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罪名解析-虐待罪

罪名解析-虐待罪

罪名解析-虐待罪
罪名解析-虐待罪

虐待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概念与构成要件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

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

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罪名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

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二)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

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三)本罪与遗弃罪的界限

1、主观方面的区别: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

2、客观方面的区别:虐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3、主体要件的区别: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

4、客体要件的区别: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

系。

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成因与防范措施讲解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成因与防范措施分析 摘要:2011年我国新刑法在1979年颁布的刑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实施,《刑法》第134条保留了原来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的司法解释,这说明国家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律界定和处罚是明确而规范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会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而且危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容易出现重大事故的风险随时存在,稍一疏忽就有可能发生。为加强管理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就要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客观的分析和研究,在《刑法》规定的范畴和司法解释之内,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成因进行分析,达到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成因进行分析研究,以期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刑法》;成因 Analysis on crime of negligently cause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Abstract: 2011 China's new criminal law enacted in 1979 were revised on the basi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134th retained the original article of the Penal Code for the crime of negligently causing serious accident crim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dicate State negligently causing legal definition of the crime and the punishment is clear and the specification. Major accident crime in recent years, common criminal acts of a more dangerous, not only will it be property losses caused the State and the people, people's lives and safety and crisis, immediate harm to social stability.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oday, prone to the risk of major accidents at any time, a little neglect can happen.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to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major accidents, on objectiv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major accident, within the scope of provisions of the Penal Code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 analysis of crime of negligently caus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ive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negligently and safeguard production, jobs, security features. This article

运用鱼骨图分的析及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案例

运用5M因素法(鱼骨图)分析及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案例 背景:某民营房地产集团公司下属商贸分公司,在自有房产基础上经营有超市5家,经营业种以生鲜食品、传统食品、日用日化为主,总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百货一家,主要经营业种为服装针织、皮具、皮鞋、化妆品,小吃,营业面积4500平方米;正在筹备中的购物中心18000平方米。 问题1:经过统计商贸公司2001年9月—2002年3月的销售,总体毛利率为不到8%,注意:此毛利率是在公司无低毛利的家电以及百货毛利率近20%的基础上产生的总体毛利率,相对于市场状况以及竞争对手来讲,此毛利率偏低,从中反映了占销售比重近80%的超市经营毛利不正常。 问题2:经过进一步的市场调查,针对超市每个业种安排如下数量的市调(按销售数量排名),得出以下数据比较: 注:甲连锁店为一国营零售企业,在本地有34家连锁店,拥有诸多食品、日化产品的代理批发权; 乙连锁店为一民营连锁零售企业,现有18家分店,拥有部分食品、日化产品的批发代理权; 丙为一家200平方米左右的便利店; 将市调数据经过进一步分析,发现价格问题----[b]我司进价比竞争对手售价高[/h]的情况如下(先忽略在正常供价基础上零售价格异常状况): 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公司紧急召开了采购人员的专项会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一周)针对以上问题各采购主任做出解释并及时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希望能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一周过去了,供价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高出比例依然居高不下。总结各采购主任的解释,主要如下: 1、甲、乙对手拥有诸多敏感商品的控制权,近水楼台先得月,人家有权利及有实力去进行降价; 2、公司政策对于供应商的通道利润要求过高,厂商在无奈情况下,只有提高供价,保持其基本利润,如果要求供应商降价,只有舍弃部分通道利润才可行; 3、公司要求的经营方式过于呆板,竞争对手部分商品是从批发市场上进行铲货来冲击市场,而公司没有此先例,都是以正常方式进行经营; 4、公司的付款方式问题:由于现金进货与押款进货的供价有区别,但是公司最低的付款要求为7天付款,因此在价格上没有办法降低; 5、竞争对手的恶意竞争行为:牺牲利润,亏本赚吆喝; 6、人手不够,杂事多,没有办法集中时间与精力与供应商谈判。 针对以上解释,公司明确回复:如果在有把握的情况下,以上由于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供价高的问题,可以放宽尺度与供应商进行交涉。 真的就是以上问题造成的吗?是主要的原因呢还是有其他的原因? 没有过多的责怪各采购主任,在随后的中层干部例会上,此问题谈了出来,然后让大家了解了什么是鱼骨图分析法(5M因素分析法),希望通过大家的理解来讨论这个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主要问题主要出现在哪些环节,哪些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哪些是虽然是先天的因素,但是可以通过努力去改进的环节,哪些是虽然由于条件的限制暂时不能改进但是可以通过改进其他问题予以弥补的问题。

