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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走向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走向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走向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走向

张斌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

课程前言

学术前沿,思想对话,欢迎收看《世纪大讲堂》。2011年6月30日,在反复的争论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修正案》,将个税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并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个税免征额上调到3500元,这意味着工资薪金的纳税人比例由先前的28%一下子就下降到了7.7%,一年可以减税1440亿元,尽管本次个税法修订后,个税有了较大的变化,但是这仍然只是对个税的小步微调,并不代表个税改革的全部内容。我国仍需要通过多种方式逐步地完善个税制度,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上的作用任重而道远。那么,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哪些弊端?该依循怎么样的改革方向,今天我们邀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先生光临我们的《世纪大讲堂》,来为我们解读一下现行的个税制度,并阐述这个个税改革的方向,让我们欢迎张斌先生。

解说:张斌,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副研究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国家税务总局特约税收评论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政策,主要著作有《经济增长的故事》《税收法制研究》《中国公共财政建设指标体系研究》《个人所得税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等。

王鲁湘:张先生您好。

张斌:主持人好。

王鲁湘:欢迎做客《世纪大讲堂》,今天我们要谈的节目其实和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关系,就是关于我们中国的个税的现状和它的改革的一个走向。那么好像从去年个税的免征额度由2000元提到到3500元以后,好像大家的焦点都是集中在这一个点上,好像一下子就解决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一个很大的一个难点的问题。那么,我想问的是这样一个调整从2000元到3500元的这样一个调整,对于我们所谓的税收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的这样一个工具手段来说,它到底起的多大的作用?

张斌:首先去年6月30号修正案中,我们把免征额或者叫费用扣除标准从原来的2000

元到提到3500元,就像刚才您所说的一样,首先纳税人的数量在大幅度下降,就这部分纳税人而言,无论原来交多少税,绝大部分人的税负确实是下降的,所以说我们应该肯定它的减税的效果是存在的,但是正如您刚才所说,如果仅仅靠个税这样一个费用扣除标准的上调,就试图来解决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那是远远不够的,个税的改革应当放到整个中国的税制的总体体系中来看,那么我个人认为,可能不能就个税谈个税,首先要把个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中国现阶段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这个问题讲清楚,我们才能更好地去理解个税的改革。所以个税的免征额的上调只是诸多改革措施的一种,甚至我个人认为,还未必是一个最优的选择。

王鲁湘:对,个税和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关系,但实际上可能我们中国的消费者,包括我们中国的老百姓可能不是太清楚,就是我们可能每一个人负担的税收中间,这样一个显性的个人所得税其实在整个国家的这个税收结构中间占的比例非常的小,甚至和我们个人的所谓税负负担可能关系都不是那么特别的大,因为我们很多的个人交的消费税和其他税中间,那个隐性税的负担可能更重一些。

张斌:对。中国从2011年吧,咱们说去年,去年中国以税命名的税收收入,我们叫税收收入是将近九万亿,那么个人所得税收入多少呢?是6054亿。

王鲁湘:占的比例很小。

张斌:占到整个收入税收的6.75%,也就是说不到7%。

王鲁湘:不到7%。

张斌:那么我们可以想,那么个税我们大家都这样关注,实际上这个税种占到我们税收收入的比重很低。那么,占比重很大的是什么呢?是增值税、营业税、然后消费税,这三个税种的比重比较高,还有一个就是企业所得税,那么其实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还有我们进口产品的关税等等,这些税收往往我们在买东西的时候是包含在价格里的,我们现在的至少在零售环节,我们消费者在买东西的时候,我们只看到一个价格。

王鲁湘:没有看到中间。

张斌:没有看到价外的税是多少。

王鲁湘:税是多少,对。这个据我们在国外消费的经验,这个其中很多东西是在你们的那个账单上都是打的清清楚楚的,就消费者很明白,比如说我消费100块钱,多少钱是商家赚了,多少钱是厂家赚了,多少钱是我尽了公民义务,我交给国家了,是清清楚楚的,但是我们这个是一笔“糊涂账”不清楚。

张斌:对。就是因为我们在最终零售环节,我们都是价内税,就是税款包含在价格里。

王鲁湘:对。

张斌:其实应该把它拿出来,拿出来的时候呢,就是我们消费者在买东西的时候很清楚,像刚才您所说,一百块钱有多少是税收,有多少是支付给商家,购买这商品本身的,几万亿的税收是隐形的,在价格里的。

王鲁湘:对。

张斌:不清楚,没有那么直接的税收的感觉,但是个税有。

王鲁湘:对。

张斌:哪怕我不直接到税务局去交税,工资条上我都会看到交了多少个税。

王鲁湘:对。

张斌:所以大家都关注个税,是因为它很直接很清楚,但是它的比重很低。

王鲁湘:那么还一个数据,就是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一个关于全球“税负痛苦指数”的问题,说咱们中国人的“税负痛苦指数”是在全球高居第二,那么它这个结论准不准确,有多少依据,再一个就是,这种所谓的“税负痛苦指数”到底是怎么表达出来的。

张斌:这个也是广泛讨论的一个话题,《福布斯》的这个指数大体是怎么算出来的呢?它是把每个国家的税种的边际税率,最高边际税率相加这样算出来的,比如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边际税率是45%,直接个税部分就加上45%,最高边际税率高,它就认为痛苦指数大,但是这个最高边际税率并不意味着它实际的负担,实际的税收负担。

王鲁湘:好,那下面我们有请张斌先生给我们进行演讲。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解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收入分配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各项政策工具中,税收政策无疑占据了重要地位,个人所得税则首当其冲,中国个人所得税现状是什么?个人所得税在整个中国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如何?而这样的税制结构又有哪些的弊端,《世纪大讲堂》《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走向》正在播出。

张斌:今天我跟大家交流的话题是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走向。要了解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未来应该怎么办?那么其实我们首先要对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这个税到底现在征了多少,它在整个中国税制结构中地位如何,我们先要做一个基本的了解。那么,首先大家可以看这个图板,这个图板我们展示的是2000年到2011年,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和

年度的增长情况,那么从这个图板中我们可以看出,除了2000年和2001年个税的增幅很高50%以上之外,那么,其他几个年份的增速在17%到30%之间,那么2000年,中国的个税的收入只有659.64亿元,660亿元不到,那么到了2011年,2011年我们的个税增长到了6054.11亿元,就是6000亿元,超过了6000亿元。那么个税从2011年比2000年增长了9.18倍,这就是我们个税的状况。

那么从2000年以来,我们个税的增长来看,应该说它的增幅非常显著,但是个税的这样一个高速增长刨掉2000年,2001年这两个特殊年份之外,它的总体的增速与我们整个的税收收入的增速基本保持了稳定,那么大家看这个题板,那么这个题板我们列示了个税,以及整个税收收入的增长率。那么大家可以看这个红色的线和绿色线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它的是高度吻合的,那么除了个别年份个税稍微高一点,相对于税收总体增速稍微高一点以外,大部分年份是一致的,那么这说明什么呢,这至少说明个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因为增速相同,它的比重其实没有显著的变化,就比重保持了相对的稳定,那么另外这个图板我们还可以比较一下个税、税收收入和GDP的比较。

