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谈谈对于言论自由

谈谈对于言论自由

谈谈对于言论自由
谈谈对于言论自由

谈谈对于言论自由、社会责任的认识

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说过:“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话无疑鉴定的肯定了人们说话的权利,即言论自由的权利。

在我国,言论自由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它通常被理解为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1)。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指完全的自由,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人们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还要想到他人的权利,还要想到做为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

在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美国南加州两名中国留学生遭枪杀的案件中,不少中国网民在网上大肆“唾骂”两名已逝者,认为作为“官二代”、“富二代”的他们是“死了活该”、“大快人心”。虽然有网民宣称网络是个自由的地方,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但是这样偏激、刻薄的话语不得不让人感到悲哀。

世界上没有一个人不热爱自己的表达权,热爱表达、追求表达的自由,但如果是普通公民几个人在一块闲聊,天南地北的神侃一通,由于范围很小,既便有不负责任的言辞也影响不大,权作开心一笑并无大碍(2)。但是,网络传播信息的速度之快、范围之广,无疑会使这些言辞的广度、深度无限放大,加之网络上不乏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添油加醋、胡乱起哄的后果可想而知。是想当受害人的家人、朋友看见、听见这些言论,是何等的伤心!在没有完全弄清楚整个事件的前提下,胡乱猜测,加以辱骂,往轻里说是道德素质不高;往重里说便是侵害了受害人及其一家的人身权利,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除了这些不明就里的网民,一些中外媒体也议程设置不当,将整个枪杀事件的重点放在一辆二手宝马车上。大众传媒是公民了解天下事的主流途径,大众传媒对一件事情的报道方式与报道内容会使受众对该事件的了解与看法产生极大影响,当国内外媒体都将视线瞄准在一辆宝马车上时,受众自然而然的收到影响,注意力转移到这辆可是说是代表“财富”的车子上,从而忽略了事件本身,忽略了事件发生的原因,加之我国固有的一些“仇富心理”,自然也对被害人产生了偏见。

况且,那两名被害人是中国留学生,我国的媒体怎也可以像外国媒体一样,做个“冷眼看客”?怎可以受利益的驱使,置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于不顾?怎可以与正确的方向背道而驰,使得自身的正义初衷发生扭曲?大众传媒的公信力何在?在市场原则下,传媒很容易向急功近利、媚俗大众的错误轨道,大众传媒将个体传播变成公众传播的同时,也就赋予传媒内容以社会意义,这决定了大众传媒必须具有一种社会担当的精神,大众传媒必须时刻回归和立足于自己的社会角色(3)。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对于人类文明来讲都是重要的,但是,无论从人类历史,还是从当今世界的现实来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却一直是一个颇为令人困惑的问题。有时我们听到这样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以牺牲言论自由为代价;有时我们又听到这样的观点:言论自由是一项绝对权利,社会要为保障这项权利付出代价,即使允许淫秽、暴力作品泛滥以至影响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在所不惜。这类观点不仅仅是一个认识问题,它们往往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审判等体现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之中。尤其是在解决有关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时候,问题就暴露得更加明显。有鉴于此,我愿就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谈几点个人见解,以就教于各位朋友和同行。 一 言论自由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自由:(一)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否则,生存和发展将不可能。(二)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和意志,不应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存将受到威胁。(三)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这是人类为改造自然和争取社会进步,实现相互协作和联合必需的起码条件。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以及真理的重要形式;保障言论自由是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它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一起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立国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找到许多有关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强有力的论据。 中国古代西周王朝(公元前1100年至前771年)时期,统治者在全国实行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邦建国的宗法奴隶制统治。从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看,西周奴隶主贵族制定了不少法律,史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后周穆王时又制定《吕刑》,这里所谓“刑”,就是指法律。传世和新发掘的金文中的法律史料也印证了这些记载。尽管如此,“礼”无论在国家政治统治或意识形态方面都居于主导地位。在政治统治上,它“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世嗣”,“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言论自由讲稿

