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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法史名释

外法史名释
外法史名释

一、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是指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在古代亚非两河流域及其毗连的地区使用楔形文

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本身带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既不同于埃及法,又与后来的希腊法、罗马法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许多法制学者将这种法律称为楔形文字法系。楔形文字法的典型是《汉穆拉比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是在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法典有序言、文

本和结语3部分组成,共282条。它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集

3.种姓制:

众;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社会地位最为低下。其特征是职业世代相

承、种姓内部通婚、不同种姓法律地位不平等和在宗教、社会生活方面有严格区分。对种姓制的规定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内容。

4.吠陀:是婆罗门教的最高经典,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也是婆罗门教法的基本渊源。吠陀

共有四部,即犁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闼婆吠陀。

5.《摩奴法典》: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传说由所谓“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

故称《摩奴法典》。法典是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涉及法律的内容包括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等的规定。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而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印度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

6.法经:是婆罗门教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吠陀经的论著,涉及社

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较为著名的有《乔达摩法经》等。

7.梭伦宪法:是公元前594年梭伦当选为执政官后为了进行政治、法律方面的改革而颁布的法

律。主要内容有:颁布了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政治权利,打破了过去贵族倚仗世袭特权垄断官职的局面;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及设立4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这一系列改革在雅典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雅典民主制“宪法”的产生及其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8.贝壳放逐法:是古代希腊的雅典公民直接捍卫民主制度的措施之一,在克里斯特尼改革不久

实行。规定在民众大会上通过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雅典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目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10年。

9.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

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10.万民法:在罗马法中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

法律关系的法律。

11.市民法:是指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

的居民不受其保护。市民法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12.《国法大全》:指《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法

律汇编,是在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和死后不久一段时间编纂的,中世纪时期统称为《国法大全》。它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

13.人格减等:在罗马法中只有同时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的自然人才能享有完

全的权利能力,即具有完全的人格。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称为“人格减等”。

14.概括继承:就是继承人要一次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财物和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其中包

括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全部债务。

15.(日耳曼法的)纠问主义诉讼:指在日尔曼法后期随着王权的加强,王室法院和巡回法院在审

理涉及王室权益的案件时,不采用自诉原则,而由法官和巡按使主动开始诉讼,主动传讯知情

人,以查清事实,并做出判决。这种诉讼叫做纠问主义诉讼,在中世纪中期以后,影响逐渐扩大。

16.日尔曼法:是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在罗马法

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发展而成,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

17.蛮族法律:日耳曼各部族建国以后,一方面为了便于适用,一方面也因为受到罗马的法典编纂传

统的影响,自公元5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王国都进行了习惯法成文化的工作,以原有习惯法为基础,编纂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统称“蛮族法典”,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是《撒利克法典》。

18.血亲复仇:由被害人亲属团体对加害人或其亲属进行对等报复,通过这种方法使被害人亲属在感

情上、心理上得到一种满足,以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后来直接复仇逐渐被赎罪金所取代。

19.采邑制:是西欧中世纪贵族占有土地的一种制度,用“采邑”代替贵族的自主地,贵族领受采邑必须为国王尽规定的义务,主要是服兵役,并且只能终身占有,不能世袭。贵族的继承人只有重新得到国王封赏,才能继续占有采邑,大贵族在把自己的土地封赏给亲信时,也采取这种形式。这样,在国王和贵族之间,贵族相互之间便以权利义务联系起来,逐渐形成了封建等级制,从整体上巩固了教俗贵族的大土地所有权。

20.尊敬请求:在法国中世纪末期,各地高等法院规定,子未满30岁,女未满25岁,不经父母同意

不得结婚。子已满30岁,女已满25岁,应向父母作“尊敬请求”之后才能结婚。第一次请求若父母不同意,一个月后作第二次请求,若又不同意,一个月后作第三次请求,若仍不同意,过一个月后即可结婚。这一制度后来被拿破仑法典所吸收。

21.巴黎巴列门:即巴黎高等法院,是公元13世纪法国国王路易九世为限制大贵族的审判权而设立的

司法机关,所有法国北部的案件都可上诉到这所法院,它的判决对北部各地都有效。这实际上是一种判例法,这判例法对统一北部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表明王室立法作用的提高。

22.成文法区:法国在封建割据时期的法律极度分散和不统一,但在分散性这一总的特点下,南部和

北部又有明显不同,南部习惯法中罗马因素较多,而且西哥特罗马法典等罗马成文法还在通行,所以叫做罗马法区或成文法区。

23.对从:对译约因,含义是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它是英国契约

法中特有的制度,简式契约必须有对价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4.普通法:其基本含义是指王室法院所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习惯法,是英国法的基本渊源,大约形

成公元13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巡回法官通过长期的巡回审判实践,在原来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基础上掺和了诺曼人的习惯,以判例的形式形成了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这就是普通法。

25.信托制:是英国法中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信托人)

将其一定的财产(土地或动产)转让给他方(受托人),而由第三方(受益人)享爱收益。由于起初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将收益交给第三人享受,只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故称为信托。信托后来为衡平法所承认和保护。

26.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形成于公元14世纪左右,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

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审理案件而形成,其效力优先于普通法。

27.《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是英国最早出现的普通法著作,由亨利二世时历任巡回法官和首席法

官等职的格兰威尔所著。此书以王室法院的判决为依据,主要从诉讼法的角度出发,叙述了英国的不动产法,也涉及到一些契约法、刑法以及世俗法院和教会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28.《限嗣继承条例》:1825年颁布,又称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原佃户死后,如其有直

系后代,则地产可由其直系后代继承,而不必交还原领主或其继承人。在授予土地时,还可对佃户的继承人再加以特别限制,如必须为其男性后裔或女性后裔,这被称为限定继承人身份的地产。

29.小陪审团:是英国负责案件的事实审理的陪审团。英王爱德华三世于1352颁布诏令,禁止起诉陪

审团参与制作判决,另设12人的“小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30.有名侵害诉讼:是英国中世纪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之一。约在1250年非法侵

害的诉讼为普通法所承认,但当时只限于对他人土地、财物或人身的直接和即时的损害的赔偿。

这种非法侵害诉讼被称为“有名侵害诉讼”。在1285年的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中得到法律的正式承认。

31.地权:从理论上讲,英王是全国土地的惟一的所有者,其他人只能是土地的持有人或租借人,他

们只能享有按照一定条件和期限的占有,使用和从土地上取得利益的权利。持有土地所受的这些限制条件总称为“土地保有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个人所能享有的土地权利在英国法中叫做“地权”或“地产权”,有时也称“所有权”。

32.国家商法:是指在西欧中世纪由主权国家认可、编纂和实行的商法。16世纪后西欧主权国家兴

起,商法也开始由共同商法向国家商法转变。

33.特许状: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各国国王、教俗封建主承认自己领地上城市的自

治地位,以及与自治地位相联系的其他权利的法律文书。一般规定城市的基本制度及市民的基本权利,故被称为“人民宪章”,城市把它看做市民自由的“保护神”。

34.评论法学派:又称后期注释法学派,罗马法复兴高潮时期占主导地位的学派。评论法学派已不限

于对罗马法本身的研究和理解,而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把罗马法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把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适用到各种社会关系中去,实现了“复兴”罗马法的根本目的,使这一运动达到了高潮。

35.罗马法“复兴”:自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再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历史上称

