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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回避制度论文

公务员回避制度论文
公务员回避制度论文

浅谈对我国当代公务员

回避制度的认识

专业班级:人力1101

姓名:李国梁

学号:311110030123

2014.5.18

【摘要】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回避制度从东汉正式建立,南北朝市普遍实行,唐、宋时期日趋严密,到了清代,已经形成了包括职务回避、地区回避、公务回避在内的完整的回避制度。但回避制度发展到现在,回避制度在现实中却很少用于实践,对于什么利害关系也没有明确的解释,回避范围窄。本文综述我国当代公务员回避制度,然后阐述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使公务员制度不断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回避制度回避内容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一、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

所谓回避制度,就是为保证有权机关公正、严格执法,当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

一定利害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其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内容上看,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分为: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

(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

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地域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公务员不得在自己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包括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但自治县县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三)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二、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现状

2005年我国颁布的《公务员法》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1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这些法律法规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有关公务员回避的措施,为推动我国公务员秉公执法,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公正廉

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日趋完善,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现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而且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程序中很少有公务员回避的规定。此外,虽已出台有关公务员回避的专项法规,但现行规定过于概括、简约,往往只规定公务员在执行某项公务时应当回避的原则,而对回避的具体程序及法律后果等未作出详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回避的范围和种类不够全面。对于回避的范围,目前主要回避亲属关系中的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对于回避的种类,我国刚出台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没有对公务员离任回避作出明确的规定,未能真正做到通过“进、管、出”三个环节来对公务员履行职务加以全面限制。

三,回避的法律规定有待完善。首先,对回避理由的规定不够具体、过于简单。现有立法对公务员回避理由的相关规定,基本重复了《公务员法》第68条和70条的内容,对于“亲属关系”

给出了限制,而对于“利害关系”的界定及范围,《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法律法规均未给出详细的规定,一旦行政机关在解释中出现偏差或者失误,必将造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次,对回避程序的规定不够详尽。现行法规对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以及公务回避的程序作出了规定,而对该程序启动和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提出方式和时限、举证责任、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决定方式、决定时效、公务员回避后继任人的确定等一系列程序性事项基本未作规定,这必然会降低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实效性和操作性。再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公务员未回避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消或可更正无明确规定;对公务员违反回避程序时所要求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不具体。“立法如果不表明公务人员违反公务回避制度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有效,往往会导致回避制度对国家公务人员行为没有约束力,从而使公务回避制度形同虚设。”[6]最后,“在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中,并没有涉及公务员回避的相关条款。部分地区的规范性文件中虽然对回避救济制度有所涉及,但是仅限于驳回申请决定的公务员可向原决定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范围内,救济程序简单,救济途径狭窄。在实际的职权行使过程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相对人对公务员回避的情况产生争议时,公务员如何寻求救济;或者在公务员本应回避而没有回避时,行政相对人如何寻求救济,立法都未能明确。

四,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中国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注意吸取西方公务员选拔任用有关程序的规定,即采取公开考试(招录信息公开、招考方式、考试过程公开、考试结果公开)、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却没有做到,例如公事员测验,分笔试和应聘,虽已向社会公共开放窗口,只有符合测验资历的社会人就能够报考,看似公允、公正、公开。但实际上这"三公"前边还要加上"相对于"的润色词,在面试时,考官的主观因素占很大比重。特别是职务晋升的一些关键程序规定有弹性,如规定“任免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而领导集体是如何讨论决定,决定过程的程序如何,则未做到可操作性的规定,程序不确定,就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也就为领导滥用职权留下了余地。

五,公务员选拔任用缺乏民众心理基础。我国是一个相当重视亲属关系的社会,宗族、亲缘观念根深蒂固,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政治活动影响极大。古封建制虽然消亡,但宗法制度并未被彻底破坏,不仅依旧沿袭嫡长子继位、诸子分封制度,而且大肆利用儒家学说宣传“子对父孝”、“臣对君忠”、“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宗法思想和制度,形成了强大而稳定的宗法制的家庭和家族,君主对臣下“所受光五宗,所怨灭三族”就使宗族之间不仅可以分享荣耀、权力和经济利益,也迫使共同承担祸患。类似的姻亲关系也成为维系各种关系的纽带。建国后,虽然我们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

