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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刑满前的心理状态与教育

罪犯刑满前的心理状态与教育

陈明禹

内容提要:罪犯刑满释放前期,是一个特殊时期,他们常会滋生如下特殊心理:喜

悦与紧张;急迫与焦虑;自信与自卑;松懈与怠惰;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等,给犯罪后期的改造带来一定的难度。针对犯罪刑满前的特殊心理,应及时地给予心理矫治:从宏观层面来说,监狱应在转变观念、完善相关机制、提高质量意识上下功夫。从微观层面上监狱及监狱民警应对出狱前的罪犯做好心理评估、心理健康知识的教育及心理调适,针对出狱人回归社会后所遇到的种种问题,对症下药给予指导和教育。

(引言)在我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连年攀升,在某些地方情况还相当严重,对当地经济产生了恶劣影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由于其特殊的经历而具有与一般初次犯罪不同的犯罪特点,在社会危害性,作案手段上大大高于初次犯罪,增大了政法机关的打击难度。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适应二十一世纪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保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了解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状态,做好罪犯刑满前的教育,直接关系到罪犯改造的成果,关系到罪犯再社会化的成功与失败。如何有效地做好刑满释放前期罪犯的心理调适、矫治工作,直接影响到罪犯改造质量及其回归社会以后的人生轨迹,对于降低释放罪犯的重新犯罪率也有着重要作用。是我们在今后的教育改造中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罪犯刑满前的心理状态

心理状态是指人在某一时刻的心理活动水平。例如一个人在一定时间里是积极向上还是悲观失望,是紧张、激动还是轻松冷静等。心理状态犹如心理活动的背景,心理状态的不同,可能使心理活动表现

出很大的差异性,心理状态是联系心理过程和心理特征的过度阶段。

在罪犯刑满释放前期,即出狱前半年至一年内,罪犯的心理状态一般会打破服刑中期的平静,重新呈现出较为特殊复杂的亢奋波动状态,与入狱前的失落、恐慌、焦虑和改造中期的相对平稳构成一个明显的“马鞍型”情绪曲线。罪犯在进入释放前期后,由于剩余刑期屈指可数,对于未来、自由的渴望、憧憬,开始由模糊、渺茫而逐渐变得清晰和可触摸,原先的许多“不安分想法”及各种各样的打算在出狱前这个特殊时期重新被激活甚至膨胀般生长,变态心理、害怕心理、报复心理、自卑心理、抗改造心理、紧张心理等在出狱前罪犯身上潜滋暗长,有的甚至过度生长,从而成为服刑改造中的“多事之秋”。有关资料显示:对某监狱年底将要刑满释放的150名罪犯,采用“临床症状自评测验量表”(SCL-90)为测量工具所做的测试各症状有问题及异常的检出率结果如下:

各症状有问题的检出率:躯体化37%、强迫症37%、人际关系敏感20%、精神病性31%、抑郁35%、焦虑42%、敌对17%、恐怖29%、偏执17%;各症状异常的检出率:躯体化13%、强迫症状21%、人际关系敏感11%、抑郁24%、焦虑27%、敌对11%、恐怖21%、偏执7%、精神病性26%。由此可见这些罪犯在躯体化、强迫症、焦虑、抑郁及精神病性等心理问题方面检出率均为30%以上,心理健康状况较差。

通过查阅有关资料,结合实习期间与海口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学员个别访谈、民警面谈等,罪犯刑满释放前常见的心理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喜悦与紧张的心理

喜悦,是每一个罪犯刑满前共有的心理,正所谓“口渴梦浆,罪犯梦赦”,罪犯在狱中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够早日出狱获得自由。所以,这一目标的即将实现使他们会从内心深处愿望得到实现的喜悦。一想到回到自由的社会,可以与家人团聚、可以会见亲友,可以逛商场,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就兴奋不已甚至于从梦中笑醒。因为对新生自由的渴望,对美好未来的向往,与此同时,由不得不冷静的思考自己的未来,如何安排出狱后的生活,如何适应久违的社会等一系列问题便会萦绕心头,总觉得迷茫,不踏实,所以紧张之情也油然而生。处于一种矛盾的状态,思想压力、心理压力也随之产生。

(二)急迫与焦虑的心理

焦虑,是一种忧虑、紧张、恐惧交织在一起的情绪反应,是心理应激引起矛盾和冲突而产生的主要心理状态。进入刑满释放前的罪犯一般并不会因为新生活近在咫尺而感到自由唾手可得,日子过得快。相反,越是临近刑满,越是辗转反侧,甚至感觉简直度日如年,计算这每一天每一小时甚至每分每秒。加之刑满在即跨出监狱大门就意味着一日三餐、衣食住行都得自己负责,不可避免产生一种前路漫漫、前程渺茫的心理。这种心理在刑满前半个月或七、八天内最为突出,一般都存在失眠症状,其实是由于焦虑所致。