为罗马法“复兴”。通过这次“复兴”运动,罗马法的地位提高了,适用范围扩大了,罗马法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通法”,成为西欧各国一种重要的补充法律,同时法学也得到蓬勃发展。罗马法“复兴”对西欧中世纪后期的历史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36.商法:又称商人法,指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形成于10-12世纪。

37.教阶制度:就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

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38.死抵押:教会法规定的一种制度,即债权人从抵押的土地或财产中获得收入,但又不准许以此种

收入抵债。这实际上是对债务人的掠夺,说明教会法在契约制度上带有很大的伪善性。

39.教会法: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

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教会法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其在本质上是一种封建法。

40.纠问式诉讼:指根据公众告发或私人控告,法院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

由官方负责。这种诉讼在中世纪被异端裁判所滥用,变成了反动的制度。

41.格拉蒂安教令集: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格拉蒂安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是罗马天主教最

早出现的教令集。

42.契约终结制度:教会法规定的制度,即一方当事人不遵守诺言,另一方也就不受契约约束。但经

立约人宣誓履行债务的契约,为使立约人“灵魂得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撕毁契约,而必须偿还债务。

43.异端裁判所:也叫宗教裁判或宗教法庭,是天主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设立

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它把纠问式诉讼发展成为极端野蛮残忍的审判制度,基本特点是法院主动进行侦查,实行秘密审理,采用刑讯逼供,招供后处以重刑。它以极端专横残忍闻名于世,自16世纪起日趋衰落,到19世纪末20初已不复存在。

44.菲格赫:是教法学的音译,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

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教法学在数量上提供法律规范最多。教法学家创制法律的主要方法除注释《古兰经》和传述、编纂圣训外,主要有类比、公议。

45.《古兰经》:伊斯兰法的最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作为真主的“启示”陆续发布的

伊斯兰教的经典。其内容广泛,包括教义、教法和伦理道德等,其中涉及法律的经文多集中在麦地那篇章中。《古兰经》最初通过记录和默记保存,第一任哈里发布下令搜集整理,到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时期完成统一汇编,这即是全世界穆斯林公认的《古兰经》标准本,称奥氏本。

46.圣训:音译逊奈,是指引用来作为处理案件根据的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

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就根据先知的言论、行为和对某事的默示来处理。其最初是由穆罕默德的弟子口耳相传,后进行了汇编,著名的《布哈里圣训实录》等。

47.伊斯兰法:是指伊斯兰教法,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关于穆斯林

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所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法规,不适用于非穆斯林居民。

48.类比:音译格亚斯,伊斯兰教法学家创制法律的主要方法之一,意思是对所遇到的新问题按《古

兰经》和圣训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这种方法早在四大哈里发时期就已经开始使用,随着法学的发展,类比广泛运用。

49.公议:音译伊制马议,伊斯兰教法学家创制法律的主要方法之一,最初是指伊斯兰教宗教公社全

体一致的意见,后来公议成了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没有规定的问题的解决取得一致意见,成了创制法律的一种方法。

50.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就是立法某些立法权力授予或委任给政府首脑、行政机关或特设部门

行使。这是由于国家事务的复杂化,国际效的频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等原因,有些涉及专门问题的立法是议会所无法胜任的或不能及时完成的,出于专业上、技术上和时间上的考虑,不能不委托或授权给行政部门的专家去完成。

51.责任内阁制:1832年英国选举改革之后最终确立,它包括以下内容: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

关,由议会平民院多数党组成,国王任命平民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首相提出阁员名单,由国王批准;内阁定期向平民院报告工作,集体对平民院负责,并受平民院的监督;内阁必须取得平民院多数议员的信任,否则,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请求国王解散平民院重新选举;若新选出的平民院对内阁仍不信任,则内阁必须全体辞职,另行组阁。以上这些原则是由国家在长期国务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宪法性惯例确立下来的。

52.柔性宪法:是指英国宪法由于其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不是集中地规定在一个宪法文件之中,

对其中的宪法性法律也没有规定制定和修改的特别程序,其制定和修改几乎与一般法律相同,故被称为“柔性”宪法。

53.遵循先例原则:指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高级

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这一原则是判例法的基础,是英国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传统和惯例,它保证着英国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51.英国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对的西文两大法系之一。随着英国殖民主义扩张,其

法律也被带到这些地区,这些殖民地独立后,依然在不同程度上保持着英国法的传统和影响,继续采用英国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作为这些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在西文法学著作中通常把英国法和保持英国法传统的前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法律统称为英国法系或普通,以区别于保持罗马法传统的罗马日耳曼法系。

52.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是按照孟德斯鸠和洛克的分权学说建立

起来的。美国宪法规定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形成三权鼎立之势,同时每个部门又要相互制约和保持平衡,以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例如,联邦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对国会的立法享有批准或否决权,联邦最高法院亦可利用司法审查权宣布其违宪而使之失效。

53.菲尔德法典:1847年美国法学家菲尔德被委任担任纽约州法律编纂委员的委员,先后编出民法、

民诉、刑法、刑诉等五部法典,称为“菲尔德法典”。纽约州采用了其中的民诉、刑诉和刑法典,其他各州也有分别采用其中一部或几部法典的。

54.违宪审查权:指美国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一切法规的合宪性。如果法院认为某项立法违

宪,即可拒绝执行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项宪法原则是由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例确立的。它不仅加强了司法部门的权力,使司法部门可以与立法和行政部门鼎足而立,并成为牵制它们的有效手段,而且也保证了宪法至上这一法制原则的实现。

55.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在第二届大陆会议上制定,主要内容有:宣告了“天赋人权”原则和

“人民主权”原则,并宣告美国脱离英国,成立共和国。《宣言》不仅表达了美国资产阶级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建立独立国家和发展资本主义的政治要求,而且明确地宣告了美国独立战争的

政治纲领。它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进步的文件之一,它的内容确立了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但《宣言》也有一定的阶级局限性,它在通过时删掉了谴责奴隶制的条文。

56.人权宣言:即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由序言和17条组成,它集中反映了资产阶

级启蒙卢梭、孟德斯鸠等的理想;宣布了人权、公民权的一些基本原则:平等、财产、安全、反抗压迫等;宣布了许多法制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既往、无罪推定和不得非法逮捕;宣布了国家的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的原则。《人权宣言》比较全面地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和法制原则,它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但《宣言》对在法国建立什么样政治体制有意回避,对农民的土地要求、集会等公民权利,都未涉及。

57.法国1791年刑法典:1791年制宪会议提出了一个刑法典草案,草案体现了《人权宣言》提出的一

系列刑法原则,取消了维护封建特权的犯罪种类;处刑比过去宽,减少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废除了没收财产刑。这部法典虽然没有正式施行,但却是一部开创性的刑法典,并成为法国1810年刑法典的渊源之一。

58.法国1793年宪法:是雅各宾党人将革命推向高潮时制定,后宪法未能实施,雅各宾专政就失败

了。但这部宪法是18世纪最急进的宪法,对后世的宪法有较深远的影响。其特点是:1)也包括一个《人权宣言》,但这个《宣言》比1789年的《宣言》内容更充实、精神更进一步,除了列举一1879年《宣言》中的自由权利和法制原则外,还对它们做了进一步

的解释,并且提出了新的权利,还补充了罪刑相应的法制原则等;

2)规定共和体制,否定了三权分立原则,国民会议的权力至高无上;

3)废除1791年宪法将公民分为三个等级的规定,主张“主权的人民包括法国全体公民”.

