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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1 总则

1.1为了合理设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1.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工程特点,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

1.4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组件和设备等应为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

1.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消防水源 fire water

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

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

2.1.2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constant high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供水

系统。

2.1.3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temporary high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

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2.1.4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low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2.1.5消防水池 fire reservoir

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

2.1.6高位消防水池 gravity fire reservoir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

2.1.7高位消防水箱 elevated/gravity fire tank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应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储水设施。

2.1.8消火栓系统 hydrant systems/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s

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组成的系统。

2.1.9湿式消火栓系统 wet hydrant system/wet standpipe 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充满水的消火栓系统。

2.1.10干式消火栓系统 dry hydrant system/ dry standpipe 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不充水,火灾时向配水管网充水的消火栓系统。

2.1.11静水压力 static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静止时管道某一点的压力,简称静压。

2.1.12动水压力 residual/running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流动时管道某一点的总压力与速度压力之差,简称动压。

2.2 符号

A——消防水池进水管断面面积;

Bmax ——最大船宽度;

C——海澄—威廉系数;

Cv——流速系数;

c——水击波的传播速度;

co——水中声波的传播速度;

dg——节流管计算内径;

dk——减压孔板孔口的计算内径;

di——管道计算内径;

E——管道材料的弹性模量;

F——着火油船冷却面积;

fmax ——最大船的最大舱面积;

g——重力加速度;

H——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至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的几何高差;

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

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

i——单位长度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K——水的体积弹性模量;

k1——管件和阀门当量长度换算系数;

k2——安全系数;

k3——消防水带弯曲折减系数;

L——管道直线段长度;

Ld——消防水带长度;

Lj――节流管长度;

Lmax——最大船的最大舱纵向长度;

Lp——管件和阀门等当量长度;

Ls——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在平面上的投影长度;

m——建筑同时作用的室内水灭火系统数量;

n——建筑同时作用的室外水灭火系统数量;

nε——管道粗糙系数;

P——消防给水泵或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的设计扬程和设计压力;po——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设计压力;

pf——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pn——管道某一点处的压力;

pp——管件和阀门等局部水头损失;

pt——管道某一点处的总压力;

pv——管道速度压力;

Δp——水锤最大压力;

q——管段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qt——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

q1i——室外第i种水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

q2i——室内第i种水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

R——管道水力半径;

Ro——消火栓保护半径;

Re——管道雷诺数;

Sk——水枪充实水柱长度;

T——水的温度;

t1i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t2i ——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υ——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V——建筑物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

V1——室外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V2——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y——系数;

λ——水头损失沿程阻力系数;

ρ——水的密度;

μ——水的动力黏滞系数;

ν——水的运动黏滞系数;

ε——当量粗糙度;

ζ1――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ζ2――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δ——管道壁厚。

3 基本参数

3.1 一般规定

3.1.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3)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3.1.2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3.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

3.2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1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析计算确定。

3.2.2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 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3.2.3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划区域的规模和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

3.3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3.1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表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注: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3.3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表3.3.2中的

公共建筑确定。

3.4 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4.1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3.4.2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储罐区一起火灾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2)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邻近罐最大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

表3.4.2-1 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注:1.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2.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3.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4.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5.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大于或等于0.4D的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小于0.4D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设置冷却水系统,且所有相邻油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于45L/s;

6.移动式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表3.4.2-2 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注:1.当计算出的着火罐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2.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卧式罐应进行冷却;着火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下、半地下立式罐应冷却;

3.当邻近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4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当邻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系统喷水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但设计流量不应小于7.5L/s;

5.无覆土半地下、地下卧式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应按本表地上卧式罐确定。

(3)当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2-3的规定,当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L/s。

表3.4.2-3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3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2-1的规定;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2-2的规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

3.4.4覆土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单罐周长和喷水强度计算确定,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30L/(s·m);当计算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3.4.5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5-2的规定值;

(2)当企业设有独立消防站,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采用室外消火栓等移动式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不应低于

100L/s。

表3.4.5-1 液化烃储罐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

注:1.固定冷却水系统当采用水喷雾系统冷却时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要求,且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

2.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罐顶和罐壁的冷却水量可不计;但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置水喷雾系统冷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0.0L/(min·m2);

3.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计算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当储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为固定冷却设施时,其设计流量不宜小于水喷雾系统计算流量的1.3倍。

表3.4.5-2 液化烃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1.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罐组内最大单罐计;

2.当储罐区四周设固定消防水炮作为辅助冷却设施时,辅助冷却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6沸点低于45℃甲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5条中全压力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

3.4.7全压力式、半冷冻式和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5条中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但喷水强度应按不小于6.0L/(min·m2)计算,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计算。

