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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家政

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标 签】家政服务业,鼓励,发展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人社发﹝2014﹞64号

【发文日期】2014-04-03

【实施时间】2014-04-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将发展家政服务业作为促就业、惠民生、扩内需和调结构的重要途径,在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更加广阔,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但行业发展仍面临着制度不健全、市场较混乱、企业规模小、人员素质低、权益保障难等发展障碍和瓶颈制约。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省家政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统筹规划。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并对规划提出的重大任务与重点领域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检查评估,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着力培育家政服务示范企业。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家政服务品牌企业培育力度,积极开展家政服务试点城市建设,支持家政企业连锁化、信息化、标准化项目建设。根据“十二五”期末培育100家家庭服务行业示范企业的目标要求,各地要重点培育一批发展前景好、管理规范、实力强的家政服务行业示范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鼓励有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

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加快品牌创建和标准化建设。引导家政服务企业积极注册商标,支持家政服务重点企业参评服务业品牌,对被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知名品牌的,由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规范制修订工作。围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制定并推广实施家政服务业标准体系。对暂不具备制定标准规范条件的,积极开展服务承诺、服务公约等行业自律制度建设。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对特别重要的家政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四、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积极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重点引导和督促家政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进一步规范家政服务业劳动用工行为。家政服务企业还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明确企业、员工和家庭三方权利与义务。完善家政服务业薪酬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发布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引导和鼓励企业或行业协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推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监察,及时调处劳资矛盾,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落实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政服务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9号)规定,给予相应的扶持。

六、完善投融资政策。各级政府要清理整合资金,优化支出,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调整优化省级有关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根据发展家政服务业工作需要,加大对家政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按照《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317号)规定,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微企业贷款等扶持方式,加大对家政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家政服务业信贷需求。加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培育和扶持家政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

七、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业。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中职、高校毕业生等从事家政服务业就业、创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等“一条龙”服务,并加强跟踪指导和帮扶。

各地应积极开发社区养老护理、病患陪护等家政服务类公益性就业岗位。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在家政服务类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

管理办法》(浙财社[2011]80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到退休以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鼓励引导中职、高校毕业生从事家政服务业。有条件的地区对毕业年度内中职、高校毕业生到家政服务业中小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其工资相对偏低的,每年可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八、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整合各方资源,逐步建立专业学历教育、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各市应创新家政服务人才教育培训方式,充分发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社会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职业培训平台作用,组织开展家政服务业职业培训,力争使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都能得到职业技能培训。依托院校与家政服务机构建立家政服务实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类和护理类专业,培养家政服务类和护理类专业人才。大力加强护理和养老服务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资格考评工作,对经培训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支持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具备培训办班资格或办学条件的院校、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经审定后,开展家政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2]326号)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落实职业技能鉴定政策,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49号)要求,确定培训机构,加强验收考核,扶持家政人员就业,提高服务水平。

加强家政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家政服务业高端人才和职业经理人培育计划。 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岗位技能比赛,对优胜者按规定给予表彰。

九、创新保险扶持政策。进一步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发展,继续落实《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86号)有关扶持政策,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认定期限延长至2017年底。

严格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家政服务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家政服务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加强对家政服务员的工伤权益保障。

鼓励家政服务企业投保商业责任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市场运作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由家政服务企业、服务人员和财政补贴共同承担保费,推行家政服务员职业责任保险。保障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家政服务社会风险。具有承保能力的保险公司应积极承保职业责任保险。具体保费分摊、财政补贴期限和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十、做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工作。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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