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与整体优化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与整体优化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与整体优化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与整体优化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与整体优化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418269651.html,/show.aspx?id=22774

阅读:[ 1713 ]次发布时间:2010-1-10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制要素的主要内容。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心问题是强化税收宏观调控经济职能。从这一角度看,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就是解决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宏观导向问题,解决好微观基础适应市场机制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从浅解税收优惠的概念、特征入手,粗略评析我国税收优惠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际一般惯例,提出了整体优化我国税收优惠的思路选择。

一、税收优惠——概念特征

弄清税收优惠的概念,并不在于其概念的本身,而在于使税收优惠政策更能有效的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一)税收优惠的概念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在总的税收政策不变的前提下,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或适应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对某些课税对象、纳税人和地区给予照顾或鼓励而采取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措施。其实质是财政通过税收,将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一部分或全部“让渡”给纳税人的财政性措施,是一种财政性支付。

然而,不同的国家或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对税收优惠的概念定义都是不尽相同的。法国把税收优惠的概念定义为:税收制度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所规定的各种优惠项目,只要是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均可视为税收优惠;德国则把税收优惠概念定义为:由于联邦政府税法允许纳税人从无所得中做不予计列、豁免、扣除、特制抵免、优惠税率、纳税延期,而给联邦政府造成的收入损失。那么,怎样界定税收优惠的概念呢?我认为:最基本的就是要把握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这因为,一般而言,每个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有两个不同的要素构成:一个是由规范的对各种课税对象进行课税的各项税收条款组成,以便适时有效地取得财政收入,如对纳税人的确定,税率高低的确定,纳税期限的限制等;另一个是由各种特殊优惠条款组成,是政府为了引导、扶持某些经济发展,刺激投资意愿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如税收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税收豁免、优惠税率等。

综上所述,完整的税收优惠概念界定应该这样表述:税收优惠是税收分配活动固有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是政府为了保证管理意向和目标的实现,在法定的范围内,将本应缴入国家财政收入的税款,以税收减免、抵免、扣除、豁免等优惠形式,直接地让渡给纳税人,以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是财政收入的直接减少。

(二)税收优惠的内容

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是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但税收优惠的范围要比减税、负税和出口退税的范围广。除了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以外,税收优惠还包括其他一些内容:一是优惠税率。是指税法在规定某一税种的基本税率的基础上,规定一个或若干个低于基本税率的税率,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按照这种较低的税率征税,作为对其的一种鼓励和照顾。二是起征点与免征额。起征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的数额;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部分。三是缓交税款。是指纳税人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推迟缴纳税款的行为。四是税额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的税款给予扣除。五是税项扣除。是指对于某些特定地区、产业、企业、行业、业务和服务,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构成计税依据的某些项目,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六是加速折旧。是指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税法规定,对某些特殊行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或者企业的某些特殊固定资产允许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七是盈亏互抵。是指在计算缴税所得税时,准许纳税人在某一

年度发生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去弥补,从而减少以后年度的应付税款的规定。八是税收饶让。是指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在境外所享受的减税免税、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办承担税款等税收优惠,经审核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

(三)税收优惠的特征

我认为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法律的规范性。所谓规范,是指税收优惠的制度、量度及运行程序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则,而这种规范通常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制度规范。它制约税收优惠必须依照法定规程操作,具有系统的规范性;二类是方式规范。它制约税收优惠的总量必须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来实现;三类是对象规范。它制约和警戒税收优惠对象的错位、越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给定的税收优惠对象进行定位扶持。

2、内在的固有性。税收优惠的固有性是税收优惠的内在特征,是税制要素自在属性及功能所决定的。主要是指税收优惠的形式内含于税制要素之中,任何税制都同时具有征收条款和优惠条款两大主体,而优惠条款的存在,才使税制要素具有了完整性、客观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制,税收优惠条款的涵量将趋于强化,强化的源由,一是弥补市场调节和财政支出所带来的先天性缺陷;二是用税收优惠调节社会分配不公。

3、优惠的无偿性。税收优惠的无偿性特征是税收特征所决定的,一方面国家对具体纳税人的征税,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方式的直接报酬;另一方面,国家为了调节经济和矫正经济发展,以税收优惠的方式,让渡给具体纳税人的一切税收优惠,既不需要纳税人偿还,也不需要纳税人给予报酬,国家对具体纳税人的征税和国家给予具体纳税人的优惠,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二、税收优惠--——现状分析

从我国现行税收优惠现状看,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取消了部分减免税,公平了税负,统一了税法,继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等方面。总体来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税收角度上看,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调节经济资源流向,促进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仍显不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对象过多。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优惠对象范围之广、种类之多,如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等等。众所周知,实行分税制后,税收优惠的重点大都集中在地税分管的税种上,尤其是企业所得税。虽说是税收优惠与地方税收收入不是同等关系,但在地方各级政府财政的收入中,企业所得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如其税收减免额度增加,也就等于地方财政收入相对减少,再加上地方税税收先天性不足,必然动摇地方政府实施分税制的信心,挫伤地方积极性。但更重要的问题是,凡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已优先缴纳了增值税,如果从培养税源角度出发,只有地方税实行税收减免,而国家只征不惠,实际上等于地方财政拿钱财壮大国税税源。