4)与肯定殖民地制度的1791年宪法不同,宣告法国人民是各自由民族的朋友和天然同盟

59.罗马日耳曼法系:

最大的法系。主要特征是成文法是法律的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法官要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

60.二重内阁:军部是直隶于天皇的参谋本部、海军军令部、内阁中的陆军省和海军省四个机关的总

称。军部在明治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受到宪法的承认。凡指挥和调动军队,进行战争和制定作战计划等,均由参谋本部和海军军令部直接上奏天皇决定,内阁和议会无权过问。内阁中的陆、海军大臣可就军事事务直接上奏天皇,这种权力是其他大臣所没有的。这样,军部就成了超内阁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关,因而被某些日本宪法学者称为“二重内阁”。

61.武家法典:是幕府根据武家的习惯和先例而制定的调整武士集团内部关系的基本法典,代表性的

有《御成败式目》等。日本进入武家统治时期以后,武家法典成了根本法典。

62.近代天皇制:是指根据明治宪法的规定,天皇作为神的后裔,体现国家的主权,“神圣不可侵

犯”,“天皇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天皇就是国家,他享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统帅权,天皇对议会不负任何责任。但天皇毕竟不是过去封建专制的君主,天皇行使权力要受到以下牵制:一是要按照宪法条文的规定;二是要听取枢密和元老的意见。所以,与古代天皇制不同,明治维新后建立的天皇制叫近代天皇制。

63.契约效力阻碍说:即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约,或免除当事人履行契约的义务。

垄断时期,资本主义经济生活很不稳定,因而使按常规履行契约在某些情况下成为不可能。于是,在现代英国契约法中就出现了所谓契约效力“阻碍”说,契约阻碍原开始于1903年里克尔诉亨利一案的判决,1948年契约阻碍法再次加以确认。这样,“契约神圣”原则事实上已经被放弃。

64.1931年《威斯敏斯特条例》:是在英帝国殖民体系瓦解的情况下,英国国会于1931年通过的有

关英国与各自治领关系的立法。主要内容有:承认各自领享有独立国家的地位;各自治领议会享有完全的立法权;各自治领对在当地有效的英国法律有废止或修改的权力;英国议会所制定的任何法律、条例等,除该自治领同意外,不作为该自治领法律的一部分而适用于该自治领。

65.美国《统一商法典》:1952年由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除路易斯安那州外,其

他各州都加以采用。它是普通法系中一部具有美国特色的商法典,是在综合单行商事法规的基础

上,又吸收当时商业判例法而制定,实体内容共有9大编,其中第2编是买卖法典的中心。法典的主要特点有:

1)法典的适用对象上,既可以适用于商人,也可适用于一般的民事买卖行为;

2)法典以买卖为中心,只涉及动产交易,因而它的内容范围较传统商法典的范围为窄;

3)法典灵活实用,不拘泥于普通法的传统原则。

66.模范法典:是美国法学会为了促进法律的统一化、系统化而编纂的法典,又称标准法典,包括

《模范刑事诉讼法典》、《模范证据法典》和《模范刑法典》等。目前这些法典虽不是正式立法,但仍为不少法官判案时所引用和参考,故在统一州法律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67.农业调整法:罗斯福颁布的新政重要立法之一,规定用政府奖励和津贴的办法,缩减农业生产,

销毁农产品,以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克服农业生产过剩的危机。

68.《联邦条例汇编》:是美国于1973年对联邦行政机构所颁布的各种行政条例进行的汇编,以后每

年有增补本。

69.《国家劳工关系法》:是美国国会在1935年颁布的一项全国性的劳工关系法,又称《华格纳

法》。该法第一次正式允许工人有组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确认罢工、进行抵制和设置纠察线为合法,废除“黄狗合同”,即强迫工人加入由企业主控制的工会的合同。

70.美国《联邦刑法典》:1909年颁布至今仍然有效,共分14章,没有总则部分,章与章之间有很

多空白条文,犯罪种类繁多,概念不明确,条文杂乱琐碎,内容比较陈旧。

71.集体契约:是指由工会团体和雇主协会订立,缔约的双方不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社会两大阶级中

的集团了。它和个体契约不同,所有参加各团体的个人一律受集体契约的约束。在法国,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改变。

72.反对限制竞争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重要的反垄断立法,制定于1957年,后做过修改。它的

主要内容是原则上禁止卡特尔,禁止大企业和大企业的联合组织在生产产品或劳务方面签订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协定,反对大企业控制市场。对于中小企业,为了促使它们经营管理现代化,允许在适当限制竞争的情况下签订卡特尔合同。这项法律在一定范围内保护了竞争,但对卡特尔的限制比美国反垄断法宽松,它规定了许多例外。

73.劳工会议制度:是魏玛宪法所规定的制度,它肯定并发展了宪法制定前不久在德国工人运动中产

生的有关制度,确认工人和企业主“共同管理企业”,由双方代表组成劳工会议,“制定工资劳动条件及生产力上全部经济发展之规章”。但是,在企业完全属于资本家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这类规定难以完全实现。

74.《魏玛宪法》:德国于1919年制定的宪法,因在魏玛制定,故被称为魏玛宪法。该宪法的基本特

点有: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形式;赋予总统广泛权力;列举了较多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以专章规定了“经济生活”,被称为经济宪法。魏玛宪法是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是资产阶级进入垄断后首先产生的代表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宪法;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在俄国胜利并产生巨大影响的国际形势和德国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具有强大力量并造成革命高涨的国内形势下制定的宪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具有深远的影响。

75.(魏玛宪法赋予总统的)强制执行权:指总统得用武力强制各邦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由魏玛宪

法第48条特别赋予总统的权力。宪法的这种规定因袭了帝国宪法中赋予皇帝独裁的传统,为统治阶级镇压革命、消灭民主制度提供依据,后来为建立法西斯专政所利用。

76.(法西斯的)“授权法”:即1933年希特勒执政后颁布的《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它规定联

邦政府有制定法律的权力;政府总理起草法律、公布法律并使法律生效;政府不经立法机关的同意,得自由订立对外条约,并发布命令予以执行;政府颁布的法律可与宪法相抵触。它还特别规定制定法律的权力仅授予现政府,即希特勒政府。这一立法是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它使希特勒集行政、立法和外交大权于一身,成为独裁者。

77.《刑事补偿法》:日本于1931年制定,战后重新修订并真正付诸实施。该法规定,被宣告无罪的

人可就其所受到的错捕、错关和错判一事,请求国家给予补偿。但因本人故作虚伪陈述或有罪证据而受到诉追或有罪判决,以及在同一判决中并合罪的一部分受到有罪判决者,则不能给予补偿。这个法令对于完善法制、保障人权确有一定作用。

78.《禁止垄断法》:即日本于1947年制定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该法在

日本经济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经济法的核心,被誉为“经济宪法”。该法制定的目的,就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促进公平而自由的竞争,发挥事业者的创造性,繁荣事业活动,提高就业机

会和国民实际收入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民主地、健康地发展。它的颁布,对战后日本经济的改造与重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79.天皇机关说:由学者美浓部达吉提出,主张天皇只是国家机关之一,天皇并不等于国家,国家主权

不属于天皇个人,天皇只是依据宪法行使国家主权。显然,这是一种企图削弱天皇权力而提高议会作用的资产阶级主张,然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觉醒。尽管这种主张只限于私人对宪法的解释,又为统治集团所不容,但它对提高议会的地位确有很大的影响。