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几乎是各国新闻界所向往的关于言论自由的完美典范也成为古典自由主义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完美典范严格限制国家权力干预言论自由的限度在美国宪法界是共识 费斯对他发起挑战。现代主义的言论自由不仅包含自由,还包含平等的价值。 平等价值的崛起似乎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国家干预的正当理由,国家可以以平等为理由压制仇恨言论以保护受害者、控制淫秽出版物保护女性、控制竞选捐助保护穷人,并且保护穷人能参与现代媒体打造的公共论坛等等。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实质平等这个理由看起来是很有说服力的,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自由与平等这两个终极价值孰轻孰重,而要以平等为理由干预言论自由最终必然涉及到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与抉择,但是这个抉择是非常困难的。 他认为一直以来美国社会都将第一修正案的意思理解的过于狭隘,以往所有的论辩“都预设了这样一种前提性的观念,即国家是自由的天然敌人。正是国家企图压制个人的声音,因而也是国家必须受到制约。”作者随即提出:“这个观点相当有洞见,但只是说出了真相的一半。 国家可以是压制者,但也可以是自由的来源。 前提:1. 权力的私有化聚集对自由所造成的冲击需要国家来地址。2.这个观点即是自由的来源的观点来自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某种理论阐释,来自它所保障

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是要着眼于社会的而非个人主义的价值。 言论的“沉寂化”效应: 如何治愈危险言论、错误言论带来的影响,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并不是使用政府管制的办法,而是允许更多的言论,除非存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一般来讲,“更多言论”的治疗方法是有效的,它能够让人们在充分的辩论中获得理性,减少言论带来的伤害和不良影响,“真理越辩越明”。然而,并非所有类型言论的不良影响都能够通过这种方法治愈。某些言论能够产生一种“沉寂化”效应,使得言论受害者的“反抗”很乏力,即使言论受害者有机会辩驳,其言论的效果也会变得微弱。作者在文章中列举了三种典型言论: 仇恨言论、淫秽出版物和竞选捐款。 费斯总结了这三类言论的“沉寂化”效应: ( 1) 仇恨言论降低了受害者的价值感,阻碍其参加公共辩论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降低了其言辞的权威性和论辩的价值。( 2) 淫秽出版物将女性简化为性目标,使她们顺从和沉寂。损害女性的声誉,降低其言论在公共辩论中的分量。( 3) 无限制的竞选捐款将会使富人占据政治竞技场的中央,将穷人边缘化。穷人将不得不“沉寂”。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言论自由正逐渐突显其重要地位。言论自由可以说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是国家健全文化体制所要求的。由于言论自由在社会和国家发展中占有很大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将言论自由纳入宪法。 本文将从言论自由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变迁和分析几个涉及言论自由的事件的缺点以及优点,进而提出一些对于中国言论自由保护的建议,希望人们可以清醒理智的看待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秦朝的“焚书坑儒,独尊法家”,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及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文化大革命时期造成的大量冤假错案无一不是政治上对人民思想与言论施与高压实行文化专制严重禁锢了人民的思想和言论自由。而在半殖民半封建的旧中国,中国人民也是出于压迫地位任人宰割,连生命财产都不能被保护,更加没有言论自由一说。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才有了制度基础,我国宪法中有关于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

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体现了我国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程度不断得到提升这一现象。 由此可见,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将会逐渐减轻,人民也将更加切身体会到言论自由带来的好处。 涉及言论自由的例子 在2011年中旬,香港爆发一场关于要求撤回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的抗议行动。部分香港人士认为在中小学设立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管制学生思想、浪费上课时间及浪费公币。这场运动在香港掀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在香港各大网站都有关于此类的报道,但是在内地知道这个消息的却是寥寥无几。当时在新浪微博有不少香港市民发布了关于学民思潮的的言论及图片,但在不久后都被统一的屏蔽了,并附言:“根据相关政策,此文字不适宜公开。”由此可见,在大陆的新闻媒体界仍然存在着一些“政策”阻碍着人民获得言论的自由权,而人们目前所拥有的言论自由也只是相对的。当然,我们可以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限制其言论自由是有着良苦用心的,国家担心大众在看到部分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散播的谣言后会人心惶惶。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相关部门设立了一道防火墙来保护大众,但这一举措也同时限制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还是有许多新闻媒体为了寻求真相为了争取

