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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的政治思想

希腊学说罗马化:西塞罗的政治思想

一、关于西塞罗生平的介绍

马尔库斯·图里乌斯·西塞罗(BC106——BC43)是罗马共

和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雄辩家。BC63 年当选为执政

官,他在由少数权贵家庭控制政坛的罗马很不容易,没有显赫背景,只是靠自己的努力取得最高官职的人。西塞罗在政治上开始

时期倾向平民派,随后逐渐倾向于元老院贵族派。面对共和国末

期愈演愈烈的政治斗争,他往往采取谨慎应对的态度。如果环境

允许,他乐于投身政治活动;一旦形势险恶,他就埋首于学术研究,一生如此。

西塞罗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

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首先,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

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说做了详尽的解释,被

认为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其次,他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发扬光大,就其目的而言是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国制服务,但客观

上为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再次他

作为罗马共和国的最高执政官,级别和视角有足够高度,这种经

历使他具有一般学者所不能有的政治观察力和务实的精神。

二、关于著作《国家篇·法律篇》的介绍

《国家篇》,本书写于BC54 年,分为六卷。对话的时间放在

了BC129 年的聚会里,共进行了三天,一天记录两卷,参与者基

本都是当时罗马政坛上一些功勋卓著的政治家,而西塞罗在书

中,只是作为卷一、三、五的序言作者出现的。这样做一是避开了对罗马现实的影射之嫌,二是这些人都是共和国历史上卓越的人物,都反对当时的格拉古改革。

今天看来,这部著作只有三分之一的内容流传了下来,前三

卷,部分章节脱字,但内容大致完整,第四五卷,支离破碎,而第六卷《西庇阿的梦幻》也是通过其他学者的转述。

《法律篇》,这是《国家篇》的续篇;他的法律实际上就是他的

理想共和国的法律。大概开始写作于BC52 年,但是没有任何证

据表明西塞罗完成了这部著作。本书也是用对话体作为写作形

式。在书中的很多方面都模仿了柏拉图:虚构写作日期,并将之

置于他的其他著作的日期之后;抛开西庇阿的面具而已自己为书

中的角色等等。

《国家篇法律篇》第一卷的论述时概括性和哲学性的,但在法

律篇的第二第三卷大致提供了一个理想国家的是实际宪政,并对

许多规定作了详细的评述。这一宪政尽管大致是基于罗马的实

在法和习惯,却包含了相当数量的原创性材料。

三、为国家服务是最高的美德——关于西塞罗的国家观,共

和思想

(一)大概内容介绍

第一卷:由西塞罗的前言开始:为政治家的生活辩护→初步

对话:话题转入国家问题→要求西庇阿谈论他关于最佳政体的观

点→借西庇阿之口,他界定了国家,开始讨论三种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分析这三种政体→认为均衡政体是这三种简单政体形式的混合体→证明他的稳定性与理想特征→

以罗马为例,表明以罗马共和政体作为其理想国家的类型。

由此开始,第二卷中,她从罗马的历史中概括出一些结论,支

持他讨论过的政体,此后塔基理想的政治家以及在各国支持正义的必要性。

而在第三卷中,重点用实例说明,任何正义的政府便是好的

政府,而一旦缺乏正义,无论什么形式的政府都必然是坏政府。三、四基本上是残卷,关键词是论述了道德。而最后一卷以西庇阿的梦境结束,论述了政治家新老的巨大价值以及崇高的回报。(二)主体思想介绍

1.关于国家的概念,借西庇阿之口,西塞罗界定了国家的概

念,即“国家是人民的事业,但人民不是某种随意聚集在一起的人的集合体,而是大量的民众基于正义的协议和一个为了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

2.追溯国家起源是阐释国家本质的基本途径。在西方历史

上,古希腊人最早探究国家的起源并形成了两大派别:自然生成说和契约主义。前者强调自然对国家建立的重要性,后者突出人在国家建立中的作用。

在此问题上西塞罗认为国家一方面是人出于天生喜好群居

的自然习性即社会性聚集在一起,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的;另一方面是人们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通过订立协议建立起来的。

“我们的共和国是建立在许多人而

不是一个人的天才之上的;他不是一代人建立的,而是多少个世纪间由许多老前辈建立的。”

在关系到建立国家的目的上,西塞罗指出:“统治者管理国家

就是要让公民生活幸福,并且使这种生活荣耀、尊贵,避免败名和耻辱。”他在作品中不止一次地强调“每个国家和城市的特定职能就在于保证他的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不被干扰地享有他的

财产。”他认为,一切公民的私有财产都应得到保护,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方式侵犯之,即使是用于国家公共事务也不行。

3.西塞罗认为王政、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三种政体都不是最

好的。因为每种政体都存在非常重大的缺陷。在王政下,其他人都被排除在公共立法和协议之外;在贵族统治下,民众未必能享受自由,当他们被剥夺了参与任何公共协议和权力的可能时;当一切都按照人民的意愿进行时,不管它如何公正和温和,但公平本身仍然是不公平的,既然不存在任何地位等级。但在这三种政体中,西塞罗认为王政是相对优越的,但是它最为担心的是当国王不公正时很容易蜕化为僭主制,成为接近于最不好的政体。这些政体因为自身的缺陷很容易导致国家的不稳定。所以西塞罗

推崇由这三种国家体制均衡混合而形成第四种国家体制。

在混合体制下,国家包含着可以说是卓越的王政因素,同时

把一些事情委托给显贵们的权威,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们协商

和决定。每种因素都稳定地出于自己的位置,互相协调,长久保持各自的品质,不会毁灭。

4.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在探讨理想的政治体制时都把公民美德放在重要的位置。西塞罗在《国家篇》的第一卷开篇就强调,“自然赋予人类如此强烈的德性追求,如此强烈的维护公共利益的热情,其力量能够战胜一切欲望和闲适产生的诱惑。”西塞罗认为应当把政治生活置于首要地位,美德的荣誉应该属于献身于国家的实践活动,而不是平静的沉思生活,他反对对政治所持的消极态度。他以自己亲身经历来说明,获得的荣誉超过了辛劳,获得的荣耀超过了忧伤。

四、正义与非正义的法律——关于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法律篇现存的这三卷是其主要部分,其法律思想,从这两部

著作中可以分为三部法:

(一)自然法

在《国家篇》中西塞罗给出了自然法的定义。“事实上存在着

一种符合自然地、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正确的理性”。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

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其作用远超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在他看来,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具有最高的正当理性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

(二)宗教法

古罗马是一个崇尚宗教的国家,在他们的庙宇里供奉着各种

各样的保护神,宗教祭祀和宗教活动成为国务活动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罗马宗教崇拜不仅是人们的精神寄托,而且成为了联系人民与国家间的纽带,各种神灵系于国家之命运。

西塞罗认为,在讨论国家法律的时候应该让公民猛一开始便

树立一种思想,就是“一切事物均由神明们统治和管理,一切均按神明们的决定和意志而变化,从而就要有关于宗教的法律”。

贯穿宗教法的精神之一,就是维护罗马国家传统的习俗。西

塞罗号召人们信仰宗教、信仰神。他说:“让公民们一开始便树立这样的信念,即一切事物均由神明们统治和管理,一切均按神明们的决定和意志而变化”,在这里,可以看出西塞罗的宗教法思想和其自然法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在自然法思想中,他把神的等同物或化身的理性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而在宗教法思想中,他把宗教中的神视为自然法中的理性。

另外,西塞罗赞同古罗马关于继承的法律,它主张祭祀责任

同财产继承相联系,认为宗教仪式的义务应由财产继承者承担。

并且,认为缩小坟地的规模以求不妨碍农业生产等等,这都反映

了作为执政者务实的思想。

(三)官吏法

对于官吏法,西塞罗论述道:“犹如法律指导官员,官员也这

样指导人民,因此完全可以说,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史不说话

的官员”。在他看来,有关官职的问题对于国家就是最为至关重

要的。而且,认为整个国家管理要靠官员之间的权力分配来维

持,官员的组成情况构成一个国家的特点。

在各类官职的设置当中,西塞罗最重视元老院这一机构,他

在说到元老院是,是把制度、法制与文化联系在了一起。他论述

了其元老阶层所具有的占卜权和审判权,决议具有的法律效力以

及应当成为其他阶层的榜样的美德。

五、对古希腊时期政治家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西方政治哲学在古希腊时期诞生,而此后较长的时间里,它

