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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诉讼情况分析

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整体情况

2008年两法相继施行后,广州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2009年和2010年增长速度趋缓,但数量仍维持历史高位:2006年,广州法院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4678件,2007年为5208件,较2006年仅增长10.2%;2008年,案件数量急剧增长,达到10534件,较2007年增长102.3%,超过全国平均增长速度;12009年以来,增速放缓,但案件数量仍维持历史高位,2009年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1412件,2010年继续增至11630件(见图1)。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已经超过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跃居民事案件的第一位(见表1)。

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并持续历史高位,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和制度背景:一是特定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矛盾日益显现。我国经济发展正进入一个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成本推动的压力趋于加大,经济增速放缓。近两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扩散和蔓延,我国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受到严重冲击,广州的许多行业和企业也经营困难,用人单位图生存、求发展的压力进一步增大,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日益显现。可以说,特定经济背景下的劳动关系矛盾显现是引发劳动争议大幅增长的根本原因。二是用人单位传统用工模式未能依据

新法及时调整转变。两法对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调整,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而用人单位传统的用工模式具有一定的惯性和定势,难以迅速作出调整以适应两法的要求,导致劳动争议日益增多。三是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大大提升。两法的施行,不仅为劳动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立法上的有力支持。同时,两法广泛深入的宣传极大地唤起了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客观上增强了劳动者的维权能力。这亦是现阶段劳动争议迅速增长的重要原因。四是仲裁和诉讼的成本大大降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均需缴纳一定的受理费和处理费,这对于大多数劳动者而言是不小的经济负担。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对诉讼案件只收取10元受理费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仲裁案件不收费,进一步降低了劳动争议的维权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劳动争议井喷式激增。

(二)主要特点及成因

第一,多种诉求的复合型案件日益增加。以往案件的诉求相对单一,大多仅涉及工伤赔偿或者劳动报酬给付。近三年来,包含多项诉求的复合型案件日益增多,占全部案件总量的71%。很多案件的诉求达到十几项甚至几十项。其中,追索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最为常见。这反映目前部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尤其是加班工资及不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还较为常见,劳动者超时工作的情况亦较严重。多种诉求的复合型案件日

益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赋予劳动者权益的多样化,劳动争议的内容出现了日益复杂化的趋势。其二,劳动者非理性诉讼和盲目跟风诉讼的案件在增加,主要表现为部分劳动者往往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多或过高诉求。因此,在判决结果上,劳动者主要诉求得到支持的比例在下降。2006-2007年,劳动者主要诉求得到支持的案件占案件总量的43.6%,2008-2010年,这一比例降至28.50%。部分劳动者的非理性诉讼和盲目跟风诉讼,既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第二,调解撤诉率逐年上升。虽然案件数量自2008年急剧增长后一直呈高位运行态势,但是在法官人数并未增加的情况下,案件调解撤诉率(以下简称调撤率)并未下降,反而稳步上升,至2010年甚至达到了52.70%(见图2),这也是近十年来的最好成绩,充分反映了人民法院为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所作的卓有成效的努力。调撤率逐年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人民法院牢固树立调解意识,不断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最佳结案方式。其二,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调解衔接机制,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及时审查确认,为大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司法保障。其三,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靠前服务,按照当地党委的统筹安排,适当提前介入,提前了解情况,及时提供法律意见,联合多方力量,有效促使矛盾纠纷调解解决。

第三,群体性劳动争议居高不下。2008年群体性劳动争议3涉案人数6173人、案件数量138宗,分别较2007年增长221.07%和236.6%。2009年,继续小幅上升。2010年,略显回调(见图3)。总的来看,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在整体上仍居高不下,涉案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亦不鲜见。4究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许多劳动争议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在同一用人单位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劳动者之间具有利益上的相关性和诉求上的共同性,一个劳动者起诉,其他劳动者往往会群起效仿。其二,相当多的劳动者认为通过群体性诉讼更能增强其在诉讼中的博弈能力,更有利于实现其诉讼请求。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呈明显的群体化发展趋势。群体性劳动争议不仅易发、多发,而且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大,带有明显的规模性和集中性,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的压力和挑战