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行政法论文: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参考,以 及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写作中的难题。 论文摘要:网络的快速普及给公众提供了广阔的言论平台,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表达自由之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而我国目前仍缺少相关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有效规制。我们应充分认识网络言论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从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及配套法律等方面借鉴国外网络言论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立法。 论文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被称为第一政治权利,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一定层面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水平,网络所特有的淡化距离和缩短时空差距的功能,使普通人也获得了发表并且传播言论的途径,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快速迅捷。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范行使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在享受网络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令许多人忘记了现实世界的约束,无所顾忌,网络言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网络言论暴力事件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网络言论自由与权利滥用的严重后果。 一、网络言论的特点 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打破了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造就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传播环境,呈现出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显着特点。 (一)匿名性导致审查困难 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网络言论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最大特点就是匿名性。网络上流传着一句名言:隔着电脑,你可能在和一只狗交谈。网络的匿名性使人获得一种安全感,人们可以自己所设计的任意一种身份畅所欲言,如果他匿名发表言论,监管者很难查出言论发表者的真实身份。 (二)表现形式多样导致煽动性强 载体和内容的丰富多样性使网络言论表现形式多样,煽动性强,如果用于负面宣传会在很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易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有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接近70%的网民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也使得大量网民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蛊惑,缺乏是非判断理性,易于冲动。 (三)网络公开性导致高度传播性 网络的虚拟性、言论的高度公开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的发布、传播速度极快,某些热点网贴在几十分钟甚至几分钟内,浏览量可达几十万人次。言论一旦经网络公开,将以几何级速度向外传播,瞬间传播到全世界。 (四)辨识的间接和滞后导致其真伪难辨 在浩瀚的网络信息中,谁能吸引眼球谁就能名利双收。利益的巨大诱惑使许多人恣意传播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者捏造、发布半真半假的信息,或者对信息进行了扭曲和夸大。对网络言论的真实性需要时间来检验,往往需要通过间接的手段进行印证,这就给网络谣言的存在和散布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时间,有的虚假言论常常都有很强的迷惑性,在得不到足够的真实信息时,人们常常会信以为真。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缺陷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这一规定是对发表诽谤他人言论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为了遏制利用互联网进行造谣诽谤行为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出现了何种问题,相关部门就会推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我国目前初步确立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体系。2.立法缺陷从法律位阶上看,立法效力等级低我国网络言论自立法效力低,法律位阶较高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了相关立法的大部分,比如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都是行政法规,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等级比较低,不够权威,它们难以担任约束管制网络言论自的重任。因此

提高我国网络言论自法律规制的立法效力,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更多的为民众服务,也能使低于该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有章可循,能减少下层立法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规章的现象。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8] 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过于宽泛我国有些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存在过于宽泛的现象。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发布、扩散的信息,比如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的信息,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还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该法条中禁止性规定手段不太合理,例如,上文所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信息,客观上无法完全禁止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它存在了限制过宽的问题,还有禁止对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对公民的言论是否损

害国家机关信誉应该有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连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言辞激烈的批评建议也要禁止,那该规定就存在对网络言论管制过于宽泛的问题。我们在制定规制网络言论自的法律时有必要在明确网络言论自特殊性的基础上再制定,网络言论自具有广泛性,因而不可能对所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否则只会显得对网络言论管得过宽并且没有实际效用。网络言论自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进行规制的法律大多是纲领性的文件,多是作客观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界限为“不得??不得??”可是如果违规行为出现,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制裁它、侵权者应该用什么方式去承担责任、被侵权者的救济如何实现,但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循。此外,很多时候同一行为相对应的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各自的处罚力度不同,这导致出现我国虽有多部网络法律,但可用来实际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是什么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 摘要:言论自由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定义为“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①即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公领域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关键词:言论自由价值界限 前言: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人类自古以来就执着于对自由的追求,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但言论自由并不代表着可以毫无忌惮地发表任何意见,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进行消息传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又是有界限的。就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 一、言论自由的价值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类的天性,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作为自由的一部分,言论自由也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一,人们具有思想与讨论的自由,能够自由地形成与发表意见。有人认为,言论自由会带来一些诸如一些人散布反动消息,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等等负面影响,因此言论

