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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国网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国网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转发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电安〔2005〕10号

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股份公司:

现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转发给你们,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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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

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国网运行有限公司,国网建设有限公司:

为适应当前电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贯彻落实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生[2003]426 号)(以下简称《调规》)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调规》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安全生产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公司系统的生产事故按要求严格上报的同时,公司系统基建、农电、多种经营等有资产纽带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各单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特大电网事故、重特大设备事故,在报公司总部有关部门的同时,要按照《调规》的报送程序和时间要求报公司总部安全监察部。

二、对一些定性和责任暂不明确而要求即时报告的事故,要按《调规》的要求先上报事故情况,事故定性和责任明确后,再行补报。

三、对人身死亡事故和群伤事故,伤亡人所在的单位立即上报,若其工作场所或总承包单位为国家电网公司所属,该工作场所的所属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也要求立即上报。

四、修订后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200 5年4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目录

1 总则

2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2 电网事故

2.3 设备事故

2.4 事故归属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2 调查组织

3.3 调查程序

3.4 事故调查报告书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报告

4.2 月度报告、报表

4.3 季度报告

4.4 年度报表

4.5 填报及审批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

5.2 安全记录

附表

附加说明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企业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释义】本企业领导(含代管)的多经企业是指该多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由本企业任命及管理,或资产是全资、控股的。

1.6 本规程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

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包括非运行单位责任导致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释义】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等。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本条中的“他人”系指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

2.1.1.5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凡职工(含司机及乘车职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凡生产区域内及进厂、进变电站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交警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及有轨车辆类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辆跑车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伤害”。

凡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企业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7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1.8 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释义】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 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 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2.1.1.9 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2.1.2.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 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 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 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释义】按劳动部1993 年9 月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第48 条规定,如职工负伤后,在30 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 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重伤事故的确定按1960 年(60)中劳护久字第56 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轻伤事故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 电网事故

2.2.1 特大电网事故

2.2.1.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减供负荷

20000MW 及以上20%

10000~20000MW 以下30%或4000MW

5000~10000MW 以下40%或3000MW

1000~5000MW 以下50%或2000MW

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释义】电网负荷指省电网、区域电网调度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波及多个省电网时,除引发事故的省电网计算一次事故外,区域电网另计算一次,其电网负荷按照区域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中央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含县级市)。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及以上的城市。

2.2.1.2 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2.2 重大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

2.2.2.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减供负荷

20000MW 及以上8%

10000~20000MW 以下10%或1600MW

5000~10000MW 以下15%或1000MW

1000~5000MW 以下20%或750MW

1000MW 以下40%或200MW

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省会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及以上;小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释义】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及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

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其他释义同2.2.1.1。

2.2.2.2 电网瓦解

110 kV 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00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 及以上4% 10000~20000MW 以下5%或800MW 5000~10000MW 以下8%或500MW

1000~5000MW 以下10%或400MW 1000MW 以下20%或100MW 【释义】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其他释义同2.2.1.1。

2.2.2.3 发生下列变电站全停情况之一者:

1)330kV 及以上变电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供电者);2)220kV 枢纽变电站;

3)一次事故中3 个及以上220kV 变电站(含电厂升压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串接供电者)。

【释义】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重大的枢纽变电站名单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根据电网结构确定。

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所停电系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所用电)均降到零。

2.2.2.4 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2.3 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电网事故:

2.2.

3.1 电网失去稳定。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系指同一电网中,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的局部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角超过360 度),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

3.2 110kV 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释义】每一片电网不论是否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均适用本条。

本条中三片不包括装机容量50MW 及以下的地方电厂孤立运行的片。

2.2.

3.3 110kV 及以上省级电网或者区域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4% 10000~20000MW以下5%或800MW5000~10000MW以下8%或500MW1000~5000MW以下10%或400MW1000MW以下20%或100MW2.2.3.4 变电站内220kV 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释义】220kV及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停电适用本条。

2.2.

3. 5 110kV(含66kV 双电源供电)变电站全停。

2.2.

3.6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 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续时间30 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15 min 以上;装机容量在3000MW 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30 min 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5 min 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 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1 h。

2.2.

3.7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实时为联络线运行的220kV 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包括线路、母线陪停);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1h;

3)区域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2h: 电网发电负荷备用有功功率(占电网发电负荷%值)40000MW 及以上2%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20000~40000MW 3%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10000~20000MW 4%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10000MW 及以下5%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4)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

240h;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 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0h;

6)地区供电公司及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延误送电或影响事故处理。

【释义】线路、母线主保护指能瞬时切除全线路、母线故障的保护装置。下同。备用有功功率是指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功率(含能立即启动的

水电机组及燃气机组),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预计误差。下同。

2.2.

3.8 其他经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

2.2.4 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电网一类障碍:

2.2.4.1 电网非正常解列。

2.2.4.2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 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续时间20 min 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10 min 以上。装机容量3000MW 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20 min 以上;或

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0 min 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1 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 min。

2.2.4.3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30 min;

2)区域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30 min:电网发电负荷备用有功功率(占电网发电负荷%值)40000MW 及以上2%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20000~40000MW 3%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10000~20000MW 4%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10000MW 及以下5%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3)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h;4)220 kV 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24h;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 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h;

6)地区供电公司及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影响系统正常指挥;

7)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方跳闸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

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h。

2.2.5 电网二类障碍

电网二类障碍标准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自行

制定。

2.3 设备事故

2.3.1 特大设备事故

2.3.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 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

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2.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 万元者。【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 年11 月16 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上述情况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下同。

2.3.1.3 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 重大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 万元。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见2.3.1.1 条释义。

施工机械系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2.3.2.2 100MW 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损坏,50MW 及以上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燃气轮机、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 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 天。

【释义】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

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40 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40 天的也可视为40 天内恢复运行。

2.3.2.3 220kV 及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直流接地极、母线、输电线路(电缆)、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 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 天。【释义】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30 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30 天的也可视为30 天内恢复运行。

2.3.2.4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 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

成全厂对外停电:

1)发电机组容量4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2)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 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3)其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指定的发电厂。

