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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基础理论

知识产权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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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基础理论

知识产权基础理论

课程主要内容:

第一讲知识产权概念和分类

第二讲知识产权的性质分析

第三讲知识产权的特征说明

第四讲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教学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习者能够对知识产权予以宏观把握,理解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强化自身知识产权的专业技能。

学习要求:

在本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学习者应当认真阅读教材,观看教学视频,完成相关练习。

第一讲知识产权概念和分类

讲授重点:

TRIPS协定中的知识产权

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商业标记权

讲授难点:

商业标记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选择:以下哪些选项属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范畴?

A 企业专利研发;B企业商标转让;C企业商业秘密管理;D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答案:A

B C

(一)“知识产权”术语简介

1.术语由来

据学者考证,广泛使用“知识产权”术语是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2.术语翻译

知识产权与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

1.概念说明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等享有的排他、支配的权利。

2.概念理解

(1)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识产权主体资格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即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等知识、标记和信息。物权客体,为物;债权客体,为行为。

(3)知识产权具有对世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对世权,义务主体为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支配权,权利人以自己之单方行为即可行使权利。

(4)知识产权在权利的创设上采法定主义,即知识产权非依法律规定或确认,不得自由创设其种类和内容。

(三)知识产权的范围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类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来自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为TRIPS协定)

根据TRIPS协定第1.2条:就本协定而言,“知识产权”一词指作为第二部分第1节至第7节主题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

(1)版权与相关权利(各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第1条至第21条及其附录的规定);

(2)商标(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此类标记,特别是单词,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的成分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任何此类标记的组合,均应符合注册为商标的条件);

(3)地理标志(“地理标识”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4)工业设计(各成员应对新的或原创性的独立创造的工业设计提供保护。各成员可规定,如工业设计不能显著区别于已知的设计或己知设计特征的组合,则不属新的或原创性设计。各成员可规定该保护不应延伸至主要出于技术或功能上的考虑而进行的设计);

(5)专利(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们具有新颖性、包含发明性步骤,并可供工业应用);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在保证针对《巴黎公约》(1967)第10条之二规定的不公平竞争而采取有效保护的过程中,各成员应依照第2款对未披露信息和依照第3款提交政府或政府机构的数据进行保护。第2款:(a)属秘密,即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b)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c)由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质。第3款:各成员如要求,作为批准销售使用新型化学个体制造的药品或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条件,需提交通过巨大努力取得的、未披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则应保护该数据,以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

(8)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二、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文学产权与工业产权

1.分类

依据对知识产品的消费方式进行划分:用于精神消费的知识产品所对应的权利是文学产权,典型代表为著作权;用于物质消费的知识产品所对应的权利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2.工业版权

工业版权的特点:受保护对象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法要求)和独创性(著作权法要求);实施工业产权法中的注册保护制和较短保护期;专有权人主要享有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但没有著作权主体的广泛权利。典型代表为集成电路布图权。

(二)创造性智力成果权与商业标记权

1.分类

依据知识产权的价值渊源进行划分:权利的价值直接来源于智力成果本身的利用,是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包括著作权和专利权;权利的价值主要直接来源于权利主体的商业信誉(即后续活动所产生的价值的),是商业标记权,包括商标权。

2.商业标记权对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影响

(1)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说明;

(2)注册商标的续展次数无限制;

(3)如果对注册商标予以有限期的保护,其不良影响的说明:强制企业定期更换识别标志,不当增加了竞争成本。

第二讲知识产权的性质分析

讲授重点: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属性

讲授难点:

意思自治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适用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一)国内外的认识

1.TRIPS协定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private rights.知识产权属私权。

2.我国学术界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根据权利客体不同,可以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意义

1.任意性规范

TRIPS协定宣告知识产权属私权,一方面揭示了知识产权权利性质的争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任意性规范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实际存在。

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中的适用。

(三)规范的实证分析

1.《专利法》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

任意性规范的适用: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专利申请权共有、专利转让和许可使用、委托专利、合作专利和职务专利等领域。

2.《商标法》

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许可适用、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任意性规范的适用: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等领域。

3.《著作权法》

著作权(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归属、权利的保护期、权利的限制)、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任意性规范的适用:著作权及邻接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领域。

(四)小结

1.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领域为主。

2.质疑

意思自治原则是否可以延伸适用到知识产权创造领域。例如:第三人成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3.提前的结论

知识产权的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产生、知识产权内容和知识产权限制的法定性。

(五)举例说明:意思自治原则与职务发明创造

1.法律规范

1984年《专利法》第6条与1992年《专利法》第6条:

2000年《专利法》第6条与2008年《专利法》第6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分析说明

(1)第3款的“利用”如何界定以及对第1款性质的影响?

