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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简介

公司债券简介
公司债券简介

公司债券

基本概述

主要特点

主要特征

发行方式

转让问题

基本概述:

关于公司债券的概念,在教科书中都基本这样定义:“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同时还进一步解释,它表明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与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点,债券持有人有按约定条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取得利息优先于股东分红,公司破产清算时,也优于股东而收回本金。但债券持有者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

上述表述对“公司债券”的定义与解释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要真正从理论上理解公司债券概念,还必须进行以下分析:

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

首先,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证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够“证明经济权益的法律凭证”。“证券”是各类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债权及财产所有权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拥有和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其次,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自身带有广泛的社会接受性,一般能够转让,作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价证券”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一般都须标明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于这类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公司债券是由“公司”发行的

债券的发行人、债务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这里的公司不是一般的企业,是“公司化”了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公司制企业,即“公司”。一般情况下,其他类型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合作制企业都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都不能发行公司债券。国有企业属于独资企业,从理论上讲不能发行公司债券,但是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的国有企业有其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的特别的产权特征,也可以发行债券——

企业债券(不是法律上的公司债券)。而且,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发行公司债券。从理论上讲,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类型的公司,如无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均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须通过“发行”得以实现

债券必须由其发行人面向其投资者通过“发行(issuing)”才能实现。公司债券“发行”是发行人通过出售自身的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资金,同时公司债券投资者通过支付资金购买发行人的信用凭证的一种信用交易过程。

从法理上讲,发行是一种“要约行为”。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发行人一般通过发布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者发债说明书方式进行要约,只要承认和接受“要约”条件并愿意支付必需资金的投资者,都可成为公司债券投资人,同时,凡是购买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都等于认可接受了“要约”,就必须履行“要约”上的义务和有权获得“要约”上的权益。在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必须按照“要约”的基本特征,在发行章程或发债说明书上明确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公司债券的所有要素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付息方式、担保人以及其他选择权等等,因此,发行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要约”行为,是公司债券的“出售一购买”契约的签定过程。

一般地,发行包括公募和私募两种。公募发行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公开发行,这种方式的证券发行的允准比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私募发行是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其审查条件相对宽松,也不采取公示制度。

公司债券需要“还本付息”

债券之所以是公司债券,在于公司债券的主要特征:还本付息,这是与其他有价证券的根本区别。首先,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其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债券到期是要偿还的,不是“投资”“赠与”,而是一种“借贷”关系。其次,公司债券到期不但要偿还,而且还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是投资者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让度给发行人使用的“报酬”。对投资者而言是“投资所得”,对发行人来讲是“资金成本”。对于利息确定方式,有固定利息方式和浮动利息两种:对于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和间隔付息(如每年付息一次、每6个月付息一次)两种。

公司债券具有“一定期限”

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借贷行为,“有借有还”,这就要确定经过多长时间偿还。首先,按照金融学一般理论,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资本市场工具和作为一种长期资金筹集渠道,期限都须在一年以上,其次,这种期限即包括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还包括公司债券付息期限:第三,虽然

期限是一定的,但也有变化。如在发行时,可在发债说明书中规定提前赎回条款、延迟兑付条款等,这些都是在“一定期限”基础上事先确定的变化。另外,在发达资本市场国家,还曾经发行无限期公司债券,但这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债券,目前已基本不存在。

公司债券的期限和还本付息条件要事先约定

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的是属于投资者的资金,投资者支付资金获得的是公司债券凭证及凭证上表示的发行人的承诺,包括期限承诺和利息承诺。既是承诺,一是要事先作出,二是要明确承诺的内容。同时,作为一种要约,必须在要约文件上就要约事项,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和其他必须选择和可选择的事项“事先约定”。

主要特点:

风险性较大

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收益率较高

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要求较高风险的公司债券需提供

给债券持有人较高的投资收益。

对于某些债券而言的选择权

者与持有者之间可以相互给予一定的选择权。

经营权

反映的是债权关系,拥有对公司的经营权,但是可以于股东优先享有索取利息和优先要求补偿和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

主要特征:

1、公司债券是要式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是金钱证券,融资证券;

3、公司债券是流通证券,可以转让、抵押而流转;