都是以道德的、理想的模式出现。这种模式不仅造成了一段时期

内的政治哲学以道德政治学作为存在形式,而且表现出思辨性、

朴素性与理想性,它的推进过程既是价值规范性逐渐消退的过

程,也是价值判断逐步走向事实判断发展的过程。

作为政治哲学的早期表现形式,道德政治哲学是运用道德价

值判断研究政治事物的产物。因此人们所能看到的早期政治哲

学是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伦理学)的混合体。因此人们很难分

辨这种政治哲学究竟算是政治哲学还是伦理学。

古典政治哲学不断思辨的构思理想的国家,思辨性是早期政

治哲学思维的主要特点。因此,这便决定了早期政治哲学家们不

断地通过思辨的方式去对理想国家进行构思。在柏拉图那里,表

现为理想国;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表现为他所理解的作为最好政

体形式的共和政体的向往;在西塞罗那里,这种构想体现为对智

慧拥有绝对统治权的政体的向往。

四、希腊化影响下的罗马人

西塞罗曾经坦然承认,自己的著作只是一些抄本,即对希腊思想的转述。有些西方学者认为,西塞罗思想的特点是兼收并蓄,他继承了当时丰富多彩的希腊思想,特别是掌握了最为完备的有关斯多葛派的资料,但主要是用拉丁语译述这一学派的希腊原文。这种说法肯定了西塞罗的理论贡献,但也多少贬低了他思想上的独创性。实际上,西塞罗在接受希腊成果的同时,总是十分强调自己坚持了罗马文化的传统和特征。这一点恰恰是十分可贵的。

在《论责任》中,西塞罗曾说明他的伦理学受到斯多葛学派、学园派和亚里士多德学派的影响,特别是主要遵从了斯多葛派的教诲,但他同时强调:“我并不是作为一个翻译,而是按照我的习惯,根据我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以某种适合于我的目的的尺度和方式,从这些原始资料中汲取有用的东西。”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西塞罗对罗马人创造的一切充满自信心。前45至44年,他写作了《图斯库卢姆谈话录》,其中第一卷讨论了灵魂不死的问题。一开始,他便借用主人公的口吻,讲到有必要用拉丁文来阐述哲学,因为罗马人既能够不亚于希腊人地独立研究一切,也能够使从他们那里吸取来的东西变得更为完善。他还讲,罗马使习俗、生活规则、家庭和家族事

物保持得更好、更纯洁,祖辈曾经用无疑更为优越的规章和法律管理国家,至于军事方面,罗马人不仅非常富有勇敢精神,而且更富有纪律;说到那些靠天性领悟,而不是靠书本学习的东西,无论是希腊人或其他任何民族,都不能与罗马人相比拟。在这篇谈话录里,还有一个有趣的细节。主人公在对年轻人讲话时,特意说明:“我尽可能用拉丁语对你作说明。你知道,我既不喜欢说希腊语时插入拉丁语,也不喜欢说拉丁语时插入希腊语。” 实际上西塞罗在不止一个地方重复过这个思想。这同后世有些民族的贵族不愿意讲本民族的语言,而喜欢说发达国家的语言的做法,形成鲜明反差。

西塞罗对罗马文明的热爱与肯定,也包括它的国家哲学。在《论共和国》里,当对话参与者讨论到管理国家的艺术时,他借斯基皮奥之口说:“我对杰出的希腊贤者们就这一问题撰述而遗留给我们的那些著作并不满意。我主要是通过自己的实践和家庭教训,而不是依靠书本获取知识的。”他的同伴立刻接上来说:“我深信,没有人能在智慧方面超过你,你在重要的国家事务方面的经验远胜过其他人。你所要说的话会比希腊作家所写的著作更为有用。” 西塞罗就是怀抱这样的自信态度与独特方式,创作自己的哲学和国家学说的。

第二节道德与政治

一、基本的道德义务

题献表明,《论责任》是西塞罗写给当时在雅典学习的儿子马尔库斯的。这部论著采用了书信的形式,分为三卷。总地来看,西塞罗十分强调道德义务同国家和公民的关系,强调对国家法律的服从,使伦理义务带有浓厚的政治意味。

第一卷通论道德上的善。西塞罗提出,生活中一切有德之事均出于履行道德责任。任何一种生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事业的还是家庭的,所作所为只关系到个人的还是牵涉他人的,都不可能没有道德责任。他把这些责任分为普通的与绝对的两种,指出后者就是人们讲的“义”。

有四种基本美德,称为一切有德之事的四种来源:一是充分地发现并明智地发展真理;二是保持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使每个人都负有其应尽的责任,忠实地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三是具有一种伟大的、坚强的、高尚的和不可战胜的精神;四是一切言行都稳重而有条理,克己而有节制。

西塞罗强调:“柏拉图说得好,我们生下来并非只是为了自己,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朋友都有权要求我们尽一份责任。我们应当彼此关爱,相互授受,为公众的利益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例如用我们的技能和才智,以及通过我们辛勤的劳动,使人类社会更紧密地凝结在一起,使人与人之间更加团结友爱。” 可见,这种责任既是道德的,又是政治的。

这里讲的这种紧密联系,来源于西塞罗有关人的包容广泛的社会性。他认为,自然为人类制定了一些社会与群体的原则,人类的一切成员之间互相联系。联系的媒介是理性和语言,还有公平、平等和善良,这些把人们结合成一种互助互爱的自然联合体。但是人类社会中亲疏关系有许多不同的等级。根据他的论述,这种等级分为:其一,人的普遍关系;其二,同属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以及说同一种语言的那种比较密切的关系;其三,同一个城邦的公民更加密切的关系,比如他们有许多共享的事物,像广场、神殿、柱廊、街道、雕像、法律、法庭、投票权,以及社交和朋友的圈子,与许多人的各种业务上的关系;第四,亲属之间的更加密切的联系,其中基本的联系纽带是夫妻,其次是父母与子女,然后是一切共有共享的家庭。s

应该注意的是,西塞罗将国家公民间的关系比附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他说,家庭是公民政府的基础,也可以说是国家的“苗床”。因为在家庭的基本联系之外,还有其他亲戚关系,像兄弟姐妹之间、嫡堂(或表)兄弟姐妹之间、嫡堂(或表)兄弟姐妹的子女之间的种种关系。等到在一个屋檐下住不下时,他们就搬出去另建新家,就像开拓新的殖民地一样。接着在这

些家庭之间又进行联姻,从中又产生出新的血亲关系,这样一代代地繁衍和分裂出新的家庭,于是就慢慢地形成了国家。西塞罗讲:“在一切社会关系中没有比用国家把我们每个人联系起来的那种社会关系更亲密的了。父母是亲爱的,儿女、亲戚和朋友也是亲爱的,但是祖国则包容了我们所有的爱。” 他又讲,如果要在各种道德责任中分出主次,那么首先是国家和父母,为他们服务是人们所负有的最重大的责任,其次是儿女和家人,最后是亲戚。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国家在西塞罗心目中的位置。

有关担任政府公职的那些人应该具有的品质,西塞罗主张他们不必贪恋权力和荣誉。他指出,柏拉图说过两条戒律,第一条,要一心只考虑人民的利益;第二条,要顾全国家的整体利益,不要只为某一部分人的利益服务而辜负其余的人。政府的行政部门应当像信托事务管理局一样,总是为委托的一方而不是为受托的一方着想。他特意点明,在雅典和罗马共和国里,都出现过那种只关心一部分公民利益的党派精神。某些人是民主派的忠实支持者,另一些人是贵族派的忠实支持者,很少有人关心整个民族的利益。他在这里不仅批评喀提林阴谋,而且暗中谴责凯撒与庞培之间的内战。

《论责任》包含了一种关怀社会的人文主义底蕴。这一点受到近代西方人的重视。文艺复兴时期,但丁称罗马大诗人维吉尔为父亲,彼脱拉克则尊西塞罗为自己的另一只眼睛。但是令后世人难忘的,还有西塞罗伦理学说里那种浓烈的爱国热忱。