传统文化采取了批判继承的态度,但几千年来长期存在的封建文化糟粕对人们的影响根深蒂固,不可能短期内得到根除。

六,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功能未能准确定位和灵活应用。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对保持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把回避制度当作医治行政机关管理百病的灵药,那也是不恰当的。就回避制度解决不正之风的作用来说,它虽然具有很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彻底解决一切不正之风,还必须从加强民主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衡机制等入手。在任职回避中,首先回避范围的确定必须灵活把握,因为这一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任职回避的实施及其作用的发挥,如果定的过宽、过严,会使这一制度脱离实际与其他相关制度矛盾过大,而无法实施;如果定得过窄、过松,可能会使这一制度无法较全面地限制亲属关系,消除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任职回避的作用将大打折扣,失去其实行的意义。其次在回避的要求和标准上,也要区别对待,因为不同的职权其影响力是不同的,其职权产生的影响和涉及的范围也不同,一般来讲,一个公务员在其职权影响力范围内就不能让其亲属在那里任职。从不同的岗位和工作来看,对回避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有些直接掌管人、财、物的工作岗位,如人事、监察、财务、审计等,对于整个部门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工作涉及的是整个部门,部门内部每个人及每件事都在它的监督管理范围之内,这就决定了对他们的回避要求应严格一些。再次实施任职回避、进行人员调整时,在确定一些基

本原则的基础上,应把具体调整工作交给各部门掌握,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具体的调整工作。一般来讲,应该尽可能调整那些在本部门担任职务较低和承担责任较小的人,但在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也可采取调整职务较高的一方,保留职务较低一方的做法。另外,对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任职的公务员的回避也应采取一些灵活的方法,适当做一些让步,否则很可能使正常的工作无法进行。如一些边远的地区,邻近单位很少,就业、生活都很不方便,派夫妻双方一起到那里工作,很多问题就能较好地解决。而公务员的公务回避也存在灵活把握的问题。从公务的重要程度来看,确实有轻重之分,有的如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升降、任免、调配等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有的如物资分配、投资计划、金融贷款等与国家的利益紧密相连,涉及到这些公务员的回避必须严格把关,重点强调,当然公务回避绝不应仅仅局限于这些重要的公务,每一项公务都应力求避免非正常的影响,需要公务回避的就应回避,不过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回避要求。公务活动是比较复杂的,它所涉及到的人和事是多方面的,有些还可能是在公务活动开展过程中逐步发现的,这些都要求有关部门灵活处理与对待。在实行地区回避时也要分层次、有重点地进行。地区回避是指排除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本籍任职,而不是要求所有公务员都搞地区回避,但有些特殊部门如海关、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除主要领导外,其他层次的公务员也需适当考虑实行地区回避。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实行公

务员回避制度既要从严把关,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要求进行调整,但不能强求一律,而要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逐步推广、实施。

三、国外公务员回避制度比较

(一)各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立法依据的比较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法律传统、法律文化等的不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立法也存在差异,大体归为以下两类:一是直接在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对公务员回避作出规定,如瑞士、奥地利等国;二是将公务员回避规则包含在公务员的职业、行为道德及相关的廉政法规中,对公务员任职等方面的回避制度作了明确规范,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多数国家已建立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并且设有专章规定了公务员的回避事由。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公务员回避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制度,普遍适用于整个行政领域。此外,部分国家出台的相关配套制度较为健全,如美国的《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加拿大的《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法》等,都是对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保证了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公私分明,避免因其所属党派和地位而谋取私利。

(二)各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基本类型的比较

目前,国外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集中于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与此同时,部分国家还规定有离任回避,包括:“不得利用过去的职务和影响接受酬礼;禁止在与过去有业务关系的机构就业或取得报酬;不得泄露政府机密以谋取好处等,如法国、澳大利亚、墨西哥等。”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国外发达国家对公务员任职回避规定的种类和范围较宽,如瑞士规定的血亲回避范围为四代以内直系和旁系血亲,日本规定公务员任职还要实行政党、同学回避。此外,一些国家还对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活动进行了严格的法律限制。

四、国外公务员回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发达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很多好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充分借鉴国外公务员回避制度立法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可以少走弯路。

(一)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回避制度体系

第一,各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共同点,又各具特色。特色之处就在于它们是本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相结合的产物。事实上,也只有与本国政治体制、历史条件、文化差异、风俗习惯等相结合,吸收借鉴别国的先进制度经验才有意义,才能成功。因此,在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同时,应注重

研究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不是生搬硬套或“全盘西化”,而是对西方先进的公务员制度进行中国化的科学化的实践,从中找出一条适合中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发展道路。

第二,扩大回避范围,进一步扫除人治的各种因素。首先,任职回避范围应有所扩大,在一些部门的特殊职务(财务、税务、监督等),有近亲属关系者不仅不得在同一机关而且不得在同一地区的同一层级同时分别担任领导人。其次,地域回避可与岗位轮换、地区交流结合起来,以使公务员开阔视野、拓宽知识面,同时也有利于带动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再次,公务回避除了规定的亲属关系外,还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公务员的故旧关系,如同乡、同学、熟人、战友等关系加以限制,这也是公务回避的重要一环。最后,“应将回避制度的相关内容从行政处罚程序、监察程序和听证程序扩大到诸如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的程序,以便更好地发挥回避制度的功效,实现其价值目标。”[8]