2、税收优惠扶外过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商实行了全面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对吸引外资和缓解我国吸引外资不足起到了积极作用。如对外商投资企业,从“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税,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原材料免征进口税”的政策;还有“一免两减”、“两免三减”、“五免五减”以及“再投资退税”、“预提所得税减免”等政策。这种扶外过重的税收优惠,导致了诸多消极负面影响。首先,税收收入大量流失。由于不当的税

收优惠,带来了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一方面,税收优惠直接导致了财政收入的减少。外资企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与其规模不成比例。据统计,1994年外资工业企业的产值占GDP 的8%,而缴纳的所得税则不到GDP的1%。1995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比上年增加了57.1%,但也仅为75.59亿元。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约占1995年GDP的1.2%,损失收入约660亿元,这是最保守的估计,因为仅计算了工业部门的所得税,不包括贸易税和增值税。如果按1995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国直接投资380.82 亿美元来计算,那么,我国每吸引来5美元的外资,便以至少牺牲1美元的财政收入为代价。另一方面,税收优惠刺激了避税和偷、漏税的增加,造成收入大量流出。不少企业借优惠政策之机,大搞“假亏损”、“假合资”,偷税漏税。比如,现行政策规定,“三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政策。有些“三资”企业便采取种种手段人为制造亏损,推迟获利年度。这些手段包括“价格转移”、“虚设会计账目”、“关闭老企业、开办新企业”等。1994年企业自报亏损面就达63.28%。“假合资”现象则表现为:一是采用虚构外商投资事实,骗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或是把资金存到国外银行的账面上,然后再投向国内,作为外资,称为“曲线投资”或是干脆全部采用捏造的办法;二是部分外商在合资期间抽回投资;三是合资企业的资金全部由中方投入,外商只出名义,不作实际投入,或象征性地投入少量的财产抵资;四是中外双方实为借贷关系,外商以合资名义向中方企业贷款,不参加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定期收取高额利息。凡此种种,均与对“三资”企业的全面优惠政策直接关联。而且,在合资企业中,属于国有企业嫁接合资的项目,多为原本盈利情况很好的纳税大户,一经合资便直接减少了税收收入,使原本属于国家的一部分收入落入外商手中,财政困难日益严重,涉外税收流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

其次,对外资企业的全面税收优惠,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外资企业的成本优势抵消了内资企业的“地利优势”。90年代以来,我国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一直不到10%,而享受的税收优惠高达实征税款的2.3倍,约占按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应征税款的70%;而内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税收优惠得到清理整顿,实际负担率约达28%,享受的税收优惠约5%,约占按法定税率计算应征税款的15.15%,相当于实征税款的17.86%。对于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存在,意味着从生产经营活动所面临的环境来看,外资企业要比国有企业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这与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原则相悖。这种不平等的政策环境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在我国某些产业部门的产品生产、销售领域,已经出现了外资居于控制地位,甚至形成垄断的现象。例如计算机产业、小轿车市场和电子通讯领域等。如果按照国家贸易的比较优势理论,也许这种现象并不可怕,但在一些原来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属于出口创汇的行业,如轻纺产业,外资也占垄断地位,就不能不令人担忧了。在这些行业,一批原本基础好、信誉高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由于经营困难自救无望而纷纷谋求合资,使外商以股权投资方式大肆并购国有企业,形成外资的垄断趋势。加入WTO后的外资与外国商品将对内资企业产生巨大的冲击,如果不取消这种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将会使重重压力的民族工业处境维艰。

3、税收优惠效益过低。由于我国税收优惠制度设计的不科学,给市场经济带来了很多问题。一是优惠范围过宽。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相差悬殊。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导致了企业与企业不公平,加大了市场发育的难度,制约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二是地域导向的税收优惠,扭曲了投资人的地域选择。沿海省份的税收优惠增强了其经济发展的区域优势,加剧了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同时,由于沿海地区自然资源贫乏,影响了外资向高层次发展,使一些基础产业的发展受到限制,而且,这种地区倾斜政策也与WTO的原则相悖。因此,必须取消国内不同地区税收和投资政策的不一致,以便于WTO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三是优惠手段单一,采用低税率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多而很少采用加速折旧、缴税、投资抵免等国际通行做法。直接优惠是财政收入的直接减少,而且易转化为消费基