二、为国家服务是最高的美德

在《论责任》里,西塞罗就批评过那种只关心一己兴趣的哲学家,认为政治家对国家的贡献要大于前者。他认为,那些天生具有处理公共事务的才能的人,应该毫不犹豫地参加公职的竞争,参与指导国事的工作。因为,再没有其他方法能治理一个政府,或表现伟大的气魄了。同哲学家一样,政治家也——甚至也许更——应当具有伟大的气魄。他又讲,大多数人认为,战争的功绩比和平的功绩更伟大,这种看法需要修正。实际上,有许多和平时期的功绩比战争时期的功绩更伟大,更光荣。比如,梭伦的功绩就高于为雅典赢得海战胜利的将军,因为后者的胜利只是一度有利于国家,而前者的工作却具有永恒的价值。梭伦通过他的立法,维持了雅典人的法律以及他们祖先的各种机构和制度。同理,斯巴达的将军们为城邦赢得了霸权,但是他们的功绩远远不能和吕库古制定法律和纪律的功绩相提并论。不如说,将军们有如此勇敢、如此纪律严明的军队,这应当归功于吕库古。

西塞罗的这一思想也延续到《论共和国》里。《论共和国》形式上是一部对话录,分为6卷。奇怪的是,对话的时间放在了前129年1月的一场假日聚会里,共进行了三天,一天记录两卷。参与者基本都是当时共和国政坛上一些功绩卓著的政治家,属斯基皮奥集团,如小斯基皮奥(又译西庇阿)、小莱利乌斯等,共九人。西塞罗在书中只是作为卷一、三、五的序言作者出现的。这样作是有用意的。一是避开了对前一世纪罗马现实的影射之嫌;二是主人公们都是共和国历史上卓越的人物,都反对当时的格拉古改革,认为改革分裂了国家。这部著作自12世纪以后曾经长时间佚失,直到1822年才由安基罗·麦在梵蒂冈的一部隐迹纸本手稿中发现。因此之故,这部著作只有大约三分之一的内容流传下来。前三卷(有些地方脱字)较比完整,第四、五卷支离破碎,第六卷即《西庇阿的梦幻》则是学者马克罗比乌斯的转述。但是这部著作的许多精彩段落被奥古斯丁等学者记录在自己的著作里,流传于世,也使现代学者得以对原作加以修改、补充。!

对话一开始,参与者频频涉及一个奇怪的天象,就是罗马上空出现了两个太阳。这个题目具有隐喻之义。一是,西塞罗借主人公之口表明,世人最好先不要关心天上的事情,而应多关注身边的事情。二是,罗马的真正危险,是它可能分裂为两个国家,即一国之内有两个元老院和几乎可以说是两个人民。形势如此严峻,所以每当话题涉及伊璧鸠鲁哲学时,西塞罗就鲜明地表示自己的批评态度。他认为,一个人不能远离社会,只关心一己的道德修养。所谓美德,全赖于对它的运用;而对美德最好地运用,在于管理国家。哲学家以自己的演讲只能

说服少数人,而政治家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力和法纪威力,迫使所有的人去做法律要求他们做的事情,所以后者也应当受到人们更多的敬重。他在这里赞扬苏格拉底的智慧,因为苏格拉底主张探讨自然问题或是超出人的智慧能力的许可,或者与人类生活毫不相干。他又以希腊七贤为例,肯定他们深陷在繁忙的国务之中,并认为没有哪一件事情,人类的德性在其中比在建立新国家或保卫已经建立的国家中与神意更接近。总之,西塞罗认为,“研究那些能使我们成为对国家有用的人的科学,是智慧的最光荣的义务,德性的最高表现和责任。”

第三节国家与政体观

一、国家与国家的目的

在《论共和国》里,西塞罗借斯基皮奥的讲述,为国家下了一个流传千古的定义:“国家是人民的事务。人民不是偶然汇集一处的人群,而是为数众多的人们依据公认的法律和共同的利益聚合起来的共同体。”

这个定义里包含了几个关键性的思想。一是人民的事务。拉丁文“人民的事务”(res publica),组合起来就是“共和国”(republic),和后来英文的拼写一样。在中文里,“人民的”可以译成“公共的”或“公众的”。人民应该包括罗马公民以及不享有公民权利的自由人。这种区分依托于罗马国家不断扩张的历史过程,即异族人,首先是地方贵族,逐渐取得公民权以求分享征战得来的土地,同时大家都是罗马国家的居民。公共与私人正相对立。西塞罗强调国家的整体利益至高无上,赞美公民对国家承担的责任,同时又主张法律确认公民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护私有财产。他努力调和公共事务与私人事物之间的关系。“事务”有时译为“事物”、“事业”或“财产”。它的涵盖也很广泛。有一处可以证实。在《反喀提林第四演说》中,西塞罗呼吁元老们保护好整个国家的事务,包括元老和罗马人民、他们的妻子儿女、祭坛和炉灶、所有人的财产、庙宇和神殿、全城的住宅和家庭、统治大权和自由、意大利的安全、整个国家。西方学者十分重视“人民的事务”这个术语在国家概念发展史上的地位,认为是它取代了古代希腊人狭隘的城邦概念,把一个不断扩张的、由法律维系起来的、囊括不同民族、不同身份人们的共和国意识注入到人们的观念中。

二是这里的权利与利益意识。当代西方学者十分重视西塞罗有关私有财产权的主张。实际上,把他的思想放到当时罗马国家的社会背景下,就可以知道他这样做既有利于元老贵族的利益,也有利于同一部分人极力维护的共和国体制。因此西塞罗反对格拉古兄弟取消平民债务、重新分配土地的改革措施,也反对与他同时的凯撒等野心家借取消债务以赢得人心、进而颠覆共和国的做法。

在《论责任》的第二卷讨论功利的问题时,西塞罗明确提出:建立立宪国家和自治政府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因为,人们聚居在一起而形成社会,寻求城市的保护,就是希望自己的财产不受侵掠。这一主张可以从两个层面分析。第一,他反对平民动辄重新分配富人的财产。他引用凯撒敕令里的一句话:“让他们住在邻居家的房子里,用不着付房租”,然后加以反驳。他讲,有些人装出一副民众之友的样子,讨好百姓,或者试图使土地改革法得以通过,把土地占有者逐出他们的家园,或者建议以前的债务应当一笔勾销,这显然都是在毁坏国家的基础。因为首先,他们是在破坏和谐,如果把一部分人的钱财夺走,送给另一部分人,和谐就不可能存在;其次,他们是在废除公平,如果不尊重财产权,公平就会完全颠覆。为了说明正确的做法,西塞罗在这里举了西西昂的阿拉图斯的例子。阿拉图斯回到被僭主统治了50年之后的故乡城市,夺取了权力,招回了曾是该城最富有的600个流放者。但是在财产和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上,他觉得很难处理。一方面,原先的富人不应该继续受穷。另一方面,不宜打乱持续了50年之久的财产权。于是他去了一趟亚历山大里亚,向富有的国王托勒密借了一大笔援款。回来后,他劝说一些人放弃现有的财产,接受等值的金钱补偿,又让另一些人接受与他们失去的财产等价的现款。结果双方各得其所,保持了社

会的和谐。ApzaH

第二,西塞罗尽力维持元老贵族同骑士贵族的团结,避免将后者逼迫到平民派一边去。当时罗马的骑士阶层是国家的保税人。他们从元老院购得收税权,再将承包合同分包给收税员。其中有些人发现,他们原先同意支付的税额太高,于是请求元老院解除承包合同,或是降低税额。在前61年的冲突中,骑士的请求受到以加图为首的元老贵族的反对,从而许多骑士转向凯撒一方。面对这种局势,西塞罗极力劝说元老院与骑士阶层保持团结,以求罗马摆脱凯撒与平民派的操纵。他认为,各阶级之间的和谐对于国家的兴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在当时罗马国家的政治生活里,元老院与罗马人民(senatus populusque Romanus,简称S.P.Q.R.)就是罗马共和国的同义语。但是西塞罗在自己的演讲或文章中,常常在元老院和罗马人民之间插入自己出身的骑士等级(equitibus),足见他对前两个阶层加强团结的重视。

二、混合政体论

西塞罗结合国家的产生原因,谈到三种政体形式。他讲,人们在一定的地方居住下来,建设堡垒或城市,并建起各种庙宇和公共场所,形成公民社会或国家。以这种形式联合起来的人民,为了能够长久存在,都应由某种机构管理。如果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人掌握时,国家体制是王政。如果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些选举出来的人掌握时,就是贵族制。如果一切权力归人民,则是民主制。=pJ|

