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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立法权的变通

第五节立法变通权

在我国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下,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法规范文件效力等级不同,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然而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下位法立法主体可以作出与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的内容,这就是立法变通权。我国《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对我国立法变通权的行使作出了一定的规范。

一、立法变通权的概念

变通一词,据《现代汉语词典》对其的解释是:“依据不同情况,作非原则性的变动”。所谓立法变通权是指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法律、行政法规授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立法权的情况下,允许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适用的并且与法律或行政法规有不相一致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从上面立法变通权的概念可以看出:

第一、立法变通权是以授权法的规定为前提。没有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授予的立法权)的授权;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授权(主要是指在具体的部门法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作变通性规定),立法变通权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其存在也是非法的。

第二、立法变通权行使的地域性。也就是说,地方立法机关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所作的变通只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而且各个不同的地方也许本区域不同的特点从而对法律、行政法规变通的内容都不同,但都不对其他行政区域发生效力。

第三、立法变通权的行使机关是特定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等都不能享有立法变通权,立法变通权只能由法定地方的权力机关来行使。

第四、立法变通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法律与行政法规。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负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职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具有普遍性,而各个地方又具有不同情况的特殊性,因此地方权力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法律、行政法规等作一些变通,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立法变通权的类型

我国立法变通权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宪法第115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法第81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的,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的规定。”另外还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经济特区的单行决议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具体的授权条款等等。

根据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目前的立法变通权的类型主要有两种:

(一)经济特区的立法变通权。经济特区的立法变通权是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经济特区的地方权力机关的授权,由经济特区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经济特区的授权主要有五次:

第一次,1981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决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

第二次,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

第三次,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作出决定,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第四次,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

第五次,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汕头和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授权立法不一定就是变通立法。其实,授权立法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尚未存在某种法律、法规,而现实又需要某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本属某特定机关的立法范畴,但因其本身条件的限制而授予别的机关来立法;另一种是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某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但特定地方因为其特殊情况而需要特别的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因而可授权地方权力机关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作出一些变通。第一种情况的授权不需要某种变通,也不存在变通的依据,因而不是变通立法权,而第二种情况的授权则是属于变通立法权的范畴。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单行决议以及《立法法》第81条的规定来看,可以说,我国的经济特区的以上五次授权立法实际上是变通立法。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变通权

根据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国的各个部门法又依据这个原则,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变通权作了具体的授权规定。在目前,我国有以下部门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变通权作了规定。

第一、《民法通则》第15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

第二、《婚姻法》第3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三、《继承法》第3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的继承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在其他的部门法中如民事诉讼法、刑法、森林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有授权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权的规定。在这里,我们已注意到,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只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变通权作了原则的规定,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立法变通,还是依据具体部门法律的具体要求。如果具体法律部门没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变通权作出规定,那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就不得对该法律部门进行变通。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与经济特区地方的立法变通权还有一些不同,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方面,行使立法变通权的法律依据不一样的。经济特区地方的立法变通权是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而产生,即是说其立法变通权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授权法而产生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是由宪法、法律直接赋予的并且是由具体的部门法明确规定的。第二方面,行使立法变通权的权力机关是不一样的。经济特区行使立法变通权的机关是经济特区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但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立法变通权的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享有立法变通权。

三、立法变通权的限制

在我国立法法对立法变通权限制的规定中,只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变通权作出限制性规定,对经济特区的立法变通权未作限制性规定,这未必不是一种缺憾。然而笔者认为,立法法对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变通权的限制性规定原则上也

适用于经济特区的立法变通权。

立法法第66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立法的共性,我们对立法变通权的限制作一下系统的考察。

(一)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不得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作出变通规定。

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虽然如前所述,我国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的法规能够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但这种变通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法规的灵魂所在。如果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能够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作出变通,那就等于对整个法律、行政法规的否定,当然更谈不上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了,这是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法定职责相违背的。比如,变通民法通则的某些规定,对其中的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就不能变通。

(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变通规定;经济特区法规不得对宪法作出变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处于母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是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基础。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的各项原则、规定必须得到全面的遵守和执行。因此自治条例也好,单行条例也好,还是经济特区法规也好,都是无权变通宪法的规定的,否则就不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自治权,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它是各个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根本依据。如果变通民族区域自治法,那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就失去了自己立法的法律依据,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不能变通的。