80.五相会议:日本于1936年设立的机构,凡属重大决策问题不再由全体阁员参加的内阁会议讨论,

而只由首相、陆相、海相、外相和藏相(财政大臣)组成的会议决定,把权力集中在军部手中。

81.《国家总动员法》:是服务于侵略战争的典型的法西斯法令,颁布于1938年,是日本在1937年

到1938年颁帛的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使之转上战时轨道的法律的核心。该法把所有工业、交通、金融、贸易,乃至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和新闻报导,都置于政府的编制之下,政府有权征用一切人力与物力,这就将日本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全部纳入战争轨道,倾注国家的全部力量去从事侵略战争。

82.大正德谟克拉西:指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到1932年间,日本宪法发生的一些民主化变化。这些变化

表现在议会地位提高、政党内阁出现和选举资格放宽。尽管这种议会民主残缺不全,政党政治也是昙花一现,但在缺乏民主传统的日本却是史无前例的,因其发生在大正天皇统治时期,故被日本史学家称为“大正德谟克拉西”。

83.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是俄罗斯帝国最有代表性的一部庞大立法汇编。18世纪末19世纪初,

俄罗斯的农奴制逐步解体,资本主义逐渐形成,面临日益深刻的农奴制危机,尼古拉一世为了适应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法律全书”按法律部门编列,共15卷、4.2万条,颁行后经过多次修订与补充,一直实行到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二、简答、论述

1.简述古代亚非国家和希腊、罗马的法律制度的共同点。

答:古代亚非国家和希腊、罗马的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表现在:

1)各国的法均从习惯法开始,然后才出现成文法;

2)法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权;

3)把奴隶视为物件、权利的客体、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地位和不平等;

4)法的规范中起初都保留着一些原始公社的残余。

2.简述古代亚非地区最早产生法的原因。

古代亚非一些地区能够比欧州最先进入阶级社会,产生奴隶制国家和法的原因有:

1)与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别是跟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分不开的;

2)这些地区优越的自然条件促进了农业以及整个经济的发展,为人类社会最早产生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准备了条件。

名释 31.三藏 32.委身制 33.衡平法 34.宗教裁判所 35.《古兰经》

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古罗马法中人格权的含义。 37.简述1907年日本新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38.简述现代美国法律制度的变化。 39.简述现代法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

40.试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41.试述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特点。

名释 31.摩奴法典 32.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 33.教会法大全

34.伊斯兰法 35.1946年日本国宪法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古代雅典伯里克利民主政治改革的主要措施。 37.简述英吉利王国的信托制。

38.简述《人权宣言》所倡导的进步原则在法国1810年刑法典中的体现。

39.简述魏玛宪法的基本特点。

五、论述题 40.试述罗马法的影响。 41.试述1787年美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1.血亲复仇(日耳曼法)

2.圣训(伊斯兰法)

3.判例法(英国法)

4.法曹(日本法)

分,共24分)

1.美国国家权力相互制衡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2.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3.教会法规定的刑法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1898年日本新民法典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六、论述题(10分) 美国宪法从颁布至今发生了哪些变化?

名释 36.“蛮族法典” 37.大宪章 38.私犯 39.邦联条例 40.明治宪法

3小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41.《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如何? 42.简述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关系。

43.简述十九世纪英国法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4.评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45.试述现代法国民法的发展变化。

名释 36.城市特许状 37.法国1960年《农业指导法》 38.遵循先例

.美国违宪审查权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41.简述罗马法中人法的本质及其主要内容。 42.英国陪审制是如何建立的?

43.简述法国民法典的意义和影响。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4.试述二战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45试述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意义.

37.《十二表法》 38.特恩权 39.1875年《司法条例》 40.谢尔曼法

四、简答题

41.简述克里斯特尼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42.教会法的诉讼制度有什么特点?

43.简述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主要特点。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4.试述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45.论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主要差异。

名释 36.圣训 37.星宫法院 38.“二重内阁” 39.法律重述 40.魏玛宪法

简述罗马法的分类。 42.英国普通法是如何形成的?

43.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44.简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及其意义。

五、论述题(本大题15分) 45.试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主要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化与发展趋势。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

概述:

1.公元11世纪左右,伴随着希伯来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又出现了( ),主要渊源为( ),其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 )中. (希伯来法,摩西律法,摩西十诫)

2.古代亚非国家和希腊,罗马的法律制度的不同之处.

(答案是概述的倒数4.5段)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

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情况

1.楔形文字的概念

2.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3.楔形文字法的范围,别称.

4.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律是:楔形文字法.

5.<乌尔纳姆>法典的概念.

6.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法典是( )

7.拉尔萨的法典三件包括那些法典.

9.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 )统治时期是两河流域经济最为繁荣,政治最为强大的时期.适应经济发展,政治统治的需要,( )在吸收了( )与( )的基础上,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穆拉比法典>

10.( )后,巴比伦第一王朝开始衰落.

11.<赫梯法典>具有( )语系的特点.

12.楔形文字法律先后为( )( )( )等国家沿袭使用,直至( )时期.公元前( )世纪左右,伴随( ),楔形文字法律趋于消失.

13.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

第二节

1.<汉穆拉比法典>名词解释

2.法典制定的原因.

3.法典分为( ).( )和( )三部分,本文共( )条.在结语部分的主要内容是( ).

4.<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

第三节

1.<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特点.(论述.特点后面的文字也要求掌握,这些文字有时可能出选择).

2.理解:阿维鲁.穆什凯努.同态复仇原则.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第一节古代印度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大约从公元前2000年代后期起,属于印欧语系得( )从中亚陆续侵入( ),打败了土著居民,并毁灭了这里的文化.

2.许多资料表明,雅利安统治者不仅依靠暴力机构来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还积极( ).于是,以( )为主要特征的吠陀宗教逐步演变为统一的( ).该教以( )为主要表现形式,其中( )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而法经是( ),较为著名的有( )等.法典是( ),著名的法典有( )等.

3.在劳动群众的反抗斗争下,早期的( )和( )应运而生.

4.佛教是( )所创,基本教义是( ),修行以( )为主.佛教的渊源是( ).三藏包括( ).

5.从公元4世纪起,宗教方面有了很大的变化,形成新的印度教,亦称为( ),是( )而成的.

第二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1.古代印度法律的特点有哪些?(论述,主要特点后面的文字要求掌握)

2.种姓制的概念,内容,特点?

3.本节最后一段.

第三节.<摩努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

1.<摩努法典>的感念.

2.<摩努法典>的主要内容和重要地位?(论述)

3.印度种姓制各姓氏的权利地位?

第三章古代希腊法律制度

第一节

1.( )是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和产生奴隶制国家和法律的地区.

2.古代希腊法泛指( ).

3.古代希腊各城邦法律的共同点.

4.希腊诸城邦中影响最大的是( )和( ).

第二节

1.雅典”宪法”及其确认的民主制度演变过程.(论述)

2.”梭伦”改革的主要内容.

3.”克里斯特尼”改革的主要内容.

4.雅典之所以能够通过一些列改革实行民主制度的原因.

5.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论述)

第四章古代罗马法律制度.(重点章)

第一节:罗马法的一般概况

1.罗马法的概念

2.不同时代的罗马法渊源?

3.民众大会的组织形式

4.元老院的职责.

5.什么是引证法

6.皇帝敕令包括?

7.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是?

8.历史上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是?