我们可以看下面这个紫色的线和蓝色的线,这是GDP,但这两个GDP的曲线变动其实不太一样,那么我们特别要说明的就是,这个紫色的线我们叫名义GDP,它没有剔除掉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我们通常所说的,说2011年中国的GDP增长了9.3%,这个9.3%是讲的是实际增长9.3%,它已经把通货膨胀的因为剔掉了,但是这里又涉及到很重要的问题,那么在我们进行税收收入和GDP的比较的时候,我们用哪一条线来比呢?因为税收收入是什么?是没有剔掉通货膨胀,它就是个现价收入,所以税收收入与GDP的比说多少多少这个比值,是应该用名义GDP的增速与税收收入的比,这样比才能更合理,那么我们看一下2011年的情况,比如说2011年GDP的实际增速只有9.29%,在这个点上,但是它的名义GDP 是多少呢?我们说名义GDP在这儿,是17.77%。

那么税收收入增长了多少呢?税收收入增长了22.58%,那么你把这个22.58%跟9.29%比,相差了13.29个百分点,就是通常我们看到的就说,税收收入的增幅超过GDP增幅2.43倍,但是这个比较的方法是不准确的,应该用什么比呀,应当用22.58%和17.77%比,那差多少呢?差4.81%,当然也是高,我们税收收入也是高于GDP的,但高多少呢?没有高到那么吓人,13%点多,高到什么,不到五个百分点,这是大家所需要注意的。

那么大家可以看到,我们实际上GDP的增速和我们税收收入增速,总体来讲的趋势也是稳定的,这个趋势也是稳定的。那么,这个图说明什么呢?说明我们尽管2000年以来,我们的个税的收入增长得很快,绝对额增长得很大,增速也很显著,但是个税占GDP的比

重和个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都是稳定的,或者是基本稳定的,那么这个图大家看得很清楚,那么这是2000年到2011年,上面这条线是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那么2011年是6.75%,那么2010年是6.61%,大家看,那么除了2000年,2001年之外,那么基本上是在6%左右是吧,不到7%之间,那么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我们可以看,2000年、2001年比较低,但之后都超过了1%,但超过的也不太多,到了2011年这个比重是1.28%,那么大家可以想像一下,我们现在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高度关注的个税实际上2011年,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只有6.75%,占GDP的比重只有1.28%,但是我们整个的税收收入有多少呢?我们2011年,我们整个的税收收入是将近九万亿。

将近九万亿的税收收入,那么这九万亿的税收收入中主要是哪些税呢?那么我们可以看一下这个图,这个图是2010年中国税收收入基本的分布,这样一个结构,那么这个图中大家看最大一块儿这个蓝色的部分,2.36万亿元,就两万多个亿,那么这是什么税,这是增值税,就是我们矿泉水、方便面、火腿肠、衣服、鞋是吧,买所有东西中都要交增值税,那么这部分呢,红色的部分一万多个亿,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是15.2%,这是营业税,就是餐馆,你去吃饭,就是所有的我们讲的服务业,大部分都要征这个营业税,除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一项征增值税之外,大部分的服务业征营业税,现在我们不在进行营改增改革吗?营改增改革的最后终极目标是营业税没有了,全部都按照增值税来征,所以增值税这两项可以加在一起看一下,这是我们在理论上我们把它叫,把增值税、营业税,我们把它叫做一般流转税,什么是一般流转税?

就是对商品和服务普遍苛征,那么普遍苛征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就是对消费来征对吧,无论你在生产环节、批发环节,最终消费环节,总之在这个环境中你要征,一般普遍苛征下就是,这些税收的大部分都会转嫁为价格,就是你买东西中的那个价格,它包含的价格里,所以包含在价格里的这种一般流转税的比重,大家看中国接近50%就是47%点机,然后这部分,绿色的部分是消费税,消费税,在中国叫消费税的这个税在理论上叫做特殊流转税,它是在普遍苛征的基础之上,再选择一些特定的产品,烟、酒、我们叫成品油,汽油、柴油、煤油、石油,然后乘用车、轮胎、摩托车,然后什么烟火等等。大家去看《中国消费税法》是什么,是特殊流转税,针对一些特定的上再苛征,这叫消费税。

那么,另外我们还列举了几个税种,比如说城市建设维护税,它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这三个税的税基叫附加税,这三个税交多少之后基本上是7%,你增值税交了100块钱,增值税交了100块钱,然后再乘以7%,再交7块钱的城建税,大家想它是不是还是这三个税的附加,还是流转税。那么再有一个就是关税,大家都知道买车的车辆购置税,我

们把这几个税种加在一起,这六个税种我们大体上看不是全部,但是主要的对商品和服务苛征的税占多少呢?65%,那么再一个比较大的税种就是这个,这部分叫企业所得税,占到17.5%,1.28万亿,然后大家看这就是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占6.6%,6.75%是2011年,这是2010年的,2010年个税占税收收入比重是6.6%,其他呢,中国现在一共有18个税种在征,刚才我们讲了8个对吧,剩下10个税种收入是11.4%。

这就是中国的税制结构的基本的状况,那么大家可以想,这样一个税制结构具有什么样的问题呢?这样一个税制结构最大的问题就是,它是累退的,从总体来看是累退的,什么是累退,就是收入越高税负越轻,为什么收入越高税负越轻呢?刚才我们讲到,中国的大部分的税收65%,至少我们讲了是吧,6个税种,其实还有其他的,就是中国的一半以上的税收是在消费这个环节征收的,或者说体现在什么,消费品的价格中,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收入越高的群体消费占受的比重是下降的,或者说收入越高,消费占收入的比重是越来越低的,那么大家看这个,那么这个是我们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按收入分组之后,现金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重,就消费占收入的比,这里我们讲的是现金消费,大家看,收入最低的5%的城镇居民家庭,我们叫困难户,他们的年收入大家看是6000多,6400多,他们消费的比重是86.5%,也就是说对于这5%的困难户来讲,就城镇中收入最低的5%的家庭来讲,100块钱在他们手中他们要花掉86.5毛钱对吧,那么好了,最上面这个是什么?是收入最高的10%的家庭,就城镇,不包括农村,收入最高的10%的城镇居民,他的年收入我们看是64000元,人均年收入,人均的。

他们消费的比重是多少呢?是54.58%,也就是说100块钱在他们手里只花掉54块钱,不到55块钱,而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随着收入的增加,大家看,是不是收入越高的群体消费占收入比重是在下降的,对吧。至少我们从中国这一个平面上来看,是这种情况是存在的,我们就把它叫边际消费倾向递减,随着收入的增加,用于消费的比重在下降,那么这跟税制的累退有什么关系呢?其实很简单,就是你想我们的税主要是消费环境征的,我收入只有1000块钱,我可能要花900块钱对吧,我花掉900块钱,比重高吗?900元按比例,比方10%的消费税,那么我是要交900元的10%,是90块钱的税为吧,90元占我1000元的比重是多少呢?是9%,也就是说相对于收入来讲,你消费交的税占收入的比重是9%。

但是如果收入10000元呢,我月收入10000元,我大概假设说我花5000块钱,我消费是5000孕,5000万的10%是500元,500元占10000元的比重是5%对吧,,要是我收入10万元呢,收入非常高,10万元,年薪120元,百万元以上,我月收入10万块钱会怎么样呢?10万元可能我花2万块钱一个月,2万元,10%是2000元,2000元占10万元的比重呢,

只有2%,也就是说随着收入的提高,因为消费的比重不断下降,而我们对消费苛以重税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收入越高税负越轻对吧,它的由消费的比重变化来导致的,所以这样一个以消费税苛征,对消费苛征为主的税制,我们说总体上来讲是不利于收入分配的,或者说什么,是累退的对吧,就累退嘛,什么叫累进,收入越高交的越多,什么叫累退,就收入高交的少。

