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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危害食品安全按重罪处罚

最高法:危害食品安全按重罪处罚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最近3年来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

最高法主要是对外通报了从08年以来,各级法院审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2009年审结此类案件148件,2010年审结119件。截止到目前,2011年的审结案件已经达到了173件,从这组数字我们就能看出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正处在逐年增长的态势。

最高法的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也表示,从目前的审判情况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总体呈现了四大特点:

第一,就是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一方面是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顶风作案;另一方面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

之后,各地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依法移送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

第二,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像地沟油、染色馒头、甲醛造假酒、问题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严重的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的即使尚未造成食物中毒、人身伤亡等结果,但对消费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也是不能忽视的。同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我国食品安全环境的破坏,在

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第三,现在案件的查处难度日益加大。他们在生产阶段难以被发现,流通环节的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案件查办过程中,在管辖、检测、鉴定等方面经常面临取证难等诸多困难。

第四,触犯的罪名多。现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适用的罪名有很多,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多个罪名,但根据证据情况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来定罪处罚。 面对目前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多发的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食品安全需要政府跟各职能部门的联手合作。司法的角度他认为,关键是要从源头上加大治理的力度,严密法网。第二点,需要各部门,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定

了严密的方法,关键是有人来执行,从这几年发生的案件来看很多都存在监管不利的情况。第三点,一定要在技术上加大研发力度,提高我们的检测、鉴定能力和水平,最后一点,就是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要强烈打击、依法严惩,把法律用足、用活、用够。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瞭最近3年來我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情況。

最高法主要是對外通報瞭從08年以來,各級法院審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相關情況。2008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2009年審結此類案件148件,2010年審結119件。截止到目前,2011年的審結案件已經達到瞭173件,從這組數字我們就能看出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正處在逐年增長的態勢。

最高法的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也表示,從目前的審判情

況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總體呈現瞭四大特點:第一,就是案件數量明顯增長。一方面是犯罪分子受利益驅動,頂風作案;另一方面是在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之後,各地不斷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行政查處和司法打擊力度,依法移送起訴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持續增加。

第二,危害嚴重、影響惡劣。像地溝油、染色饅頭、甲醛造假酒、問題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嚴重的危害瞭人

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有的即使尚未造成食物中毒、人身傷亡等結果,但對消費者健康潛在的危害也是不能忽視的。同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對我國食品安全環境的破壞,在一定程度上也損害瞭政府公信力。

第三,現在案件的查處難度日益加大。他們在生產階段難以被發現,流通環節的鏈條長、牽涉地域廣,案件查辦過程中,在管轄、檢測、鑒定等方面經常面臨取證難等諸多困難。

第四,觸犯的罪名多。現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適用的罪名有很多,像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多個罪名,但根據證據情況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通常會選擇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甚至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來定罪處罰。 面對目前我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多發的態勢,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

顯鼎表示,食品安全需要政府跟各職能部門的聯手合作。司法的角度他認為,關鍵是要從源頭上加大治理的力度,嚴密法網。第二點,需要各部門,明確職責加強監管,定瞭嚴密的方法,關鍵是有人來執行,從這幾年發生的案件來看很多都存在監管不利的情況。第三點,一定要在技術上加大研發力度,提高我們的檢測、鑒定能力和水平,最後一點,就是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要強烈打擊、依法嚴懲,把法律用足、用活、用夠。

食品安全法案由及处罚条款

食品安全法案由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全市统一口径:无证、许可证过期、伪造、涂改、出借许可证可以适用,超范围经营需等相关规范出台后纳入)(2)货值金额指的是所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区别于违法所得的概念,逻辑上货值金额应大于违法所得,在日常的调查中应增加该项内容的询问,及注意询问技巧,可以是一个概数),食品的范围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确定。 (3)各罚种必须体现,包括没收、罚款(缺一不可)。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n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建议能查实多少认定多少,如果是通过询问认定,需要3人以上一致,或者通过采集收入登记、票据等证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n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n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2)在处罚时应当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分别依据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3)多项违法行为如均属八十五条(或八十六条)中所列

