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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摘要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正式出现于西晋《泰始律》,这项原则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在处理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处罚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本文主要从其作为刑罚量刑原则的产生,形成及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礼法结合方面略作了分析研究,考察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在主要朝代尤其是唐代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对于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所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特殊作用。

【关键词】:五服准五服以制罪《唐律疏议》

目录

一、“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 (2)

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运用 (3)

(一)杀伤罪 (3)

(二)奸非罪 (4)

(三)盗窃罪 (4)

三“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存在的意义 (5)

(一)维护皇权和社会统治秩序 (5)

(二)维护了拉法结合的封建法制思想 (5)

参考文献·························································5-6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自晋确立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这项原则的初衷是晋统治者为维护士族利益,将“礼”入于“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这项原则得到了更加完善的发展,对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发挥了积极作用。“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一个缩影,通过考察研究可以更好的了解中国古代特有的礼法结合的君主专制统治以及封建法制及其思想。

一、“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

“服”即丧服,是古代服丧所穿的服装,就服丧对象看,丧服制度包括亲属间的丧服,政治等级间的丧服,一般师友间的丧服。①而五服制罪中的“服”是

指亲属间的丧服。“五服”系指根据血缘亲疏关系规定的五种丧服制度。它规定,根据为亲属服丧的期限长短和丧服物料的质地及缝制方法不同,降亲属分为五等。关系近的服制重,关系疏的服制轻,以此区分血缘关系的亲疏。这五等亲属自亲至疏分别为:一等斩衰(cui),服丧三年,用极粗的生麻布为丧服,不缝衣缘,为子女对父母,妻对夫等;二等为斩衰,服丧一年,用次粗的生麻布为丧服,不缝衣缘,为孙对祖父母,夫为妻等;三等为大功,服丧九个月,用粗麻布为丧服,对堂兄弟,在室堂姐妹,侄妇等;四为小功,服五个月,用稍粗麻布为丧服,为叔伯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再从兄弟,堂侄,夫之兄弟等;五为缌麻,服三月,用稍细熟麻布为丧服,为曾祖的兄弟,祖父的堂兄弟,父亲隔三代的堂兄弟,本人隔三代的堂兄弟等。②这五服的亲属范围通常上至高组,下至玄孙的九代世系,统称九族。所谓“灭九族”亦即“上杀、下杀、旁杀”也就是五服中的亲属。但是是以父系而论的,母系亲属只论一世,即上至其父母,旁推其兄弟姐妹,下推及她的兄弟之子及姊妹之子,外祖父母,舅父,姨母及舅表和姨表兄弟是边际亲属,过此即无服。

两晋南朝社会异乎寻常的关注孝道的履行,法律对于建立合乎于礼的家庭伦常表现出空前热心。因此晋律的点晴之处在于确立了“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从此,具体描述宗法血缘关系,规定家族尊卑长幼伦常秩序的五服之制,不仅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而且成为刑事法律上量刑的标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首次在《晋律》中得以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创“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文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即以刑律维护礼教,凡是违反礼教的罪犯皆处以重型。③“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根据服制所定的亲属间有区别的定罪量刑,既可以调整民事权利义务也可以作为刑法良性原则。笔者主要从量刑原则方面考察,故对其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不做过多阐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是对五服以内的亲属之间相互侵犯的犯罪行为进行量刑的原则,主要有尊者对卑者的侵犯和卑者对尊者的侵犯以及亲疏不同的亲属相犯的处罚原则亦不同,此外还有因此原则而产生的其他刑的量刑不同。

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运用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自在《晋律》中得到确立之后,一直受到各朝代统治者的重视,而且各统治者为维护统治秩序以及满足自身利益也对其不断地完善,经过300多年发展,至唐代已经很完善。在《大清律例》中也有关于这项原则的规定。

在张斐律表中有过此解释“即令人殴其父母,不可与行者同得重也”。教唆犯一般应加重处罚,但是由于行为人所加害的是自己的父母,加重处罚,故没有亲属关系的教唆犯相对而言所受处罚要轻。④

在《唐律疏议》中,应用这项原则的主要有杀伤罪,奸非罪和盗窃罪。以下是对这三种罪刑的具体阐述。

(一)杀伤罪

《唐律疏议》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⑤而“妻殴伤夫者,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⑥凡是丈夫殴打妻子,要比普通人犯罪减二等,而妻子殴伤丈夫的,要徒刑一年,如果用其他工具殴打其丈夫内出血夫的,则应比照普通人犯同样的斗伤罪加三等。此外,夫殴妾,妻殴妾和妾殴夫,妾殴妻亦作了相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丈夫殴打妻子不问缘由皆可减凡人二等,而妻子

