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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少资本的若干法律问题

公司减少资本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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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少资本的若干法律问题

公司减少资本的若干法律问题

刘乃晗

内容提要:减少资本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减资的类型和适用的场合各异。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减资应先弥补亏损和公积金的不足,减少的资本在弥补亏损、补足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方可向股东返还,在对债务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前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为保护股东利益,有限责任公司不等比例减资应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应按股份回购的程序进行。

关键词:减资、债权人、股东、保护

公司减少资本根据其经济目的可分为实质上减少资本和形式上减少资本两种。前者是指法律上有减少资本,同时实质上有引起公司财产减少的后果,后者是指法律上虽有减少资本的形式,然而实质上未引起公司财产的减少。(1)这两种减资方式发生在不同的场合下。实质上减少资本发生于下列情况:由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使公司资本过剩,这时再维持过量的资本,势必造成公司资本的凝滞,不利于公司资本的使用效益,适当减少公司资本会使各方受益。形式上减少资本的场合是:公司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致使公司资本与实有资产严重不符时,如果再维持实际虚无的资本,不仅于公司债权人利益无益,反而有害,股东也因公司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因此,为了使公司资本与资产基本相当,需要减资。(2)

上述观点是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但我认为并未涵盖减资的各种情况,依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目的,可以将减资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付还资本型减资;2、弥补亏损型减资;

3、免缴出资型减资;

4、混合型减资。付还资本型减资是为了发还股东的部分出资或股款,主要适用于公司资金过剩的情况;弥补亏损型减资主要是为了达到弥补亏损或损失之目的,适用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遭受损失的情况(3);免缴出资型减资可以免除股东欠缴的部分资本,在实行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公司制度中常用,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登记时公司资本必须全部缴清,因此,此类型减资在通常情况下不适用于我国,但也并非绝对不能适用,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不到位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可以比照适用该类型减资;混合型减资是指股东出资的付还和弥补亏损两种目的并存的减资方式,适用于公司资本规模过大又同时发生经营亏损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解释混合型减资,试举一例:假设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发生亏损,亏损额200万元,则净资产为800万元,现股东会决定减资500万元,则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如果返还股东500万元注册资本的话(即采用返还资本型减资),公司的净资产将变为300万元;如果先弥补亏损然后再返还资本(即采用混合型减资),净资产是500万元,而公司只能返还股东300万元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对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二是对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公司资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4),公司减资,一般会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削弱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在法律上,公司减资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必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外,由于公司减资涉及到股东权利的处分,必然引申出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

一、关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几个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在公司制度中贯彻“资本三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法律允许减资,也设置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减资的财务界限、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通知和公告

程序、债务的处理或担保、注册登记程序以及向股东返还资本的条件等。

首先,关于公司向股东返还资本的财务界限。根据上文的论述,减资有向股东返还资本之别,不向股东返还资本的减资对债权人的利益没有损害,因此,除弥补亏损型减资外,其他类型的减资都不可避免地对债权人产生影响。从前文论述可以看出,无论公司盈亏,均可减少注册资本。如果减资的目的纯粹是为了弥补公司亏损或损失,则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比如,在德国股份公司法中,为了平衡跌价、弥补其它损失或者将款项划入资本储备金中而进行的减资,从削减资本中所得到的款项,不得用于对股东的支付款,也不得用于免除股东支付投资款的义务。(5)用减少的资本来弥补亏损实际是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进行调整,(6)所有者权益并没有减少,公司的资产在量上也没有减少。在混合型减资中设立向股东返还资本的财务界限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设立这样的界限,即容许返还资本型减资,会导致减资后公司的净资产过少,甚至低于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有违资本维持原则。比如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累积亏损60万元,净资产为40万元,现股东决定减资50万元,假设采用返还资本型减资,则偿还债务后股东可以收回的资本是40万元,当公司向股东支付40万元后,公司净资产为零;假定采用混合型减资,但对弥补亏损的数额不做限制。股东用其中5万元来弥补亏损,偿还债务后股东可以收回的资本是35万元,那么当公司向股东支付35万元后,公司的实际净资产变为5万元,而实际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却是50万元。出现公司注册资本与净资产相差悬殊的问题在于法律没有对在何种财务状况下可以向股东返还资本做出规定,或者换句话说,法律对公司减资时向股东返还资本没有设定一个财务上的前提条件。从上例分析可以看出,减资后公司资本的信用大打折扣,在减资前成立的债权虽然可以得到有效的清偿(假定所有债权人都得到有效的通知),但在减资后成立的债权却未必能得到有效清偿。