自由是有害的。但是我认为,言论自由是利大于弊的。密尔曾经阐述过禁止言论自由的弊端“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③ 根据言论自由的理论,言论自由能够发挥促进民主、发现真理、提升自主性、发扬容忍等作用。言论自由能够促进民主,因为言论自由是民主的是进行自我统治的必要条件,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民主;言论自由能够发现真理,因为言论自由给予了人们表达思想的机会,给予了人们挑战权威的机会,如果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人们可能会因为畏惧而少发现了许多的真理;言论自由能够提升自主性,因为言论自由使得人们可以在不通过与他人讨论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思想,即使他的思想可能并不会奏效;言论自由能够发扬容忍,是因为言论自由会使得一些不受欢迎的言论出现,然而由于言论自由,对这些言论持不同意见的人应该包容这些言论的存在。 二、言论自由的界限 虽然言论自由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但是人们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是对人们自由的一种约束,这种约束不是对自由的奴役,而是对自由的拯救。④从限制的对象来分类,可将言论自由的分类分为两类,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自由的内容。 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主要服从以下四个原则: 1.伤害原则,又称密尔原则,既伤害他人原则。该原则由密尔首先提出,他主 张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 2.父爱主义,又称亲缘主义原则,即一个人的自愿行为有时也不是自由的行为, 当他的行为会使他自己丧失重大利益时,法律可以限制他的自由。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e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comparis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has a more important value, name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forces make government more open, transparent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ut any freedom is limited,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f not regulate it ma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the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s not perfect, so the experience of regulation free speech law foreign experience, standardize our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Value; right of personality; legal regulation

密尔言论自由的价值及限度

密尔言论自由的价值及限度 作者:陈霞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刊名: 理论月刊 英文刊名:Theory Monthly 年,卷(期):2014(10) 参考文献(17条) 1.密尔在书中没有对真理进行界定和讨论,我们可以理解为真理是一个人们要达到的一个终极目标和终极限度,但我们可能达不到,即使达不到,但这个过程非常重要,这是我们信任讨论的一个标志,也是承诺我们找出真理的标志.我们没有必要就真理是什么进行追究,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值得追求的“目标” 2.密尔认为言论自由只适合具有理性之人、心智成熟的人,密尔言论自由的主体基于前者排除了未成年人,基于后者排除了落后社会的人 3.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从柏拉图到约翰@密尔 2004 4.约翰?密尔论自由 1998 5.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2007 6.杰弗里·托马斯;顾肃;刘雪梅政治哲学导论 2006 7.陈鸿瑜约翰密尔的政治理论 1981 8.Paul A.Passavant A Moral Geography of Liberty:John Stuart Mill and American Free Speech Discourse 1996(03) 9.詹姆斯·斯蒂芬;冯克利;杨日鹏自由·平等·博爱:一位法学家对约翰·密尔的批判 2007 10.Katia G.Campbell Freedon of Speech,Imagination,and Political Dissent:Culturally Centering the Free Speech Principle 2004 11.德沃金;刘丽君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2001 12.Jonathan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e73648.html,es A perfectionist defense of free speech 2009 13.欧文·费斯;刘擎言论自由的反讽 2005 14.Homas Scanlon A Theory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1972(02) 15.以赛亚·伯林;胡传胜自由论 2003 16.C.Edwin Baker Human liberty and freedom of speech 1989 17.John Gray Mill on Liberty:A Defence 1983 引用本文格式:陈霞密尔言论自由的价值及限度[期刊论文]-理论月刊 2014(10)

2019届全国高考复习综合热点模拟(三)历史试题(解析版)