3.4.8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8的规定。当室外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室外消火栓给水设计流量可按表3.4.8规定值的50%计算,但不应小于15L/s。

表3.4.8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当室外油浸变压器单台功率小于300MV·A,且周围无其他建筑物和生产生活给水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3.4.9装卸油品码头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油船泡沫灭火设计流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隔离水幕系统设计流量和码头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着火油船一起火灾的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4.9-1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表3.4.9-1 油船泡沫灭火系统混合液量的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

(2)油船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火灾时着火油舱冷却水保护范围内的油舱甲板面冷却用水量计算确定,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4.9-2 的规定;

表3.4.9-2 油船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

注:1.当油船发生火灾时,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油舱甲板面的冷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用量的50%;

2.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4h。

3.着火油船冷却范围应按下式计算:

(4)隔离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水强度宜为1.0~2.0L/(s·m);

2)保护范围宜为装卸设备的两端各延伸5m,水幕喷射高度宜高于被保护对象1.50m;

3)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0h,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5)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9-3的规定。

表3.4.9-3 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10液化石油气船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罐组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均应

取设计船型最大储罐甲板以上部分的表面积,并不应小于储罐总表面积的1/2,着火罐冷却水喷水强度应为10.0L/(min·m2),邻近罐冷却水喷水强度应为5.0L/(min·m2);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9-3的规定。

3.4.11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11-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1-2的规定;当仅采用移动式冷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按表3.4.11-1规定的设计参数计算,且不应小于15L/s。

表3.4.11-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地上储罐冷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表3.4.11-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注:着火罐的直径与长度之和0.7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3.4.12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2的规定。

表3.4.12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1.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当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垛单垛重量大于5000t或总重量大于50000t、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垛单垛容量大于5000m3或总容量大于50000m3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4.13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3的规定。

表3.4.13 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5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1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5.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1.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3.5.3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3.5.4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5.5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5的规定。

表3.5.5 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6地铁地下车站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区间隧道不应小于10L/s。

3.6消防用水量

3.6.1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最大者,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6.2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2的规定。

消火栓系统设计及其验收标准规范

管道设计及选用 8.2.1 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管道所采用的消防设施、管材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 8.2.2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水灭火系统直接由市政给水系统供水时,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确定水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但当小于0.60MPa时,工作压力按0.60MPa计; 2.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工作压力为高位消防水池的供水压力;市政给水系统供水的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工作压力为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压力; 3.屋顶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工作压力为消防水泵的搅动压力+水泵吸水口净压;稳压泵稳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工作压力为消防水泵的搅动压力+水泵吸水口净压+0.07MPa。 8.2.3 消防给水系统埋地时应采用球墨铸铁管、钢丝网PE塑料管和加强防腐的钢管等管材;室内架空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有特殊美观和腐蚀性要求时可采用铜管、不锈钢管等。 8.2.4消防给水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0.8MPa管道可采用球墨铸铁或钢丝网PE塑料管给水管道,但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0.8MPa,须采用镀锌钢管。公称直径DN≤250mm的沟槽式管接头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大于2.5MPa,公称直径DN≥300mm的沟槽式管接头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6MPa。 8.2.5 消防给水系统埋地管道的埋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的埋深应考虑地面、埋深荷载和冰冻线对消防给水管道的影响; 2.管道最小埋深不应小于0.8m; 3.在机动车道下时最小埋深不应小于0.9m; 4.在寒冷地区管道的埋深最小应在冰冻线以下0.3m; 5.寒冷地区室外阀门井应设置防冻措施。 8.2.6 钢丝网PE塑料管作为埋地消防给水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给水管道用钢丝网PE聚乙烯管道的PE原材料应是不低于PE80; 2.钢丝网PE塑料管道的最小强度不应低于8MPa; 3.连接管件与管材生产厂家应配套,连接方式可靠; 4.钢丝网PE塑料管不宜穿越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7.钢丝网PE塑料管道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在人行道下不宜小于0.80m,在轻型车行道下不应小于1.0m;在重型汽车道路或铁路、高速公路下应设置保护套管,套管与钢丝网PE塑料管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8.钢丝网PE塑料管道与热力管道间的距离,应在保证聚乙烯管道表面温度不超过40℃的条件下计算确定,但最小净距不得小于1.5m; 9.管道的合拢时间应选择在温度合适的时间,一般宜经过1个夜晚后的第二天早上10点以前; 10.钢丝网PE塑料管道的结构计算和水锤复核计算应满足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2.1术语 比例式解压阀,水流从上往下,竖直安装 可调试解压阀,水流水平方向,水平安装 流程: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维护管理 要求总则安全可靠经济适用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始终高压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平时压力不高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泵等取水的系统 消防水池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 高位水池设在高处重力供水 高位水箱设在高处初期供水 3基本参数 3.1消火栓系统组成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阀门等组成 一起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室外栓+室内栓+自喷系统,泡沫系统,水喷雾系统中最大用水量+冷却系统用水;两座及以上按最大的一座计算确定;与生产生活用水合用时,系统给水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生产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淋浴用水宜按15%计。 3.3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3.1根据建筑物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确定 3.3.2室外栓表3.3.2 注1,成组布置建筑按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体积之和查表确定室外栓设计流量 3,木结构文物,按三级耐火等级查表确定室外栓设计流量 4,单座建筑总建面大于50万㎡,室外栓设计流量按表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3.3宿舍公寓室外栓设计流量按表中公共建筑确定 3.5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1根据建筑物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确定 3.5.2室内栓设计流量不小于表3.5.2规定