第四、结案标的额5相对较低。2008-2010年三年来的平均结案标的为11537元。结案标的额较低的原因有二:其一,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本身属于小额诉讼。劳动争议案件与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息息相关,是典型的民生案件,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始终秉承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但是,劳动争议小额诉讼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其结案标的额相对较低的特点。其二,绝大部分劳动者是外来工和农民工。这些劳动者一般从事流水线作业或其他体力劳动,平均收入不高,客观上导致了案件结案标的额相对较低。这在另一个角度也说明,司法层面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与劳动者的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相当,保

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状态。

二、劳动争议诉讼中反映的相关问题应予重视

(一)用人单位管理行为尚不规范

从审判实践来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管理不规范的现象主要有:一是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合法。有些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亦未公示告知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合法,或者虽然未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内容异常苛刻,在发生争议时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如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食堂吃饭时喝了一瓶啤酒违反公司关于“饮酒者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人民法院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毫无节制地扩大自身的经营管理权限、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为由,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6二是没有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按法律规定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有些用人单位为规避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处罚,自行印制“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承诺,强迫职工签名;还有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程序较为随意,劳动者离职后诉请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虽提交了劳动者的书面劳动合同,但经鉴定却不是劳动者本人所签,因此,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7三是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工资。工资和加班工资应依

法及时、足额支付。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和加班工资的现象。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劳动考勤制度不健全,工资支付项目不清,一旦进入诉讼,拿不出按标准工时用工和依法计发加班工资的证据。四是劳动关系协商调解机制不完善。有些用人单位不重视工资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也不重视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司法实践中出现工会主席维权的劳动争议案件,8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工会维权职能弱化的现状。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产生劳动争议的隐患,不仅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率居高不下,还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卧底维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如部分劳动争议职业诉讼人以劳动者身份专门入职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即以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不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为由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实践中,出现有的劳动者短短几年间与十几个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形。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还表现出一定的共性:在所有权性质上,以三资企业中的港澳台资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居多,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中的欧美日资企业较少;在行业分布上,以加工制造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为主,9且常表现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金、不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等。

(二)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意识相对欠缺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知识匮乏。劳动争议案件专业性较强,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较多,即使是法律工作者在知识结构和

实践经验上也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更不用说普通的劳动者了。法律知识的匮乏,往往导致劳动者非理性维权,如漫天要价、跟风诉讼,这亦是劳动者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有的劳动者会在诉讼中主张很多项超出法定赔偿项目的诉讼请求如父母的抚养费等,且每一项诉讼请求均高达几十万,远远超过法定的赔偿限额,这些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显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10二是不诚信诉讼。诚实信用是包括民事诉讼在内的一切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两法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规定了高额的违法成本,但是也有极少数的劳动者利用法律的这些保护性规定进行不诚信诉讼。如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实践中,部分行业确实存在劳动者出于灵活就业、便于跳槽的考虑而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还有极少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以种种理由和手段拖延和拒签,甚至签署声明表示“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11随后又诉请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三是不能理性对待诉讼结果。劳动者往往以其是否胜诉作为衡量司法公正与否的唯一标准,而不能正视自己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过错行为,也不考虑司法运行中诸如程序欠缺、证据不足、时效超过等客观事由。劳动者片面的司法公正观念与司法固有的审判规律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实践中,有的败诉劳动者不分缘由,一概认为法院存在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进行上访和闹访,甚至10

采取过激行为,对政府和法院施加压力,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成为影响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三)公民代理活动缺乏规制

