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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最新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最新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促进科技创新政策

1、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6、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7、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8、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9、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1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1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

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1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1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1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15、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16、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17、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8、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0、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1、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

政策的通知》)

24、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5、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6、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7、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

(注:苏国税发〔2006〕10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28、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苏国税发〔2006〕10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29、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苏国税发〔2006〕10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30、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苏国税发〔2006〕10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31、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注:苏国税发〔2006〕10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3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6、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7、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9、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10、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1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1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13、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14、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5、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注:苏地税发[2004]19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16、自2004年4月1日起,对民营企业一律免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注:苏地税发[2004]19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1、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

实施意见)

2、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3、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4、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5、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6、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

实施意见)

7、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8、在我省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9、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10、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一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对纳入国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11、按规定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的相关税收。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

实施意见)

12、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医疗卫生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13、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收营业税。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14、促进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15、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苏国税发〔2006〕10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16、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7、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8、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0、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1、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注: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3、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注: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4、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注: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5、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注: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注:财税[200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说明:财税字[2008]1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免征政策已停止执行)(注: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8、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注: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9、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注: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0、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说明:财税字[2008]1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免征政策已停止执行)(注: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1、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注: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2、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3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36、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7、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38、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9、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40、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41、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42、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四、促进“三重”企业发展政策

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2、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3、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6、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8、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9、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10、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1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1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1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1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1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16、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201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区内新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前海登 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 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08年1月1日 起,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环境保护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 结转抵免。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企业所税三免三减半:对符合条件的节能 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创新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动漫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规划布

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消费 二、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 1、免征范围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应税服务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3、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进口货物,使用一般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4)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进项税额不得抵扣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四、关税 1、海淘税【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2、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可以免税。

2018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完美WORD格式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 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 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 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 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 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 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 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专业整理知识分享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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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020年各行业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纳税

2020年各行业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纳税 在2020年来临之际有很多企业还是面临着纳税的苦恼,当然每个行业都有每个行业自己的潜规则,很多财务老师也很专业的去为企业规避一些税收,但是还是有很多时候企业会面临进行不足,利润虚高的情况,那么有什么方式能够解决这样的问题呢?现在很多企业都会选择的方式就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解决,具体政策如下: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返还 企业可以通过分公司、子公司、新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到园区,以合理分包业务独立核算的方式在园区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园区根据企业预估的年纳税额来对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返还比例以地方留存为基数,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具体返还比例如下: 预估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下,按50%的比例安排; 预估年纳税额50万元到100万元,按50%-60%的比例安排; 预估年纳税额100万元到500万元,按60%-70%的比例安排; 预估年纳税额500万元到1000万元,按70%-80%的比例安排; 预估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 示例:某公司在园区成立,根据园区考察认可公司每年可缴纳增值税700万元;企业所得税300万元,故而企业能享受到: 增值税700万*50%(地方留存)*80%(返还比例)=280万元; 企业所得税300万*40%(地方留存)*80%(返还比例)=96万元。 1000万的总纳税额就能享受到近400万的收益。 企业所得税、分红个税、个人所得税核定 企业可通过以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入驻到地方园区,以合理分包业务的方式在园区进行纳税,即可享受个人独资个人经营所得税的核定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核定方式一 (孙女士TEL:152)贸易类(危化品除外)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为0.9%;(2303)医药类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为1.5%; (2566)劳务类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为1.2%; 其他现代服务类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为0.9%; 核定方式二 所有行业以行业利润率的10%进行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危化品除外) 核定园区对于企业的进项没有具体要求。 示例:某现代服务业个人独资年营业额450万元,以第一种核定方式纳税是这样的:增值税:450万/1.03*3%=13.1万(小规模增值税按3%征收) 附加税:13.1万*6%=0.79万(小规模附加税减半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450万/1.03*0.9%=3.9万(小规模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0.9%)450万营业额总纳税额为13.1万+0.79万+3.9万=17.79万元,若以第二种核定方式纳税又是这样的: 增值税:450万/1.03*3%=13.1万(小规模增值税按3%征收) 附加税:13.1万*6%=0.79万(小规模附加税减半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450万/1.03*10%*30%-40500=9.06万(核定行业利润率10%) 450万营业额总纳税额为13.1万+0.79万+9.06万=22.95万,两种核定方式最终得出的结果大不一样,根据企业的性质选择最佳的方案。