那么以消费税为主体的这样一个税制结构,我们说它具有累退性,不利于收入分配,其实除了不利于收入分配之外,我们另外还有几个,所谓的这样一种税制结构的弊端,哪几个呢?那么大家可以想,税收都在消费苛征,消费品的价格是不就高啊,对吧,你最后卖的价格包含了税收,就包含的比较多对吧,那么价格就高,价格高大家都知道,价格高了什么,买的就少是吧,那么你把主要的税收在消费环节征收是不利于扩大消费的。收入分配的调节和扩大内需是不是中国当前两个主要的任务,这样一个税制既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同时实际上也导致了税负在消费品中,包含的消费品中,消费品价格太高,抑制了消费,最后一个弊端其实刚才我们已经提到的,就是很多的流转税是价内税,就是消费者并不知道自己交了多少税,那么它不利于培养纳税人的意识。

你买东西的时候,我到底我给告诉交了多少税呢,大量的税是通过价内税收的,就不太清楚,但是这样一个税制结构有没有合理性,或者说存在的必要,有,这样一个税制结构最大的优点,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讲,它的征管成本比较低,征管成本比较低,因为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税务机关只要管住数量有限的企业,只要管住了交易,我们就可以保证这个税收收入能够什么,能够收出来,至少你能收上来,征管的成本相对比较低,比较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状况,那么这就是我们当前的税收结构的基本的现状,那么我们也讲它的弊端,也讲了在这个阶段可能的合理性。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的发展,那么收入分配问题,扩大内需问题,逐步地成为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的时候,原来这个税制它的弊端就越来越显著,就迫切地需要改变,所以那么我们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呢?其实很简单,其实按照我们刚才的这个逻辑,我们可以说要希望中国的税制在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让这个税制减少累退性,最终还能实现累进性,同时能够扩大消费,刺激消费,扩大内需,那么我们说应当怎么,应当逐步地增加个人所得税,在这个税制中的比重,让它的比重高一点,相应来讲就是把流转税的比重降下来,在消费中的税收的少一些,然后如果国家需要的财政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那么流转税下降那个空白的那个缺口,应当由个人所得税的提高来填补。

最终我个人的设想是这样的,就是让这个最低收入阶层或者低收入阶层不缴纳,基本上

不缴纳个税或者少缴纳一点,然后消费的时候少缴流转税,整体降低税负,对于我们所谓的中间税务阶层或者叫中产阶级,总体来看我们理想的状况是,消费税降得多一点,个税涨得少一点,总体税负你能稳定或者下降,而对于高收入阶层呢,收入所得税,你挣钱多就要多交,那么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大幅度提高,这个负担提高得多一些,然后消费税的负担也可能也下降,下降得少一些,那么总体来看我们实现这个,如果总体税收收入不变,我们能够通过降低流转税,提高个税来实现这个税负分配结构的变化,这样的话有利于实现我们税制调节收入分配,扩大内需的这样一个目标。

解说:对中国整体税制的改革而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义,为什么说现行的个税分配税制是“认钱不认人”,综合税制又有哪些优点?在走向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道路上,中国还将面临着哪些严峻的困难与挑战。《世纪大讲堂》《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走向》走在播出。

二、个税改革的具体措施

张斌:我讲的第二点,我讲的第二点,我们就讲个税的具体的改革措施,那么个税的所谓的具体改革措施,是讲我们怎么样能通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调整,让它真正的能够把富人,高收入阶层的收入能够收上来,然后切实的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大体有三种,就分类税制、综合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那么中国的税制我们把它叫分类税制。

什么是分类税制呢?简单讲就是“认钱不认人”,大家都知道收入有不同的来源,一种来源,最基本的来源叫工资薪金所得,还有一种叫劳务所得,并没有一个雇佣关系,比如说我是个设计师,我替一个朋友设计了一个装修方案,对方给我1000块钱劳务费,辛苦费,这叫什么?这叫劳务所得,还有写稿子叫稿酬所得,那么当然了你股息、红利、利息粉红,租房子叫财产租赁所得,你把这个房子卖了,我100万元的房子我150万元卖了,那50万元叫什么?叫财产转让所得。

那么因为所得性质不一样,在分类税制下,它不管你这个人这一年,到底各种来源的所得究竟挣了多少钱,它不管,它只管什么?它只管你在哪个渠道里取得收入,就在这个渠道商按照这个税法来规定征税,也就是说我只管发钱的时候,你得到收入,按照收入类型来征税,我并不按照这个人,把你全年的收入么样,至少一部分收入归集起来再征税,那么这样一种我们所谓的“认钱不认人”的规则就是分类税制。那么好了,大家看这个,那么这是中国2010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叫分类税制,我们有11类税,我们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分了

11类,这11类大家可以看一下,工资薪金所得是大头,绝对的大头,65.41是工资薪金所得,然后第二项是什么呢?我们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这个项目是第二位的,占到我们整个个税收入的12.58%。

第三位的是什么呢?就是我们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占到我们整个的比重是11.16%,那么这三项加在一起,占到我们整个个税的收入接近90%,如果再加一项的话,就是我们所说的财产转让所得5.3%,那么加上这个财产转让所得,四项占了整个个税收入的95%,当然了这四项也是我们主要的收入来源,那么这样一个分类税制下,这样一个分散征苛的税有什么弊端?那么很显然它的弊端很多。

第一,就是,刚才讲了,“认钱不认人”,那么你针对不从的收入项目规定不同的税负标准,比如说工资薪金所得,2011年6月30号修订完了之后,它的费用扣除标准每个月是3500元,那么它适用多少呢?适用3%到45%到的七挡累进税率,它最高能到45%的税率,但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例税率,你分红分得再多20%,就是20%的比例税率,也就是说不同的所得项目,它的适用的税法是不一样的,那么这导致什么呢?导致就是我们叫做横向不公平,我同样挣10000块钱,用工资薪金所得方式挣到的和用劳务的方式挣到的和用股息红利分配的方式挣到的,和我出租房子挣到的可能不一样,就同样的10000块钱的税负,因为来源性质不同它的税负不一样,而且随着这个金额的差异,它的这个税负相对相符孰重孰轻它可能有变化。

所以对分类税制而言,我们说最大的问题就是横向不公平。第二个就是刚才提到了,就是随着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交易形式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而高收入阶层是不是收入来源多样,我可以拿很高的薪水的工作,我也可以出租房产,对吧,获得租赁收入,我可以投资企业获得股息分红,那么越是高收入阶层往往他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多样化,那么你的分类税制下就特别不利于对收入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的征管。

那么分类税制的第三个弊端,就是我们通常大家比较关心的,就是差别扣除,比如说我结婚没结婚,结婚了我的配偶有没有工作,我一个人一个月挣5000元,是不是家庭收入就是5000元,如果我配偶有工作,两个人都挣5000元,我家庭收入是不10000元了,可是这两个人的生活成本实际上差不多少,有孩子,你额外还有很多支出,这个说结婚没结婚,是不是按家庭为单位征收,有孩子没孩子,是不是规定不同的抵扣标准,实现税负的差异化。

这个我们统统把它叫差异化扣除,那么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和差异化扣除,但是分类税制不是绝对的做不到,而是很难做到,为什么?因为我们“认钱不认人”,这个人结没结婚对我们征收没有什么关系对吧,你只要有人发钱,我们按照收入来源来征税就可以了,所以在

