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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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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补偿工作情况的汇报

长期以来,生态环境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环境无价、资源低价、商品高价"的价格体系,助长了资源开发者把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原料生产与加工企业凭借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环境资源的利用或破坏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环境退化和破坏日益加剧,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不断探索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不断增加财政投入,扩大试点范围。我省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方式和管理模式,开展了有关生态补偿需求及政策研究等相关工作。

一、国家开展生态补偿政策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是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使生态保护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的公共

制度安排,对于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促进欠发达地区和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同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要求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等部门开始酝酿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求地方逐步推动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等四个领域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就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问题作了专门阐述,要求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加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条例。

2005年以来,国务院每年都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列为年度工作要点,并于2010年国家启动了生态补偿立法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扩大生态补偿范围。2011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在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

件政策措施分工中明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2011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出生态补偿作为今后一种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需要逐步完善。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要求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2005年,我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省财政厅联合林业局印发了《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鄂财农发[2005]54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2008年,省委湖省政府发布了《建设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决定》(鄂发[2008]16号),提出按照政府补偿与市场机制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完善生态补偿政策。2009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鄂发[2009]25号)要求建立健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完善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政策和严格绩效考核等。根据省政府批复的《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95号),提出在梁子湖流域建立梁子湖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湖泊环境生态保护。2012年省政府印发的《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完善生态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完善生态补偿考核指标体系和资金筹措机制。探索转移支付、对口支援、专项补贴、生

态移民、异地开发等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式。2013年湖北省印发了《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鄂政发[2012]106号),明确各功能分区的定位和边界、发展目标和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为建立健全我省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空间布局框架和制度基础。

三、国家及地方实施生态补偿工作情况

根据中央精神,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大力实施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的同时,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海洋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领域取得积极进展,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1、在森林方面。2001 年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义》,要求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纳入补助的范围,公益林管护的费用由国家公共财政支出,建立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林业局先后出台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在森林领域率先开展生态补偿。目前补助范围已达18.7亿亩,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从2001年的10亿增加到2012年的133亿元,累计安排549亿元。截至到2012年,已有27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支持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保护,资金规模达51亿元。

2、在草原方面。2011年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出台了草原生态补偿制度,对禁牧草原给予补助,对落实草畜平衡制度的草场给予奖励,同时对人工种草良种和牧民生产资料给予补贴,对草原生态改善效果明显的地方给予绩效奖励。截至

2012年年底,草原禁牧补助实施面积达12.3亿亩,享受草畜平衡奖励的草原面积达26亿亩。草原生态奖励补助资金从2011年的136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50亿元,累计安排286亿元。内蒙古自治区多渠道筹集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奖补配套资金;2011年落实配套资金10.3亿元,甘肃省对草原分区实行差别化的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政策;青海省在三江源试验区率先开展草原生态管护公益岗位试点,建立了三江源保护发展基金。

3、在湿地方面。2010年,财政部会同林业局启动了湿地保护补助工作,将27个国际重要湿地、43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86个国家湿地公园纳入补助范围。天津市安排专项资金,对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或个人长期委托管理的土地进行经济补偿。山东省对实施退耕(渔)还湿区域内农民给予补偿。黑龙江省、广东省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苏州市将重点生态湿地村、水源地村纳入补偿范围,对因保护生态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4、在流域和水源地方面。2008 年国家启动了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等中央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因加强生态保护建设造成的利益损失开展补偿试点工作,通过一般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拨付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在重点流域国家不断的通过中央财政支持施行生态补偿试点。 2013年3月,国务院批复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支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对水源区的湖北、河南、陕西等省开展对口协作。同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出台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正在

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各地积极开展流域横向水生态补偿实践探索,形成了多种补偿模式。浙江省在全省8大水系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对水系源头所在市、县进行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江西省安排专项资金,对“五河一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进行生态补偿。江苏省在太湖流域、福建省在闽江流域分别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

5、在矿山方面。从2003年起,国家设立矿山地质环境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历史遗留和矿业权人灭失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2006年,国务院批准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同年,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出台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2010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发展绿色矿业的指导意见等。逐步形成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专项资金从2003年的1.7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47亿元,累计安排237亿元。到目前为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80%的矿山缴纳了保证金,累计612亿元,占应缴总额的62%。山西省从2006年开始进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试点,对所有煤炭企业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转产发展资金。

6、在重点生态功能区方面。2006年开始,国家发改委组织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2011年正式发布。2008年,财政部出台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通过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的方式,加大对青海三江源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

度,同时中央财政对禁止开发区给予补助。从2008年的61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371亿元,累计安排1101亿元。江苏省对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和水源涵养地等地区给予生态转移支付。江西省从2011年起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奖励制度。福建省安排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采取补助和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支持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增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广东省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支持26个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开展生态修复和改善民生。

7、在海洋方面。2009年财政部联合国家海洋局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从2010年开始,利用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38.8亿元,开展海洋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的整治修复。山东、福建、广东等省在涉海工程建设中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施行征收生态补偿费用于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保护、整治和管理,要求项目开发主体对工程建设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偿等。