只有1 条线路对外的(指事故前的实时运行方式)或只有一台升压变运行的发电厂(如水电厂、燃机电厂等),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或由于升压变故障构成全厂停电者除外。

【释义】“发电厂”是指地理位置独立的发电厂。“发电机组容量”是指发电厂的总装机容量。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机组当时可能未停,带厂用电运行,仍作为“全厂对外停电”。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

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

一次事故使2 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 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电网装机容量是指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所有并网发电厂的投产机组总容量。

2.3.2.5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 万元者。

【释义】见2.3.1.2。

2.3.2.6 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3.3.1 发电设备和35kV 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2.3.3.4 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24 h。

【释义】发电机组、输变电主设备是指:

1)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调相机(静止补偿装置)、变频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水渠等)。

2)35kV 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器、断路器、线路(电缆)、220kV及以上高压厂变等。

3)换流器、换流变、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断路器、接地极等。

2.3.3.5 发电机组、35kV 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

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虽提前6 h 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 h 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释义】发电机组、输变电主设备范围见2.3.3.4。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是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发电机、调相机、主变压器、电抗器、线路的断路器跳闸即认为设备停止运行。

非计划检修结合计划大、小修安排时,若该设备的计划大修提前时间超过60 天,计划小修提前时间超过30 天,则检修时间仍按非计划停运时间计算。

原计划检修未过半前,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检修延长时间视为计划检修期。

如果系统备用容量充足和运行方式许可,不限电就能安排非计划检修,调度应尽早安排,不受6h 之限,避免拖长设备异常运行时间,加重设备的损坏。

2.3.3.6 装机容量400MW 以下的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

装机容量4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或装机容量在5000MW 以下的电网中的1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单机运行时发生的全厂对外停电。

【释义】同2.3.2.4。

2.3.3.7 3kV 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3.8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b .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4)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5)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释义】见2.3.3.4。

2.3.3.9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 万元及以上。

【释义】见2.3.1.2。化学用品及油泄漏在计算经济损失时尚应包括地方环保部门的罚款和清污费用。

2.3.3.10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

2.3.3.11 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炉膛爆炸;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

转速的1.12 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6)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

8)100MW 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组、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9)1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10)120MV A 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1)220kV 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12)220kV 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3.3.12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3.3.13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 万元。

【释义】见2.3.1.2。

2.3.3.14 其他经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

2.3.4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4.1 10kV(6kV)供电设备(包括母线、直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

了对用户少送电。

2.3.4.2 发电机组、35kV 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释义】见2.3.3.4 和2.3.3.5。

2.3.4.3 35~110kV 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3.4.4 110kV 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2.3.4.5 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2.3.4.6 经上级管理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2.3.5 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自行制定。

2.4 事故归属

2.4.1 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

2.4.1.1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代管发供电企业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有运行责任的设备事故汇总为上述公司的事故。

2.4.1.2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运行管理单位人员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2)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3)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2.4.1.3 发供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释义】电力企业职工借调到多种经营企业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事故,也适用于本条。

2.4.1.4 任何企业承包发供电企业的工作中,造成发供电企业的电网、设备事故均定为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2.4.2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归属

2.4.2.1 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电网事故时该单位定为一次事故,管辖该电网的单位定为一次电网事故;一个省发生电网事故波及跨省电网,该省网定为一次事故,跨省区域电网定为一次事故。

2.4.2.2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电网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后一个或几个单位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3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否失灵,均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4.2.4 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站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运时,供电企业应定为一次事故,发电厂则定为一次事故。

2.4.2.5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供电企业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一次事故。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双方经现场检查虽未发现故障点,则定为未录波的一方发生事故。

如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本侧,对方有录波设备而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当分析双方的录波图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6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

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发供电企业也有过失,亦应定为一次事故。

2.4.2.7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2.4.3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2.4.

3.1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16h 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2.4.

3.2 同一个供电(输电)企业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站,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引发同一个省的几个供电(输电)企业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由省电力公司统计为一次事故。

2.4.

3.3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差、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1.1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和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3 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16h 内以书面材料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向区域电网公司报告。

【释义】生产企业的事故,一律经省电力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转报国家电网公司,下同。3.1.2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电网和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按资产关系及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报告。

其中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及下列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在16h 内以书面材料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向区域电网公司报

告。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6h 内向国家电网公司和区域电网公司报告的事故为:

1)220kV 变电站全所停电或3 座及以上110kV 变电站全所停电;

2)500kV 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

3)电网事故减供负荷达100MW 及以上;

4)直属发电厂发生全厂停电;

5)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和直属发电厂恶性误操作事故及误调度事故;

6)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倒杆塔事故;

7)对重要用户停电(热)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1.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

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3.2 调查组织

3.2.1 人身事故

3.2.1.1 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释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于198 9年3月29日以第34 号令发布。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执行199 2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199 2年8月10 日公安部第10 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3.2.1.2 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释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由国务院于1991 年3月1日以第75 号令发布。

3.2.1.3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3.2.2 电网事故

3.2.2.1 特大电网事故

特大电网事故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成立调查组,报国家电监委备案后组织调查。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的发电公司等参加。

3.2.2.2 重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根据涉及范围分别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后进行调查。跨大区电网、跨省电网的重大电网事故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授权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的发电公司等参加。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供电企业、发电厂参加;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则应邀请其参加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主持,安监、调度、生技(基建)等部门人员参加。

3.2.2.3 一般电网事故

一般电网事故应根据事故涉及范围,分别由负责运行管理(经营)、调度该电网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市(地区级)供电企业或受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

公司委托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由事故调查组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事故报告。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供电企业、发电厂参加;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也应邀请其参加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调度、生技(基建)及营销等部门人员参加。

3.2.2.4 电网一类障碍

电网一类障碍一般由调度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一类障碍报告由调度部门技术人员填写。

3.2.3 设备事故

3.2.3.1 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

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和地方电网企业,应邀请其他们(含其上级管理部门)参加。

3.2.3.2 重大设备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特别严重的或涉及设备制造单位或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企业的重大设备事故,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主持,安监、生技(基建)、调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应邀请其参加。