(三)自信与自卑的心理

自信与自卑的心理,几乎每个出狱人都会同时存在这对矛盾的心理,但是每个人的情况不同,侧重点不同,程度也不同。具有自信心

理的,大多数是那些平时改造表现好的,有立功,减刑等受奖记录,并学到一技之长,对回归社会后的前途、事业家庭充满信心,对未来的事业勾画出一幅美好蓝图的人;具有自卑心理的,主要是一些平时表现不好,或表现一般无受奖记录,文化低,无一技之长,年龄偏大,对回归社会后的前途感到渺茫,担心出狱后难以就业谋生,难以组织家庭的人;特别是一些服刑时间比较长的刑满释放人员一想到社会的歧视自卑心理油然而生。

(四)松懈与怠惰的心理

无论减刑与否,临近改造尾期,服刑人员往往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船到码头车到站”的心理。无论是反映在身份意识上,还是遵规守纪、劳动态度上,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松懈淡薄。有的人认为多年的劳动改造都过来了,进入改造后期了,没有必要再苦自己了,只要不严重违纪,有点小毛病没什么了不起的,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自己稍微松一松,民警也不会拿自己怎么样。这种心理在各种因素的促成下,出狱前期的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就出现了纪律松懈,不遵守制度完不成生产任务的现象。有的甚至不顾以前挣到的奖励、荣誉,为了琐事逞强好胜,吵骂打架,直接严重违反了监规纪律,自己也受到应有的惩罚。有的虽然没有严重违纪,但小毛病经常不断,在前期改造中不敢做的事情,到了后期就偷偷摸摸试探着去做,一经发现就软磨硬缠,不服从管理。有的逞强好胜心膨胀,还有的责任意识减弱抱着混的心理,觉得混一天等于两个半天,反正到时候就走人。

(五)认知紊乱心理负荷沉重

个体的认知元素包括思维、态度和信念等。认知紊乱,是指思维和信念不协调,使个体心理产生不愉快和紧张的感觉。出狱人产生认知紊乱心理,主要是由于长期与社会隔离,对新的社会现象、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感动到陌生,无所适从,茫然失措,不理解,不习惯。出狱后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与入狱前相比较发生了很大变化;狱内教育与复杂的社会现象有着相当大的差异导致出狱人认知紊乱。另外罪犯出狱前面临就业难度大,甚至无业可就,即使有一定文化、技能也会因为受过惩处不能被录用,婚姻失败,家庭关系紧张和不良的社会关系网等。都是他们沉重心理负荷的导火索。

(六)残余的犯罪心理

有极少数罪犯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坚持犯罪立场,他们将犯罪受惩归于社会,归于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司法人员,反社会意识强烈,准备出狱后报复社会、报复检举人、证人等;还有一些人犯罪恶习未得到改造,准备出狱后重操旧业继续犯罪。这部分人虽是少数,但是如果其将这犯罪心理付诸实施,就会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一旦作案就是大案、要案。

如:2001年3月,广西百色警方一举端掉了臭名昭著的周新南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警方在调查中发现,该团伙15名主犯中,竟有12名是刑满释放人员。

二、罪犯刑满前的行为特征

心理学告诉我们,心理现象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心理状态是联系心理过程的主要阶段,罪犯在不同时期的心理状态不同,也表现出不

同的行为特征。罪犯刑满前的行为特征既罪犯刑满前心理状态的客观反映。罪犯在刑满前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变态人格,行为异常

人格是个体与其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身心组织,而此一变动缓慢的组织使个体适应环境时,在需要、动机等其他方面不同于其他个体之处。出狱人表现出来的变态人格,一方面是在违法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另一方面是长期的监禁生活所形成的“监狱人格”表现在行为上则是消极顺从、机械化,甚至低三下四唯唯诺诺。

(二)规范失调,举止失态

出狱人员的规范失调,主要是因为他们在狱内长期遵行的规范与社会规范有较大差异而造成的。

(三)自暴自弃,破罐破摔

从某监狱2005-2008年对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的调查来看,有大约5.9%的服刑人员由于心理压力大,无法自控和主动调适、矫治,往往会产生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的行为。认为自己出去也是“三等公民”,肯定会受到社会歧视和不公平对待,就业难度大,甚至无业可就。即使有一定文化、技能,也会因为受过惩处不能录用。因此,有的人抱着无所谓的心理。特别是刑期较短的服刑人员,更是不在乎,认为早走几天晚走几天无所谓,反正差不了多少,出去也得自己挣饭吃,在哪都是吃饭,什么时候出去顺其自然。个别对前途失去信心的人认为,自己与世无争,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甚至可以不撞钟,自