注1,丁戊类高层厂(仓)室内栓设计流量可按表减少10L/s(2水枪)。 2,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干式消火栓竖管可不计消火栓设计流量。 3,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取最大值。 3.5.3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不超50m且室内栓设计流量 过20L/S时可按表减少5L/m;多层可减少50%,但不少于10L/S。 3.5.4宿舍公寓当为多层时按表中确定,当为高层按表中公共建筑确定。 3.6消防用水量 3.6.1灭火用水量按同时作用的室内外用水之和计算(V总=V外+V内)。 当防护多个建筑分别计算后取最大用水量(不是最大室内外用水之和); 室内一个防护区(对象)用水量=栓+最大自灭系统(自喷、水雾、消防水炮、泡沫等灭火系统)+水幕系统(防火分隔、防护冷却);多个防护区(对象时),分别计算取最大防护区用水量为室内消防用水量。 3.6.2火灾延续时间 栓:甲乙丙厂(仓)火灾延续时间3h 丁戊类厂(仓)火灾延续时间2h 高商、展、综,大50财、图、书、重(档)、科、高宾(或记忆:当兵图财) 人防<3000㎡1h,其他建筑2h。 自喷1h;当用于防火分隔或防护冷却水幕时,不小于设置部位墙耐火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规定差异点总结: 1、室内、外消火栓规范要求的用水量(L/s)增加,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按公共 建筑执行。(详见3.3.2、3.3.3、3.5.2、3.5.4) 2、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 隔水幕或防火冷却水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详见3.6.4) 3、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 大于50m,应设置消防水池。(详见4.3.1)(《建规》为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4、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详见4.3.3) 5、消防水池有2根补水管,且发生火灾时能连续补水的,消防水池可根据补水量做小点, 但不能小于100立方,如果只有消火栓系统的不能小于50立方。(详见4.3.4) 6、消防水池大于500立方的,宜分成两格;大于1000立方的,应分成两座。(详见4.3.6) 7、增加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水位、通气管和呼吸管的规定。(水泵房内应能显示消防 水池水位,消控室内应能显示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正常水位,以及高水位、低水位报警功能。)(详见4.3.9、4.3.10) 8、消控室内应能显示稳压泵的运行状态。(详见11.0.7) 9、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低于离心泵出水管中心线或水位不能保证离心泵吸水时,可采用轴流 深井泵。(详见5.1.9) 10、<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25L/s或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的建筑可不设 置备用消防水泵。(增加了住宅)(详见5.1.10) 11、消防水泵组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详见5.1.11) 12、消防水泵吸水方式(自灌式或直接从市政管网抽水)。(详见5.1.12) 13、消防水泵能有效可靠工作而对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做出规定。(一组消防水泵 的吸水管和出水管应有100%备用,吸水管上应设置偏心大小头,以避免形成气囊。)(详见5.1.13) 14、增加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过滤器、压力表的规定。(压力表应设关断阀门) (详见5.1.16、5.1.17)

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实施指南-武汉地区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实施指南

前言 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已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该规范作为今后工程建设领域消防给水设计的主要规范,包含了许多新理念、新技术、新的设计要求等,在当前的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工作中,面临着如何更好地理解规范、把握标准的问题。 为深刻领会该规范的内涵,指导武汉地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武汉土木建筑学会联合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武汉地区相关单位的技术人员,结合规范编制组专家进行宣贯的精神,对该规范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解读,汇编成《<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实施指南》。 本《实施指南》针对该规范中容易引起不同理解的内容,结合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进行解读并提出解决方案,旨在使武汉地区消防给水的设计、审查、管理达成共识,避免出现不同部门对某一条规范条文理解不同,引起混乱的局面,使设计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该规范。 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土木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勘察设计协会技术咨询服务部 湖北华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事务有限公司 武汉精诚土木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涂正纯栗心国邓斌李传志 洪瑛杜金娣秦晓梅骆芳 袁志宇吴平岳重云梁瑞霞 龙建平赵华胡鸣镝李凡 莫孝翠危忠刘亚琴相凤奎 主要审查人:孙昌益施妮唐楚丁 范彦王琪