2018这10项税收优惠政策不享受你就亏大了

2018,这10项税收优惠政策不享受,你就亏大了! 时间不等人,很快,我们就要和2017说再见了,展望2018,有没有什么让你期待的事情呢,其他的管家不清楚,但下面这10项税收的优惠政策,你不能不知道! 优惠政策1: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提醒1: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 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也免征增值税; 相当于月销售额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以下免征了增值税! 提醒2:

增值税免征了,附加税费也相应地减免了。 提醒3: 小微企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只缴纳城建税。 注意:这项减免三个附加税费的优惠政策不仅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也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企业。 优惠政策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政策3:年所得不超50万元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国家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营业税 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摘自苏地税发[2001]72号通知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摘自国税函[2002]700号批复(二)企业所得税 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跨界融合 1.支持企业改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5]5号)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执行以下税收政策:(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

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税[2003]183号) 2.支持企业重组。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财税[2009]59号)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5]5号)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上一条规定执行。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软件产品,执行16%税率),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软件开发服务,执行6%税率,该条款为营业税时代条款);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执行6%税率,营业税时代条款)。 (二)软件产品的界定和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产品满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DOC 21页)

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6)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1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4)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0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现在还有不少企业在不停的寻找合理的税收方法。其中地方性的税收政策吸引了不是企业的目光。当然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就能享受政策,必须是需要税收的企业且真实经营、行业合适的企业才行。 税收园区不要求企业实地入驻,以分公司或者新公司形式入驻就能享受到有限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扶持了。或者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入驻,就能享受到核定征收的政策。 以两种不同形式入驻,都能享受税收政策。 该怎样通过园区降低税负呢? 税收园区的存在,是为了带动当地的经济。所以园区对入驻企业的要求自然也是要有税收的。不过,什么样的企业才算是能够为园区带来积极效应呢?这就要看园区的定位,高新技术企业、物流园、微电园等等,是为了集群发展,首先考虑的自然是行业了。 在考察园区的时候要注意园区的政策是否存在虚假,例如:虚假的扶持比例,虚假的注册价格等等。一般园区给出的政策是不可能超出地方留存部分的。 还有不少老板对税收园区抱有质疑,认为园区政策只是忽悠企业入驻,不会有实际性的利益。其实地方政府既然给出了政策,就不会自己打自己的脸。说好给企业优惠政策就一定会给。 园区优惠政策详情: 重庆地区有限公司 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 扶持企业地方留存的30%-70% 例:某有限公司企业入驻园区后所纳增值税为500万,企业所得税为500万,它所得到税收扶持为: 增值税500万*50%*70%=125万 所得税500万*40%*70%=100万。 江苏/重庆地区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经营所得税0.5%-2.1%按行业利润率10%核定,增值税3%,附加税0.18(小规模减半征收)。 更多政策详情关注《税安》!

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有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国家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 1、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2、有关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 为了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的任务。《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指出,中国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现有发展环保产业的具体税收政策 在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有关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下,国家制定了不少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企业所得税政策 ①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高新技术企业与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 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 以下四个方面: ①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 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 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②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③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 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 否同时申请所得税 15% 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 [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 策的通知》(国税发 [2007]39 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 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 15%税率,但不能享受 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 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 [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4、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①自 2000年 6月24日起至 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 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

2020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

2020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 2016年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 2016年5月开始营改增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的内容,有40中免征增值税的情形。这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 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 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 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