3.2.3.3 一般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性质严重和涉及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企业的一般设备事故,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或组织调查。

调查组一般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人员参加调查;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应邀请其参加。

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3.2.3.4 设备一类障碍

设备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者,由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的领导组织调查。一类障碍报告由企业或车间(工区、工地)技术人员填写。

3.2.4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的事故涉及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配合或参加其事故调查。若该事故调查组认为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时,该企业的上级部门应提出意见

或加以确认,若有异议,则应提出复议或请有关部门仲裁。

3.3 调查程序

3.3.1 保护事故现场

3.3.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尚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

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3.3.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3.3.1.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释义】本条中“事故现场简图”是指:事故现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

3.3.2 收集原始资料

3.3.2.1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2.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3.2.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3.3.2.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3.3 调查事故情况

3.3.3.1 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电网或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3.3.3.2 查明电网或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3.3.3 查明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3.3.4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3.3.5 查明电网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3.3.3.6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

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3.3.4 分析原因责任

3.3.

4.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3.

4.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3.

4.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3.3.

4.4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3.3.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3.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3.3.6.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3.3.6.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3.6.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4 事故调查报告书

3.4.1 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上级部门指定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2 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单位为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的,批复后应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调查的单位或部门。

3.4.3 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表1)或电网、设备事故报告;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报告

4.1.1 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表3);2)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填写《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表8);3)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表9);4)其他

由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根

据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

4.1.2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 天内报送出。特殊情况下,经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可延至60 天。由政府部门进行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

4.1.3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8 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时报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尚应报区域电网公司。

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为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的,直接报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尚应报区域电网公司。

4.1.4 符合4.1.1 条所列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应随《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事故影像资料。

4.1.5 一个单位发生一起事故(障碍),并伴有人身伤亡时,按以下原则统计报告:

1)伴有人身事故的电网、设备事故(障碍),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障碍)应按第2 章规定分别各统计1 次。

2)一起事故(障碍)既构成电网事故(障碍)条件,也构成设备事故(障碍)条

件时,遵循“不同等级,等级优先;相同等级,电网优先”的原则统计报告。

4.1.6 因发电厂原因造成电网事故的,发电厂应根据本厂实际后果定相应等级的设备事故(障碍),管辖该电网的单位则视后果定一次相应等级的电网事故(障碍)。

4.2 月度报告、报表

4.2.1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每月1 日前将上月事故快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电力公司报区域电网公司。

4.2.2 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电设备事故和一类障碍次数;

2)供电设备事故和一类障碍次数;

3)电网事故和一类障碍次数;

4)人身死亡和重伤人数;

5)特大、重大事故次数;

6)恶性误操作事故次数;

7)人身、电网、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2.3 所有事故和一类障碍均应分别填写以下报告、报表:

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表2);

2)《电网事故报告》(表4);

3)《电网一类障碍报告》(表5);

4)《设备事故报告》(表6);

5)《设备一类障碍报告》(表7);

6)《月(年)综合统计表》(表10、11、12)。

4.2.4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一次事故多人伤亡,按一人一张填报,每张事故报告中的事故编号应相同。电网、设备事故(一类障碍)报告中,一个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后写出报告。

事故(一类障碍)报告经填报单位的领导和安监工程师审核后上报。

4.2.5 填报单位应于次月5 日前将事故及一类障碍(10 kV 供电设备一类障碍除外)报告、月综合报表及软盘报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次月10 日前将事故及一类障碍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电网公司(人身轻伤事故除外),省电力公司尚应报区域电网公司。

4.2.6 符合4.1.1 条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并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调查结束

做出结论后5 天内,再将原报告做出修正并报出。其他原因需要补报或对原报告做出修正的,随下月报告同时报出。

4.2.7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事故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其与本企业事故同等对待,并与本企业事故报告、月报一并上报。4.2.8 发供电设备正式移交生产前发生的电网或设备事故列入基建范围(含施工企业)统计。

4.3 季度报告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 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发供电企业的年内安全记录、连续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4.4 年度报表

填报单位应于次年1月20 日前将《供电公司年度事故统计表》(附表14)或《发电厂年度事故统计表》(附表13 )报送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汇总后于次年1 月底前将《(网、省)公司年度事故统计表》(附表15)、12 月份的《月(年)度综合统计表》(附表10、11、12)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电力公司报区域电网公司。

4.5 填报及审批

4.5.1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及市(地区级)供电企业、超高压公司(局)、发电厂、火电及输变电施工企业、省级及以上调度部门、集中检修单位等为填报单位。施工企业和县供电企业的事故填报,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

涉及一个供电企业、一个或多个发电厂的电网事故,供电企业作为填报单位;涉及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的电网事故,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为填报单位。

【释义】省级及以上调度部门包括:国家电网公司调度通信中心、区域电网调度通信中心和省电网调度通信中心三级,下同。

4.5.2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为其下属单位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

5.1.1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恶性误操作事故次数,死亡人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重大事故次数。

5.1.2 省及以上调度部门: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重大事故次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

【释义】电网、设备事故次数包括不中断安全记录的事故次数。安全记录达100 天,称为一个安全周期。下同。

5.1.3 市(地区级)供电企业、超高压公司(局):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

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重大事故次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

5.1.4 发电厂: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

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重大事故次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

5.1.5 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考核项目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自行制定。

5.1.6 集中检修单位: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

大、重大事故次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

5.1.7 施工企业(单位)考核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 天为一个安全周期。所有特、重大事故和除以下情况外的一般事故,无论原因和责任归属,均应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5.2.1 人身轻伤事故。

5.2.2 新投产发电设备和110kV 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成套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

动装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释义】新投产设备和110kV 输变电设备只限于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

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批准的基建项目和重大更改项目。

5.2.3 运行30 年及以上的50MW 及以下发电机组、31.5MV A 及以下主变压器和35kV 输电线路事故,非本单位人员过失者。

【释义】此类设备必须事先经过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鉴定认可。

5.2.5 地形复杂地区夜间无法巡线的35~220kV 的输电线路或不能及时得到批准开挖检修的城网地下电缆,停运后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停运时间不超过72h 者。

