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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刚要》中提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制定关于案例指导的规定,规范指导性案例的选编标准、指导规则等。最高法院可以发布适用于本地区的参考案例,但所选案例不得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相抵触,”但至今。纲要中所提出的“案例指导”制度尚未出台。而在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给司法权威性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那么。案例指导究竟是怎样一个概念,它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有是否一致,在中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是否必要,是否具有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又应当如何合理地设计具体的制度?本文就将围绕着上述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概念性分析

1、判例与判例法

判例是指对以后的审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院判决,具有造法功能。是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英美法系国家的判决在结构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法官的判决根据,称为“判决理由”。另一部分是法官们陈述的意见。称为“附带意见”,其中只有判决理由可以作为今后遵循的法律规则。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首先要寻找与该案事实相近似的先例,然后运用“区别技术”将法律规则从先例中提炼出来应用到审理的案件上。因此。每一个判决都包含了一定的法律规则,但是具体包含什么样的法律规则以及如何应用这些法律规则,都由以后的法官来确认和认可,也就是说判例法是在一例例判决中延续和发展的。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判例法指“司法判例中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一般用语,在英美法中,判例法在法律的发展中是一个基本的因素。而且任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它是法律原则的主要渊源。判例法的根本之处不在于对以前判例的汇编,不在于法官和其他裁判人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能够从先前的判例中得到的帮助或指导,而是在手把先前的判例看作一种规范,并且期望从中得到根据惯例应该,并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遵循和适用的原则,而且做出判决和发表意见的高级法院在这样做时存有下列认识,即他们正在确定规则的判决将会并且有时必须为此后的法院在今后遵循。”

2、案例与案例指导

相对于判例有着特定含义而言,案例的含义则十分广泛。而因我国有关案例指导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故案例指导也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就法律意义而言,“案例”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做出的生效判决,可以作为各级法院学习的样本,亦可以作为学界进行研究的样本,当某个判决作为案例的角度进行分析时,其本身不对各级法院产生法律约束力,完全只是具有一种参考作用。”“案例指导”则指“经过有关程序审核,并经有关机构确认的对今后的案件处理,能产生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经过正式渠道公开发布后,对今后其他法官处理同类案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据此,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只提供范

公司制度建设方案三号材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制度分类及部室职责........................................................................ 1 第三章制度的编制、修订和废止 ............................................................... 4 第四章制度的督导执行................................................................................ 5 第五章制度的评审........................................................................................ 7 第六章制度的存档管理................................................................................ 7 第七章附则................................................................................................ 8 附件一:制度管理流程 ........................................................................ 10 附件二:公司制度需求识别与征求意见单 ....................................... 11 附件三:制度重要程度的判定 ........................................................... 12 附件四:制度编写格式规定................................................................ 13 附件五: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计划及制度培训计划表....................... 17 附件六:制度履历表............................................................................ 18 附件七:制度审核单............................................................................ 19 附件八:制度检查(制度评审)报告单 .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公司建立简捷、实用、高效、统一的制度管理体系,实现本公司制度建设的系统化、一体化、流程化、表单化、信息化,促进公司管理实现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之制度建设管理是指对各类制度的起草、审批、执行、修订、废止等各环节进行统一规范。 第二章制度分类及部室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之制度分为组织管理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技术规范三类,各类制度实行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其中组织管理制度是规范组织行为的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岗位设置等方面的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是关于规范各专业管理部门各项专业职能的制度;除此之外的划归为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阐明和确定技术要求方面的规定,包括产品、产品检验、工艺、环境保护、安全技术等