金,对需求型通货膨胀起推动作用;而加速折旧、缴税等间接优惠则是储蓄性税收优惠,只是改变了财政收入的时期而不影响财政收入总量,对于收入的影响相对要小得多,而且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较早地获得更为先进的设备,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从而更有利于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尤其对于资金雄厚的外资更具有吸引力。有人担心加速折旧会加剧投资膨胀,实际上,加速折旧促进了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在增量中很大一部分属于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而现行的新办企业“免二减三”的减免税收政策则直接诱使企业关闭旧企业,不断铺新摊子,上新项目,以新办企业之名捞取优惠之利,从而加剧投资膨胀的压力。三、税收优惠——国际比较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为了确保经济的稳定增长,都根据各自的情况,施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来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的差距和税收负担的本质不同,经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税收优惠即存在趋同性,又存在不同性。

(一)经济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

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税式支出制度,税收优惠政策比较规范统一。主要特点是:1、税收优惠纳入预算管理。经济发达国家特别崇尚法制,把税收优惠项目所形成的税收损失列入预算。1968年,美国联邦财政部将税式支出概念应用于财政预算分析,公布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税式支出预算,从那以后,税式支出概念便在经济发达国家予以运用,其应用范围和影响程度越来越大。西班牙(1978年)、英国(1979年)、加拿大(1979年)、奥地利(1979年)、法国(1980年)、葡萄牙(1980年)、澳大利亚(1980年)、爱尔兰(1981年)等国都先后编制并公布了本国的税式支出预算或税式支出一览表。2、税收优惠注重普遍调节。西方国家普遍运用了税收优惠的宏观调节作用,通常采取一般税收调节。一般税收调节是指税式支出对私人投资所作的普遍调节。在需要鼓励私人投资的条件下所采取的一般调节方法有:一是投资抵免和投资扣除。如美国政府对私人企业的生产设备投资,允许以它的购置成本的6%——10%去抵免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巴西政府允许私人企业用增资的现金取得记名式股票30%的金额从当前应税所得额中扣除计算纳税。二是投资储备与借款投资的利息扣除。如德国等国家政府允许企业将相当于投资年份投资额的一部分或全部,从应税所得额中提取储备金,将不纳税。美国政府对借款投资的利息,允许在不超过该项投资所得与5000美元之和的限额内,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投资储备与借款投资利息扣除,除了区别所投资金是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外,实质上都是政府给予私人投资者和一笔无息贷款。三是扩大投资和再投资免税。对私人投资所获得的红利所得,规定可按较低的税率征税,以示鼓励。四是亏损结转。为了消除投资者对风险投资的顾虑,对于事业经营发生的亏损,允许向前或向后结转到盈利年度,给予轧抵以后再计算纳税。如美国政府允许前转3年和后转7年;日本允许前转3年;英国对由不动产租赁、国内外事业经营和自由职业所发生的亏损,允许无限期后转,等等。五是加速折旧。既允许将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前折旧完毕。如美国对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除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允许头一年追加折旧20%;英国对新产业建筑物,允许头一年折旧50%,对船舶的折旧率则规定为100%;日本对无公害生产设备和节约能源设备,均规定头一年折旧25%,这种加速折旧,实质上相当于政府给予私人企业的一定年限无息贷款。

3、税收优惠鼓励公民储蓄。西方国家除了可以运用金融手段,由中央银行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来影响利息率,借以发挥作用外,还运用税式支出杆杠调节的替代效应,以间接作用于储蓄。主要做法是通过对利息所得减少课税,将会提高净利息率,从而刺激储蓄倾向。如日本鼓励私人储蓄的基本税式支出手段是对小额财产收入免税,并对其他财产收入课以较低税收。本金在300万日元以下的储蓄存款、政府公债和邮政储蓄,其利息收入免税;本金在500万日元以下,列为劳动者积累财产储蓄的工人储蓄,其利息免税。除了对数目

不大的利息收入作上述实际免税外,法律上还准许纳税人就其所得利息和红利分别按25%的税率纳税。

(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

近年来,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发展中国家,都在进行经济转型。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各项经济制度、税收制度和税收优惠制度,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既存在着差距性又呈现明显的趋同性。

1、税收优惠突出吸引外资。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振兴民族经济,对外国投资者在税收上予以各种优惠。主要做法是:(1)减免优待。如印度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印度新兴行业里或工业项目投资,所得利润5年内享受相当于投资资本6%的税收豁免优待。(2)加速折旧。如印度规定,实行双班制的外国企业可以按一般折旧方法多提50%的折旧费,实行三班制的企业可多提100%的折旧等等。

2、税收优惠突出所得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许多发展中国家,都以企业所得税为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根据世界银行对74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表明,有三分之一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最后区位决策是受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影响,在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实践中,无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优惠政策是公司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一般根据本国具体的国情和不同时期具体发展任务,实施一定的区域性、产业性所得税优惠。如新加坡、泰国、韩国、马来西亚等,将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当作一项重要的优惠措施来吸引外资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3、税收优惠鼓励出口贸易。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出口产品的生产,以实现国际贸易收支的平衡,普遍对出口贸易产品实行税收优惠。一是免征和基本免征出口关税和出口商品的国内货物税。有的国家还采取出口负关税,即出口非但不征税,而且还由政府给予补贴。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加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刺激出口的增加。二是减免出口企业的所得税。如巴西对从事出口工业品生产的企业,给予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有的国家对出口所得税则采取定期减征免征所得税来鼓励出口的办法。