四、目前湖北省生态补偿工作有关情况

2008年开始,我省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先后组织开展了神农架林区、丹江口水库、三峡水库、武陵山区、大别山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体制研究工作,黄冈大别山生态补偿研究报告于2013年3月份通过国家专家组评审。2010年,我厅积极争取省政府设立了具有生态补偿性质的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对生态建设成交显著的地区予以补助。

(一)神农架林区生态补偿研究

神农架林区是湖北省首个启动生态补偿试点的地区。湖北省从2009年开始在神农架林区启动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为其增加1万亩退耕还林指标,并按照每亩每年500元标准予以补助,补偿资金超过1000万元。这是湖北首次由省财政统筹向生态资源丰富地区提供生态补偿。

(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生态补偿研究

1.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生态补偿研究

2008年承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水源区的社会经济环境影响及生态补偿需求研究,参与生态补偿的政策框架、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形成了《南水北调中线水源补给区生态补偿方案子课题研究报告》(课题编号:2008ZX07633-03-08)。

2.汉江中下游生态补偿研究

2009年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省南水北调办、省环保厅组织汉江中下游地区各相关部门开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影响及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形成了切合汉江中下游实际的研究成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影响及生态补偿政策研究》。研究对我省进一步争取国家高度重视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影响问题,及早采取生态补偿措施,提供有力的理论和技术支撑。

(三)大别山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生态补偿研究

2012年5月,黄冈市政府、湖北省环保厅委托环保部环

境规划院主持开展大别山试验区生态补偿政策课题研究,形成了《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生态补偿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2013年3月顺利通过国家专家组评审。专家称,黄冈开展区域性生态补偿政策课题研究,在全国尚属首家。目前《报告》已提交省政府等待批复。

三、我省生态补偿存在的不足之处

就整体而言,目前,我省没有系统完整的生态补偿体系,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尚未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要求很不适应。一是目前我省现有生态补偿主要以政策调控手段为主,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林业、环保、水利、财政、发改委等不同部门均根据部门的职权和利益开展生态补偿实践,导致生态补偿政策多,大部分是从某一种生态要素或为实现某一种生态目标而设计的政策,这些生态补偿政策普遍带有较强烈的部门色彩。二是生态补偿侧重研究,针对具体地区、流域的实践探索较少,生态补偿范围的确定缺乏明确的方法和标准,相关者的权利、义务、责任界定不明确,缺乏经过实践检验的生态补偿技术方法与政策体系,生态补偿缺乏具体的操作性。三是投融资渠道单一,难以保障生态保护与补偿的持续进行,补偿方式简单,难以解决生态破坏的底层问题。四是监督机制缺位严重,政策效果不明显,目前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生态保护的效果没有直接挂钩,没有建立补偿资金的生态保护效果评估机制与监督机制,也没有相应的奖惩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生态环境的要素包含较多,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域

范围较为广,因此需要政府各部门密切协作,合理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从短期来看,应加强部门内部和行政地域内的生态补偿工作,在现有生态补偿试点基础上,整合有关生态补偿监管的内容,对于跨部门和跨行政地区的生态补偿工作,上级部门应给予协调和指导。积极争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并逐步扩大支持范围,加大支持力度。从长远来看,省政府应设立生态补偿领导小组,负责生态补偿的协调管理,领导小组由发改委、财政部分、环保部、国土部分、水利部门、农业部门等相关领导组成,行使生态补偿工作的协调、监督、仲裁、奖惩等相关职责,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指导各地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生态补偿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建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

生态补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

生态补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 一、概念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 具体而言 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 狭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出发点。 二、生态补偿的特点 1、生态补偿具有生态和法学双重目的性 首先,生态补偿的生态目的是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创造生态效益。其次,生态补偿具有法学目的性。 其次,生态补偿的法学目的性是实现环境公平。环境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 2.生态补偿具有工具性 首先,生态补偿是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它通过公平地分配环境成本和费用,提高人们恢复和重建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抑制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 其次,生态补偿是“外部性内部化”的工具。生态补偿通过环境损害的致害者向生态建设者支付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费用,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第三,生态补偿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有效工具。生态补偿的目的是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维持或者提供环境功能和环境资源的自然存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所以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3.生态补偿具有经济补偿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人们对货币的强烈认识,谈到补偿,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货币给付。对于生态环境的补偿,我们没有办法直接向大自然支付货币,但这也不排除生态补偿给付物质和货币的经济补偿性。因为引起生态补偿的原因是生态建设,即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活动。而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要采取一定的经济、技术措施,要投入一定的财物和劳务,如植树造林,投入了树种和劳务,通过树种和劳务补偿森林的生态价值。这正是人造资本和自然资本可以互相转化、互相补充。环境资源保护就是要求人造资本回归自然,补偿自然资本;补偿的结果往往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生态价值和生态效益。所以生态补偿总是表现为一定的经济投入,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和劳务的消耗,这些物质和劳务就是生态补偿的成本费。这正是我们征收生态补偿费、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的原则。 4.生态补偿在实质上是对物(生态)的补偿。但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对人的补偿 生态补偿是国家和社会投入一定的物力和劳务对因生态系统失衡而导致的环境功能减损和资源存量减少的综合补偿过程,其实质是人对物(生态)的一种补偿过程,是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过程。然而这种补偿过程在环境法上反映出的是一种人对人的补偿过程,往往表现为:(1)环境损害者、资源消耗者、因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的受益者补偿环境治理者、生态建设者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成本费用。这符合法律公平原则,并且可以调动环境治理者和生态建设者的积极性。例如,防沙治沙活动是由一定的防沙治沙企业进行的,防沙治沙企业付出了一定的成本费用,这些成本费用由造成土地沙化的人或者防沙治沙的受益人予以补偿;(2)环境治理或者生态建设的受损者和丧失发展机会者的损失也应该作为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的成本费用,由治理者、建设者或受益者给予补偿。例如自然保护区的移民补偿、长江中上游地区封山育林而失去发展机会的补偿。但是,生态补偿虽然在环境法上表现为人对人的补偿,但生态补偿是基于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而发生的,而且,所补偿的费用的最终归宿是生态系统,所以我们说生态