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为例

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为例 谈公司人格混同的危害 文:邵梅公司,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登记而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具有主体资格,独立于公司股东和成员。公司的财产独立、意志独立和责任独立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特征。而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由于公司股东或成员对经济目标的追求,以及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导致公司股东违背分离原则、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使公司人格与财产和股东人格与财产难以分辨,以此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从而形成了一系列“公司问题”,对债券权人有失公正。这种情况最突出的表现为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投资的企业之间或者固定人员出资设立的数个公司之间。一般的表现为组织机构混同、业务混同和财产混同三个方面。 组织机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人员混同、公司之间股东、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相一致,进行统一调配或任命。 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经营范围一致、业务实践中使用的书面合同、送货单、发票等文件形式相同等。 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地点和生产设备以及财务帐目的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使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称,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既损害了交易安全,也严重地损害公司

债权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下面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的第15号指导案例为例,具体分析公司人格混同所带来的危害。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诉称: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机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礼以及川交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川交工贸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916405.71元及利息;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及王永礼等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査明: 川交工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为吴帆、张家蓉、凌欣、过胜利、汤维明、武竞、郭印,何万庆2007年入股。2008年,股东变更为张家蓉(占90%股份)、吴帆(占10%股份),其中张家蓉系王永礼之妻。 川交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股东为四川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王永礼、倪刚、杨洪刚等。2001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8年,股东再次变更为王永礼、倪刚。 瑞路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7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倪刚。 在公司人员方面,三被告的经理均为王永礼,财务负责人均为凌

内部管理-加强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思考 精品

加强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思考 摘要:内部管理制度在企业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工具,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财产物资安全完整的重要保证。我国中小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着体系不健全、执行不力、时效性滞后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对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管理者管理水平不高;进行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需要增强制度建设的自觉性,保证制度的科学性,提高制度的实用性,注意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制度建设的时效性,确保制度建设的先进性。 关键词: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制度建设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据国家发改委小企业司的统计,截至20XX 年年底,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为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中小企业所创造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生产的产品占社会销售总额的60%,上交的税收超过总额的一半,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中小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对于提高我国经济建设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面对当前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如何保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且紧迫的课题。本文拟从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角度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进行探讨。 一、内部管理制度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与保证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生产运作、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等各方面进行规范管理的规章与准则。企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员工的行为,使企业内各项活动行之有效地进行,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企业中个人和组织机构的行为规范,制约和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调整着企业中人与组织间的关系,规范和决定着基本工作过程和程序,进而决定了企业的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_以_最高人民法院公报_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对象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对象 袁 秀 挺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上海 200042)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栏目历年来共发布了90余件知识产权案例,这些案例按内容可分为5类:新类型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案件、疑难案件和创设司法规则的案件。数据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正确适用法律为主要导向,同时注重案例的社会影响,但并未体现出着重解决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特征。考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在形式上逐渐规范化,但在准确、完整反映裁判内容、恰当归纳裁判摘要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调查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事实上的拘束力”为多数法官所接受。因此,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案例”的方式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是有效的。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指导制度 事实上的拘束力 一、引言 关于案例在我国的影响和作用问题,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有学者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一直延续至今。①2005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第13条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从而在司法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了“案例指导制度”的提法。但是,对何谓“案例指导”,该纲要并没有下一个定义。有关研究报告指出,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往往通过总结和发布各类典型案例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如何适用法律予以一定的指导,这些做法在实践中即为“案例指导”,这是传统的“案例指导”;新的“案例指导”是在传统“案例指导”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入,虽未赋予案例在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是否参考和借鉴案例的选择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②由是观之,“案例指导”是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种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有一些具体举措,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 具体而言,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建国初期就曾通过收集、整理和研究案例,开展总结经验、规范审判工作的总结审判经验活动;改革开放以后,更是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发案例,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③在地方人民法院层面,天津、江苏、四川、北京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建立了判例指导或典型案 《案例指导》等载体,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例发布制度,通过《参阅案例》、 民法院自2002年8月起就开始试行“先例判决”制度,更被称为我国先例制度的“重要出发点”。④上述这些做法,无论名称是什么,就其实质而言,应该说都具备了“案例指导制度”的“雏形”。但是,不可否认,一个清晰的“案例指导制度”的面貌并没有呈现出来。这一方面缘于立法并没有确立“案例指导”的地位,许多做法只具有探索的性质;另一方面也因为现实状态并非“全国一盘棋”,各级和各地人民法院