张明楷: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

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 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是严重且常发的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正确处理。 1.如何理解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与强取行为?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暴力一词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和不同要求。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例如,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

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三是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趁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应予注意的是,一方面,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例如,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另一方面,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绝对。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当场实施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令对方事后交付财物,也应认定为抢劫罪。例如,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笔者认为,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因为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别,既不在于是否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也不在于当场取得了财物;敲诈勒索也可能实施了轻微暴力,敲诈勒索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在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的情况下,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解题技巧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案例解题技巧 司法考试中的刑法案例题一般是给出一个具体案例,让考生分析案件中行为人涉嫌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虽然问题很短,但是需要考虑的知识点却很多,增加了答题的难度。对于准确解答刑法案例题,要遵守以下步骤: 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 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 2.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 在案例分析中,以下知识点可能是经常会涉及到的:总论部分包括:(1)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2)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4)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5)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6)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首。分论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它们都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考试用书 3.理清答题思路。 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一般答题分为以下三步:(1)分析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哪(几)种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犯罪人可能涉嫌的罪名。(2)考虑犯罪人有无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如犯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罪数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中关于特殊犯罪的处罚规定,确定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如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盗窃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很重要的问题,考生一定要认真掌握各种具体情况,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 4.对不同题型采用不同方法,准确答题。 在答题时,要考虑每一个案例所涉及的概念或法规、司法解释,将这些概念、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地串连、回忆起来。对所有案例分析题型的回答,都首先要得出答题人自己的结论:犯罪行为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等。 同时,必须注意对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对不同题型采取不同的分析方法: (1)对“罪与非罪”类题型,需要紧紧抓住“犯罪构成要件”这一分析工具,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四大构成要件。 (2)对“此罪与彼罪”类题型,需要回答不同犯罪区别的最根本标志是什么。 (3)对某些犯罪的“特殊形态”类题型,例如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未遂或者中止、是否应当数罪并罚等,需要考虑各种形态的成立条件。 (4)对“如何处理犯罪人”这类题型,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属于累犯、

浅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及主体界定

浅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及主体界定 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频频发生,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犯罪势头,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的存在,显然是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犯罪,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因此重大责任事故也就成了人们当前一个日益沉重的话题。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 我国现行《刑法》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从目前社会情况看包括有: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3.私营企业的职工;4.外资企业的职工;5.中外合营企业的职工;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7.个体企业中的从业人员。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团伙抢劫罪成功案例:吴某团伙多次抢劫100多万一审判死缓!

吴某团伙多次抢劫100多万一审判死缓! 吴某没有工作,在平时生活中结交了许多江湖朋友。2007年至2010年8月开始吴某伙同朋友邓某、熊某、唐某、艾某、吕某、李某、肖某等人相互纠集,通过踩点等方式持器械专门抢劫有保险柜的超市、加油站、金铺等作案目标。从案卷详情可知,吴某在有些案件作案过程中,系凌晨作案,在此时间内根本没有被害人,应当是盗窃罪,并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抢劫罪。然后,在被告人吴某参与的几次抢劫过程中,并非出于自己的自愿,仅在邓某等人的撺掇下才与邓某等人抢劫的,在共同犯罪行为中依法应当属于从犯。从案件的性质、吴某的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辩护人在吴某的行为哪些构成抢劫行为,哪些构成盗窃,在多起犯罪行为中,吴某起何种作用。经两位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再经庭审,最终吴某被判死缓。 控方意见、法庭争议焦点、律师办案 被告人邓某、吴某、熊某、唐某、艾某、吕某、李某、肖某共抢劫19次,抢得现金人民币、手机、黄金、铂金、钯金首饰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061534元,其中邓某抢劫作案14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382531元;被告人吴某参与抢劫作案13此,共计财物人民币240451元;被告人熊某作案17此,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438912元;被告人唐某作案7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828183元;被告人艾某抢劫作案9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160725元;被告人吕某抢劫作案4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48081元;李某抢劫作案1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142080元;被告人肖某作案2次,抢劫财物人民币15800元。公诉机关以邓某、吴某等人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情节为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 1、关于被告人吴某在多次抢劫中所起作用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 2、在公诉机关认定抢劫的行为中,被告人吴某在凌晨潜入作案目标获得财物的行为中,依法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3、关于被告人吴某主观恶性是否恶劣。这些对于吴某最终的定罪量刑起决定性的作用。 首先,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律师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关于抢劫和盗窃的部分事实不确凿,有待进一步核实。 经会见得知,吴某从未去过重庆,更不可能参与重庆的盗窃案。可见,要么是吴某在说谎,要么是公安机关未查清事实的真相。公安机关若没有在查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下,仅因吴某曾与其它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过犯罪行为,就主观臆断吴某参与抢劫第13、14宗。关于吴某从未去过重庆,很容易引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希望贵院能全面查清楚事实,以确定吴某是否参 与抢劫第13、14宗案件事实。关于盗窃案第4宗案件事实中,吴某是否知情,有没有参与。这有利于贵院公正指控吴某。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的区别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 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