殴打丈夫也不问缘由徒一年,还加了一种殴伤重者,然而丈夫殴打妻子并无此规定,这充分说明古代夫妻之间的不以及统治者所重视的“尊尊”思想。

《孝经》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周礼》曰不孝为乡八刑之一。汉律不孝罪斩枭,北魏时代不逊父母律以髡刑,齐、隋以后不孝称为十恶不赦的重罪,标明于卷首的名列中。⑦相对而言,唐朝在经济方面比较发达,政治文化方面相对开明开放,人们的道德要求比其他专制统治时期更为严苛,故而考定是备受统治者关注的行为。“亲属关系随社会文明程度而异,社会越文明,则亲属范围愈扩大,丧服范围愈广”⑧唐玄宗在五服之下设袒免即为可道理。“唐玄宗以堂姨舅古今未制服,思敦睦九族,引而亲之,制堂姨舅袒免”⑨在《唐律疏议》中,对亲亲的规定更为醒目,如:《唐律疏议》329:“诸仕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着,流放千里”凡是咒骂祖父母,父母的,不问原因,一律处绞刑,凡是殴打的,不问伤势严重,一律处斩。即使是过失杀死的,也要流放千里。从此可看出,统治者对以下犯上的严厉打击。但是同样是杀伤,若尊者对卑者犯罪也可能根本不构成犯罪,在《续增刊汇览》有一案,讲述了父亲李增财因子李枝荣多次行窃不知悔改,央同外人帮忙,将其自捆住,用铁锁背连殴,致伤两肋,李枝荣喊嚷滚转,李增财随即将其子脚筋割断致其子死,以如此手段杀死亲子,刑部对此的处理是“李增财因子屡次行窃,致使隔断脚筋致死,与非理殴杀不同,从宽免议”卑伤尊不问原由即应处罚,而尊伤卑至死却找出牵强理由维护。从此处可看出根据古代法律对不孝罪的处治,表明法律采取同一原则——加重主义,而尊长对子孙的犯罪处罚却是同罪异罚。至于“尊殴卑幼,非折伤以上是不论的,折伤以上罪案亲疏关系递减,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⑩“若尊者谋杀卑者幼者除因谋财之外,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①(二)奸非罪

唐律除重视考外,对亲属间的强奸,奸非行为亦即重视。在《唐律疏议·杂律》中有关于二者的规定:“诸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之姊妹者,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绪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从母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流二千里;强者,绞;诸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绞。”一般的奸非罪有如此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折上者,各加斗伤罪一等”只要不涉及人命,一般的强奸通奸不会和绞刑,流放扯上关系。从统治者对亲属之间的强奸通奸的重视与严惩来看,这种违背伦理纲常的行为无论如何不能为一个政治开明文化开放的朝代所忍受。值得注意的是奸非罪中没有强调尊卑,也没有同罪异罚,相反单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看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笔者认为,这正是统治者重视伦理的纲常维护专制统治秩序的目的所驱使。

(三)盗窃罪

这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罪罚规定,《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与杀伤罪不同,盗窃罪中亲属关系越近,则处罚越轻;亲属关系越远,处罚越重,但总体来说,相对普通人犯同罪要轻。究其目的,可以使亲人之间和睦友爱。“中国古代以家庭为本位,宗族对于一个人来说是极其重要的,要是一个家庭延续发展,互帮互助是理所应当,尊重长辈才能形成良好秩序,才能使一个家族有主心骨,这就是所谓的家长制”②所以加重子孙对长辈不尊重的处罚是为了维护整个家族的秩序;减轻长辈对子孙的杀伤罪是确定尊者的地位。而亲属有经济能力困能本应帮

助,而且血缘愈近的亲属愈应伸出援助之手,没有及时帮助才使其盗窃,故应减轻相应处罚,这样才有利于整个家族的发展延续。但是若在盗窃是杀人,则按《唐律疏议》“各依本杀伤论”。此可能是考虑到了杀伤破坏了法律减轻处罚的初衷,即亲属之间的和睦友爱。故仍依服制杀伤罪论。