两法颁布施行后,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背景下,也催生了部分公民代理人的职业诉讼,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甚至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公民代理虽然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代理方式,但是根据诉讼法法理、司法实践及各地的相关规定,12公民代理人不能通过代理行为牟利。实践中,部分略懂劳动法律和诉讼流程的公民个人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代理诉讼,违规收取代理费并以此为业,成为公民代理职业诉讼人。部分公民代理职业诉讼人以煽动、挑唆等违法方式怂恿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甚至采取过激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部分公民代理职业诉讼人在诉讼中表现出法律素养较低的特点,对劳动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往往提出不切实际的过高请求,并擅于利用投诉、信访等多种途径滥讼缠讼。由于公民代理人既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且公民代理人的收费行为往往隐蔽进行,因而,如何界定公民代理职业诉讼人的身份,如何认定代理行为的牟利性质,在法律层面暂付阙失,这直接导致目前对公民代理活动规制不力的后果。应该说,公民代理有助于劳动者维权、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但是,部分公民代理职业诉讼人出于其个人动机,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名进行滥讼缠讼,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亟待规范。

(四)恶意诉讼妨碍司法进程

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滥用诉权,拖延诉讼。这主要是用人单位惯于采取的恶意诉讼方式。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案件受理费仅10元的诉讼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即使明知必将败诉的情况下,有的用人单位仍然会在仲裁后提起诉讼,甚至在一审后继续提起上诉,并利用各种合法的手段拖延时间:如申请延期举证、延期开庭、重新鉴定;在仲裁裁决生效前的最后期限起诉且不提供劳动者联络方式;在案件受理、宣判后,寻找各种理由拖延领取传票、裁判文书等;其目的在于拖延时间,刻意为难劳动者,属典型的恶意诉讼,不仅不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使人民法院的案件骤增,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如有的案件,用人单位上诉后即人去楼空、人间蒸发,甚至其一审的代理律师都无法联系上该单位,以此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13二是盲目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有的劳动者在起诉或上诉前不作冷静的分析和调查,便向人民法院提起一个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诉讼。例如,被告主体不适格;诉请事项超出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起诉依据的事实完全没有证据支持;只要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即使一审判决书已经对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阐述清楚、说理充分,劳动者仍然会盲目提起上诉等。由于缺乏对诉讼的基本事实或法律关系的正确认识和判断,这种盲目的诉讼一般都以败诉告终,既给对方当事人带来诉累,也给人民法院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三是滥用管辖选择权,人为设臵诉讼障碍。这主要发生于用人单位总

部(用人单位所在地)与作为实际用工主体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甚至相距遥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经常采取的恶意诉讼方式。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甚至相距遥远的情况下,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后,往往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变更管辖法院的方式,给劳动者应诉设臵障碍,达到迫使劳动者放弃诉讼的目的。四是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程序正常有序进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都可能为达到胜诉的目的,在诉讼过程中,尤其在双方当事人均缺乏有力证据、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采取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的方式恶意诉讼。例如,有的用人单位伪造考勤记录和工资单,提供虚假的证人证言,故意使用非工商登记备案公章以便于发生争议后推卸责任;有的劳动者伪造报销发票、提供虚假证人证言。上述恶意诉讼行为,干扰了人民法院查明争议事实,影响了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

(五)利益冲突难以平衡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存于同一个利益共同体——企业中,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企业发展了,双方都获益,企业破产了,双方都受害。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还较为突出,双方又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冲突。审判实践中,如何运用法律智慧平衡双方利益,既遵循法律的精神,又贯彻“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策,是人民法院必须面对的主题。例如,一些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主动甚至极力争

取加班,而用人单位的生产力状况无法吸收全部劳动力加班时,是否允许双方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部分行业的部分劳动者因种种原因确实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用人单位的责任?竞业限制的期限和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才能既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又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就业权?劳动争议的解决有极强的示范功能,若解决不当,可能会产生“蝴蝶效应”,引发更大规模的争议和群体性纠纷,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如何平衡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冲突,将个案的公正与社会公正结合起来,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生存,进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成为案件处理的难点。

三、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矛盾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大量矛盾纠纷,不仅影响到劳动者权益的实现,也影响到用人单位的发展,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风险与隐患。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仅仅依靠仲裁和诉讼这种“事后救济”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矛盾纠纷,并在发生劳动争议矛盾纠纷后予以妥善处理。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与合作

第一,加强领导。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由于受到体制、机制、文化、经济社会条件等多种因素和条件的影响与制约,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非常有限。当前许多难以解决的劳动争议纠纷,如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国企改制遗留的历史问题等,有的需要政府行政措施加以解