(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得对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经济特区的法规不得对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经济特区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如果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有专门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那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就不得对这样的法律、行政法规同样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因为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就已经充分考虑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已经作出了特别具体的规定了。比如,选举法第九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的确定办法,该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第2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该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000人可以增加人1名代表……”该条第三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

可以少于120名。”以上关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代表确定办法在《选举法》已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那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就不得再行变通。

同样,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时已经考虑到了经济特区的特殊情况并且就经济特区的情况专门作出了规定,那么,经济特区的法规也不得再对此内容作出变通规定。

四、对行使立法变通权的监督

我国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监督实行的是批准、备案、审查、撤销制度。在立法法通过以前,我国法规备案审查制度还不完善,规定比较原则,不易操作。立法法对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规定相对来说比较完善。但是就对地方的立法变通权的监督来讲还需要进一步地研究与立法完善。笔者认为我国对行使立法权的监督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批准后生效。所谓批准后生效是指法案经过有权机关制定好以后,还要再经过法定机关的批准程序,这种法案才能生效。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如民法通则第151条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二)备案。备案是指有关机关的法案制定好以后,还应该报送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存档备查。比如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需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三)审查。根据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机关和个人书面向法律规定的机关就某种法案的合法性提出疑问,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对该法案进行审核、查对的活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认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如果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四)违法撤销。即是指当某种法案的内容被认定违反宪法和法律时以及其制定程序违反制定法律的正当程序时而由特定机关对该法案予以撤销的制度。当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时;当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时;当经济特区法规对宪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经济特区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时,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以上违法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以上违法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

2018年宪法习题及答案

1、(单选题)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是国家(),担负着审判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 ?A.党政机关 ?B.权力机关 ?C.司法机关 ?D.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2、(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规定。 ?A.法律 ?B.部门规章 ?C.民政部门 ?D.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C 3、(单选题)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选举。 ?A.选民直接 ?B.同级上一届人大 ?C.下一级人大 ?D.上一级人大

4、(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是宪法规定的内容是()。 ?A.国家根本任务 ?B.国家根本制度 ?C.公民具体义务 ?D.公民基本权利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5、(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有权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最低一级是()。 ?A.乡级 ?B.市级 ?C.省级 ?D.县级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6、(单选题)下列关于宪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 ?A.在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始得启动修宪程序 ?B.宪法是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C.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D.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7、(单选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行使的职权不包括()。 ?A.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B.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C.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D.撤销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8、(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A.地方各级党委 ?B.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D.地方各级人大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9、(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 ?A.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B.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D.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18940691.html,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立法机关是法律界的最高权力机构,立法机关主要是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做出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以为了使我国能够有法可依,立法机关的结构是较为复杂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大,责任也大。那么我国的立法权机关包括哪些?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六十三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2019《宪法》知识竞赛测试题及答案

2019《宪法》知识竞赛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93题。 1.我国《宪法》规定,( C )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B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自然环境 B.生态环境 C.生态平衡 D.生存环境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D )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在我国,国家的领导阶级是( A )。 A.工人阶级 B.知识分子 C.全体公民 D.农民 5.我国的政权基础是( B )。 A.工人阶级 B.工农联盟 C.农民 D.知识分子 6.我国是( D )的社会主义国家。 A.人民契约自治 B.民主共和 C.群众自治 D.人民民主专政 7.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是( A )。 A.国有经济 B.私有经济 C.共有经济 D.民营经济 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A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也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 9.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叫做( D )。 A.民族区域制度 B.民族分管制度 C.民族管理制度 D.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0.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 B )的社会保障制度。 A.更高 B.相适应 C.更低 D.同发展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 .什么是决定权? 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在我国,行使决定权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四类职权之一,是最能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种职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广泛性。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同时,能起到补充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三类职权、协助其他三类职权行使的作用。 2.确定重大事项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重大事项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它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不同。因而,确定重大事项,不仅要看事项本身的重要程度,还要考虑时间、地点等因素,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而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2)全局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3)可行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从该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出发,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4)群众性原则,即该事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等。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等。 5.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具体内容有:(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5)决定特赦。(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9)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11)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等等。