4、公司债券是证权证券。

5、公司债券由公司盈利偿还,风险高,收益高。

发行方式:

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有三种,即面值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时,可按超过债券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溢

价发行。溢价是企业以后各期多付利息而事先得到补偿;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可按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折价发行。折价是企业以后各期少付利息而预先给投资者补偿。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相同,可按票面价格发行,称为面值发行。溢价或折价是发行债券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利息费用的一种调整。

转让问题: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其中,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债券交易的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约定。

公司债券的转让,因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而有所不同。

1、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要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2、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无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债券的编码规则(交易所和银行间)

交易所品种: 国债:主要特点,流动性和安全性均好,且利息免税 ?编码规则:上海07年以前01+年份+期数(如21国债12——010112) 07年以后019+年份尾数+期数(如11国债10——019110) 深圳10+年份+期数(如11国债10——101110) 地方债:主要特点,与国债相同,但流动性较差 ?编码规则:上海130+发行顺序(09新疆债01——130000) 深圳109+发行顺序(09新疆债01——109001 ) 企业债:产品多样,主体以非上市公司为主,收益相对较高,但利息不免税 ?编码规则:上海122+发行顺序(如10红投02 ——122875) 深圳111+发行顺序(如08长兴债——111047) 中小企业私募债: ?编码规则:上海125+发行顺序(如12珍贝羊绒债——125076) 深圳118+发行顺序(如13威士达债——118054) 公司债:发行主体以上市公司为主,收益相对较高,但利息不免税 ?编码规则:上海122+发行顺序(如07长电债——122000) 深圳112+发行顺序(如08粤电债——112001) 分离债:产品数量较少,全部为上市公司发行,资质较好,票面利率低,较一般债券税负较低 ?编码规则:上海126+发行顺序(如06马钢债—126001) 深圳115+发行顺序(如国安债1 —-115002) 可转债:全部为上市公司发行,利率低,但具备股性,弹性大于一般纯债品种 ?编码规则:上海110+发行顺序(如新钢转债——110003) 上海601开头的股票,其转债以113开头 (如中行转债——113001) 深圳125+股票代码后三位(如唐钢转债——125709) 深圳002开头的中小板股票,其转债128开头。 若其发行过转债,再次发行125变为126,128变为129 (如巨轮转2——1 29031) 银行间品种 国债: ?编码规则:年份+00+期数(如10国债01——100001) 央票: ?编码规则:年份+01+期数(如10央票001——1001001) 政策性金融债: ?国开债编码规则:年份+02+期数(如10国开01——100201) ?进出口债编码规则:年份+03+期数(如10进出01——100301) ?农发债编码规则:年份+04+期数(如10农发01——100401) 商业银行金融债: ?工行编码规则:年份+05+期数(如10工行01——100501) ?中行编码规则:年份+06+期数(如10中行01——100601) ?建行编码规则:年份+07+期数(如10建行001——100701) 短融、中票: 短融编码规则:年份+81+顺序号(如10沈机床CP01——1081001)

债券市场分类

债券市场分类 (一)市场格局 中国债券市场按照交易场所结构和托管结构分别形成以下状态: 从交易场所看,中国债券市场可以分为场外交易市场和场内交易市场。其中,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场内交易市场指交易所债券交易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交易量看,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债券市场交易的主体场所,在中国债券市场发挥主导作用。 从托管体系看,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债券市场的总托管人,直接托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债券资产,而中证登公司作为分托管人托管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者的债券资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二级托管人托管柜台市场参与者的债券资产。 (二)债券分类 中国债券市场的债券分类主要有: 按币种 1.人民币债券 人民币债券占据当前中国债券市场托管量和交易结算量的绝大部分份额,达到总托管量和总交易结算量的99%以上。 2. 外币债券 按债券属性 1. 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包括记账式国债、储蓄国债(凭证式)、储蓄国债(电子式)。 国债的发行人为中国财政部,主要品种有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其中,储蓄国债分为传统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凭证式国债。通常,人们按照习惯将传统凭证式国债称为“凭证式国债”,而将2006年6月底首发的电子凭证式国债称为“储蓄国