第三,完善制度设计,实现对公务员“进、管、出”三个环节的全面管理。应增设“公务员离任回避”制度。一些长期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离职退休后再工作或可能再次涉及影响公务的处理。因此,应在《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对公务员离任回避作出明确的规定,真正做到从公务员队伍的入口、管理、出口上对其履行职务加以全面限制。此外,还应注意建立回避登记制度、回避审查制度、回避定期检查制度和随时调

整制度、回避监督制度、无因回避制度等等,使得公务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拥有完善的回避制度体系。

(二)尽快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立法

第一,完善回避的理由。在回避理由的规定内容上,我国《公务员法》和其他现行法规仅以“利害关系”作为回避的一个模糊的法定条件,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应在确定“利害关系”为回避前提条件下进一步详细列举若干种常见的利害关系的表现形式。否则,法律设定回避制度目的就难以达到。

第二,严格回避的程序。首先,在回避的提出上,应要求行政机关将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公开公务员的有关情况,进一步落实当事人的知情权;提出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依具体回避方式而定;对于提出时限,一般是在公务活动开始之前,但对于行政程序履行过程中发现确有回避需要的,也可在公务活动进行中提出申请。其次,在回避的审查上,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于法定期限内给予审查并作出批复;审查和批复方式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审查批复期限以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为宜。最后,在回避的决定上,决定机关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作出审查后,无论回避理由成立与否,都应当做出书面决定并且通知申请人;在做出回避决定时,决定机关应该

出具决定理由,以增强决定的说服力和公正性。

第三,明确回避的效力。应在借鉴国外立法实践的基础上,一方面,对违反回避程序情况下实施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当公务员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时,由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是无效,在其他情形下所作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效,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在公务员回避的情况下,其他公务员也会作出相同的行政行为时,就不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必然无效。”

[9]另一方面,对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形式依据违法程度,除对未回避的公务员进行严厉的行政处分外,还可以对其适当处以罚款,追缴非法所获利益,构成犯罪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健全回避的救济。在行政相对人提出回避申请之前,应首先向回避的主管部门提请报告,由主管部门监督回避申请、审查、批复和执行的全过程,必要时监督公务活动的整个过程,这样不仅能够督促办案人员公正处理案件,也能使行政相对人以同意的态度去接受实体处理结果,从而提高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

五、完善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一)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则应严格把关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机关没有实行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较多,不可能靠回避制度的推行,在短时间内解决几十年积累起来的问题。在推行现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工作中,问题会较多,阻力会较大,因此,要根据公务员的职务、年龄及工作性质分期分批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逐步调整、解决。直系亲属坚决回避,不允许同一机关有直系亲属存在;旁系做适当调整,同一机关有旁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应调离一方进行回避,确实困难的,可以分步进行,在机关内部主要岗位调整回避,以后逐步调整完善。而对新进人,则必须从现在起严格把关,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务员考录体系,录用那些思想正派,工作能力过硬的优秀人才,要坚持原则和标准,坚决剔除不称职不合格人才,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这个进口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避免产生新的亲属聚集现象。公务员制度过渡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新人新办法。这一原则在公务员回避制度实施中也同样适用。

(二)实行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

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中,如遇有需要回避的情况时,应按规定主动提出回避。这需要公务员有较强的回避意识和高度的自觉性。为此必须对公务员加强培训和教育,积极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让广大公务员了解亲属聚集所带来的危害,掌握回避制

度的有关情况,认识到在我国推行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形成回避意识,把回避当成一种习惯并积极主动地支持和配合这一制度的实施,同时,回避制度是人事管理中的一项带有很强的限制性的规定。因此,这项规定就必须要有法律尊严,一经确定,就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本着自我约束和法制原则相结合的精神,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回避的申报和审查制度。公务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主管的干部或人事部门申报需要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在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进行经常性检查,确定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做出处理。各级政府要根据不同部门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回避法规,使回避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遵守回避制度、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公务员,要进行严肃批评,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以维护回避制度的严肃性。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回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诉诸法律。

(三)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

保障回避制度的实施必须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执行与行政监察制度有密切的联系,完备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加强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执行。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

度上保证了减少公务员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的可能,对克服任人唯亲、结党营私等不正之风,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积极作用,但回避制度只是避免了那些表面和直接的以权谋私的现象,不能希望单靠一项回避制度,就能从根本上消除和杜绝各种违法行为,需要行政监察制度的补充、配合,从不同的环节加强监督管理,有效地制约各种徇私舞弊现象。当然,扭转不正之风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也不是单靠监察制度可以实现的。从理论上讲,完善健全的监察制度可以使回避制度存在的意义缩小、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传统文化在人们的观念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再加上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商品经济还不发达,要想通过回避制度把血缘关系和准血缘关系完全逐出上层建筑,消除这些关系的影响还要有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此外,在这个过程中,监察制度也会受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需要回避制度来摆脱各种亲属关系的牵制。回避制度与监察制度的有机结合,既可相互补充各自制度本身不完善的一面,又可为相互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促进相互的发展,以便更好地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依法办事,保证国家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结语