决,有的需要法律以外的方式综合解决,有的需要通过经济发展才能解决。因此,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在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化解矛盾纠纷,为促进广州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第二,形成合力。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矛盾纠纷,不能依靠人民法院的“单打独斗”,要充分重视和积极发挥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工商联和行业协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社会合力。具体来说,一是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纠纷,有效地缓减仲裁和诉讼的案件压力。二是加强各级工会的组织建设,支持工会组织切实发挥维权和监督职能,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调处制度。三是重视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发挥工商联在加强企业交流管理经验、反映意见和诉求方面等方面的独特功能;发挥行业协会在协商订立行业集体合同、协商调解劳动争议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总之,要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起来,共同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为广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正面的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舆论工具进行正面的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和谐的劳动氛围。第一,提高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实现劳动关系健康有序运行。要围绕劳动法律法规展开宣传,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

清晰了解到自身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强化双方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引导用人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规范劳动人事管理流程、建立文书档案的保管制度、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的责任制度、建立企业内部的员工申诉途径等,引导用人单位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做诚信守法企业,杜绝恶意诉讼;另一方面要引导劳动者实行依法诉讼、理性维权,积极参与调解和解,杜绝无序的上访和闹访。人民法院也应加强司法宣传,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14通过发挥司法宣传的隐性司法功能,15促进建立企业依法用工、职工理性维权的健康劳动关系。第二,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氛围,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包容。诉讼是一种成本很高的争议解决方式,世界各国都在采取一定的制度或措施减少或分流诉讼,以降低诉讼给社会造成的负担和损失。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劳动争议案件更应朝着低诉讼率、高和解率的方向发展。一方面,对于蓄意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要坚决曝光、严厉惩处,“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从而生活得更有尊严”;16另一方面,要通过正面的舆论宣传,引导双方当事人互信互让、荣辱与共,携手建立相互理解和相互包容的和谐劳动关系。

(三)进一步统一案件处理尺度

仲裁和诉讼分别作为劳动争议解决的准司法和司法途径,统一案件处理尺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争议处理机制的整体效益,最大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诉累,有利于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司法公正。14

第一,加强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劳动仲裁部门的劳动仲裁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劳动争议案件的预警、处理和过滤功能。人民法院要建立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适用法律的标准,理顺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实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协同运行。第二,统一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尺度。人民法院可适时推行劳动争议标准化办案,17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同案同判。人民法院应及时出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在同一法院的同一审判部门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通过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法律适用协调机制,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统一裁判尺度,有利于通过发挥裁判的示范功能和指引功能,增强当事人对其诉讼结果的合理预期,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范自身行为,进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18

(四)进一步推进审判机制创新

第一,明确指导思想,坚持对双方合法权益保护的并重。一方面,要坚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时候都不能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坚持保障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避免对用人单位竭泽而渔、杀鸡取卵,从而为更好地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第二,整合审判力量,推进专业化审判改革。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高位运行,给人民法院带来很大压力,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

突出。19因而,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比例大的人民法院,可适当调整法庭内部设臵,增设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审判庭或组成专门合议庭,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第三,健全便民机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五优先”的原则,即:优先立案,优先受理,优先调解,优先判决,优先执行。要更加注重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的司法救助力度,确保经济上有困难的劳动者能够打得起官司。第四,倡导诉讼调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要坚持将调解、和解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首要和最佳结案方式。20要善于“借力”人大、政府和其他一切外部积极因素参与调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21

结束语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进程中。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保障。

不可否认,劳动争议诉讼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高、维稳压力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律适用方面仍存在许多困惑。但是令人欣慰的是:案件数量虽维持历史高位,但增速趋缓;调解率逐年上升,劳动关系日趋和谐;平均结案标的额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相当,司法层面的保护维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状态。

2011年,是广州市“十二五”时期的开局之年。我们期待,新

一年的劳动争议诉讼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我们更期待,人民法院进一步发挥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为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共赢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全面提速、经济社会发展加快转型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2020年劳动纠纷起诉状(集合版)