(三)税收优惠的国际一般惯例

纵观世界各国税收优惠的状况,其一般惯例是:

1、优惠的法制性。经济发达国家运用税式支出,规范税收优惠。税式支出杠杆的主体是政府,即政府是税式支出杠杆的运用者;税式支出杠杆的客体即调节对象,主要是私人投资、储蓄、出口贸易及吸引外资等活动;税式支出杠杆赖以发挥作用的手段,是物质利益诱导,它通过税收优惠来体现,它是税式支出杠杆的核心和灵魂;税式支出杠杆的目的或目标主要是增加社会供给,实现供需平衡,税式支出的额度、程序、对象、范围、种类等全部通过立法加以实施。

2、优惠的目的性。在税收优惠中,世界各国都有明确的政策目的,一是对受灾地区遇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可以达到社会救济的目的;二是对某些急需发展的行业或产业实行加速折旧或投资抵免,可以达到鼓励、扶植这些行业或产业优先发展,改善产业结构的宏观调控目的;三是对外来投资在一定期间内给予减免税的优惠照顾,可以达到吸引外资,加速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等等。

3、优惠的重点性。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企业所得税作为税收优惠的重点税种。同时,又把外商投资、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出口贸易、产业技术等方面作为税收优惠的重点。

四、税收优惠——整体优化

按照国际税收优惠的一般惯例,调整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是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的必然要求,我认为,整体优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应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优惠法制的优化

税收优惠政策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政策性,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有不同的优惠政策。因此,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后,有必要的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例,对税收优惠的原则、方式和基本措施一一列举,而对需要优惠的项目、内容、办法审批程序等则由国务院以法规形式统一规定。

(二)税收优惠税制的优化

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必须尽快实行内外统一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种。并在划分中央与地方财力时,考虑对外商征收的地方税收这一部分的减免权,可以适当留给地方政府,但不宜过多,一项紧迫的任务就是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率和税前列支标准。税率拟定在30%左右,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处理税收优惠。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清理并废除现行的对内、外资企业的各项所得税减免政策,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对投资方向的引导作用。取消对外资企业的全面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等于取消了涉外税收优惠。长期以来,不少人误认为取消“内外两制”就不存在“涉外税收”优惠,而没有“全面优惠”,也就不存在“涉外税收优惠”了。实际上,只要一国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并对之课税,使客观地存在着涉外税收与是否实行“内外两制”无关。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不存在“内外两制”,但却都存在对跨国经营活动的课税,即涉外税收。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优化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手段,应当立足于引导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合理化调整。同时,因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鼓励和扶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制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必须结合地域性政策,制定一些有利于促进和带动民族经济发展的产业和落后地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人民生活必需品和高技术含量产品的生产。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重点产业的发展,又能够带动贫困地区尽快脱贫致富。我们知道,影响投资环境的因素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是众多因素之一。宏观经济的稳定,市场的规模和潜力,法律和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基础设施和服务等才是吸引外资更为重要因素。对于大多数外国投资者来说,他们来中国投资,最终看重的是中国广大的市场和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而税收对外资企业的长远利益来说并不是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可行的。

(四)税收优惠方式的优化

改变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运用直接减免税的方式,从直接减免为主逐步转向间接引导为主。我国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运用直接减免税的方式,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外商来中国投资和国内企业跨地区、行业投资的短期行为,但直接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又不利于长期投资,为此,统一企业所得税后,要改变这种只在税率、减免期限等方面做文章的单向思维模式,考虑在提高折旧、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等方面多做文章。这样做既符合国际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惯例,又适合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需要。(五)税收优惠对象的优化

1994年颁布的减免政策有很多是“八五”初期定下来的,为了维护政策的延续性才得以在新税制实施后保留下来。因此有必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时,进一步整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做到以产业为侧重,重新制定以行业为重点的优惠政策。一是扶持农业,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的好坏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农用机械、农药、种籽等农用物资的价格对农业的投入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对农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其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二是扶持交通、通讯、能源、原材料及第三产业等瓶颈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三是向技术密集型产业倾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品结构升级,提

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现阶段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利弊分析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专业 班级 二级学院 年月

目录 第一章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意义 1 第二章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1 2.1税收优惠概念 1 2.2国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现状 1 2.2.1发达国家的收优惠政策 1 2.2.2发展中国家的收优惠政策 1 第三章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2 3.1税收优惠政策缺少统一性 2 3.2造成纳税人的不平等竞争 2 3.3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2 3.4部分优惠政策操作难度较大 2 3.5部分优惠政策未落实 3 第四章完善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3 4.1保障纳税人公平竞争 3 4.2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目标 3 4.3统一操作难度和风险 3 4.4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 4 4.5缩小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和规模 4 结语 4 参考文献 5