接着,他依次评价了各种政体的优缺点。对于王政,西塞罗认为它的长处是国王关心自己的臣民。如果说贵族以智慧吸引人们,民主以自由吸引人们,那么国王是以热爱吸引人们。王政的缺点是多数人被排除在公共立法和协议之外。贵族制的优点是人民推选德性和智慧方面最优秀的人进行统治,较为软弱的人也乐于听命于最优秀的人。这里确有地位崇高与低下之分,但任何人民当中都必然存在这种法权上的不平等。此外,这里讲的优秀并非殷实富裕或出身于名门望族,而是德性与智慧,比如,统治者不为任何欲望感动;凡是他为公民们确定、要求公民们奉行的一切,自己都遵行不怠;他自己执行不了的法律,从不强求人民执行。贵族制的缺点是民众不能享受自由,被剥夺了参与任何公共协议和权力的可能。对于民主制,西塞罗认为它的民众权力无比强大,因为民众是法律、审判、战争、和平、缔约、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财富的主人;同时,人人平等地享有自由的权利,而彼此协调一致、使一切与自己的安全、自由相适应的人民,更是始终不渝和坚定不移的。民主制的缺点是不存在任何地位等级,一切都按照人民的意愿进行,本身是不公平的。西塞罗进一步讲,如果这三种国家体制被破坏,具有其他的严重缺陷,就会顺着一条急速、平滑的道路通向这种或那种临近的不幸。比如,王政蜕变为无比残酷的独裁者,少数杰出的贵族变成寡头集团,而人民会变得疯狂和专横。-

在国家体制的这种轮回与交替中,西塞罗最严厉地批评了民主制和僭主制。他借用柏拉图对民主制的批评,认为这种体制将过度的自由给与人民,结果人民变得稍有不满便攻击长官和当权者。这种恶性扩大开来,人们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差别,于是父亲惧怕儿子,儿子蔑视父亲;教师奉承学生,学生鄙视教师;年轻人故作老成持重,老年人不顾体面地迎合年轻人。其结果是奴隶自由过分,甚至牲畜也逼迫人们为它们让道。总之,公民们的心理变得如此任性,如此放纵,从此甚至蔑视法律,变得似乎不存在任何统治者。西塞罗继续申述道:从这种过分放纵中,如同植根一样,会产生出某个僭主,也就是过分的自由使人民陷入奴隶地位。僭主狂妄、卑劣、疯狂地迫害经常有功于国家的公民;馈赠他人或自己的财产以笼络民心;贪恋并延长权力以避免各种危险临身。

由于前三种单一政体都不可靠,西塞罗提出第四种体制特别值得称赞,它由这三种国家体制适当地混合而成。其特点在于:一是包含卓越的王政因素,二是把一些事情托付给显贵们的权威,三是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们协商和决定。这就是西塞罗所主张的混合政体。这种体

制的优点首先是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其次是具有稳定性。因为那几种单一体制很容易变成其病态的反面,常常被新的体制所更替,但是这些情况在这种综合性的、合适地混合的国家体制里,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这里不存在任何引起变更的始因.

第三部分

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晚期的著名雄辩家和政治思想家,共和主义,是他所追求的最高政治理想,这既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一种总结,也是对古代希腊思想家的一种承继。

在古代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曾对人类社会已有的政体进行过广泛研究,柏拉图把人类已有的政体划分为王国政体、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暴民政体六类,认为王国政体和贵族政体较好,民主政体次之,寡头政体与暴民政体最坏,亚里士多德则将已有政体区分为三种正宗政体和三种变种政体,前者是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后三者是僭主制、寡头制和平民制,在他看来,以富人为主体的寡头政体和以穷人为主体的平民政体都是变态政体,不符合美德和中庸之道,惟有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才是最好的政体。西塞罗继承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研究成果,把人类已有的政体区分为王政、君主制、贵族制和平民政治等几种,自认“王政比别种政体是最可取的,但是王政总比不上三种最好的政体(指君主制、贵族制和平民政治)互相联合互相纠正而形成的那种共和政体”。把骑士与贵族之间的联合看成是一种理想的政治模式。在探讨政体的起源和作用时,西塞罗认为人类社会的国家是依照上帝天国的模式而创造的,国家的根本便是一个道德的社会,是人们共同服从最高理性的自然的结合。在《法律篇》中,西塞罗就曾说过,如果人类是真正服从同一权威和国家的话,其实他们就是服从超越宇宙权力的上帝和天国。在《共和篇》中,西塞罗更把国家称之为人民的事务,认为它是大数量的人以一种共同的对于法律及权利的契约而联合在一起的。在西塞罗看来,国家的主要职责是保护私人财产,它最主要的活动就是对奴隶和贫民实施镇压,西塞罗还提出了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的观点,认为人民只要有参政的机会便是得到自由的机会。他把自由和参政看成是一个整体,不仅把人民的参政看成自由的前提,而且还把政治权力的基础放在人民的参政之上。

在《法律篇》中,西塞罗还详细、缜密地探讨了共和政体的社会政治制度,提出一整套共和主义的政治架构。在他所描绘的共和政体蓝图上,一、必须拥有执政官。因为“共和政体的全部性质是由有关的执政官的安排所决定的”,故此,“没有他们精细和谨慎的管理,一个国家是不可能存在的。”而“一个执政官的职责就是依照法律对人民进行统治,并给予正当的和有益的指导。”它“不受任何人的统辖,人民的安全应是他们的最高法律。”

二、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分立。分权学说是西塞罗共和主义政治理论的核心内容,它是在继承古代希腊思想家的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古代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一切政权都有三个要素,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从而开创了分权论的先河。西塞罗把古代希腊的思想传统与罗马国家制度的丰富内容结合起来,在新的历史时期从新的视角出发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把分权说推向了另一个新的高度。在古代罗马,政府的权力基本上分为民众大会、元老院和执政官三大部分。民众大会是国家的主要权力机关,它拥有立法权、最终审判权和选举官吏并决定其任期的权力;元老院是罗马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可以任命行省总督,决定执政官和法官的职权,控制国库,决定外交,掌握司法;执政官是罗马国家日常政治事务和军事事务的管理者。但是到了罗马共和

末期,由于小土地所有者纷纷破产,公民队伍日益分化,民众大会逐渐式威,元老贵族独揽大权,特别是经过马略军事改革后,强力军人又发展成罗马政治事务的主宰,他们凭借武装或争充执政官,或建立军事独裁。总结罗马现实社会的政治斗争经验,西塞罗在设计理想中的共和政体时,一方面继续强调分权,把执政官视为最高的行政首脑,元老院和民众大会则分享立法权,让司法执政官充任民法的监护,另一方面又提出了约束执政官和均衡制约两个新概念,为了约束执政官,防止军事独裁的出现,西塞罗提出了四项办法:第一,在罗马已有的行政体系中,新增一个行政官体制。西塞罗赋予行政官很大权力,“在军队中,他们应指挥高于他们地位的人,并且是他们的护民官,在城市中,他们就是通用货币的管理者,他们应当主管禁闭罪犯,他们应有执行死刑之权,他们应有铸造铜币、银币和金币之权。”第二,限定执政官的任期为一年,并规定不准连任。第三,规定执政官掌握兵权的期限为六个月,逾期交还兵权,并禁止在民众大会和元老会议上使用暴力。第四,允许公民向元老院和公民大会控告执政官。为了实现权力均衡、相互制约,西塞罗又提出三条具体办法:其一,设立护民官。由于护民官不隶属于执政官,故而它的存在是削弱执政官权力的第一步,此外,护民官的设立确保了平民与贵族之间的权力均衡。其二,国家权力的三个方面相互配合,彼此结合,维护平衡。其三,设立监察官,监督各级官吏。

三、推行民选制度。民选制度是西塞罗针对个人独裁而提出来的,在法律篇中,他规定国家的一切官吏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并规定公民的选举、立法和司法行为必须通过投票方式公开进行。

西塞罗的共和主义所探讨和要解决的问题便是罗马现实社会中贵族之间的权力之争,西塞罗自己就曾说过他的共和主义政体方案中的大部分内容就是罗马共和时代的社会制度。在他的体制中,骑士和元老的联合是基础,限制个人极端权力的出现是核心。