2020年劳动纠纷起诉状(集合版) 劳动纠纷起诉状(精华版) 范文一:原告:刘××,男,30岁,原××公司职工, 住××省××市××镇××号。电话:××××××。 被告:××公司住所地:×××市××区 法定代表人:××,男,40岁,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不服×××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字〔〕第××号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理由及事实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章) 年月日 附: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书证_____________件。 范文二:原告 ______ 性别______ 民族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籍贯______ 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被告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案由:一般劳动争议纠纷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报告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案例一法定代表人主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全面提举相应证据 【裁判要义】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职权有别于一般劳动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持加盖公司公章的巨额欠薪证明,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实现相应证明力。 【案情概要】 青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某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某主青云公司2013年2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经协商无果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某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青云公司公章的《证明》。该《证明》的容为“兹证明先生自2005年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除此之外,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他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的,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某提交的《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某劳动报酬的自认,并且数额巨大。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青云公司的公章,但基于某职务与职权的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某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的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掌握与管理公司公章。司法实践中,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易发生纠纷。鉴于法定代表人上述身份的特定性、职权的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权利时提举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对于存有疑点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二高管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申诉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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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论证所提要求的正确性、合法性。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涉及的争议内容有几项,必须一一列出,漏写了的,不会受理。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诉人答辩、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证人应该是能够证明劳动争议案件客观情况的人。 一旦明确为证人,应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知作证时,不能拒绝作证,不得作伪证。 (4)申诉人本人署名或盖章,申诉日期。 写好一份仲裁申诉书并不难,关键是事实要清楚,理由要充分,证据要确凿。

如果员工书写确实有困难,也可以在劳动仲裁部门的指导下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 (1)申请仲裁的案件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务争议不受理),而且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提出仲裁申请的,必须是该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朋友、同事、家属都不能替代申请。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争议事实,有请求仲裁的具体要求和理由。 (4)必须在法定申诉时效期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诉人数提交副本。 如果申请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推举代表参加仲裁,申请仲裁时应提交全体争议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劳动争议申诉状怎么写【2】

劳动争议起诉状应该如何写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018883899.html, 劳动争议起诉状应该如何写 在现实的生活中,劳资双方出现争议是经常发生的事,出现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等方法进行解决。那么在诉讼中,劳动争议起诉状应该如何写?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就些问题进行解答。 劳动争议起诉状应该如何写 劳动争议起诉状范本 原告:上海xx公司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告:xx,性别X,出生年月XXX

身份证号码:xxx 户籍地: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元; 2、判决被告xx立即归还所借的公司笔记本电脑【型号: DELL(Inspiron1640M服务编号:BH7VZ1X)】及测温仪MT4、风速仪MS6250、温度计TES-1332A各一台;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是原告单位的员工,于1998年11月与原告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2月22日,被告因家中有事提出停薪留职6个月的请假申请,同年2月26日,原告公司总裁在被告提出的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见证据一)。此后,被告休年休假至2017年3月14日。2017年3月15日至3月