国际生态补偿政策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生态系统保护是国际社会非常关注的环境问题之一,它一方面对那些提供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地区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热点地区进行保护,另一方面也越来越重视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引发的生态系统退化问题。在解决生态系统退化的过程中,对由于保持某种生态服务所引发的额外成本或经济损失,以及资源开发给当地带来的损失所给予的补偿,也就成为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内容。国际上解决生态系统保护中的补偿问题一般采取两大类政策手段:⑴ 包含补偿内容的直接管理措施,如建立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等;⑵ 利用市场手段来调节人类的资源开发活动,以促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保护。 国外生态补偿政策 目前各国并没有专门的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与生态补偿概念类似的相关规定大都包含在与生态系统保护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和政策之中,如农业政策、林业政策、自然资源开发政策等。 农业政策中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 农田的开垦不可避免地要改变原有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过度的开垦还会造成土地盐渍化、土壤退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为了在发展农业的同时防止生态系统退化,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在其农业政策中,都加入了生态系统保护及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 瑞士农业政策 1992年瑞士修订了《联邦农业法》,对3种农业发展类型分别提供了财政补偿:⑴支持保护特定的物种;⑵ 支持更高生态标准的保护性农业活动;⑶ 支持有机农业。具体体现在生态补偿区域计划和生态税改革计划之中。生态补偿区域计划包括3个部分:⑴ 自1999年起农民因保护性农业活动获得相关的生产补助;⑵ 自1993年开始,政府为那些自愿遵守环境保护措施的农民给予直接付费补偿;⑶ 自2002年起,政府对因参与保护生物群落计划并取得成绩的农民给予奖励性的补助。此外,瑞士支持将生态保护的费用支付问题综合纳入全面的税收改革计划,包括激励性税收应该与财政和公共开支的规定相一致;重要的环境目标应该被这些税收措施所支持;各类新旧补贴都不得与生态系统保护目标相冲突。 美国农业政策 1956年美国政府推行保护性退耕计划,又称土壤银行计划,即鼓励农场主短期或长期退耕一部分土地,“存入”土壤银行,银行付给一定的补助,对按照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引导农场主把退耕土地用于土壤保护。1961年又制定了紧急饲料谷物计划,为减少饲 国际生态补偿政策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高彤 杨姝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生态补偿的成效评价

生态补偿的成效评价 生态补偿的本质就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使生态建设和“保护者”得到补偿,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好生态投资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加[1]。国内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多集中在理论探讨研究,如毛显强等[2]对生态补偿的概念、内涵和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甄霖等[3]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研究;王金龙等[4]对流域生态补偿问题进行了研究。从研究方法上看,目前还缺乏对生态补偿实施效果的评估研究。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已开展生态补偿工作的成功经验进行梳理,探索建立定量化的浙江省生态补偿评价方法,较科学的评价浙江省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提高生态补偿工作的实效性。 1浙江省生态补偿方面的实践 浙江省是全国第一个在省域范围内由政府提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意见的省份,同时也是第一个以较系统的方式,全面推进生态补偿实践的省份。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通过生态补偿收费制度,优化财政转移支付,排污权交易等调节方式,调动各方面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浙江省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成效显著。具体表现如下:

1.1生态补偿收费制度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就实行排污收费制度是浙江省最早的生态收费制度,是一项专款专用的生态收费制度。2003年至2008年共征收排污费55.07亿元,全部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等污染防治项目的支出。近年来,浙江省陆续实施了水、矿产等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征收资源补偿费,用于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此外,地方政府还通过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立县域生态补偿基金、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等多种样式、多种渠道筹集生态补偿经费,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生态补偿收费制度进一步完善。 1.2财政转移支付 2003年浙江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对市、县(市)实行“两保两挂”和“两保一挂”的财政政策,2005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2006年,以钱塘江为试点,对钱塘江源头地区的10个市县实行省级财政生态补偿试点,主要体现为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在总结完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8年出台了《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全面实施对浙江省八大流域源头所在市、县(市)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成