自《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颁布以来,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已取得很大进步。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回避制度无论是在其实施环节,还是制度本身,仍存在着诸多缺陷与不

足,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公务员回避制度建设方面成绩斐然,在广大公民中赢得了较高的地位和威信。他们的经验已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必须加以研究,并结合我国国情批判地借鉴和吸收,以期该项制度在维护行政公正和政府形象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 【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 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 月24 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 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 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 年2 月11 日晚,58 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 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 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

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

标题: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副标题:浅谈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论文纲目:公务员制度,也叫文官制度,是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依法对各 级事务官员或文职人员进行人事管理的制度,包括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退休等。自从公务员制度建立以来,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建有了明显进步,但由于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时间较短,加上制度建设本身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所以其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中国当前社会的客观环境的一些不利影响,使得公务员制度没有得到较高水平的实施和运行,影响了政府整体的效能的提升,所以完善公务员制度,解决现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强化政府职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本论文主要分析当前我国公务员制度中考试录用、绩效考核、分类分级并就如何解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给出自己的相应的解决方案。最后简述公务员制度改制后的意义和影响。 基本论点和论据: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缺乏灵活性 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是公务员制度确立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公务员管理系统中是最基础的环节,考试的公平性、竞争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但我国公务员的选拔环节牵扯到选拔的方式、考官队伍的素质、试题的科学化等方面的问题。 1.考官队伍素质不高。目前,我国考官队伍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官员,二是高校、行政学院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前者具有一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经验,但对于专业管理知识缺乏深入研究,对于考生的书面和口头答案理解不深,判断不准。后者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但是对于社会需要和职位特点研究不够,所设计题目多倾向于理论陈述,对应用性、操作性题目掌握不够。 2.考试的方法仍主要依靠笔试和结构化面试,而对一些较先进的新技术方法如情景模拟、心理测验、投射法、评价中心技术等缺乏研究和应用,因而无法全方位地对考生进行准确考察。 3.公民担任公职的机会和权利受到制约。首先,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基本上没有担任公职的机会,使农民与城市居民事实上存在着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方面机会的不平等,也不利于社会人才的全面和充分的开发。

论公务员回避制度(1)1

论公务员回避制度 王桂花 T00714198 07编辑出版 摘要:公务员同避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的一种保证公平、公正行政的基本制度。“回避”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出现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最早是指在司法审判中审判人员由于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而不能参加该案的审判。回避制度是对国家公务员任职和行政作为是否实行严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公务员同避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的一种保证公平、公正行政的基本制度。“回避”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出现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最早是指在司法审判中审判人员由于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而不能参加该案的审判。相应地.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加有关的行政活动,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回避的必要性是以对人性的不信任为前提的,以对自私、恣意等人性的弱点防范为目的。人的社会性、合群性,使其深受血缘、群体、伙伴情节的约束,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在同样的环境中,一群有特殊关系的人往往比另一群仅存在普通关系的人更容易作出互助互惠之举,因此通过回避制度的设立可以使行使权力的官员和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相对隔离,在客观上能减少以权谋私的机会,显然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权力腐败现象。故回避制度是对国家公务员任职和行政作为是否实行严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中对公务员的回避要求主要是针对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而言。除了任职回避、公务同避直接因亲属关系引起外,地区回避实质上也是主要回避本地区的亲属宗法关系。亲属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种自然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如果在公务员的任职、执行公务等方面针对公务员的所有亲属关系作出限制规定,一是做不到,二是没有必要。所以.回避制度只是针对公务员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作出的限制规定。按照我国“苏丹式”的亲属划分传统,所谓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近姻亲关系。凡是具有上述关系的,必须按规定进行回避。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种类包括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三种,它们均以亲属回避为中心。(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不允许有规定范围内的具有特定关系的人在一定职务范同内任职的规定。由于亲情具有非理性和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公共行政所要求的公平公正等基本要素有本质上的冲突。我国《公务员法》第68条第l款明确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 方直隶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

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12月12日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办理。 第四章公务回避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公务员制度论文

公务员制度论文 论国家公务员制度 姓名:周程学号:2010962255 班级:兴湘学院10级会计1班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解放区和人民军队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继承和发展了我国优秀的历史传统,特别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优良传统,同时也借鉴了前苏联的一些人事管理经验。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对各类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建设一支精干的干部队伍,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群体优势,从组织上确保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任务的完成,确保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实施。解放初期以至后来一段时期内,这种集中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适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对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恢复国民经济,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公平竞争原则:竞争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是公开、平等的。所有考试、考核、录用等程序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所有参加报考的人员不受性别、家庭出身、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竞争进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功绩是国家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据。