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上海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地区税收优惠原则: 1.所有税务优惠均为地方政府行为,无实质性文件或优惠措施,需要与当地政 府进行沟通; 2.上海地区前期股权转让/个税缴税没有优惠,主要的优惠体现在之后的税款 返还; 附:关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59号文]与[109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 股权(资产)转让方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同时股权(资产)的收购方以公允价值确认取得的计税基础。而如果适用特殊重组,则可以从总体上实现递延纳税的好处,即在股权(资产)收购时暂不确认所得,待将来对外转让获取收益时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1. 股权转让产生的增值额纳税计算: 公允价值-投资成本 以股权转让为例,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现A公司欲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转让C公司,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C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作为向A公司支付的对价。一般情况下,A公司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00(=1500—1000)万元,同时C公司以

1500万元作为其对B公司的投资成本。将来,C公司以2500万元转让B公司股权时,则需就1000(=2500—1500)万元的增值额纳税。 特点: ?可以实现纳税递延 ?重组交易的股权(资产)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购方股权(资产)的75% ?同样适用于集团内部企业间的股权和资产转让(划转) ?高额税负 59号文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交易方可以选择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以上述股权转让为例,如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则A公司不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C公司则以A公司的投资成本1000万元作为此次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这也就意味着,将来C公司以2500万元将B公司股权转让时,其需要就增值额1500 (=2500—1000)万元缴纳所得税。 3. 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扩大 [109号文]: ?没有对价支付形式和比例要求 ?没有股权(资产)比例要求 ?将股权、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之一,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由75%降低至 50%,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集团内部的股权(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大大放宽。 ?主体要求:划转应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作价要求:应按账面净值划转;并按原账面净值计算扣除折旧 ?合理商业目的要求: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8]172号)被有权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技服务优惠政策 1、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苏国税发[2006]107号) 2、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技术时予以扣除。(苏国税发〔2006〕107号) 3、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苏政发[2009]1号) 4、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资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5、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税

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121号) 6、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 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 四、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七条) 五、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九十八条) 六、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必看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必看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各种企业税负过重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寻找一些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合理优化企业的税收结构,从而降低税负。在此基础上,国家也在华东、华中以及西南等地区采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道理,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从而更好地、更快地发挥国家的税收宏观调控职能。 例如江苏,重庆等地的总部经济园区税收洼地,企业可以不用改变现有的经营模式和经营地址,注册入驻园区后,正常履行纳税义务,享受园区的税收扶持政策。我们与全国多地区(华东、华中、西南等等)的产业园有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园区直属招商平台。 重庆总部经济城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1.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目前支持重庆,比如重庆万州,黔江等地)。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30%-5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 30%-5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财政奖励次月扶持,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补充:重庆地区地方财政留存都是按最高省级留存,企业所缴纳税款的50%) 2.人独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5% 增值税:3% 附加税:0.36% 综合税率:4.86% 入驻方式:企业在总部经济城设立新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只需在总部经济城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在总部经济城缴纳相应税收,不要求在总部经济城实体经营办公。(流程由园区工作人员全程代办,企业仅需提供基本材料) 例如: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南京某科技公司,公司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年营业成本及费用6000万(无增值税进项抵扣,

无税收策划方案),需交纳增值税600万,企业所得税1000万,个税(股息分红)600万 案例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过高,建议在苏北开发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征收率(10%),税率0.5%-3.5% 500万举例:个人所得税:500万/1.03*10%(核定行业利润率)*35%(五级累进表)-1475速算扣除数)=15.5万 增值税:500万/1.03*3%=14.5万;奖励14.5万*50%(地方留存)*30%(奖励区间)=2.2万附加税:500万/1.03*3%+(7%+3%+2%)=1.7万 节税:500万-(15.5万+1.7万+12.3万)=470.5万 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门槛低,企业的增值税,(TEL:Mrs李)所得税的(150)年纳税(232)总额达到(57758)一定幅度就可以享受,能够有力的扶持企业发展,为企业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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