企业制度建设工作总结

企业制度建设工作总结 企业制度建设工作总结 篇一: 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公司内控制度方面的基本情况说明 2017年4月14日 一、制度体系的基本情况: 截至到目前,公司内部制定并仍有效、在沿用的规范性文件(含各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流程)共计57份,其中: 安全、综治管控类11份,生产组织、服务质量管控类13份,固定资产、设备及工程管控类6份,人力资源管控类(包括干部管理、薪酬及绩效管理、员工教育培训、考勤休假加值班管理、社会统筹管理等)14份,物资采购、后勤管控类4份,财务管控类3份,其它管控类6份。 今年年初,按照集团“持续改善管理”的目标要求和自身开展“制度执行年”的工作所需,公司对2017年之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结合管控实际需要整理出60份现行规章制度,并分门别类提出了保留、修订、废止的意见。60份规范性文件中,公司将其中仍可沿用的45份文件汇编成册并印发到各单位、各部门供日常查阅,同时为后一步深入推进“制度执行年”的工作提供基础;另外对其中的12份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并明确了主责部门和完成时限,同时废止了3份文件。 二、制度执行情况及相关措施:

总体上来说,以“制定好”和“执行好”为主线,通过近两年多措并举的方式,公司在制度执行力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观,突出表现在中层管理团队、基层员工对集团、公司各方面的管控要求、管控目的更明白,对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掌握的比较到位,能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在日常工作中能时时刻刻按规则处事,大到一个项目的运作、一项工作的推进,小到一支笔、一件工具的购臵,都能按照集团和公司的规定去处理。 采取的具体措施: 总的来说把握了以下原则: 1、集团有明确规定的,按集团规定执行; 2、集团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公司已有的规定执行; 3、集团、公司都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公司会议集中商讨一个方案,权限范围内的按方案执行,权限范围外的报集团审批同意后执行。 1、抓好制度的“制定”环节: 一是要求出台的制度要简洁、适用、有效。公司近两年推出的各项管理规定,文字上基本上没有“穿衣戴帽”的废话,都是结合日常工作实际、有明确管控要求、可操作性强的实质性内容。 二是要求制度要有相对的稳定性,同时相互之间不存在冲突。这两个要求既是为了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同时也是为了避免操作部门和人员“无所适从”。同时通 过“必要会签”的环节,避免“各自为政”、互不通气,保证制度之间不发生冲突或遗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1]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

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问题

关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问题企业要发展必须有良好的外部环境,但任何外部环境的改善都不能取代企业内部管理。因此企业必须练好内功,固本强基,向管理要效益,在管理中求发展。企业内部管理之要义在于内部管理的制度化,大凡成功的企业都有一套系统、科学、严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我司自创立以来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1997年我司还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汇编编成册以方便各级职员了解、学习和遵循。在本次内部问卷调查中部分职员认为我司内部规章制度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如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母子公司关系等方面,部分职员这一看法是必然的,公司高层也充分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因为企业在不断发展,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因素也在不断变化,因此,今年公司要在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方面要下大力气,争取在下半年要把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完善、汇编成册。重点要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以及母子公司关系等方面要有新突破。 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要排除以下错误认识:

有的职员认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订的太多,不利于职员个性的发展和创造性的发挥。我们十分赞赏有个性、有创造性特点的职员,但任何个性和创造性都必须有利于企业整体的利益,否则其个性越强,创造力越强,对企业利益的损害就越大。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最多的国家,但美国公民并没有因此失去个性和创造力,事实上却完全相反。 还有一部分职员甚至管理人员认为“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只要能把事情做好就行,不要受制度的约束。看看中国历史,君命有所不受的大将们“黄袍加身”,犯上作乱的血腥场面比比皆是。古代的“君命有所不受”是因为当时信息传递条件的限制,“君”对战场的信息作不到及时、准确的把握。而现代社会通讯、交通完善发达,如果在末经“君”授权的情况下再谈所谓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此将决不可予以重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也是古训。至于“只要能把事情做好了就行,不要受制度的约束”,此想法更欠妥当。今天你也许在没有遵守制度的情况下,做好了一件事,明天你就可能因违反制度而砸了一件大事。 要搞好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要坚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一是严密性原则。理想的制度应当在出台前后可能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与因素,措词严密,无懈可击。二是可行性原则。即要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制度,如果脱离实际,只图书面上的科学、完整,在实际中无法贯彻落实,到头来反而成为负担,落

公务员制度案例分析题

公务员制度案例分析题 1.2009年底,某县环保局有2名公务员退休,次年3月该局决定通过公开考试的做法录用2名科员填补空缺,并编制了录用计划上报县人事局批准后实施。环保局据此发布了招考公告,并依次组织了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录用环节的各项工作。最后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综合择优确定了两名拟录用人员名单,后经县人事局批准正式予以录用。 请根据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对以上案例材料提到的录用程序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 (1)录用计划的审批权限问题。县人事局是否具有录用计划的审批权取决于所在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如果没有授权,则县人事局违规。 (2)发布招考公告和组织考试问题。公务员录用的报考公告由政府人事部门发布,公共科目的笔试由获得授权的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发布招考公告,不得自行组织公共科目的笔试。 (3)录用的审批权限问题。县人事局没有公务员录用的审批权,需要报上级设区的市级政府人事局审批。 2.李某是某县人民政府卫生局的一名副科长。2006年3月,李某因在街头和人争吵,失手将他人打伤,因而受到行政拘留。县卫生局非常重视此事,鉴于其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除了对李某进行严

肃批评教育外,还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李某撤销副科长职务的行政处分,李某对此无异议。2006年4月到5月,在该县抗击“禽流感”期间,李某不仅坚守工作岗位,表现突出,而且在工作之余到医院从事志愿活动,卫生局也收到医院对李某的表扬信。2006年6月,卫生局批准嘉奖包括李某在内的12名卫生局的国家公务员。2006年12月进行年终考核时,卫生局考虑到李某抗击“禽流感”期间及其以后半年内时间的优秀工作表现,决定提前解除其行政处分,年终考核结果定位称职等次。 请结合上述材料分析,本案例中有哪些不符合公务员制度的要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根据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嘉奖是国家公务员奖励的一种。其批准权在县政府,卫生局批准嘉奖公务员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 (2)根据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对撤职的行政处分期限为2年,提前解除期限不得超过原来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县卫生局提前解除李某的行政处分违反这一规定。 (3)根据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公务员受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县卫生局将其考核结果确定为称职等次,也属于违规。 3.A市市长的秘书小赵,因为经常在市长身边,就与市长的小女儿“谈”上了,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考验就“成”了。经男女双方“深谋”,选了一个恰当的时机,男方小赵突然递交了“双申请”:一是申

企业制度建设基本情况

企业制度建设基本情况 制度建设工作启动以来,集团建设小组按照集团领导的要求提高认识,积极探索加紧工作,不断推进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工作。今年集团各部门计划制定重大制度26项。截止9月24日已审核重大制度17项,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制度建设工作小组成立以后,主要完成以下三项工作。 1、制定制度建设方案和计划,为推动制度建设深入开展明确制度建设职责,规范制度建设流程制度建设小组起草制度管理办法,同时根据制度管理办法,经广泛收集深入讨论制度建设小组,起草了《2019年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和《各部门2019年重大制度建设计划》,上报集团班子会审后开始实施。 2、加强制度初审和把关,为加快制度建设进度及时完成制度审核制度,建设小组在实践中摸索建立了三审模式,加班审因制度小组都是兼职在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完成本职工作工作、头绪多、任务重为更好地开展制度审核,六月下旬以来制度小组决定周末加班,目前已开展制度审核七个周末,在此期间小组成员有的连续加班,有的克服不利因素,但大家工作态度端正,毫无怨言。分组审因提交审核的制度数量多制度本身涉及内容广,审核工作量大。为加快审核进度,制度建设小组结合实际,将现有成员分为两个小组。并根据审核内容