2016最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2016最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新《食品安全法》试题 姓名岗位部门得分 年月日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道题) 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5月1日 C.2015年6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 A.食品添加剂 B.食品污染 C.食品有害物质残留 D.农药残留 3、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 A.食品卫生许可 B.食品生产许可 C.食品经营许可 D.无需取得许可 4、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六、二 B.二、六 C.十二、三 D.三、十二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每三年 6、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 ) A.鼓励性标准 B.引导性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自愿性标准 7、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以上才能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A.60度 B.70度 C.80度 D.100度 8、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A.实验室 B.食品检验机构 C.第三方检测机构 9、食用农产品销售时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第一种违法情形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 案由 1.1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二种违法情形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 案由

1.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 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 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 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 案由 1.1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2 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3 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4 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5 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常用食品经营行政处罚常用依据分析

常用食品经营行政处罚依据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简易程序就行) 4.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食品安全法存在的问题(4)

浅析《食品安全法》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几个盲点《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近几年的 执法过程中,我们执法人员不断的应用、摸索、总结,总觉 得《食品安全法》与处罚法及强制法之间在某些内容的衔接 上存在一些瑕疵,现就其瑕疵之处浅谈自己的几点看法,有 望共同探讨。 行政执法,是指拥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执 行法律行驶行政管理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管理社会行政事 务活动,它可以分为六个基本环节,即行政主体、行政权限、 执法目的、执法程序、执法证据、法律依据。 我们先从执法的角度探讨一下《食品安全法》与《行政 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当中的程序问题,因为程序是执 法的生命,程序不合法即一切不合法。 一、行政执法程序 现有的行政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单行的行政程序法, 只是在《行政处罚法》中第31、32条、36至41条中 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程序,由于《食品安全法》不适用于简易 程序,所以对于《行政处罚法》中第33至35条之间关于 简易程序的规定不多言,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关于执法程 序也只有77至81条有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臵程序 也只有71条至75条有规定,执法程序表述过于笼统,在 实践中很难操作。

因上述所提的执法程序表述过于笼统,再加上立法语言具有一定抽象性,所以在当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一些程序性问题已经制约和束缚了一线执法人员的手脚。 例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安全法》第72条规定:“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用具”,按照对这条法律的理解,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有很多,如果一个酒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是否应该将酒店全部工用具及食品原料进行封存?封存方式是否是将每件工用具及食品原料以粘贴封条方式进行?这些问题《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法》第77条对其食品加工场所进行查封,引用这一条前提更是需要建立在行政相对人“违法”的基础上,但是在检验结果未出来之前,如何认定其“违法”?我国《行政赔偿法》第16条有明确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如果贸然将其场所查封,就有可能导致国家赔偿且检验结果如果不是酒店方面引起的食物中毒,查封期间酒店造成损失怎么办? 我们认为虽然《行政强制法》及《食品安全法》的本意在于为了防止危害扩大、避免证据损毁才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如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话,执法机关会必败无疑。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 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 动;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 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 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 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 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 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 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 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应知应会测试题(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测试题 (撒哈拉秀才◇精心拟制2020.08.16) 姓名:部门:分数: 备注:含填空题、单选题、判断题、简答题,共33题100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10题,计20分) 1.《条例》共十章八十六条,自起施行。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 5.对食品进行检验,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和检验方法进行。 6.进口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向机构