生自灭,怎么都是一生,极个别贫穷边远地区的罪犯甚至产生不思回归的心理。

三、罪犯刑满前的教育

教育是一种能力,根据教育对象实施有效矫正更是一种超凡的能力,监狱民警工作的对象是罪犯,教育矫正自然是其基本能力所在。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教育在本质上主要是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真正的教育”是促使灵魂的转向,并用力将灵魂往上拉,引导灵魂达到高处的真实之境,这种灵魂转向,实际上就是人生态度的转向,这种灵魂的牵引,实际上就是人生境界的提升。对罪犯的矫正教育是新时期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监狱工作宗旨,提高教育改造的重要途径。

(一)罪犯刑满前教育改造的宏观策略

当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原因很多,但都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观念变化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既有个人原因,又有社会原因,不能片面的把重新犯罪率升高这一现象完全归因于刑满释放人员本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分清原因,抓住事物发展的本质,做到有的放矢。

1、在立法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监督、管理刑满释放人员。

2、在司法上,力求公平、公正、公开,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教育上,既要改造罪犯刑满前的思想观念,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又要做好其劳动技能的培训工作,使他们丰衣足食。只有这

样,才能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目的。

下面着重谈谈罪犯刑满前,行刑社会化的大胆构想和教育改造社会化的建设与实践。力求达到降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的目的。

3、转变观念,推行罪犯刑满释放前行刑社会化

行刑社会化是当代西方刑罚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向,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改造罪犯,并保证和巩固行刑效果。从具体制度来看,最能体现行刑社会化思想的是开放式处遇制度。中国监狱目前普遍存在改造方式、手段单一、落后的问题,片面强调自由刑的运用,以致于“监狱化”问题很严重,犯人出监后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现代刑罚的社会再适应功能在我国没有很好的体现。为此,在我国的监狱管理中应大力推行罪犯刑满前行刑社会化思想,明确监狱不应是隔离于大社会的“小社会”,而应与社会紧密联系。并可尝试引进“家庭监狱”制度,对一些改造表现好的在刑满释放前不关进监狱,而是让其在家里服刑。总之,罪犯在刑满释放前通过开放式处遇制度,使犯人与社会保持密切联系。行刑社会化可以防止和减少,监禁刑给罪犯带来的负面影响,为罪犯提供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又帮助罪犯尽早融入社会、自立于社会。并且实现一个心理过度期,减少缓和刑满释放前的不良心理。

4、完善机制,建设与实践刑满前行刑社会化

(1)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对罪犯的刑罚执行交由社会执行、完成。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是将有一定余刑的罪犯交由社会管

理,完成其最后的刑期改造。罪犯虽人返社会,但其罪犯身份不变。

(2)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规范假释、监外执行工作,适当扩大假释比例,这应该成为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地方司法机关帮教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随着我国城、镇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使行刑社会化制度有了实施的前提条件。由监狱、地方司法机关、罪犯亲属共同签定协议,将罪犯交由地方司法机关或基层社区管理。在司法机关、社会的监督下,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社区服务劳动,并由管理部门支付一定的报酬金。根据罪犯表现,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按期解决除刑罚监禁,或提请监狱依法收监。对这部分罪犯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禁止外出。每天由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时间学习或劳动。这种改造行刑模式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支持。目前,我国北京、上海等有条件的地区已经进行试点工作。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监狱押犯人数增多的压力,改善监禁条件和环境,降低行刑成本,为监狱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3)创新教育理念,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是理论和实践的共同社会化,没有理念上的创新,就不能揭示出教育改造工作的客观规律就不能引导和规范社会化实践,从而充分发挥规律的客观能动作用。在现有改造理论的基础上,只有吸收,借鉴现代教育改造理念,加强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的理论研究、提高社会化意识,将教育改造的形式、内容、运行机制纳入社会化轨道,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理论与