最新整理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绿心保护,提升绿心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加快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步伐,根据《省长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生态绿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法〔20xx〕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转移支付两型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生态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长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xx—2030年)》确定的位于本市范围内生态绿心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总面积82.36平方公里。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补助的项目分为生态基础补偿和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补偿。 1.根据绿心地区生态基础评估结果,给予生态基础补偿。 2.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补助 (1)生态绿心保护标识设置和日常维护。 (2)森林生态、生态农业、生态村镇、生态廊道和旅游休闲产业建设。 (3)生活污水管wang系统、农村社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4)养殖业结构进行控制性调整。 (5)工业产业退出,含采矿企业退出。 (6)林业、水利、矿产资源的保护。 (7)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偿事项。 第五条生态基础评估市两型办牵头,会同财政、环保、国土、水务、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制定《绿心地区生态基础评估考核办法》,依据《绿心保护条例》对补偿区域基础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对考核结果评为优秀的,按照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开发区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4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在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考核结果评为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在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重点考虑;考核结果评为合格的,分别给予每平方

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及战略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及战略意义生态文明是人类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建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处共融生态社会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共十七大提出的理论创新成果,是国家治国理念的一个新发展,是根据中国国情条件、顺应社会发展规律而做出的正确决策。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呈现的一系列阶段性特征的科学判断和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对人类文明发展理论的丰富和完善,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深刻洞察,是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国际化主动承担大国责任的庄严承诺。 当今时代,人类社会发展的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强化,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一是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需要综合运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和提高能效、增加绿色碳汇等多种手段;二是人类正面临一次绿色经济的巨大变革,绿色经济和生态产业正在对发展和创新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根据我国国情,生态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建设生态文明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和保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中国国际竞争力的重大举措,也是中国对世界发展所作的贡献。 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意义。其中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要义:第一,形成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方式要求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以生态绿色技术改造现代工业生产,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第二,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

环发展、低碳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要求。生态文明建设在本质上是要建立一种人与自然、消费与生产、物质与精神之间平衡协调的社会文明。为此,必须从战略高度全面推进经济发展绿色化、循环化、低碳化。第三,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是全球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当今时代,资源环境方面的国际合作与竞争深入发展,发展绿色低碳生态经济既是新的经济增长点,也是国际竞争的新焦点,还是提升国家绿色控制能力的重要手段。 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目的和最终归宿是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因此,我们必须抓住历史机遇,采取积极措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促成全世界可持续发展的新潮流,促成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和谐。

最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问题及借鉴国际经验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一、我国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国际经验借鉴 1、生态补偿模式单一。目前我国在生态补偿过程中,更多采用政府补偿模式,而市场补偿模式采用较少。在补偿方式上以政府主导的纵向补偿为主;区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横向补偿较少。借鉴国外经验,首先要拓展政府主导生态补偿模式,形成政府直接补偿、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征收生态补偿税“三驾齐驱”;其次要推进绿色偿付、配额交易、生态标签认证、排放许可证交易、国际碳汇交易等多种市场补偿模式,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2、生态补偿范围单一。即生态补偿主要局限于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水源保护等大型环保项目方面。从补偿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森林、流域水资源、矿产资源涵养水源、净化水质、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服务)。借鉴国外经验,应逐步探索碳汇、生物多样性、景观等生态功能(服务)的补偿机制,尤其是顺应低碳经济的发展,积极扶持碳汇林业、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减排固碳参与CDM项目,寻求生态补偿国际资金和技术融资的新渠道。 3、生态补偿标准单一。不同区域的自然地理、气候、收入水平、物价及经济结构等均有较大差异,但在目前各地各类生态补偿标准测算中,往往出现定价机制过于简单,生态补偿标准“一刀切”的现象。借鉴国外经验,首先应考虑补偿的差异性,充分考虑受偿方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特点和补偿对象的生态特征;其次应体现补偿的动态性,探索基本补偿阶段、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阶段、外溢补偿阶段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动态调整机制。 4、生态补偿方式单一。在生态补偿过程中,“输血型”补偿过多,“造血型”补偿偏少。以致实施生态保护政策后,除了政府给予的补贴外,缺乏新的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也导致后期生态保护地区居民慢慢回归传统的生活、生产方式上,影响生态保护的成效。借鉴国外经验,应以“技物结合”作为主要补偿方式,加大产业扶持力度,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长效性。 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六大实施途径 1、财政转移支付。一是推荐“因素法”作为转移支付分配的主要方法,使财政资金获得多少与该地区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任务多少以及重要性挂钩;二是以项目运作作为主要补偿载体,加强地方专项资金配套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优化财政补助结构;三是丰富公共支付体系的实现形式,重视产业扶持型转移支付、技术支持型转移支付、认证培训型转移支付等“造血型”补偿方式。 2、生态补偿基金。一是在现有水权交易模式下,围绕建立流域补偿基金理事会和加强流域补偿基金监督机制两大环节,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制度;二是借鉴中国绿色碳基金运行模式,成立地方碳基金管理委员会,结合地区低碳经济发展规划,若某市(县)的碳源总量高于碳汇总量,就要对超出部分进行现金支付,直接缴入地方碳基金;碳源总量低于碳汇总量的地区则可获得生态补偿。 3、生态补偿税费。可先以大中型水库、水利发电厂、自来水厂、旅游区等经营单位和个人作为生态税课税对象,系统设计税基、税率以及税收优惠、减免等生态税征收办法。在生态税出台之前,可以考虑先推出类似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形式的生态附加税,附在三种主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及未来

