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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穗建法[2005]161号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的通知

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和《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的通知

穗建法[2005]161号

(广州市建委等部门2005年4月18日颁布5月1日实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有关部门的意见,修订了《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现将《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和《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重新发布,自二OO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

《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

附件1

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确定正式投标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地铁工程)施工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招标内容合理设置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合格条件应为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最低标准。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第四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取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一)对招标内容中资质要求不低于一级的项目,应通过择优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不少于12名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或者确定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二)对招标内容中要求资质不超过二级(含不分资质等级的招标项目)的,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为正式投标人,或者确定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采用资格预审合格后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第五条资格审查合格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5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应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条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并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公布。

第七条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负责资格预审,资审委由招标人自行确定的有关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

资审委成员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投资超过50%,且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招标项目,资审委中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成员。

第八条资审委在完成资格预审后,应向招标人提供由全体资格预审委成员签字的书面资格预审报告。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报告进行盖章确认,并将该报告提交给评标委员会作为评审参考依据。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妥善保管所有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不得修改、销毁。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的保存期限为自招标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录入系统工作人员将资料录入交易中心电脑系统时,应保证所录入的信息与投标人提交的资料相符。发现投标人提交虚假资料,除不得录入外,应及时报告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第十条招标人不依法进行资格审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投标申请人取得投标资格后放弃投标的,由该项目招标人对该行为予以记录并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将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公开招标的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三条招标项目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经济标评标组,分别进行技术标评标和经济标评标;招标项目不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招标人可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名单应当由招标人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对于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特殊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依法推荐不少于所需评标专家三倍以上人选并从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的资格应当与专家库专家评委所具备的条件相当,或具有相应专业水平,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三)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经济标评标组的组成人数应是五人以上的单数,分别由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组成;综合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是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分别不得少于三人。

本市市、区财政性投资超过50%的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如确需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由招标人推荐不少于所需招标人代表三倍以上人选并从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五条被宣布评标无效并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六条分技术标、经济标两阶段评标的,应先进行技术标评审,将评审结果密封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放;经济标评审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的经济标评标组将技术标和经济标的评审结果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评标过程中出现争议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进行记名投票决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和数据应真实、完整和准确,否则由此导致的评标无效或招标失败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定,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十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平均值评标法。

第十一条地铁主体工程、单跨跨度超过40米的桥梁工程、断面超过20

平方米的隧道工程、超过40层或单跨跨度超过80米的房屋建筑物、高度超过120米的构筑物、开挖深度超过12米的深基坑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他建设工程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平均值评标法。

第十二条评标办法中有关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废标条件的界定和处理办法应当依法执行,招标人不得增设废标的标准。

第十三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经济标评标组对技术标和经济标分别进行评分,然后按总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候选人。经济标的评分标准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平均值评标法。技术标的权重不高于总分的25%,经济标的权重不低于总分的75%。综合评分法的经济标评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以经校核后最低有效投标总价格为最优原则确定合理的评分标准并进行评分。

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誉、业绩不宜作为参加评分的项目,如确有需要,其评分应包含在技术标中,且该部分的权重不得超过技术标总分的20%。

第十四条除综合评分法外,采用本规定所列其他评标办法的,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不编制技术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施工技术方案,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评标时综合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承诺是否符合要求做出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首先对技术标书进行评审,所有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均进入经济评审,经济标评标组按经校核后有效投标总价格由低至高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采用平均值评标法并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首先对技术标书进行评审,所有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均进入经济评审,经济标评标组对投标总价格进行评分,按平均价下浮一定的百分比(不少于3%)为最优原则确定合理的评分标准,最后按经济标评分总分由高至低确定中标候选人。下浮率可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也可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时间为投标截止后开标前。

平均价的确定方式:在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报价中,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后,将剩余的报价算术平均所得的值。

(关于修改“平均值评标法”的通知

穗建筑〔2006〕2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第十六条中的“平均值评标法”作如下修改:采用平均值评标法并要求编制技术标书,且技术标不评分的项目,应先开技术标,并由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首先对技术标书进行评审。对通过技术标

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开出其投标报价,在不超过投标限价且不低于投标限价70%的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其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一定的百分比(不少于3%)作为评标参考价,以等于评标参考值为最高分确定各投标报价的得分,各投标人按投标报价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然后从排序第一的投标人开始进行经济标的详细评审,只要其经济标有效,该投标人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其经济标无效,则评审排序第二的经济标,依此类推,直至评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具体的调整分项报价的原则。

招标人可依法对低于企业自身成本报价、投标报价的算术误差幅度、投标报价的缺漏项或多报情形,设置相应废标标准。

本通知自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执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七条技术标采用评分方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各自独立评分,采用集体统一评分的结果无效;

(二)分项评分结果为去掉一个评委最高分和一个评委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分原始记录和评分结果汇总表上签字。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之间存在投标文件异常雷同,确认为串通投标的,应当将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建委

广州市发改委

广州市监察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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