橡胶挤出机 57 X射线探伤机 八、轻工、环保项目 58 纸浆、纸及纸版生产 设备 59 瓦楞纸板(箱) 生产 设备 60 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模制成型机器 61 塑料中空、压延成型 机 62 胶印机 63 饮料及液体食品灌 装设备(含酒类) 64 紧凑型节能灯管生 产线 65 净水、污水、污泥处 理设备 66 垃圾焚烧处理设备 67 离心通风机 九、医疗卫生项目 68 X射线断层检查仪 (CT) 69 直线加速器 70 超声波诊断仪 71 X射线诊断装置(含 DR) 72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 断层扫描装置(ECT) 73 伽玛刀 74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MRI) 十、广播、通讯、电子 项目 75 用户环路载波设 备 76 光通信传输设备(含 DWDM、SDH) 77 微波传输设备 78 光纤通信及性能测 试仪 79 大、中、小型计算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 施办法试行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 2014年2月21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手册文件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方法 (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爱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依照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方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

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老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治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治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治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治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都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治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

201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新旧对比

201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新旧对比 1、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新: (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2)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3)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标准以下的; (4)采购旧机电产品; (5)供生产配套、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6)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旧:多了三条: (1)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3)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例1】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采购下列产品,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有()(13真) A、产品生产商供货时,优惠金额达到产品估算价格30%的机电产品 B、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外进口的机电产品 C、国(境)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D、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E、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参考答案】CDE 【例2】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下列应当进行国际招标的是()。(12真) A、供产品维修用的部件 B、产品生产用的样品样机 C、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 D、旧机电产品 【参考答案】B 【例3】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存在下列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是()。(11真) A、产品生产商供货优惠金额达到产品合同结算价的40% B、进口的是机电产品的零部件 C、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机电产品 D、一次采购产品合同结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参考答案】D 【例4】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下列货物中,应当进行国际招标的是()。(10真) A、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 B、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进口机电产品 C、供生产企业采购选型使用的样品样机 D、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参考答案】B C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版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版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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