生态补偿的生态服务理论基础和生态补偿模式 国际上,与生态补偿相对应的概念是环境服务付费或生态系统服务付费(Krausmann F,2009)。在国内,生态补偿被普遍认为是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运用财政、税费、市场等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王金南等,2006;庄国泰等,1995;刘兴元,2012)。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服务提供者给予合理补偿,无疑对于生态资产的保护和生态服务有效供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态补偿的生态服务理论基础 作为生态补偿理论基础的生态服务理论要点可以归纳为: 1.作为自然资源的生态系统确定了产权以后,转变为自然资产。 2.作为自然资产的生态系统具有物质转换、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等功能,在生态循环过程中,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生态服务。 3.生态服务对人类具有复杂而多样化的价值。其中一部分价值通过现有经济关系得到实现,一部分价值由于没有市场或市场发育不完善而没有得到实现或补偿。 4.生态服务的价值应该得到全面的实现。需要进行生态补偿的那部分价值主要是未付费的外溢到其他区域的生态服务价值。 (二)生态补偿模式 上述理论框架虽然在解释生态补偿在逻辑上是清楚的,但是在解决问题的实践中,由于生态服务外溢比例、外溢生态服务价值中已被市场机制实现的比例的确定目前还难以准确度量,只能采取较为简单可操作方案,因此,也形成了不同的生态补偿模式。不同视角下,人们对生态补偿的类型划分内容不同。按补偿规模,生态补偿可分为全球性补偿、区际补偿、地区性补偿和项目性补偿等模式。按补偿层次,生态补偿可分为国家补偿、地区补偿、部门补偿和产业补偿等模式。按补偿付费形式,生态补偿可分为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税、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优惠信贷、交易体系和国内外基金等模式。按补偿运作模式,生态补偿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及二者混合的模式。这也是

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科才乡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政策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切实加强我乡的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促进草原牧区可持续发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草原和牲畜基本情况 全乡土地总面积1063平方公里,拥有天然草原145万亩,其中可利用面积145万亩。截至目前,全乡共落实禁牧草原面积74.5万亩,共有各类牲畜12万头(只)。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以保护草原生态、促进牧民增收为目的,以落实草原经营管理制度为基础,以强化草原执法监督为保障,以加强草原动态监测和技术推广为支撑,充分发挥牧民的主体作用,全面落实补奖政策,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增强畜产品生产和供给能力,稳定提高农牧民收入,促进草原牧区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协调发展。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正确处理草原牧区人、畜、草的关系和牧民生产、生活、生态的关系,推动草原畜牧业提质增效,促进农牧民收入增长,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草原牧区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政府主导,牧民自愿。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尊重农牧民意愿,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明确农牧民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农牧民在政策落实中直接受益。 3.强化基础,健全制度。做好基本草原划定、草原规范承包、基础数据核实等各项基础工作,为补奖政策落实创造条件。制定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大落实和执法监督力度,构建补奖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 4.封顶保底,注重公平。充分发挥补奖政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注重各区域间的合理公平,在与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政策合理衔接的基础上,确定符合我县实际的补奖标准。参照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对每户的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发放总额度实行封顶保底。 5.明确责任,稳步推进。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分级落实,积极实施,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加强工作指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注重政策落实,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三)主要目标。通过落实补奖政策,进一步巩固草原保护建设成果,推动基本草原划定,完善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落实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制度,改善草原生态环境;调整牧草种植结构,加强优良牧草种植基地建设,为减轻草场压力、发展草业提供物质基础;改良畜牧品种,开展舍饲养殖和异地育肥,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增加农牧民收入,切实做到“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肉、减畜不减收”。 三、实施任务和要求 (一)实施禁牧补助。 1.划定禁牧区域。按照国家“对生态脆弱、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的要求,对重要水源涵养区和生态功能区的天然草原实行了禁牧封育,共落实禁牧草原面积74.5万亩。并按照《甘肃省禁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落实禁牧制度,减轻天然草原放牧压力,促进草原植被恢复。 2.兑付禁牧补助资金。根据国家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的规定,青藏高原禁牧区补助标准为20元/亩,对实施禁牧的农牧户给予补助。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场生态功能恢复情况,继续实施禁牧或者转入草畜平衡管理。对落实禁牧措施、实行禁牧管护的农牧户,在核实造册、张榜公示的基础上,将禁牧补助资金通过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的方式,直接发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 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 号),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 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12 条主要流域,其中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市、县范围见附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于2017 年底前另行制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推进,多方筹资。根据我省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 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水质优先,奖惩分明。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建立奖惩机制,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进一步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按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态保护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 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 号)提出的“力争到2020 年补偿资金比2015 年翻一番”的要求,主要由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自2018 年起 分三年逐步到位。资金筹集方式如下:

国内外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经验借鉴

国内外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城市水源地对于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水源地的水质与水量,世界各国对城市水源地周边的工业生产普遍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对水源地居民因生态保护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国内福建、浙江等省也对构建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研究国内外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经验,对于我省加强生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建立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成功范例 1、美国纽约市政府饮用水源补偿计划。美国是个高度崇尚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加大水源涵养地农民对水土保持的积极性,美国在水源地保护方面建立了以水权交易制度为主要手段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建立上下游之间或水源涵养地与清洁水使用者之间的环境产权交易市场,来解决上下游公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如纽约市90%的饮用水来自于离该市200公里的特拉华州的乡村,那儿有7.7万人和350多个奶牛场。1989年美国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规定饮用水要么经过过滤,要么实施微生物含量最小化的水域管理计划。建立新的过滤厂纽约市需要花费70至90亿美元,为了避免这笔庞大的花费,1992年纽约市政府与水源地农民和森林所有者达成

生态补偿协议。协议规定,采用最佳生产模式(不破坏水源水质)的奶农和森林经营者可以获得400万美元的补偿金,而这些钱足以弥补他们的额外生产成本;同时,纽约市政府还向改进和重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改进供水设备或者大坝的人支付4.7亿美元的补偿。尽管这是一个自愿参加的协议,但由于较好地考虑了水源保护者的利益,因此超过85%的农民和水源环境相关方参加该计划并领取了补偿金,使该计划取得了全面成功。 2、法国威泰尔矿泉水公司水源地保护项目。20世纪80年代,位于法国东北部的莱茵河-默兹河流域水源质量受到当地农业活动的严重威胁,依赖该地区干净水源制作天然矿泉水的公司不得不做出选择,要么设立过滤工厂,要么迁移到新的水源地,而威泰尔矿泉水公司采取了保护原有水源地的方法来减少成本。威泰尔公司通过向农民支付费用,要求农民改进农业生产方式,包括减少和改进奶牛养殖业、改进对牲畜粪便的处理方法、放弃种植谷物和使用农药化肥以及在流域内植树造林等措施,以确保水源质量不被影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威泰尔公司投资约900万美元在水源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1500公顷农业土地,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返还给那些愿意改进土地经营措施的农户;与40多个愿意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的农场主(总土地面积为1万公顷)以每公顷土地320美元(连续7年)的价格签订18~30年的

生态补偿效益_标准_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29卷 第4期 2010年4月地 理 研 究GEO GRA P HICAL RESEA RC H Vol 129,No 14Apr 1,2010 收稿日期:2009208211;修订日期:2009212215 基金项目:国家重大基础研究计划973项目专项;贵州科技厅基金项目黔科合J 字[2008]2217;贵州科技厅社 发项目黔科合SZ 字[2009]3034 作者简介:赵翠薇(19682),女,贵州大方人,教授,博士后。主要从事: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方面的科研与教 学。E 2mail :zhaocuiwei @sohu 1com 生态补偿效益、标准 ———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赵翠薇1,2,王世杰1 (11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环境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贵阳550002; 21贵州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贵阳550001) 摘要:随着环境压力的不断增大,生态补偿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创新手段日益受到重视,补 偿效益是生态补偿的核心。通过综合分析近年来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的相关文献,发现优化 选择补偿区域和合理的补偿标准是提高补偿效益的关键,机会成本是应用较广的确定生态补 偿标准的方法,不同区域提供的生态服务以及损失的机会成本有差异。我国对区域差异关注 较少,补偿标准未能反映农户的真实成本,存在补偿不足或对不需补偿就能提供生态服务的 区域实施补偿等问题,补偿资金利用效益较低。国际上比较注重生态补偿的区域差异,在生 态补偿效益、促进环境保护积极性等方面效果较好。针对我国目前生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理论框架。 关键词:生态补偿;标准;效益;启示 文章编号:100020585(2010)0420597210 1 引言 人口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导致自然环境日益恶化,全球近2/3的生态系统质量不断下降[1],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原因之一,是由于环境保护具有外部经济性和公共物品特性,存在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社会效益和个人效益的不对称,容易导致供应不足或过度开发,单纯依靠市场机制难以保障其有效供应。生态补偿将环境的外部性和非市场价值转化为真实的经济激励[2],是调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关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3],受到广泛关注,已有多个国家实施了生态补偿计划,如哥斯达黎加的森林生态补偿计划、墨西哥的森林水文服务补偿计划、欧盟和美国的农业环境政策、我国的退耕还林计划和生态公益林补偿计划等。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问题,生态补偿的目的是在资金约束条件下获取最大的环境效益[4],因此,补偿标准和因补偿而增加的生态服务是关键[5],直接关系到补偿效果和补偿者的承受能力[6],生态补偿标准及补偿效益成为研究热点。 由于多数生态服务不具备空间替代性,而各区域实施生态建设和保护的经营管理成本及损失的机会成本差异较大,生态效益具有明显的空间差异[7,8]。生态系统经营者作为环