关于立法机关与立法权

我国的立法机关?哪些机关享有立法权? 导引: 先对下面几个表述进行判断,检验你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情况。 1、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 2、凡是有立法权的机关都是立法机关。 3、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4、在行政机关中,只有国务院拥有立法权。 正确答案是: 如果你对这几句话没有判断正确,或者不知道正确的说法是什么,那么,你就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了解。 现有观点与结论: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正确的观点应该是: 立法机关:《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法法》第七条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立法机关。 享有立法权的机关: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2、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不享有立法权。 由此可见,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不一定都是立法机关。 这些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享有的权限大小不同,所立法律法规名称不同,法律法规的效力也不同。具体如下:

论经济特区立法权

论经济特区立法权 一、经济特区立法权的界定 经济特区立法权可以有两种意义上的理解:第一种是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指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特区的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专门授权而形成的制定效力不超出经济特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第二种是地理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指被称为经济特区的地方所有立法权的总称。除包括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外,还包括经济特区根据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规定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权。为更好地对这两种立法权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中经济特区立法权特指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 经济特区立法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立法权,其特殊性有以下几方面: (一)性质不同 经济特区立法权属于授权立法。其权力来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特别授权。授权立法是指一个立法主体将立法权授予另一个能够承担立法责任的机关,该机关根据授权要求所进行的立法活动。①按照授权方式,授权立法可分为法条授权和特别授权。所谓法条授权,是指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在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运用其中某一条款,将某些立法权授予有关机关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立法机关通过作出特别规定,允许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法文件。经济特区立法权即属于特别授权。 (二)权限不同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授权决定,在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经济特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特区实施。而一般地方立法则需严格遵循不相抵触原则,不具有特区授权立法所享有的灵活权限。 (三)生效与适用不同 经济特区行使较大市立法权所立的法必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就自主性和灵活性而言,经济特区依授权所立之法,只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本身并不影响法规和规章的施行)。即便有变通也无需先经省级人大常委会之关,可以直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适用范围上,根据授权决定,经济特区立法权只能及于经济特区范围。较大市立法权广于经济特区立法权。经济特区行使较大市立法权有权覆盖全市行政区域,而经济特区立法权只能及于作为非一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特区范围。 二、经济特区立法权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 经济特区立法权在特区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立法技术等原因,这一特殊的立法权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 (一)两种立法权的冲突 自各经济特区依授权拥有特区立法权以来,一市两法就一直存在。源自中央授权的特区法规、规章只能在经济特区内施行,特区之外的行政区域照旧适用所在省的法规、规章。2000年《立法法》出台后,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拥有了较大市的立法权,较大市的立法可覆盖全市行政区域,而授权立法仍只能及于作为非一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特区范围。 2010年5月,国务院作出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2010年7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随后,国务院先后批准厦门经济特区的范围自2010年8月1日起扩大到全市;珠海经济特区自2010年10月1日起扩大到全市;汕头经济特区自2011年5月1日起扩大到全市。四大经济特区已经着手实施一市一法,纷纷作出将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2015年《地方政府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第三章 地方政府的立法权)

2015年《地方政府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第三章地方政府的立法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答案写在提前括号里】 【A 】1、下面具有立法权的有。 A自治县政府 B 县政府 C 市政府 D 乡政府 【 B】2、下面哪个城市不属于较大的市? A 杭州 B 开封 C 包头 D 洛阳 【A 】3、规定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基本问题的是 A 自治条例 B 单行条例 C 行政法规 D 行政规章 【D 】4、规定有关民族区域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的。 A 自治条例 B 行政规章 C 行政法规 D单行条例 【 D】5、具有特别立法权的人民政府有 AC 。 A 大连 B 北京 C 上海 D 深圳 【 C 】6、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C 。 A 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B 人大制定的法律 C 宪法 D 自治法 【A 】7、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冲突,由提出意见。 A国务院 B 法院 C 人大 D 省政府 【C 】8、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效力说法正确的是A 前者高于后者 B 后者高于前者 C 效力相当 D 无法判断【D 】9、系统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立法权限、程序和其他事项予以规定的一部法律是。

