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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居民养犬申请登记表

石家庄市居民养犬申请登记表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确保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丹东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小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长治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该区域内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是指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环东西街的区域,包含以上路段。重点管理区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划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执法、工商行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养犬】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 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二章养犬免疫、登记 第七条【个人养犬】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导盲犬除外)。 禁止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禁止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第八条【单位养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九条【免疫制度】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到畜牧兽医部门或其确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第十条【登记制度】养犬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养犬信息登记,符合条件的,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免疫证明。

文明养犬范本

文明养犬告知书 尊敬XXX的幢单元号业主: 接XXX房管局通知现对您作如下提示: 一、小区养犬需到相关部门进行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任何个人不得养犬。 二、小区内的准养犬实行圈养或拴养,未经拴养不得遛狗。 三、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统一制作的犬牌和免疫牌; 四、携带犬只进入小区公共场所时应束以犬链和嘴套,防止犬类咬伤他人; 五、犬类在楼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排粪,由携犬者立即清除; 六、犬只伤人,犬主及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注:随函附上《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请您详阅! 第三十三条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二)为犬只佩戴标志牌;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对犬只粪便及时清除; (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养狗=爱心,管狗=责任养狗+管狗=拥有爱心责任的你 请您遵守《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请接到告知书之日起,务必对您的爱犬进行拴养,并补齐相关手续。如未进行整改,物业服务中心有权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对您的爱犬进行处理! 业主签名: 日期: 【XX】物业服务中心 年月日 东麓驿境小区养犬管理公约 (2013年4月2日东麓驿境一届二次业主(代表)大会通过,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文明养犬倡议书

文明养犬倡议书 精品文档 文明养犬倡议书 随着居民生活品质的日渐提高,全社区养犬的人越来越多。养犬对社区环境的影响也日渐突出。为了居民能和动物和-谐的生活在一起,为了居民能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在此呼吁-一请文明养犬、责任养犬。请我们每一位养犬、爱犬的人士自觉做到以下儿点: 1、请尊重绿化工人为绿化小区、美化小区而付出的辛勤劳动。携犬人携犬出户时请不要践踏草坪、花坛请不要让你的爱犬占用公共设施请不要在公共区域梳理犬毛等。 2、每年定期为狗狗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关爱宠物健康的同时也是对其他居民健康负责的行为。 3、外出遛狗请使用牵引带。请尽量少带入公共场所。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牵引带不仅可以避免走失、被盗、打斗、中毒、车祸等种种悲剧对怕狗的路人也是一种尊重。请注意社区内禁止犬聚集、追逐、狂吠。爱它就请牵着它。 4、管好自己的狗狗。尽量避免发生扰民或伤人等负面事件的发生。以正确合作的积极态度承担因管理狗狗不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如咬伤他人或损坏公物等。 5、据调查显示,狗狗粪便污染环境是人们反感养狗家庭的首要原因。请勿让爱犬在社区的楼道、大堂门口等公共场所及设施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请及时清理,并妥善处 1 / 12 稱品文档

建设文明社区,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因养犬赢得更多的快乐、尊重和友谊,为养犬创造一片宽松和舒适的空间。为此,我们倡议如下: 一、文明养犬。不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管理照顾好爱犬,携犬外出时,遇到老人、小孩、孕妇请自觉避让。加强犬只训练,培养爱犬出门随行保持安静的好习惯,防止爱犬乱吠叫、伤人、夜晚狂叫扰民现象发生。 二、卫生养犬。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小铲子(或硬纸皮)和塑料袋,随时清理犬的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三、健康养犬。按照犬类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疫病的预防,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关爱犬的健康,定期为爱犬进行健康检查,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疾病的发生。 四、安全养犬。外出遛犬时请为爱犬带上犬链、嘴套等,避免伤人、走失、打斗、中毒等种种意外。不携犬乘坐 3/12 精品文档 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乘坐电梯时,尽量抱起犬只,如同乘人害怕犬,请礼貌退出,等候下一部电梯。 为了人类和动物的和-谐相处,为使我们的家园更加美好,希望广大居民积极响应此倡议,踊跃加入到“文明养犬”的队伍中来,为建设文明、安静、清洁、和 -谐的人居环境而共同努力? 安乐村社区爱犬协会 文明养犬倡议书[篇3] 各位党员、代表、爱犬人士:您们好?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三、本小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四、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和养犬义务保证书。拒绝签订义务保证书的不得养犬。 五、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六、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者不得养犬。 八、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