报检,如实申报产品相关信息,并随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格证明材料。 7.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机制,改善应急装备,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培训、演练。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9.国家建立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10.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 二、单选题(每题3分,共10题,计30分) 1.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A、食品安全 B、人民群众健康生活 C、公众生命安全 D、公众身体健康 2.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题目(答案版)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721号令)考核 姓名分数 该试题总共20题,每题5分,总分100分。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C)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A:食品安全管理制度B:食品生产经营者 C :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D: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 2,( A)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C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D:国务院 3,(A)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C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D:国务院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的具体办法由(A)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C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5,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A)、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A:停止生产B:停止销售 C :停止出库D:停止使用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A)工作日内,将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废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布废止情况。 A:30 B:15 C :10 D:5 7,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D)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 A:必须等于 B:可以低于 C :必须高于D:不得低于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09公管吴晓威090107033 我国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90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必须的,也是合理的,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威慑功能。惩罚是惩罚性赔偿的首要目的。的赔偿数额就是为了增加恶意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生产或销售成本,通过对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达到制裁目的,从而减少他们再次侵害的可能性。威慑功能是惩罚功能滋生的一个功能,它依附于惩罚功能,以惩罚功能的发挥为前提条件。惩罚性赔偿能够通过惩罚过分的不法行为、阻止潜在不法行为的实施。当不法生产者、销售者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时,会让潜在的加害人意识到非法谋取的利益可能还不及非法行为的代价,商人趋利的本性让他们不敢再做出这类行为,从而达到杀一儆百的积极作用。 其次,惩罚性赔偿能够确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在食品安全诉讼中,即使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诉讼中败诉,消费者在程序上实现了正义,如果只是补偿性赔偿,消费者胜诉也无意义。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是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来实现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以使当事人之间的受到破坏的民事关系回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其重在关注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失衡的利益关系的修复与稳定,而忽略或是极少关注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对于预防或是遏制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所应具有的积极功能。相较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这种单一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则具有更为全面的积极功能。所以,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这种的手段,才能真正维持侵权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机械地照价赔偿既不足以惩戒责任人,也不足以抚慰受害人。在财力雄厚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普通消费者之间,轿枉应当过正,不过正不能轿枉。数额上的‘过正’是为了实质上的‘公平’。” 此外,《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价款”的规定也略显不足,并不是很合理。如第96条对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限定“明知“为前提,具有不合理性。从该条可以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下)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下) 第二十九种违法情形: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1.案由 1.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1.2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报告。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第三十种违法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1.案由 1.1食品生产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1.2食品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1.3食品生产者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1.4食品经营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种违法情形: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 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案由 1.1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2托幼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3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4建筑工地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第一种违法情形: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 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二种违法情形: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

食品安全法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在工作中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一、违法事实:无证经营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 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1、没收非法所得。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处2000-5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处5-10倍罚款。 二、违法事实:用非食品生产食品、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 外的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的。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三、违法事实:经营治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 金属污染物质等含量超标。(需检验)。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四、违法事实: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全辅食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五、违法事实: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

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六、违法事实: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制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七、违法事实:经营未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八、违法事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九、违法事实:经营国家为防病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如:河豚鱼等。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十、违法事实:经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 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项。 十一、违法事实: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新食安法案由及处罚依据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上) 第一种违法情形: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二种违法情形: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由1.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2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3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4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5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6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7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1.8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1.9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1.10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1.11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1.12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测试题及答案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A。 A.保证食品安全 B.保障食品生产 C.保护食品经营 D.严惩违法行为 2.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B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质量监督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 D.农业行政部门 3.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A负责。A.工商行政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D负责。A.工商行政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记录制度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B。 A.1年B.2年C.3年D.4年 6.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B。A.1年B.2年C.3年D.4年 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内容外还应当标明A。A.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B.功能主治C.用法用量D.适用范围 8.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A。A.药品B.中药材C.化合剂D.增白剂 9.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A。 A.承担连带责任 B.及时报告事故情况C.应当作出自查报告D.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0.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B。A.出口国食品安全标准B.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C.国际食品安全标准D.第三国食品安全标准11.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最高可受到货值金额D处罚。 A.2倍罚款 B.3倍罚款 C.5倍罚款D.10倍罚款 12.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D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2年 B.4年C.4年 D.5年 13.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D。 A.给予警告 B.责令改正 C.处以罚款D.吊销许可证14.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有关部门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依法给予C 处分。 A.警告或记过 B.记大过或降职 C.撤职或开除 D.降级或留用查看1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D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2年 B.3年C.5年D.10年 16.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 C的规定。A.《食品安全法》B.《产品质量法》C.《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D.《商检法》。 17.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B的有关规定。A.《产品质量法》B.《食品安全法》C.《农产品质量安全法》D.《商检法》。

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规章制度.doc

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规章制度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l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

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12、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13、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14、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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