混合政体论是西塞罗的政体论中的核心部分,混合政体论是希腊思想家提出来的,西塞罗接受这一理论并运用于罗马。

西塞罗的混合政体论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国家篇》中,在这本书中,他首先谈到了三种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并提出了他们各自的局限,在君主制中,臣民在司法管理以及审议上享有的份额太少,在贵族制中,群众很难有他们的那份自由,因为在权力上和审议共同福利上他们都被排除在外,当全部权力都在人民手上时,即使人民行使权力符合公正并有节制,从而产生的平等也是不平等的,因为它不允许有等级区别。在论及前面三种政体的缺陷后,西塞罗指出,我认为第四种政府形式最值得推荐——这种形式是由那三种形式的、规定恰当的混合体。西塞罗认为这种混合政体克服了前面三种政体的缺陷,又能融合他们的长处,因此混合政体是最理想的政体。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谭建华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正如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著作中。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人类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而不能违背它。他说:“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4]为强调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他还论证说:“因为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5]由此我们看到,西塞罗始终视自然法为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人类的实在法不过是这种最高理性的具体体现,一切正确的人类成文法应受自然法的指导。按照西塞罗的逻辑,只有坚持以自然法为标准的立法原则,才有可能制定出良好的法律[6],才是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在这里,西塞罗已经意识到实在法的不足和遗憾,并认为只有依据体现着“永恒正义”的自然法的原则才能修正这些不足和遗憾,并引导着实在法朝着“理性”与“正义”的方向发展。他一直坚信,自然法才是人类制定法的最高原则和根据。为此,他强调说:“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都将被废除。”[7]

评述西塞罗教育思想(1)

评述西塞罗教育思想 马库斯·塔留斯·西塞罗,(公元前106一前43年)是古代罗马共和时期的文学家、哲学家和教育家。他出身于骑士家庭,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先后就读于修辞学家、法学家以及斯多葛派哲学家所办的学校。青年时期受过军事训练并服过兵役。最后在雅典哲学学校游学3年。毕业后从事律师工作,不久步人政界,凭借杰出的辩才和渊博的知识,于公元前64年当选为罗马共和国的执政官。 在哲学上,西塞罗属折衷主义者。在政治上,他倾向于当时的元老贵族派,认为由君主、贵族和骑士相结合的政体是最理想的国家制度。西塞罗著述广博,集中体现了共和国晚期罗马元老知识界的文学、政治和知识兴趣,文体通俗流畅,被誉为拉丁文的典范。 一、论继承罗马文化教育传统与学习希腊文化教育 罗马共和后期,希腊文化教育传人罗马,并对罗马教育产生了全面的影响。希腊教育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罗马传统教育制度的形式和内容,而且从根本上改变了罗马的教育观念。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希腊新教育的影响必然与罗马的教育传统发生直接的冲突。面对这样的巨变,有些罗马的教育家持极端反对的态度,有些持全盘接受的态度,而西塞罗则采取折

衷主义的态度。 显然,西塞罗既接受了希腊的文化教育,又要求保留罗马的文化教育传统,并且成功地将二者融合在一起。他从罗马政治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把培养雄辩家——政治家作为罗马教育的理想,并强调最成功的雄辩家不仅是受过希腊文化教育熏陶的有教养的人,即具有广博的知识、能言善辩、风度优雅;而且是符合罗马传统要求的实干的政治家,即具有罗马传统道德,精通法律和军事,具有实际工作能力,举止庄重得体;等等。因此,在雄辩家——政治家的培养中,罗马文化教育传统和希腊文化教育的作用是并行不悖的。 二、论教育的目的和价值 具体地说,西塞罗所要培养的雄辩家本质上是政治家。这种政治家既不完全是罗马传统所培养出来的实干的政治家,也不完全是柏拉图所要培养的“哲学王”,而是类似于伊索克拉底所要培养的演说家,是精通雄辩术和哲学、接受了全面教育、并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政治家。因此,雄辩术和哲学只不过是政治家必修的科目,精通雄辩术和哲学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西塞罗不是一个充满幻想的理想主义者,而

最新第三讲 古罗马时期的政治思想

第三讲.古罗马时期的政治思想 1.古罗马的历史 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公有制社会,经历了五政时期(前8世纪——前510年),共和时期(前510——前27年),帝国时期(前27——476)。前27年,屋大维在共和制的形式下建立元首制,标志罗马进入帝国时期。476年由于奴隶暴动、引省人民的反抗、蛮族的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 五政时期:国王最高权力包括:贵族咨询委员会、民众大会 共和时期:两名执政官包括:平民会议、元老院 屋大维:元老院授予其“奥古斯都”“大元帅”称号 帝国时期:早期(前27——284),后期(284——467),皇帝戴克里将帝国一分为二,公元313年,皇帝君世坦丁与基督教合作(米兰赦令),此后,皇帝的权力被认为从神那里得来的,而非公民授予的。 2.古罗马政治思想的特点: ①是希腊化影响的一部分,即罗马人用希腊现成的政治理论。为各自的政治要求服务。 ②古罗马的政治思想始终与政治、军事、立法等实际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现实斗争中形成表现出来的,因此缺乏独立性与系统性。 ③突破了狭隘的整体的城邦概念,从共和国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出发解释国家本质。“共和国”取代“城邦”成为政治研究的主题 3.波利比的政治思想(前201——120) 起源:认为罗马政治制度的形成不是理性思维的结果,而是一个不自觉的自然产物。 ①国家理论:描述了各种整体的起源及衰败的历史,把国家的发展看成是在自然本身规律支配下循环往复的过程。经历了专制主义——君主制——暴君制——贵族制——寡头制——民主制——暴君制——专制主义.... 他的理论是柏拉图政体循环论与亚里士多德政体分类学说的综合。 ②混合政体学说:混合政体是结合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三种正常政治形式的因素和优点。认为罗马的制度不是单纯建筑在某一种政体因素基础上的,而是包含了三种政体要素,各要素平等具有各自的最高权力。如执政官代表了君主制、元老院代表了贵族制、平民会议代表了民主制。三者权力相互制约,防止对方无限扩张。 他认为任何单一形式的政治理论都容易走向极端,走向衰败,不利于国家的稳定与巩固。

一、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一、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1、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和总特点 2、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3、亚利斯多德的法律思想 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1、古罗马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特点和地位 2、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3、罗马法学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和要点 三、欧洲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1、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2、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3、马西利乌斯、马基雅维里以及不丹的政治法律思想 四、古典自然法学派 1、古典自然法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2、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和局限 3、格老秀斯、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4、洛克的法律思想 5、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6、卢梭的法律思想 7、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自然法思想 五、哲理法学派 1、康德的法律思想 2、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3、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思想 六、历史法学派 1、萨维尼的法律思想 2、梅因的法律思想 七、功利主义法学和早期分析法学 1、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2、密尔的功利主义法学 3、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八、现代分析法学 1、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2、哈特的现代分析法学 3、拉兹的现代分析法学 4、制度法学概要 九、社会学法学派 1、社会学法学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及主要分支派别 2、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3、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学 4、弗兰克、卢埃林、卡多佐的现实主义法学 5、霍贝尔的法人类学 十、新自然法学 1、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2、菲尼斯的新自然法学 3、富勒的新自然法学 4、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5、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 十一、其他法学流派 1、博登海默的综合法学 2、经济分析法学 3、批判法学 参考书目:《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

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本科生论文 中文标题: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外文标题: The analysis of Cicero’s thoughts of law 届别:2009级 系别:法律系 专业与方向:法学 姓名:危洪涛 学号:20098125 指导教师:姜小蕾 完成时间: 2011年 6 月