公司在亏损的情况下减资可否向股东返还资本,学术界多持否定的观点。我认为,如果公司减资时仅有少量的亏损但同时净资产又很庞大,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与减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功能背道而驰,不符合减资制度的立法本意。日本商法典及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减少资本时,下列各项规定金额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应当减少的资本额:1、向股东进行返还的情形,应当返还的金额;2、进行股份消除的情形,应当消除的股份的种类及数量、消除方法及应当消除的金额;3、弥补亏损的情形,应当弥补的金额。(7)可见,在日本法中,公司用减少的资本弥补亏损与向股东返还资本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我认为,在公司亏损的场合下减资不应一概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而是应适当地进行限制,比如:减少的资本在弥补亏损及补足公积金后方可向股东支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只有减少的资本在弥补亏损后方可免除股东的缴付剩余出资的义务。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的减资方可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同时不能免除股东缴付剩余出资的义务:1、为使注册资本与净资产保持一致而进行的减资,此种情形实际是将减少的资本全部用于弥补亏损;2、为弥补公积金、储备金的不足而进行的减资,这相当于将减少的资本用于公积金或储备金的缺额。比如在上例中,为了使注册资本与净资产保持一致,应当减资60万元,并以此数额全部弥补亏损,对股东不返还资本,则减资后,注册资本为40万元,净资产也为40万元;再进一步,假定将公积金或储备金(假定公积金、储备金为10万元)也一并弥补,则需减少的资本为70万元,其中6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那么减资后注册资金为30万元,公积金为10万元,净资产为40万元。其次,关于公司向股东返还资本的时间界限。公司在清偿债务或对债权人提供有效的担保之前,必须禁止向股东支付资本。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在削减基本资本的基础之上给股东的支付款,只有在登记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并且已经给及时申报的债权人提供了补偿或保证金之后,才能进行。同样,免除股东支付投资款的义务,不得在上述提到的时刻之前生效,也不得在给已经及时申报的债权人提供补偿或保证金之前生效。(8)欧盟公司法指令第2号规定,在减少公司实际认购资本的情形下,至少在公司减资决议公告之日前产生请求

权的债权人,至少有权就其在决议公告之日尚未届满履行期限的债权获得担保。除非债权人已获清偿、或者法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成员国法律至少还应当规定,公司的减资行为应当归于无效,或者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任何股利。(9)这是债权对公司资产的请求优先于股权的必然结果。如果股东在公司清偿债务或对债务提供担保之前接受返还,无论股东是否知情,均属无效法律行为,公司可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果因公司在此之前向股东返还资本而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接受返还的股东行使代位权。

关于减资的程序,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了通知和公告程序。债权人可在限定的时间内表达对减资的意见,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减资,则公司应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清偿或对其提供担保。但这样的程序并不能避免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因减资问题而发生争议。减资的争议可能由于以下问题而产生:一是未得到表达意见的通知且未知悉减资公告内容的债权人,在申报期过后知悉减资决议的或减资决议登记后知悉减资决议的;二是表达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意见未被接受且未受清偿或未被提供担保;三是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其债权尚未到期或债权于减资决议公告之后成立。第一个问题涉及公告的方式和公告后办理减资登记的时间,对此有两种做法,日本法对公告的方式作出限制,要求必须在政府公告上刊登;德国法对公告后的登记时间作出限制,按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自第三次在公开报纸上向债权人发出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商业登记所申请登记减资决议。在申报期过后减资决议登记前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债务担保的债权人,公司对其债务必须予以清偿或提供担保,减资公告载明的期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这只是公司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如果赋予其效力,则公司即可凭单方面的决定使债权人的债权处于不利地位。债权人在减资决议经过合法程序登记后知悉减资决议内容的,不再享有对减资前的公司资本的请求权,不得要求股东返还资本,这是因为减资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必须有时间界限,否则必然使社会的财产秩序处于不稳定状态,况且公告及登记行为本身是一种公示行为,除非公告及登记行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推定通知全体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既包括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人,也包括债权尚未到期的债权人,未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的权利依据是:公司资本具有公信力,债权人是基于原有资本的信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的,如果公司有权对该类债务不予清偿,则公司可轻松地利用减资来逃避债务,至于债权是否到期的时间界限则以减资决议的登记为宜。在减资决议公告后产生而在减资决议登记后到期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还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担保,这是由减资决议公告所具有的推定通知的效力所决定的。

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因债务的清偿或担保问题发生争议的,从债权先于股权优先受偿的原则出发,公司应当停止减资,先处理争议。当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不能就减资问题达成一致时,有两种处理模式:第一种以法国为代表,法国商事公司法第63条规定,债权人可在法令规定的期限内,对减少资本提出异议。法院可裁定驳回异议,或责令偿还债务,或者,如公司提供担保,且所提供的担保被认定足够时,责令设定担保,在提出异议期间,不得开始减少资本的活动,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1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10)第二种以日本为代表,日本法上有减资无效之诉,不同意减少资本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该诉讼。(11)关于减资争议的处理,法国法采取的是事前防范机制,日本法则是事后补救,显然,就保护债权人而言,法国模式更佳。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担保的权利于弥补亏损型减资是一个例外,因弥补亏损型减资并未有公司资产的现实减少,但要求公司在公告中应明确减资的类型和目的。

二、关于股东利益保护的几个问题

减资按股东减少的出资比例是否相同,有等比例减资和不等比例减资两种类型。等比例减资是指公司减资后各股东的出资或股份比例保持不变的减资方式,比如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乙、丙三股东出资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相应的出资比例为50%、30%、20%,现资本减少至50万元,按同比例减资,则减资后股东的出资额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同比例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仍然存在。不同比例减资是指减资后,各

股东的出资或股份比例发生变化的减资方式,包括全部股东都减少出资仅个别股东多减或少减出资,或者只有部分股东减少出资甚至出资额减为零而其他股东出资额不变的情形。按不等比例减资,可能出现个别股东的股权消灭的情况。假定在上例中采不等比例减资,股东甲减资30万元,股东丙减资20万元,股东乙不减资,则减资后,股东丙不再是公司股东,甲、乙出资比例分别为40%和60%。