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概念: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子沟煤业公司),又名桃子沟煤矿。 被告人罗剑,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人李贞元,男,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胡德友,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行政矿长、矿长助理。 被告人徐英成,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安全副矿长。 被告人谢胜良,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调度室主任。 被告人姜大伦,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生产副矿长。 被告人陈天才,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桃

子沟煤业公司技术副矿长。 被告人杨万平,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掘进副矿长。 被告人卢德全,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机电副矿长。 被告人张长勇,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2013年4月15日起任桃子沟煤业公司行政矿长。 被告人陈远华,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夜班副矿长兼掘进队长。 被告人周明,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股东、监事。 1.非法储存爆炸物事实:四川省泸县桃子沟煤矿由被告人罗剑、李贞元共同经营,二人各占50%股份,罗剑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2年9月,该矿更名为泸县桃子沟煤业公司,因技改扩建未验收,相关证照尚未更换,桃子沟煤矿和桃子沟煤业公司两个证照同时使用。2013年3月,李贞元将其股份变更登记在其女婿被告人周明名下,由周明任监事,李贞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主要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桃子沟煤业公司先后聘任被告人胡德友、张长勇为

刑事犯罪领域中关于“转化抢劫”的法理与案例分析(精)

对转化型抢劫的“当场”认定的几点看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17401407.html, 来源:铜山县人民法院作者:李璇更新时间:2009-09-02 00:00:00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一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大多认为是由于情况和条件的变化,已使原来的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从以上规定来看,构成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的条件有三个: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二是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三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其中,“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是犯有盗窃、诈骗、抢夺罪。而盗窃、诈骗、抢夺罪均是结果犯,要求犯罪行为产生一定的结果,即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由于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未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一点上争议不大。下面主要就转化型抢劫的“当场”这一条件谈谈几点意见: 在转化型抢劫中,对行为人实施暴力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即

必须是“ 当场”实施暴力,从地点上讲,“ 当场”应当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从时间上讲,“ 当场” 应当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被发现的当时。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即使行为人再回到原来的犯罪现场,也不属于此处所讲的“现场”。而且追捕的整个过程必须持续不断,保持连续性。一旦追捕过程中断,即不属于转化型抢劫中的“当场”。当然,这种中断必须是彻底的、完全的。例如,追捕人在追捕的过程中,仅因为体力不支而暂时停止追捕,就不能认定为中断。有这样一个案例,2008年2月15日,张某潜入一家农户盗窃2600元之后,准备离开时,这家主人李某正好回来,张某立刻翻墙逃走,李某就后面追,最后张某甩开李某逃走,李某没有追上就回家了,第二天,李某无意间在街上又碰到盗窃他家钱的张某,在李某拽着张某要送他去派出所的时候,张某情急之下,拿路边的石头将李某的头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结合本案来看,首先,张某实施暴力的行为不是在犯罪现场。张某是在犯罪现场以外的地方实施暴力行为的,张某实施暴力行为时,其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不法侵害也已经结束。其次,张某实施暴力的行为不是在追捕过程中。尽管李某也曾尽力追赶过张某,但李某由于没有追到张某而放弃了追捕。这种放弃追捕应当理解为是彻底的、完全的放弃追捕,因此追捕过程中断。追捕的过程的中断,也就意味着行为人再对追捕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就不宜被认定为“当场”。因此,张某因为盗窃行为已经结束,并且抓捕过程也已经中断,不符合转化型抢劫中对当场的要求,这种在甲地实施盗窃、抢夺等行为时在乙地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则不应当转化为抢劫罪。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即被发现,行为人逃离现场时未使用暴力,被害人或其它抓捕人员尾随追捕,如果这种追捕是连续而不间断的,那么,整个追捕过程可视为