目次 3 基本参数 (1) 4 消防水源 (5) 5 供水设施 (11) 6 给水形式 (25) 7 消火栓系统 (32) 8 管网 (36) 9 消防排水 (39) 10水力计算 (45) 11控制与操作 (46) 12 施工 (48) 13系统调试与验收 (49) 其他 (5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word版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1.0.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工程特点,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 1.0.4 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组件和设备等应为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 1.0.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消防水源fire water 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 2.1.2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constant high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供水系统。

2.1.3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temporary high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2.1.4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low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2.1.5 消防水池fire reservoir 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 2.1.6 高位消防水池gravity fire reservoir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 2.1.7 高位消防水箱elevated/gravity fire tank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应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储水设施。 2.1.8 消火栓系统hydrant systems/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s 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组成的系统。 2.1.9 湿式消火栓系统wet hydrant system/wet standpipe 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充满水的消火栓系统。 2.1.10 干式消火栓系统dry hydrant system/dry standpipe system

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技术规范

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技术规范 7.1.1消火栓的设置场所。 1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场所: 1)城镇、居住区及企事业单位; 2)厂房、库房及民用建筑; 3)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 4)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储罐或 储罐区等室外场所; 5)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超过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二层的居 住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2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剧烈燃 烧爆炸的物品除外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消火栓。 1)多层民用和工业建筑: ①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②超过800个座位 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③体积超过5000m’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 ④超过7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6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 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底层为商场或车库

且共用疏散楼梯的住宅; ⑤超过5层或体积超过10000m’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如综合楼、办公楼等); 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⑦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各部位的特点确定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防 给水; ⑧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a.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 库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 不超过3000m2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2的戊类厂房; b.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 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2的建筑物。 2)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高层工业建筑。 3)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人防工程或地下建筑。 4)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超过5辆的汽车库;停车数超过5辆的停车场;超过2个车位的Ⅳ类修车库应设消防给 水系统。当汽车库设在其他建筑物内,其停车数小于上述规 定时,但建筑内有消防给水系统时,亦应设置消火栓。 5)建筑面积不小于3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水泵启动)

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水泵启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1.3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 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指管网内平时水压(一般为0.1~0.3MPa)较低,灭火时最 不利点水枪达到规范要求的水柱时所需要的压力不能满足,需由消防车或移动式消防泵加压后供给,但必须指出,0.1MPa为管道的末端压力。 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消防水池--水泵加压供水,压力设计很低(为0.3MPA),能叫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吗?(是的)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指管网内经常保持足够的压力,火场上不需使用消防车或 其它移动式水泵加压,而直接由消火栓接出水带、水枪灭火。当建筑高度小于24米时,室外高压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生产、生活、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应立足于室内消防设备扑救火灾。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指在平时水压不高,通过高压消防水泵加压,使管 网内的压力达到高压给水管道的压力要求。当城镇、居住区或企事业单位有高层建筑时,可以采用室外和室内均为高压或者临时高压的消防给水系统,也可以采用室内为高压或者临时高压,而室外为低压的消防给水系统。气压给水装置只能算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一般石化工厂或者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多采用这种管网。 有室内消火栓的片区: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合用,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泵->消防环网,屋顶设置消防水箱满足火灾前10分钟消防用水量,根据8.4.3第8条“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发生火宅时由室内消火栓处启泵按钮启动消防泵以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要求。 无室内消火栓的片区:室外消火栓环网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泵->消防环网,并于值班室设置消防泵启泵按钮,火灾发生时由值班人员于火警后30秒内启动消防泵供水。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X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1.0.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工程特点,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 1.0.4 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组件和设备等应为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 1.0.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编制目的。 建国60年来我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从无到有,至今已建立了完整的体系。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使我国工程建设有了巨大地发展,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伴随着工程建设的大规模开展也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与国际交流更加频繁,使我们更加认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以及安全可靠性与经济性的关系,首先是安全可靠性,其次是经济合理性。 水作为火灾扑救过程中的主要灭火剂,其供应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灭火的成效。根据统计,成功扑救火灾的案例中,有93%的火场消防给水条件较好;而扑救火灾不利的案例中,有81.5%的火场缺乏消防用水。例如,1998年5月5日,发生在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环岛家具城的火灾,就是因为家具城及其周边地区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市政消防给水严重不足,消防人员不得不从离火场550m、600m的地方接力供水,从距离火场1400m的地方运水灭火,延误了战机,以至于两万平方米的家具城及其展销家具均被化为一片灰烬,直接经济损失达2087余万元。又如2000年1月11日晨,安徽省合肥市城隍庙市场庐阳宫发生特大火灾,火灾过火面积10523m2,庐阳宫及四周126间门面房内的服装、布料、五金和塑料制品等烧损殆尽,1人被烧死,619家经营户受灾,烧毁各类商品损失折款1763万元,庐阳宫主体建筑火烧损失416万元,两项合计,庐阳宫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179万元,这场火灾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以致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直至造成重大损失。火灾控制和扑救所需的消防用水主要由消防给水系统供应,因此消防给水的供水能力和安全可靠性决定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15S