5.2.6 纯系输变电设备故障引起发电厂构成2.3.3.6 条的一般性全厂停电事故。

5.2.7 发电机组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者。若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条件的,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5.2.8 电网因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或调度运行人员按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的非人员责任的电网失去稳定事故。若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者,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5.2.9 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5.2.10 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释义】本条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算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如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雷击导致输电线路故障若要作为“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则应在事故报告中说明其防雷设计、设备选型、避雷线防雷角、故障点杆塔接地电阻值、防雷设施预试情况、避雷器动作计数记录等以证实确实超过设计承受能力。雷击引起发电厂和变电站接地网故障的必须中断记录。

污闪事故不能作为自然灾害。

5.2.11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释义】不可预见指器材被盗、车辆碰撞电力设施及他人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

狩猎、砍树、开挖、爆破、起吊作业、盖房等。

但对于电力器材被偷盗、电力线路杆塔(包括拉线)附近被开挖,以及砍伐树木等引起线路事故,若系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处理;或电杆位置不当,该迁移而未迁移;或在电杆周围应该采取防护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发生车辆撞电杆事故;或运行中的电力设施未按电气设备运行规程要求设置警告标志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误登、误碰电气设备构成事故等,都应视作本单位有责任而中断安全记录。

5.2.12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地方电网企业及用户过失引起的35kV

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跳闸事故,并且发供电单位没有事故责任者。

5.2.13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5.2.14 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附加说明

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订。

本规程由国电华东公司负责起草。

本规程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附表填报执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事故(障碍)报告统计《填报手册》”规定。

主要起草人:张雷、周尚艺、王妙基、张鉴燮、李杏凤

主要审定人:李晶生、周吉安、杨怀慧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09-16批准 2002-12-01实施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颁发十年来,DL 5009.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出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485条~第514条)。 ——删除“修配加工”中有关锻工作业、铸工作业、热镀锌作业等内容(原标准第613条~659条)。 ——增加“角向磨光机”(见13.2.4)。 ——增加“人工挖孔桩”、“振冲桩施工”、“深层搅拌(旋喷)桩施工”、“强夯”四节(见16.3、16.4、16.5、16.6)。 ——增加“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见第16章)。 ——部分条文的词句及严格用词的修改和顺序变更。 本部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 本部分起草人员:李岗、翟焕民、周柯、宋宝成、李强、林镇周、高艳彬、张天华、刘用霖。 本部分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应采取的措施和应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的建筑、安装、现场加工、调试、启动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L 500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国网北京电力公司调控专业C卷

密 封 线 岗位: 姓名: 单位: 2013年生产员工安全技能等级评价调控专业考试C 卷 (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题 号 一 二 三 总 分 得 分 一、单项选择题:(45题,每题1分,共45分) 评卷人 得分 1. 两级调度机构代表主管单位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运行行使指挥权,市调与地调、地调与 电网内发电厂(站)和变电站(调控中心、运维队)在调度业务和电网运行指挥方面是上、下级关系,各发电厂、变电站必须服从地调的( )。 A. 管理和指导 B. 领导和管理 C. 领导和指挥 2. 地调的主要工作有:协助上级调度工作,确保地区电网( )运行。 A. 安全、优质、经济 B. 安全、稳定、经济 C. 可靠、优质、稳定 3. 值班调度员和受令人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相互通报厂站(或运行单位)的( )。 A. 名称及职务 B. 名称及姓名 C. 姓名及职称 4. 调度操作指令以值班调度员发布指令时开始,至受令人( )报值班调度员时全部完成。 A. 开始操作 B. 执行完毕 C. 结束操作 5. 各发供电单位负责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地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管辖权限,必须经( ) 的许可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的除外。 A. 各发供电单位负责人 B. 地调值班调度员 C. 地调调度机构管理者 6. 需要借用其它调度管辖设备,必须提前向( )申请,得到授权后要了解清楚该设备运行 状态,操作完后将该设备恢复原运行状态后交还。 A. 相关调度 B. 上级市调 C. 站内值班 7. 变电站10kV 出线由两个及以上地调调度的,该站消弧线圈由( )管理。 A. 属地供电公司调度 B.市调调度 C. 该出线所带用户多的供电公司调度 8. 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自备电厂,应承担电网( )任务。 A. 调峰 B. 调压 C. 事故支援 9. 自备电厂的发电机并网运行或停止运行,均须得到( )的同意。 A. 自备电厂领导 B. 值班调度员 C. 值班监控员 10. 原则上同一时间段内,各地调调度范围110kV 母线停运条数不得超过( )条;遇市调调 度的110kV 母线检修时,上述元件停运条数依次递减。 A. 3 B. 4 C. 5 11. 自动化图形绘制完毕并与实际情况一致,调度自动化系统相关参数修改完毕,远动及其相 关设备已通过验收,调度模拟屏、调度自动化SCADA 画面及( )测点信息表已修改完毕,实时信息已准确传送到调度端。 A. 遥测、遥信 B. 遥控、遥信 C. 遥调、遥信 12. 变压器带负荷( )需将变压器差动保护停用( )测向量,向量无问题( )将变压器 差动保护投入。 A. 后、后、前 B. 前、后、后 C. 前、前、后 13. 新母线设备启动时,应对母线设备全电压冲击( )次。 A. 2 B. 3 C. 4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完整版