9.<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名词解释

10.罗马法的分类有哪些?(简答或者论述,也会有选择)

11.公法概念,私法概念

12.成文法概念,不成文法概念.

13.市民法概念,万民法概念,自然法概念

14.裁判官法概念.

第二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1.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是以哪些为编制顺序,包括哪些部分的?

2.权力主体包括?

3.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 ).

4.什么是人格?

5.什么是自权人,什么是他权人?

6.拉丁人的地位?

7.外国人不享有市民法规定的权利,他们的法律关系,如属于同一国籍,适用( ),如一方式外国人一方是罗马人,适用( ).

8.奴隶的法律地位.

9.简答:团体成为权力主体的基础?

10.团体的分类?

11.家族概念

12.家父权的概念

13.罗马法上的婚姻分类?

14.什么是有夫权婚姻,什么是无夫权婚姻?

15.罗马法的物法由哪些组成?16.物的分类?

17.在罗马早期就有对物权和人权的划分,前者是指( ),后者是( ).这两种权力就是后来的( )和( ).

18.什么是物权?内容及分类?核心?

19.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内容?形式?

20.什么是市民所有权?

21.什么是裁判官所有权?

22.什么是统一无限制的所有权?

23.罗马古代,继承的主要对象是( ).( )处于附属性质.后来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家族观念淡薄,( )成为继承的主要对象.

24.概括继承原则?

25.有限继承原则?

26.继承的方式?

27.<查士丁尼法典>中,债的概念是?

28.债的特征是?

29.在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有哪几类?

30查士丁尼时期,又进一步对债发生的原因分为?

31.什么是准契约?什么是准私犯?

32.什么是要式契约?

33.共和国时期,契约的种类主要有?

34.什么是要物契约?什么是口头契约?什么是文书契约?什么是合意契约?

34.准契约包括?

35.私犯的概念?准私犯的概念?

36.罗马法学家将诉讼分为?

37.最古老原始的诉讼形式是?此行是的具体步骤?

38.程式诉讼的优点?

39.什么是特别诉讼?特点?

40.论述:罗马法的影响.

第二编中世纪法律制度

概述:

1.中世纪中期,西欧法律发生的主要变化?

2.著名的官方汇编只要有?(选择)

3.拜占庭帝国初期,由于查士丁尼皇帝进行的法律编纂工作,它在法律之上有重要地位.公元七世纪以后,为适应封建关系和保护贵族利益,帝国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法典,例如( )(选择)

4.俄国法律史上的重要文献( ),主要就是这些( )( )( )的汇编.

5.基督教分裂的派别

6.由于拜占庭和俄罗斯等国教会权力没有超过世俗特权,所以很大一部分教会法规范是由世俗权利的法令规定的.

7.公元5至七世纪,印度逐渐过渡到( ).

8.自公元前12世纪末期起,如笨政治制度发生很大变化,国家最高权力落到( )手中,天皇虽然仍然握有神权,受人尊敬,但实际上是形同傀儡.

第五章日尔曼法

第一节日尔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

1.日尔曼法的概念

2.法兰克王国于公元843年分裂为三个部分,这次分裂基本上奠定了后来( )( )( )的疆界.

3.宣法者的概念

4.蛮族法典的概念,内容.

5.( )是蛮族法典最主要最具有代表性的一部.

6.日尔曼人侵入西部罗马前,同其他地区的氏族社会一样,每一部族成员都应遵守本族习惯,外族人不受此种保护和管辖.到建国后,这种惯例被保留下来,演变为适用法律方面的( ).

7.再使用罗马法的过程中,一些日尔曼王国在罗马法学家的支持下,进行了罗马法的编纂,其中最主要影响最大的是( ).

8.( )高于习惯法,而许多的( )是为了补充( )的不足而颁布的,但也往往根据统治阶级的需要,吸收日尔曼法的某些规则和制度.

9.日尔曼法中虽然有宣誓和神明裁判等反映宗教信仰的制度,但法律本身并没和( )直接联系,其内容中不包括( ).

10.日尔曼法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第二节日尔曼法的基本制度

1.日尔曼法的所有权概念

2.日尔曼法时期有哪两种土地所有权?

3.在日尔曼法初期,不动产的基本形式是( ).其基本内容是:

4.贵族大土地所有权的的形成,产生的形式.

5.委身制,特恩权,采邑制的概念.

6.农奴对农奴分地只有( ),没有( ).

7.债权制度本应包括包括( ),但是在日尔曼法中( )和( )还没有明确划分,所以放在违法部分中去讲.

8.日尔曼债权法的明显特点.

9.订立土地转让契约的法定形式包括哪两部分行为.

10.日尔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11.同罗马父权制来比,日尔曼法下的妻子和儿子的地位如何?

12.日尔曼法的继承制度一律实行( ),( )还没有发展起来.

13.法定继承对( )和( )采取不同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中,( )优于( ),后者一般只能得到前者的( ).

14.日尔曼法刑法的主要特点.

15.对侵权行为实行( ).

16.血亲复仇概念.

17.日尔曼王国审判机关的基本特点是( ).

18.民众大会在日尔曼时期的地位,职能.

19.随着封建化的加深,民众大会的作用不断下降,而且日益被( )控制,于是( )进行司法改革,完全免

除( )的义务,而由从土地主中选出的( )进行审判,民众大会的职能实际上已经消失.

20.日尔曼诉讼制度的两个明显特点.

21.什么是自诉原则,什么是纠问式诉讼.

22.诉讼通常使用的证据是( )( )( ).

第六章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1.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经过了哪些发展阶段?各阶段主要特点?

2.法区的划分?

3.习惯法汇编的私人著作主要有哪些?官方习惯法汇编的主要著作有( ).

4.巴黎高等法院的概念.

5.商法代表( )是在法国的奥内隆岛上编纂的.

6.君主专制制度下,国王在( )方面都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路易十四的名言( )就是这种制度的最好写照.

7.君主制度时期的王室立法数量明显增加,主要有哪些?.

8.路易十五于( )( )( )颁布的三个敕令所规定的遗嘱手续就被( )吸收.

9.君主专制时期的教会法为什么占有重要地位?

10.1598年颁布的( )明权宣布( )为法国的国教,恢复天主教会的原有特权,归还被没收的教会土地. 第二节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1.法兰西王国的封建等级制度.(简答,论述)

2.封君与陪臣之间相互权利义务的举例.

3.封建割据时期,封君与陪臣之间关系的变化.,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封君与陪臣之间关系的变化.