编制说明 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进行编制。 2 设计依据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3 编制目的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对于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是新编规范,专门针对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编制,涵盖了基本参数、消防水源、供水设施、给水形式、消火栓系统、管网、消防排水、水力计算、控制与操作、施工、系统调试与验收、维护管理等诸多方面内容,其中许多内容是以往的规范没有涉及到或没有规定的,还有些内容是对以往的规定做了更改。在规范执行过程中,也会像以往的规范一样,存在理解偏差、不能正确合理把握、具体措施不当等问题,广大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者等相关技术人员,特别是工作经验不是很丰富的技术人员需要有一个过程来深刻理解和掌握规范的规定。本图集旨在系统地、直观地、权威地对规范予以解析,将会给技术人员带来极大的方便,不仅提高工作效率,也能保证工作质量。 4 适用范围 本图集供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施工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使用。工业建筑、市政工程可参考使用。 5 编制原则 5.1 以规范的条文为依据,正确、形象地解释规范的条文。 5.2 尽量采用图示解释规范的条文,不便图示的辅以文字说明。 5.3 本图集选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的条文、执行中容易产生分歧的条文及关联到其他相关规范的条文。 5.4 图示中着重强调条文的含义、执行方法、适用条件以及设计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等。5.5 图示只是对规范条文的解释与示意,不按工程设计中图纸绘制深度要求编制。本图集的图示不能代替施工图或初步设计图纸。 6 编制方式 6.1 图中蓝底部分为《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的原文。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宋体字为普通条文。编号为规范的条、款、项的原有编号。 6.2 白底部分为与规范相对应的图示内容,是对规范条文的理解和解释。

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 (Ⅰ)消防水源 第 7.3.1 条 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 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通过 100%的消防用水和 70%的生 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 补充水和 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第 7.3.2 条 石油化工企业宜建消防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 保证向水池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二、水池的容量小于或等于 1000m 时,可不分隔,大于 1000 m 时,应分隔成 两个,并设带阀门的连通管; 三、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48h ; 四、当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 的技术措施; 五、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Ⅱ)消防用水量 第 7.3.3 条 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 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第 7.3.4 条 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 7.3.4 确定。 第 7.3.5 条 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 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算。 3 3

第7.3.6条一次灭火的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水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当确定有困难时,可按表7.3.6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三、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L/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 注:化纤厂房的消防用水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3.7条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一、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距着火罐罐壁 1.5 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二、当邻近立式罐超过 3 个时,冷却水量可按 3 个罐的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 第7.3.8条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 7.3.8 的规定;

给排水的方式和分类知识讲解

给水 室内给水系统的任务,是将室外给水管网中的水引进建筑物内,并送至各种用水设备处,满足室内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 一、室内给水系统的分类 室内给水系统按其供水对象可分为生活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 1、生活给水系统 满足人们饮用、烹调、盥洗、洗涤、沐浴等生活用水的室内给水系统,称为生活给水系统。这种系统要求水质必须严格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2、消防给水系统 满足层数较多的民用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某些生产车间的消防设备用水的室内给水系统,称为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对水质要求不高,但必须按建筑防火规范要求,保证有足够的水量和水压。 给水方式 一、直接给水方式 室外给水管网的水量、水压在一天内任何时间都能满足室内用水要求,不再设置调节、增压设施而直接与室外给水管网连接的给水方式称为直接给水方式。低层建筑一般采用直接给水方式。 二、单设水箱的给水方式 室外给水管网水量充足但水压昼夜周期性不足时,即白天用水峰值时水压不足,夜间用水低谷时水压能满足用水点要求时采用。在屋顶设置高位水箱,夜间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向水箱供水,白天用水