在公司盈利时,股东都希望自己的股份多一些,因此在减资时希望自己的股份少减一些,以此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而在公司亏损的场合,每个股东都希望自己的股份多减一些,这样公司退回的资本也就多一些,从而减小投资亏损;同时,由于股东的表决权是按照出资或股份的比例行使,不等比例减资直接影响到股东表决权的比例,有些股东处于控制公司表决权的目的,希望其他股东多减一些出资。因此,减资的比例是否相同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有学者认为,为保护弱小股东的利益,各股东减资比例应该一致,不论股东大小,其股份比例都应按同一比例减少;减资的结果应该平等,即减资不应影响到公司的股本结构,每个股东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重不应发生变化。(12)这种观点没有看到公司在赢利和亏损情况下股东减资的意愿有所不同,在公司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个别股东愿意多减出资或股份甚至退出公司并且其他股东也同意;或者,在公司赢利的情况下,个别股东愿意退出公司或少减出资且其他股东同意,如果仍坚持等比例减资其实是对股东处分权的妨害,也是对股东意思自治原则的违反。公司是依据章程设立的,章程则是股东因合意而达成的契约。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而导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正是股东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尽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记载除发起人以外的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但全体股东合意而为的行为仍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只不过因股东人数众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很小,特别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在股东人数较少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达成一致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公司减资时不得损害股东的平等权。明确规定减资不得违反股东平等原则的有法国商事公司法。法国商事公司法第6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原则:减少资本,股东大会可按修改章程所要求的条件审议批准,在任何情况下,减少资本不得侵犯股东平等原则。该法第215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应遵循的原则:减少资本由特别股东大会批准或作出决定,特别股东大会可授予董事会或经理室以完成减少资本的一切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减少资本不得损害股东的平等地位。(13)日本商法典第375条第2款规定,向股东进行返还的金额,按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进行,但就公司持有的自己股份,不得进行同项的返还。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8条也有同样的规定。(14)日本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从接受返还的角度体现了股东的平等权。

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行使权利是股东平等权的基本表现,股权是按份额行使的财产权,任何未经股东同意而改变股权比例的行为都是对股东财产权的侵害。股东平等权反映在减资中,要求每一股出资应减少的数额相等;在返还资本的场合,每一股出资应返回的资本相同,在免除缴付出资义务的场合,每一股应免除的出资额也相等。在不等比例减资时,不同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之间减少的出资或免除的出资义务是不相等的。这里仍以前述不等比例减资的例子来加以说明,假设每1万元为一份出资,那么股东丙拥有20份出资,每份出资减少的数额是1万元,甲拥有50份出资,每份出资减少的数额是0.6万元,乙每份出资减少的数额是零。不等比例减资涉及股东权利的处分,应符合自愿的原则,除非股东自愿放弃其部分或全部股权,否则股东大会不得做出要求股东超过其股权比例多减或少减资本的决议。关于减资决议的方式,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则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或普通决议通过。特别决议一般要求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或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不能认为股东大会满足这种表决权比例的决议一定是合法的,合法与否还应从是否侵害股东利益的角度进行考察。资本多数决原则决不允许滥用,更

不允许以此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是等比例的减资,因股东所持股权比例没有发生变化,不能认为是侵害股东利益,但如果是不等比例减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同意,表决时弃权的或没有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不能视为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股份回购的相关程序进行,给予全体股东以平等的被收购机会。

三、公司减少资本与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通过一定的途径购回已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尽管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撤回投资是公司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但为调节资本构造、安定股市行情、防卫敌对性企业收购等目的,各国无不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容许公司回购自己股份。(15)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会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如果公司使用资本回购自己的股份,则与减资无异,如果公司动用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回购自己的股份,虽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额等量减少,但资本额没有变化,与减资有根本区别。公司回购股份和减少资本都面临保护债权人和股东平等权的问题。公司减资在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股份回购的方式为之,在此情形下,股份回购是实现减资的一种手段。

公司股份回购与减少资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两者在制度价值、适用范围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二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的对象不同,股份回购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减资既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2、目的不同,公司股份回购一般是为了稳定股价、实现员工持股、买进反对股东的股份、防止敌意收购等特定事由,而减资则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或使资产与资本基本相符,因此在股份回购时股东必定取得公司资金,而在减资时,股东却未必取得公司资金;3、数量上的限制不同,大陆法系对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有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而对公司减少的资本数额,一般只要求减少后的资本达到最低注册资本即可;4、资金来源不同,为不损害资本维持原则,保障公司债权人权益,各国对公司买回自己股份的资金来源,均设有限制,基本上都将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之资金来源,限制在可分配盈余,而减资的资金则来源于公司资本;5、保护股东平等权的方法不同,公司经股东大会许可取得自己股份,及让与自己股份时,各国均大致规定应于不违反股东平等原则之下为之。如上市股票,应在证券交易所进行;非上市股票,公司对所有的股东提出收买的意思,而以一定比率收买时,也应符合股东平等原则,而对于减资如何保护股东平等权,则多数都没有规定。

四、对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的评析

我国的公司减资制度见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实行细则》)、《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也有相关的规定。其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如果采用公司制,则其减资应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减资的程序做了原则规定,侧重点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对股东权益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没有涉及,即使对于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第一,应明确减资的类型和适用的场合。对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应明确减少的资本必须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和补足公积金,剩余的部分方可向股东返还。同时禁止在偿还债务之前向股东支付资本。《实行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使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注册资本基本保持一致,不能认为是对公司弥补亏损型减资适用场合的规定。