外建史名词解释高频词汇

历年外建史名词解释真题精华版 1.山岳台:又称观象台,古西亚时期崇拜山岳,崇拜天体,观测天象的高台建筑。特点是由高大的台基、台阶、坡道和庙宇组成。它是古西亚最有特色的建筑,可避水患,也反映了古西亚人对集中式高耸构图和纪念性的追求。 2.新巴比伦城:古西亚时期新巴比伦王国的都城,由旧巴比伦扩建而来。平面近似方形,横跨幼发拉底河。城外有护城河,城内有相互垂直的道路。南北向大道上依次串连着,伊什达门、空中花园、观象台、庙宇、郊外园林等。 3.窣堵坡:佛教的纪念性建筑,主要进行圣骸崇拜。由基座、栏杆、门架、实心半球体和顶部(嵌有宝顶)组成。成为后来塔的原型。 4.支提窟:佛教中特指供奉窣堵坡和佛像的佛殿(石窟佛殿),主要用于举行宗教仪式。 5.米利都城:古希腊希腊化时期一次性规划的希波丹姆式的城市。它采用了方格网城市规划理论,将几何形式和棋盘式道路网作为城市骨架。广场取代卫城成为城市中心,周边有神庙、商店。 6.视差矫正法:古希腊造型艺术上的一种处理手法。将科学技术和艺术美感结合在一起。具体手法有:内部倾斜和柱子侧脚、柱子卷杀、水平中线升起、高处放大和角处加粗。 7.凯旋门:古罗马纪念性建筑之一,为炫耀对外战役胜利而建。一般由矩形厚重的体量、女儿墙、券柱式门组成。其上刻有大量铭文,常位于城市中心或重要出入口。 8.纪功柱:罗马帝国时期,为宣扬皇帝战功而修建的石柱。高度一般为20-30米,多由大理石建成,里面是空心,可以登上柱顶。柱身上叙述功绩和胜利的浮雕,柱顶上是被纪念的人的雕像。 9.巴西里卡:古罗马用作法庭、议事和商业贸易的综合性厅堂建筑。特点是平面一般呈矩形,端部设半圆形龛,内部由柱子分为中厅和侧廊,主入口在长边上。其建筑体量大,结构简单,对后来基督教堂和伊斯兰礼拜寺影响较大。 10.卡瑞卡拉浴场:古罗马时期一座以浴场为中心的建筑综合体,也是古罗马最发达、功能空间最复杂的建筑类型。特点是平面近似方形,有纵横轴线,对称布局。由中部结构空间(冷热温水浴大厅)、大型开敞空间(运动场、花园)、外围辅助空间(图书馆、商店)三个部分组成。结构为全混凝土砖石拱券结构。其规模庞大、空间丰富、装饰华丽、序列严谨。 11.罗马万神庙:古罗马时期的圆形神庙。单一空间,集中式构图的典范。由方形门廊和圆形神殿组成。集希腊式柱式与罗马式穹顶于一体。混凝土浇筑,砖和连续墙承重结构。内部光影变幻,外观雄伟壮观,是现代建筑结构出现之前世界上跨度最大的建筑。穹顶直径43.43米。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 西周 1.周公制礼: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n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尚书·吕刑》是对西周中期的刑法改革的记录,分三章:1、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及经过追述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2、规定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提出司法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3、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3.圜土之制:用于关押未决犯和执行徒刑的监狱,西周时一般继续称为“圜土”。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适用对象:违反法律或有罪过、尚不致适用五刑的轻微犯罪。其类似徒刑,是有期徒刑的开端. 4.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处罚办法:《周礼·秋官》记载:“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其时间,依情节轻重而不同,分13、9、7、5、3日五等。) 5.质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6.傅别:是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诉讼审判制度:起诉; 轻微案件,口头起诉;重大案件需交文字书状。刑案为“质剂”,民案为“傅别”。 7.五听: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n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n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n耳听:观其扣聆,不直则惑。n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8.五过之疵:n1、惟官:依仗官势,枉法断案。n2、惟反:敲诈囚犯,令其翻供。n3、惟内:听任亲属,干预司法。n4、惟货:索贿受贿,贪赃枉法。n5、惟来:勾结案犯,互相往来。n《吕刑》规定:典狱官有一于此者,“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9.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辟 10.六礼: 纳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n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定吉凶。n纳吉: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n纳徵:男方派人送聘礼(玄纁、束帛、儷皮)至女家,故又称“纳币”。n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n亲迎:婚期之日男方奉父命迎取女子至家。 战国 11.《法经》:是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从其篇目结构上来看,共有六篇。法经以刑为主,贯彻了法家“轻罪重罚”的理论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1、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笼统称为禹刑。根据《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般认为“禹刑”不是专指夏代的制定法,而是泛指夏代的所有法律。具体内容无法详考。 (是夏代刑事法律内容的名称) 2、吕刑: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也称为甫刑。 它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建立了完备的赎刑制度。 3、质剂:是西周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分为“质”和“剂”。 “质”指专门用于“大市”的买卖奴隶、牛马,为长券; “剂”则用于“小市”,用以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为短券。 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4、五听:是西周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法。 具体内容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6、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限制制度。所谓的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坚持告者有罪。 7、亲亲得相首匿:汉津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而且减免刑罚。 它是在孔子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8八议:《魏律》首定, 是指对八种身份的人犯罪处理的特殊规定。 适用对象是: (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9、官当:也称“以官当徒”,是封建社会中允许官吏以官品、爵位抵罪的制度。 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南朝《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沿用至宋。是官吏享有司法特权的表现。 11、永徽律疏:是永徽三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进行了全面注释,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时称“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我我国迄今为止保存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12、三司推事:唐朝的一种会审制度,指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大理寺卿、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13、《宋刑统》:宋建隆四年,宋太祖命人制定《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是宋朝第一部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4、创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所创,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是宋代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 15、翻异别勘制度:是宋代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犯人翻供而重新审理的案件。如果犯人2次翻供或者3次翻供,案件必须重新审理。有两种形式: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 16、《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一部法典,是明朝的基本法典,标志着明朝法律制度基本形成。它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的格局。为清律所继承。 17、充军:规定在《大明律》中,是把犯罪人按遣放里程发配边疆的刑罚。轻于死刑,重于流刑。 18、秋审:号称“国家大典”是清代每年对死刑案件执行的复核制度。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侯案件,每年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20、会审公廨:清政府设置在租界内的审判机关,对于中国人和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21都察院: 22编敕:宋代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外建史名词解释(资料整理版,古代外近现)

63 ----------------------名词解释------------------------------------ 古埃及建筑 1——牌楼门(sjtu-07) 古埃及庙宇中,轴线上高大、做戒备用的高墙,中部凹下处为出入口,上置厚重的石板眉梁。墙身两面向内倾斜,中间留空,内有楼梯可通至门楣,墙面刻有象形文字及图画。 牌楼门高大雄伟,表达了国王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气势。 2——玛斯塔巴 古埃及早期帝王陵墓。长方形台状,形式源于对当时贵族的长方形平台式砖石住宅的模仿3——太阳金字塔 古埃及法老的陵墓,形式来源于古埃及人对山体外观的理解——方锥形态,永恒的太阳神,太阳照射角锥形的光线 4——方尖碑 古埃及崇拜太阳的纪念碑。常成对地竖立在神庙的入口处。其断面呈正方形,上小下大,顶部为金字塔形,常镀合金。最高50余米,碑身刻有象形文字的阴刻图案。 古西亚建筑 5——山岳台 又称观象台,是古西亚人崇拜山岳,崇拜天体,观测星象的塔式建筑物。常建于一大平台,外形呈阶梯形,顶上有庙或祭坛。 实例:乌尔观象台 6——空中花园 新巴比伦城中,建筑在“梯形高台”之上的花园,被描述成“披着花木盛装的小山”