债”。我国发行的大多数凭证式国债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发行,通过电子方式发行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截至2006年8月底有两只:04凭证05,04凭证03。 2. 中央银行债 中央银行债,即央行票据,其发行人为中国人民银行,期限从3个月——3年,以1年期以下的短期票据为主。 3. 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券、特种金融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 其中,商业银行债,包括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商业银行普通债。 4. 企业债券 包括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 5. 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不属于本类,计入非银行金融债。 6. 资产支持证券 7. 非银行金融债 包括非银行机构金融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 8. 国际机构债 指国际机构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债券。 9. 可转换债券 10.中期票据 按流通状态 1. 可流通债券 2. 不可流通债券

债券融资业务手册

债权融资业务手册 常春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编制

银行金融机构 1.应收、应付帐款融资 操作方式: 由银行将公司应收、应付帐款转化为现金方式提供融资给公司,避免了由于公司上游供应商放帐期短,下游销售客户的帐期又较长,导致的流动资金紧张。 贷款期限: 贷款首期为一年,如企业一年后欲续贷,只需在到期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银行即可安排续贷一年,无需还旧借新.同时放款一季度后银行可根据企业销售和利润增长情况提高贷款额度,降低保证金比例和利率。 资金成本: 利率通常以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为基数;销售额在十个亿以上的优质企业(利润情况良好,发展稳健)可执行基准利率年5%-6%。 目标客户标准: 经营连续两年以上,销售业绩人民币3亿元以上,毛利率不低于8%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实体。以制造业为主要支持对象。 操作流程: 企业递交资料→银行审核后至实地考察→银行出具体方案→企业确认补充资料→银行审批→签合同→存入保证金→交发票\收货单\合同(传真件)→银行放款: 1) 银行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在审核中银行会向企业了解经营和财务状况,如审核后银行初步认定有可操作性,将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企业的要求和公司实际的情况设定贷款额度,同时核定应收、应付帐款客户名单(重要)。银行的操作时间一般为30-45个工作日。 2) 如审批通过后,放款前企业须在银行定存融资额度的10%-30%作为保证金,(具体比例

根据企业运营情况评定,可分期存入,差额部分无需担保)银行凭企业提供的资料(发票和收货单传真件)二日内可将款项划入企业结算帐户(应收帐款);或汇入指定客户帐户(应付帐款)。此额度为循环额度,每期通常为90-180天,还款后次日马上可继续使用。 2.商业物业抵押贷款 操作方式: 一些商业物业如商场、大买场、商铺、写字楼、星级酒店,客户与大型或知名的租户签约,或是与品牌的酒店管理公司签约,将来或目前有稳定的现金流,商业物业产权明晰。总授信金额: 跟据现金流的测算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核定 贷款年限: 3至10年 还款方式: 贷款本息按月或按季度等额还款,减少还款压力 贷款利率: 按同期人行基准利率或上浮10%-20%(根据企业运行情况确定)即年6%-7%。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公司债券的种类及特点