A 宪法 B 民法 C 刑法 D 立法法 【 A】10、地方立法权行使的结果表现为 A 。 A法律文本 B 权力监督 C 权力平衡 D 权力行使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答案写在提前括号里】 【 ABCD 】1、地方立法权的特性有。 A 地方性 B 派生性和有限性 C 从属性 D 实施性 【 ABC 】2、地方立法权的有限性表现在 A 职权有限 B 效力有限 C 地域有限 D 人员有限 【 ABCD 】3、较大的市有 ABCD A 郑州 B 洛阳 C 大连 D 苏州 【 AB 】4、较大的市有。 A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B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C 地级市 D 县级市 【 AC 】5、自治权的核心是。 A 立法自治权 B 自决权 C 变通权 D 独立权【 ABC 】6、自治立法权属于的三级自治机关包括。 A 自治区 B 自治州 C 自治县 D 民族乡 【 ABC 】7、具有特别立法权的省份有 ABC 。 A 广东 B 福建 C 海南 D 西藏 【 ABCD 】8、具有特别立法权的人民政府有 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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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1、(单选题)国家的立法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原则。 3、(单选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4、(单选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5、(单选题)下列不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选项是()。 A.民主集中制原则 o 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o C.三权分立原则 o D.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6、(单选题)自治县县长应具备什么法定条件?() A.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o B.在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居住满十五年 o C.年满四十五周岁 o D.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 7、(单选题)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生效的要件是()。? o A.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o B.报国务院备案 o C.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o D.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

8、(单选题)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 ? o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o B.国务院办公厅 o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o D.国务院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 9、(单选题)下列关于宪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 ? o A.在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始得启动修宪程序o B.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o C.宪法是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o D.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 ? 10、(单选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的领导。 ?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B.国务院 ?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 ?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11、(单选题)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集体经济的发展。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_试题答案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试题: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A.人民 B.国家权力机关 C.国务院 D.党 答案: A

解析: 我的最高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群众,因为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全国人大是有全国人民透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 【相关题目】 我国的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属于。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党代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答案:D

【相关阅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定立法权主要包括: 制定和变动法律权; 解释宪法和法律权; 立法监督权; 其他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就是运用这四方面立法权,在它们所能调整的范围内进行立法的活动。 制定和变动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方面的权力主要包括:其一,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那里所谓“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指全国人大有权制定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和其他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

律。其二,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这是一项十分重大的立法权,但它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只能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不能进行全面的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被补充和修改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较为充分地行使了这方面的权力,制定和变动了相当数量的法律,为完备中国法的体系和建设中国法制作出显著的成就。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之前,无权制定和变动法律,那时全国人大是唯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1982年宪法对此作出重大改变是由国情决定的。中国人口极其众多,有56个民族和2000多个县,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各政党、各方面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因此代表人数少了不行。而代表人数多,开会议事就不方便。同时,由于代表来自各个方面,有劳动模

立法权基本知识

立法权基本知识 什么是立法权? 立法权是相对于其它国家权力(如行政权、司法权)的一项基本国家权力,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仅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立法权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中国的立法权 1982年底以前,中国有权制定法律的只有宪法确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这部宪法授予了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权。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等单位,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后经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又增加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使其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起“立法试验田”作用。 1988年,海南省在建省之初便开始享有地方立法权。 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2年,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4年,全国人大授予厦门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6年3月,全国人大授予珠海和汕头两个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至此,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建立的四个经济特区和大特区的海南省享有了地方性立法权。