和个人熟悉程度适时调整人员构成,在同步开展审核的同时确保审核质量。二是综合审制度审核过程中,制度建设小组审核合规性也强调操作性、追取语言精准、也突出结构严谨、既注重内容逻辑、搞好外部衔接,制度实用、规范科学,同时还把体系化建设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制度。融入集团制度体系需五定的制度,要优化集团制度结构,倾力打造衔接配套科学完备的现代企业制度。截止上周周日制度小组先后召开制度评审会16次 3、是抓好制度建设,检查和监督建设小组,在搞好制度审核的同时,对制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也进行了检查,监督对应当时提交初稿而未提交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督促尽快提交。对于通过审核的制度提醒后续工作流程及是开展后续工作,对延期和审核未通过的制度,按照《2019年重大制度建设方案》进行扣分统计,努力推动各部按计划开展制度建设。 二、存在的问题 总体看,尽管制度建设能够按计划进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个别部门重视程度不够,集团2019年制度建设方案和计划出台后,各部门虽然能安排专人负责制度建设工作,但总的来看重视程度还不够,有的对制度管理办法学习不够,对制定建设基本流程不掌握,如何落实各环节不清楚,有的只知道要搞制度建设。但部门领导对具体的实际安排不清楚,有的部门把制度建设任务交给主办人后,不过问不检查不督促,导致本部门制度建设延后或制度初稿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

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

企业管理制度建设.doc

企业管理制度建设1 试论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摘要内部制度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企业经营者的重视和青睐。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较为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者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对如何制定较为有效的、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以期对广大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有所借鉴。 关键词管理制度目标风险监督执行 当前我国企业正处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都面临着企业内部体制改革和机制不断更新的迫切要求,如何使企业在风云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中持续发展、抵御经营风险,这对企业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最基础的部分,是企业的内部“条例法规”,是企业获得价值最大化、规避经营风险的有力保证,是企业规范运作和行使用人权的重要方式,是保证企业平稳流畅、高效健康运转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手段。 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涉及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具有牵扯范围广、较分散、各职能相互交叉、执行难度大及时效性较强的特点,这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那么企业的管理者该如何做好管理制度建设呢? 首先,企业的管理者要清晰明确制度建设的目标,所有制度的建 设要围绕着这个目标来进行。在当前企业经营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制度建设就是为这个目标的实现而制定的程序和政策。比如为实现这个目标建立起适合自己企业实际的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职责权限,形成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等,使企业运行通畅、效率高效,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内部运营环境。 其次,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要考虑规避风险,这是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这也是间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保障。在企业商业活动中,企业面临着很多不确定的风险,比如不同经营时期的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法律法规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等等。这些都要求企业的管理者在制度建设中加强风险意识,进行内部控制,实现企业健康良性发展。在制度的建设中,企业经营管理者要运用相应的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之内。要重视几种较常见的主要控制,比如不相容岗位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调节和复核、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营运分析控制、绩效考核控制等。 第三、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规章制度体系、流程体系、内控体系、标准体系,几大体系既相互独立,又有联系。企业管理者要高度重视制度的建立、规范、创新和完善,建立企业管理制度的动态变化,保证企业管理制度的具有相对的科学性、稳定性、规范性。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企 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专门职能部门对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统一归口管理,从企业层面、职能部门层面进行横向管理制度建设,主要是企业规章制度、职能部门职能、岗位人员职责和分工方面建设。对职能交叉的部门应根据业务性质从纵向管理角度出发,建立相应权利和义务。要强化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建立起科学、全面、适用、必要、合理、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 第四、在制度建设中,应注意加强信息的及时沟通和反馈。一个企业有必要设立完善的信息与沟通机制,以获取必要的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传递、提供,确保内部制度的有效运行。沟通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管理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法发〔2010〕51号2010年11月26日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胡云腾解读《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618812583.html,2011-1-11 19:49:38作者:安杰来源:东方法眼 大中小红绿蓝黑