公司债券的种类及特点 一、公司债券主要有以下几类: 1、按是否记名可分为: ①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 ②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 2、按持有人是否参加公司利润分配可分为: ①参加公司债券,指除了可按预先约定获得利息收入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公司债券。 ②非参加公司债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获得利息的公司债券。 3、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为: ①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即发行者司在债券到期前购回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 ②不可提前赎问公司债券,即只能一次到期还本忖息的公司债券。 4、按发行债券的目的可分为: ①普通公司债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为特征的公司债券。这是公司债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于为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供资金米源。 ②改组公司债券、是为清理公司债务而发行的债券,也称为以新换旧债券。 ③利息公司债券,也称为调整公司债券,是指面临债务信用危机的公司经债权人同意而发行的较低利率的新债券,用以换回原来发行的较高利率债券。 ④延期公司债券,指公司在已发行债券到期元力支付,又不能发新债还旧债的情况下,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延长偿还期限的公司债券。 5、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持有人选择权分为: ①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一些公司债券的发行中,发行入给予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选择权)、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和可退还公司债券(附有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前可将其回售给发行人的选择权)。 ②未附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即债券发行人未给予持有人上述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二、与其他债券相比,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包括: (1) 风险性较大,公司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入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2)收益率较高。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要求较高风险的公司债券需提供给债券持有人较高的投资收益。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介绍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介绍 一、近期金融形势 进入 8 月份资金紧张局面不改,大公甚至发表了《防范金融 去杠杆下的信用风险》,不可否认的是,金融去杠杆效果显 现,截至7 月末, M1 余额 51.05 万亿,同比新增15.3% ;M2 余额 162.9 万亿,同比新增仅9.2% ,货币派生效应明显 减弱;各家经济评论纷纷祭出“稳健中性”货币政策这种不 痛不痒、老生常谈的结论,具体是什么情况相信企业和银行 都比较清楚。金融去杠杆的主要途径之一便是强监管,保持 常态化、高压化的强监管,商业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的风控 人员(及高层决策者)现在已经“谈虎色变”,置民营企业 资金短缺和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指标完成于无望的水深火热 中! 像债券不再有“余额包销”的承诺一样,大家都不爱出钱, 怎么办呢?只能把项目推向市场,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大 家都变成了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这对于金融发展,防范金 融风险绝对不是一个好的解决出路,因为卖出去的萝卜、白 菜相当一部分都是包装的最精美的,吆喝的最响亮的! 二、北金所简介 下面说正题了,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金所”)是在一行三会、财政部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导 下成立的专业化金融资产交易机构,于2010 年5 月30 日正式揭牌运营。北金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由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北京产权交易所、信达投资有限 公司、中国光大投资公司、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华能资 本服务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在北金所参与各类金融资产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银行、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大 型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 评级机构及其他组织等。 北金所将自身定位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平台、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 易服务平台、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地方商业银行股 权交易服务平台、债权投资交易服务平台、担保类资产前置 委托交易服务平台、应收账款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其中: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服务:北金所是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授权的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为通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行的债券提 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及信息安全管理。 (2)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服务:经中国人民银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最终修订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本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债券分类标准、交易机制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5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债券的内涵分类以及交易方式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人们对债券不恰当的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 债券(Bond) 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是国家或地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特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其更多含义参阅电子现货之家。由此,债券包含了以下四层含义: 债券 1.债券的发行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是资金的借入者; 2.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资金的借出者; 3.发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时期还本付息; 4.债券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 基本要素 债券尽管种类多种多样,但是在内容上都要包含一些基本的要素。这些要素是指发行的债券上必须载明的基本 债券 内容,这是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约定,具体包括: 1.票面价值 债券的面值是指债券的票面价值,是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后应偿还的本金数额,也是企业向债券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的计算依据。债券的面值与债券实际的发行价格并不一定是一致的,发行价格大于面值称为溢价发行,小于面值称为折价发行。 2.偿还期 债券偿还期是指企业债券上载明的偿还债券本金的期限,即债券发行日至到期日之间的时间间隔。公司要结合自身资金周转状况及外部资本市场的各种影响因素来确定公司债券的偿还期。 3.付息期 债券的付息期是指企业发行债券后的利息支付的时间。它可以是到期一次支付,或1年、半年或者3个月支付一次。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因素的情况下,付息期对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有很大影响。到期一次付息的债券,其利息通常是按单利计算的;而年内分期付息的债券,其利息是按复利计算的。 4.票面利率 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债券利息与债券面值的比率,是发行人承诺以后一定时期支付给债券持有人报酬的计算标准。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主要受到银行利率、发行者的资信状况、偿还期限和利息计算方法以及当时资金市场上资金供求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债券融资的特点介绍