三、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原则:法制原则就是制定法律规范依照法规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行政,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任免、升降等都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 四、分类管理原则:分类管理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事制度坚持的根本原则, 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不是削弱党对干部的领导,而是加强和完善党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通过把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按一定程序转化为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法规,依此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现代公务员制度有很多制度构件,包括录用、晋升、退出、工资激励、权利保障等机制。其在录用方面的特征是,不基于个人关系,而基于个人的才干,通过竞争性的招聘考试。考试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地域性的或者部门性的。在晋升方面的特征是,不基于个人关系,而基于个人才干和业绩,业绩优秀者得到适当的奖励。这样,公务员可以长期保持工作的激励,不会过多地考虑取悦于上级或者有权优势的领导人。在工资制度方面的特征是,其工资一般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之上,并且上下级之间有相当的差距。高级公务员与低级公务员工资差别较大,可以吸引高质量的人员,并将重要人才集中到薪金较高并且具有战略性的人员。其核心特征是不任人唯亲,通过竞争性的录用、晋升和富含激励的制度确保用人唯贤。 在充分肯定公务员制度实施所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还只是刚刚起步,制度的健全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还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一是全国的发展不平衡;二是在动态地满足实践发展中提出的新要求上有欠缺;三是制度本身还有不完备的地方。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和完善。 具体说来,今后一段时期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点应有四个方面: 一是增强制度活力。主要是完善分类、聘用、考核、竞争机制等。研究改进考核制度,实行多层面考核,净化民主测评的环境,公示考核结果。完善公务员竞争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1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

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公务员制度论文公务员制度改革论文

公务员制度论文公务员制度改革论文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摘要】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已经建立了其基本的框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某些问题上还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本文从多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要努力突破陈旧观念,在总结经验及学习借鉴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我国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改革;完善 在我国,公务员的发展进程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建设路程起步较晚。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变化的过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方式也在时间和宝贵的知识经验下不断的探索积累。尽管,在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发实施及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的出台,使我国的各项改革目前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公务员制度也更趋完善,已基本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为社会和谐社会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制度变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还要一段距离。因而,转变观念、优化体制,完善操作就成为了改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现状的当务之急。 1.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中的障碍 1.1观念意识方面的障碍 "官本位"意识思想影响严重,有着二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在传统文化意识的观念上不可避免的影响着人们的思想,从而构成了我

国文化生态环境的复杂多样性。而在现实的生活中,人们多以其官职的大小来衡量一个人的事业上的成功程度;随着官职高低的不同,享受着来自社会各个方面不同的生活、政治上的待遇,也因此让官员仍处于社会上的轴心地位。再加上公务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待遇与行政级别的密切联系,使人们对于"逐官"意识更加的强烈,从而造成"千军万马奔官来"的不良局面。也由此引发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一系列的问题。严重损害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其次,公务员本身的意志太过于薄弱,把当官与升官发财、光宗耀祖、名利双收这种官利一体化话的思想观念强植入自身的思想意识中,并"继续统治着一些人的思想,规范着他们的行为,吸引着他们的追求"。[1] 1.2公务员法制法规不完善 1.2.1公务员竞争激励机制上存在的问题 首先,公务员工资制度上存在着问题。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家王学力指出我国公务员工资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现行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已经失去了激励作用,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所占工资分配的比重逐步降低,地方性补贴比重越来越大,标准工资的职能已被弱化;在制度上,各职务之间工资差距较小,工资分配没有拉开档次,没有完全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平均主义"束缚,工资分配内在的激励和杠杆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2] 1.2.2岗位更新上存在的问题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 (一)国家公务员的调任制度 调任是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具体方式之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 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 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人事行为。调任是取得或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不具有国家 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调动,可以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经培训合 格后,任职,但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不能调任。同时,国家公务员也可根据个人意愿,提出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一般职务不得以调任方式补充,而 对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不加职务限制。 调任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调入行政机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国家规定的编制空额。每个国家行政机关都有编制限额,任何人无权超编补 充人员,只有当国家机关出现编制空缺时,才能可能以调任方式补员。这是调任(调入) 的首要条件。 第二,符合回避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公务员实行回避制度。调入 时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即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 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 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三,调入人员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具备的政治思想水平。调入人员是充实到领 导职位上的,职责重大,必须具备较高政治思想水平,才能适应岗职的要求,保证其政治 上的可靠性,达到调任目的。 第四,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任职资格。即有政治思想水平权是一个方面,还要 有相应的业务能力、领导能力,同时,根据职位对任职资格的要求,还要符合诸如年龄、 职级、学历等资格条件。 第五,健康的身体。 第六,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调出行政机关而言,必须是工作不受影响,本人同意,有关组织批准。 调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第一,由国家行政机关按比例预留相应职位,编制年度国家公务员调入计划。第二,国家行政机关以外单位推荐或自荐,或政府人事部门选调。

