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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任职要求

董监高任职要求
董监高任职要求

董监高任职要求

一、中小板董监高任职资格及要求

1、《公司法》第六章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以上为公司法要求)

(6)在职国家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3.1.3条规定: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首发管理办法)

4、《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有以下相关规定: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5、家族企业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

6、《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对董监高有以

下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本所鼓励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半数。

董事会应当【主板为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主板无此条】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主板无此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主板无此款】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主板无此条。创业板: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

二、创业板董监高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董监高有以下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在职国家公务员。

2、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4、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5、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6、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的人士);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7、董事会应当【主板为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8、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9、家族企业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

三、保代培训对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

《2011年第1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对董监高任职有以下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第(四)点:要注重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家族企业,尽量不要出现除独立董事外董监高均为家族成员的情况,这样董事会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另外,监事不能为董事、高管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情况最终的判断原则就是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第(六)点几个具体问题:2、董事、高管诚信问题和重大变化,

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能与发行人共同办企业。如果董监高有竞业禁止,要如实披露。

董高的重大变化,重点要判断该变化对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四、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及高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和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2006年5月17日颁布,以下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确定了发行上市条件有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或称管理层)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判断公司是否存在规范且运行有效的治理结构。由于重大变化的标准不统一,造成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如公司董事会正常换届造成人员变化较大是否属于发行上市障碍;如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期初为有限公司,

只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在改制前或改制时改设董事会,是否存在报告期内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强调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股东会只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以及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董事会一般作为公司的业务决策机构,经理层为公司业务执行机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与公司的管理层密切相关,如果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经营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必须明确发行人的管理层在报告期内未存在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考虑到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并参考部分国外发达市场的判断标准,所谓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行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营销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的变动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且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未发生1/3以上变化。

如发行人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正常换届及新聘高级管理人员造成该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1/3以上变化的,不视为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但需运行一年,且当年公司的经营业绩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该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1/3以上变化,应当以期初管理层人数为计算基础。

藏格控股:关于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藏格控股公告编号:2020-11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2020年4月29日,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及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如下: 一、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为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进一步调动公司董监高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本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公司《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同时,根据2020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适度调整董监高薪酬。 (一)时效性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适用对象 《薪酬方案》适用对象为: 1、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2、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的确定 2020年度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薪酬采用年薪制。 董事长薪酬标准为1,390,000元(税前);其中60%按月发放,40%在每年财务审计结束后二个月内发放。 副董事长薪酬标准为601,680元/年(税前),副董事长的薪酬兑现方式以及对副董事长的考核原则与考核程序参照总经理执行。 (四)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 2020年度高管的薪酬采用年薪制。

2020年度的年薪一共分为三项: 即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超额奖励。 1、基本年薪的确定 基本年薪主要考虑职位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酬行情等,并根据在公司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公司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平均按12个月发放。对于以下特殊情况,执行以下规定: 全年事假者不发放基本年薪,全年长期病假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管人员基本年薪标准为: (1)总经理为12个月月度岗位能效工资基数274,320元/年(税前) (2)财务总监为12个月月度岗位能效工资基数274,320元/年(税前) (3)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为12个月月度岗位能效工资基数220,176元/年(税前) 2、绩效年薪的确定 绩效年薪主要考虑公司的经济效益以及公司高管人员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确定。绩效年薪在每年财务审计结束后二个月内,按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对高管的绩效考核采用以平衡计分卡为主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维度包括“财务、客户、内部运营、学习成长、工作任务”等方面内容。各高管平衡计分卡的考核权重根据其主管工作的具体内容确定。公司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与总经理(代表公司高管人员)签署《目标责任书》。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遇内部调岗或工作内容调整,应及时调整并重新签订《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 绩效年薪实际发放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最后得分确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绩效考核小组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小组至少由三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应为考核小组成员之一,董事长考核权重占50%,其他成员占50%;对于经营班子的副职成员,总经理作为上级领导,对其他成员的考核权重占50%,考核小组权重占50%。 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考核得分为95分(含)以上的为A级,全额兑现绩效年薪应发基数并奖励绩效年薪应发基数的30%;考核得分为80分(含)以上且低于95分的为B级,全额兑现绩效年薪应发基数;

上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规则

上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整理 一、关于董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二、关于独立董事 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

精心整理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及要求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成柱律师 一、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规定和参照执行的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2345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全国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不适合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五)关于挂牌公司管理层诚信的要求