三“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存在的意义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是古代法律的重要原则。它是中国古代礼法思想结合的产物。“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对后世影响很大,被隋唐继承,延续至清明。(一)维护皇权和社会统治秩序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古代最基本的法律制度,规范了家族范围内的成员犯罪,确认家族内部这种基本性别、辈分、亲疏程度的不同身份。这种家族内部的身份差别甚至比一般的社会地位差别更为复杂,家族作为中国古代最重要社会基础,对其家族内部的统治秩序的规范,对整个封建专制统治起到了奠定基础作用,从而维护了君权,维护政治社会秩序,巩固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

(二)维护了拉法结合的封建法制思想

根据服制作为量刑原则是以礼入法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途径,促进礼与法的重要结合。“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礼仪制度与法律适用完美结合在一起,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定了后世“法定亲等”制度。“准五服以制罪”是礼法结合的产物,但反过来维护了礼法结合的封建法制思想,使礼与法更好的结合③。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是中国古代封建统治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观。“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未来利益”④。所以说“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则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中国古代封建纲常礼教一直向人们灌输“各位不同,礼亦异数”的观念,要求人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久而久之,人们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为自然而然,合情合理,人的独立意志和自我精神逐渐丧失,成为礼教的奴隶⑤所以“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更多的体现了同罪异罚,人与人在法律面前不平等以及腐朽的纲常礼教。

然而,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到的是约束原始社会人们之间的行为,随着私有制产生阶级,阶级斗争的出现,才产生了国家和法律,因而道德比法律产生的早。“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来源于道德。在清末修律后又回归于道德。而且对当今的国人仍然产生影响对于提高道德观以及推进伦理文明有积极作用。

任何一种制度在当时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我们看待它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观一分为二的分析。从消极和纵向方面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对人么是一种过于沉重的束缚,公开揭露人与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与当今中国相比,我们看到了当今法律的进步;从积极和横向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在当时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影响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更值得庆幸的是,当今中国以史为鉴,促使法制更加文明。

参考文献:1、①《丧服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马建兴著,知识产权出版社,05年版

2、②《中国法制史》陶舒亚主编,应用刑本科规划教材,浙大出版社

3、③《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张晋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P307

4、④《中国法制通史》第三卷,乔伟著,法律出版社。

5、⑤《唐律译注》钱大群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p266

6、⑥《唐律译注》钱大群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p266

7、⑦《翟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8、⑧《丧服制度与传统律文化》马建兴著,知识产权出版社,05年版

9、⑨《唐会要》三七《服纪》上

10、⑩《翟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①《张晋潘文选》张晋潘著,中华书局06年版p477

12、②《唐律研究》乔伟著,山东人民出版社。P174

13、③《法律学习与研究》北京,87年,第一期P46

14、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P134

15、⑤《中国法律史研究》叶考信、郭建主编,学林出版社03年版P172

法制史的一些名词解释

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九章律》奠定了汉律的基础,故后世往往把它作为汉律的代称。 “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比谓类似。”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阿党附益:是汉代的主要罪名之一。“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阿党附益诸侯王对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都处以重刑。 《酌金律》:是汉朝颁布的法律。酌,是一种醇酒;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此律是惩罚诸侯在酌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态度的法律。《左官律》: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 事国人过律: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一。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其主要是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 (二)其他刑罚 1、圜土之制。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缚手脚放在朝门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类似后世拘役。 1、礼与刑的一般关系:两者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共同构成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的,刑是消极的,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两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强调的是平民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 礼不下庶人,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礼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庶人一定要遵守礼的关于等级的规定。刑不上大夫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为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与契约 (一)所有权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天子获王对土地和人民享有的所有权与贵族、自由民的葛个人财产所有权并存。天子或王是完全民事权利主体,各级奴隶主贵族和平民是不完全民事权利主体。土地由周天子分赐诸侯,诸侯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但不得买卖转让。西周中期以后,所有权形式开始多样化,贵族事实上取得了土地的处理权。 (二)契约 西周时期出现契约制度。专职官管理契约制度称司约,市场管理人员称质人。有两种契约:1、质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买卖奴隶、牛马用质,较长的契券;买卖小物品用剂,是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方制作。2、傅别。债券叫傅,从中撕开叫别。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 二、婚姻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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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五服以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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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五服以制罪” 一、“准五服以制罪”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概念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二)“准五服以制罪”产生的原因 引礼入律和礼法合流。自西汉中期以来,随着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蔚然成风,引经注律及律令章句之学蓬勃兴起。这虽然推动了律学的形成和发展,却也加剧了儒家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魏晋以后,继续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精神,立法活动掀起了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引礼入律、礼法合流的重要体现。“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遵循的是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体现的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与夫权思想,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它实际是将儒家的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这是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行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三) “准五服以制罪”的演变过程 1.“准五服以制罪”在古代的演变 ①西晋。《泰始律》的制定,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②唐代。唐律一准乎礼,在贯彻礼法结合的原则上极为成功。唐律体系是由北朝法律体系沿革而来,对于“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继承,特别是其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唐律全文502 条律文,涉及五服制度的有154 条,明确指称亲等、服制的条文81 条,占全文百分之十六。可见五服制度和“准五服制罪”原则的在唐代法律中的重要作用和核心地位。 ③宋代。宋朝曾将皇帝关于断决亲属相犯的诏敕编为《五服敕》,使其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专门法。此外,还有法律汇编性质的《五服相犯法纂》,将亲属相犯的法律进行系统化整理。宋朝统治者推崇程朱理学,理学家的纲常天理人欲之说,也渗透到法律内容当中,使礼法结合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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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开皇律》 D.《宋刑统》 6.中国近代第一部效法西方的专门刑法典为。 A.《大清新刑律》 B.《大清现行刑律》 C.《暂行新刑律》 D.《中华民国刑法》 7.在代,对宗教教徒的审判实行专门管辖。 A.夏 B.商 C.元 D.清 8.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司法机关最早形成于时期。 A.汉朝 B.曹魏 C.北齐 D.唐朝 9.“训政”理论首创于。 A.袁世凯 B.梁启超 C.孙中山 D.蒋介石 10.中国历史上首次正式公开颁布成文法的国家为。 A、晋国B、郑国 C、魏国D、秦国 二、名词解释题:(共8题,每题5分) 1.春秋决狱 2.廷杖 3.六礼 4.领事裁判权 5.秋审 6.折杖法 7.保安处分 8.义绝 三、简答题:(共5题,每题10分,共50分) 1.《唐律疏议》中对官僚贵族在刑法适用上规定了哪些特权?