实践的有机结合和创新。

(4)更新改造手段,更新改造手段,必需打破传统的封闭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由请进来向走出去转变,由服务监狱向服务社会转移,由监狱改造罪犯向社会改造罪犯过渡,在强化职业技术培训的同时,要立足于罪犯回归社会后的谋生,施以针对性教育,在思想教育方面要注重引导性,立足于培养一个合格公民施以法制和道德教育,在回归教育上,要立足于社会生活形势,施以社会化教育。在实现监企分离的基础上,将改造罪犯工作侧重面向教育改造倾斜,并以计分考核的比重倾斜为强制引导,以创新工作机制为手段,纯化教育改造职能,变被动为主动,变零散为系统,变单一化为多元化,变监狱化为社会化,彻底改变教育改造罪犯由监狱唱“独角戏”的状况,使监狱的改造教育置于社会教育的范畴,形成社会关注,公众参与的教育改造格局。

(5)拓宽工作渠道,封闭状态下的改造教育,其有限的资源和空间,无疑难以适应教育改造社会化的需要,拓宽工作渠道不仅要在观念上有所突破,而且要在制度上,体制上有新的发展。转变观念首先要克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观念,在教育改造内容上力戒空洞的说教,树立切合实际的观念,充分利用社会帮教,亲情帮教,结对帮教等形式,大胆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管教民警在教育矫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拓宽教育力量来源渠道,充分发挥社会专业教育人才的作用,通过招募社会志愿者,聘请各方面的教育专家等方式,壮大教育改造队伍,采取联合办学的形式,发挥社会教育资源的作用,最终达

到教育改造社会化的目标。

(二)罪犯刑满前矫治教育的微观策略

罪犯心理是能够矫治的出狱前的罪犯由于种种原因存在各种心理问题,监狱重视对出狱前罪犯的心理测量评估,并给予针对性的心理矫治,既利于罪犯改造,身心健康地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也有利于监狱的安全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如何确保出狱前的罪犯的心理测量及心理矫治工作扎实有效运行?

1、必须提高罪犯刑满释放前期心理矫治工作的质量。

(1)在监狱中全力推广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将心理矫治工作列入教育改造的日常工作日程,并以此作为考核内容之一。罪犯出狱前期心理矫治工作的质量决定于心理矫治工作者的素质。增强心理矫治工作的实效,必须要提高心理矫治工作者素质。一是提高心理矫治工作者的道德素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心理矫治工作对改好罪犯和释放罪犯适应社会的重要性,要做到以“医生给病人做手术”的态度对待罪犯的心理问题,认真诊断,认真医治,严格保守罪犯的秘密,尊重来访罪犯的隐私权。二是提高罪犯出狱前期心理矫治工作者的业务素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必须具备人体医学、心理学、监狱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测试及咨询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三是提高罪犯出狱前期心理矫治工作者自身的心理素质。心理咨询过程实际上是心理互动的过程,心理矫治工作者运用自己的人格力量,与来访罪犯进行交流,帮助来访罪犯改善和重构人格结构,达到矫治的目的。所以要想成为一位成功的矫治工作者,必须拥有完

善的人格和健全的心理品质。

(2)有计划有组织地引进心理学专业人才,以提高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工作的质量。在监狱警官中挑选责任心强的骨干进行专业培训,并选送到高等院校心理学专业进修学习,强化心理矫治工作队伍。

(3)要确保出监狱前期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正常运行,必须要有完善的运行机制。首先建立罪犯出狱前期心理矫治工作运行网络。以监狱、监区、分监区、罪犯班组为单位建立四级运行网络。监狱设立罪犯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全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监区设立罪犯心理辅导站,负责实施指导本监区心理矫治工作;分监区设立罪犯心理辅导员,负责本分监区罪犯初步心理矫治工作;罪犯班组设置罪犯心理矫治互助组,负责发现和快速传递需要心理矫治的信息。上级检查、监督和指导下级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心理矫治经验交流会,定期对心理矫治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其次完善运行机制制度。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罪犯出监狱前期心理矫治工作正常有序地实施开展。

2、刑满释放前期罪犯的心理矫治措施

根据统计资料显示,从某监狱对在这一时段将要刑满释放的150名罪犯的心理咨询门诊统计来看,求询原因很多,以现实改造问题、婚姻家庭问题、狱内人际关系问题为主,但表现出来的症状还是以心理问题居多。统计情况如下:

求询者主诉原因:狱内人际关系21人次婚姻家庭问题25人次、现实改造问题61人次、躯体疾病4人次、自身个性问题11人次、环

境适应问题10人次、政策法律问题2人次、其他2人次;求询者心理症状:求询者症状一般心理问题 97人次、严重心理问题8人次、人格障碍7人次、神经症2人次、其他3人次。