分类税制下,我们难以引入按家庭征收,也难以引入差别化的,更为公平的税制的差别扣除的的这样一些项目我们很难引进来,这是第三。

那么这样一个分类税制往往起不到,或者说难以起到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作用,而且也难以引入差别扣除,根据实际状况更加公平地分布这个税负,那么与分类税制直接对应的是什么呢?我们把它叫做综合税制,综合税制的代表是美国,美国的个税的比重非常的高,那么它实行的综合税制,综合税制很简单,跟那个分类税制截然相反,它是要求每个人,那可以选择以个人为单位,也可以选择家庭为单位,你可以选,然后把你全年的收入要归集起来,归集完了之后,按照一个综合的税率表来纳税,它不管你什么来源的,你要记,记完了之后一年你总共收入多少,减掉的豁免,扣除、抵扣,有孩子扣多少,有老人赡养扣多少等等它要扣除,扣除完了之后算出一个综合的税率来,算是一个综合的所得来,然后适用一个超额累进的综合的税率表,那么这样一个综合税制,我们说它是以人为单位,以纳税人为中心,而不是以所得为中心。

那么它可以比较好地实现横向公平,就是不管什么收入性质,税负适用一个综合税率表,相对来讲比较公平,而且它也比较适合于引入多样化的差别扣除项目,让这个税制更为公平,中国未来个税改革的方向其实很明确,就是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这样一个道路。

为什么这么说呢?其实这不是我个人的一个,不仅仅是我个人的一个建议,十六年前,就是1996年“九五”计划的时候就明确地说,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16年过去了,我们没有实行,到今天为止什么,还是分类制,为什么?这就涉及到我们这个分类制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它对征管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你以人为单位,让他全年的收入,哪怕是一部分收入加总在一起,年底到第二年3月31号之前,到税务局去报,我今年总收入多少,适用一个累进税率表,然后多退少补,退税补税,那么这意味着什么?这就意味着税务机关要直接面对自然纳税人,大量的个人去交,收税。

中国有多少人呢?中国十几亿人,咱们刨掉,算一亿人每年需要干这么一次,那么税务机关要处理这些申报,是不是要甄别,你报的对不对,准不准,要甄别,甄别完了之后,你还要实际的退补税,计算税款退补税,那么这样一个针对自然纳税人的适用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它与现行的这种以企业纳税人为主,尤其是中型和大型企业会计账目比较完善,有专职的会计和税务人员来做这些事情相比,那么税务机关的征管模式很可能要发生根本性的转变,现在这就是个矛盾,什么矛盾呢?你为了占税收收入不到7%的一个税种,你有没有必要,根本上去重构你的征管体系重构征管体系至少要具备几个条件吧,第一,你是不是要有个中央数据库,是吧,这个人有多少收入,要有一个什么,要

有一个信息的搜集,还有一个信息的甄别,判断,比对。

最终还有一个字形计算税款的功能,我们说尽管我们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做到这些事情的成本相对会下降很多,但是我们不能忽略这个初始的巨额投入,更重要的是你税收征管模式的根本性的调整和改变,所以说尽管从1996年我们就讲,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此来加强高收入阶层的征管,但实际上我们一直还是在分类制的框架下在不断地修正改革,一直没有突破分类制。那么面对这么一个好的理想,但是面对现实这么巨大的困难,在去年我们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我们的院长高培勇教授带领我们做了一个,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矛盾做了一个方案,我们专门出了一本书,叫《个人所得税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这个报告一个主体的方案是什么呢?我们的方案是,先把适用于综合制的人群限定为,现在这个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这部分人,就来控制字形申报需要汇算清缴的复杂征管的这部分人群的数量。

然后只对这部分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而我们的目的也是希望能够加强对高收入的征管,那么这部分人的数量是有限的,可以让税务机关先建立一个成本不是这么高的平台,逐步地适应这部分人的征管,然后随着你征管条件的成熟,慢慢地再把这个模式向下推广,比如设一个门槛来控制初期的征管成本,另外在初始的方案中,我们也不建议上来就引入那些非常复杂的差别扣除,什么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有没有孩子的要多扣,我们暂时先不引入,就先运行一段时间之后,条件成熟了,我们再逐步引入,为什么?不是不能引入,而是你引入之后,它这个高收入阶层和不适用综合制的这些人它有一个税负平衡的问题,所以我们实际上在去年提出了一个初始方案,希望能够尽快的通过比较低成本的征管改革,来推出最初始的综合制,然后迈出这一部之后,然后再逐步的调整和完善,那么最后我们需要说明的是什么?是中国的个税的改革。

刚才我们提了这个方向,但是我们说除了征管条件的约束和收入的风险,收入变化的风险,税制变化导致的收入变化的这个风险需要考虑之外,我们还要考虑到全球的税制的一体化,或者说全球的税收竞争,这个税制你要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那么大家想边际税率约稿越好对吧,收入越高水越高越好,但是全球随着资本流动的日益加快,那么一个国家的税制不是一个国家本身能够完全决定的。

我们可以定很高很高的边际税率,但是很可能会导致资本的流动,人员的流动,所以说我们这个约束条件还有什么,还有全球的资本的流动,对我们税制的制约,我们还必须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做出权衡,哪怕我们能征上这个税来,比如45%的最高边际税率,那么很可能真正有能力的高收入者,他逃不了税,他也走不了,哪怕是这样子,他可能就减少工作时

间,我不挣那么多钱了,它实际上会对效率有所损失,这实际上就讲,我们还要关注到效率公平的这个替换,你不能光讲公平不讲效率,当然也不能光讲效率不讲公平,个税还是要在这两者间有一个取舍,我们刚才讲这么多,总结一下就是,我们下一步个税的改革有两个相互联系的目标。

一个就是提高个税所得税收入的规模和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促进我们整个税制结构的调整,缓解乃至扭转整个税制的累退性。第二个,就是要实现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分布,适当地增加高收入者,尤其是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群体的税负,同时通过实行引入差别化的费用扣除标准这些措施,那么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但同时要在公平与效率,征管成本和国际税收竞争等多重约束下综合考虑改革的最优方案,那么上面这两个目标,我们希望能够在“十二五”时期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的实际推出来不断地去完善和实现。上面就是我讲的所有内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解说:从公平与实践的角度来看,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能否实现?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灰色收入能否被纳入到税制结构中,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结构有没有统一的征收标准?《世纪大讲堂》《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走向》正在播出。

四、现场提问

王鲁湘:非常感谢张斌先生精彩的演讲,现在我们进入现场提问的环节,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在这方面有自己的想法,想要和张斌先生一起讨论的请举手。好。

观众:就是很多人认为说我们中国的税收个人所得税应该以家庭为单位来征收,那么您觉得这个想法靠谱吗?

张斌:这个提法很多,而且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至少它允许你选择,就是我两个人都工作,我可以选择分别申报,也可以选择我以家庭为单位来申报,应当说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家庭是运转的基本单位,你挣钱是为了维持家庭的运转,所以说从公平角度看,允许以家庭单位申报是公平的,更合理一些。但是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刚才提到了,在分类税制下不太容易做到,因为现在我们是属地管理,各个税务局就管自己发钱的那些单位,不太重视对人的管理,就没有把收入归到人,所以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就算要实施,也是首先要建立一个,我认为还是要建立个综合制的平台,把收入先归到人,然后这两个人结没结婚再凑到一起,我个人认为如果条件成熟,以家庭为单位申报更为公平,但是现在分类税制下不太容易做到一点,所以我认应当先推综合制,先实现以人为单位,归集哪怕一部分收入,然后再推以家庭单位申报,所谓的征管条件具备不具备,我想还是先推出综合制再往下讲。

观众:张斌老师您好,我想问的是,在现今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中,灰色收入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那么您认为这一方面的收入有没有可能被纳入到税制结构中呢?