爱琴文明 7——爱琴文明建筑(sjtu-08) 即希腊上古时代,处于克里特岛和迈西尼城周围的爱琴海一带的建筑文化,创造了杰出的艺术成就。古爱琴建筑最早创造了“正室”的布局形式,成为后来希腊古典建筑平面布局的原型。 代表实例:克诺索斯米诺斯王宫,迈西尼城狮子门,阿托雷斯宝库 古希腊建筑 8——古典建筑(tj-97) 古希腊盛期的建筑和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帝国时期的建筑同称为古典建筑 9——古典柱式(tj-94,98,sjtu-01) 包含古希腊三柱式(多立克、爱奥尼、科林斯)和古罗马五柱式(塔斯干、多立克、爱奥尼、科林斯、组合柱式)。古希腊古典时期发展成熟的特定做法的石质梁柱组合的艺术形式,到了古罗马时期得以继承和发展扩充至五柱式,是西方古典建筑的基本组成部分。10——雅典卫城(sjtu-05) 是希腊古典时期的代表作品,也是世界上最杰出的建筑群之一,是雅典当时宗教的圣地和公共活动场所,也是雅典国家强盛的纪念碑。 包括:卫城山门、帕提农神庙、伊瑞克先神庙、胜利神庙、雅典娜雕像 建筑群布局自由,高低错落,主次分明,在西方建筑史中被誉为建筑群体组合艺术中的一个极为成功的实例,特别是在巧妙利用地形方面更为杰出。 古罗马建筑 11——券柱式(tj-93)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亲亲:指在家庭之间,亲属之间要相互亲爱,以“孝”为核心,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伦理关系 尊尊:指在全国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尊敬的人,对比自己地位尊贵的人要尊敬、服从,以“忠”为核心,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宗法等级秩序。 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是一种以血缘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周公制礼(周公作礼):周礼是周公所制定的礼,是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西周初期迅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提供了重要保障。 吕侯作刑:西周统治者为缓解社会矛盾巩固王朝统治,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一般重要的法典。因为吕侯主持修订,因此称该法为《吕刑》。 五过制度:五过是西周时期关于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西周时期,对司法官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凡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即按“五过”规定加以处罚。“五过”具体是指:惟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五听: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具体内容是: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气听,即 观察当事人呼吸;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沉;目听,即观察当事人视觉及时性眼睛。从而 判断陈述真伪。这种通过被讯问者的感观瓜而确定是非曲直的做法虽近于主观,但说明西周 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这也是中国司法心理学史上的重要 的一笔。 五辞听讼是指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运用察言观色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有: “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即要求审判时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 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 三刺制度:“三刺”制度是西周时期司法程序之一。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凡重大疑难案件, 要经过“三刺”程序,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就是说,重大疑难 案件首先应交给群臣来讨论,群臣讨论尚不能决定,再交给官吏们讨论,仍不能决定者,交 给国人商讨决定。这种制度一方面是原始氏族时代的遗风,同时也体现了西周时期对司法判 案的慎重。 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读鞫: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 廷尉:是秦汉时期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负责诏狱及地方上奏的疑难案件的审理 婚姻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①男方带礼提亲②女方家长应承后,媒人询问女子姓名生辰卜吉凶 ③男方带礼去女方家订婚④男方送彩礼到女方家,正式缔结婚姻 ⑤男方携礼到女方家商定婚期⑥婚期之日,新郎到女方家迎娶女子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mao),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完整word版)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 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古希腊法成文化较早,对临近地区和古罗马法律影响很大。 梭伦宪法——是指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所进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照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等.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 克里斯特尼改革——是指公元前509至508年间平民领袖克里斯特尼当选执政官,在他执政时期制订过“宪法”,进行了几项重要改革。其中主要有:取消原有四个部落,重新以地域标准划分为10个选区;进一步推行民主政治,此外还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制定了贝壳放逐法。 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被放逐者中止公民权,十年后方得返回。 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4开皇律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内容上开皇律计分十二篇刑名分死、流、徒、仗、苔等改订中废除了一些酷刑减省了一些刑律只留500条刑律其法行宽平的原则适应了新王朝建立之初世望宽屏、人心思稳的政治需要。开皇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为历代封建法典所沿袭 5 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 6 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7 元典章全称为大元圣政国典章并不是一部有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只是地方官史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设计会变得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在此基础上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委纲目进行会变而成的一部法规会变作品共计六十卷 1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即斩尽杀绝,把罪犯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2炮烙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即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3醢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4脯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5坐嘉石头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6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卷,即用质,小买卖,如果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卷,即用剂 7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傅别是在一片简札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8 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9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外国教育史教程名词解释目录答案

外国教育史教程 目录(及答案) 名词解释 1、苏格拉底方法 2、七艺 3、骑士七技: 4、要素教育 5、导生制 6、教育性教学 7、恩物 8、昆西教学法 9、初级学院 10、平行教育影响原则 11、国防教育法 12、开放大学 13、终身教育14.智者(诡辩家) 15.产婆术 16.知识即美德 17.文雅教育 18.快乐之家 19.实科中学 20.柏林大学 21.费里法: 22.恩物: 23.四段教学法 24.骑士教育 25.公立教育运动 26.教育性教学 27.泛智 28.爱弥儿 29.教父学 1、自然主义教育 2、恩物 3、“发现学习法” 4、“一般发展” 5、全面和谐发展 6、智者 7、自然主义教育 8、经院哲学 9、“劳作学校” 10、改造主义教育 11、宫廷学校 12、骑士教育 13、中世纪大学 14、城市学校 15、新教育运动 16、进步主义教育运动 17、实验教育学 18、终身教育 19、人本化教育 20、“从做中学” 1、苏格拉底方法:苏格拉底方法在哲学研究和讲学中,形成了由讥讽、助产术、归纳和定义四个步骤组成的独特的方法,称为苏格拉底方法。 2、七艺:文法、修辞学、辩证法、算术、几何、天文、音乐 3、骑士七技:骑马,游泳,投枪,击剑,打猎,弈棋,吟诗 4、要素教育:要素教育论是裴斯泰洛齐的教育基石是,它的基本含义是:教育过程要从一些最简单的、为儿童所理解和接受的要素开始,再逐步过渡到更加复杂的要素,促使儿童各种天赋能力全面和谐的发展。 5、导生制:又称贝尔?兰开斯特制。由教师把所教的内容先教给年龄大,学习比较好的学生,然后由这些学生再教给其他学生,这些学生称为导生。这个制度称为导生制。 6、教育性教学:教学必须具有教育作用,他把教育和教学的关系看成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教师在进行教学时不能只限于如何使学生获得实际的真实技能,而应着眼于培养学生的道德品格,教育又必须通过教学来实现,没有教学就没有教育。教师必须严格的按照教育目的组织教育过程,使教学真正成为造就真正所需要人的途径。 7、恩物:意味着上帝的恩赐,也就是神赐给儿童的活动玩具,恩物的基本形状有三种:球体,正方体,圆柱体;体现了从简单到复杂,从统一到多样的原则,是循序渐进的,有一定的逻辑联系的,恩物能够培养儿童认识、想象以及创造能力,是世界上积木的前身,现在任在应用,有想象性。恩物锻炼儿童的身体,促进学生肌肉的生长 8、昆西教学法:主张因材施教;最早提出了分班教学的初步设想;提出教学应和学生的接受能力相适应;主张对课业的学习应交替进行。 又称昆西制度。强调儿童应处于学校教育的中心;重视学校的社会功能;主张学校课程应尽可能与实践活动相联系;强调培养儿童自我探索和创造的精神。 9、初级学院:是一种从中等教育向高等教育过度的教育,它主要特点是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两年,授以比高中稍广一些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的知识;初级学院由地方社区以及私人团体和教会开办,不收费或收费较低;学生就近入学,可以走读,无年龄限制,也无入学考试;初级学院课程设置多样,办学形式灵活,学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就业,也可以转入四年制大学的三年级继续学习。 10、平行教育影响原则:是以集体为教育对象,通过集体来教育个人的教育方法,使教育者对集体和集体中每一个成员的教育影响是同时的、平行的。 11、国防教育法: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防教育法》,其中心内容是是由联邦政府增拨大量教育经费,加强普通公立学校的数学、科学和外语教学,加强现代技术教育,资助高等学校的教学与科研,奖励科学研究,建立“国防奖学金”,培养第一流的科技人才,以增强国防能力。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资料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夏商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夏商立法活动)?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过往防止权利受到挑战,借对上地和祖先神的憧憬,假借托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起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 西周 ?明德慎罚——明德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五礼——吉礼(祭祀)、凶礼(悼念、慰问)、宾礼(朝聘会同)、军礼(征伐)、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 ?《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赎刑——赎刑是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把契约写在竹木做成的简上,把七

