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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讲 国防法规

第3讲国防法规

教学目的:

1、了解国防法规的含义

2、掌握国防法规的基本特性

3、理解大学生服兵役的基本条件以及享受的优惠政策

教学重难点:

1、国防法规的基本特性

2、大学生服兵役的基本条件以及享受的优惠政策

教学方法:讲解法、战例法

教学课时:2课时

导入新课:战例

一.国防法规的含义和特征

1、含义:是指国家为了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的重要保障,对人们在国防领域的行为规范起着重要引导作用。国防建设法制化是国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防是否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2、国防法规特性

①调整对象的军事性。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而不同的法律规范用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国防法规就是专门用來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

②公开程度的有限性。公开性是法律固有的特性,因为法律只有公开才能使人们普遍了解和遵守。但国防法规有些不同,公开程度是有限的。大部分国防法规,特别是一些基本的、主要的国防法规是公开的,如《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但有一少部分国防法规,如在作战、训练、军队编制和国防科研等方面的法规具有保密性而不予公开,以免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③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其他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这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司法依据,以国防法规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其他法规要服从国防法规。

④处罚措施的严厉性。国防法规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刑法》规定,一般抢劫罪通常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国防法规体系及主要国防法规

1.国防法。现行《国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届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并于当日颁布实施,总共12章70条,对涉及国防领域各方面的关系进行调整。

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了国家防务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二是规范国防建设的基本制度,三是规定了党对武装力量和国防活动的领导及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等;四是规范了公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2.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对1984年颁布的《兵役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兵役法》即为现行《兵役法》。现行《兵役法》共12章68条。

国家的兵役制度,武装力量的组成,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和期限,兵员的征集、招收和动员,公民服兵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奖惩等。根据兵役法,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是多样的,参军服现役、服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高等院校和高中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等,都是履行兵役义务。

3. 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于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第五十二号主席令颁布施行。该法共6章38条。

主要规定了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的保障和法律责任等。2001年8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是对《国防教育法》的补充,确定每年9月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4.反分裂国家法。《反分裂国家法》于2005年3月14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发布命令,宣布该法从即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共十条。

旨在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国家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

族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体现了党和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实现和平统一的一贯立场,表明了全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合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

5. 其他法规。除以上法律法规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军事机关、行政机关,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国防和军事法规。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20多个法律法规;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发了《征兵工作条例》等40多个单行法规;中央军委制定颁布了《纪律条令》、《内务条令》、《队列条令》等;各总部、各军兵种也相应制定和颁发了有关条令条例。

三.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公民的国防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活动中对国家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根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确定的,并由国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现,它要求负有国防义务的公民,在国防活动中必须依法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主要包括履行兵役的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我国公民协助国防活动的主要义务

1、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

2、为武装力量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武装力量的活动是国

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3、支前参战的义务。支前参战,是我国人民的光荣传统,也是今天我国公民国防义务的最终体现。

公民的国防权利,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在国防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或权益。需要指出的是,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上述公民的国防义务,同时也是公民的国防权利。公民除上述国防义务亦即国防权利外,还有以下三种相对独立的国防权利:国防建设的建议权和对危害国防行为的制止和检举权、国防活动中经济损失补偿的权利、军人的优待、抚恤权和退役后的安置权。

四、2014年大学生从学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的优惠政策

1、享受优先政策。

2、享受优待政策。

3、大学毕业生可选拔为军官。

4、优先选取为士官。

5、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

6、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7、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升学优惠政策。

8、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就业安置优惠政策。

(一)征集范围及基本条件

1.征集范围。男生:大专、本科在校生,年龄为17至22周岁;大专毕业生,年龄为17至23周岁;本科毕业、研究生毕业及在校生,

年龄为17至24周岁。女生: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含当年度新入高校就读的学生),年龄为17至19岁;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年龄为17至22岁。

2.基本条件。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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