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摘要】西塞罗是古代罗马著名的法学家。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他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 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西塞罗在自然法方面的基本观点为, 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制定原则;是正义的天平;是万民法的理论源泉;是实在法批判的依据。这些观点不仅在历史上产生过深远影响,对今天法治的建设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字】西塞罗、自然法、理性、政体理论 整个古代罗马帝国的法律思想是博大精深的,法律制度之精密完备让今天的我们不禁叹为观止。而在古罗马的法学家中有一个一直被大家广为称颂的人物,它的自然法思想一直都是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 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他就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思想家西塞罗。 西塞罗出生于奴隶主骑士家庭,他除了对法学领域的贡献外,对文学、修辞学和辩证法也造诣颇深,他一生涉足多个领域,但毕生的著作大多集中在政治法律领域,典型的代表作有《论共和国》、《论法律》等。西塞罗最为后人所称赞应该是他伟大的法律思想,尤其是他在自然法领域的一些思想,不仅对当时的罗马帝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后世也是意义深远的。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可谓博大精深,他的自然法思想往往是通过他对当时古罗马政治生活状况的剖析解读来展现的,也就是说,西塞罗并不仅仅空谈法律,而是通过对现有政治制度的剖析,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一些社会政治问题才产生了他独到的自然法思想。因此,当我们在研究他的法律思想的时就必须把他的政体理论、自然法理论和实在法理论一并探讨。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对国家的定义、国家的起源、国家的目的、整体类型以及理想政体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在他看来,“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哲学学派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 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这个学派的核心理论是自然法理论。它崇尚理性 认为理性是人与上帝共有的、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 人只有按照理性来生活 才是最大的善。斯多葛哲学是对古罗马共和国有重大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 它“对罗马的受教育阶层和法律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并从而影响了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塞罗出身富裕世家 长大后以律师为业 后又长期担任各级行政官职 这种背景和经历使他受到斯多葛哲学的熏陶并接受其思想是情理之中的事。不仅如此 斯多葛哲学所倡导的克已、节俭、奉公、积极参加公共活动的生活方式不仅附合罗马人的性格和优秀传统 更和西塞罗的理想的抱负相匹配。这样各种条件的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作为律师和政治家 西塞罗对法有着较为独到的见解。首先 他认为“法”和“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 并对它们进行了严格的区分。他将“最高的”、“适用了所有时代 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 或者更确切地说 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的法律称为“法” 将那些“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 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由此不难看出 西塞罗实际上已将通常意义上的法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自然法” 一类是“成文法”或“实体法”。“法”即“自然法” “法律”即“成文法”。 其次 就法的本源来说 他认为法既不是产生于人类的思想 也不是各民族固有的习惯 更不是国家和执政者制定的法律 作为最高的理性 它产生于“自然” 也就是说法源于“自然” 因此 他的法被称为“自然法”。接着 西塞罗又提出理性的概念 认为理性是人类与神共有的、不同于其它生物的天性。“这种理性 当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了的时候 就是法律”。简言之 理性就是法律。那么 理性又来自何方呢 西塞罗说 “这种我们称之为人的有预见能力、感觉敏锐、感情复杂、善于观察、能记忆、富有理性和智力的动物是由至高的神明创造的”。既然人是神明创造的 那么 作为人的天性的理性也是

中国法制史有关孔子的法律思想文献综述

文献名:《论孔子法律思想中的和谐理念》 英文名:On the Harmonious Concept of Confucius Legal Thoughts 作者:牛淑贤 出版机构:山东财经大学出版社 文献出处:科教文汇(中旬刊)2011年11期 摘要:我国传统文化中有着丰富的和谐思想的资源可供当今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借鉴和利用。孔子的法律思想,尽管在当时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但其中所包含的和谐思想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深刻阐释了协调社会关系的合理主张,对于当时的社会实际和其后的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今天,我们进一步对之探索,以期对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发挥应有的作用。 评价:孔子作为中国古代的大教育家、思想家,其“仁”的核心思想中,不仅表达了一种简单的和谐观念,同事也反映了孔子的法律思想,和谐思想是法律思想的一种理念,法律归根到底是为社会和谐服务的。法律与道德往往在社会生活中相辅相成,共同以特定的社会规范体系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而且在当代社会中,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依法治国的全面地贯彻实行。 文献名:《孔子伦理法律思想再议》 作者:俞荣根 文献来源:[J].法学杂志, 1985, (01), 摘要: <正> 孔子法律思想已受到法史学界和社会的重视。前不久,从事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和研究的同志专门召开了一次“孔子法律思想讨论会”。这在国内外“孔子学”研究方面是空前的。孔子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得到这样的重视,孔子法律思想对中华民族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作用和负作用,也使我们有必要给以足够的重视。管见以为,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伦理法律化、法律伦理化,熔伦理和法律于一炉的法律思想。 评价:这篇论文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孔子的相关伦理思想,表明了孔子在当时的社会的法律思想意识,重点介绍了有关孔子的伦理观,从中我们可以窥见到孔子那深邃的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关系,伦理和法律彼此交融,互见你我。不仅可以研究中国的法律思想史,而且对于民族法律文化的学习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文献名:《略论孔子关于预防犯罪的法律思想》 作者:肖伯符 文献来源:文献来源:[J].法学评论, 1986, (02), 摘要: <正> 作为一个伟大的教育家、思想家和法学家,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伦理的法律思想,而关于预防犯罪的思想刚在其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拟就孔子的这一法律思想作一番粗略的探讨.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对于犯罪这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能不能加以预防与控制对于犯罪分子这些“孤立的个人“能不能加以教育感化孔子基于“仁”的思想体系、民本主义思想、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论,以及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对这些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 评价:这篇论文重点阐述了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有关预防犯罪的法律思想,该方面作为法律的重要的功能之一,自然是研究孔子法律思想的必不可少的部分。这部分研究充分体现了孔子的民本主义,彰显了他的道德教育,“仁”的思想始终贯穿于这一法律思想之中,展现了孔子的独特的见解和认识,他认为应该对那些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教育感化,而不是大家鞭笞挞伐。

中外政治思想史01任务-0005

中外政治思想史01任务-0005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 判断题 1. 在希腊,政治学是关于城邦的学问和技术。 ?√ ?× 2. 古代希腊的哲学家们认为政治的运行受到自然法的支配。 ?√ ?× 3. 从人的角度出发来研究现实政治问题成为马基雅维利神权政治观的基础。 ?√ ?× 4. 中国系统的思想体系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 ?√ ?× 5.

《和平的保卫者》是但丁政治思想的代表作。 ?√ ?× 6. 哲学王被视为城邦的“拯救者”。 ?√ ?× 7. 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末期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 ?√ ?× 8. 中国政治思想的发展轨迹是演变型的。 ?√ ?× 9. 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是在与各种宗教斗争中完成的。 ?√ ?× 10.

希腊的政治思想政治家普遍认为,城邦的起源和政治秩序的建立是自然而然的。 ?√ ?× 11. 教会和国家的关系是中世纪西欧政治思想的中心内容。 ?√ ?× 12. 斯多葛派哲学的核心是自然哲学。 ?√ ?× 13. 布丹的《国家论六卷》系统地提出了有关国家理论、主权理论、政体理论以及地理环境决定民族性格等重要理论,成为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奠基之作。 ?√ ?× 14. 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是一贯型的。 ?√ ?×

柏拉图并不认为正义的政体、惟一正确的政体是贤人政体。 ?√ ?× 16. 政治思想根源于社会经济关系。 ?√ ?× 17. 西方政治学的创始人是亚里士多德。 ?√ ?× 18. 政治思想是对政治现象的思索和认识。 ?√ ?× 19. 从苏格拉底等思想家开始,古希腊学术研究的主题由自然界转向人类社会。 ?√ ?×