2019届全国高考复习综合热点模拟(三)历史试题(解析版) 1、台湾著名时政评论家李敖认为:“五四运动把胡适所希望的一个单纯的文化运动转变为政治运动,扰乱了他那为中国建立非政治的文化和思想基础的梦想,对这个梦想的达成而言,五四显然是一条岔路。”对此观点中“岔路”一词的解释最恰当的是() A.五四运动揭开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 B.五四运动与新文化运动的主张背道而驰 C.五四运动继承了胡适解放思想运动初衷 D.五四运动改变了新文化运动的发展轨迹 2、五四运动后,郑振铎等人认为要“向着德莫克拉西一方面以改造中国的旧社会”。他们也强调其“改造的方法是向下的”,要“把大多数中下级的平民的生活、思想、习俗改造起来”。 这说明郑振铎等人() A.放弃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道路 B.扩大了宣传科学思想的群体 C.重新选择了改造中闰的武器 D.继续以西方文化变革中国 3、从1921年7月召开的中共一大到1922年7月二大的召开,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年时间,但是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和进步却是明显的,革命纲领逐渐由脱离中国革命实际的单纯理论转变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 中共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产生这样巨大飞跃的主要原因是() A.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正确分析 B.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理解 C.建立了广泛的民主联合战线 D.已经成为独立成熟的现代政党 4、193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七十号《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中心策略》通告,认为全国群众斗争已经“走向平衡发展的道路”,国内已经开始出现直接的革命形势。 该通告() A.正确反映了当时的国内革命形势 B.预示着国内的革命高潮即将到来 C.对国内革命形势的估计偏离实际 D.是党内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反应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本文系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Rights of the Peopl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of Rights]的章节之一。)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合众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在民主社会,若有一项权利高于其他一切权利,那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表达个人思想、挑战正统时政、批评政府政策而不必担心政府的处罚,这是生活在自由国家与生活在独裁统治下的根本区别。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索(Benjamin Cardozo,任期1932-1938年),形容言论自由是'母体,是几乎一切其他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条件'。虽然美国人视言论自由为民主的精髓,但他们对《第一条修正案》给不同类型的言论究竟提供多大程度的保护,看法并不一致。比如,修正案是否保护针对某个族裔或宗教的泄愤言论?是否保护有可能立即煽起暴力的'争斗言论'?淫秽材料是否也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伞之下?商业言论──公司推出的广告或公关材料──是否应得到宪法保护?几十年来,围绕这些问题的辩论在政府和社会中始终存在,而且在很多方面仍有待形成共识。但是,这既不奇怪,也不令人担忧。自由是一个不断进化的概念,随着新思想的出现,这个有重要意义的辩论将不断继续。如今,互联网的

问世,又给如何理解《第一条修正案》在现代社会中保护言论自由的含义,提出了最新的挑战。* * * * *言论自由的权利不是一直都像今天这样包罗万象。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在18世纪中叶撰写著名的《英国法律评注》(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时,对言论自由的定义是'无预先制约'('lack of prior restraint')。他的意思是,政府不能够阻止某个人表达或发表他所信仰的观念,但一旦这个人说出的话属于被禁言论,他可以受到惩罚。英国人,如同古希腊人,对三种类型的言论实行法律限制──煽动(对政府的非议)、诬蔑(对个人的非议)、亵渎(对宗教的非议)──每一种言论都被定为'诽谤'('libels')。三种言论中,最关系到政治自由的是煽动性诽谤,因为布莱克斯通时代的上层统治者认为,对政府或政府官员的批评,即使属实,也会因损害人们对政府的信心而扰乱公共秩序。按布莱克斯通的意思,政府虽然无法制止一个人批评政府,但可以在他批评政府之后惩办他。在17和18世纪,不列颠王国政府起诉了数百起诽谤案,并且经常施以残酷的惩罚。当威廉·吐恩(William Twyn)声言人民有权反抗政府时,他被以煽动和'设想国王毙命'罪逮捕、定罪。法院判他绞刑、阉割、断肠、分肢,然后断头。由于发表言论后会受到这样的惩罚,所谓无预先制约并没有多大意义。来到北美的英国移民带来了英国的法律,但从早期开始,理论与实践、法律文字