企业内部控制提高案例分析精选

企业内部控制提高案例分析精选(1)分享:2013/9/4 10:23:5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1728 案例: A公司属于国有控股的大型企业集团,2013年3月为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而召开董事会,有关人员发言要点如下: (1)董事长王某:企业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应当是提高经济效益,所以要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内部控制建设的唯一目标。能提高效益的控制我们就要实施,否则一律不实施。 (2)总经理黄某:内部控制建设要考虑效率,为了避免环节过多,执行不便,应当成立领导小组,由财务总监担任组长,财务部负责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实施的全部工作。 (3)财务总监刘某:要坚持成本效益原则,由于某些业务的控制成本太大,针对这些控制不建议实施,在无替代控制程序的情况下,就不实施控制,严格坚持成本效益原则。 (4)销售总监李某:由于销售机会稍纵即逝,所以对于销售业务的确认不应当涉及多个环节的控制。 (5)投资总监田某:投资活动一般金额较大,且时限性较强,因此报董事长决定即可。 (6)内审总监高某:根据内部控制的变化必须要及时健全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应当由内部审计委员会组织实施。 (7)副董事长刘某: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制度,重要的信息须及时传递给董事会和经理层、财务部门。 (8)董事陈某: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非常重要,企业不应当考虑成本,应当尽快完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 要求: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逐项分析判断A公司管理层上述成员的发言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逐项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董事长王某“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内部控制建设的唯一目标” 的观点不当。 理由: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而不仅仅是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公司内控制度方面的基本情况说明 2011年4月14日 一、制度体系的基本情况: 截至到目前,公司内部制定并仍有效、在沿用的规范性文件(含各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流程)共计57份,其中:安全、综治管控类11份,生产组织、服务质量管控类13份,固定资产、设备及工程管控类6份,人力资源管控类(包括干部管理、薪酬及绩效管理、员工教育培训、考勤休假加值班管理、社会统筹管理等)14份,物资采购、后勤管控类4份,财务管控类3份,其它管控类6份。 今年年初,按照集团“持续改善管理”的目标要求和自身开展“制度执行年”的工作所需,公司对2011年之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结合管控实际需要整理出60份现行规章制度,并分门别类提出了保留、修订、废止的意见。60份规范性文件中,公司将其中仍可沿用的45份文件汇编成册并印发到各单位、各部门供日常查阅,同时为后一步深入推进“制度执行年”的工作提供基础;另外对其中的12份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并明确了主责部门和完成时限,同时废止了3份文件。 二、制度执行情况及相关措施: 总体上来说,以“制定好”和“执行好”为主线,通过近两年多措并举的方式,公司在制度执行力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观,突出表现在中层管理团队、基层员工对集团、公司各方面的管控要求、管控目的更明白,对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掌握的比较到位,能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在日常工作中能时时刻刻按规则处事,大到一个项目的运作、一项工作的推进,小到一支笔、一件工具的购臵,都能按照集团和公司的规定去处理。 采取的具体措施: 总的来说把握了以下原则:1、集团有明确规定的,按集团规定执行; 2、集团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公司已有的规定执行; 3、集团、公司都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公司会议集中商讨一个方案,权限范围内的按方案执行,权限范围外的报集团审批同意后执行。 1、抓好制度的“制定”环节: 一是要求出台的制度要简洁、适用、有效。公司近两年推出的各项管理规定,文字上基本上没有“穿衣戴帽”的废话,都是结合日常工作实际、有明确管控要求、可操作性强的实质性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汇编