如果将主要利用涵盖其中,则第1款即为部分性质的任意性规范;如果不将主要利用涵盖其中,则第1款即为强行性规范属性。

(2)在第3款中,没有“约定”之时,技术成果权利主体的确认?

理论上可有三种选择,即为单位单独所有或发明人单独所有或单位与发明人共有。

(3)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职务发明创造权益?

①企业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条款;

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中就“主要利用”的说明;

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的补偿机制设立。

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中的“擅自利用企业资源研发”的相关条款。

二、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属性

(一)知识产权性质的双重论

1.知识产权性质的双重论

知识产权既为财产权又为人身权;

2.知识产权性质的单一论

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但是,著作权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性质。

专利权就是单一的财产权,虽然发明人享有人身权,但是由于发明人与专利权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所以发明人的权利性质不能影响到专利权人的权利性质。

(二)知识产权财产权属性的意义

1.知识产权主体可以通过利用知识产权客体直接获取财产收益

2.知识产权主体的意思自由在财产权范围内有效

3.知识产权主体因财产权获益时的权利义务平衡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其他义务的承担。例如,《商标法》第40条第1款: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①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是否会因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如何承担上述责任?

③企业如何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中保护自己的利益?

(3)物权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在知识产权取得方式中的适用

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

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

(三)知识产权财产权属性的表现

1.知识产权的转让

(1)知识产权转让的效力说明

(2)著作权:转让著作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专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转让费分期付款型专利转让合同的分析。

涉及条款:2010年《细则》第14条第2款: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2.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

(1)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的效力说明

(2)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4)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3.知识产权的质押贷款

(1)质押简介

物权——担保物权——质权;担保——物的担保——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出质给债权人占有或办理出质登记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2)《物权法》第227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知识产权共有

(1)著作权共有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2)专利权共有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3)注册商标专用权共有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

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涉及条款:《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5.知识产权的继承与继受

(1)继承与继受的说明

(2)专利权与注册商标专有权的继承与继受

(3)著作权的继承与继受

①著作财产权的继承

②著作人身权的“继承”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第三讲知识产权的特征说明

讲授重点:

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讲授难点: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一、知识产权特征的争论

(一)争议

1.知识产权具有自己的特征

通过对知识产权特征的说明,以区别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

2.知识产权没有特征

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具有特征。

(二)学界主流观点

二、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

(一)知识产权客体非物质性的界定

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并无物质性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最主要的法律特征。

(二)知识产权客体非物质性的表现

1.具有可复制性

作品的可以某种形式复制;

专利申请三性中的“实用性”。

2.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

不会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知识产品的认识和感受。第三人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而“处分”属于他人的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虽为非物质性,但是,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是有体财产所有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3.属于人类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不会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有形的磨损、消灭

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知识产品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这种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知识产品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届满发生专有财产和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

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一)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含义

知识产权专有性,亦称为独占性、排他性或垄断性,是指知识产权专为权利人所

享有,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知识产权之客体。

(二)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的原因(除激励作用外)

知识产权因为与客体以及权利载体可以分离,从而具有无形性,这就导致权利客体以及载体的控制权可能不在知识产权人手中,知识产权人可能根本无法控制客体的复制。由于客体的复制件并不会产生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与复制件共享一个知识产权,为限制他人对知识产权客体的随意利用,唯有承认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三)知识产权专有性的表现

1.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独占(垄断)地享有其权利,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规定许可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品;

2.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并存。当某人就某一知识产品已经取得某种知识产权以后,在同一法域内,其他人不得就相同主题的知识产品再获得同种类的知识产权。

(四)知识产权专有性的法律意义

1.专有性在于控制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利用,但是,并不干涉他人创造相同的知识产权客体。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同于所有权的专有性

所有权的专有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表现为排斥非转有人对知识产品的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所有权的专有性是绝对性的专有性,不受他人的干涉,无须他人积极协助,也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受到权利限制、时间和地域等因素的限制。

当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所有权的专有性发生冲突时,所有权的专有性具有优先性。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会产生权利冲突

4.知识产权专有性的限制

(1)专利权的限制

(2)著作权的限制

(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性

商标专用权的禁止权的范围,应该排除掉那些正当地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的基础符号价值的部分。商标的正当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抗辩人主观上善意;对商品做叙述性使用

和指示性使用;并非作为商标或包装装潢等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4)WT/DS114:欧共体诉加拿大药品专利案

1997年12月19日,欧共体提出要求与加拿大磋商,认为加拿大专利法实施细则没有对药品提供保护——其保护期的规定不符合TRIPS协定的第27.1、28.1、33条。