论公务员的言论自由

论公务员的言论自由 摘要 言论自由,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都异常重视的。通常说来,都在《宪法》中予以明文规定。但言论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即使是以“民主”来自我标榜的美国也是如此。尤其是针对特定的群体,其限制就更加明显,公务员就是其中的一个群体。本文通过对言论自由的一般限定着手,详细地阐述公务员的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论述了公务员的言论自由应当受到的限制。 摘要:公务员;言论自由 Abstract Freedom of speech, is a democracy are very important. Generally speaking, are to be expressly provided for in the constitution. "". But the freedom of speech is not restricted, even in the "democratic" from I advertise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Especially for the specific group, its limitation is more obvious, a group of civil servants is one of the. This paper generally confined to the freedom of speech, described in detail the obligations of civil servants, and based on this, discusses the civil freedom of speech should be restricted. Abstract: civil servants; freedom of speech 1.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1.1言论自由的概念及其分类 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1。 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一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础权利之一。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 在美国,法院借由累积许多言论自由的案例,发展出一套规则,称之为双阶观点,区分出所谓的高价值言论及低价值言论,高价值言论:通常包括政治性言论、宗教性言论、文化及艺术性的言论。在这不仅包括思想、口说、文字或者说图画所表达出的言论,象征性的言论(包括在特定时空脉络之下的行为或者说动

从新闻史发展的角度论述中国“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和西方“媒体是第四权利”思想形成的过程及其各自特点

从新闻史发展的角度论述中国“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和西方“媒体是第四权利”思想形成的过程及其各自特点 过去人们是交互使言论自由(the freedom of speech)与新闻自由(the freedom of the press)二个概念的,各国宪法大多把新闻自由 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或将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等同。[1]依据此种解释,新闻自由只能被视为是言论表达的载体或工具,新闻媒体并没有特殊地 位。而现在一些人相信第一修正案将这两个概念分列出来,则意味着它 们应承担不同的使命。 一、“第四权力”理论和“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的思想形成的 过程 第一部分:“第四权力”理论的思想形成的过程 将新闻出版机构称为“第四权力”的说法似乎颇为流行,那么这个词到底是谁最先提出来的呢?根据Stewart大法官的说法,该词是由 Edmund Burke提出的,原意指的是新闻界是早期组成国会的三种阶级— —宗教、贵族及平民——之外第四阶级。但Stewart大法官在使用该词 时,指的是新闻媒体乃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的第四权力机构。1974年 11月2日,斯图亚特(Potter Stewart)在耶鲁法学院150周年纪念大 会的演讲中提出,根据宪法规定,“新闻自由条款包括了对新闻机构的 保障。”他认为:“出版业是唯一在宪法中获得明确保障的行业。” 美国宪法规定的合众国的政体是立法、司法和行政(即总统及其政府)三位权力平衡。宪法赋予每一方的权力各不相同,从而形成一个制 衡体制。在1791年通过的《权利法案》的保护下,新闻媒介在美国建国初期的几十年里变成一支坚强力量。如今美国的新闻媒体确实常常被称 为“第四阶级”(the fourth estate),这个名称是不是意味着媒体和宪法创立的政府三方权力享有同等的地位?按斯图亚特法官的观点,新 闻自由条款的作用就是直接保护新闻出版业的,他解释说:“宪法保障 新闻自由的最初目的是……要在政府之外建立第四部门,以监督官方的 三个部门(to create a fourth institution outside the government as an additional check on the three official branches)。”在他看来,人们容易认为,新闻自由仅意味着报刊受到言论自由的保障。当 然,它们受到这样的保护;但我们普通人也同样因“言论自由条款”而 受保护。假如新闻自由保障所包含的意义并不比言论自由更多,那么它 就成为宪法的赘言。斯图亚特进一步指出:“通过使第一修正案同时包 括两项保障,缔造者相当清楚地承认两者之间的区别。……根据我的看 法,宪法保障的目的是媒介的机构自主权(institutional autonomy of the press)。” 有不少学者的认同斯图尔特的观点,如美国学者约瑟夫·艾尔福特就指出:必须给大众传播媒体提供发表言论的权利,这样单个的记者 和广播者方能将大众传播媒体作为一个渠道来表达他们的言论。其结果 是,作为组织机构的权利表达自由权业已存在。英国学者埃利希巴伦特