27日,被告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不到公司上班(见证据二),在此期间,被告的部门主管xxx多次与被告联系未果。2017年3月24日,被告突然电话告知xx,说准备向公司提出辞职(见证据三)。2017年3月28,被告来到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在被告办理领用设备交接过程中,被告拒不归还公司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其交接报告未能得到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的核准(见证据四)。2017年4月1日,针对被告连续矿工等事实,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开除决定。因工资等问题,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上海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7月20日,上海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x劳仲(2007)办字第xx号裁决书。 一、原告并未同意批准被告事假,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申请事假 根据原告《公司员工手册》(见证据五)第三章第六条第(四)至(六) 项规定“员工请事假应提前一天提出并填写《休假申请单》,按照假单上的要求逐项填写、签名……如果每月事假超过56小时(7天),必须到地区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作矿工处理。员工请病假必须在病假结束后的一周内……”,公司员工请假的事由有请事假、请病假等,具体方式、要求不一。2017年2月26日,公司总裁在被告xx起草的一份家中有事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问题的见解 我们都知道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之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根据仲裁的申请内容及金额的不同,有终局性裁决及非终局性裁决之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诉权及起诉的程序又有不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二种情形,一般称为“终局性裁决”,符合这二种情形的,劳动者一方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起诉;用人单位一方不服的,如满足第四十九条所列六条情形,可以收到裁决书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用人单位并无直接起诉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二种情形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均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大家对此基本程序普遍熟知。但对于如何确定诉讼请求以及法院审理程序等,则存在众多的误解。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程序毕竟不同于民事案件的上诉程序,仲裁裁决因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之后仲裁裁决即不能被申请强制执行;而二审判决则可以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内容,一审判决在被维持的情况下可以被申请强制执行。 一、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导致已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事项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实践当中,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都是由劳动者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是被申请人,很多的仲裁裁决结果都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因此,仲裁裁决之后,大量的诉讼案件是由用人单位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起诉后(如起诉请求判决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支持其诉请,则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法院认为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则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元。这里的问题在于,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法院的审理是依据原告(用人单位)的起诉而进行,对于原告并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内容,则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内。在仲裁裁决结果为用人单位履行多项给付义务时,这导致已经被仲裁裁决所支持而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的部分裁决内容因裁决书的无效,而无法得到执行。 在仲裁裁决之后劳动者一方不服而起诉时也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在实践当中,有的劳动者只是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而起诉时只将不服的部分仲裁裁决内容列为诉讼请求,法院固然也只是针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论法院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已经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部分事项因裁决书的无效而变为一只空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其未起诉部分的裁决事项也没有有效的裁判文书。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及《劳动合同法》等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并不完善,在起诉后仲裁裁决即不生效的规定及“不诉不理”基本原则的制约下,劳动者容易陷入被动不利的局面。特别是仲裁裁决之后,

民事起诉状(劳动争议)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男,195x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某某市沙依巴克区仓柏一巷x号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3xxxxxxxxxxx3,联系电话:1xxxxx。 被告:x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某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5号6幢1单元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xxxxxxxxxxxxxx0,联系电话:xxxxxx。 法定代表人:蔡xx,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工伤费用8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297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10月至12月的三个月工资8100元; 五、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4050元; 六、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本人系安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2019年5月27日经朋 友介绍入职xx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保安一职务,派驻到xxxxxx区公安厅家属院小区先后负责小区南院大门保卫工作、地下车库工作,约定工资每月2700元,每月17日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但在实际发放工资时告知要扣押一个月工资并

每月扣除5元钱作为集资款,工资在保安队长董xx处领取现金,双方一直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更没有交纳相应社保,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有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费用。 自入职以来兢兢业业、尽心尽责,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也充分得到同事和业主的肯定和认可,2020年7月中旬拾到厦门投资商钱包一事在会上得到了公开表扬。 2020年11月1日早上八点半左右,本人在进入工作场地大门后遭到同事李xx用玻璃水杯袭击致头部受伤,当时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至xx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中医院救治,经急诊外科诊断为脑震荡、头部皮肤软组织裂伤、气滞血瘀证,住院治疗至2020年11月9日才出院,医嘱出院后全休一周,一个月后复查,至今头顶仍留有约6厘米长的疤痕。 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下午打电话给保安队长董xx 询问上月工资问题时,告知等待工伤处理结束后再说;2020年11月23日至25日多次回被告处主动要求上班时,告知人员已满,在家等待通知。 2020年11月27日再次要求上班,被告张贴通报:以原告在上班时与同事发生口角打架斗殴为由,对原告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12月1日通知原告到被告处办理离职手续,要强行扣除53元服装费和500元罚款,因工伤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工资数额问题经多次协商未果。

劳动法中劳动诉讼程序

劳动法中劳动诉讼程序 核心内容:劳动诉讼程序是如何进行的?劳动诉讼,或称劳动争议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一、起诉要件及内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困证明或其他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举证指南 诉讼当事人应详细阅读法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证据材料等证据。 以下为您介绍几种劳动纠纷案件有关举证范围的指南,为您诉讼提供参考。 一一般举证范围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送达日期; 2、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 3、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