政治学概论复习资料 第七章 国家机构

第七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国家机构的概念和一般原理 国家机构是公共权力的载体和公共权力运作的政治组织系统,是阶级统治和政治统治体系的核心。国家机构整体为国家机器。国家机构是社会的正式代表,是体现国家本质和执行国家基本职能的组织表征和保证。 一、国家机构的含义 统治阶级在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治组织中,最主要最强有力的政治组织是国家权力组织。所谓国家机构,可以定义为组成国家机器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包括全部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 1.国家机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国家机构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国家机构为国家政治生活所必须。 2.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结构性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政治统治体系,由此决定国家结构具有组织体系结构性。 3.国家机构是一个动态的功能组织系统 任何国家结构都是一个动态功能组织系统,要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二、国家机构的特点 1.阶级性 2.全社会性 3.整体性和系统性 4.强制性 1.阶级性: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国家结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国家机构的鲜明阶级性集中体现在和表现在国家统治集团身上。 2.全社会性:任何国家机构都是以全社会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机构的全社会性,从根本上说是由国家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职能决定的。 3.整体性和系统性:国家机构是统一的整体,是有机构成的政治组织体系和国家权力系统。 4.强制性:统治阶级的国家机构活动是以强制力为后盾和支持的。在依法治国的情况下,强制性包括法制强制和暴力强制。法制强制适用于所有人,暴力强制施用于少数犯罪分子。 三、国家机构的构成 亚里士多德最早对雅典国家机关进行了分析,认为政体都具有三种机能,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审判机能。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分立与制衡的三个机关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此后,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国家结构体制,在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化。 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共同构成国家机构的最基本的主要的组成要素,缺一不可。 1.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处于国家机关体系的最高地位,象征着国家的统一,体现着最高国家权力,象征着国家主权,行使国家元首的各项职权。其功能是充当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和国家权力的象征。 2.立法机关 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权审议、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进行执法监督的国家机关。一个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是处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3.行政机关 行政,包含有执行和管理两方面的含义。执行是指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是指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事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就是通常说的中央政府,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一切内政外交的重大决策和政策。 4.司法机关 指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 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行使法律解释权和审判权的机关即法院;

宪法试题

第三套题及答案:【宪法】 一、单选题: 1、(单选题)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根据宪法规定,对于“宪法法律至上”中“法律”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单选题)关于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宪法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 3、(单选题)(宪法)泛指规定代议制度、确认宪政的法律。 4、(单选题)《钦定宪法大纲》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 5、(单选题)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宪法)。 6、(单选题)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 7、(单选题)经济上不属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国家是(中国)。 8、(单选题)宪法的内容同其他一般法律一样,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9、(单选题)《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确立(一党专政)的宪法。 10、(单选题)宪法结构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关于我国宪法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 .宪法附则没有法律效力) B.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C.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D.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 11、(单选题)各国普遍重视对宪法实施的保障,其根本原因是(宪法确认、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12、(单选题)我国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13、(单选题)宪法实施监督机制不包括(匿名举报机制)。 14、(单选题)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以(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 15、(单选题)区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依据是(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16、(单选题)国家通过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五年)一轮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全体公民的宪法和法治观念。 17、(单选题)(.“五四宪法”)是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范例,是新中国 宪法创制上的一次成功实践。 18、(单选题)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且有可能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体制之一。 19、(单选题)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_试题答案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_试题答案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_试题答案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试题: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A.人民 B.国家权力机关 C.国务院 D.党 答案: A 解析: 我的最高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群众,因为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全国人大是有全国人民透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 【相关题目】 我国的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属于()。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党代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答案:D 【相关阅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定立法权主要包括: (1)制定和变动法律权; (2)解释宪法和法律权; (3)立法监督权; (4)其他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就是运用这四方面立法权,在它们所能调整的范围内进行立法的活动。 (一)制定和变动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方面的权力主要包括:其一,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那里所谓“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指全国人大有权制定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和其他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二,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这是一项十分重大的立法权,但它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只能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不能进行全面的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被补充和修改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较为充分地行使了这方面的权力,制定和变动了相当数量的法律,为完备中国法的体系和建设中国法制作出显著的成就。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之前,无权制定和变动法律,那时全国人大是唯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1982年宪法对此作出重大改变是由国情决定的。中国人口极其众多,有56个民族和2000多个县,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各政党、各方面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因此代表人数少了不行。而代表人数多,开会议事就不方便。同时,由于代表来自各个方面,有劳动模范,有英雄人物,有科学家,有艺术家,有运动员,还有华侨代表等,而且不脱产,不象西方国家议员那样实行专职制。因此,全国人大难以成为经常性的工作机构。这就在必须程度上影响全国人大适应形势需要及时制定法律。实