现代法治观念视野下的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817762725.html, 现代法治观念视野下的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作者:殷跃飞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8期 摘要:“准五服以治罪”原则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典型,集中体现了古代法律“礼法结合”的特征,反映了法律在封建社会下对等级秩序的维护作用,其实质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本文以现代法治观念的视角分析了该原则对当代社会的影响,从客观角度对该原则的当代价值进行分析,提出了该原则存在于当代社会的合理性,我国现今的刑事立法应适当吸收该原则的精神,增加对亲属间人身伤害行为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唐律;五服;准五服以治罪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8-0094-03 一、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概述 (一)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含义 丧服制度简称“服制”,指死者亲属按照其与死者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和尊卑等级,穿着不同质地的丧服及规定不同的守丧期限的制度。根据服制的规定,近者服重,远者服轻,依次递减,可划分为斩衰(服三年)、齐衰(服一年)、大功(服九个月)、小功(服五个月)、缌麻(服三个月)这五个等差。但到了唐代,唐律去“斩衰”之称,直接称为父、夫;改“齐衰”为“期亲”。人们看到守丧之人所着的丧服,就可以得知其与死者之间的亲疏远近和尊卑等级关系。因此,这种丧服制度也称为“五服”制度。 “准五服以治罪”是指以传统社会中的丧服制度为标准判断亲属之间的互相侵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刑轻重的一项法律原则。其实质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亲属间尊卑、长幼、贵贱、男女不同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和世界法律史上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唐律以“一准乎礼”著称于世,这表明唐朝也十分重视礼、法的结合,礼、法在唐律中得到了高度的一致。唐律在继承“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了该原则的使用范围和情况,并使该原则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为后世立法创设了完整的样本。自唐代开始,服制制度在历代法典中不断完善、不断健全,地位越来越高,直至成为中国古代十分重要和正式的法律原则。 (二)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历史背景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 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 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 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亲迎:迎娶新娘 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 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气听:呼吸,气喘吁吁。耳听:听觉,听觉迟钝。目听:目光,两眼无光 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 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旧故。贤:贤德的人。能:统治才能出众的人。功:对国家有大功勋的人。贵:指上层官僚贵族。勤: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宾: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12、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出于过失杀人。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13、三司推事: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三法司主要长官共同审理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 14、准五服以治罪:就是对于九族之内的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代表的远近亲属关系来定罪量刑。 15、六赃:强盗、窃盗、坐赃、及主体为官吏的有: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枉法。 16、会审公廨制度:1858年《天津条约》规定:当华人与外国华侨发生争讼而又无法达成调解的时候,由中国官员与领事官“会同审判”。 17、观审制度: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规定:凡遇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关系英人命盗案件,议由英国大臣派员前往该处观审。而且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中国承案官员以观审之礼相待。