综上统计数据看出,罪犯进入出狱前期,由于面临诸多问题,心境不再平静,心理变化较大,不利于罪犯的后期改造。因此帮助进入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解决心理问题,正确引导他们进行后期改造,使其顺利地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矫治措施如下:(1)加强罪犯刑满释放前期的心理健康知识的教育。罪犯由于长期封闭式管理,与外界接触少,对外界缺乏全面了解,回归社会后,80%左右的罪犯向往新生活,决心不再犯罪;7%左右的罪犯对自己即将回归社会不能正确认识,不知悔改,决意重新犯罪。如某些对执法者、检举人、证人、被害人、离婚的妻子等怀恨在心的罪犯想到报复计划不久就可实施而激动不安。这类罪犯存在现实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应给予高度重视。一是通过心理健康大课教育,使他们认识健康心理的标准,不良心理的表现,以及如何克服不良心理,提高他们的心理认识水平和能力。二是教给与人沟通的方法。通过会见、通讯等手段,尽早消除与家人,亲友的感情隔阂,尽快了解熟悉社会的发展变化,消除陌生感,为走向社会提前做好准备。三是教会他们坦然面对各种“歧视”及“另眼相看”。多从自身找原因,以崭新的自我开始新的生活,做一个奉公守法自立自强的公民,以自己良好的品行逐步打消别人的疑惑,改变别人对自己的看法。四是通过教育,指导他们消除自卑心理,增强自信,激活他们对生活的热爱和追求,树立起

新的人生目标,并为之而努力奋斗。

(2)加强罪犯刑满释放前期心理预测,做好心理评估。“知已知彼,百战不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也是如此,只有准确掌握了罪犯心理状况,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危机干预措施,进而避免或杜绝危害监狱安全的事故发生,构建和谐平安监狱。加强罪犯出狱前心理预测及心理评估。首先是监狱民警在思想上要重视罪犯出狱前期心理预测工作。只有在思想上重视了,才会在行动上去落实这项工作。要加强民警心理矫治业务学习,重新认识罪犯出狱前期心理预测工作的重要性。其次是完备罪犯心理预测硬件设施。要想准确把握罪犯的心理状况,仅靠“察其言,观其行”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进一步地具体化、科学化和量化罪犯心理状况。罪犯心理状况的复杂性,必然要求测量罪犯心理状况的量表、仪器和仪表种类具有完备性。罪犯心理测量的特殊性,必然要求提供特殊的测量环境和场所。再次是完善罪犯出狱前期心理预测实施程序和制度。罪犯心理预测有一整套科学的实施程序,监狱要结合自身情况,不断地探索和完善适合本监狱罪犯的心理预测实施程序。另外,建立健全罪犯出狱前期心理预测和心理评估工作制度,确保心理预测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3)加强罪犯刑满释放前期的心理调适方法辅导。罪犯出监狱前期考虑最多的问题就是回归社会后的生活方式问题。为此,首先,要教育即将刑释的罪犯遵纪守法,认清形势,调整心态。当今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犯罪分子,终会落入法网,每一个社会主义社会公民都应该遵纪守法。同时,当今

的社会也是一个公平正义、充满机遇的社会。一个人只要肯付出和努力,一定会找到一种适合自己的生存方式。即将刑释的罪犯由于接触外界少,对社会缺乏全面的认识,要教育他们有些问题并非想象的那样困难,过多地考虑是不必要的。目前首要的任务是安心改造,走好改造的每一步,为自己的改造之路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其次,是加强罪犯出狱前期的情绪辅导工作。丰富即将刑释罪犯的业余生活,安排他们参加感兴趣的活动,有意识地让他们避开导致他们情绪变坏的情境,用积极的行为代替消极的行为,营造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

再次,教会即将刑释罪犯正确合理使用不良情绪宣泄法。提供合理的场所,选择适当的时间和方式,让罪犯发泄心中的烦恼和不安,以一颗平常的心对待余刑和回归社会所将面临的问题。

最后,指导他们学会控制自我,增强适应社会的能力。据调查,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一年内是他们重新犯罪的“危险期”和“高峰期”。因此,要指导他们学会运用“正面强化”、“主动回避”、“自控”、“知足”的方法,增强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避免重新犯罪。罪犯刑满释放前期的心理特征及心理矫治方法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动态发展的。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辩证的观点,与时俱进,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坚定政治立场,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巩固和提高教育改造绩效,把每一名服刑人员改造成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

参考文献:

①夏宗素著《犯罪矫正与康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出版。

②廖文海著《罪犯刑满释放前的心理特征及心理矫治策略》,文章编号:1671-5195(2010)02-0106-04

③章恩邮、姜祖桢著《矫治心理学》,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年5月出版。

④朱启臻著《社会心理学原理及应用》,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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