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二、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三、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十四、养犬人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的监督,并缴纳养犬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只犬每月20元。以后如有调整,按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养犬管理办法

**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康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饲养犬只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犬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公安、农业(畜牧)、城建(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区公安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犬只饲养、经营等行为进行审批并对违规养犬的处理; (二)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 区农业(畜牧)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对饲养、经营和用于展览、演出、比赛的犬只进行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对犬只诊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监测、预防、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 区城建(城管执法)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占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养犬、售犬行为; (二)依法查处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因遛放犬只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区工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从事犬类繁殖、销售、诊疗或者其他犬类经营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网报系统操作教程剖析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网报系统 用户手册二零一四年九月

前言 首先感谢您选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申报系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申报系统》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管理及业务经办办法等,对参保企、事业单位的数据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功能包括:参保企、事业单位人员基本信息管理、工资变更信息申报、人员变动信息申报等。 对网上申报服务管理系统的合理、有效应用,将能提高参保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需相关信息的申报、接收及日常管理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本手册编写的目的在于让网上申报服务管理系统的使用者能够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及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我们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申报系统》的使用者认真阅读本手册,并按照本手册中的有关说明正确操作和使用软件,以避免由于误操作而带来的各种不便和损失。 【责任范围】 为了提高可靠性、改进设计和功能,此文档中的信息可能会有所变化,恕不另行通知。 开发商和分销商不对因为使用该软件、用户手册或由于该软件、用户手册中的缺陷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本手册内正文文字部分或表格、图片部分中所列举的任何数据资料,仅用于本手册讲述过程需要,均属模拟、演示数据,不作其它用途,开发商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

阅读指南 【手册目标】 本手册是《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网报系统》的用户手册。手册详细介绍了该系统的操作规程。对于熟悉计算机一般操作的人员来说,通过阅读手册应能掌握该系统的使用方法。 【阅读对象】 本手册是为使用生育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的参保单位编写的。使用者应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知识。在使用该系统之前,应该首先阅读本手册,以避免误操作。【内容简介】 本手册包含如下内容: 第一章:系统概述。概要介绍本系统的功能,以及一些常用的术语、缩略语。第二章:系统运行。详细讲解了本系统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疑难解答。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做了解答。

文明养犬建议性文章及倡议书

文明养犬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市养犬户也正逐步增多。犬是人类忠实的朋友,养犬给人们带来了精神慰藉和家庭温馨,但一些养犬不文明行为,带来了噪音、伤人、污染环境等诸多社会问题。犬只的行为折射的是养犬人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反映了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打造优美和谐有序的人居环境,让我们的生活更温馨,环境更美好,我们向广大市民朋友们发出倡议,自觉自律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共建美好家园: 一要遵规守约,依法养犬。广大养犬的市民朋友们要认真学习《xx市限制养犬条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居民养犬公约,树立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意识,严格遵守养犬登记和免疫制度,不违规养犬,不随意遗弃犬只,不带大型犬、烈性犬出入公共场所,自觉接受养犬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要加强管理,规范养犬。市民养犬要进行圈养,户外遛犬时随身携带养犬证件,主动使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为犬只配戴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避免犬只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避免发生咬伤他人的悲剧。不放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只不慎咬伤他人时,养犬人应主动对伤者实施救治。对于纵犬伤人行为,公安部门

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三要爱护环境,卫生养犬。市民养犬不能携犬或放任犬只进入公共水域,携犬出户时,不随意践踏草坪、花坛,不占用公共设施,不在公共区域梳理犬只毛发。防止犬只在公园、休闲场所、道路及绿化带等地排泄粪便,对排泄的粪便,要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 四要尊重他人,文明养犬。市民养犬要自觉接受邻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防止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遛犬,防止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不便。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如戴嘴套、止吠器等,以免引起邻里纠纷。不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不携犬与他人同乘电梯。 五要热心公益,奉献爱心。我们相信每一个养犬人士都是有素质、有爱心的市民,因此,我们倡导广大爱犬人士将爱心传递给身边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献身公益事业,如给福利院及孤儿院的孩子们当一天爱心父母、参与“圆梦微公益”、“圆梦微心愿”等扶贫帮困志愿服务活动中去,用实际行动为大湖名城增添幸福感和获得感。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每一个市民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养犬行为,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为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环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对疫点、疫犬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养犬污染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患者诊