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 一、“准五服以制罪”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概念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二)“准五服以制罪”产生的原因 引礼入律和礼法合流。自西汉中期以来,随着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蔚然成风,引经注律及律令章句之学蓬勃兴起。这虽然推动了律学的形成和发展,却也加剧了儒家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魏晋以后,继续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精神,立法活动掀起了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引礼入律、礼法合流的重要体现。“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遵循的是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体现的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与夫权思想,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它实际是将儒家的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这是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行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三) “准五服以制罪”的演变过程 1.“准五服以制罪”在古代的演变 ①西晋。《泰始律》的制定,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②唐代。唐律一准乎礼,在贯彻礼法结合的原则上极为成功。唐律体系是由北朝法律体系沿革而来,对于“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继承,特别是其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唐律全文502 条律文,涉及五服制度的有154 条,明确指称亲等、服制的条文81 条,占全文百分之十六。可见五服制度和“准五服制罪”原则的在唐代法律中的重要作用和核心地位。 ③宋代。宋朝曾将皇帝关于断决亲属相犯的诏敕编为《五服敕》,使其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专门法。此外,还有法律汇编性质的《五服相犯法纂》,将亲属相犯的法律进行系统化整理。宋朝统治者推崇程朱理学,理学家的纲常天理人欲之说,也渗透到法律内容当中,使礼法结合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法制史模拟题

《中国法制史》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作为单行法规的敕,最发达的是( D )。 A.秦朝B.汉朝C.唐朝D.宋朝 2.唐律中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总则篇的是( A )。 A.《名例》 B.《刑名》 C.《法例》 D.《具律》 3. 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 B )。 A.《禹刑》 B.《吕刑》 C.《九刑》 D.《汤刑》 4.工农民主政权最具代表性的土地立法是( C )。 A.《井冈山土地法》B.《兴国土地法》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D.《中国土地法大纲》 5.汉代最初下诏废除肉刑的皇帝是( A )。 A.文帝 B.武帝 C.惠帝 D.景帝 6.秦代法律形式中具有法律解释性质的是( C )。 A.廷行事 B.决事比 C.法律答问 D.式 7.西周时期,“争罪曰狱”,而“争财”称为( C )。 A.狱B.刑C.讼D.辞 8.轻罪重罚思想源于( A )。 A.法家B.儒家C.道家D.墨家 9.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的律典是( C )。 A.《九章律》 B.《晋律》 C.《魏新律》 D.《北齐律》 10. 汉律予以犯罪人及其家属后代终身不得作官的处罚称为( A )。 A.禁锢 B.顾山 C.罚金 D.充军 11.在《法经》中,类似于今天刑法典总则的篇目是( B )。 A.杂法B.具法C.盗法D.捕法 12.秦简《法律答问》是一种( A )。 A.法律解释B.法律汇编C.行政法典D.特别法 13.汉代初年,在立法上强调( B )。 A.轻罪重罚B.约法省刑C.法令由一统D.法随时变 14. 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是( B )。 A.《周礼》 B.《唐六典》 C.《大明会典》 D.《大清会典》 15.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继续使用竹刑,却杀害了( B )。 A.子产 B.邓析 C.赵鞅 D.荀寅 16. 西周在刑法学上表示“过失”的概念是( A )。 A.眚 B.非眚 C.惟终 D.非终 17.最早将“准五服以制罪”入律的是( C )。 A.《北齐律》B.《开皇律》C.《晋律》D.《永徽律》 18.第一次集中地将危害国家、社会的重罪组合起来,并冠名为“重罪十条”的是( C )。A.《晋律》B.《新律》C.《北齐律》D.《北魏律》 19.北宋前期设立于禁中的特别审判机构称为( D )。 A.大宗正府 B.大理寺 C.廷尉 D.审刑院 20.隋唐时期的监察机关是( C )。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复习题 1.名词解释 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 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狭义是指商朝的刑罚手段。 九刑: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分为九篇。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九章律:又称《汉律九章》,是汉高祖建立汉朝之后颁布的法典,由当时的相国萧何为适应新形势依照秦法编纂的,《九章律》分九篇,分别是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曹魏《新律》: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曹魏》、《曹魏律》。三国时期,吴、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曹魏的《新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晋律: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始了。当时司马昭命贾充、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北齐律:北齐的主要法律。