高峰期向室内给水管网供水,高位水箱又叫夜间水箱,用于调节水量和压力。 下面几层与室外给水管网直接连接,利用室外管网水压供水,上面几层则靠屋顶水箱调节水量和水压,由水箱供水。 三、设贮水池、水泵和水箱的联合给水方式 室外给水管网水压经常性不足,而且不允许水泵直接从室外管网吸水和室内用水不均匀时,常采用该种供水方式。 这种方式利用水泵将水池中的水提升至高位水箱,用高位水箱储存调节水量并向用户供水。水箱内设水位继电器来控制水泵的开停(水箱内水位低于最低水位时开泵,满至最高设计水位时停泵)。 四、分区给水方式(多层建筑物) 在多层建筑中,由于室外管网供水压力较低,只能满足建筑物下面几层的用水,而不能满足上面楼层的需要。为充分有效地利用室外管网的压力,上面楼层设水泵和水箱联合供水,下面几层直接由室外管网供水,这就形成上下分区的供水形式, 五、设气压给水设备的给水方式 气压给水设备是利用密闭贮罐内空气的压缩或膨胀使水压力上升或下降的特点来调节和压送水量的给水装置,其作用相当于高位水箱或水塔。 热水供应系统 热水供应系统按其供应的范围大小可分为三种类型: 1.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在建筑物内各用水点设小型加热设备把水

给水系统的分类

给水系统的分类:根据用户对水质、水压、水量、水温的要求,有三种基本给水系统:生活 给水系统、生产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组合给水系统) 给水系统的组成:引水管、给水管道、给水附件、给水设备、配水设施和计量仪表等给水管道包括干管、立管、和分支管用于输送和分配用水 给水管道可采用钢管、铸铁管、塑料管(UPVC|PVC-U)和复合管焊接钢管:耐压、抗震型好、单管长、接头少、且重量比铸铁管轻铸铁管:性脆重量大、但耐腐蚀、经久耐用、价格低 塑料管:具有耐化学腐蚀性强,水流阻力小、重量轻,运输安装方便等还可以节约钢材节约 能源 钢管连接方式有螺纹连接、焊接和法兰连接镀锌钢管必须用螺纹连接或沟槽式卡箍连接 给水铸铁管采用承插连接,所料管则有螺纹连接、挤压押金连接、法兰连接、热熔合连接、电融合连接和粘接等 水表性能比较:①过载流量:水表在规定误差限内使用的上限流量。②常用流量:水表在 规定误差限定内允许长期通过的流量,其树脂为过载流量的1/2 给水系统的所需的压力H可用经验法估算:1层(n=1)为100kPa,2层(n=2)为120kPa,3层(n=3)以上每增加1层,增加40kPa即(H=120+40(n-2)kPa,其中n大于等于2)给水方式的基本形式:1.依靠外网压力的给水方式:①直接给水方式②设水箱的给水方式 2依靠水泵升压的给水方式:①设水泵的给水方式;②设水泵、水箱联合的给水方式;③气压给水方式;④分区给水方式; 给水方式选择原则生活给水系统中,卫生器具处静水压力不得大于0.60MPa.各分区最低卫 生器具配水点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特殊情况不宜大于0.55MPa),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给水干管敷设位置又可分为上行下给、下行上给和中分式。 敷设形式:明装即管道外露,有点事安装维修方便造价低但影响美观,表面易结露、积灰 尘,一般用于对卫生、美观没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暗装即管道隐蔽,如敷设在管道井,技术层,管道沟,墙糙或夹壁墙中、直接埋地或埋在楼板的垫层里,有点事管道不影响室内的美观、整洁,但施工复杂,维修困难,造价高,是用于对卫生美观要求较高的建筑如宾馆、高级公寓和要求无尘、洁净的车间、实验室、无菌室等 室外埋地引入管要防止地面活荷载和冰冻的破坏,其管顶覆土厚度不宜小于0.7m,并应敷 设在冰冻线以下0.2m处 管道防护:防腐,防冻、防露,防漏,防振额定流量:满足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用途要求而规定的,其配水出口在单位时间流出的水量 给水系统的分类:根据用户对水质、水压、水量、水温的要求,有三种基本给水系统:生活 给水系统、生产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组合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标准规范标准设计GB509742014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1.0.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工程特点,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 1.0.4 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组件和设备等应为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 1.0.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编制目的。 建国60年来我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从无到有,至今已建立了完整的体系。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使我国工程建设有了巨大地发展,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伴随着工程建设的大规模开展也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与国际交流更加频繁,使我们更加认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以及安全可靠性与经济性的关系,首先是安全可靠性,其次是经济合理性。