论言论自由权

论言论自由权 李心雅 (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法学1101班,陕西,汉中,723001) 指导教师:罗了一 [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政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网络等媒体给言论自由权的使用提供了土壤,与此同时,相应问题应运而生。很多人滥用言论自由权,随意发表言论,触碰道德甚至是法律的底线,这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影响。与此同时,相较于法律完善的国家而言,我国对于言论自由的立法还存在很多漏洞,这也不利于对权利的规制。故此,本文将针对言论自由的正当行使问题与法律完善等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权限制保护 引言 言论自由权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对个人甚至国家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政治体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若言论自由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会受到侵害,若言论自由权被随意行使,那么,会对社会产生相当大的危害。目前,我国对言论自由权的规定不够完善,滋生出很多问题,同时,对于言论自由形式的监管力度不够,种种问题都显示着对于言论自由的研究和完善迫在眉睫,对言论自由权提起重视,改善社会的言论环境。 一、言论自由的含义及价值 言论自由是指从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 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自由:(1) 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能认识和改造主、客世界,从而形成与社会的互动和交流,我们要接受前人的经验和其他人享受自由的需求。(2) 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 成为了思想的资源, 再经过加工变成思想和主张, 这种思想、主张不会受干扰和侵犯, 否则发展将会停滞不前, 生命将会受到一定的威胁。(3) 用多种方式传递的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真理、接收和传播知识的重要发展形式。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 它对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人类社会发展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1]因此, 言论自由具有重要的价值:(1)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坚实的基石。言论自由也是民主政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也是它的基本特征之一, 没有言论自由就不能称为民主政治,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办法产生民主政治。[2]言论自由可以监督和约束公共权力, 促进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及其官员之间的联系, 有利于增加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 建立起他们之间的良好关系。(2) 言论自由有助于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与动物不同额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人具有思想的特征。人能够运用抽象思维, 使用语言交流思想和感情, 并可以创造文化。每个人在其成长的过程中, 有权利产生自己的观点, 并且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 否则人类的存在将不会产生多大的意义。(3) 言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促进真理的发展。压制一种观点的唯一正当的理由就是寻求压制的人对真理的判断是绝无谬误的。但是没有人或组织能够绝无谬误, 尤其是在一个不断发展的世界中。只压制错误不压制真理是不可能的。而且, 即使一个新观点是错误的, 它的提出和公开讨论可以促进对已接受观点的重新思考和检验, 结果是人们更深刻地理解支持原有观点的原因, 更能完全地理解其含义。(4) 制衡的作用。言论自由可以疏导社会矛盾, 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历史表明, 禁锢思想压制言论总是导致社会动荡和革命的一个根源, 日常生活中, 人们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情绪。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人们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各种

谈谈对于言论自由

谈谈对于言论自由、社会责任的认识 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说过:“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话无疑鉴定的肯定了人们说话的权利,即言论自由的权利。 在我国,言论自由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它通常被理解为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1)。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指完全的自由,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人们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还要想到他人的权利,还要想到做为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 在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美国南加州两名中国留学生遭枪杀的案件中,不少中国网民在网上大肆“唾骂”两名已逝者,认为作为“官二代”、“富二代”的他们是“死了活该”、“大快人心”。虽然有网民宣称网络是个自由的地方,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但是这样偏激、刻薄的话语不得不让人感到悲哀。 世界上没有一个人不热爱自己的表达权,热爱表达、追求表达的自由,但如果是普通公民几个人在一块闲聊,天南地北的神侃一通,由于范围很小,既便有不负责任的言辞也影响不大,权作开心一笑并无大碍(2)。但是,网络传播信息的速度之快、范围之广,无疑会使这些言辞的广度、深度无限放大,加之网络上不乏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添油加醋、胡乱起哄的后果可想而知。是想当受害人的家人、朋友看见、听见这些言论,是何等的伤心!在没有完全弄清楚整个事件的前提下,胡乱猜测,加以辱骂,往轻里说是道德素质不高;往重里说便是侵害了受害人及其一家的人身权利,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除了这些不明就里的网民,一些中外媒体也议程设置不当,将整个枪杀事件的重点放在一辆二手宝马车上。大众传媒是公民了解天下事的主流途径,大众传媒对一件事情的报道方式与报道内容会使受众对该事件的了解与看法产生极大影响,当国内外媒体都将视线瞄准在一辆宝马车上时,受众自然而然的收到影响,注意力转移到这辆可是说是代表“财富”的车子上,从而忽略了事件本身,忽略了事件发生的原因,加之我国固有的一些“仇富心理”,自然也对被害人产生了偏见。 况且,那两名被害人是中国留学生,我国的媒体怎也可以像外国媒体一样,做个“冷眼看客”?怎可以受利益的驱使,置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于不顾?怎可以与正确的方向背道而驰,使得自身的正义初衷发生扭曲?大众传媒的公信力何在?在市场原则下,传媒很容易向急功近利、媚俗大众的错误轨道,大众传媒将个体传播变成公众传播的同时,也就赋予传媒内容以社会意义,这决定了大众传媒必须具有一种社会担当的精神,大众传媒必须时刻回归和立足于自己的社会角色(3)。