电 气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二○一二年二月

目录 1 总则 (3) 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3) 2.1 一般安全要求 (3) 2.2 高压设备的巡视 (5) 2.3 倒闸操作 (5) 2.4 高压设备工作 (9) 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0) 3.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10) 3.2 工作票制度 (10) 3.3 工作许可制度 (15) 3.4 工作监护制度 (15)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6) 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8) 4.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18) 4.2 停电 (18) 4.3 验电 (19) 4.4 接地 (20) 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21) 5 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23) 6 带电作业 (24) 6.1 一般规定 (24) 6.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26) 6.3 等电位作业 (27) 6.4 带电断、接引线 (29) 6.5 带电短接设备 (30) 6.6 带电水冲洗 (31) 6.7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 (33) 6.8 感应电压防护 (33) 6.9 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 (33) 6.10 保护间隙 (34) 6.11 带电检测绝缘子 (35) 6.12 低压带电作业 (35) 6.13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36) 7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40) 8 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43) 9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45) 10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46) 11 电气试验 (50) 11.1 高压试验 (50) 11.2 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5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目次 前言 1 范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施工现场 4 防火防爆 5 文明施工 6 施工用电 7 季节性施工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9 脚手架及梯子 10 起重与运输 11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 12 修配加工 13 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 14 土石方工程 15 爆破工程 16 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 17 混凝土结构工程 18 专门构筑物 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 20 拆除工程 21 其他工程 22 建筑施工机械 23 热机安装 24 机组试运行 25 金属检验 26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

27 电气设备安装 28 母线安装 29 电缆 30 热控设备安装 31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带电 32 热控装置试验、调整与投入使用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用词讲明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颁发十年来,DL 5009.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主动的作用。然而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显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进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剔除,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1—1992相比要紧变化如下: ——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485条~第514条)。 ——删除“修配加工”中有关锻工作业、铸工作业、热镀锌作业等内容(原标准第613条~659条)。 ——增加“角向磨光机”(见13.2.4)。 ——增加“人工挖孔桩”、“振冲桩施工”、“深层搅拌(旋喷)桩施工”、“强夯”四节(见16.3、16.4、16.5、16.6)。 ——增加“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见第16章)。 ——部分条文的词句及严格用词的修改和顺序变更。 本部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 本部分起草人员:李岗、翟焕民、周柯、宋宝成、李强、林镇周、高艳彬、张天华、刘用霖。

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京政发〔2015〕60号)、《北京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2016年版)》、《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7年版)》(京政办发〔2017〕33号)、《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等系列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的管理。 第三条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根据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总体安排分阶段逐批开放。

第四条电力用户应遵循“理性、合规、自愿、自律”的原则,参加电力市场交易。 第五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北京市电力用户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管理。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内部核算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交易; (二)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单位能耗达到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数据中心在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备案手续; (三)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用电负荷相对稳定,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 (四)拥有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 (五)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六)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不执行阶梯电价、差别性和惩罚性电价。 第七条进入电力市场后,上一年度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下的企业,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上一年度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

国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习题集(配电部分)

一、单选题 25.高压开关柜前后间隔没有可靠隔离的,工作时应()。 A.同时停电 B.加强监护 C.装设围栏 D.加装绝缘挡板 正确答案:A 解析答案:见《配电安规》4.2.6 52.立、撤杆应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应交待施工方法、指挥信号和()。 A.安全措施 B.技术措施 C.组织措施 D.应急措施 正确答案:A 解析答案:见《配电安规》6.3.1 77.带电作业期间,与作业线路有联系的馈线需倒闸操作的,应征得()的同意,并待带电作业人员撤离带电部位后方可进行。 A.调度 B.工作监护人 C.工作负责人 D.工作许可人 正确答案:C 解析答案:见《配电安规》9.2.4 88.高压试验不得少于两人,试验负责人应由()担任。 A.有试验资质人员 B.工作负责人 C.班长 D.有经验的人员 正确答案:D 解析答案:见《配电安规》11.1.1 97.在下水道、煤气管线、潮湿地、垃圾堆或有腐质物等附近挖沟(槽)时,应设监护人。在挖深超过()m的沟(槽)内工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如戴防毒面具、向沟(槽)送风和持续检测等。 A.1.0 B.1.5 C.1.8 D.2.0 正确答案:D 解析答案:见《配电安规》12.2.1.6 113.链条(手扳)葫芦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转动装置及制动装置,吊钩、链轮或倒卡变形以及链条磨损达直径的()时,禁止使用。 A.7% B.10% C.15% D.20% 正确答案:B 解析答案:见《配电安规》14.2.6.1 121.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 A.审核动火工作票 B.修改动火工作票 C.签发动火工作票 D.监督动火工作票执行 正确答案:C 解析答案:见《配电安规》15.2.7.5 122.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审核。 A.申请动火工区的动火工作票签发人 B.本工区安监负责人、消防管理负责人 C.本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 D.本公司安监负责人、消防管理负责人正确答案:B 解析答案:见《配电安规》15.2.7.3 二、多选题 26.利用已有杆塔立、撤杆,应检查()的强度。 A.杆塔根部 B.拉线 C.杆塔 D.临时地锚 正确答案:ABC 解析答案:见《配电安规》6.3.7 36.接入低压配电网的分布式电源,并网点应安装()、具备开断故障电流能力的开断设备。 A.易操作 B.可闭锁 C.具有明显开断指示 D.电网侧应能接地 正确答案:AC 解析答案:见《配电安规》13.1.2 40.分布式电源项目验收单位在项目并网验收后,应将工程有关()提交电网管理单位,及时更新系统接线图。 A.设备资料 B.技术资料 C.验收报告 D.接线图 — 1 —