水作为火灾扑救过程中的主要灭火剂,其供应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灭火的成效。根据统计,成功扑救火灾的案例中,有93%的火场消防给水条件较好;而扑救火灾不利的案例中,有81.5%的火场缺乏消防用水。例如,1998年5月5日,发生在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环岛家具城的火灾,就是因为家具城及其周边地区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市政消防给水严重不足,消防人员不得不从离火场550m、600m的地方接力供水,从距离火场1400m的地方运水灭火,延误了战机,以至于两万平方米的家具城及其展销家具均被化为一片灰烬,直接经济损失达2087余万元。又如2000年1月11日晨,安徽省合肥市城隍庙市场庐阳宫发生特大火灾,火灾过火面积10523m2,庐阳宫及四周126间门面房内的服装、布料、五金和塑料制品等烧损殆尽,1人被烧死,619家经营户受灾,烧毁各类商品损失折款1763万元,庐阳宫主体建筑火烧损失416万元,两项合计,庐阳宫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179万元,这场火灾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以致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直至造成重大损失。火灾控制和扑救所需的消防用水主要由消防给水系统供应,因此消防给水的供水能力和安全可靠性决定了灭火的成效。同时消防给水的设计要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建筑的特点及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其经济合理性。本规范的制订对于减少火灾危害、促进改革开放、保卫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公民的生命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本规范在制订过程中规范组研究了大量文献、发达国家的标准规范,并在全国进行了调研,同时参考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题“城市消防给水系统设置方法”的研究成果。 消防给水是水灭火系统的心脏,只有心脏安全可靠,水灭火系统才能可靠。消防给水系统平时不用,无法因使用而检测其可靠性,因此必须从设计、施工、日常维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其安全可靠性的管理。 消火栓是消防队员和建筑物内人员进行灭火的重要消防设施,本规范以人为本,更加重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示范》之强条篇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之强条篇 4.1.5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3.4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4.3.8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3.9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3.11 1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4.4.4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

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当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2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4.4.7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5.1.6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2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3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5.1.8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2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 3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

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验收要求

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验收要求 1、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设计、施工、监理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 写。 3、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竣工资料;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调试报告;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4、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池等的有效容积和水位测量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当采用地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水位、水量、水质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应根据有效水文资料检查天然水源枯水期最低水位、常水位和洪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应符合设计要求; 4)应根据地下水井抽水试验资料确定常水位、最低水位、出水量和水位测量装置等技术参数和装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5、消防水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消防水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3)消防水泵房的采暖通风、排水和防洪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消防水泵房的设备进出和维修安装空间应满足设备要求; 5)消防水泵控制柜的安装位置和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泵运转应平稳,应无不良噪声的振动; 2)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 3)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方式,并应保证全部有效储水被有效利用; 4)分别开启系统中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和试验消火栓, 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压力开关(管网)、高位消防水箱流量开关等信号的功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备用泵启动和相互切换正常;消防水泵就地和远程启停功能应正常; 6)消防水泵停泵时,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设计工作压力的1.4倍;

消防给水系统的6种分类特点

消防给水系统的6种分类特点 首先,什么是消防给水设施? 消防给水设施是建筑消防给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为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储存并提供足够的消防水量和水压,确保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安全。 消防给水设施通常包括消防供水管道、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消防稳(增)压设备、消防水泵接合器等。 消防给水系统的分类及特点

一、按水压分 1)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供水系统。 2)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3)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二、按范围分 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在一栋建筑内消防给水系统自成体系、独立工作的系统。 区域(集中)消防给水系统 两栋及两栋以上的建筑共用消防给水系统。 三、按用途分 专用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管网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互不关联,各成独立系统的消防给水系统。

生活给水管网与消防给水管网共用。 生活、生产、消防共用给水系统 大中型城镇、开发区的给水系统均为生活、生产和消防共用系统,较经济和安全可靠。 四、按位置分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由进水管、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室外消火栓等构成,在建筑物外部进行灭火并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由引入管、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室内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水箱等构成,在建筑物内部进行灭火的消防给水系统。 五、按灭火方式分 消火栓灭火系统 以消火栓、水带、水枪等灭火设施构成的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等灭火设施构成的灭火系统。 六、按管网形式分 环状管网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管网构成闭合环形,双向供水。