张斌:确实如你所说,所谓的灰色收入,我们怎么界定它,这其实有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我不是做法律的,所以我可能没有办法给你个准确的界定,但是我们通常理解就是,至少说就个税而言,一个综合制的个税或者说有综合制因素的个税,会比那个分类税制下能够更好更容易地实现对灰色收入的征管,因为首先有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税务机关不是检察院,它没有办法,不是法院,不是检察院,它不是一个判断这个收入合法不合法的这么一个机构,它没有这个职权,也没有这个能力,但是如果你个税是综合制的,至少我要掌握你的收入,你只要有收入我说是什么类型的收入,合不合法税务机关是没有办法判断的,然后你要交税,如果发现这是黑色的,就是违法的,那么可能税务机关有义务去通报,去移交案件,但是只要是收入,只要能够进入到综合制的监管范围之内,我想灰色的部分,至少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下,能够比分类税制下更好地让这部分收入先交上税。

观众:我的问题是哪些税综合征收,哪些税分类征收,有没有统一的标准,谢谢。

张斌:这也是我们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一个最大的难点,综合与分类嘛,刚才讲了那么多收入类型,哪些放在一起年末汇算清缴,适用一个累进税率,哪些还是分散征收,这个一般地我们说至少从国际实践来看,至少劳动的所得,劳动性质的所得,像我们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当然稿酬所得有的时候会有一个减免,中国现在也有一个30%的税额的减免,但是像劳动部分的所得通常是适用于综合征收的,那么什么是分类?为什么有些项目要分类征收,它有几种原因,比较复杂,一种原因就是它不是一个稳定的持续性的周期性的收入,偶然有一次,一次性收入很高,但是是我累计几年的收入,我今年只不过实现了它对吧,我把它放到综合制里,也是适用于很高的边际水,实际上是不公平的,比如说一个最简单例子,比如说房子,我买了房子,我可能买了房子我要换大房子,我把这房子卖了,一下子有一个增值,这部分增值可能是我一辈子,可能我就一次机会,就我卖房子那一年适用于很高的税率,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类似于什么?类似于经营所得,就是今年我挣钱了,明年我可能赔钱,比如通常我们说股票转让所得,就是我们俗话说就是炒股票的所得。

炒股票,现在中国是免税的,在二级市场上,股票转让的资本利得是暂免征税的,但是如果要征税呢,算资本利得税的一种,是财产转让所得的一种,但是我可能今年挣的很多,但是明年我又赔了,挣钱的时候你拿进去交很高的税,你赔了呢,赔了是不要抵扣,像我们企业所得税,亏损的部分符合条件是可以什么,是可以往后递减的,所以说像这种非稳定的,

就是一次性收入,我们有的时候是把它拿出来单独算,而不是算到一个稳定的,每年汇总的收入里面,这里最极端的或者说有一个成形的模式,就是北欧国家的它就典型的二元税制,什么是二元税制?它分得很清楚,就是劳动综合起来适用累进税制,资本所得比例税率,就它怎么区分很清楚,就劳动所得综合,资本所得分类,比例税率不适用综合,我们把这种区分叫做二元税制,但很多国家,它可能更多的还是考虑实际状况,可能有所调整。

王鲁湘: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收入分配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各项政策工具中间,税收政策无疑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个人所得税则首当其冲,由此,对整体税制的进一步的改革而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便具有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义,张斌先生今天演讲为我们详细地阐述了,中国个人所得税所存在的现状,个人所得税改革与中国经济的关系,并且指出中国下一步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走向,应该是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好,让我们再一次对张斌先生的演讲表示感谢。同时也感谢现场和电视机前的观众,我们下周同一时间再见。

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苏亚敏 (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北省公司 财务处,河北 石家庄 050051) [摘要]通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数据对比分析表明,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仍然不合理,违背立法宗 旨。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朝着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乃至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数据对比;问题分析;对策思考[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 A ThoughtsonPersonalIncomeTaxationReform SUYamin Abstract:Bycomparingdatabeforeandafterthepersonalincometaxationreform,thispaperconcludesthattheafter-reformtaxationmethodisstillunreasonable,disobedienttothepurposeoflegislation.Actually,thereformshouldtakethegoalofallocatingfairtaxburdenandadjustingrevenuedistributionasitsstartingpoint,progresstowardstheintegrationofcomprehensiveandsortedpersonalincometax-ationsystemand,consequently,thecompletionofanoverallcomprehensivepersonalincometaxationsystem.Keywords:personalincometaxation,datacomparison,problemanalysis,strategies [收稿日期]2012-02-24 个人所得税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它涉及到大家的切身利益,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引起了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 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是调节收入分配,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广大工薪阶层成为了纳税主体,富裕阶层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游离在个人所得税之外,这是违背个人所得税立法宗旨的。社会民众呼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数据对比分析 从2011年9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开始执行,相比前两次改革,这次改革力度更大。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只是起征点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而且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级距也进行了调整。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档税率由5%下调为3%,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同时,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3%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 10%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由500到2000元扩大到1500元至4500元。另外,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原来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的范围。 这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首次对工资薪金税率 结构进行调整,相对于单纯提高起征点意义更大。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次改革,降低了低收入者税负,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这符合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通过一系列的数据测算(见下表1)可得知,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月工资薪金收入低于38600元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减少,高于38600元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增加,但是税负增加不超过1195元,38600元这一水平在改革前后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工资收入 改革前个税 改革后个税 改革前后个税对比35006000800012000130002000021000220003850038600400006000080000100000120000 1254758251625182532253425362577507775812514025209252882537725 01453451145137031203370362077457775819514270212702992038920 -125-330-480-480-455-105-55-5-507024534510951195 表1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前后个税数据对比分析 第2012年第3期(总第394期) 商业经济 SHANGYEJINGJI No.3,2012TotalNo.394 [文章编号]1009-6043 (2012)03-0084-0384--

解读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伦理意义_1

解读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伦理意义 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刚刚起步,上就充斥着各种声音,对于税制并不完善的我国来说,及时其改革的必然性、探讨其现实意义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伦的角度对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进行解读,探讨了其蕴含的伦理价值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伦理意义 2005年10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 1 600元,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备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终于迈出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步,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立法精神,是我国推进民主法治、落实公平正义、实践“以人为本”科学观的又一重要体现。 1 个人所得税及其改革的伦理必然性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体现的是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以来,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一个税种。为了维护国家的权益,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并开征个人所得税,其间曾在1993年和1999年作过两次修订。此次被修改的起征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在当时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只有1%左右。但到2004年,800元以上月工薪收入已升至60%左右,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67%,在个人所得税