上海市电力公司

上海市电力公司 企业资源计划工程简单介绍 1、项目的实施过程 2002年上半年,公司启动ERP工程,由于ERP工程实施的复杂性,ERP工程采取两步走的方案,首先实施以BPR为核心的ERP管理咨询项目,希望完成公司内部的流程重组,为ERP系统实施打好基础。完成咨询项目后,正式实施ERP 系统。 从2002年7月至2003年5月,我公司通过招投标与咨询公司携手,首先开展了业务流程优化重组(BPR)的工作。先后经历了战略和现状评估阶段,概念设计阶段、软件评估阶段和详细设计阶段。总体上说,我们认为,我公司管理咨询项目比较成功,为接下去的ERP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业务流程优化重组(BPR)工作顺利完成后,我公司又与管理咨询公司合作,从2003年8月起开始集成信息管理系统SAP的实施工作。 为了确保SAP系统的实施不对上海电力的日常经济业务活动造成冲击,整个实施工作分为试点和推广两个阶段,采用SAP标准的实施方法,以确保实施进程的顺利和完整。在整个实施过程中采用了先设计后实施,统一考虑分步执行的策略,先后经历了系统实施计划、系统详细设计、原型草样和系统构建、系统上线试运行和上线后维护支持五个阶段,并全过程贯以项目管理、宣传培训管理、变革管理和IT技术支持等工作。特别要提的是在ERP实施阶段,项目组增设了BPR 推进小组,作为业务流程优化重组工作的延续,对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重大组织架构、管理权限划分、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制定等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以推进系统的顺利实施。 在SAP模块实施范围的选择上我公司以首先满足核心日常运营再考虑其他功能为指导原则。当前上海电力实施的SAP模块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模块(HR),财务管理模块(FI/CO),物资管理模块(MM),项目管理模块(PS)和工厂维护模块(PM)。根据不同模块实施的要求,采用不同的实施步骤。 2003年12月人力资源模块首先在试点单位顺利上线。此后采取滚动推广的方法,到2004年12 月已基本完成上海市电力公司范围内各单位和子公司的推广上线工作。 2004年4月,财务管理模块(FI/CO),物资管理模块(MM)和项目管理模块(PS)在上海电力试点单位顺利上线,而后以试点为基础兼顾其他输配电企业和非输配电企业的特点,以一套标准的上海电力模板开展推广工作,于2005年1月1日全面上线,业务涵盖了上海电力的整个核算范围。 试点阶段没有实施工厂维护模块(PM),为保证整体上线效果,PM模块采用直接实施的方式,于2005年4月实现全公司上线。 各模块全面上线后,经过1年多的运行,计划于2006年3月进行SAP系统的验收工作,从而为上海市电力公司企业资源计划管理咨询项目打上一个圆满的阶段性句号。

新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26860-2011 2011-07-29发布,2012-06-01实施 目次 前言2 1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术语和定义 3 4作业要求 4 5安全组织措施 5 6安全技术措施 9 7电气设备运行 11 8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安全措施13 9 带电作业 14 10 发电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 16 11 在六氟化硫(SF6)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17 12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17 13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17 14 电气试验工作 18 15 电力电缆工作19 16 其他安全要求19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格式20 附录B(资料性附录)电气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24 附录C(资料性附录)电气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26 附录D(资料性附录)电气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27 附录E(资料性附录)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28 附录F(规范性附录)标示牌式样 33 附录G(规范性附录)电气倒闸操作票格式 34 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和7.3.4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高压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T/TC22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竟成、蔡崇积、刘亨铭、张雷、陆懋德、戴克铭、王尚顺、胡翔、聂宇本、林勇刚、何沿锟、赵亚维、李智勇、卢建明、葛乃成。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单位和电气工作人员在电力工作场所中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其他电力企业和用电单位的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94 电工术语高压开关设备(IEC 60050(IEV)1994,NEQ) GB/T -2008 电工术语发电、输电及配电通用术语(IEC 60050-601-1985,MOD)3.术语和定义 GB/T -1994 、GB/T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发电厂[站]electrical generating station 由建筑物、能量转换设备和全部必要的辅助设备组成的生产电能的工厂。 [GB/T —2008,定义中的601-03-01] 变电站(电力系统的)substation (of a power system) 电力系统的一部分,它集中在一个指定的地方,主要包括输电或配电线路的终端、开关及控制设备、建筑物和变压器。通常包括电力系统安全和控制所需的设施(例如保护装置)。 [GB/T —2008,定义中的601-03-02] 电力线路 electric line 在系统两点间用于输配电的导线、绝缘材料和附件组成的设施 [GB/T —2008,定义中的601-03-03] 断路器 circuit-breaker 能关合、承载、开断运行回路正常电流、也能在规定时间内关合、承载及开断规定的过载电流(包括短路电流)的开关设备,也称开关。 注:改写GB/T —2008,定义 隔离开关 disconnector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一、单选题 1.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应用传递绳,()抛掷。 A.不应B.严禁C.可以D.没有危险情况下可以 答案: b 答案要点: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应用传递绳,严禁抛掷。 2.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入库。 A.不应B.严禁C.可以D.没有危险情况下可以 答案: b 答案要点: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入库。 3.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新架设的导线与带电母线靠近或平行时,新架设的母线应接地,并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措施。在此类母线上工作时,应在工作地点母线上再挂临时地线。A.组织B.技术C.隔离D.施工 答案: c 答案要点:新架设的导线与带电母线靠近或平行时,新架设的母线应接地,并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在此类母线上工作时,应在工作地点母线上再挂临时地线。 4.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m。 A.1.5、3 B.2.5、4 C.2.5、5 D.3.5、4 答案: c 答案要点: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 5m。 5.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每()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A.月B.季度C.年D.两年 答案: c 答案要点: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6.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建筑材料的堆高高度,成材堆高限高为()m。 A.1 B.2 C.3 D.4 答案: d 答案要点:建筑材料的堆高高度,成材堆高限高为4m。 7.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乙炔气橡胶软管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将氧气的供气阀门关闭,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胶管,()使用弯折软管的处理方法。 A.不须B.不得C.可以D.无危险情况下可以 答案: b 答案要点:乙炔气橡胶软管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将氧气的供气阀门关闭,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胶管,不得使用弯折软管的处理方法。 8.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工作人员至少每()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不适宜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的病症者不得参加工作。 A.半年B.壹年C.两年D.叁年 答案: c 答案要点:工作人员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不适宜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的病症者不得参加工作。 9.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在软母线上作业前应检查金具连接是否良好,横梁是否牢固。只能在截面积不小于()mm2 的母线上使用竹梯或竹杆横放在导线上骑行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 A.120 B.100 C.80 D.60 答案: a 答案要点:在软母线上作业前应检查金具连接是否良好,横梁是否牢固。只能在截面积不小于120mm2 的母线上使用竹梯或竹杆横放在导线上骑行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 10.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使用已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A.不应B.严禁C.可以D.没有危险情况下可以 答案: b 答案要点: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11.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220kV 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m。 A.2 B.4 C.5 D.6 答案: d 答案要点: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220kV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6m。 12.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他剩余器材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供电方式 第三章新装与变更用电 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 第七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 第八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九章附则 附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证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地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依法向客户供应电能。 第三条客户与本公司建立供用电法律关系后,应共同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供电方式 第四条本公司对各类客户实施供电到户、按户装表的原则。 1. 对“户”的定义作如下规定: (1) 居民客户 ①多层、高层内的住宅:以套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②新、老式里弄,老式公寓、别墅、农村住宅: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或土地使用证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具有独立的户籍,其主生活区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相互间无直接通过的出入口时,可分别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③简屋地区当供电到户有困难时,以毗邻的五户左右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2) 非居民客户