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验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朝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大明律:《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大清律例:是清朝的法典,《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大清新刑律:于1908年编纂完成,1911年颁布施行。《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注: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二者不矛盾) 民国“六法全书”: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汇编。目前学界有不同说法,主要观点有两种,民国初立法采用“民商分立”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说;1929年之后,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之说,后者为学界主流观点。 爰书:中国古代的一种司法文书。秦汉时通行。分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爰书,包括检举笔录、试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财产报告、追捕犯人报告等。“爰书”是在封建诉讼制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7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7 (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16,分数:32.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科”这一法律形式在南北朝时期被“格”所取代√ B.登闻鼓制最早源于曹魏 C.南北朝时期最著名的格是《别权调格》 D.《曹魏律》和《晋律》的篇目都是20篇 B项错在:登闻鼓制源于西晋。C项错在:南北朝时期最著名的格是东魏的《麟趾格》。D项错在:《曹魏律》是18篇,而《晋律》是20篇。 3.下列关于法律儒家化表现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不仅体现在刑罚执行和审判上,也体现在刑法适用原则上 B.春秋决狱作为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之一,是汉朝独有的审判方式√ C.法律儒家化与西晋的引礼入律、礼律融合相辅相成 D.亲亲相隐属于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B项错在:春秋决狱始于汉朝,沿用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因此并非汉朝独有。 4.关于北魏法制建设的成就,表述错误的是( )。 A.北魏时期使死刑复奏成为正式制度 B.北魏时期最早出现了“格”这一法律形式 C.北魏时期将流刑分为五等√ D.北魏政权首次将“官当”入律 C项错在:北周政权将流刑分为五等。 5.汉朝掌管地方监察事务的机关为( )。 A.司隶校尉 B.令刺史√ C.监察御史 D.御史大夫 令刺史是汉朝掌管地方监察事务的机关。司隶校尉为汉朝监察京师及附近州县的机关;监察御史为东汉某一时期的中央监察机关名称(后又改回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为秦、汉、三国时期的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东汉某一时期称为监察御史)。 6.汉朝对官员实施业绩考核的法律称为( )。 A.《上计律》√ B.《附益律》 C.《尚方律》 D.《酎金律》 《附益律》和《酎金律》为汉朝抑制诸侯势力的法律;《尚方律》为汉朝抑制官吏随意提高品级的法律。 7.汉武帝后期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 A.无为而治 B.德本刑用 C.明德慎罚 D.德主刑辅√ 无为而治为汉武帝前期的立法指导思想;德本刑用为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为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为汉武帝后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8.汉朝为了加强对农民起义的镇压而制定的法律是( )。

法制史名词解释

1 夏刑三千条——《周礼·秋官·司法》:“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2 “三风十愆”罪: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指巫风二:恒舞、酣歌;淫风四:货、 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3 “不从誓言”罪:商汤在征伐夏代的战争中规定了军法,把“不从誓言”作为重罪加以惩罚,目的是依靠严厉的军令保障战争的顺利进行。 4 神明裁判:在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支配下,商代的宗教意识与审判处罚紧密相连,形成了“天罚”与“神判”的制度。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意进行审判。其次,假托神鬼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 5 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6 西周的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7西周的礼——周公制礼:据《札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8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9 “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 10 “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即对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讯问的特别程序才可决定,并应减轻或者赦免处罚。 11 五刑:墨(脸上刺字)、劓(割鼻)、剕(去脚)、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死刑) 12 圜土之制:根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以圜土聚教罢民。凡万民有罪过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施职事焉”。就是说把犯罪较轻不够处五刑的人犯,关在监狱之中。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有了有期徒刑。这种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称之为“圜土之制”。 13 嘉石之制:将那些轻微犯罪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14 《周礼》:“听称责以傅别”(借贷合同)“称责”就是借贷债务;“傅别”乃是在一契券的正面,反面都写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当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时,负