国家公务员制度选修论文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措施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当代中国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政治民主,建设和谐社会有着显而易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某种意义上我国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借鉴与运用只是一种制度模仿与移植,更由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现代公务员制度理念的对立与冲突以及前现代社会的基本社会生态环境,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遇到一系列的阻碍与困难甚至出现制度变异,因此有必要从本质与内涵上对其重新审视以进一步推进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根本上的不同,因此国家政治制度也有着绝对的区别,公务员制度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也必然具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色彩。为了适应我国日益完善的国家制度,公务员制度也因此要根据当今的社会性质进行适当的调整。 下面我将从6个方面对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改革进行议论: 一、公务员考选制度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主要标志, 也是从源头上把好公务员素质关、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的重要工作。但是目前,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实施的环境以及考试体系本身, 还存在一些问题, 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究, 具有其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我国公务员考选制度存在的问题有: 1. 法规体系不健全, 执法力度不够; 2.选拔方式的科学性和灵活性还有待提高; 3. 考录过程中实践执行不到位, 影响了考试录用的效度。 为完善我国公务员考选制度应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法律体系, 实现考录工作的法制化,建立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提高选拔程序的透明度,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注意考试和考核相结合,提高面试考官的素质水平, 建立相对稳定的高水平考官队伍,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确保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平性。 二、实行政府雇员制 政府雇员是政府机关根据政府工作的特殊性或临时性需要, 以契约的形式从社会上招聘的具有金融、法律、信息、外语、高新技术等专门知识与技能的高层次人才。政府雇员不占用行政编制, 不具有行政职务, 不行使行政权力。政府雇员制是对目前公务员制度的补充, 但又独立于公务员制度, 两者是不同的两个人事管理体系, 相互补充, 相互促进。政府雇员制的实施将对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及公务员制度改革裨益甚多。首先其是公务员制度的有益补充,且有助于淡化行政人员的官本位意识,还有就是有助于完善政务活动中的竞争机制,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降低公共管理成本。 三、公务员管理“准市场化”机制建设 公务员管理打破“青一色”的国家调控机制,初步建立起“准市场”的竞争机制所谓“政治市场”的公共选择场,其本质精神之一就是竞争。我国《公务员法》的鲜明特色和重要精神之一也正是竞争,批判性地导入“政治市场”概念,加大公务员管理“准市场化”机制建设力度,能增强机制活力。在坚持公共选择理论对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指导时,也要注意克服其局限性。如个体主义与

解读公务员回避规定考试答案

《解读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单选题: (下列每题的选项中,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在最佳答案前点击选择。) 1.()是公务员管理和监督制度里面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正确答案是:(C) A 保障制度 B 行政管理制度 C 回避制度 D 以上都不是 2.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实现回避,要进行变通,需要哪级部门批准?正确答案是:(A) A 省市自治区一级的组织人事部门 B 市一级或相当于市一级的组织人事部门 C 省市自治区一级的人民政府 D 市一级或相当于市一级的人民政府 3.变通执行回避制度是何时提出来的?正确答案是:(D) A 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B 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 C 1996年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暂行办法 D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4.关于的夫妻关系职务回避,说法不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B) A 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需要回避。 B 不得在同一部门任职。 C 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需要回避。 D 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多选题: (下列每题的选项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意的。请在答案前点击选择。少选、多选、错选,该题均为不通过。) 1.关于2006年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说法正确的是?正确答案是:(B,C,D)

A 回避制度扩大使用到市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 B 地域回避的标准最后被确定为成长地标准 C 增加公务员亲属的企业回避规定 D 细化了程序制度回避 2.需要进行公务回避的关系包括?正确答案是:(A,C,D) A 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 B 无利害的关系 C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 D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关系 是非题: 1.丈夫是县长,那他的妻子就不能在县长领导的直接领导关系当中做负责人。隔一级也不行。正确答案是:(B) A 是 B 否 2.从廉政制度建设的实践来看,确实有的领导干部,就是因为没有实行回避,最后贪污腐化的。正确答案是:(A) A 是 B 否 3.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目的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答案是:(A) A 是 B 否 4.大多数公务员都是党员干部,而且公务员的领导干部是由党的机构来进行管理的。正确答案是:(A) A 是 B 否

第五节--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第五节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二、公务员回避的种类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的种类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2.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3.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三)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选修课公务员制度结课论文