西塞罗的政治思想

希腊学说罗马化:西塞罗的政治思想 一、关于西塞罗生平的介绍 马尔库斯·图里乌斯·西塞罗(BC106——BC43)是罗马共 和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雄辩家。BC63 年当选为执政 官,他在由少数权贵家庭控制政坛的罗马很不容易,没有显赫背景,只是靠自己的努力取得最高官职的人。西塞罗在政治上开始 时期倾向平民派,随后逐渐倾向于元老院贵族派。面对共和国末 期愈演愈烈的政治斗争,他往往采取谨慎应对的态度。如果环境 允许,他乐于投身政治活动;一旦形势险恶,他就埋首于学术研究,一生如此。 西塞罗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 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首先,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 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说做了详尽的解释,被 认为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其次,他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发扬光大,就其目的而言是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国制服务,但客观 上为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再次他 作为罗马共和国的最高执政官,级别和视角有足够高度,这种经 历使他具有一般学者所不能有的政治观察力和务实的精神。 二、关于著作《国家篇·法律篇》的介绍 《国家篇》,本书写于BC54 年,分为六卷。对话的时间放在 了BC129 年的聚会里,共进行了三天,一天记录两卷,参与者基 本都是当时罗马政坛上一些功勋卓著的政治家,而西塞罗在书 中,只是作为卷一、三、五的序言作者出现的。这样做一是避开了对罗马现实的影射之嫌,二是这些人都是共和国历史上卓越的人物,都反对当时的格拉古改革。 今天看来,这部著作只有三分之一的内容流传了下来,前三 卷,部分章节脱字,但内容大致完整,第四五卷,支离破碎,而第六卷《西庇阿的梦幻》也是通过其他学者的转述。 《法律篇》,这是《国家篇》的续篇;他的法律实际上就是他的 理想共和国的法律。大概开始写作于BC52 年,但是没有任何证 据表明西塞罗完成了这部著作。本书也是用对话体作为写作形 式。在书中的很多方面都模仿了柏拉图:虚构写作日期,并将之 置于他的其他著作的日期之后;抛开西庇阿的面具而已自己为书 中的角色等等。 《国家篇法律篇》第一卷的论述时概括性和哲学性的,但在法 律篇的第二第三卷大致提供了一个理想国家的是实际宪政,并对 许多规定作了详细的评述。这一宪政尽管大致是基于罗马的实 在法和习惯,却包含了相当数量的原创性材料。 三、为国家服务是最高的美德——关于西塞罗的国家观,共 和思想 (一)大概内容介绍 第一卷:由西塞罗的前言开始:为政治家的生活辩护→初步 对话:话题转入国家问题→要求西庇阿谈论他关于最佳政体的观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摘要】:约翰·洛克 (1632-1704),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 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其中《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所以文章主要依照《政府论》论述其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政体学说、自由思想和法治思想等等。 【关键词】:洛克法律思想自然法分权 一、自然法理论 早在古希腊时期,斯多葛派就提出了自然法主张。古罗马时期,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和上帝共同的理性的体现。近代学者格老秀斯率先用人的眼光和理性来解释和论证自然法,并指出:自然法是人类行为的理性准则。霍布斯则将自然状态描写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同霍布斯一样,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 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 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 因此, 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 “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平等的状态”, 是一个人间乐园, 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 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 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 “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1”。在自然状态下, 人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自由处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 而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对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他说: “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2”。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 其次, 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因为大家都受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他说: 理性, 也就是自然法, 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 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完全有理性的人, 而不是如霍布斯那种龌龊、残忍、暴躁的人。自然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人们的自我保存,又保护全人类。如果有人违反自然法, 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去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是由于“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4”惩罚权。这才能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 再次, 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但同政治社会比, 它又存在着自身的缺陷, 因此, 自然权利就有遭受侵犯的危险。比如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和依法裁判争执的公共法官, 还缺少一种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力, 这就必然造成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自然权力不安心、不稳妥。因为, 每个人都会把自己视为自然法的解释者, 根据个人的判断惩罚别人, 从而使自然状态几乎处于不稳定、混乱的地步, 这时, 人们感觉到了自然状态的“不便”。为了摆脱这种不便, 就促使人们互相协议缔结了契约, 自愿放弃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 也就是放弃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 以及单独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而霍布斯认为,

各阶段西方政治思想的特点及重要人物(超详细版)

各阶段西方政治思想的特点及重要人物(超详细版) 分类:默认栏目 纵览历史,西方政治思想史可分为三个不同历史时期: 奴隶制社会——古代希腊、古代罗马 封建社会——中世纪时期 近代社会——从资本主义萌芽到资本主义巩固(西欧、北美) 与此相适应,西方政治思想则从古代自然政治观发展转变为中世纪时期神学政治观,以及近代以来的权力政治观。 A. 古代社会——古代希腊、古代罗马 这个时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形成和初步繁荣时期。突出表现在古希腊,它的政治思想一经产生就进入繁荣期。这个时期的政治思想的主旨是民主共和。政治思想具有自然特征。 B. 封建社会——中世纪 表现为神学特征,政治思想与神学思想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政治思想完全臣服于神学思想,神学思想统领一切,政治学和其他一切学科都被纳入神学体系,成为神学的婢女。政治思想具有神学特征。 C. 近代社会——从资本主义萌芽到资本主义巩固(西欧、北美) 近代思想发展演变速度之快,内容之丰富是前两个时期无法相比的。资本主义时期思想直接影响到当代政治思想。当代政治思想的问题可以溯源到近代政治思想。政治思想具有权力特征。 各章内容 古代希腊和古代罗马的政治思想 影响西方政治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 古代的西方分为古希腊、古罗马两个时期。古希腊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地区,100 多个城邦。古希腊最著名的是雅典城邦,雅典共和国。雅典民主制度最成熟。古罗马是一个国家。 古代希腊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发源地。政治思想是伴随着城邦的形成而出现的,并随着城邦民主制度的兴盛而发展。在西方,最早的国家形式是城邦,城邦是政治社会。古希腊城邦最显著的特征是小国寡民。民主制度使雅典成为希腊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昭示着整个希腊社会民主制度的空前繁荣。 掌握古代希腊思想特点及主要思想家 概括为三方面: 第一,决定人们政治意识的是自然政治观。 希腊的政治思想家普遍认为,城邦的起源和政治秩序的建立是自然而然的。因此,城邦是一个有机共同体,个人是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个人的价值依存于城邦,个人离开了城邦就不能过正常人的生活。 自然政治观决定了城邦成员的整体主义意识。这种整体主义,体现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就是将国家视为第一位的,个人是第二位的,这种整体主义意识将个人视为国家的工具,而不是把国家看作个人的工具。 第二,对政治现象进行理性的考察和思考。 他们对政治现象的认识并没有与宗教和神话纠缠在一起,政治是人的事务。自然政治观决定人们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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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建华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着名的法学家。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正如英国着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着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着作中。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人类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而不能违背它。他说:“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4]为强调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他还论证说:“因为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5]

哈特的法律思想述评

哈特的法律思想述评 ① 曾 莉 (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重庆400715) 摘 要:哈特以其精湛的法律思想饮誉西方法理学界,本文着重对其法律思想中最引人瞩目的有关法律的概念和“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这一命题进行评说,从而揭示哈特法律思想之精髓。 关键词:法律的概念;最低限度内容;自然法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465(2002)04-0064-04 COMMENTS ON HART ’S IDEAS OF LAW ZE NGLi (School o f Economics ,Politices And Law ,Southwest Teacher s Univer sity ,Chongqing 400715,China ) Abstract :Hart is greatly honored for his consummate ideas of law in Western jurisprudence circles.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his m ost outstanding thought :the concepts about law and “the natural law with the lowest limitation con 2tent ”,which is expected to disclose the quintessence of Hart ’s ideas of law. K ey w ords :concepts about law ;the lowest limitation content ;natural law. 哈特(H ?L ?A ?HarT.1907~),美国著名法学家,二战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首创人,以其精湛深刻的法律思想饮誉西方法理学界,使其创立的新分析法学成为当代西方的新自由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之后的最有影响的法哲学流派之一。 哈特,犹太人,曾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年—1940年任律师,二战后任教于牛津大学。1952年接替古德哈特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授。1969年辞去这一职务,致力于边沁著作的整理、编纂和出版上,其后任布拉塞诺思学院院长,1978年退休。哈特一生著述甚丰,主要著 作有《法学中的定义和理论》(1953年), 《法中因果关系》(1959年,与A.M.奥诺里合著),《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 《惩罚与责任》(1968年),《法理学和哲学文选》(1983年)等。其中《法律的概念》,最系统最有说服力的表达 了哈特的法哲学思想,被西方学者誉为20世纪法哲学的经典之作,哈特在该书序言中写道:“在本书中, 我的目的是推进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些既有区别 又有联系的社会现象的理解。”“在对这些反复出现的问题进行详尽的和独立的探讨过程中,作者确认了一整套对理解法律来源具有核心意义的因素,并 在法律理论中开辟了新的起点。”[1] 70年代,西方世界法哲学出现了空前繁荣景象,这不得不归功于哈特的工作,“他的工作奠定了当代英语世界和其他国家法哲学的基础,他在牛津和别的地方的教导,鼓舞了大批年轻的哲学家满怀大丰收的合理期望转向法 理学”[2] 。就连哈特法哲学的主要批判者德沃金也 承认哈特所阐述的法哲学观点“透彻而精粹”,“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思想必须从考虑他 的观点开始。” [3] 哈特的法律思想中最引人瞩目的是有关法律的概念和“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这一命题,其集中体现了哈特法哲学思想的精髓。 哈特是从批评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开始建立他自己的关于法律的概念。奥斯丁将法律视为主权者 ①收稿日期:2001-10-15 作者简介:曾 莉(1976-),女,重庆人,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2000级法哲学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第4期 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7月 N o.4 Journal of S ichuan T eachers C ollege (Philos ophy and S ocial Sciences ) Jul.2002