生态建设的现状与发展策略

生态建设的现状与发展策略 林业是所有生态建设的主体,同时其又可以是规模巨大的生态经济循环系统,林业生产的物质产品绝大部分都是可降解再生的绿色能源,在节能减排目标中具有不可估量、不能替代的重大意义和作用。林业又是生态文化的源泉。必须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树立正确的森林经营理念,体现在人与环境、资源与生态、经济与自然的协调和统一的发展,通过科学、政策、技术和不断进步的管理措施,通过不断地适应寻找到适合我国社会自身发展情况的道路,以期达到林业资源的多方面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现就森林及林业生态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从以下几方面简单论述。 1.森林及林业生态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1.1现状及主要问题 森林及林业生态建设一直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近些年来社会发展加快、人口快速增长、物质需要成倍增长,导致自然界的森林资源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在提倡可持续发展的今天,森林及林业生态建设也必须进行调整和改变,不能持续先发展后治理的老办法,必须要坚持经济和生态环境共同和谐可持续发展。同时,现代林业建立在标准林的基础上,应注重森林及林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试图在林业生态发展和林业经济发展中找到平衡,使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走上又好又快的道路。目前,在我国社会和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生态环境呈几何速度恶化,自然生态系统被污染和严重过度索取,大量自然资源都面临着短缺和后续乏力,其中林业资

源也是其中之一。按常理来说,作为可再生资源的林业,只要统筹科学、开发合理,是可以持续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但是,我国森林产业的现实状况是:森林生态系统退化速度比建设速度快,局部好转,总体恶化,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缺位、供体错位,载体即林地和林木发展跟不上经济发展需求。林业生态环境恶化造成了每年数百亿的经济损失,传统的林业经济模式已经无法适用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改变势在必行,必须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 1.2森林及林业生态建设的经济意义 重大森林是大陆生态系统的主要环节,也是林业经济的最重要载体。培育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是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最主要目标。完整平衡的森林生态系统不仅能够持续提供生态效益也能持续提供经济效益。被破坏的退化的森林不仅在物质生产能力上明显衰退,森林的其他效益功能也必然相应减少。我国现有森林生产力只相当于其潜在生产力的1/3,这是国内林业产业界内的共识,因此恢复、开发和提高森林生产力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也是必要的。此外,林业生态环境可以支持复合经济体系的发展,可以帮助建设和发展多样化的经济结构,在成熟健康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是共生的,如果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的效益,都会使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失去推动力与生命力。因此,完全可以在建设功能性完整的林业生态体系的同时,形成以林业资源为依托、以商品林基地为龙头、以林业商品产业和绿色旅游产业为一体的林业产业体系,建设如木材、林果、花卉、草坪等产品的深加工产业,逐步形成

实用文库汇编之生态补偿机制存在问题及借鉴国际经验

*实用文库汇编之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一、我国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国际经验借鉴 1、生态补偿模式单一。目前我国在生态补偿过程中,更多采用政府补偿模式,而市场补偿模式采用较少。在补偿方式上以政府主导的纵向补偿为主;区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横向补偿较少。借鉴国外经验,首先要拓展政府主导生态补偿模式,形成政府直接补偿、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征收生态补偿税“三驾齐驱”;其次要推进绿色偿付、配额交易、生态标签认证、排放许可证交易、国际碳汇交易等多种市场补偿模式,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2、生态补偿范围单一。即生态补偿主要局限于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水源保护等大型环保项目方面。从补偿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森林、流域水资源、矿产资源涵养水源、净化水质、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服务)。借鉴国外经验,应逐步探索碳汇、生物多样性、景观等生态功能(服务)的补偿机制,尤其是顺应低碳经济的发展,积极扶持碳汇林业、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减排固碳参与CDM项目,寻求生态补偿国际资金和技术融资的新渠道。 3、生态补偿标准单一。不同区域的自然地理、气候、收入水平、物价及经济结构等均有较大差异,但在目前各地各类生态补偿标准测算中,往往出现定价机制过于简单,生态补偿标准“一刀切”的现象。借鉴国外经验,首先应考虑补偿的差异性,充分考虑受偿方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特点和补偿对象的生态特征;其次应体现补偿的动态性,探索基本补偿阶段、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阶段、外溢补偿阶段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动态调整机制。 4、生态补偿方式单一。在生态补偿过程中,“输血型”补偿过多,“造血型”补偿偏少。以致实施生态保护政策后,除了政府给予的补贴外,缺乏新的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也导致后期生态保护地区居民慢慢回归传统的生活、生产方式上,影响生态保护的成效。借鉴国外经验,应以“技物结合”作为主要补偿方式,加大产业扶持力度,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长效性。 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六大实施途径 1、财政转移支付。一是推荐“因素法”作为转移支付分配的主要方法,使财政资金获得多少与该地区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任务多少以及重要性挂钩;二是以项目运作作为主要补偿载体,加强地方专项资金配套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优化财政补助结构;三是丰富公共支付体系的实现形式,重视产业扶持型转移支付、技术支持型转移支付、认证培训型转移支付等“造血型”补偿方式。 2、生态补偿基金。一是在现有水权交易模式下,围绕建立流域补偿基金理事会和加强流域补偿基金监督机制两大环节,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制度;二是借鉴中国绿色碳基金运行模式,成立地方碳基金管理委员会,结合地区低碳经济发展规划,若某市(县)的碳源总量高于碳汇总量,就要对超出部分进行现金支付,直接缴入地方碳基金;碳源总量低于碳汇总量的地区则可获得生态补偿。