最高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为什么强调大家一定要好好研读这几个案例,因为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企业管理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企业管理 制度如渠,行为如水,渠道怎么设,水就怎么流。企业制度是 企业运行正常化、规范化的基础和保障。建业初期,企业的核心主 导是人,大家简单的构架一个目标,去奋斗;逐步扩大后的企业, 单纯的人治却很容易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形成偏颇,如出现个人思 想分歧、生产发展方向不明确、不统一等很不利于企业更进一步的 发展和壮大。于是就迫切需要产生一种行之有效的既有推动力又有 约束力方式,就逐渐产生了“制度”一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 的出现能帮助企业更好的提升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文化”这一 概念是在完善的企业制度之下,形成更高级别的企业推动力,影响 更加深入,力量更精深。 1 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问题 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础,一个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合理的制度。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制度是就像是企业的内部“法律”。企业初 期就好比是一颗树苗,每一位员工都是这课小树苗生长出来的一根 根枝桠,树苗想要长成参天大树,必须在它生长的过程中修修剪剪,祛除那些旁支斜倚,才能更好的向上生长,更好的扎根土地,长成 参天大树。好的制度可以更好的促进员工工作进程,促进生产任务 更快更好有条不紊的完成。我们是上市公司,大型的企业,员工数 量众多,各项工作任务众多,当然,这其中的会出现的问题或机会 也会更多,只有建立健全的有效的制度才能使人各司其职,形成更 为行之有效的生产方式。但是,任何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都不会总 是完美无缺,长期有效的。因为企业不会一成不变,身处整个社会 环境的大背景下,社会环境背景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同时在企业的 内部,也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变化,小到一个个新员工的加入或者 老员工的离退,大到整个企业的文化理念、生产计划的变动和改革 都发生着或大或小的改变,为了顺应这些发展中的变革,实现企业 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规范要随着这些变化和更新不断 的进行调整和完善。这个完善的过程,每位员工都可以参与进来,

指导性案例的浅析

指导性案例的浅析 刘晶李昂 摘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截止2016年3月,最高法院已经发布了11批56个指导性案例,在指导性案例在实行的过程中,对于它的地位争议一直不断。本文将从中国的指导性案例与国外判例的比较、与司法解释的比较及与“法官造法”的比较中,总结分析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及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判例司法解释法官造法效力 一、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与国外的判例 “案例指导制度”在两大法系中均不存在,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中国不承认先例或判例,而把它称之为指导性案例。虽然它与国外的判例一样,对于法院后期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更多的是一些区别。 (一)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决被当作与制定法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律”,“判例”具有法院地位 在判例法国家形成了一整套创造、借鉴、遵循及规避判例的法律制度,其中“遵循先例”是其根本原则,即在遇到与本级或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把之前法院所作的判决作为直接法律依据。 (二)从严格意义上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判例制度 例如,在法国,判例不是正式法源,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法官和律师在解决案件时都会遵从已有的判例。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大陆法系对判例的重视程度早已超出了我们的传统看法。德国虽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但判例具有重要的论理作用,尤其是在行政领域,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所以,大陆法系国家虽不承认判例是法律渊源的一种,且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但在实践中仍然承认判例对目前案件的一般性约束力。 (三)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律也未赋予其普遍的拘束力 对于大陆法系的判例,下级法院要遵循,否则上级法院在复审下级法院的判决时必然会将其撤销,但我国并未作出对下级法院不遵守指导性案例所作的判决将会被上级法院撤销的规定。因此,我国虽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并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判例,指导性案例是符合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适用制度。 二、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对统一法律适用和促进法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两种制度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 (一)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不同 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法源地位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指导性案件并不是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它是最高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典型案件的选取、编发,基层法院也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最初制定主体。它不具有法源地位,也不直接具有拘束力,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才有参照效力。并且,由于法律效力的不同,它们在裁判文书中所处的位置也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虽然我国法律对是否可以直接引用指导性案例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最高检察院新出台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明确指导性案例不能作为直接法律依据可以看出,指导性案例只可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而引用。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参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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