现阶段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利弊分析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一直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日益发展的今天,高新技术产业越来越成为引领产业结构高级化的领导力量,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高度重视。本部分就当前我国税收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的高峰期。 1.2研究意义 优惠政策的实施,为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扩大吸引外资,优化外商投资质量与结构,完善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使之既满足效率与公平、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的原则,又能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率,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借鉴国外经验,改善我国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2.1税收优惠概念 所谓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 税收优惠不仅包括减税、免税、出口退税、优惠税率,以及先征后返,税额抵扣、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税项扣除、投资抵免、亏损弥补等其他实际减除或减轻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税收负担的鼓励性和照顾性规定。 2.2国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现状 2.2.1发达国家的收优惠政策 经济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主要特点是:第一、税收优惠纳入预算管理。经济发达国家特别崇尚法制,把税收优惠项目所形成的税收损失列入预算。1968年,美国联邦财政部将税式支出概念应用于财政预算分析,公布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税式支出预算,从那以后,税式支出概念便在经济发达国家予以运用,其应用范围和影响程度越来越大。法国(1980年)、葡萄牙(1980年)、澳大利亚(1980年)、爱尔兰(1981年)等国都先后编制并公布了本国的税式支出预算或者税式支出一览表。第二、税收优惠注重普遍调节。西方国家普遍运用了税收优惠的宏观调节作用,通常采取一般税收调节。一般税收调节是指税收支出对私人投资所作的普遍调节。在需要鼓励私人投资的条件下所采取的一般调节方法有:一是投资抵免和投资扣除。如美国政府对私人企业的生产设备投资,允许以它的购置成本的6%——10%去抵免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二是投资储备与借款投资的利息扣除。如德国等国家政府允许企业将相当于投资年份投资额的一部分或全部,从应税所得额中提取储备金,将不纳税。三是扩大投资和再投资免税。对私人投资所获得的红利所得,规定可按较低的税率征税,以示鼓励。四是亏损结转。为了消除投资者对风险投资的顾虑,对于事业经营发生的亏损,允许向前或向后结转到盈利年度,给予轧抵以后,再计算纳税。第三、税收优惠鼓励公民储蓄。西方国家除了可以运用金融手段,由中央银行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来影响利息率,借以发挥作用外,还运用税式支出杆杠调节的替代效应,以间接作用于储蓄。主要做法是通过对利息所得减少课税,将会提高净利息率,从而刺激储蓄倾向。 2.2.2发展中国家的收优惠政策 主要特点有:第一、税收优惠突出吸引外资。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振兴民族经济, 1

科技创新的问题和建议(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科技创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2018年3月16日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科技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创新环境日益优化。通过深入实施“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我市创新主体和高新产业实现了加速发展。我市科技创新平台更加丰富,创新链和产业、资金链、服务链实现有效对接。科技创新为我市经济转型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但是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四个不足”: 一是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上步伐不快,全市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院士工作站数量不少,但是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低,参与市场竞争、带动产业发展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二是科技创新投入不足。科技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优惠政策落实不够,还没有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为辅助的投入体系。近年来,全市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远远低于全省的平均水平,投入不足成为本埠企业后续研发匮乏、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 三是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不足。大多本埠企业对市场变化趋势缺乏深入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研发推广力度不大,创新要素和生产要素不能有效组合,尤其是缺少自主技术和核心技术。新兴产业技术多数还处于追踪、模仿阶段,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的新业态培育滞后,技术集成化、经营信息化、质量标准化等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整体滞后。 四是产业融合支撑不足。科技与文化、教育、旅游、生态、城市管理和服务业的渗透融合不够,科技投入、研发创新和推广

应用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产业之间融合度不强、集聚度不高。自主研发创新、支持团队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不完善、氛围不浓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潮还没有真正形成。 下步工作建议: (一)加大对地市重点科技项目的支持。作为边远城市,我市科技资源和资金都有限。但是我们也有一些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优秀科技项目,希望这些项目能够得到省里的重点支持,通过项目的组织实施带动主导产业的发展。 (二)帮助引进产业亟需的高端技术人才。我市特色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高端人才有较强的需求,由于我们的视野有限,层次不高,与产业高端人才很难建立联系。希望省里在这方面给予我们帮助和支持。 (三)组织开展高端技术交流合作。为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我们也经常联合一些院校、科研机构组织开展一些技术交流合作,但是层次低、影响小,效果不理想。希望省里能针对全省各地市的情况,进行分类组合,组织开展一些专题性的、具有较强针对性的高层次的技术交流合作,帮助我们引进一些优势项目和技术,促进产业的发展。

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消费 二、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 1、免征范围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应税服务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3、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进口货物,使用一般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4)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进项税额不得抵扣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四、关税 1、海淘税【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2、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可以免税。