治的监督管理。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居(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养犬自治管理进行指导。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 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二章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

石家庄医保定点药店

石家庄医保定点药店_石家庄医保卡药店以下石家庄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单,数据来源于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信 息发布时间2006年11月; 名称地址 乐仁堂总店中山东路 石家庄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和平西路96号 乐仁堂益民药房中山西路 新兴第一药房中山西路 长安华药大药房中山东路 三九奥普药房中华大街 滨华路金象大药房建设北大街243号86861068 振华医药商场泰华街 正大药房正定大街 乐仁堂新药商场和平西路 乐仁堂红旗大街药房红旗大街 新兴第二药房平安大街 恒康裕华药房裕华路 华联广泰药房站前街 乐仁堂康宁医药商场中山西路 鑫源药房健康路 河北康寿堂大药店有限公司兴凯路 乐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石岗药房石岗大街 健仁堂药房裕华西路 神威青园店青园街 神威中华店中华南大街 宏康药房 圣诺新特药第一医药商场中山东路 新兴第三药店平安大街南头 振华医药公司聚源大药房合作路370号副4号 康贝龙大药房青园街 新兴第四药店建设南大街 新兴第五药店中山西路104号 乐仁堂同安堂药店和平西路 乐仁堂蓝天药店中山东路458号 益康大药房和平西路136号 圣诺新特药第五医药商场和平东路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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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宣传标语_范文

文明养犬宣传标语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文明养犬宣传标语,感谢您的阅读! 文明养犬宣传标语 1、自觉做好防疫工作,严防狂犬疫情发生。 2、家犬得了病,照样咬家人。 3、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4、提倡文明养犬,共建和谐社区。 5、无情未必真豪杰,爱犬如何不丈夫。 6、加强养犬管理,预防疾病传播。 7、自觉遵守养犬法规,共创整洁安宁家园。 8、生命不分贵贱,犬只也是自然的子民。 9、依法文明养犬,共建和谐社区。 10、为了公众健康,请您文明养犬。 11、倡导爱心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 12、人需要自由,狗也一样,人没有权利剥夺它们的自由。 13、做犬的主人,更做文明人。 14、严格规范犬类管理,树立文明城市形象。 15、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16、遵守养犬规定,共创美好家园。 17、严格规范犬类管理,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18、争当文明养犬人,共建和谐新生活。 19、持证养犬,文明养犬,争当可爱人。 20、创建文明城市,做文明养犬人。 21、文明养犬,共建美好和谐家园。 22、创建和谐社区,争当文明养犬人。 23、以文明养犬为荣,以抛弃狗狗为耻。 24、加强犬类管理,有效预防疫情。 25、生命不分高低贵贱,狗狗也有沐浴阳光的权利。 26、从严管理,文明饲养,严格自律。

27、从我做起,依法养犬,创建和谐平安无锡。 28、文明养犬,从我做起。 29、狗是我们的朋友,享有共同的生存空间。 30、遵守社会公德,依法文明养犬。 31、环境文明靠我们,宠物卫生靠主人。 32、认真贯彻养犬条例,共建美好和谐家园。 33、养犬愉悦自己,养犬勿扰他人。 34、依法文明养犬,共建和谐家园。 35、犬类治理,势在必行。 36、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 37、文明养犬,爱护环境。 38、养犬不忘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他人利益。 39、小狗是宠物,大狗是朋友,我们要与朋友风雨同行。 40、养犬要安全,免疫是养关键。 41、尊重生命、关爱动物、共建和谐社会。 42、爱犬是您的权利、文明养犬是您的义务。

杭州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 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军用、警用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定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 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养犬准养登记;可 以依法划转相关行政处罚权至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处置和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和犬只免疫的监管以及饲养未免疫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一般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等养犬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第六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 个人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 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文明养犬宣传标语