第二,对公告的方式进行适当限制,以使债权人得到适当的通知。通知债权人是便于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公司借减资逃避债务。对已知的债权人应直接通知,对未知的债权人应公告通知。为便于债权人获知公司决定减资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方式应统一。

第三,设立减资争议的处理程序。如果债权人与公司间就减资问题发生争议,公司应中止减资程序,待争议处理完毕后继续进行。减资争议的处理机关,应当是法院。

第四,应明确有限责任公司不等比例减资应由股东全体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办理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12号)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部分股东减少其出资的,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登记机关应予以办理变更登记。这一意见实际肯定了公司可以不等比例减资,但未说明是否应经全体股东同意,为保护股东利益起见,应理解为全体股东同意

实习律师 指导老师意见 鉴定意见

指导律师意见 该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工作认真、踏实肯干,体现出较为优秀的品行素养和工作素养,能够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基本规范,实习期间未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品行素养方面,该实习人员能勤勉负责、严谨高效地完成交代的工作任务;对客户的咨询能做到耐心细致、认真负责;遇到不懂的问题,能够虚心请教,对于别人提出的建议能够虚心听取。工作素养方面,该实习人员勤奋好学,法学基础较为扎实,有较强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能够协助律师解决问题,在工作中积极学习和弥补自身的不足,律师执业水平有很大的提高。 综上所述,实习人员已具备执业律师的各项基本能力,希望她进一步学习,增强自身的执业水平,在工作中更有作为。 品行鉴定 实习期间,该实习人员遵纪守法,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能够严格遵守所内的各项制度及律师行业规范,遵守实习人员管理规则,基本符合《律师法》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的各项规范要求。该实习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尊重同行,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同时,平时工作生活中,该实习人员为人随和、热爱生活,谦虚好学、乐于接受他人意见和建议,能与同事和睦相处,表现出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敬业精神。总而言之,该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得到了指导律师及其他律师的肯定,已具备一名执业律师的品行。 职业能力鉴定 该实习人员工作勤勉认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业务能力,协助其指导律师及其他律师处理了多项法律工作。一方面,该实习人员法学基础较为扎实,学习积极性高,能够注意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经验,善于总结自身不足并加以改进。另一方面,通过近一年的实习,该实习人员已较为熟悉法律工作流程及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技巧,能够积极耐心有效地与客户沟通,妥当地处理往来客户的函件,协助客户进行商业谈判;和指导老师、客户或其他律师有效地分析问题和表达自己的观点。综上所述,该实习人员通过一年的实习,具备了成为一名执业律师的基本条件,本所对其执业能力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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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案例 >篇一: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案例>>(1037字) 安徽省马鞍山、亳州等地的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制已经开始,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安徽省其他地区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也正在加快推进,从已有的实践看,剥离政府融资职能是让政府的归政府、企业的归企业,提升平台公司的独立性和抗风险能力。 增强平台公司独立性 5月20日,马鞍山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公告,更名为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我国首个地方城市投融资平台创新改制案例。早在今年3月2日,马鞍山市城投集团相关负责人就表示,马鞍山城投将前行一步,改制重组成江东控股,到时将正式变成一家普通国企。当地政府也表示,改制后若有需要,政府可通过招标的方式购买服务。改革后的马鞍山城投可以作为其中的一员参与竞标。中标后签署建设合同,让其承担市政项目。 今年6月26日,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变更亳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亳州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药都地产、交投公司、公交公司、文旅公司、保安公司及安源检测线公司的股权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对建安控股集团公司增资20亿元人民币,增资后建安控股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30亿元人民币,然后上述6家公司股东名称全部由亳州市国资委变更为建安控股。 建安控股有关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改制以后,平台公司的平台属性得到弱化,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据了解,融资平台的股东背景较为复杂,有的直属于地方政府,有的属于财政部门,有的属于国资部门,还有的属于水利部门等,运营方面的共同特点是只作为融资平台,对于资金的使用自主权较弱,而改革就是要提升这种自主权,政府真正扮演好监管者的角色。 仍有政府信用背书

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或许因为搞错了情况或很多人创业初期由于资金限制,所以公司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公司有很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必须一致,那么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律伴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受警告、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如果企业涉及诉讼事项,对企业法人提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法律文书也将送达住所地址,随意变更住所地址可能导致无法收到法院文书而失去出庭答辩机会。 4.如果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和注册地不一致,而原先的注册地又有新的公司去申请了公司住所地注册,则该地址会被锁定,公司无法通过年检。 公司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怎么办 公司注册在开发区,但是在市内经营。一般这种情况,工商局查到是不认可的,属于违规经营,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情况选择有两种: 一是,回到开发区原经营地址经营公司; 二是,变更地址到现在的办公司地。 律伴网小编提醒您,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东莞市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府办〔2010〕142号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各镇街政府、市直各单位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镇街在建项目经镇街政府审核后,市直单位在建项目经市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各镇街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 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发展