我国的税收优惠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税收优惠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法、税收条例、国务院其它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税收优惠存在以下一些问题:税收优惠的数量偏多,覆盖面过宽;基础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晰;内外资企业税制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平等;内外资企业税制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平等;税收优惠形式单一;高新技术产业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设计不当。 关键词:税收优惠免税期税收减免出口退税 我国税收优惠的现状 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法、税收条例、国务院其它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投资优惠、产业优惠、区域优惠、技术优惠、环保优惠等优惠内容,包括免税期、降低税率、直接减免、再投资退税等直接税收优惠和税收扣除、加速折旧、税收抵免、费用扣除、延期纳税、提取特定准备金等间接税收优惠等税收优惠方式,涉及了流转税、所得税 和财产税等比较全面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7 年6 月,行23 个税种中,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船舶吨税暂未列入政府税收体系管以及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地方管理外,其余19 个税种的优惠政策 共有409 项,其中,税法、税收条例及国务院其它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150 项,即税法规定的52 项,税收条例规定的84 项,国务院其它行政法规规定的14 项;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有259 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格局是: 一、按税种划分:增值税164 项,消费税22 项,营业税178 项,关税及进口环节税67 项,企业所得税181 项,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96 项,个人所得税82 项,契税30项,耕地占用税9 项,城镇土地使用税62 项,土地增值税14 项,房产税54 项,城市房地产税4 项,车船使用税24 项,车辆购置税15 项,资源税12 项,土地增值税14 项,印花税47 项,城市维护建设税35 项。 二、按税收优惠政策属性划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特定产业、行业及产品实行的扶持性税收优惠政策有109项,其中,体现基础产业、鼓励性行业、发展高新技术及鼓励实施科研开发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有38 项,对有关产品体现鼓励和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71 项;涉及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少、边、穷”地区及其他特定区域 的税收优惠政策57 项;促进劳动就业、实现社会福利、照顾特定困难等体现社会政策目标的税收优惠政策共271 项。 三、按税收优惠的方式划分:现行税收优惠主要采取了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共有368 项,采取先征后返、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方式的有29 项,采取税前扣除等间接优惠方的有12 项。 四、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待遇的主体划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适用十三个税种,相应的优惠政策有179 项;内资企业及中国公民适用16 个税种,相应的优惠政策有359 项。其中,内外资企业、中外籍人员共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129 项,单独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50 项,单独为国有企业制 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184 项。

苏州工业园区政策汇编之科技创新篇

一、科技创新 政策依据:《园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苏园管规字[2014] 9号)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科技体制机制 ?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 1、鼓励科技创新创业 (1)新进入园区科技创新企业 给予启动资金最高100万元 (2)新入驻园区科技创新企业 房租“一免减半”,补贴上限免租期30元/平米,减半期15元/平米 (3)领军人才创业工程项目 经认定,按领军政策实施 (4)新引进重大项目和新建研发机构 经批准重点支持 2、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1)产业支持 ?推动生物医药产业、纳米技术应用产业 ?云计算产业(按园区云计算产业培育政策实施)、软件产业(按相关政策补贴)、科技型自主品牌企业发展 (2)空间支持 销售收入达到规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园区科技企业,享受国有土地出让或国资载体整栋转让 (3)活动支持 举办推进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最高按活动支出30%补一次性贴,上限300万元/活动 (4)应用支持 适当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新技术在改善民生方面的应用研发与示范工程

3、优化科技金融体系 (1)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对投资园区的创业给予基金参股最高5000万元/只 ?风险补贴最高100万元/项目 (2)政策性天使投资专项资金 对领军人才项目给予风险投资,对创新成长期科技企业给予风险投资最高1000万元 (3)新兴产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金融(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业务发生实际损失,给予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机构/年 (4)其他金融类补贴—贷款贴息 对中小企业、经认定的金融产品参与企业,最高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贴息,总额最高50万元/企业/年 (5)其他金融类补贴—金融服务补贴 对中小企业的融租赁费、担保费、科技保险费,单类业务最高补贴10万元、 4、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 上年度销售<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首次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奖 上年度销售<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前三年获认定的产品奖励1万元/件,最高10万元/企业 (3)研发机构资助 ?新建国家级研发机构最高200万元 ?新建升级各类研发机构最高50万元,资助从高不重复 (4)科技计划项目配套 ?国家、省、市级项目按照实际所获得经费50%给予配套; ?重点项目适当提高比例;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作者:————————————————————————————————日期: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各地区对以合伙制设立的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 一、 【区域】江苏南京 【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 【优惠政策】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二、 【区域】广东深圳 【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金发〔2011〕5号) 【适用条件】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上海城市交通政策的优化研究(一)