上市公司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人民币5万元(税前)。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 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 绩效奖金是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

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三章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公司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基本工资。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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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起止年月:20XX-01 ~ 20XX-12 公司性质:所属行业: 担任职位:广工代理兼职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起止年月:20XX-01 ~ 20XX-12 公司性质:所属行业: 担任职位:服务生兼职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志愿者经历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广东工业大学 最高学历:本科获得学位: 毕业日期: 20XX-07 专业一:经济学专业二: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 所学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20XX-09 20XX-07 汕头金山中学物理 - - 20XX-09 20XX-07 广东工业大学经济学四级、证券 -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良好粤语水平:优秀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良好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电脑技能良好,懂得办公软件的基本应用 自我评价 幽默风趣认真负责 学习能力强 详细个人自传 工作期望 期待的行业 1、银行 2、移动 3、证券 食宿要求有√ 可到岗日期:周一、周五下午,周二十一点到三点半其他要求最好在天河区内 高级软件工程师求职简历模板 姓名: 目前所在:广州年龄: 25 户口所在:湖南国籍:中国 婚姻状况:未婚民族:汉族 培训认证:未参加身高: 175 cm 诚信徽章:未申请体重: 68 kg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适用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四)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对本条的适用问题现作下列规定: 一、本条第一项规定,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从事证券工作是指:1、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从事业务工作; 2、在证券公司任董事、监事; 3、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机构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工作; 4、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并具体负责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承销等证券相关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 5、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门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及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6、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提供相关证券审计服务。

董监高人员薪酬方案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合本制度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投资总监、技术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五)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 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政策,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 确定薪酬分配方案的管理机构。提出对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和条件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职要求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赵廷凯 一、关于企业董监高人员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和参照执行的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3、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2.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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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模板:高级主管 个人信息 性别:男 婚姻状况:未婚 出生年月:1981年9月 现居住地:云南昆明 求职意向 期望工作性质:全职 期望从事职业:高级管理 期望工作地区:昆明 目前状况:我目前在职,正考虑换个新环境(如有合适的工作机会,到岗时间一个月左右) 3、直接参与多家企业的营销管理团队,有丰富的销售实践经验; 4、能够快速融入新行业的能力; 5、强烈的品牌意识和客户意识,能在销售过程中注意建立品牌 影响力; 批注:自我评价中将自己的工作经验重点提及会给HR留下深刻 印象,但是如果全部是此项内容也会给人过犹不及的感觉。 工作经历及业绩 2006/04--2008/06: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客 户经理

金融/银行/投资/基金/证券|合资|规模:100-499人 该公司为世界500强通用汽车金融(GMAC)与上汽财务(SAIC)合资组建,主要经营范围是为上海通用经销商提供经营贷款,同时销售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产品。 我负责广西、贵州、云南三省的管理和销售。主要工作有两项: A、开发所辖区域经销商,并对其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管; B、完成所辖区域的贷款合同销售任务; 具体工作内容是: 对经销商部分: 管理云贵广西三省雪佛兰、别克和凯迪拉克三个品牌的经销商。直接参与其日常运营,具体内容包括: 1、通过日常走访,发现经销商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时与经销商高层沟通,然后共同制定解决方案,并协助其监督经销商执行该方案; 2、参与制定经销商的年度财务计划并监控其财务风险,同时协助其建立规范、先进的财务制度;针对经销商的具体财务问题,给出财务解决方案;同时,监督经销商的财务风险; 3、策划和组织各种活动,促进区域内经销商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建立和维护本地区的公司品牌形象;协调经销商之间,与公司产品有关的冲突; 6、对于紧急出现的情况,做出权利范围内的及时处理,并第一时间汇报给公司; 7、根据经销商具体的销售情况,对公司的广告物料进行有针对性的发放,并在日常走访中,检查物料的合理使用情况; 8、收集本地的市场信息,反馈给公司,然后对本区域的销售做出实质性建议;