中国历史上的五服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五服制度 一、“五服”概述 “五服”是古代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它在中国古代大致有三种含义:一是吉服的五个等级,指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五等服式;二是凶服(丧服)的五个等级,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绍麻五等服式;三是王裴之外五百里为一服,由近及远依次叫做侯服、甸服、绥服、要服、荒服五种。 而本文所讨论的“五服”指的是第二种含义,是“丧服制度”的简称,它指的是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有别,穿戴丧服的规格和所服丧期有所不同的一种制度。总的来说,即与死者血缘关系越近,丧服的材质愈粗,服丧的时间愈长;反之,则丧服的材质愈细,服丧的时间愈短。根据亲疏的不同,具体可分为五种,由亲至疏依次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关于服丧的具体内容,各个朝代有所不同,但大如致如下:斩衰,服丧三年,丧服用最粗糙的生麻布制成,左右衣旁和下边不缝,是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为公婆、承重孙为祖父母、妻为夫服丧时所穿用。齐衰,又分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五等,丧服用次等生麻布制成,是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重子、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高祖父、高祖母服丧期间穿用。大功,丧期九月,丧服用粗熟布制成,质料比齐衰用料稍细,是为伯叔父母、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为母亲、伯叔父、兄弟服丧时穿用。小功,丧期五月,丧服轻于大功,是用稍粗熟布制成的,这种丧服是为从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从堂兄弟、未嫁从堂姐妹,以及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服丧期间穿用。绍麻,丧期三月,丧服是用稍细熟布做成,凡为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为表兄弟、岳父母服丧时穿用。 作为哀悼死者的一种形式,五服本来仅有表示血缘亲疏的单纯作用,但是在中国早期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和帝制时代“礼法合一”的等级社会中,统治者赋予了它另外的引申意义:它是古代社会“亲亲”、“尊尊”思想的重要体现,用以维护等级尊卑的社会国家秩序。例如,它规定臣为君服斩衰之丧,是家国一体的重要体现;子为父服斩衰,为母服齐衰,则反映了男尊女卑的等级差别。 五服作为一种社会习俗,形成于中国的国家早期社会,相传为周公所制,是

魏晋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的发展变化 (一)“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二)严刑重禁,信赏必罚,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礼进一步融入到法律中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的立法:《曹魏律》 1、在篇目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二)两晋的立法:《晋律》 1、在篇目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三)南北朝的立法:《北齐律》 1、在篇目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第二节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八议制度入律 2、官当制度的实施 3、重罪十条的确立 4、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 二、罪名 三、刑罚 初步形成封建五刑:死、流、耐、鞭、杖 第三节民事法律 一、关于人的身份 二、土地所有权 1、曹魏屯田令 2、西晋占田制 3、北魏均田制 三、债权 四、婚姻制度 第四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曹魏:律博士 2、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刑讯的制度化 1、南梁:测囚法 2、南陈:立测法 (二)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北魏法制的一项新创 (三)直诉制度的形成 登闻鼓的起诉制度 .简述“八议”入律 (1)魏《新律》将“八议”首次入律。 (2)“八议”指作八类人犯罪,依法可以享有免刑或减刑的规定。 (3)“八议”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简述《晋律》的创新之处 (1)精简条文,减少重法条款。 (2)法典编纂体例更合理,增加“法例”律。 (3)引礼入律,形成一些体现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如“准五服以制罪”人律。 (4)增加律疏注释,明确概念名词。 3.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 (1)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 (2)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 4.请列举北朝时期的立法 北朝时期的立法包括《北魏律》、《麒趾格》、《北齐律》、《大统式》、《大律》。 5.简述《新律》的创新之处 (1)改《具律》为《刑名》,移至篇首,使得律典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2)对汉律各篇条文上互相重复或互相矛盾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和重新归类。 (3)首创“八议”制度。 6.简述《北齐律》的立法成就 (1)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 (2)归并篇目,确定12篇的法典编纂体例。 (3)确定“重罪十条”。 7.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贵族享有的特权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贵族享有的特权包括:“八议” 制度、“官当”制度和选拔官吏的“九品中正制”。 8.简述“官当”制度 (1)“官当”制度即是以官品或爵位抵罪,是贵族官僚犯罪后享受的一种特权。 (2)“官当”制度始于西晋时期。《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之名。 (3)隋唐法制继承了“官当”制度。 9.请列举出“重罪十条”的内容 (1)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2)凡是犯了这十种罪行,不在“八议”论赎之列。

