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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十九大明确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即将推向全国,相关人员转隶后职级待遇如何安排(全面梳理)

【必看】十九大明确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即将推向全国,相关人员转隶后职级待遇如何安排(全面梳理)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第三方观点。同时,因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公开信息有限,整理难免很多疏漏,望见谅。本次总结,主要是政治待遇,不涉及经济待遇。

监察体制改革中,不论是对原纪委工作人员,还是检察机关面临转隶的反贪反渎预防工作部门人员,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待遇问题,当然,待遇包括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未来发展潜力三个部分。今天,笔者结合公开的资料和报道,对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检察机关转隶人员的政治待遇问题进行一个简要的总结,因为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面面俱到,还望见谅。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待遇问题的前置条件

一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机构、职数、人员是否会较大幅度增加的问题。一般来说,机构和职数如果能够较大幅度的增加,对转隶人员政治待遇的保留或提高就会有较大的空间。但是,实际上,本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纪委和监察委采取合署办公的模式,机构和人员共用,机构、职数、人员总体上并没有大的增幅或扩张。引用对试点地区负责人采访时的表述就是:“精简高效、整合资源、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做到了机构、编制、职数‘三不增’”。

这也就意味着,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其实就是“原纪委工作人员+检察机关转隶人员”,不会再额外增加其他人员或将检察机关其他转隶部门以外的部门或人员纳入转隶范围。只是在各地监察委正式成立并运作后,在还有空编或者实际需要的情况下,通过公开选调或定向招人的方式,适量增加纪委监察委的实有工作人员。

二是机构设置问题,机构设置多少、职级高低也关系到原纪委人员和检察机关转隶人员的安排问题,没有机构安排则实际政治待遇解决将较为紧张。从公开的报道看,监察委员会机构设置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依法调查相分离为原则,合署办公前提下,监察委内设机构是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整合的,且报道中可以看出,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占到了合署办公机构总数的一半左右。

这也就意味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为解决检察机关转隶人员政治待遇而多设内设机构成为一个伪命题。在不增加机构或者适当增加几个执纪监督或执纪审查部门的情况下,原纪委人员和检察机关人员政治待遇,即岗位职级等的解决则要在原有的大盘子里解决。这就可能使岗位安排的难度增加,人员安排平衡就显得非常考验一个地方的解决问题的水平。

三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试点地方都强调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待遇保留,包括政治待遇跟经济待遇(今天不谈经济待遇)

两个方面,但是如何保留,有没有具体的方案或者实施办法,尚未有相关成文规定的报道,可能考虑到这不是试点的重点,也将留待以后逐步解决。因此,在试点期间,其实待遇保留只是一个原则,并无具体的标准。

比如,行政级别保留,但是原所在部门的职位是否能够同等享受就不一定了。举个例子,假设原来担任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相关内设部门的处长,转隶到监察委并不一定就是监察委相关内设部门的正职,也可能是主持工作的副职或一半副职(但是原有行政级别却保留)。同时,在基层县区检察机关,原来是反贪局副局长的,可能转隶过去的就成为监察委内设机构副职,当然,有些地方也会转成主持工作的副职,此种情况下,对转隶人员来说,其实再提拔一级的可能更大、时间更短。

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对检察机关转隶人员政治待遇问题的简要梳理

一是以北京为例,北京地区转隶要求较高、例如必须党员,因此,北京转隶人员总体数量相对较少一点。但是,北京基层监察委建立过程中,分管自侦副检察长、反贪局长都有被任命为同级监察委副主任的情况,反渎局长和预防处长都有被任命为同级监察委委员的情况,而且也非个例。此外,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中有一定职务的人员转隶后担任

同级监察委内设机构同职级负责人也是一种很常见的安排,

这种检察机关转隶人员任命方式将是北京基层监察委人事

任命的常见方式,也侧面说明北京基层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安排较为科学合理,目的是服务转隶后快速投入到案件查办预防工作之中,强化过渡期的稳定性,这样可以说是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转隶人员的双赢。当然,北京也有反贪局副局长被任命为监察委委员这一特殊情况,与反贪局自身的地位和所在地区传统有关。此外,北京作为直辖市,根据公开的早前转隶信息,市级检察分院反贪局局长一般转到上级监察委担任室主任一职,而分院反贪反渎等所有的内设机构(例如侦查处长之类)上转后一般不担任任何职务或者可能担任监察委内设机构副职,不管是否担任内设机构职务,行政职级依然保留,毕竟上级级别高岗位更少。当然,这也侧面反映,北京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对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在安排上采取较强的开放和包容态度,比较重视检察机关反贪队伍转隶后过渡期办案的稳定性,也注重从地方实际出发,对反贪业务人才进行合理的职务安排。