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浅析 前言 学习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些基本知识,对其虽了解得不是很透彻,掌握的也不很全面。但就我个人的认识,在这里有一些浅显建议和应对方法。不过我们现在仍停留在理论和纸上谈兵的状态,真正的公务员制度在实际社会中是十分复杂实施起来又十分困难。所以,论文有不到之处还请指正和包涵。 正文 我国公务员制度虽经过这么多年的运行,但仍然很不完善。原有《条例》已不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行政环境变化的要求。作为一个与时俱进的现代政府,应该积极顺应新形势,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改进和完善现有公务员管理体制,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这些问题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一些是由于各种经济社会政治条件的制约使制度在运做中出现变形、不到位等问题。) (1)现行公务员范围界定和划分 根据目前的规定,只有“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才是国家公务员。这就是说,其他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组织的工作人员有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该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但是在现实中,这些组织“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这就使现行的公务员范围划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失去意义。实际上,这些机关都是掌握国家公共权力、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就这一点来说,是相同的。 我们知道,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在人事管理中实行分类管理,改变过去"干部"概念过于笼统,管理方法单一、缺乏针对性的弊端。 分类应该根据其业务特点和性质进行。应当适当扩大公务员范围,不仅把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政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并且还应当包括各系统中的工勤人员。"参照管理"作为权宜之计,不能长期实施,必须尽快予以分解。该并入的要及时并轨,统一管理;该从参照管理系列中分离出来的,要及时分离,单独管理。因此应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社会团体"社会化"的进程,增强其用人的独立性、自主性。 (2)公务员人口问题 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考核内容过于抽象和划一,标准过于笼统。各部门、各职位之间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差异大,部门之间、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考核者往往无所适从2,等次少。称职的大平台现象,混淆了公务员行为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助长

贯彻《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自查自纠报告

贯彻《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要求,我局于2012年3月1日对在职职工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部署安排到位 《公务员回避规定》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一部新的规定,贯彻实施好《公务员回避规定》是人事工作的重中之重。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始终把学习和贯彻《公务员回避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落实。为加强《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落实到位,办公室结合我局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了《X局贯彻<公务员回避规定>实施方案》,对实施公务员回避规定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等作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逐步形成组织实施长效机制。 二、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公务员回避规定》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我局结合自身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增强全体职工学习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宣传。在宣传工作中,准确把握政策,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报告,通过宣传,引导全体职工了解和把握公务员回避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公务员回避规定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规定》 我局按照规定精神,进行了自查。在任职回避方面,我局只有一对夫妻,是XX和YY夫妻,他们所在岗位分别是XX在办公室,YY在后勤处工作。上述夫妻不存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在地域回避方面,我局局长出生地在洛阳,严格按照了地域回避规定。在公务回避方面,我局在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等系列公务活动中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回避。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这次自查自纠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规定的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规范干部任用制度,确保《公务员回避规定》在我局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 XX局 2012年3月1日

浅谈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论文提纲: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背景 二、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的特征 三、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展望 浅谈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摘要】新中国成立至九十年代中期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顺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对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恢复国民经济,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推进,这一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原来的干部人事制度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绊脚石。在这种背景下,党和政府遵循邓小平人事改革思想,自八十年代开始进行人事改革,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和发展作了漫长的探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签署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务员制度诞生。15年以来,公务员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的发展而逐步推广和完善。本文试着在总结过去人事管理制度和当前国家公务员制度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今的形势和现行我国政府的改革,对未来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做出较为肤浅的探讨。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改革发展分析

浅谈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背景 (一)历史背景分析 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解放区和人民军队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继承和发展了我国优秀的历史传统,特别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优良传统,同时也借鉴了前苏联的一些人事管理经验。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对各类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建设一支精干的干部队伍,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群体优势,从组织上确保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任务的完成,确保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实施。解放初期以至后来一段时期内,这种集中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适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对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恢复国民经济,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变化,随着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体制的改革以及各项事业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越来越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弊端和不足集中表现在:“国家干部”的概念过于笼统,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管人与管事相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不利于优秀人才的多样化发展;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机制,用人缺乏法制,致使一些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 上述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使我们长期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年轻优秀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铁皮箱环境”随处可见;二是用人问题上的