上海城市交通政策的优化研究(一) 至未来的分析和预测表明,这不足以疏解上海的交通拥堵,还应该把空间结构优化作为重要政策加以实施。最后从多中心策略和就业一居住均衡策略的角度提出了优化上海城市交通政策的思路。 两个中心国家战略的确定,为上海建设国际经济中心城市提供了新的动力。但同时也要看到,上海还存在着一些软肋制约着上海的国际化进程,如城市交通拥堵。尽管上海各界为疏解交通作了大量的努力,但交通拥堵加剧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上海市民当前感受最深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疏解上海交通必须打破以交通论交通的传统思维,从优化交通政策着手,寻找新的解决思路。 1.城市交通政策分类与世界大城市交通政策经验总结 城市交通拥堵根源于交通供给与交通需求的不平衡,即道路交通供给满足不了交通需求。因此从理论上讲,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基本政策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交通供给增长和完善政策,通过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增加及完善来满足交通需求;(2)交通需求引导和控制政策,通过鼓励交通需求转向大容量的公共交通,并对个体机动交通(主要是小汽车)的使用和拥有采取控制和引导,达到更高效率地利用交通供给设施的目的;(3)交通需求与交通供给的城市空间结构优化政策,通过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引导交通需求与供给的区位变动,从而对城市交通流量进行更合理的分配。 对伦敦、巴黎、东京、纽约、新加坡和香港等世界大城市的交通发

展的规律表明,世界大城市在解决交通问题的过程中都积极地运用交通供给、交通需求和空间结构优化三类政策。世界大城市不仅建成了较完善的道路网络系统,而且无一例外地采取交通需求管理政策,包括建设轨道交通,倡导公交优先,同时对小汽车的拥有和使用进行调控,等等。在空间政策方面,世界大城市都趋向于通过卫星城或新城的建设,疏解集聚的城市人口、产业和功能,借以缓解中心城的交通拥挤。从世界大城市的交通实践效果来看,三种政策各自都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世界大城市之所以综合运用三种策略是因为它们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促进的。世界大城市通过几种策略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来更好地解决城市交通问题,这对于我国大城市的交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2.对上海当前城市交通政策的评价 2.1上海城市交通政策现状目前上海市所实施的交通政策,以交通供给政策和交通需求政策为主,空间政策力度非常有限。 自1990年代以来,上海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提高交通供给,由于投资力度加大,交通设施供给水平得到了显著地提高。2006年全市道路通行能力达到1521万。2006年底,上海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总长1 km,车站总计95座,居全国前列。但由于道路框架基本定型,道路供给量增速趋缓,道路里程年均增长率由12%(1996~2000年)变为5%(2000~2004年)。 交通需求政策可以分为公共交通优先和个体机动车控制两类具体策略。上海积极倡导公共交通优先,包括增加公交车辆和线路、设立公

2018这10项税收优惠政策不享受你就亏大了

2018,这10项税收优惠政策不享受,你就亏大了! 时间不等人,很快,我们就要和2017说再见了,展望2018,有没有什么让你期待的事情呢,其他的管家不清楚,但下面这10项税收的优惠政策,你不能不知道! 优惠政策1: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提醒1: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 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也免征增值税; 相当于月销售额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以下免征了增值税! 提醒2:

增值税免征了,附加税费也相应地减免了。 提醒3: 小微企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只缴纳城建税。 注意:这项减免三个附加税费的优惠政策不仅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也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企业。 优惠政策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政策3:年所得不超50万元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跨界融合 1.支持企业改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5]5号)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执行以下税收政策:(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

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税[2003]183号) 2.支持企业重组。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财税[2009]59号)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5]5号)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

公司技术创新以及激励政策

公司各单位、部室、作业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的三届五次职代会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导向作 用,促进我公司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我们制定了《公司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及激励政策》。现将该办法转呈给您,请对其内容提出修改意见,于前反馈工程中心邮箱。 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及激励政策(讨论) 为进一步落实公司三届五次职代会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导向作用,促进我公司 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公司的发展赢得竞争优势。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保证技术创新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规范化、程 序化和制度化,提高研发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和政策。 一、建立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加快公司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是提高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二)规范公司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及激励,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 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公司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途 径。 二、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及激励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一)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及激励政策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坚持公司主体和政府推动相结 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相结合,重点突破和一般提升相结合, 以完善创新投入、运行和激励机制为重点,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动公司技术进步,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技术创新项目是以政府主导,公司为主体,由公司、政府、科研单位、大专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上一条规定执行。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软件产品,执行16%税率),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软件开发服务,执行6%税率,该条款为营业税时代条款);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执行6%税率,营业税时代条款)。 (二)软件产品的界定和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产品满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DOC 21页)

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6)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1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4)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营业税 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摘自苏地税发[2001]72号通知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摘自国税函[2002]700号批复(二)企业所得税 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