立法权及其宪法规制

2007年7月 当 代 法 学 第21卷第4期(总第124期)J uly ,2007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Vol ,21,No.4(Ser ,No.124)?前沿探索? 立法权及其宪法规制 江国华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作为政体权力结构中的组成单元,立法权是对立法机关职权的一种概称;作为政体诸 种功能之一,立法权是对创制具有法律功能的规范之权能的总称。与所有的公共权力一样,立法权作 为一项主权性的由法律规定的权力,有必要接受宪法的规制,这种规制既是保护共和政体与发展民众 福祉的内在要求,也是立宪主义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立法权;结构主义;功能主义;宪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81(2007)04-0003-7 [收稿日期]2007-01-12 [作者简介]江国华,男,湖南茶陵县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立法权是一个被经常使用却被经常误用的概念。洛克以为,所谓立法权就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1](P89)其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权力与人民权力的实现。立法权的建构乃一切国家本身最初的最高使命,维护立法权的权威性乃一切历史时期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倘若立法权没有权威,就无所谓法律的权威。 一、立法权的结构主义解析 结构主义是19世纪诞生于法国的一种解释语言性质的理论,随后,迅即发展成为一种与萨特存在主义相对立的哲学体系。[2](P727)结构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整个结构体系中的有机成分;某种存在及其本质只有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结构之中及其与结构中的其他成分所发生的关系之中才能够为人们所认知;正如同某种结构的存在及其意义只有在一个更大的结构之中才能够为人们所证成一样。 如果说结构是以若干相对独立的构成单元的存在为条件,那么立法权的结构主义解析则是以包含立法权在内的若干相对独立的权力单元及其共同结构的存在为基础。因此,运用结构主义的理论与方法来解析立法权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存在;二是构成这种权力结构的各单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或者可分割性。只有存在权力结构的条件下,我们才有可能将立法权置于整个国家权利的结构体系之中,并获得以这种权力结构作为观察立法权的理论视角;只有在构成权力结构体系的各单元具有相对独立性或者具有可分割性的条件下,我们才可能把握结构内部各单元之间相互独立存在的地位及其相互作用的关系———倘若没有权力分立的理论,政体内 本页已使用福昕阅读器进行编辑。福昕软件(C)2005-2009,版权所有,仅供试用。

关于国务院、地方人大立法权问题

国务院、地方人大享有立法权吗? 高中《思想政治》三年级教材中有关立法权的问题有如下几处表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最高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据统计,1978-1997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三百多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七百五十多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五千三百多件”。但是对立法权的具体问题并未作详细的分析,因此许多学生提出疑问:我国的立法机关是谁?国务院、地方人大是否享有立法权? 一、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一个,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单一制的特点是全国只有一个国家主权,一部宪法和一个中央政府。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是中央根据管理的需要划分建立的,地方享有的权力,不是本身固有的,是中央授予的,中央对地方享有完全的主权,对外由中央政府统一代表国家行使主权。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单一制国家大多实行一级立法体制,地方没有立法权或只有有限的立法权。而我国作为统一的单一制国家,立法权必须集中在中央。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由此可见,我国的立法权主要集中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2000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立法法》是规范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的基本法。同时也确立了我国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体制看,我国立法体制可以分为十个层次的立法: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三是国务院的法规。四是地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五是地方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六是自治条例的立法。七是国务院各部委办的部门规章。八是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九是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的立法。十是较大的市的立法。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一个,为什么还需要多层次立法呢?因为我国地域广大,各地情况很不相同;民族众多,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我国法制还不完备,正在健全过程中等实际情况,又决定了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分层次的。 二、国务院享有一定的立法权。 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立法,而实践又急需,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1954年、1975年、1978年三部宪法都没有赋予国务院这一职权,这是1982年宪法才赋予国务院的一项新职权。主要是由于全国人大代表都不是专职的,常委会委员也不都是专职的,不可能经常开会,而需要立法的事项又是大量的,凡是应当立法的事项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是不现实的;加上目前正处于改革过程中,有些问题制定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而实践又急需有所规范,因此,对属于中央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立法之前,有些事项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可以的。但属于刑事法律制度、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诉讼制度、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国家机构的制度、司法制度、税收制度等方面的事项,应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不宜由国务院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三、有些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权。 我国的地方人大立法分为一般地方的立法和特殊地方的立法。 (1)一般地方的立法权。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立法权与立法机关的区别——地方人大是否有立法权