论网络言论自由

摘要: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使得任何人都有机会发表言论。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只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通过对传统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分析比较,从而得出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内涵和价值。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 1 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 1.1 言论自由的内涵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具体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它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表达自己观点和思想的自由伴着人类存在的始终,它是一种最基本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综合考查我国宪法谱系、保障言论自由条款的具体表达方式、以及立法原意,我国言论自由之“言论”,不仅包括口头形式,还应包括书面形式。 1.2 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只不过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 网络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对象,二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一方面,言论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其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对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还是一项容易发生冲突的权利,借助网络这种新形式的言论自由、由于其固有的特征,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都需要加以限制。当然,网络毕竟与以前的载体有实质的区别,网络言论自由具有它的特别之处。因此,在具体保护和限制的范围、方式和方法上,与传统的言论自由应区别对待。 1.3 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内涵 首先,传播方式特殊性与便捷性。因特网是将信息以数字的形式传播的,因而它的载体不同,传播途径也与传统媒介不同。在网络不断普及发达的今天,只要能够使用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任何人都可通过网络发表言论,信息一旦提交则能迅速地存在和流传于网络中间。 其次,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因特网是一个互动的空间,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进来,而不是一个旁观者。人们可以自主决定对哪件事情、在哪个地方、与哪个时候发表什么样的言论,使用者始终处于一个主动地状态。 再次,特定的匿名性与表达方式真实性。网络是个开放的空间,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进出,并以匿名的方式自由地发表各种言论。用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没有人知道你来自哪里、是何人。 最后,即时的互动性和开放性。进入网络世界,遍及全世界的网民可能有上千亿人同时在线,信息的快速传递能被他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获知,他人又可以通过极为便捷的方式即时对信息作出回应,信息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可以完全感觉不到时间和距离的限制。这种互动性所具有的新特征是在传统条件下所无法达到的,这也为公众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注入了动力,使得不

中美言论自由的对比 (2)

人权的现代发展研究——中美人权发展之言论自由的对比 1.言论自由的概念和特征 2.言论自由的价值 3.中美对待言论自由态度的差别 4.我国言论自由的发展与瓶颈 摘要: 言论自由一个宽泛而时髦的名词,她内容庞大而繁杂,涉及颇多,并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断地更新着自身的内涵。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字,却包含了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奋斗和抗争。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如今的民主社会,人们的血和泪大多都是因了她而流。 本文主要是简略地探讨言论自由的概念和特征,然后在其特定的文化背景下谈论其本身的价值。当然本文重点是在中美两国的人文历史和政治背景下去分析中美两国对待言论自由态度的差别,再从这差别之中探讨原因和内在实质。最后结合我国的发展历史来讨论我国言论自由的发展前景及其发展瓶颈。 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几乎人尽皆知,它似乎是一个公理性的东西,是无须解释并且不证自明的。仔细思量,我们就会发现,并不尽然。 马克思曾说:“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由此可见,言论自由对人类自身理性的生存和发展有着何其重要的意义。 一、言论自由的概念和特征 如果我们要谈言论自由这一样东西,那最先要做的,肯定是对言论自由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简单来说,即什么是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而在近年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表述的自由,包括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在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2款中,就这样表述了言论自由:“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该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追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由此可见,言论自由是一种“表达”的自由。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讨论问题的权利,广义的言论自由则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新闻自由等。 表达是一种形式,表达的内容“包括意见、思想、观点、主张、看法、想法、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