债券融资的特点介绍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下面跟一起来看看关于融资融券的介绍吧! 债券的特征都有哪些呢? 债券体现的是债券的持有人与债券的发行者之间的债权与债务的关系,债券代表了债权债务的关系,要有确定的还本付息日。当债券到期时,债务人就要进行本金偿还。那么债券的特性都有哪些呢?今日王海英律师就债券的特征为我们解读相关方面的问题。 一、债券的特征 1、期限性 债券是一种有约定期限的有价证券。债券代表了债权债务关系,要有确定的还本付息日。当债券到期时,债务人就要偿还本金。 2、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债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转让流通。债券是具有流动性的,持券人需要现金时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随时进行卖出或到银行以债券的形式作为抵押品来取得抵押借款。债券的流动性一般是仅次于储蓄存款。 3、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以定期从债券发行者那里获得固定的债券利息。债券的利率通常高于存款利率。债券的收益率并不完全等同于债券的票面利率,而主要取决于债券的买卖价格。 4、安全性 债券的安全性,表现在债券的持有人到期能够无条件地收回本金。各种的债券在发行时都要规定一定的归还条件,只有满足一定的归还条件下才会有人进行购买。为了保护投资者的相关利益,债券的发行者都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只有信誉度较高的筹资人才会被批准进行发行债券,而且公司发行的债券大多需要进行担保。当发行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要优先进行偿还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债券的安全性还是有保障的,比其他证券的投资风险要小得多。 5、自主性 债券具有自主性,企业通过进行发行债券筹集到的资金是向社会公众的借款,债券的持有者只会对发行的企业拥有债权,而

(完整版)债券的编码规则(交易所和银行间)

?交易所品种: ? ?国债:主要特点,流动性和安全性均好,且利息免税 ?编码规则:上海07年以前01+年份+期数(如21国债12——010112) 07年以后019+年份尾数+期数(如11国债10——019110) 深圳10+年份+期数(如11国债10——101110)?地方债:主要特点,与国债相同,但流动性较差 ?编码规则:上海130+发行顺序(09新疆债01——130000) 深圳109+发行顺序(09新疆债01——109001 )?企业债:产品多样,主体以非上市公司为主,收益相对较高,但利息不免税 ?编码规则:上海122+发行顺序(如10红投02 ——122875) 深圳111+发行顺序(如08长兴债——111047 ?公司债:发行主体以上市公司为主,收益相对较高,但利息不免税 ?编码规则:上海122+发行顺序(如07长电债——122000) 深圳112+发行顺序(如08粤电债——112001)?分离债:产品数量较少,全部为上市公司发行,资质较好,票面利率低,较一般债券税负较低 ?编码规则:上海126+发行顺序(如06马钢债—126001) 深圳115+发行顺序(如国安债1 —-115002)?可转债:全部为上市公司发行,利率低,但具备股性,弹性大于一般纯债品种 ?编码规则:上海110+发行顺序(如新钢转债——110003) 上海601开头的股票,其转债以113开头 (如中行转债——113001) 深圳125+股票代码后三位(如唐钢转债——125709) 深圳002开头的中小板股票,其转债128开头。 若其发行过转债,再次发行125变为126,128变为129 (如巨轮转2——1 29031) 银行间品种 ?国债: ?编码规则:年份+00+期数(如10国债01——100001) ?央票: ?编码规则:年份+01+期数(如10央票001——1001001) ?政策性金融债: ?国开债编码规则:年份+02+期数(如10国开01——100201) ?进出口债编码规则:年份+03+期数(如10进出01——100301) ?农发债编码规则:年份+04+期数(如10农发01——100401) ?商业银行金融债: ?工行编码规则:年份+05+期数(如10工行01——100501) ?中行编码规则:年份+06+期数(如10中行01——100601) ?建行编码规则:年份+07+期数(如10建行001——100701) ?短融、中票: ?短融编码规则:年份+81+顺序号(如10沈机床CP01——1081001)

美国债券种类及评级

5.1 BONDS 1. 关于债券Aspects of Bonds a. 债券是企业和政府进行长期债务融资的主要方式 Bonds are the principal form of long-term debt financing for corporations and governmental bodies. 1) 债券承诺在未来某一指定日期按照面值(par value)支付持有 者相应的金额,此外,在多数情况下,还要按照指定的利率(called the stated rate or coupon rate)定期支付面值一定比率的利息。 b. 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需要完成很多法律和会计方面的流程,费 用很高,如果债券的期限小于5年将很不经济。 债券的期限越长,风险就越大,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也会越高。

c. 有时候会要求债券发行者建立偿债基金(sinking fund),以保证债券到期时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基金来源是部分发债所得,以及未来的盈利。 d. 发债对发行者的好处 1) 减少税务支出,这是债务最大的一处,对于税率为40%-50% 的企业来说,利息的支付可以节省不少的税务成本。 2) 公司的管控权不需要与债券持有者分享。 e. 发债对发行者不利的方面 1) 与股权投资不同,按照法规,本金和利息必须按时支付,如果到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将导致公司破产(become insolvent)。