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发展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夏秀兰 【摘要】投融资平台公司自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实施迅速崛起后,承载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其隐藏的债务风险、带来的社会矛盾以及肩负的历史使命迫使其转型升级,本文从政府层面和平台公司自身建设层面提出了转型发展建议。 一、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产生和崛起 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地方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越来越大,加之城市建设对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正面激励,更是提升了地方政府搞建设的热情。然而,市政建设投资却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一是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权层层上收,地方财政的财力增长远跟不上其所承担事务的资金需求量的增长;二是《预防法》又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列赤字。地方政府急需资金与政府财政明显吃紧矛盾突出,于是,地方政府采取“表外负债”的方式进行隐性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应运而生。 2002年以来,以重庆、上海为代表产生了一批融资平台公司,他们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发挥了良好作用,解决了一些重大项目的融资难题。在这种背景下,融资平台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2008年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实施后达到高峰,尤其是2009年,呈爆发性增长,据初步统计,金融危机爆发及积极财政政策方向拟定后成立了近5000个平台公司。

从平台公司产生的效果看,确实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平台公司不仅撬动了银行贷款,同时还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较有成效地解决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特别是在2009年应对金融危机的进程中,面对外需下滑、消费需求短期乏力的局面,平台公司带动的基础设施投资为扩大内需提供了强大动力,为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必然性 尽管平台公司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承载的压力、带来的风险、引起的社会矛盾早已引起广泛关注,问题不容小觑。一是融资能力下降。市容改善、城市发展外加政绩考核等因素使各级地方政府要不停地进行城市投资,平台公司是实施的主要载体之一,承担的融资压力愈来愈大,而这些项目大部分为公益性项目,短期内却无明显的经济效益,投入产出严重失衡;大多数平台公司经过几年的折腾,负债率偏高,财务状况不理想,继续融资的能力明显下降。二是过度依赖土地。土地出让收入被称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弥补了许多城市建设资金的缺口。但土地储备属于资金密集型业务,收购资金主要依赖银行,土地出让受制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此外,有些收购的土地还需要完成整治,增加储备风险和成本。在房地产市场起伏不定的情况下,以土地出让金作为还贷资金主要来源的“时间换空间”模式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风险显而易见。三是引发社会问题。土地是平台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之一,这些土地往往是城市周边居民用地或老企业土地,涉及拆迁安置、旧城改造、老企业搬迁等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可能导致群众上访等

企业法务工作与企业经营风险的规避问题研究

企业法务工作与企业经营风险的规避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企业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经营风险不可避免、不可回避,这对企业法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务部门作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责部门,一定要把好风险防范关口,及时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合法的建议,发挥防范和规避企业经营风险的作用。本文主要从法务工作的特点和内容入手,分析了法务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并从理念、制度、人才队伍建设三个层面就企业如何做好法务工作、规避企业法律风险问题做出了比较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企业;法务工作;经营风险;风险规避 、企业法务工作概要 1.企业法务工作的主要特点企业法务工作是非常繁琐细致 的一项系统性工程,它贯 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具有全方位、多视角、覆盖面广泛等特点。从现实意义上来讲,企业法务工作伴随着企业的成立、经营、清算、注销等企业发展的全过程,不管是企业的名称核定、章程制定,还是企业的合同管理、债权债务管理、劳资关系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抑或企业的分立、 兼并、收购、清算、解散等,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从这一角度来说的话,企业各项工作都需要专业的法务部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企业法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般说来,企业法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是为 企业提供经常性的法律服务,如对企业常见的法 律问题提供咨询或建议,开展法律审核工作,参加与企业相关的

具体法律纠纷的调处活动,协助企业起草和修订企业法律规章,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等等。 二是起草各种法律文书。包括各种民事起诉状、答辩状 等民事诉讼类文书,以及刑事上诉状、刑事自诉状等各种刑事诉讼书,以及一些其他相关文书,如合同、企业规章等等。 、企业法务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分析 1.企业法务工作的三项功能法律风险防范功能。企业法务 工作应采取预防为主、防 控结合、救济为辅的基本工作原则,企业法务工作的核心就是以最小的法律风险和最低的法律成本来换取企业最大的经济利益。在降低企业风险、“防患于未然”的同时,为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出良好的氛围。一旦出现问题,尽可能地通过法律救济手段积极弥补,尽量降低企业风险损失,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法律监督功能。企业法务人员的工作过程实际是对企业 合同履行状况、知识产权维护状况、债务债权实况、企业经营状况的全程跟踪和监督。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过程是对企业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的过程。 宣传教育功能。宣传教育功能实际是企业法务工作的附 属功能,通过法律专业人员的答疑解惑、专业法律建议、法律讲座等,有效地宣传了法律政策和与企业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企业职工的积极参与则有利于增强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职工在工作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企业法务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企业法务工作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 作用。企业只有在合法范围内经营才能持久健康发展,而企业的合法经营离不开企业法务工作支持。在实际的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法务不仅是企业在资金流向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的保障,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实现预算管理的目标,这对于当前市场经济的分配情况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企业法律能够促使企业在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的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市银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投融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会主席等(以下统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二)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三)依法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对企业发展目标执着追求; (二)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思路清晰、决策科学、求真务实,善于经营管理,业绩突出; (三)具有民主、法律意识,依法经营,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依靠职工,办好企业; (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品格修养,善于学习,勤于思考;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资质条件; (六)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七)特别优秀的人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任职; (八)属市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第五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规定不适宜在企业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的选拔可采取组织提名、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履行规定的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实习律师鉴定意见