文明养犬宣传标语 文明养犬宣传标语 1、自觉做好防疫工作,严防狂犬疫情发生。 2、家犬得了病,照样咬家人。 3、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4、提倡文明养犬,共建和谐社区。 5、无情未必真豪杰,爱犬如何不丈夫。 6、加强养犬管理,预防疾病传播。 7、自觉遵守养犬法规,共创整洁安宁家园。 8、生命不分贵贱,犬只也是自然的子民。 9、依法文明养犬,共建和谐社区。 10、为了公众健康,请您文明养犬。 11、倡导爱心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 12、人需要自由,狗也一样,人没有权利剥夺它们的自由。 13、做犬的主人,更做文明人。 14、严格规范犬类管理,树立文明城市形象。 15、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16、遵守养犬规定,共创美好家园。 17、严格规范犬类管理,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18、争当文明养犬人,共建和谐新生活。 19、持证养犬,文明养犬,争当可爱人。 20、创建文明城市,做文明养犬人。 21、文明养犬,共建美好和谐家园。 22、创建和谐社区,争当文明养犬人。 23、以文明养犬为荣,以抛弃狗狗为耻。 24、加强犬类管理,有效预防疫情。 25、生命不分高低贵贱,狗狗也有沐浴阳光的权利。 26、从严管理,文明饲养,严格自律。

27、从我做起,依法养犬,()创建和谐平安无锡。 28、文明养犬,从我做起。 29、狗是我们的朋友,享有共同的.生存空间。 30、遵守社会公德,依法文明养犬。 31、环境文明靠我们,宠物卫生靠主人。 32、认真贯彻养犬条例,共建美好和谐家园。 33、养犬愉悦自己,养犬勿扰他人。 34、依法文明养犬,共建和谐家园。 35、犬类治理,势在必行。 36、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 37、文明养犬,爱护环境。 38、养犬不忘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他人利益。 39、小狗是宠物,大狗是朋友,我们要与朋友风雨同行。 40、养犬要安全,免疫是养关键。 41、尊重生命、关爱动物、共建和谐社会。 42、爱犬是您的权利、文明养犬是您的义务。

学校养犬管理办法

学校养犬管理办法 为维护校园公共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健康,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根据《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校内师生员工、暂住人员以及各类进出校园的外来人员。 第二条学校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协助武汉市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养犬管理的执法工作。 第三条武昌主校区校园内划分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和禁止养犬区(以下简称“禁养区”)。 (一)限养区范围为:宝积路以南的教职工家属区一至五区,忠诚教师公寓、琴园小区。 (二)禁养区范围为:限养区以外的校园区域,包括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含学校整体租用外单位的学生集体宿舍)、图书馆、体育场馆、附属学校、幼儿园、食堂、医院、商场、学术交流中心、职工集体宿舍等。 第四条限养区内养犬,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户最多养一只,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体高标准按照《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二)养犬人必须与居民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定期注射狂犬疫苗、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检查和检测。 (三)携犬出户,应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避让行人,及时清理排泄物,维护公共安全和卫生。 (四)养犬不得干扰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五)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应送交犬类收容留检场所。 (六)养犬人在校内遛犬,只能在限养区范围之内。遛犬时间为晚9:00至早7:30,其它时间不得到户外遛犬。 第五条严禁在校园禁养区内养犬、遛犬。凡发现携犬进入禁养区者,保卫部门一律扣留犬只,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校园内无证养犬,由保卫部门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无人照看的流浪犬,保卫部门一律予以捕捉,并送交犬类收容留检场所。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批评、劝阻,并举报、投诉、报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伤人、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应立即报警或报告。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支付诊疗费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区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保障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四)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本市的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未成年子女未在原籍参保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第三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为2017年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以后每年城乡居民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5日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同一户口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 第六条新迁入户籍的城乡居民,应在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文明养犬倡议书【最新】