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 允许五起诉讼来惩罚犯罪。txt花了几个月前,还不如花“天”树叶离开,是因为风的追逐还是树的不挽留?杀死熊猫,我是国宝!不要和我谈论理想,退出!依我看, 五服中的“服”是指丧服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制度,它把亲属的死亡作为哀悼的重量,以表示亲属之间的亲近和疏远。根据古代的仪式制度,如果有人在亲属中去世,其他亲属必须哀悼。根据丧期的长短、服丧服的厚度和服丧时应遵循的规则,不同血缘关系的亲属和不同亲属的亲属有不同的服丧制度。根据这一点,亲属分为五类,从亲属到亲属,从亲属到亲属的顺序是:削减,崔子,大功绩,小功绩,和弱点。以丧葬仪式为表现形式的五服制度,准确地标志着血缘、尊卑的距离,蕴含着丰富的伦理内容。因此,它一直受到儒家的重视,以维护教学伦理和尊卑伦理为己任。到西晋时,晋法第一次“以五服制罪”,将服刑因素正式纳入定罪量刑之中。“准五服制”的原则是:服务体系越近,血缘关系越近,对优于他人者的惩罚就越轻。相反,刑期越重该制度应用得越深,即那些因血缘关系而疏远的人将受到尊重和蔑视,处罚将相对更重。为了谦虚使人尊敬,相对减少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亲属之间相互侵犯和伤害的案件,也用于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如赡养和继承。在人际关系中,父子关系被认为是最亲密的。父亲去世和孩子哀悼三年是哀悼系统中最高和最低的。因此,父子之间的差异也是最大的。这样,按照“五服为刑”的原则,父子伤害与犯罪的区别是最大的。在古代,人们把他们的父亲视为他们孩子的“天堂”。

如果他们的孩子杀害或伤害他们的父母,他们将被视为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并将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在汉代,杀害父母是最高罪行,可通过弃城处罚(在拥挤的市区执行死刑,暴露尸体三天);《金法》规定,凡是殴打或杀害父母的人都应受到谴责(斩首后,应将他们的头悬挂起来公开展示);唐律中的杀父情节是”十恶”的”恶逆”,应及时执行,不得姑息。自宋代以来,那些杀害自己父母的人都被判处残酷的斩件刑——凌迟。除了杀害和伤害,儿童对父母的轻微侵犯也构成严重犯罪。作为孩子的“天堂”,父母有着自然的劝诫、监督和惩罚的权力,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生与死的权力。 预防犯罪“五服”原则的确立,使儒家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融为一体。这是自汉代“礼法合一”以来儒家封建法律的又一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法》中“礼法并举”的特点,而且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制中的集中体现。从西晋法律到明清法律,“自白五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使法律成为“严格防止道德规范”的工具,从而为后世建立了法律上的亲属(从属)和其他(等级)制度。 “五定”原则实际上是体现在家庭范围内的“同罪不同罚”原则。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儒家“父是子”、“夫是妻”的伦理原则。它强调“上下、尊下、高低、远近”的封建等级秩序在“准五诉制”在法律上确立之后,官员们必须在判决一个案件之前查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看他们是否属于五诉制范围内的亲属,然后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处罚。这个系统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后世的代码已经被使用。在明清时期,哀悼

法制史讲义(考试)

中华法系基本特征: 1、立法主体:君主法制; 2、指导原则:以礼教为主,进而导致法与道德的混同; 3、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司法行政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 夏、商、周法律制度 填空、列举、名解题 1、“行天之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2、夏商主要法律形式:刑、誓、诰、训。 A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B《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3、奴隶制五刑(旧五刑、法定刑):墨、劓、刖、宫、大辟。 4、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夏帝芬三十六年做圜土。 5、《三风十愆》: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 6、明德慎罚: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教德化的办法是天下人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法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的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具体要求是“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7、西周的立法形式:周公制礼、吕刑、诰(大诰、酒诰、召诰、洛诰)、誓(牧誓、费誓、泰誓)、训、命。 8、五礼:吉礼(祭祀)、凶礼、宾礼(宾客)、军礼、嘉礼(冠婚)。 9、礼的原则:亲亲、尊尊、移孝于忠。 10、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是限制和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期劳役的一种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劳役刑标准的轻罪刑犯人。共分五等,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强制服刑分别罚坐嘉石3、5、7、9、13天,然后分别对应拘役3、5、7、9、12个月,刑满释放。 11、契约形式:傅别(借贷)、质剂(买卖)、书券(赊债)。 12、婚姻的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13、‘六礼’聘娶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4、七出:无子、淫、不顺父母、多言、窃盗、妒、恶疾。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15、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16、诉讼形式:“讼”和“狱”:前者为民事诉讼,后者为刑事诉讼。 诉讼费:“束矢”和“钧金”:关于诉讼费的规定,民事案件要“束矢”,刑事案件要“钧金”。 春秋战国时期、秦朝法律制度 1、重刑轻罪: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 2、成文法颁布:郑国子产,公元前536年, “铸刑书于鼎, 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晋国赵鞅,是把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铸之于鼎。这是我国古代第二次正式公布的成文法。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一、春秋的成文法、争论和人物 (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2分) (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 (一)法经是 (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三)意义 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 (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2)法、术、势三者结合。(3)重刑主义。(4)重农抑商 五、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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