实习律师鉴定意见 **同志在我所练习期间,能虚心接受指导状师的意见,积极参与管理各项状师业务,认真负责,大胆实践,努力掌握状师实务的操作技能.同时,在政治上,**同志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对峙四项根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状师职业品德执业纪律,服从状师事务所的管理,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品行精良. 经在本所一年时间的练习,已根本掌握了各项状师业务的操作技能和本领,能独立管理不庞大的各项状师业务,切合状师法例定的申请状师执业的条件,同意其申请状师执业,练习鉴定意见为优秀. 同志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在本状师事务所练习.**同志在思想政治上,注意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能够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尝观点和方法-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和观察事物,明辨黑白,对峙真理,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工作上,能够严格遵守并执行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配条约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了法律文书的写作要点和本领.尊重他人,待人诚恳,能够积极主动的向执行状师学习,弥补自己的不足.工作中服从安排,团结同事,不怕苦,不怕累,能灵活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一年来理论程度及工作本领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在练习期间得到事务所领导和同事们的普遍好评合作协议书 . 2. 今年寒假,我在海南省三亚市恒誉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计实习,这是我第一次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课程实习。在这短短的一周当中,我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一无所知,到对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从一个什么都不会做的实习生,到能为所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我觉得自己成长了许多。 我是在年后开始联系的实习单位。2月7日,我给三亚市的各个会计师事务所打电话。开始的几个事务所都说刚过完年,业务不多,不需要实习生,或者是说实习生已经很多,不再招人了。当我打给恒誉会计师事务所的时候,是一个姐姐接的电话,她说可以帮我问问所长。我很兴奋,终于有希望了!所长说我可以带上简历下午去面试。

财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分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分公司车险诉讼案件管理,规工作流程,提高案件诉讼处理质量,结合相关规定,特制定车险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一、诉讼案件处理流程 诉讼案件处理流程图

二、诉讼案件登记、上报

(1)、各中支公司自收到应诉通知、传票之日起1个工作日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报送分公司法务岗并按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做出登记,权限案件法务岗1个工作日回复,超权限案件由法务岗上报法律合规部后2个工作日回复。分公司回复后1个工作日将案件录入法规系统提交燕萍审核。 (2)、各中支公司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上报分公司法务岗,上报人需写明是否上诉的意见及赔付意见,权限案件法务岗1个工作日回复,超权限案件由法务岗上报法律合规部后2个工作日回复。 (3)、各中支公司必须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将更新的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上报法务岗,并登记诉讼案件统计表(附件二); (4)、外聘律师的案件按总公司下发的《外聘律师事务管理办法》规定填写外聘律师审批表(附件四)。 三、诉讼案件调解处理办法 A、《诉讼案件调解处理办法》的目的 通过友好协商的式使三者、被保险人、公司之间在诉前或诉中达成协议,以降低损失为主要目的,同时体现我司处理事故的灵活性,理赔服务的专业化和差异化,降低法官工作强度的同时,逐渐在当地客户及法院中树立专业服务品牌形象。 B、调解前提及要求: 前提: 1、事故责任基本明确,且属于保险责任。

2、确定车辆损失、财产损失、伤者伤情以及涉及赔偿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3、被保险人、三者有调解意向,且调解确实能够减低我司损失。 4、根据外部司法环境因素预期判决结果明显不利于我司的情况。 5、其它有利于减损的情况。 要求: 1、诉讼案件调解上报需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 2、诉请项目调解金额的确定,可先确定计算标准有法律依据的项目金额,如: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确定. 3、对法律有规定但无明确计算标准的项目,可参照受理法院以往的审判情况来确定调解金额,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项目,虽然最高院相应的司法解释有相关计算法的规定,但具体赔偿金额是没有明确的。如受害人死亡标的车司机负全责的情形,各地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判决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般地区法院判决金额不超5万元,但地区法院以往判例最高的判决金额达10万元。针对此种情形,的诉讼案件调解时就精神抚慰金项目金额的确定就可适当的高于其他地区. 4、诉讼案件交强险和商业险可合并调解,调解时应收集并审核必要的索赔资料,注意商业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和免赔率的约定,将原告的账户写入调解书中. 5、诉讼(仲裁)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涉及商业险的案件,医疗

城投公司的转型发展地案例分析报告材料

城投公司转型发展的案例分析 ——记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转型发展之路 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集团组建项目组 摘要:2010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号)出台后,各部委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从资产注入、政府担保、融资方式等方面规范投融资平台的行为。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明确提出,剥离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为顺应政策环境变化,城投公司必须进行市场化转型,通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创造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分担财政偿债压力,弥补城建资金缺口,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本文以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为例,着重阐述了该公司在转型发展过程中一些可行的做法,以供各地城投公司参考和借鉴。 一、引言 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简称“经发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以镇江经济开发区融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等五大功能为主体的发展平台。公司历经二十年的持续发展,已成为资产超500亿元,拥有1家上市公司和11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业务涵盖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房地产、金融、现代农业、旅游等产业的大型企业集团。 近年来,随着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以及中央对政府融资平台、国有企业改革一系列政策的不断出台,经发总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都意识到公司的发展已经到了十字路口,必须紧随政策趋势和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围绕镇江新区产业化、城市化目标,全力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在2012年委托中国现代集团完成《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十二五”发展战略与规划》之后,2014年6月,中国现代集团再次受托为经发总公司的转型发展献计献策,设计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集团公司组建方案,为经发总公司构建面向未来的发展框架和路径,以保障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导读】:企业的生、老、病、死整个生命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我们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不仅要知道法律风险,而且要知道其发生的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更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应对风险的发生。 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6类风险: 一、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家族式企业在监督上的不力,规章制度对权力的设立不明确,导致企业成本上升。 二、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最为常见的是职工工伤,劳资关系处理不当引发风险。还有就是企业为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上项目,常常采用“挖墙脚”引进高级人才,这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和专利商标等侵权指控。反过来,企业自身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角,企业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也是一大风险。 三、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等。比如:对于银行贷款,一不小心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规发放贷款”“贷款诈骗”等金融诈骗黑洞。 对于民间借贷,可能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法律风险;如果股东追加投资或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会遇到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调整,利益分配的约定等问题。 如果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要求更高,否则鸡飞蛋打人财两空,教训是惨重的。