总收入1 737.05亿元中,65%左右来自人数庞大的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在有些地方甚至高达80%以上,而最高等级的45%税率实际收到的税款却几乎为零。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表面上要体现的是“高收入高税率”,在现实中却只针对那些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而有多种收入来源的“富人”却通过“合理避税”减少了纳税。这表明该标准的个人所得税制作用已经完全脱离了实际,严重背离了本来是要使高收入者拿出一部分收入用来支援低收入者,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共享繁荣的初衷。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了纳税主体,富裕阶层反而没有足额纳税,甚至逃避纳税,这就使个人所得税不仅无法起到公平收入分配、平衡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现了“逆向调节”,增加贫困人口的负担,有了“劫贫济富”之嫌。这种现状的继续存在,必然会激发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造成社会动荡。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共同富裕”的今天,我国人大与时俱进地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修改、制定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对广大民意的积极回应,是对“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地贯彻落实,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分配观。它有利于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层面有效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的利益矛盾,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进行良性的利益博弈,形成均衡的利益格局;有利于充分调动全体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鼓励公民诚实劳动,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毕业论文

2020年个税改革最新方案

2020年个税改革最新方案 新方案 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分为11类。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这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此次个税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合并部分税目。如果以前面所说的“大综合”方案来看,是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等经常性、连续性劳动所得等,合并为“综合所得”;其他财产性所得以及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 不过,前述省级地税局所得税处人士认为,“小综合”的方案更为现实。 第二步则是完善税前扣除,即在合理确定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适时增加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扣除项目。 第三部则是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即在保持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夫妻联合申报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等相关支出,并在夫妻之间分摊扣除或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分别纳税。 “比如,月收入按5000元计算,先减掉3500元扣除额。剩下的1500元,如果按照分类申报,可以直接减掉利息支出,作为应税额。 如果按照家庭综合申报,在减掉利息支出的同时,还可以减掉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的支出。”前述省级地税局所得税处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最后一步则是优化税率结构,即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结构为基础,适度调整边际税率,合理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一直都很清楚,是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制度,但具体从合并税目到费用扣除,从家庭申报再到税率调整,其实是一环扣一环、连续性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问题探讨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问题探究 摘要 个人所得税作为大多数国家税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之一,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也成为发展完善税制理论的重要课题,主要包括税制的优化、税法的发展完善等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经多次变迁,不断适应中国国情,己经逐步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然处于发展完善阶段,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不断进行完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完善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2]。在我国来讲,个人所得税是指在我国境内个人获得的各种收入按照相应规定所征收的税。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而且能够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进行调节,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公的程度,缓解因分配不公引起的矛盾。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时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以成为了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甚至在部分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已上升到了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1994-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2009年个人所得税完成3949.27亿元,同比增长6.1%。[3]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税收,而个人所得税在功能上属于主体税种。主体税种的功能表现为通过个人所得税而获得的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最大,税收制度的公平和效率目标主要通过个人所得税来实现。OECD国家税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平均比重为27.1%,而其中的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平均为29%。[4]政府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调节也主要依赖个人所得税。而根据世界银行统计的数据,就是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比重也高于我国,亚洲国家平均为12.7%,非洲国家平均为11.4%,中东国家为8.1%。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管从绝对额还是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都很低,这就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财政职能和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因此要发挥着两项功能,就要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的地位。 二、影响个人所得税制构建的因素 (一)生产力发展水平 从历史演进过程看来,税制向前迈进的决定因素取决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个人所得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内容提要】:近年来,在经济总量快速增加的同时,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也呈逐步扩大的态势。在此背景下,如何运用宏观经济政策对收入分配的不公进行再次调配,成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作为直接调配居民收入主要工具的个人所得税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引人注目。本文首先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的特征和功能,然后重点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如税制模式存在弊端、税率级别过多,税率扣除缺乏综合考虑、费用扣除不合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弱,征管技术落后等,并提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路和建议,如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型、减少累进级次,降低边际税率水平、优化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规范税前扣除范围、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升征管技术水平等。【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税收制度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ly increase in the total economy, the income gap is gradually expanding. Under this background, how to use macroeconomic policies on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inequality again allocation, become a pressing problem, as the main tool of income allocation as residents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in the process of the role is more and more attract sb.'s attention. This paper first describes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then analys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such as too many drawbacks, tax rate level exists in the mode of tax system, tax deduction lack of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expense deduction unreasonable, the taxpayer's tax awareness is weak,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technology, backward, and puts forward the idea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reform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in our country, such as by the classification of income tax to the comprehensive income tax system transformation, reduce the progressive grades, reduce marginal tax rate, optimization of expense deduction standard design, standardize the tax deduction range, improve the taxpayer awareness to pay tax, to enhance the technical level of the administration. Keywords:Personal income tax,Income distribution, tax system

个税改革(论文

编号: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专业: 姓名: 准考证号: 考试地区: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正文┉┉┉┉┉┉┉┉┉┉┉┉┉┉┉┉┉┉┉┉┉┉┉┉ 3 1.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地位以与历史沿革┉┉┉┉┉┉ 3 2.中国个税法律实践面临的问题┉┉┉┉┉┉┉┉┉┉┉┉┉ 5 2.1分项所得税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2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族成为纳税主体 2.3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2.4起征点设定不合理 2.5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手段落后 3.国外个税改革特征与经验┉┉┉┉┉┉┉┉┉┉┉┉┉┉┉ 8 3.1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换 3.2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 3.3降低最高税率,减少税率分级 3.4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 3.5个人所得税指数化 4.中国个税法律改革的取向┉┉┉┉┉┉┉┉┉┉┉┉┉┉┉ 10 4.1选择和确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4.2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4.3在个人所得税减免、扣除政策的规范与统一上,也应该有更合理的设计 4.4建立操作性强,且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 注释┉┉┉┉┉┉┉┉┉┉┉┉┉┉┉┉┉┉┉┉┉┉┉┉ 14

摘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之初的经验、条件所限,个人所得税立法与征收等方面很多深层次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暴露出来,本文从中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概念和发展沿革入手,剖析了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所面临问题,并在分析国外个人最新所得税改革经验基础上,提出有关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的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综合税制,个税起征点,个税征管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改革

摘要:摘要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财政收入规模中的比重也在逐年提高。各地税务机关开展了纳税人自行申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完善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治理,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漏洞,抑制了偷漏税现象,促进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应当针对造成问题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 2011年6月的最后一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起征点上调到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概况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199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72.7亿元,2004年达到1737.05亿元,十年提高了约24倍;占中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从1994年的1.4%,迅速提升至2004年的6.75%,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和中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近日,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立法进程,正在按照人大立法计划如期进行,修改方案已经在8月23日由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从而进入人大立法的“一读”程序。 我国所得税制是1980年制定的,尽管中间有几次小的调整,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第一个重要的弊端就是起征点多年不变。第二个弊端就是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选择问题。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选择一个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而中国选择的是一个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不相同。由于收入来源不同,最后的实际税收负担也不相同。此外,我国现行所得税制没有考虑一些个案,比如同样的收入水平,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不一样,表面上看,纳同样的税好像很公平,但是这个纳税之后的生活负担能力或者承受能力可能截然不同。 目前国内个税最大的弊端在于现行税制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没有起到调节社会公平应有的作用。首先,工薪阶层税负过重。如今国内工薪阶层月薪3000元-5000元里面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如住房公积、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这部分月薪实际上对许多工薪阶层仅够维持生计用,但目前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其次就是调节的重点对象有失偏

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论文)