转化型抢劫案例分析

王艳锋抢劫案案例分析 ——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可以转化为 抢劫罪 本文主要分析的是王艳峰抢劫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366号刑事判决书,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艳峰使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行为可否依据刑法269条认定为抢劫罪。所以,最基本的法律问题是,信用卡诈骗罪可否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本文的观点是,包括信用卡诈骗罪在内的其他所有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都可以转化为抢劫罪。从立法本意和罪行法定的原则角度出发,将刑法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范围适当的扩大解释,恰恰符合刑法因为保护财产法益的基础而规定了抢劫罪的立法意图,同时也跟贴近当下司法实践,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既防止刑法的滥用,也能够保证刑法的实施,更好的贯彻刑法公平正义的理念。 一、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人王艳峰被以抢劫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辩称事先不知道ATM机内有银行卡,且被害人先动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晚,被害人李某朝阳区平房乡一自助银行内使用银行卡从ATM机取款,离开时将卡遗留在ATM机内。李某离开后,被告人王艳峰操作该ATM机时发现机内有他人遗留的银行卡,遂连续取款6次,共计取款1.2万元。李某在被告人取款以后收到了短信提示,随即发现到银行卡忘在了在ATM机内,随后就回到了先前提款机处,要求。王艳峰纠集在附近的工友郭少飞(另案处理)一起殴打李某,致李某受轻微伤。王艳峰与郭少飞一起逃离现场,后王艳峰将赃款挥霍。 法院认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既包括刑法264条、266条、267条规定的一般类型盗窃、诈骗、抢夺罪,也包括刑法其他章节规定的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特殊类型盗窃、诈骗、抢夺罪。被告人王艳峰拾得他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认定与辨析 该课件:truth2009zzu@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17401407.html, fanzuixue 一、案例 案例1: 某私人业主雇佣工人开采矿山,为赶进度,不顾当时天气预报称,近期暴雨不断的提醒,仍然强迫工人连续作业,最后出现塌方,造成3死4伤的后果。问:是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2: 2007年11月,重庆家乐福沙坪坝店举办十周年店庆。人潮涌入唯一打开的东门,将入口处摆放的桌子挤倒,发生严重踩踏事故,造成31人不同程度受伤,三人因严重挤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 问:能否定直接责任人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3、“压力差” ___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9年6月27日 ,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一幢在建的十三层七号楼整体倒覆,致一名作业工人当场被压死亡。 8月12日,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志琴等七名责任人,被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问: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相关规定 1、基本法条:刑法第134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立法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人大常委会通过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两款,分别规定了不同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内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司法解释: 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通过) 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刑法易混淆罪名比较分析、案例总结

抢劫罪 (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暴力针对人实施 抢夺罪:暴力针对物实施。但如果暴力既对人又对物,则可以构成抢劫罪。 EG:从女孩耳朵上拽下耳环,导致被害人耳朵撕裂的,定抢劫罪。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抢劫罪:直接针对被害人劫取财物的。 绑架罪: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EG:张某、王某两人于某日以商谈生意为名将某私营业主唐某从其工厂诱骗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唐某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唐某答应亲手写下“请立即支取8万元货款交付给客户张某”的纸条,并盖上自己的印章。随后,张、王二人持该字据从唐某的私营企业财务室领走8万元。则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 A )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与诈骗罪

(三)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敲诈勒索罪: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如果都是以暴力相威胁,则威胁的内容具有当场实现的特征就是抢劫罪。 EG: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B )。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诽谤罪 D、诈骗罪 (四)难点总结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取在他人控制下的自己财物,不认为是抢劫罪。 2、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 3、转化型抢劫罪必须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为目的而实施暴力。 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拟制。

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建设工程领域一直是重大责任事故的高发区,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是建设工程全过程的重中之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工程建设的所有参与方及其人员,均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2019年-2020年重大责任事故罪排在陕西省建设工程领域第三高发罪名,共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裁判10起,不起诉决定书7起。 一、陕西省裁判、不起诉决定书分析 (一)犯罪主体 鉴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且建筑领域转包、分包、挂靠现象较为常见,故所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责任主体均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从陕西省的案件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组成如下,其中40%的案件对工程承包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一并追究了刑事责任。