机构、部门不属于同一法人或不属于同一财务核算单位,或不在同一用电地址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①由市政道路(包括河道、铁路)分隔的或以街坊、里弄道路分隔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②商办综合建筑或通用厂房内非相邻层面或同一层面非相邻的同一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以客房出租、柜台或办公室租赁为主的宾馆、商场、办公楼、商办综合建筑,作为一个用电户; ③以围墙划分的区域,各建筑内如有多个单位,各单位又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除公用部位外,无共同使用的配电线路,各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2. 所有建筑均应预留向本建筑内所有客户供电的线路走廊及变配电设备的装置场地。容量较大的可在建筑外预留场地建造独立的变配电所(站)。 第五条本公司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HZ。 第六条本公司供电的额定电压为: 1. 低压供电:单相220V,三相380V; 2. 高压供电:10、35、110、220kV。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客户申请的用电负荷或受电设备总容量,确定供电方式: 1. 低压供电 (1) 居民客户 ①居民客户实行用电负荷管理; ②单相供电时,分为3、4、6、8kW四档,用电负荷控制电流相应为15、20、30、40A; ③用电负荷单相在9kW及以上或有三相设备时,以三相四线供电; ④新建住宅每户用电负荷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的规定。 (2) 非居民客户 ①单相受电设备总容量在10kW及以下时,采用单相220V供电;

(完整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新版)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单位和在电力生产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力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220kv级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相关场所。其它电力企业和用电单位也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00.20—1994 电工术语高压开关设备(IEC 60050(IEV);1994,NEQ) GB/T2900,50—2008 电工术语发电、输电及配电通用术语(IEC 60050—601;1985,MOD)GB/T 26860—2001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器部分 3、术语和定义 GB/T 2900,20—1994,GB/2900,50—2008 界定的以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电]压low voltage;LV 用于配电的交流系统中1000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 [GB/T2900,50—2008,定义2.1中的601-01-26] 3.2 高[电]压high voltage;HV (1)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 (2)特定情况下,指电力系统中输电的电压等级。 [GB/T2900,50—2008,定义2.1中的601-01-27] 3.3 发电厂[站] electrical generating station 由建筑物、能量转换设备和全部必要的辅助设备组成生产电能的工厂。 [GB/T2900,50—2008,定义2.3中的601-03-0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安全“三基”管理培训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1-2002 选读(11焊接、切割与热处理 ~ 17混凝土结构工程) 考试题(共110题、162空) 每空1分 项目部名称: 单位名称: 姓名: 得分: 要求:开卷考试、独立完成 2011年9月11日 1 从事焊缝、切割与热处理的人员应经专业安全技术教育、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应熟悉

()。 2 从事焊接、切割与热处理操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性身体检查。对准备从事焊接、切割与热处理操作的人员,应经身体检查,双目裸视力均在0.4以上,且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3 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专用()等符合专用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4 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m的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5 严禁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m的范围内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 6 不宜在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露天焊接或切割作业。如确实需要时,应采取( )的措施。 7 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时:严禁随身携带电焊导线、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应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用()。 8在金属容器及坑井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时: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时,应设(),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严禁用()作为通风的风源。 9 在容器或坑井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系(),绳的一端交由()。 10下坑井、隧道、深沟内作业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存有(),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作业。 11施工现场的电焊机应采用集装箱形式统一布置,保持通风良好。电焊机及其外接头均应有相应的()。 12 露天装设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的场所并应有(),装设地点距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13 电焊机裸露的导电部位和转动部分必须装设()。 14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应绝缘良好,长度一般不得大于();超长时,应架高布设。 15 电焊机的外壳必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严禁多台电焊机()接地。 16 在使用长期停用的电焊机前必须测试其(),电阻值不得低于(),接线部分不得有腐蚀和受潮现象。 17 电焊机二次线应布设整齐、固定牢固,并使用()。电焊导线通过道路时,必须将其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通过铁道时,必须将其从轨道下面穿过。 18 倒换电焊机接头、转移作业地点、发生故障或电焊工离开作业场所时,必须()。 20 气瓶应每( )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应每( )年检验一次。定期技术检验项目应包括:内、外表检验,水压试验(使用中的乙炔气瓶只做气压试验);必要时应测量气瓶的最小厚度。 21 气瓶上必须装( )。 22 不得将气瓶与带电物体接触。氧气瓶不得沾染( )。 23 严禁直接使用不装减压器的气瓶或装设不合格减压器的气瓶。乙炔气瓶必须装设专用的( )。 23乙炔气瓶的使用压力不得超过( ),输气流速不得大于(1.5~2.0)m3(h·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学习资料.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学习资料 (变电部分) 一、单选题(共43题) 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 )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A.人身;B.设备;C.人身和设备;D.人身、电网和设备 答案: D(见《变电安规》4.1) 2.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 )应合格、齐备。 A.劳动防护用品;B.工作服;C.安全工器具;D.施工机具 答案: A(见《变电安规》4.2.1) 3.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 A.事故紧急处理措施;B.紧急救护措施;C.应急预案;D.逃生方法 答案: A(见《变电安规》4.2.4) 4.《安规》要求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 )。 5.创伤急救;B.触电急救;C.溺水急救;D.烫伤急救 答案: B(见《变电安规》4.3.3) 6.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7.生产技术;B.实际操作;C.岗位技能;D.操作能力 答案: C(见《变电安规》4.4.1) 8.作业人员对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应( )考试一次。 A.每六个月;B.每年;C.每两年;D.每三年 答案: B(见《变电安规》4.4.2) 9.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 )后,方可到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A.学习培训;B.安全知识教育;C.考试合格;D.电气知识培训 答案: B(见《变电安规》4.4.3) 10.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 A.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B.违章指挥;C.工作负责人的监护;D.参加开工会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概况 - 国家电网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概况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于2010年1月正式挂牌成立,于2012年12月升格为国家电网公司大型重点供电企业,主要承担上海市浦东新区的电网规划、建设和供电服务任务,供电面积约1210平方公里,辖区内拥有各类用电客户231.26万户,最高用电负荷737.8万千瓦(2017年7月26日),员工总数1163人。2016年,公司完成售电量300.20亿千瓦时,全员劳动生产率643.54万元/人·年。近年来,公司先后获得“亚洲质量创新奖”、“中国质量奖”、“全国文明单位”、“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连年被授予“国家电网公司先进集体”、“上海市文明单位”,连续4年荣获国网电网公司“大型供电企业业绩标杆单位”称号。2016年,在国网大供企业业绩对标综合评价中排名第二,在上海公司同业对标评价中获得综合标杆、业绩标杆、管理标杆三个第一,上海公司业绩考核排名第一。 浦东电网是上海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上海东南部。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二十余年的投资建设,浦东地区已逐步建成50千伏主网架下的安全、稳定、成熟的区域电网。网内拥有4座500千伏变电站、27座220千伏变电站、29座110千伏变电站和177座35千伏变电站,35千伏及以上变电总容量25000兆伏安;236座35千伏及以上用户站,主变容量7332兆伏安;805座10千伏开关站,1.8万余座各类变配电站;架空线10577公里,电缆25940