2) 举债将增加公司的风险级别,股东将因此要求更高的分红回报,这将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下降,因为部分股票会遭到抛售,转向风险低或收益更高的股票。 3) 期限长的特性增加公司风险,发债时以为比较合算,但当以后利率下降时将成为企业的负担,而且以后公司将无法再举债融资。 4) 某些管理要求(managerial prerogatives)在发债条款中会受到约束。比如,在还债前一些财务指标需要保持在一定要求之上。5) 对公司而言,发债所得的资金量是有限的。按照公认的准则,公司的负债权益比率需要保持在一定水平之上,低于这个水平,举债成本会大幅上升,甚至不能发债。

债券交易规则分类汇总

来源:固收咖 作者:觉远1交易所市场 a)基础规则 1、上交所数量单位用手,深交所用张,1手为10张 2、上交所大宗价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上交所固收和深交所大宗保留小数点后3位,银行间交易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大宗交易约定号6位数字,固收平台约定号3位数字,约定号首位不能为0 4、交易所公司债一般都是担保交收T+1清算的(即次日10点左右资金到账);而私募债、ABS等为T+0清算(即非担保交收,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 5、现券交易按净价报价、全价结算,特例是深交所私募债(如118开头)要用全价发报价 6、现券涨跌幅:竞价系统和固收平台价格不超过10%,大宗交易不超过前收盘价30% 7、回购涨跌幅:上交所场内回购10%,深交所场内回购100% 8、上交所非公开私募债(如135715)只能走固收平台交易,不能走大宗交易 9、上交所固收平台交易时段为9-15点,上交所大宗交易15-15:30,深交所大宗(面值50万起)9-15:30 10、若上固收交易失败(9:30-15:00),可协商改为上大宗交易(15:00-15:30),但务必在15:00前在固收平台中撤单,否则债券会被冻结,而导致大宗交易无法下单。 11、今日期初T+0头寸(即一开盘未做任何交易情形下),应该等于昨日估值表中“今日可用头寸”(银行存款+证券清算款),再加上正/逆回购到期资金,即得到期初T+1头寸,日终收盘前平掉+1头寸即可 12、理论上,交易所T+1头寸可以在次日10点前用+0资金平掉即可,但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要求对手方资金在账且托管行一早划款) 13、中证登16:30开始清算(托管行划款最好16:00前能到账),银行间中债登17:00开始清算

债券融资业务简介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融资业务简介 债券融资总部长期服务于铁道部、国家电网、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华电集团、中国网通、国电集团、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国内顶级高端客户以及江苏、广东、浙江、山东、湖南、重庆、陕西、贵州等省市的地方优质企业,目前累计债券承销规模已达1,904.25亿元。2011年中国银河证券以企业债券主承销规模266.50亿元的业绩再次在业内拔得头筹,连续三年位列各券商之首,这也是中国银河证券第二次实现企业债券主承销规模排名的“三连冠”。 2009年至2011年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业绩排名(前十名) 注:1)上述数据由中国证券报根据国家发改委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整理而得;2)统计主承销量时,联合主承销的债券主承销量按主承销商家数平均分配 债券融资总部致力于通过债券融资进而全方位的融资解决方案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持续动力。债券融资总部于服务过程中,以卓越的

项目驾驭能力、准确的市场研判能力及强大的销售能力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早在2007年,凭借在债券承销方面的优异表现,中国银河证券被《亚洲货币》和《亚洲金融》杂志分别评为年度“中国内地最佳债券承销机构”以及“中国最佳债券承销商”。 一、与主管部门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得益于对债券市场广泛而深入的参与,债券融资总部与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起了便捷的沟通渠道,从而为快速有效地开展各方面的沟通工作创造了条件。债券融资总部长期以来一直为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等主管机关定期提供各类市场数据和分析报告,并不定期为主要负责领导提供债券市场动态分析。近年来,中国银河证券多次作为铁道债、国家电网债、中石油债的牵头主承销商,成功协助债券发行人取得了“一次核准、分期发行”的全新审批模式的试点资格。在中国银河证券的直接推动下,中国保监会下发文件,放开保险公司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这些都充分显示了中国银河证券卓越的沟通协调能力。 二、强大的债券销售能力 债券融资总部拥有资深的债券销售人员,长期专注于服务高质量的机构投资者,与他们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培育了一批稳固的债券投资客户,包括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企业年金、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他们是中国银河证券债券融资业务保持业内领先的坚强保障。在投资者的全力支持下,中国银河证券从未发生过债券包销,并且发行利率均要低于同期其他券商发行的相同条件的债券利率,为发行人极大地节省了融资成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有关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回购双方均应确认证券公司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和委托。