立法权与立法机关的区别——地方人大是否有立法权导引: 先对下面几个表述进行判断,检验你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情况。 1、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 2、凡是有立法权的机关都是立法机关。 3、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4、在行政机关中,只有国务院拥有立法权。 正确答案是:1对、2错、3错、4错。 如果你对这几句话没有判断正确,或者不知道正确的说法是什么,那么,你就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了解。 现有观点与结论: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正确的观点应该是: 立法机关:《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法法》第七条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立法机关。 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浅议立法权限划分

浅议立法权限划分 第十三组:王亚文(40801040) 郭衍丽(40801032) 李阳(40801010)

浅议立法权限划分 【摘要】立法权限划分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体系的统一、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关系的处理以及法制建设的成败。本文将在简析立法权限的有关知识基础上,结合中外部分国家立法权限划分的现状总结立法权限划分的一些特点及完善我国立法权限划分的方法。 【关键词】立法权立法权限划分 一、立法权限划分的概念 在立法权的具体运用过程中,即在一国的立法活动中,各个立法主体运用立法职权的范围和限制是不同的,这便产生了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本文所讨论的立法权限,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中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权力范围,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而合理地决定立法事项的不同归属,既包括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分配,也包括其形式要件的确认和划分,确定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立法主体以及这些主体在立法权限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各自制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等。 二、立法权限划分的意义 立法权固然是一种特别重要的国家权力,却不是也不能是没有范围、没有限制的。 明确国家立法权限划分的意义主要有:第一,有助于防止专制擅权。立法权 作为特别重要的国家权力,范围如不明确、不确定,就可能甚至必然出现专制擅权的局面。第二,有助于立法者明确立法的任务和目标,为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提供范围上的准绳、标准,不至做出超出自己权限范围的事。第三,有助于使立法者尽职尽责,促进立法者对自己权限范围内的事尽心尽力去做,也有防止不尽职守的作用。第四,有助于监督立法活动。第五,有助于完善立法制度,实现立法的制度化、科学化。 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价值和必要性,西方学者有系统论述,其中洛克的见解颇具典型性。洛克认为,立法权虽然是一国最高权力,但是:其一,立法权不是也不可能是专断的权力。因为立法权是社会的各个成员交给作为立法者的那些人或议会行使的联合权力,它不能大于委托者曾享有的和委托给社会的权力。社会的各个成员把权力交给社会,目的就是为使自己的生命、财产获得更大的保障。作为社会成员委托权而存在的立法权,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无论如何不应当是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其二,掌握立法权的机关,不能以临时专断的命令来统治,而应以正式公布的有效的法来进行统治。这些法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外不应当再有其他目的。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人民知道他们的责任并在法的范围内得到安全和保障,另一方面也使统治者被限制在他们的适当的范围内,不至为他们手中的权力所诱惑而用这些权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将立法权给与一人或少数人,又没有对他们的权力加以限制,使他们可以根据心血来潮或无人知晓、毫无拘束的意志而发布苛刻和放肆的命令,来迫使人们服从,那么人类就处在比自然状态还要坏得多的状况中。其三,立法机关也不能把立法权让给任何其他人,

我国有哪些立法机关

我国有哪些立法机关?哪些机关享有立法权?[复制链接] * 发送短消息 UID 344817 精华 查看公共资料搜索主题搜索帖子 * 楼主 字体大小: t T 发表于2012-04-28 20:04 |只看楼主 导引: 先对下面几个表述进行判断,检验你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情况。 1、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 2、凡是有立法权的机关都是立法机关。 3、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4、在行政机关中,只有国务院拥有立法权。 正确答案是:1对、2错、3错、4错。 如果你对这几句话没有判断正确,或者不知道正确的说法是什么,那么,你就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了解。 现有观点与结论: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正确的观点应该是: 立法机关:《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法法》第七条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立法机关。 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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