如果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家有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对法律风险的控制要求极高,必须法律、财经等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辅导,否则会落入“擅自发行 公司股票债券罪”的泥坑。 四、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主要是经济合同违约纠纷,大多数经营者只注意到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及索赔问题,而忽视了前合同义务及后合同义务,因此导致纠纷的不在少数。第二,企业家从传统观念上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行为,有的口头上达成所谓的“君子协定”,时间一久,由于个人信用发生变化,或个人对当时的约定细节理解认知不同,从而引发风险。 最后,我们特别要注意一个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很多交易行为必须首先审查交易对象的主体合格性,和一个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去做生意,其结果和风险可想而知。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企业无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如从来没有专利检索和商标待查制度,使得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处于被动,比如我们的百布优品牌中的儿童版系列版本,封面设计就涉嫌侵犯“喜洋洋与灰太郎”剧本的在先权利,建议我们设计部门要在外观设计上做一些实质性的变动,不能图省事而引发风险。 六、行政管理法律风险。 由于公司内对行政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上的漏洞引发违规问题,被有关执法机关(比如:环卫,工商,税务,劳动监察,消防等部门)进行处罚。这种引起风险很划不来。 以上法律风险是企业常见的风险,我们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 内部原因:

融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地产及下属各中心、各公司(项目部)的融资流程,保证正常的资金供应量,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及财务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办法所指的融资,仅包含债务资本融资。 1.债务资本融资是指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本息的方式融集资金,按方式可分为:借款融资、信用融资、应付债券与融资租赁等;融资对象包括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及其他特定的单位及个人。 1.1借款融资是指通过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及其他特定个人借入一定款项,在合同与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按借款的时间长短可分为:短期借款(一年以内),中长期借款(一年以上);按方式分为: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开发贷款、委托贷款、专项贷款、股东借款或其他借款等; 1.2应付债券是指按照国家证券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相关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一种约定还款期限、收益水平并到期归还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1.3融资租赁(长期应付款)是指通过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融回经营所需的租赁物,并在协议约定的该租赁物使用的大部分时间内按期支付租赁费的一种融资方式。 (三)融资原则:集中管理、统一筹措;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期限合理、长短兼顾;综合权衡、降低成本;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四)凡有合作方的公司,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外,还应根据合作方的要求完成相关的审批手续。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地产财务中心在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地产及下属公司(项目部)的融资管理,财务中心资金部(以下简称“资金部”)是融资活动的具体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公司纠纷及诉讼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以及由此可能或已经引发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商事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法律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经营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出具法律纠纷处理的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 (三)参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账; (七)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经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业务部门的纠纷处理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进行沟通管理; (五)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报相关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审批;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帐; (七)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八)签收、发送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律文书; (九)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十)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在法律纠纷案件中的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发展

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发展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夏秀兰 【摘要】投融资平台公司自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实施迅速崛起后,承载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其隐藏的债务风险、带来的社会矛盾以及肩负的历史使命迫使其转型升级,本文从政府层面和平台公司自身建设层面提出了转型发展建议。 一、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产生和崛起 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地方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越来越大,加之城市建设对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正面激励,更是提升了地方政府搞建设的热情。然而,市政建设投资却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一是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权层层上收,地方财政的财力增长远跟不上其所承担事务的资金需求量的增长;二是《预防法》又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列赤字。地方政府急需资金与政府财政明显吃紧矛盾突出,于是,地方政府采取“表外负债”的方式进行隐性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应运而生。 2002年以来,以重庆、上海为代表产生了一批融资平台公司,他们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发挥了良好作用,解决了一些重大项目的融资难题。在这种背景下,融资平台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2008年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实施后达到高峰,尤其是2009年,呈爆发性增长,据初步统计,金融

危机爆发及积极财政政策方向拟定后成立了近5000个平台公司。 从平台公司产生的效果看,确实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平台公司不仅撬动了银行贷款,同时还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较有成效地解决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特别是在2009年应对金融危机的进程中,面对外需下滑、消费需求短期乏力的局面,平台公司带动的基础设施投资为扩大内需提供了强大动力,为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必然性 尽管平台公司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承载的压力、带来的风险、引起的社会矛盾早已引起广泛关注,问题不容小觑。一是融资能力下降。市容改善、城市发展外加政绩考核等因素使各级地方政府要不停地进行城市投资,平台公司是实施的主要载体之一,承担的融资压力愈来愈大,而这些项目大部分为公益性项目,短期内却无明显的经济效益,投入产出严重失衡;大多数平台公司经过几年的折腾,负债率偏高,财务状况不理想,继续融资的能力明显下降。二是过度依赖土地。土地出让收入被称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弥补了许多城市建设资金的缺口。但土地储备属于资金密集型业务,收购资金主要依赖银行,土地出让受制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此外,有些收购的土地还需