最新整理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措施.doc

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措施 瓦政办发〔〕66号 为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强化创新驱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目标,以建设企业为主体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为主线,以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和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为重点,坚持“企业主体、政策引导、重点突破、总体提升”原则,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全面提升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二)发展目标。集中突破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掌握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使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攀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全国以及国际具有较强优势。 二、奖励额度 (三)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三、奖励的重点范围 (四)鼓励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驱动。被国家和省科技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校企联合研发机构,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被科技部、xxxx省科技厅、xxx市科技局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xxx市级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鼓励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xxx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同一企业(集团)内建立上述多个同类研发机构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奖励措施。 (七)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企业建立科技服务平台。鼓励企业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多样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创业服务专业化的方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创新服务,培育创新型科技企业。被上级科技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xxx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科技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重点新产品开发。被科技部新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鼓励企业申报上级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二等、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xxx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每项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引导支持企业发掘智慧力量,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强化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维护和保护。独立法人企业(集团)拥有5件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在专利维护的前9年内,每项发明专利按实际缴纳年费的50%给予资助;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项资助1万

最新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税收优惠政策

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税收优惠政策 二、各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借鉴分析 综观世界各国,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利用税收优惠措施引进外资,但其做法和侧重点以及所实施的政策方案不尽相同,最终实施效率也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区域性优惠 区域性优惠不仅被发展中国家广泛用于吸引外资发展地区经济,而且也被发达国家采用,作为发展地区经济的有效措施,所不同的是发达国家实施区域优惠相对较少,而发展中国家实施区域优惠居多。 (二)产业性优惠(三)税收优惠操作形式的多样化 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很多国家都不局限于一种形式,比较普遍的做法有两大类:一是实行直接优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现为定期减免所得税、适用低税率、税额扣除等,多为发展中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所采用。二是实行间接优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现为:(l)加速折旧;(2)投资抵扣,即对资本投资按其投入额依照规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3)亏损结转,企业亏损可以通过以后或以前年度的盈利抵补;(4)费用扣除,规定特定范围费用开支的应纳税额扣除,如加拿大规定,科技开发费用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等;(5)特定准备金,为减轻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置的资金准备,如德国税法允许建立可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包括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 实行直接、间接减免优惠操作运行的结果是不一样的。直接减免优惠方式的特

点是对税收直接免除,这不但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而且还容易造成钻政策空子逃避税收。间接减免优惠的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是对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度,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其税收主权没有放弃,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保障税收收入。 (四)依投资规模制定区别优惠 如罗马尼亚对外资企业按照投资额的大小。可免征所得税1年至7年;马来西亚的《投资法》规定对超过一定数目的大额投资或与经济有重大关系的投资,可视情况给予全额免税优惠。 (五)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适时调整税收优惠 为保持优惠政策的实施效率,须依据客观经济发展状况对税收优惠做及时修正、调整,无限度实施只能导致税收优惠调控方向与经济发展目标相扭曲。如日本在战后初期,因国内经济实力薄弱,经济秩序混乱,为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改善,采用限制的方式,把利用外资的重点放在利用外国贷款和吸引外国的证券投资方面,也就是利用外国的间接投资。当时日本的产业技术和设备十分落后,但考虑到外汇承受能力和技术消化能力,对引进技术也严格控制,坚持循序渐进,使之适应国内经济的发展现状和承受能力。到60年代后,随着本国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状况好转,从1967年到1973年的6年里,实施资本自由化,逐步解除了引资和引进技术的限制。进入80年代,日本经济进一步向开放体制转化,明确提出要积极地、多方位地采取措施引进外国的直接投资。日本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的政策从限制到开放的演变过程表明,税收优惠要符合经济发展的整体需要。

2020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现在还有不少企业在不停的寻找合理的税收方法。其中地方性的税收政策吸引了不是企业的目光。当然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就能享受政策,必须是需要税收的企业且真实经营、行业合适的企业才行。 税收园区不要求企业实地入驻,以分公司或者新公司形式入驻就能享受到有限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扶持了。或者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入驻,就能享受到核定征收的政策。 以两种不同形式入驻,都能享受税收政策。 该怎样通过园区降低税负呢? 税收园区的存在,是为了带动当地的经济。所以园区对入驻企业的要求自然也是要有税收的。不过,什么样的企业才算是能够为园区带来积极效应呢?这就要看园区的定位,高新技术企业、物流园、微电园等等,是为了集群发展,首先考虑的自然是行业了。 在考察园区的时候要注意园区的政策是否存在虚假,例如:虚假的扶持比例,虚假的注册价格等等。一般园区给出的政策是不可能超出地方留存部分的。 还有不少老板对税收园区抱有质疑,认为园区政策只是忽悠企业入驻,不会有实际性的利益。其实地方政府既然给出了政策,就不会自己打自己的脸。说好给企业优惠政策就一定会给。 园区优惠政策详情: 重庆地区有限公司 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 扶持企业地方留存的30%-70% 例:某有限公司企业入驻园区后所纳增值税为500万,企业所得税为500万,它所得到税收扶持为: 增值税500万*50%*70%=125万 所得税500万*40%*70%=100万。 江苏/重庆地区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经营所得税0.5%-2.1%按行业利润率10%核定,增值税3%,附加税0.18(小规模减半征收)。 更多政策详情关注《税安》!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