(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原因 陕西省10起判决中,认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原因见下图: (三)犯罪后果及刑罚 1、犯罪后果:17起案件犯罪后果如下图:

2、刑罚:从刑罚来看,10起判决中9起都对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缓刑率达到了90%。这与本罪是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一般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是分不开的。 二、法院裁判观点 (一)犯罪主体的认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工程发包方对承包方的选择以及对承包方的施工过程具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如未尽相关注意义务,则存在监督过失、管理过失,发包方的负责人是本罪的当然主体。 (二)责任认定

鱼骨图案例分析

魚骨圖案例分析 [編輯] 案例一:利用魚骨圖對某煉油廠市場營銷問題的分析 魚骨圖分析法是咨詢人員進行因果分析時經常採用的一種方法,其特點是簡捷實用,比較直觀。現以某煉油廠情況作為實例,採用魚骨圖分析法對其市場營銷問題進行解析,具體如圖所示: 圖中的“魚頭”表示需要解決的問題,即該煉油廠產品在市場中所占份額少。根據現場調查,可以把產生該煉油廠市場營銷問題的原因,概括為5類。即人員、渠道、廣告、競爭和其它。在每一類中包括若幹造成這些原因的可能因素,如營銷人員數量少、銷售點少、缺少宣傳策略、進口油廣告攻勢等。將5類原因及其相關因素分別以魚骨分佈態勢展開,形成魚骨分析圖。 下一步的工作是找出產生問題的主要原因,為此可以根據現場調查的數據,計算出每種原因或相關因素在產生問題過程中所占的比重,以百分數表示。例如,通過計算發現,“營銷人員數量少”,在產生問題過程中所占比重為35%,“廣

告宣傳差”為18%,“小包裝少”為25%,三者在產生問題過程中共占78%的比重,可以被認為是導致該煉油廠產品市場份額少的主要原因。如果我們針對這三大因素提出改進方案,就可以解決整個問題的78%。該案例也反映了“20:80原則”,即根據經驗規律,20%的原因往往產生80%的問題,如果由於條件限制,不能100%解決問題,只要抓住占全部原因20%,就能夠取得80%解決問題的成效。 [編輯] 案例二:用魚骨圖與層次分析法結合進行企業診斷[3] 一、層次分析法簡介 魚骨圖成功完成後,影響問題的原因一般能詳盡的列出。但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該如何確定呢?各個主要原因的重要性、優先程度應如何確定?層次分析法(AHP)做了最好的回答。 AHP的基本思路與魚骨圖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兩者都是在深人分析實際問題的基礎上,將有關因素按不同的屬性自上而下的分解成若幹層次,同一層次的諸因素從屬於上一層的因素或對上層因素有影響,同時又支配下一層的因素或受下一層因素的作用。一個魚骨圖如圖1可方便的轉化成層次結構模型如圖3。 圖3 由魚骨圖轉化成層次結構模型

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

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说,行为人必须先构成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才具备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 热门城市:徐州律师甘肃律师襄阳律师龙凤区律师北海新区律师魏县律师让胡路区律师高新区律师曲周县律师入室盗窃与入室抢劫的量刑差别很大,主要是因为盗窃与抢劫就存在严重差别,那么,在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中,是如何进行辩护和量刑的?在这里,的小编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为您阐述这一问题,并介绍与这一犯罪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为您解答疑惑。 一、案例案情回顾 李某某与朋友刘某无正当职业,无钱可用时,便动起了歪脑筋。2013年9月的一天深夜,两人携带钳子等工具偷偷溜进了