公里。浦东电网综合电压合格率100%,供电可靠率 99.9882%,陆家嘴沿江10平方公里核心区供电可靠率高于99.999%,与新加坡等国际先进城市达到同一水平,超过香港、纽约等大都市。浦东电网的稳步发展,为浦东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提供了有力的供电保障。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6 施工用电 6.1 总则 6.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1.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6.1.4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6.2施工用电设施 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变压器的户外布置: 1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

10KV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2.2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6.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6.2.5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6.2.6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 表6.2..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西铁营110kV输变电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简本) 环评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甲字第1050号】 2015年6月

目录 1.工程概况 (1) 2.建设必要性 (1) 3.环境保护目标 (1) 4.环境质量现状 (2) 5.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3) 6.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 (4) 7.环境保护措施 (5) 8.结论 (5)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西铁营110kV输变电工程 建设单位: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建设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商务区 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工程由变电站工程和电缆线路工程组成。 (1)变电站工程 新建西铁营110kV全户内地上变电站一座。终期安装110/10.5kV 50MVA有载调压变压器4台;110kV进线4回,支接出线4回;本期安装110/10.5kV 50MVA有载调压变压器2台;110kV进线2回,支接出线2回。总用地面积3834m2,总建筑面积2955m2。 (2)电缆线路工程 新建翠林220kV变电站至西铁营110kV变电站双回110kV电缆线路,长约3270m。新建电力隧道长约150m,其余利用现状电力隧道。 本工程总投资1139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占总投资的1.75%,主要用于施工期隔声降噪、环境管理、线路沿线的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等环保措施,以及变电站内事故油池、化粪池等环保设施。 2.建设必要性 依据《丰台区“网格化”配电网规划报告》,为满足南苑乡负荷增长需求,解决现状地区10kV电网供电能力不足问题,建设西铁营110kV输变电工程是十分必要的。 3.环境保护目标 为确定本工程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对变电站站址区域及电缆线路沿线进

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供电方式 第三章新装与变更用电 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 第七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 第八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九章附则 附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证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地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依法向客户供应电能。 第三条客户与本公司建立供用电法律关系后,应共同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供电方式 第四条本公司对各类客户实施供电到户、按户装表的原则。 1.对“户”的定义作如下规定:

(1) 居民客户 ①多层、高层内的住宅:以套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②新、老式里弄,老式公寓、别墅、农村住宅: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或土地使用证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具有独立的户籍,其主生活区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相互间无直接通过的出入口时,可分别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③简屋地区当供电到户有困难时,以毗邻的五户左右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2) 非居民客户 机构、部门不属于同一法人或不属于同一财务核算单位,或不在同一用电地址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①由市政道路(包括河道、铁路)分隔的或以街坊、里弄道路分隔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②商办综合建筑或通用厂房内非相邻层面或同一层面非相邻的同一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以客房出租、柜台或办公室租赁为主的宾馆、商场、办公楼、商办综合建筑,作为一个用电户; ③以围墙划分的区域,各建筑内如有多个单位,各单位又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除公用部位外,无共同使用的配电线路,各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2.所有建筑均应预留向本建筑内所有客户供电的线路走廊及变配电设备的装置场地。容量较大的可在建筑外预留场地建造独立的变配电所(站)。 第五条本公司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HZ。 第六条本公司供电的额定电压为: 1.低压供电:单相220V,三相380V; 2.高压供电:10、35、110、220kV。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客户申请的用电负荷或受电设备总容量,确定供电方式: 1.低压供电 (1) 居民客户 ①居民客户实行用电负荷管理; ②单相供电时,分为3、4、6、8kW四档,用电负荷控制电流相应为15、20、30、40A; ③用电负荷单相在9kW及以上或有三相设备时,以三相四线供电; ④新建住宅每户用电负荷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的规定。 (2)非居民客户 ①单相受电设备总容量在10kW及以下时,采用单相220V供电; ②实行单一制电价的客户,受电设备总容量在350kW及以下时,采用三相四线380V供电; ③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客户,最大需量在150kW及以下时,采用三相四线380V供电。 2.10kV供电 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包括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250 kVA及以上至6300kVA时,采用10kV供电。 3.35KV供电 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6300kVA以上至40000kVA时,采用35kV电压供电。 4.110kV及以上供电 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大于40000kVA时,采用110kV及以上电压供电。 5.根据电网情况或客户用电特殊需求,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供电电压的界限可作适当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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