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九大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九大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法律风险加入时间:2008-07-04 10:47:28 点击:139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说:“其实并不是G 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这段话在有关企业法律事务类文章中被引用频率颇高。不错,杰克·韦尔奇所指的就是企业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共同构成了企业风险。与其他两种风险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所不同的是,法律风险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 什么是法律风险? 那么,什么是法律风险呢?综合各种论述,笔者以为,法律风险指法律因素导致的、或者由于经营管理时缺乏法律支持而带来的各类企业风险,以及非法律因素的各类企业风险发生后,最后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法律后果。前者,主要是指直接的法律风险,后者指间接的法律风险。直接法律风险容易理解,如履行合同违约、产品致人损害等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因其并非由法律因素直接引起的.所以不容易理解。如1979年发生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三里岛核电站放射物质泄漏事件导致核电站被关闭,约20万居民永久撤离。在其后14 年中,企业共付出近10亿美元清理费用。由污染引发的诉讼高达2000多起,最终解决历时15年。这就是一起典型的间接法律风险案例。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因此.从企业成立到解散,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综合而言,笔者以为,企业经营管理中主要有九大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的九大法律风险 1、企业设立及解散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往往会为企业健康运行埋下隐患,并导致公司成立后内部纠纷频频,而有的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就产生了纠纷乃至公司无法成立。如发起人出资不足.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出资权利瑕疵等引发的纠纷以及设置虚拟股东引发纠纷、隐名出资人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解散过程中,涉及公司清算、债务承担等也会引发大量纠纷。 2、公司内部权益纠纷 公司成立后各类内部纠纷一直是公司治理要面对的核心问题.而新公司法颁布后又出现了大量的新类型纠纷,使公司内部纠纷成为近两年法律的一大热点。如股东与股东.股东与董事会等发生的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诉讼.以及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

房地产集团融资管理制度

集团融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集团及下属各中心、地区公司的融资流程,保证正常的资金供应量,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及财务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办法所指的融资,仅包含债务资本融资。 1. 债务资本融资是指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本息的方式融集资金,按方式可分为:借款融资、信用融资、应付债券与融资租赁等;融资对象包括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及其他特定的单位及个人。 1.1 借款融资是指通过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及其他特定个人借入一定款项,在合同与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按借款的时间长短可分为:短期借款(一年以内),中长期借款(一年以上);按方式分为: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开发贷款、委托贷款、专项贷款、股东借款或其他借款等; 1.2 应付债券是指按照国家证券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相关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一种约定还款期限、收益水平并到期归还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1.3 融资租赁(长期应付款)是指通过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融回经营所需的租赁物,并在协议约定的该租赁物使用的大部分时间内按期支付租赁费的一种融资方式。 (三)融资原则:集中管理、统一筹措;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期限合理、长短兼顾;综合权衡、降低成本;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四)凡有合作方的公司,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外,还应根据合作方的要求完成相关的审批手续。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财务中心在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集团及下

属公司(项目部)的融资管理,财务中心资金部(以下简称“资金部”)是融资活动的具体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 拟定融资管理办法、目标与原则; 2. 拟定集团融资需求及计划,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手续; 3. 拟定具体融资方案,负责搜集相关的融资资料,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4. 负责具体办理各项融资活动; 5. 负责融资平台的搭建,渠道的拓展与维护; 6. 负责可抵押资产及对内、对外担保的统一管理。 (二)集团下属各中心、公司(项目部)有义务积极配合资金部,完成地区公司(项目部)的融资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 参与本公司(项目部)融资方案的拟定; 2. 配合提供融资所需资料(含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基础资料、项目相关证照、公司(项目部)基础资料、相关合同等与融资相关的资料),并协助其完成内部审批手续; 3. 配合资金部完成融资所需合同、协议、担保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4. 配合资金部完成提款、用款、付息、还本等事宜的办理; 5. 就融资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与资金部沟通,协调解决; 6. 配合资金部完成融资渠道的拓展与关系的维护。 三、借款融资的办理程序 (一)借款融资的一般规定 1. 集团及下属地区公司(项目部)的对外借款由资金部统一管理; 2. 资金部根据经营与投资对资金的整体需求,结合地区公司(项目部)的盈利情况,财务状况与资源情况,拟定融资需求、融资计划,提交财务中心总经理、集团总经理初审; 3. 经集团总经理初审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形成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纠纷、诉讼案件得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问责与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就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得,以公司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得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得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誉,因此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得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得发生;对发生得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

成不应有得损失。 第四条企业管理部就是公司诉讼案件得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公司诉讼案件得管理工作; (二)协调、协助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 (三)对案件得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得诉讼案件整理、汇总、分析、报告; (五)公司领导交办得其她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得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得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起诉讼案件得纠纷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企业管理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部得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得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报得《纠纷情况登记表》及纠纷资料进行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承办部门,并督促承办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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