公务员回避报告

镇级关于《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的自查报告 根据《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要求,我镇对本单位机关干部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安排部署,落实到位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是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规定实施后,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始终把学习和贯彻《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落实。为加强《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落实到位,镇党委政府结合新组发[2012]6号文件《关于转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对实施公务员回避规定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等做了具体安排和部署,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二、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宣传 结合我镇实际,认知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增强全镇机关干部学习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各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学习。通过宣传,引导全体干部了解和把握公务员回避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公务员回避规定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坚持原则,认真排查,严格执行 我镇按照规定精神,认真进行了自查。我镇现有领导班子成员12人,行政编制干部23人,事业编制干部87人,离退休人员58人,经排查,在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等方面都严格按照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规定实行了回避,不存在违规用人行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这次自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继续规范干部任用制度,特别是在公务回避方面,要严格根据规定,做好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等系列公务活动,确保《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在我镇得到更好的贯彻。 中共镇级委员会 2012年3月19日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度本身的不尽完备、实际操作中的一些缺憾、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原因,在我国目前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应通过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严格把关;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实行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从严把握与灵活操作相结合;统筹兼顾、整体配套等举措、落实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中对公务员的回避要求主要是针对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而言。除了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直接因亲属关系引起外,地区回避实质上也是主要回避本地区的亲属宗法关系。亲属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种自然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如果在公务员的任职、执行公务等方面针对公务员的所有亲属关系作出限制规定,一是做不到,二是没有必要。所以,回避制度只是针对公务员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作出的限制规定。(1)职务回避(2)公务回避。(3)地区回避, 二、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制约因素 1?传统亲缘观念和习惯势力的长期影响使得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缺乏民众心理基础。我国是一个相当重视亲属关系的社会,宗族、亲缘观念根深蒂固,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政治活动影响极大 2?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长期落后也是实施回避制度的重要制约因素。 3?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功能未能准确定位和灵活应用。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对保持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把回避制度当做包治行政机关管理百病的灵药,那也是不恰当的。就回避制度解决不正之风的作用来说,它虽然具有很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彻底解决一切不正之风,还必须从加强民主监督入手,建立健全监督制衡机制等。而且目前我们实施的各项制度中还存在诸如户籍制度等与回避制度有一定程度冲突的地方,从而制约着回避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加以应用,而如何灵活应用并非容易之事。 4?实施回避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是在部门内实施同时也必须有人事部门的协调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否则将很难实行。长期以来,亲属聚集现象的产生,既有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也有不少是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的, 5?缺乏健全的监督体系。健全的监督体系,是公务员回避制度得以执行的根本。但是目前这样的监督检查体系在我国还很不健全,公务员在任职或执行公务中履行回避的义务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公务员的自觉,但由于觉悟的高低不同或者利害关系重大,并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能有这样的自觉性。 三、落实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对策建议 1?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则应严格把关。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机关没有实行回避制度,原有的问题较多,不可能靠回避制度的推行,在短时间内解决几十年积累起来的问题。在推行现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工作中,由于历史原因回避对象多,在过渡中一次解决不易,要根据公务员的职务、年龄及工作性质分期分批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逐步调整、解决。直系亲属坚决回避,不允许同一机关有直系亲属存在;旁系做适当调整,同一机关有旁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应调离一方进行回避,确实困难的,可以分步进行,先在机关内部主要岗位调整回避,以后逐步调整完善。而对新进人员则必须从现在起严格把关,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务员考录体系,录用那些思想正派,工作能力过硬的优秀人才,要坚持原则和标准,坚决剔除不称职不合格人才,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这个进口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避免产生新的亲属聚集现象。公务员制度过渡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新人新办法。这一原则在公务员回避制度实施中也同样适用

国家公务员制度

国家公务员制度 论文摘要: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作 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当代中国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政治民主,建设和谐社会有着显而易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某种意义上我国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借鉴与运用只是一种制度模仿与移植,更由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现代公务员制度理念的对立与冲突以及前现代社会的基本社会生态环境,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遇到一系列的阻碍与困难甚至出现制度变异,因此有必要从本质与内涵上对其重新审视以进一步推进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问题对策完善 正文 一.公务员制度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党和国家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的统称或总称。其中包括《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单项制度及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邓小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强调要改革不合时宜的干部人事制度,要敢于打破老的框框,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并要求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1982年、1983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先后进行了机构改革,并按照干部"四化"的方针,调整了各级领导班子,建立了老干部的离休、退休制度,开始逐渐废除实际上长期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与此同时,许多地区和部门在干部的录用、考核、交流、培训等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但是,所有这些改革都处于试验性阶段。从整体角度来看,一些单项制度的改革往往因为缺少全局的配合而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局部的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方式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所以,必须从全局出发,从具体问题的相互关系上来把握,进行综合性的配套改革。党中央在1984年提出要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后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太广,决定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后又进一步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88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工作,更好地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央决定成立国家人事部。人事部的成立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始向

关于公务员回避规定自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公务员回避规定自查情况的报告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接到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长国税函[2012]60号),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分管人事部门领导为组长的调查组,按照文件要求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柴茂,男,1983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2006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沁源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郭道税务分局、综合业务股工作,2010年11月担任沁源县国家税务局郭道税务分局副局长(副股级),2011年12月担任沁源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股副股长(主持工作)。与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志勇同志系旁系血亲关系。 曹敏智,女,1977年7月出生,大学本科,1996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沁源县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股、信息中心、综合业务股任股长、主任,现任沁源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与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连保军同志系夫妻关系。 二、自查整改情况 我局现有股级干部14人,其中正股级干部10人,副股级干部4人。近期,将有4名正股级干部到龄退居二线,届时股级干部只有10人,其中正股级干部6人,副股级干部4人,空

缺职数达12个。 由于当前股级干部较少,且柴茂、曹敏智两位同志都是县局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骨干,如果全部调整到稽查局回避将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鉴于这一实际情况,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要求,我局在自查中,没有对柴茂、曹敏智两位同志的岗位进行调整,只对其分管领导进行了调整,有旁系血亲关系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志勇不直接分管柴茂同志工作,有夫妻关系的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连保军同志不直接分管曹敏智工作。近期,市局已对我局股级干部职数的请示进行了批复,我局将尽快在全局范围内公开竞选一批股级干部,届时,将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要求,严格实行任职回避,对上述两名同志的岗位和任职一同进行调整。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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