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为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按照国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在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加大对生态保护的投入力度,通过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给予适当补偿,增强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有效调动其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可持续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逐步推进。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激励型财政机制和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衔接,把生态保护与保障改善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机结合,促进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生态要素、资源禀赋特征和发展要求,综合各地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以及自身条件因素,采用不同的生态补偿标准。 (三)奖补结合,重在保护。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的原则,充分考虑重点生态功能区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根据维持当地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相当水平的需要,对其予以合理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激励。 三、补偿范围 省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对生态地区给予补偿和激励。补偿资金按县(市)测算,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须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一是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生态发展区域;二是属于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以下简称生态区);三是位于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建制县(市)。 按照生态保护等级,将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国家级生态区,即属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县(市);第二类为省级生态区,即属于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县(市)。 四、分配办法 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分为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两部分。其中,基础性补偿部分根据县(市)的基本财力保障需求辅以调整系数按不同类别计算确定;激励性补偿部分根据基础性补偿和县(市)的生态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纳入补偿范围的县(市)继续享受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转移支付补助。 五、资金总额及使用范围 (一)资金总额。由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确定分配总额,并按各50%的比例确定基础性补偿资金与激励性补偿资金的分配额。

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 作用 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 目录 1简要介绍 2理论基础 3其他解释 4补偿机制 5主要领域 6存在问题 7实施措施 一.简要介绍 尽管已有一些针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但尚没有关于生态补偿的较为公认的定义。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是指前者。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在排污收费方面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规,急需建立的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的生态补偿机制,所以在我

们的研究中采用了狭义的概念。 生态补偿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三是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以内化外部成本为原则,对保护行为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保护者为改善生态服务功能所付出的额外的保护与相关建设成本和为此而牺牲的发展机会成本;对破坏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恢复生态服务功能的成本和因破坏行为造成的被补偿者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 狭义的生态补偿的概念与目前国际上使用的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PES)或生态效益付费(Payment for Ecological Benefit,PEB)有相似之处,在本文中我们把它们作为同意语对待。 二.理论基础 生态经济学、环境经济学与资源经济学理论,特别是生态环境价值论、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等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生态环境价值论 长期以来,资源无限、环境无价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思维中,也渗透在社会和经济活动的体制和政策中。随着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使人们更为深入地认识到生态环境的价值,并成为反映生态系统市场价值、建立

能源生态补偿制度

能源生态补偿制度-----以矿产资源为例 一、生态补偿相关理论 (一)生态补偿的含义 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指前者。 单从生态学视角来看,生态补偿是自然生态系统所具有的自我恢复和补偿能力,强调的是生态系统自身的补偿功能。在法学领域,生态补偿是指国家或社会主体在公平的基础上,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资源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转移到因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资源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的过程。强调生态补偿是一种合法、合理的利益调整机制,国家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公平是生态补偿的前提。在经济学领域,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 (二)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1.生态伦理学基础—环境正义论 环境正义是对环境权利与责任的合理公正的分配,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环境正义既强调应该消除破坏环境的行为,有保障人类的生存权,以合理性、合法性为基础,公平地分配社会主体的环境权利义务。环境正义的实质是基于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社会正义,是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对等化。环境正义理论可以为能源生态补偿调节利益冲突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平衡相关利益主体的得失,最终实现分配正义和社会公平。 2.经济学基础 生态经济学---生态环境价值论 长期以来,资源无限、环境无价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思维中,也渗透在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随着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认识到生态环境应包括3方面的价值:一是固有的自然资源价值,即未经人类劳动参与而天然产生的那部分价值,它取决于各个自然要素的有用性和稀缺性;二是固有的生态环境价值,即自然要素对生态系统的功能性价值,包括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生态补偿有关部署,落实《中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的具体要求,指导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饮用水源保护的受益者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同时,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二)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原则。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根据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布确定镇区生态补偿责任,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区作出补偿,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区接受补偿。

(三)动态调整原则。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五年后根据生态补偿政策评估调整,确保生态补偿政策契合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四)比例分担原则。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与耕地、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共同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市、镇区财政按比例分担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第二章生态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市属国有林场林地除外)。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各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根据省政府批复的现行有效的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确定。 第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即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和因履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区、村(社区)、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2018年启动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250元/年·亩标准。 第三章生态补偿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六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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