董监高任职资格梳理

董监高任职资格梳理 关于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法》、《首发办法》、《首发并在创业板上市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相关规则中均有规定,本篇中对此进行了梳理,公式如下:“公司法基本规定+任一特别规定=特别条件下的任职资格要求”,例如:主板IPO 的董监高任职资格=公司法基本规定+主板IPO 董监高任职资格特别规定。 一、公司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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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 经验水平:(主要描述经验长短、侧重方向、熟悉领域等) 专业技术能力:(主要描述在能力方面的一些特长或优势所在。) 教育背景:(教育背景及接受培训带给自己的各方面积累。) 性格综述:(性格客观评价与描述) 职业规划:(对自己未来职业的定位规划) 基本资料 出生年月年/月 工作年限? 年 现所在地? 联系方式?(手机及电子邮箱等) 籍贯? 目前薪资?万/年(月薪RMB?+奖金RMB?+其他RMB?) 期望薪资?万 工作经历 ××/××—至今(公司全称) (填写说明:按照”年/月”的方式填写工作经历的时间段。) 职位: 上司:(请填写职位) 下属:(请填写人数)

工作职责 (填写说明:此栏目主要填写您此岗位负责的各项工作内容。) ● ● ● 主要业绩 (填写说明:此栏目主要填写您引以自豪的、能显示您能力的工作成绩。您 解决的问题和解决结果。您对公司、最终成果、老板、同事和客户产生积极 影响的例子。能支持您新的工作目标,并让你引以自豪的工作项目。您引以 自豪的成就,它能表明你对新的公司和职位将很有价值。与你新职位相关的 荣誉、奖励、评价或你的文章、作品及出版物。让人对您的工作技能刮目相 看的经历。可以用具体的量化指标来显示你的工作技能或成果。) ● ● ● 公司背景 (填写说明:此栏目主要填写背景公司成立时间,业务范围、主营产品、目 前规模等方面进行综合的描述。截至现在,工作经历不止三个雇主的,请按 照以上格式添加。) 离职原因: ------------------------------------------------------------- ×/×—×/×(公司全称) 职位: 上司:(请填写职位) 下属:(请填写人数) 工作职责 ● ● ● 主要业绩 ● ●

圣博润: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430046 证券简称:圣博润主办券商:西部证券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 年5 月 7 日召开了2020 年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技术总监、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核;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监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不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七条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第八条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技术总监、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年终奖励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年终奖励。 (一)基本薪酬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一)《公司法》的规定 1、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禁止行为 《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同惠电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适用)

证券代码:833509 证券简称:同惠电子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惠电子”或“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薪 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监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监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 相关业务规则及《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监高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基本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体现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五)绩效原则,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制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并进行年度考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内部董事 1、内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金及其他激励形式部分组成。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职务,按月发放;绩效奖金是由董事会结合其所担任职务的工作性质、经营指标、绩效考核情况及利润目标达成情况,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次年发放。 2、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3、公司内部董事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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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一)《公司法》的规定 1、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禁止行为 《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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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规模/产值/组织架构/主要产品等) 任职时间:年月至年月 任职部门及具体职位: 直接上司: 直接下属: 下属人数: 工资及福利(请注明税前或税后): 主要工作职责:(请条理分明) 主要工作业绩:(请突出重点和关键指标,条理分明) 离职原因: 证明人1: 证明人担任职务: 2.任职公司名称: 公司性质: 行业类别: 公司基本情况: 任职时间:年月至年月 任职部门及具体职位: 直接上司: 直接下属: 下属人数: 工资及福利: 主要工作职责:

主要工作业绩: 离职原因:证明人所在部门(直属上司等):联系方法(手机): 证明人1: 证明人担任职务:证明人所在部门(直属上司等):联系方法(手机): 3.任职公司名称: 公司性质: 行业类别: 公司基本情况: 任职时间:年月至年月 任职部门及具体职位: 直接上司: 直接下属: 下属人数: 工资及福利: 主要工作职责: 主要工作业绩: 离职原因: 证明人1: 证明人担任职务:证明人所在部门(直属上司等):联系方法(手机): 4.任职公司名称:

公司性质: 行业类别: 公司基本情况: 任职时间:年月至年月 任职部门及具体职位: 直接上司: 直接下属: 下属人数: 工资及福利: 主要工作职责: 主要工作业绩: 离职原因: 证明人1: 证明人担任职务: 5.任职公司名称: 公司性质: 行业类别:证明人所在部门(直属上司等):联系方法(手机): 公司基本情况: 任职时间:年月至年月 任职部门及具体职位: 直接上司: 直接下属:

同成医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7062 证券简称:同成医药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山东同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4月2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同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成医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 高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监高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监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同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全体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监高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三章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六条董监高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

新三板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及注意事项 一、关于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 1、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同时,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另《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关于董事任职的要求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根据该条规定,本所律师建议,在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中,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要超过公司董事人数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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