从法律的角度浅析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018712918.html, 从法律的角度浅析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作者:郭薇 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7期 【摘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普遍性,真理 性和正确性等特点,可以用来作为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而自然法放到人民利益至上的中国,就是说法律应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和切身利益。把国情和自然法的特点完美结合起来的法律,就是良法,反之就是恶法。 【关键词】西塞罗;自然法;良法;恶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的一个重要论断,“良法”和“恶法”也是首次在国家文件中被提出来。而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早就提出自然法可以作为判断“良法”和“恶法”的标准。 一、自然法是正确的,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一)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 自然法是永恒的,是至高无上的准则。它产生于国家形成之前,也比任何成文法都诞生的早。所以,自然法是最原始的,是人类法的源头,人类法是自然法在不同时代下的具体表达,所以,人类法有必要接受自然法的指引。 (二)自然法是理性的 西塞罗认为:理性是人所特有的属性,神也有理性,所以,人和神是相似的,理性联系着人与神,理性就是自然法。为了证明理性和自然法的永恒性,西塞罗在《论法律》中举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子:在卢.塔克文任国王的罗马没有任何关于惩治奸淫的成文法,但是塞.塔克文对特里基皮努斯的女儿卢克瑞提亚施暴并没有违背那永恒的法律。要知道,从自然法的角度,这种做法是应该受到惩罚的,因为自然法规定人们正确的行动和阻止人们犯罪,但是它变成法律并不是成文法诞生的那天,而是自身产生时,它就具有法律的效用了。 (三)自然法是正确的法 西塞罗认为人的理性是神赋予的,人神都有的属性,理性是至高无上的,有绝对权威,所以,理性是正确的,进而得出自然法也是正确的。谁不服从自然法,谁就会受到自然法的惩罚。 (四)自然法有独特的惩罚方式

略论西塞罗的法治观

略论西塞罗的法治观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生林道海 提要:西塞罗的法治观可概括为两个主要方面; 第一、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统治——法律至上; 第二、法的统治的政治机制——中庸、平衡的混合政体。 关键词:西塞罗、自然法、混合政体 西塞罗有句广为流传的名言:“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1西塞罗的法治观创造性也融合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与斯多葛学派的有关思想,并立足于罗马人民的长期的宪政实践,较好地回答了世界帝国时代“法的统治”的问题。 一、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统治 西塞罗主要是出于“为国家奠定坚实基础,加强城邦,以及祛除民族的恶习”的实践目的而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念,并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斯多葛学派将理性普遍化,使之与自然等同,正义与自然法都成了理性的体现。这些,在西塞罗那里都有鲜明的体现,并有了重大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西塞罗本人并没有明确肯定他对自然法的论述的真理性,他只能断定它们似乎常常且大部分是正确的。因为它们部分地依赖于对神圣天意以及以人类为中心的目的论的理解,而后者曾被他在其他著作中拒斥过。2根据西塞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其他有关论著,可将其自然法及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统治的思想概述如下。 (一)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西塞罗第一次明确地、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哲学说的这一前提性观点:“法(jus)的始终应异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3 (二)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是“最高的法”。 西塞罗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并将自然法置于“最高的法”的地位。他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在罗马共和国后期,随着世界性国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市民法无法适应多民族的法律生活,需要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同时也是由于其主动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创造性地融合了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和斯多葛学派的有关观念。 西塞罗所说的理性,是神与人共享的“财产”,因为人的理性渊源于神的理性。而他所说的“神”、“上帝”和“自然”都是同义词,故理性法也就是自然法。他明确指出,“我们需要解释法的本质问题,而这需要到人的本性中增寻找,”“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4“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神:它是这一法律的创造者、裁判者、倡导者。谁不服从它,谁便是自我逃避,蔑视人的本性”5。 理性的力量在于这规定什么是正确的,善的,什么是错误的、恶的。西塞罗称这种规定善恶的理性为“正确的理性”、“最高的理性”。正是这种理性,构成了自然法以及与之相符

西方法律思想史著作精选选

智者学派 1柏拉图《泰阿泰德》 2高尔吉亚《论非存在或论自然》 3亚里士多德《修辞学》 4柏拉图《普罗塔戈拉篇》 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1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 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 1伊壁鸠鲁《论自然》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1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伦理学》《雅典政治》 波利比的政治法律思想 1波利比《罗马史》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1西赛罗《论共和国》《论义务》《论法律》《论演说家》《命题》《论善和恶的界限》《论安慰》《论友谊》《斯多格派之反论》《学园派哲学》 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 1盖尤斯《法学阶梯》《法学总论》 2乌尔比安《罗马法学注释》《学说汇编》 3查士丁尼《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政治法律思想 1加尔文《基督教要义》《宗教主义》 奥古斯丁,阿奎那,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1奥古斯丁《教育手册》《论三位一体》《论自由意志》《忏悔录》《上帝之城》《论真宗教》2阿奎那《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君主政治论》《反异教徒大全》《神学大全》 3马西利《和平的保卫者》《帝国的变迁》 马基雅维里和布丹的政治法律思想 1马基雅维里《君主论》《论提图斯.李维的前十卷》《佛罗伦萨史》 2让.布丹《简明历史认识方法》《主权论》《国家六论》 格老修斯和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1胡果.格老修斯《论海上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2斯宾诺莎《略论神、人和人的幸福》《知性改进论》《伦理学》 《笛卡儿哲学的原理》《神学政治论》《政治论》 英国霍布斯和洛克的法律思想 1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论公民》《论物体》《论人性》 2约翰.洛克《人类理解力论》《政府论》 美国杰克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的法律思想 1托马斯.杰斐逊《独立宣言》《杰斐逊文选》 2潘恩《常识》《人权论》《理性时代》 3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法国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法律思想 1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 2卢梭《政治经济学》《论教育》《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 德国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 1伊曼努尔.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批判力批判》《法的形而上学-权利的科学》《永久和平论》 2哥特利勃.费希特《天启学说批判》《伦理学体系》《搞德意志民族书》《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 3.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精神现象学》《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法哲学原理》 英国边沁、奥斯丁和梅因的法律思想 1边沁《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法律概要》 2奥斯丁《法理学范围之确立》《法理学讲义》 3梅因《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律与习惯》 德国萨维尼、斯塔姆勒和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思想 1弗里德里希.卡尔.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历史》《当代罗马体系》 2鲁道夫.斯塔姆勒《以唯物史观论经济和法》《正当法的理论》《法学理论》《法哲学》3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法学导论》《法哲学纲要》《法律上的人》《法哲学》 新自然法学 1马里旦《人权和自然法》《人和国家》 2富勒《法理学》《法律的道德性》《法的虚构》 3罗尔斯《正义论》 4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力》《法律的帝国》《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认真对待权利》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斯多葛学派,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于公元前人芝诺塞浦路斯岛(约公元前 336~约前264年)300斯多葛哲学学派是..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斯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人是宇宙的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同时也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拥有命令 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 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 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积极参加公 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由此不难看

1 / 3 . 自然法思想打上了唯心主义的烙印。 西塞罗认为以理性为中心内容的自然法具有如下特点:自然法是最早的法。由于自然法来源于“自然” 不因此而不违背那永恒的法律。 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正确的法。

自然法是判断善与恶、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的标准。 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 是对新通过的土地法

的与自然相吻合的、正确的法律应是附合罗马传统、有利于共和国长治久安的法律。 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永恒不变的法。 2 / 3 . 西塞罗实在法 1.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源于自然法。西塞罗认为, 自然法是普遍的、至高无上的法则, 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 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法律。也就是说, 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 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 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基本形式, 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在他看来,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 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可见, 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 2.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中,西塞罗主张“恶法非法”。他认为,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立法者在立法时违背对人民的承诺,不是出于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考虑而指定的法令,都不能成为法律,或者说不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立法上,西塞罗主张公民的权利平等,他一再强调,“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起码应该在权利方面是相互平等的”。正是为了保障平等与自由,西塞罗才强调要在执政官、贵族与人民之间进行合理的权力分配,使任何一个阶级都不能逾越自己的权力界限而具有超过法律的压制其他阶级的力量,使人民丧失平等与自由。同时,在执法上,西塞罗主张法律至上原则,认为法律对于权力的限制是非常重要的,一切都应处于法律的作用之下。在司法上,西塞罗主张审批公开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他一直都强调审判公开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民众的监督之下才会有公正的审判。西塞罗主张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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