债券含义和种类

任务一债券的含义与种类 一、债券的含义及特征 (一)债券有四个方面的含义 发行人是借入资金的经济主体;投资者是出借资金的经济主体;发行人需要在一定时期还本付息;反映了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是这一关系的法律凭证。 (二)债券具有以下几个基本性质 1.债券属于有价证券 一方面,债券反映和代表一定的价值。债券本身有一定的面值,通常它是债券投资者投入资金的量化表现。同时,持有债券可按期取得利息,利息也是债券投资者收益的价值表现。另一方面,债券与其代表的权利联系在一起,拥有债券也就拥有了债券所代表的权利,转让债券也就将债券代表的权利一并转移。 2.债券是一种虚拟资本债券 尽管债券有面值,代表了一定的财产价值,但它也只是一种虚拟资本,而非真实资本。因为债券的本质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书,在债权债务关系建立时所投入的资金已被债务人占用,因此,债券是实际运用的真实资本的证书。债券的流动并不意味着它所代表的实际资本也同样流动,且债券是独立于实际资本之外的。 3.债券是债权的表现 债券代表债券投资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直接支配财产,也不以资产所有权表现,而是一种债权。拥有债券的人是债权人,债权人不同于财产所有人。以公司为例,在某种意义上,财产所有人可以视作公司的内部构成分子,而债权人是与公司相对立的。债权人除了按期取得本息外,对债务人不能做其他任何干预。 (三)债券与其他投资方式的联系与区别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投资的渠道越来越多。在众多的投资方式中,到底选择哪一种最为有利?要正确进行决策,就必须像进入商场购物一样,“货比三家”,对各种发行人追根究底,了解熟悉。如今,储蓄、债券和股票已成"三足鼎立"之势,无论在投资参与人数和投资规模上都有较大的差别。下面我们对这三种投资方式进行一番比较,使大家对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有一个初步了解,同时也进一步加深对债券的认识。 1.债券和股票的区别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投资者作为投资入股的所有权凭证,购买股票者就成为公司股东,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交易规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2002年2月19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交易系统工作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1:00、14:00-16:30。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同业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第三章参与者管理 第九条参与者应指派人员参加同业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获得同业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交易员资格。 第十条具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债券交易。 参与者应对其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交易员对其交易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参与者应在已具备同业中心交易员资格的人员内指定专人担任首席交易员,负责下属交易员的交易管理。

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在2015年公司债新规出台后发行的公司债中,地产公司和类平台企业成为主要发行主体,其中地产公司约占公司债发行总额的一半,新规前仅允许上市地产公司发债,新规后拓宽至非上市公司,此外类平台企业(变相的城投公司)约占20%。 1、法规依据: 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015-1-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 沪深交易所: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系为适应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制度特征,在原有《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则基础上形成的配套规则。在公开发行品种上,为公开发行的“大公募”、“小公募”设计了分类管理制度。简化了上市审核程序。 2、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 (1)、发行主体范围:2015年1月新规出台前,发行主体包括四类:1.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公司;3.证券公司;4.拟上市公司。新规出台后,将前述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地方融资平台除外)。但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发债主体排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2)、大公募和小公募的发行条件:新规试行后,发行门槛大幅降低,交易所公司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小公募”、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公司债三种。私募债在本文后续详述。 大公募发行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如未达到下述条件的仅能进行小公募):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3)、发行主体财务指标要求:发大小公募的公司,其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40%。 (4)、财务报告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截至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3、交易场所: 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4、发行审核流程: 《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取消事前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和承销协议,取消后,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申请文件目录中的发行保荐书改为主承出具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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