文明养犬倡议书【最新】 养犬是可以的,但是要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去养,下面是关于文明养犬倡议书精品范文,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文明养犬倡议书一 尊敬的业主(住户): 您好!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最美衢州,做到自觉文明养犬,我们倡议如下: 一、自觉遵守养犬法规。树立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意识、遵守养犬登记和免疫制度,不养无证犬。 二、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做到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养大型犬、烈性犬;携宠物犬进行户外活动时,守时限,戴犬牌,束犬链,戴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犬只不慎咬伤他人时,主动承担责任积极施救。 三、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户外遛犬时,随身携带卫生纸、小铲子、拾便器、清洁袋、清洁水等物品,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维护洁净优美的城市(小区)卫生环境。 四、自觉学习掌握科学养犬知识。积极参加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掌握必要的科学养犬知识,加强对犬只的驯养,做到不遗弃、不虐待。 五、自觉维护邻里和睦。自觉接受邻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不便。

我们真诚地希望每一位养犬爱好者从我做起,争做最美衢州人,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 文明养犬倡议书二 尊敬的养犬朋友: 犬是人类的朋友,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养犬。不知您是否已经注意到,养犬在给自己带来生活情趣的同时,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也给别人带来了很多烦恼,特别是近年来,违规遛犬、犬只扰民及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烈性犬伤人等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也因其大量无序繁殖、数量不断增长给我们的城市管理和日常生活带来了与人争夺活动空间和生活资源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公共秩序,又损坏了城市环境卫生和文明形象。为了使广大居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旗政府研究制定了《乌审旗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对镇区养犬依法规范,实行人性化管理与服务,引导居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倡导文明新风,呼吁养犬者自律,遵守法律、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促进人和动物和谐相处,做守法、文明养犬人。 《乌审旗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诊疗与经营 第五章收容、救助与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 —1 —

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管理、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养犬管理实际,可以将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调整为一般管理区,将一般管理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区域调整为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将养犬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对养犬的监督管理,承担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监管犬只收—2 —

容场所,捕捉无主犬,捕杀狂犬,依法查处无证养犬、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携犬出户和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只免疫、检疫,犬尸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犬只诊疗机构,监测、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等疫情,配合公安机关捕杀狂犬病犬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物业管理 —3 —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10-23 16:18:4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9]59号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逐步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第五条居民医保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医务室(所)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经审定后,与市医保中心计算机联网,作为大学生基本医保的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本市市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其公立性质由市卫生局负责确认。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收治住院标准的,凭市卫生局审批证明,可以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办居民基本医保医疗服务资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由市医保中心选择确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

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采取管理、免疫和捕杀相结合的综合措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农业、公安、卫生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 农业部门负责对城乡所有养犬进行免疫注射、登记、挂牌和发放免疫证,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并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和进出口犬的检疫和免疫; 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养犬的审批和违章养犬的处理;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疫苗注射、病人治疗抢救,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工矿区、游览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车站和机场周围严禁养犬; 县以下农村限制养犬,限制范围和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在禁养区内,机关、部队和重要工厂、仓库饲养警卫用犬,科研、教学、医疗卫生单位饲养试验用犬,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批,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七条农村养犬,需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八条经批准饲养的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禁养区内禁止进行养犬交易。 第九条经批准饲养的犬,必须定期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包括: (1)满两个半月龄的幼犬; (2)免疫后满一年的养犬。 对接受免疫注射的养犬,由免疫注射部门进行登记、挂牌、并发给免疫证,每只每次收费五元。 第十条饲养人应妥善保管准养证和免疫证,不得转让或冒用。如有损毁或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外贸、供销、商业部门应凭有效免疫证和犬牌收购活狗、狗皮,同时收回养犬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 第十二条凡未挂犬牌和未实行拴养圈养的犬,一律视为野犬进行捕杀。 在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捕杀,农业、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捕杀。任何公民均有权捕杀。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石政55号)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1]55号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本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三条本辖区所有具有城镇常住户籍并与当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统称职工)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基本医保的实施对象。非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职工,初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应具备在申请参保前与本辖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12 个月以上,并同时在该单位已参加本辖区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两个条件。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在我市辖区就业的外国人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基本医保实施对象: (一)未在档案寄存机构存档或登记的人员; (二)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四)患有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登记 第五条新建用人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及账号、财务报表、托管本单位职工人事档案的证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身份证、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劳动合同等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医保登记。 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新增工作人员、职工调入、调入本市,职工退休、职工死亡,个人或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数增减和终止基本医保关系手续。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代办机构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第八条常驻外地职工及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保登记时,应同时办理常驻外地或易地安置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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