劳动纠纷争议处理办法

劳动纠纷争议处理办法 (一)规章概述 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包括协商、仲裁和司法诉讼。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额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4.劳动仲裁 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5.仲裁程序 (1)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2)管辖。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3)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4)时效。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

最新整理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实例.docx

最新整理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实例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西站综合贸易******楼,xxxx150 *******.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x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鼓民初字第1**4、1**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2.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故员工手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认定错误。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必须事先向劳动者公示。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公示照片,员工手册自从制定出来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栏中进行公示,供员工查阅、学习。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称其没有见过公示的员工手册不合情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苏**旷工22.5天,但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又称从 12月起到现在已经旷工达30多天,对旷工30多天的事实意创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认定错误。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 1 月~9月内部账现金明细表,已经

证明****货款已进入意创公司的账户,被上诉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认定错误。 上诉人公司并不存在内部账。被上诉人称其已将****货款交纳公司内部账根本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付款证明》、《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远程工贸有限公司对账单》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可知,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违法解除错误。 四、一审法院在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赔偿金。计算错误。 五、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已经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补发工资应当按照被上诉人的实际应发工资数额补发,而不是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发。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情况下,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补发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 二○**年十二月十日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用人单位起诉).doc

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用人单位起 诉) 不服劳动仲裁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那么,下面是我给大家介绍的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用人单位起诉),仅供参考。 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1 原告: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住所:xxxx区和平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仲裁申请人),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庞各庄镇早花西巷x号。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x劳仲字(20xx)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予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 引裁决书第四页:"本委认为:虽然xxx(仲裁申请人)自xxx年6月11日起即在xx区庞各庄镇农业基地工作,但其主张与xx公司(仲裁被申

请人)一直存续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采信......"这说明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经营农业基地的时候被告与其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原告与xx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接手该农业基地后,在没有其他任何补充证据的情况下裁决书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同事实,同证据,裁决书却做出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这显然存在事实和逻辑上的矛盾。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应承担被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1、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提供任何能证明其休息日加班的证据,裁决书仅仅依据原告没有提供工资与考勤记录,就裁决原告承担责任,这显然是对原告的极大不公平。 2、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原告是为xx公司的员工提供工资和福利支持。但裁决书已经认定被告与宝能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是xx公司的员工。原告接手农业基地后,被告与原告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不应该承担被告加班工资的责任。 3、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裁决书不应该裁决原告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诉讼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而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需要。劳动争议中涉及的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没有规定,劳动法只是简单地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两种程序如何衔接未做规定,民事诉讼法也未有相应的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较多的理论和操作上的障碍,造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可依,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失去了基础,使得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劳动者却投诉无门。因此,从理论及实务上探讨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的衔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但是,从仲裁与诉讼关系上讲二者并不具有必然,甚至从某种角度看二者是相互排斥的。一般的仲裁遵循自愿原则,且实行一裁终局制,同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纠纷是相互独立的,即当事人只能择一而行,若选择了仲裁则不能再提起诉讼,若选择了诉讼则不能再申请仲裁。而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设置却是并用两种程序,且体现不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自愿原则,而将仲裁规定为诉讼的必要条件。同时,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收到不予执行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就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立法者将劳动争议的仲裁设置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考虑到法院和法官不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不一定了解如果所有劳动争议案二是考虑到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太大,劳动争议中的情况; 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会加重法院的负担。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这种先裁再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了更多的弊端。 首先,法律并未规定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在其后诉讼程序的效力,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中专业人员作出的裁决就当然不发生效力,法院又必须对争议进行重新审理,换言之,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仅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和要件,法院并不对仲裁裁决进行法律上的审查,仲裁裁决也不对法院的最终判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样仲裁裁决前置程序的效力即显得异常“苍白”,这对仲裁机关的劳

劳动纠纷起诉状(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8311 劳动纠纷起诉状(完整版)