消防工程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阀门及其他

2017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确定为:11月12、13日,考友们应该提前备考了。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之阀门及其他,方便大家及时备考。2017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备考的路上,你并不孤独,坚持到底,我们将一直与您同在。 8.3 阀门及其他 8.3.1 消防给水系统的阀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管道的阀门宜采用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当设置在阀门井内时可采用耐腐蚀的明杆闸阀; 2 室内架空管道的阀门宜采用蝶阀、明杆闸阀或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等; 3 室外架空管道宜采用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或耐腐蚀的明杆闸阀; 4 埋地管道的阀门应采用球墨铸铁阀门,室内架空管道的阀门应采用球墨铸铁或不锈钢阀门,室外架空管道的阀门应采用球墨铸铁阀门或不锈钢阀门。 8.3.2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最高点处宜设置自动排气阀。 8.3.3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宜采用水锤消除止回阀,当消防水泵供水高度超过24m时,应采用水锤消除器。当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有囊式气压水罐时,可不设水锤消除设施。 8.3.4 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阀应设置在报警阀组入口前,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2 减压阀的进口处应设置过滤器,过滤器的孔网直径不宜小于4目/cm2~5目/cm2,过流面积不应小于管道截面积的4倍; 点击【消防工程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17587726.html,/category/xfs1?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真题答案及解析

3 过滤器和减压阀前后应设压力表,压力表的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最大量程宜为设计压力的2倍; 4 过滤器前和减压阀后应设置控制阀门; 5 减压阀后应设置压力试验排水阀; 6 减压阀应设置流量检测测试接口或流量计; 7 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8 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 9 减压阀和控制阀门宜有保护或锁定调节配件的装置; 10 接减压阀的管段不应有气堵、气阻。 8.3.5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8.3.6 在寒冷、严寒地区,室外阀门井应采取防冻措施。 8.3.7 消防给水系统的室内外消火栓、阀门等设置位置,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学尔森友情提示:2017年消防工程师考试日期定为11月12、13日,现学尔森为大家制定了紧密课程体系,与您一起备考通关!更多备考资料请关注学尔森考试频道或,与广大考友交流学习! 点击【消防工程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17587726.html,/category/xfs1?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真题答案及解析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技术与发展_黄晓家

给水排水 Vol.36 No.8 2010 1 #水业导航#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技术与发展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副总工程师 黄晓家 0 前言 消防系统因平时不用而无法通过运行来判断优劣,只能通过火灾的洗礼才能鉴别其合理性,但火灾又是频发的小概率事件,对于一栋建筑物来说可能20年一遇甚或更长的时间,因此其技术进步的周期漫长,技术进步有赖于规范制订的助力推动。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倡导减灾防灾,保障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消防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本文概述在国家规范5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6编制过程中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根据公安部和住建部规划的我国工程建设规范体系,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6从5建筑设计防水规范6和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水规范6中分离出来,这将进一步促进消防给水系统技术的发展。 在本次规范制订过程中,理顺概念,引入火灾统计、保证率、灭火用水量理论计算、火灾扑救工艺、安全可靠性、消防水泵、消防排水等新的技术和理念,使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技术能逐步发展为有理论支撑的工程技术科学。 1 消防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的概念 消防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这两个术语和定义是依据我国以往各版规范,并根据工程实际应用经研究确定,术语的确定是梳理和理顺消防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的内涵和外延,以进一步在规范编制中确定技术条款和工程中实施,减少争议,满足标准的定义标准的要求。标准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为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因此定义的准确引入可减少争议,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960年9月颁布的5关于建设设计防火的原则性规定6、1974年10月颁布的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 (T J16)74,简称/建规0)中消防给水系统内容涵盖 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等系统。其后1982年版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GBJ 45)82,简称/高规0)和1987年8月颁布的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GBJ 16)87)修订逐步涵盖了所有的水消防系统。因此消防给水是由消防水源和供水管网组成的向水灭火设施供水的给水系统,按供水压力分为高压、临时高压和低压系统;而消防给水系统则是由消防给水和水灭火设施组成的系统。消防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的科学定义将为消防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的发展确立良好的基石。 2 消防水源保证率与2路进水 2006年版/建规0(GB 50016)2006)参考86版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6(GBJ 13)86)的地表水水源保证率,而引入消防水源可靠性的概念,规定采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这一概念在本次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6制订中进一步扩展,当市政管网给水直接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时,市政管网给水保证率应大于99%。 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期,我国城市给水管网普及率低,且管材质量差,管网出现爆裂中断供水的概率相对较高,为此当时规范提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5L/s 时应采用2路供水。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进入本世纪以来国家专项市政给水管网治理,管网保证率提高。如上海、天津、广州等17个大城市调查,1991年75mm 以上管道,长度共15840km,修漏11852次,平均为0.73次/(km #a),该值高于发达国家,如日本横滨市平均仅为0.2次/(km #a)。但1991年上海共爆管543次/a,平均为0.177次/(km #a),天津为532次/a,平均为0.243次/(km #a);成都为87次,平均为0.161次/(km #a),可见大城市的管网保证率较高,基本接近国际水平。近年我国城市给水的保证率大幅度提高,按爆管维修率计算,供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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