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山东财经大学2013级财政税务班,学号 姓名:李晗

2016年5月1日,国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后,国民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个人所得税改革迫在眉睫,结合所学财政税务知识,浅谈一下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明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不仅能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而且在调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且其地位在不断上升。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 回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30年历程,我们不难看到这一税制正在不断走向完善。在1986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至今个税法已经进行了数次修改,在其中,特别是我们非常关注的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成为了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它有效的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了通货膨胀,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正视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合理, 经济成分逐渐呈现多元趋势,国家公民的收入也越来越多样化,并且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更加多样和隐蔽。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要求。 我认为,其局限性有: (一)以个人为征收单位存在不足。当前,我国个税以个人为征收单位与以家庭为实际支出单位之间的不一致、不同步,国人的实际收入与支出往往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仅以个人为单位的税制,对于双收入家庭与单收入家庭会造成明显区别与不公。另外,原有的所得税制度仅仅考虑了收入端,完全依据收入大小确定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忽视了不同收入者的正当支出差异。例如:家庭需要抚养的儿童与老人数量,每个月需要支付的房屋贷款利息等。原来的所得税制度都没有作必要的考虑与扣除。 (二)分类税制显现缺陷。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

2019年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学习心得.doc

2019年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学习心得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一、这次改革的最大亮点,就是对于个人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综合所得4项),除了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外,增加了六项可以扣除的项目,即: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2、继续教育 3、住房贷款利息 4、住房租金 5、赡养老人 6、大病医疗 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与标准 1、子女教育: (1)享受条件:子女年满3周岁,无论是否上幼儿园;以及正在接受小学、初

中、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高、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正在接受的高等教育(含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教育地点: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接受教育。 (2)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假设两个子女,则扣2000元。 具体由谁来扣。父母双方可选择确定扣除金额。假设某家庭,有一个子女,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1000元。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 (3)留存材料:在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如果在境外接受教育,则需要留存在境外的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并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2、继续教育: (1)享受条件和扣除标准:如果接受是学历(学位)教育,按最长不超过48个月扣除,每月400元扣除;如果是接受资格类的继续教育,按每年3600元扣除; 职业资格的具体范围:以人社部公

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其他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2)留存材料:如果是接受资格类的继续教育,需要留存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并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3、住房贷款利息: (1)享受条件和扣除标准:发生的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期间,按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具体由谁来扣,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可以选择一方扣除;选择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就不能变更了。 (2)留存材料:留存好房贷合同、贷款还款凭证,并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5、住房租金 (1)享受条件: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已经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专项附

关于我国税制改革的思考

关于我国税制改革的思考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和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 的改革与发展逐渐被人们重视。文章先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再提出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个税改革与完善提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职能、缺陷、对策 正文:我国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30个年头,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主要手段,税 制改革中的重点。2010两会期间,个人所得税问题又成为热点话题,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的提议。而今年个税修改意见的征集在通胀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提出的,因此各方反映激烈,自2011年4月25日个税修正案意见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征集以来,已收到超过22万条意见,在这创纪录的22万条征集意见足以反映人们对个税改革的关注,这些充分表明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一、个人所得税的职能 无论从我国税制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看,还是从税制结构的分工和功能上看,个人所得税都必然是一个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要功能的税种。其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筹集财政收入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2003年为1,418亿元,2004年为1,738亿元,同比增长22.57%;2005年增至2,094亿元,同比增长20.48%;200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全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继续保持增长,全年完成2,452亿元,同比增长17.10%。从这组数据来看,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2.调节收入分配 调节和分配收入属于市场经济的职能,但由于市场经济机制的缺陷造成社会成员收入和分配不公,社会公正难以实现,这就使政府不得不考虑用其他经济手段如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即通过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引导和调整,既要拉开差距,又要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3.促进经济增长 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阻止经济滑坡和促进经济繁荣,使整个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地发展,并有适度的增长,所以说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快速增长,但税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严重妨碍了其职能的有效发挥,具体表现在一些几个方面: 1、调节贫富差距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94年开始征收,为组织财政收入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对贫富差距没有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收入分配差距正在逐渐加大。 通过对相关统计资料加以归纳总结,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状况可以通过各年度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比、生活水平差距以及细分的基尼系数变动等指标具体体现出来。研究表明:2005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之比已经达到3.7:1.0,如果考虑城镇居民享有的教育、医疗、住房、社保等各类保障性因素,实际上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之比将达到6∶1。①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1:1.3:1.0,如果考虑东中西部居民享有的教育、医疗、住房、社保等各类保障性因素,实际上东中西部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将达到2.9:1.5∶1.0。我国城镇贫困人口与城镇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水平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我国城镇贫困人口与城镇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之比已达到3.9:1.0,如果考虑居民享有的各类保障性因素,实际上我国城镇贫困人口与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差距将达到5.0∶1。我国乡村贫困人口与乡村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水平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我国乡村贫困人口与乡村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之比已达到7.2:1.0。②我国垄断行业与一般竞争性行业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差距迅速扩大,我国垄断行业与一般竞争性行业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之比已达到7.1:1.0,如果考虑行业内成员享有的单位福利和各类保障性因素,我国垄断行业与一般竞争性行业居民平均实际生活水平差距已达到7.2:1.0。我国公共部门与其他领域社会成员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水平

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练习题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中居民纳税人的是()。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 天的个人 B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超过90 天但不满183 天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D、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个人 2、下列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不正确的是()。 A、实行混合征收 B、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C、费用扣除额较窄 D、采取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3、某大学教授2019 年度稿酬收入如下:(1)公开发表论文两篇,分别取得500 元和1800 元稿费。(2)2018 年 4 月出版一本专著,取得稿酬12000 元。2019 年重新修订后再版,取得稿酬13500 元。(3)2019 年3月编著一本教材出版,取得稿酬5600 元。同年10 月添加印数,取得追加稿酬5200 元。该教授2019 年度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元。 A、2861.6 B、1209.6 C、1552 D、2821.6 4、查理是英国某公司驻华代表处职员,2019 年在华时间为135 天,11 月份境内外工资为81000 元,均由境内公司支付,11 月份在华工作时间为10 天。该外籍个人11 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元。(英国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

A、0 B、2528.13 C、2990 D、6765 5、中国内地张先生通过沪港通机制购买中国香港联交所股票,下列各项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处理中,正确的是()。 A、股票转让差价免税 B、股票转让差价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 的个人所得税 C、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1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D、取得的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待遇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A、个人的房屋租赁所得 B、个人根据遗嘱继承房产的所得 C、外籍个人取得的现金住房补贴所得 D、个人因任职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 7、某个体工商户2019 年为其从业人员实际发放工资105 万元,2019 年该个体工商户允许税前扣除的从业人员补充养老保险的限额为()万元。 A、 3.15 B、 5.25 C、1.05 D、7.35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计税模式,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计税模式,虽然能够简化税额的计算手续,并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那些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税所得总额较大但分属若干税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税所得总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以及教育、住房、医疗等开支对纳税人生活费用的影响,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计征税款的办法,年终不汇算清缴(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这种方法,不仅难以适应由于许多行业生产经营季节性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不均衡的特点,容易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平衡。 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也存在不尽合理之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的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环境分析,累进税率带来了以下问题:一是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我国民间投资资本的形成,不适合我国当前的经济成长阶段。二是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不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三是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使相当多的纳税人不能接受,在实际执行中形成虚设,反而由此使许多纳税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从某种意义上讲,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四是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水平下,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这从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纵向不公平。五是累进税率在时间跨度上有违横向公平原则。在纳税人的所得比较集中于一个时期(以月份为标准)的情况下,相同的所得就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款。 5、恢复对储蓄存款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未设起征点,使相当一部分具有养老性质的储蓄存款利息被课征,而部分高收入者往往利用“私款公存”或进入股市等方法逃避课征。 6、缺乏对诚实纳税人的激励机制。任何法规的贯彻执行都离不开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同时也离不开对奉公守法行为的褒扬和激励机制。近年来,我国特别强化了税收征管和处罚力度,并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无疑为公民遵守税法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诚实纳税公民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相应的物质鼓励条款至今未见列入相关的税法条款之中。 7、偷逃税比较严重。根据《中国税务报》在2002年税收大盘点专题分析六中公布的数字表明,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之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呈上升趋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呈下降趋势。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由1994年的38.7%,提高到2002年的46.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由1994年的4.4%提高到2002年的31.7%。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已不再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比重分别从1994年的46.1%和3.9%,下降到2002年的15.3%和1.9%。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都实行了源泉扣缴的办法,税收流失相对较小,在同等的税收环境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下降,唯一的理由就是这部分群体偷逃税比较多。另外,从查处案件中也可以看出,演艺明星、私营企业主、建筑承包人等高收入群体的偷逃税款还相当多。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筹集财政收入的原则。增加政府的净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这是任何税种的共性。 2、让纳税人感觉公平的原则。一方面要让作为少数群体的穷人和富人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对相同财务状况的纳税人应有相同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3、税收中性的原则。个人所得税不应成为调节个人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工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尽量减少对资源配置、经营行为选择的扭曲作用。