劳动纠纷起诉状(完整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籍贯:___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告: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住址: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案由:一般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不服_______劳仲_____庭(案)字[___]第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入厂时间:______,是否签有劳动合同:______,离职前工资:______, 离职前职务:______,离职时间:______,离职原因:______,

-----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状范本

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 ______ ,性别: 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 。 被告: 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 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 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 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 ___________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 日止未计的加班费_________ 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_________ 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 ,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告于 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工作岗位是________ 。被告由于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__________ 年______ 月陆续裁员。被告于 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 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 日一早通知解除与_________ 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_________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劳仲案字〔_________ 〕第_________ 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_________ 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 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继续履行___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未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 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__________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 除合同。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 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状(范本)

原告:XXXX,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XXX。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6)XXX号”仲裁裁决书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现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元; 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度至2016年2月2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元; 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律师代理费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并不拖欠被告的工资,无需向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元。 根据原告与被告的约定,被告20%的工资将按公司的业绩情况及对被告的年终考核结果确定是否发放及发放的比例。2014年被告20%工资为72000元,年终考核结果系数为,即实际应发72000元×=56600元,已实际发放;2015年公司总体业绩不好,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同意不予发放。 因此,原告并没有拖欠被告的工资。而且,如果被告对上述发放工资的情况有异议,早就应该向公司提出或申请劳动仲裁,而被告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也客观证明了双方对20%工资须根据公司业绩及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比例的约定是真实的,是协商一致的结果。 二、被告已经休了年休假,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差额元。 1、原告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第条规定,带薪年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员工入职起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其中3天的年假统一安排与春节假期连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根据以上规定,被告2014年至离职时应休年休假为10天。 2、《员工手册》、年假通知、关于2014/2015/2016年元旦、春节放假的通知、请假单、考勤表,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在每年的春节假期予每位员工连休3天的年休假,被告也已实际休假。即被告2014年至离职时公司统一年休假9天,另被告请假、年假调休6天,被告2014年至离职期间已经休了年休假共15天,已经超过法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原告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三、被告的劳动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律师代理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无需向其支付。 综上所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导读:本文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诉讼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而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需要。劳动争议中涉及的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没有规定,劳动法只是简单地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两种程序如何衔接未做规定,民事诉讼法也未有相应的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较多的理论和操作上的障碍,造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可依,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失去了基础,使得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劳动者却投诉无门。因此,从理论及实务上探讨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的衔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得

到解决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但是,从仲裁与诉讼关系上讲二者并不具有必然联系,甚至从某种角度看二者是相互排斥的。一般的仲裁遵循自愿原则,且实行一裁终局制,同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纠纷是相互独立的,即当事人只能择一而行,若选择了仲裁则不能再提起诉讼,若选择了诉讼则不能再申请仲裁。而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设置却是并用两种程序,且体现不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自愿原则,而将仲裁规定为诉讼的必要条件。同时,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收到不予执行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就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立法者将劳动争议的仲裁设置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考虑到法院和法官不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不一定了解劳动争议中的情况;二是考虑到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太大,如果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会加重法院的负担。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这种先裁再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了更多的弊端。 首先,法律并未规定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在其后诉讼程序的效力,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中专业人员作出的裁决就当然不发生效力,法院又必须对争议进行重新审理,换言之,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仅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和要件,法院并不对仲裁裁决进行法律上的审查,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昨天浏览一专业网站,上有许多精彩劳动争议案例,且每案均有案例分析/律师评点/裁决判决,特费时费力进行编辑处理,在沙龙转载供参考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 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案例2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现住地址),联系电话:* 被告:**,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12个月的双倍工资共**元(*×11个月=**元)。 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社会保险金(从*年*月至*年*月)。 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经过应聘,自*年*月*日开始,到被告公司销售部门工作,任职**,工作期间原告遵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但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替原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原告向被告提出纠正未果,*年*月*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被告未给予原告任何补偿。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并办理社会保险。重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法定期间内作出仲裁裁决,根据该法第43条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遂起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被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性别-,职务:―――;电话:―――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劳仲案(――)第―――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请求事项: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垫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4、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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