余姚市某某街道某某村的一户姓张的人家里。这家人共四口人,楼下是老张夫妻俩,二楼是小张夫妻俩。李某某两人顺利偷出了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等物品,可是下楼时,被起夜的老张看见了。老张大喊一声“小偷,站住!”就向两人追去。这时,李某某两人就飞快地向院门口跑去,老张追到大门口,一把拽住了李某某,两个人就打斗在一起。楼上的小张也醒了,也追了出去,帮助父亲将小偷控制住。而另外一个小偷——小刘,就趁机拿上偷到的财物逃跑了。后来,邻居们也来了,帮助老张报了警,警察很快在李某某的暂住房内搜到了失窃的财物,并发还给老张。 李某某偷盗后,为抗拒老张的抓捕,与他发生争斗,造成老张身上多处受伤。李某某使用暴力的地点发生在院外,否则的话,可能认定为“入室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只能认定为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适用的法律规定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性质,最终以抢劫罪处理,在理论上又称为转化型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说课讲解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一、“一问一答”类型解题步骤 1.先读问题后案例,心中有数。 2.读题做准备:把案例中出现的三大要素“主体、行为、情节”全部用笔划下来。 3.开始做题: (1)看每一个主体、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 (2)看每一个主体的几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有转化、吸收等问题。(一罪和数罪的关系) (3)再看不同主体之间是否有共犯问题,是否属于“部分犯罪共同说”。 (4)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5)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4.检查 考生看到自己熟悉的点会很兴奋,容易忽视一些细节之处,检查很重要,重新把问题和案例对照一遍,查漏补缺、修正错误。 检查还有一个功能,就是看前后问题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前后回答有矛盾,很可能基本判断是有错误的,需要重新思考。不能已经写到答题纸上了又想改就来不及了。 5.开始在答题纸上答题 (1)一定按照问题的序号写,如果每个问题有几个要点,那么就在这个标题下分出相应小点,序号级别一定清晰,便利老师阅读,会增加感情分。随意打乱答案顺序,每一问少给一分,就会丢掉四五分,不可冒险! (2)问什么答什么,不用过多阐述,不要旁逸斜出、画蛇添足。 (3)说明理由一定有,但是只需要直接说明,不需要深入分析。 二、笼统式案例 如果遇到笼统式案例,就按照上述第3步的顺序来分析,然后安排回答。 但是回答顺序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先对共同犯罪部分所有问题进行回答。 第二,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或者先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三,最后对起次要作用的或者后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四,在每一主体下面,就是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来作答。 总结笼统式案例,应该体现的答题顺序和结构模式,应该是这样的: 答: (Ⅰ)甲乙不构成共犯,因为……(如:缺乏主观方面) (Ⅱ)构成共犯 1.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总结特殊问题1:犯罪形态问题(既遂、中止、未遂),如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在外放风的乙构成抢劫罪未遂。对于中止、未遂犯罪,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总结特殊问题2: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二)关于甲单独犯罪部分分析如下: 1.甲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2021年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划清的三种界限

2021年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划清的三种界限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47

2021年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划清的三种 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实务中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应注意划清以下三种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中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情况比较复杂,必须注意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除看客观上是否造成前述严重后果外,最关键的是要查明行为人有无过失。对于所发生的自然事故,即因自然原因(如雷电)引起的事故和技

术事故,即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而发生的事故,以及在科学试验中无法避免的事故,要与重大责任事故严格区别开来。 二、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的界限 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有的造成火灾、爆炸、中毒等严重后果,因此,同时也触犯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对此,要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并非凡是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有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两罪的区别在于:1、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交通肇事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例如,驾车行驶在公路上、城镇街道上或胡同(里弄)里,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发生在企业、事业单位内

【刑法案例分析】转化型抢劫

刑法案例分析 案情:被告人周某携带一把用于割绳子的折叠刀赶至绍兴县柯桥街道水果批发市场西大门旁,趁无人注意,窃得裘某放在电动三轮车上的塑料袋1只。周某的盗窃行为被绍兴县公安局柯桥派出所的反扒队员发现。当反扒队员上前表明身份并质问时,周某转身逃跑,反扒队员立即追赶。途中周某将正路过此地的华舍街道新华学校六年级学生刘某抓住,用手臂勒住刘某(1998年出生)的脖子,并威胁反扒队员“你们不要过来”,反扒队员随后包围周某并趁机将其制服抓获,当场从周某的裤袋内查获折叠刀一把。经查,涉案塑料袋内装有现金157.80元。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犯绑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因盗窃行为败露而被追捕,为逃避追捕又劫持未成年人作为人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支持。对辩护人黄某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应属转化型抢劫罪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结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来看,“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一般应当针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而不能是第三人即本案中未成年人,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不能转化成抢劫罪。法院依照《刑法》第239条及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① 问题:那么,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还是构成绑架罪,抑或是数罪?通观判决理由可以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似乎在于以下三个问题:(1)事后抢劫的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如何理解?(2)如何认定“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一、事后抢劫罪前提条件的认定 对于事后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理解,关键在于前提犯罪中的“罪”是否以取得数额较大财物为前提?以盗窃为例,理论界主要有两种倾向性观点:一种观点,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等行为,即可能构成事后①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绍刑初字第633号。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