月分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该类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重要。?六礼——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姑舅、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狱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司寇——即使中央司法机关,又指中央司法长官。 ?路鼓——申诉者击打官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直诉,再告知于周王,露骨制度到封建时代发展为等稳固制度。 ?肺石——王宫门外设立暗红色的石头,有冤屈者在肺石上站立三天,司法官即受理此案。 ?圜土——隽语在构造上用土筑成圆形围墙,故名圜土。对于圜土关押之刃,要强迫劳役,并加以羞辱使知耻。 ?囹圄——也是西周监狱名称之一。 ?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质人——西周的民间买卖,要通过质人。质人是管理市场的官员,货物买卖要以券书 作为凭证。质剂由官方制作,一旦发生契劵纠纷,质人有责任受理。 ?质剂——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之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 用短券,称之为剂。 ?束矢钧金——交纳三十斤铜、一百支箭的诉讼费。算是高额的诉讼费用了,意谓如不 交纳诉讼费,则以败诉告终;如讼而不实,则诉讼费没官,从而促使诉讼当事人慎重考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1.劓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劓,割也,断也;殄,绝也。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注意:不能与奴隶制五刑中的劓混淆。 2.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3.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 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 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8.禹刑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 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 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外国法制史之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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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规则 一九六三年,一个二十二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审讯前,警官没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而米兰达文化不高,此前也没听说过宪法修正案。两小时审讯后,他在供词上签了字。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的重要证据,而律师则认为: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审讯中都不得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因此米兰达的该证词无效。最后,陪审团认定米兰达有罪,判刑二十年。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终审裁决地方法院审判无效。理由是警方在审讯前,没有告知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即沉默的权利。同时,最高法院向警方重申了嫌疑人应被告知的详细内容:(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着名的“米兰达警告”。 金玺诏书 于1356年颁布的帝国法律。又称,因诏书上盖有黄金印玺,故名。诏书主要内容是确定皇帝选举法和规定诸侯权限等。金玺诏书除序言外,共31章。规定:皇帝由当时权势最大的7个(圣职选帝侯:、、三大主教;世俗选帝侯:、莱茵—普法尔茨伯爵、—维滕贝格和),在选举产生。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并主持;帝位加冕礼在亚琛举行;罗马人民的国王即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不再需要的涂油加冕。还规定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征税、、盐、铁矿开采等国家主权,以及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拥有监督帝国的职权。金玺诏书从法律上对当时德意志政治状况的承认,彻底解决了自萨利安王朝的罗马皇帝以来世俗王权与教权长达近3个世纪的纷争,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教皇干涉德意志政治的局面。金玺诏书的原件今保存于国立图书馆。 以手护手原则 所谓“以手护手”原则亦即早期日耳曼法建立的“前手交易的瑕疵不及于后手的原则”。即前手交易有瑕疵,但是在物上权利移转于后手买受人时,买受人取得的权利即为无瑕疵,任何人不得追夺。也就是,后手为前手权利的唯一保障,“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博纳姆医生案 [案情简介] 1610年,内科院生博纳姆在伦敦城营业由于没有医师协会颁的发的许可证,被传唤到医师协会的一个理班会,受到监禁。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含答案)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是夏刑的罪名。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10)《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仆,隐也;区,匿也。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11)《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12)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13)《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4)《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楔形文字法: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因这种法律后来扩展至与其相毗邻的周围地区和国家,故也有楔形文字法系这称。 《乌尔纳姆法典》:约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法典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可以辩认的有23条。内容大体涉及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包括伤害他人肢体器官,也包括诬告等行为;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要经法庭审理;注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男尊女卑。《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主要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官吏、自耕家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设有许多条文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血亲复仇:是《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对侵犯人身类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所实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以犯罪集体负责的形式局部地保留在一些条款中。如父母犯罪由子女承担责任、罪犯未被捕获,则盗窃发生地点或其周围的公社及长老应赔偿所失之物等。 “吠陀”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达婆吠陀》。 《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该法典对印度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 三藏:基本定型于阿育王在华氏城主持的第三次结集(约公元前253年)。它由三部分组成:(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种姓制: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最高种姓为婆罗门,第二种姓为刹帝利,第三种姓为吠舍,第四种姓为首陀罗。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和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是“非再生人”。 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与非再生人相对,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包括最高种姓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于平民种姓。 旃陀罗: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古印度法典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最为法律所不容的是首陀罗男子与婆罗门女子之间的婚姻,其后代被称为“旃陀罗”,属于不可接触的“贱民”。他们被排除在种姓之外,在位比首陀罗还低,不许与种姓人来往,必须住在村外,穿死人的衣服,用被遗弃的破容器吃饭,从事屠宰、抬死尸等低贱的职业。 印度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形成于东南亚历史上的印度化时期(约公元1—15世纪)。由于印度侨民的移居,或者婆罗门教、佛教和印度教的传播,以及当时东南亚各国的统治者渴望模仿印度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强化王权,印度的宗教文化便在这一带地区广泛流传,出现了许多印度化王国。这些王国模仿古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由此形成了印度法系。随着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的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为历史遗迹,被认定为“死法系”,但它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影响仍不可忽视。 古希腊法:是欧洲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及希腊化时代的所有法律。 希腊化法律:适用于希腊人及定居于被征服地区的希腊化居民的法律的总称,是希腊法与当地原有法律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产物。 雅典“宪法”:雅典是古希腊各城邦中实行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其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对近代以后的宪法以影响,因此被称为雅典宪法。是经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产生的发展起来的。

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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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 1、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对夏商神权思想的修正和补充,强调统治者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是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发展,强调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殊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2、西周立法活动: 3、刑罚世轻世重:至西周初年提出了“刑罚的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就是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这种理论和政策的提出,说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阶层已经是深谙统治之术的统治者了。 4、婚姻六礼: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可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5、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解除婚姻的制度。“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是指:不顺姑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三不去”是夫家不能休妻的理由,具体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该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6、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诉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色听(如果面红耳赤,就说明所言非实);气听(如果气喘吁吁,就说明所言非实);耳听(如果听觉迟钝,就说明所言非实);目听(如果两眼无光,就说明所言非实)。说明西周时期已经开始注意到心理学的一些问题,并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从侧面也说明西周的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7、铸刑鼎:春秋时期晋国的执政子产将刑书铸在鼎上,放在宫门口。让全国百姓都能够看到这个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8、战国法律思想: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的特权。这样,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掉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主要针对劳动人民的。 9、法经:《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是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发展的产物。 10、法律答问: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11、挟书罪:秦代收藏违禁书的罪名。 12、城旦:是秦汉时的一种刑罚名。秦服四年兵役,汉确定其刑期为五年,夜里筑长城,白天站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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