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

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

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 一、中国现行个税制度的缺陷 个税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调节贫富差距,但前提是必须以家庭年各项收入的总和计征,也就是我们说的综合税制。如果个税按个人月工资计征,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非常有限,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逆向调节”,也就是说,个税反而让贫富差距加大了。 假如有一个5口之家(父母、妻子没工作,孩子上学),只有一人就业,月工资是4000元,他要养活5口人,父母、老婆、孩子和有自己,人均不到1000元,但他需要交纳个税86.2元。另一个5口之家5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2500元,也就是人均2500元,但他们都不需要纳税。这就是目前税制的弊端,同样是5口之家,家庭收入4000元的要纳税,家庭收入12500元的反而

不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 这只是对有固定收入劳动者的不公,对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劳动者来说影响更大。如作者用两年时间写一部书得稿酬19200元,相当于每月收入800元,作者仍须交纳个税2150.4元,而且应税稿酬是20%的比例税(纳税额减征30%),与月工资为2万元也就是两年收入48万元的最高边际税率相同!两年收入2万元和48万元的人以相同的税率纳税,可以看出目前个税设计的不公有多大! 大学生暑假打工一个月,获得报酬2880元,也需要交纳个税,其实这2880元就是这个学生全年的收入,平均月收入只有240元但却需要纳税! 从事建筑、装潢等的个体劳动者可能几个月甚至一年才收到一次劳务报酬,现在也要按一个月所得计税,由于个税是累进税率,几个月的劳动报酬按一个月计征要适用更高的税级税率,这就要多交很多税。

我国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317696290.html, 我国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肖远菊 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6年第04期 摘要:“十三五”期间将会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突破期。自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在我国开征以来,由于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也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多次改革。本文将主要从我国近年来历次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改革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此为“十三五”期间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工作方面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对策 个人所得税是就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种,在任何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该税种除了具备其他税种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外,更主要的是要发挥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我国于1980年开始设立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该税在中国已有35年历史。在这35年中,中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居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总体大幅提高。但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效率的作用,居民收入也出现了差异。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字,我国2000~2015年每年的基尼系数均在全球平均水平0.44之上,2008年甚至达到了0.491。按照国际标准,基尼系数在超过0.4即意味着收入差距过大。虽然,我国在这35年中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多次改革,但其对收入分配的调控效果并不明显。本文将从我国历次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分析改革本身存在的问题,以为我国“十三五”期间即将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参考。 一、我国近年历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方面的改革。 1.1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1980年,我国刚开征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该标准也随之提高,具体为2006、2008年、2011年将该标准分别提高到1600元、2000 元和3500元。 1.2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降低,税率级次减少。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在2011年9月之前,工资、薪金适用5%~45% 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第1级应纳税所得额为不超过500元。2011年9月1日开始,工资、薪金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原有的15%和40%两档税率级次取消,且第1级的应纳税所得税提高到不超过1500元。

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年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出现了较快的增长势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其种种弊端也逐渐显现。本文建议通过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并结合西方国家现代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加强对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调控来完善和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和作用。 关键词:个人收入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调控状况 交纳个人所得税已经不是20世纪80年代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的“专利”,个人所得税的触角日益伸向社会各个阶层的民众,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但从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客观上存在着制度落后和实施乏力的状况,其主要问题可以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和纳税环境三大方面反映出来。 1.税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分类征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征收,具体分为流转税,资源税,所得税,特定税种,财产、行为税,它们对不同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方法,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收入,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 (2)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累计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差别税率制度,税率适用多且不规范,对不同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也不同,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第一,税率设定过于频繁。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计算复杂,违背了税率档次删繁就简的原则;第二,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调节力度不够,高收入者居多的所得项目如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税率最高为35%普通为20%,而高收入者较少的所得项目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40%,由此可见,高收入者居多的所得项目的最高边际税率大大低于高收入者较少的所得项目税率,这就造成了收入多反而纳税少的局面,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第三,对同为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金额劳务报酬所得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税率,并对劳务报酬所得另外加成征收,这样做容易引起税收歧视,不符合现实情况,缺乏依据。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研究毕业论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研究毕业论文 目录 第一章个人所得税改革背景 (1) 第二章相关概念分析 (2) 2.1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2) 2.2个人所得税的起源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 (2) 2.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3) 第三章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5) 3.1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现象严重 (5) 3.2税率结构复杂,边际税率过高 (5) 第四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建议 (8) 4.1建立合理的征收管理办法,防止税源流失 (8) 4.2进行税制改革,建立恰当的税制 (9) 4.3规费用扣除标准 (10) 4.4减少累进级次,降低边际税率水平 (11)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个人所得税改革背景 关于税收的这个话题,最近炒得最热的莫过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案讨论。年初温家宝总理在和网友作交流的时候就承诺讨论进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的免征额。于是国务院便于今年3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但是在递交人大表决时却遭到了否决,其中最具争议的是的关于免征额的确定问题,相当多的民众代表觉得以3000元为免征额太低了,应该定为5000元。于是,《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二审之前,全国人大在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民众意见,其民众参与之广,属历史罕见。中国人大网今年4月25日16时至5月31日24时期间向社会征求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共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网上共有82536人对这条发表意见。其中赞成以3000元作为起征点的有12313人,占15%;要求修改的39675人,占48%;反对的28985人,占35%;持其他意见的1563人,占2%。(新闻网,2011-6-16)对于民众呼声最高的关于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的问题并未得到回应。其中财政部财政研究所所长贾康研讨会上一开始就使用了大量生动的图表介绍了本次上调起征点的影响。首先他说明,上调起征点到3000元,实际上还没有计算三险一金等其他影响,按照他的计算,3000元的起征点是名义上的,实际上北京地区为例,进行各种调整后,就是扣除三险一金的数额,最低的免征额3856块,最高免征额是5798块,这超过了一些人提议的5000块钱的心理界限。但是后来由于某些原因,个税起征点有提高了500元,达到3500元,这是否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利益,让人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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