二是以山西、浙江为例,转隶条件在总的原则下,各地存在小幅度差异就要多一点。但是在检察机关转隶人员职级的安排上则较为统一。一般来说,山西、浙江地区的分管反贪反渎预防的副检察长不在转隶的范围内,因此,一般都是反贪局局长转隶后担任监察委委员(一般不兼任纪委常委,同时,转隶时反贪局局长一般还应是检察机关党组成员),当然,

有些检察机关非党组成员的反贪局局长转隶后并不担任监察委委员,而仅是内设机构负责人。此外,反渎局局长符合一定条件和能力较强的也会转隶后担任不兼任纪委常委的监察委委员,如浙江永康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反渎局局长、浦江县院党组成员反渎局局长等人,转隶后均担任同级市县监察委员会委员。

同时,山西、浙江等地市级监察委成立后,根据公开新闻和已成立的监察委员会来看,试点阶段,浙江监察委员会与原纪委部门合署办公,内设机构变化不大,均是根据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和原有纪委人员情况,增设少量的纪检监察室,检察机关转隶人员主要安排在相应的纪检监察室从事相应的执纪或执法工作(根据检察机关人员原工作性质,转隶人员应该主要是从事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工作),少部分安排到监察委监察室以外的部门,当然这是参考转隶人员原工作性质和特长进行的安排。

此外,检察机关转隶人员中,特别是地市级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中有很多非检察机关领导层的中层干部。目前,从山西、浙江公开的机构组成和了解情况看,地市级检察机关这批人员转隶后,多数是实行职务和职级平移进行安排,即:原是中层副职的一般均安排为同级监委会的内设机构副职,职务职级均不变(当然,例如浙江县区级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副局长只有副股待遇,转隶后也有部分被安排为同

级监察委纪检监察部门的副职,由于同级监委纪检监察部门的副职多是正股职级,这算是转隶后职级上的提升);原是中层正职的,例如反贪局反渎局的政委,以及部分反贪反渎内下设处室的都任命有处室正职的,这些种类的中层正职转隶后的情况就比较多样,并没有统一的转隶安排任职标准,反贪局反渎局政委以及预防处长一般是转隶后,担任同级监委会内设机构的正职负责人;也有部分因资历较浅任职时间较短或者由于其它因素,转隶后担任同级监委会的内设机构副职(原行政职级保留,就是职务转隶后非内设机构正职,而是内设机构副职)。当然,担任内设机构副职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的内设机构副职,一种是主持工作的内设机构副职(无内设机构正职,由副职全面负责该内设机构工作),显然,内设机构中主持工作副职的安排更加有利,毕竟普通中层副职未来职务晋升还要通过竞争产生。

当然,上述总结有些零散,这也是由于试点时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所导致的,但是总体上看,转隶人员政治待遇转隶后如何解决,主要还是如下几个大的方向:

一是由于监察委成立后,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内设机构总量不变或者内设机构中办案部门少量增加,但是这些内设部门既要安排原纪委人员,也要安排转隶人员,如果检察机关转隶人员中领导或者中层干部比较少,同级安排职务问题不大,但是如果要解决的人员较多,必然会牺牲部分人员的原

有职位,具体还要看各地安排。

二是检察机关人员转隶后,除符合当地设置条件的领导曾安排为监察委副主任或监察委委员外,当然多数情况是监察委委员,由于转隶人员安排的职务一般不兼任纪委副书记或者纪委常委,因此在纪委监察委内的排名比较靠后,多数监察委委员排在领导层的最后一位。而内设机构职务安排中,考虑到检察机关原来以办案为主且专业能力较强的实际,一般多安排在执纪审查、与案件管理或审查有关的内设机构正职或副职。转隶后有个过渡和适应期,最终发展如何还是要靠个人的能力或机遇。

三是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是新的

政治权力体,纪委则是党委的重要部分,纪委监察委的政治地位自不必说,加之纪委监察委的干部是纳入党政大盘子通盘考虑,因此,未来纪委监察委干部流动的速度比较快,面比较广,机会也将比较多。

其实,转隶人员职级等政治待遇如何,还是要结合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在当地的作为和地位,以纪委的安排方案为准。但是未来的发展最终还需要靠个人的努力去争取,正所谓有作为才有地位,“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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