①欧共体申述内容

↑——【储存例外】加拿大专利法第55.2(2)、(3)条规定:任何人为在专利到期日后的销售而制造、储存根据上述第1项制造使用专利发明,不构成侵权。

根据法律,储存例外的实施必须有具体条例,至该案申述之时,加拿大颁布的相关条例只针对药品——在某项专利到期前6个月,可以实施针对这一专利的储存例外。

TRIPS协定第28.1条一专利授予其所有权人下列专有权利:(a)如一专利的客体是产品,则防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进行制造、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b)如一专利的客体是方法,则防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行为,并防止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以该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

TRIPS协定第33条可获得的保护期限不得在自申请之日起计算的20年期满前结束。

TRIPS协定第27.1条在遵守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前提下,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们具有新颖性、包含发明性步骤,并可供工业应用。在遵守第65条第4款、第70条第8款和本条第3款规定的前提下,对于专利的获得和专利权的享受不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产品是进口的还是当地生产的而受到歧视。

——【法规审查例外】加拿大专利法第55.2(1)条规定:任何人仅为开发和提交加拿大、加拿大各省或加拿大以外的国家法律要求的信息而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发明不构成侵权。

根据加拿大的说明,专利药品从开发到经过批准投放市场一般需要8-12年的时间。生产和批准仿制药需要3-6.5年的时间。

TRIPS协定第28.1条和第27.1条。

②加拿大的抗辩

TRIPS协定第30条各成员可对专利授予的专有权规定有限的例外,只要此类例外不会对专利的正常利用发生无理抵触,也不会无理损害专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③专家组的认识

——要适用TRIPS协定第30条的例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a)例外是有限制的;(b)例外不能影响专利的正常使用;(c)在考虑到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例外不得不合理侵害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就储存例外,专家组认为加拿大的销售独占权最为重要的观点不能成立,专利权人的制造权和使用权是其在专利保护期内从源头上禁止竞争产品。储存例外使上述权利在期满前6个月内被剥夺,且储存例外没有数量限制。因此,储存例外不符合TRIPS协定。

——就法规审查例外,专家组认为:(a)法规审查例外符合TRIPS协定第30条的“例外是有限制的要求”。利用他人专利的目的是为了向有关审批机构提交数据,专利权人的商业利益没有受到影响;(b)由于药品的法定审查制度,药品专利在到期后享受的独占权不属于“专利的正常使用”,因为这段期间不是专利权的自然延伸;(c)合法利益是基于公共政策或其他社会规范支持的正当利益。从专利权人实际保护期的角度提出的理由没有得到普遍承认的公共政策的支持,不能被认为是“合法利益”;(d)TRIPS协定第27.1条的非歧视原则适用于第30条的例外规定。但是,欧共体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规审查例外只适用于药品且凡规定了例外的国家都希望最大限度地实施例外,故接受加拿大的观点,即法规审查适用于一切需要法规审查的产品。结论:法规审查例外没有违反TRIPS协定。

④我国《专利法》第65条第(5)项

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第(5)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四、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一)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原因

由于知识产权起源于特权,虽然,发展至今其已经演变为法权性质,但是,自始就受到君权地域性限制的特性,因为国家的存续,依据国家主权原则而仍然被知识产权所保留。

(二)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法律意义

1.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且可以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内被分别行使。

2.促进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

(三)知识产权地域性的表现

1.从权利的取得观察,知识产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对此,应从两方面理解:

(1)须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受到保护,并不当然在他国获得授权与确认;

(2)不需经批准授权的权利,比如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业秘密权等,在不同的国家只能按各该国法律受到保护。“任何主权国家只根据自己的法律确定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取得知识产权的条件、权利内容与范围”,而由于社会文化、道德观念、经济实力、历史传统不同,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呈现出较大的差异。

2.从权利的行使上观察,知识产权可以在不同地域分别行使,权利人可以就相同权利内容授予多人同时行使。从国际范围讲,一项发明可以在中国、美国等不同国家分别获得专利权;从国内范围来看,一项专利权也可以分地区行使,例如,在全国不同省份签订若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分别许可若干厂家实施同一专利技术。

五、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权利就自行归于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将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

(一)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原因:利益平衡

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

1.著作权的时间性、专利的时间性和商标的时间性

2.对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理性思考

(三)知识产权时间性的法律意义

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届满后,知识产权客体将会从私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

六、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一)知识产权无形性的说明

知识产权无形性,是指将知识产权和所有权进行比较而言。由于所有权和其客体密不可分,而物之有形性,使所有权的表现具备了有形性。但是,知识产权与其客体以及知识产权载体的可分离性,致使知识产权无须依附任何媒介即可存在。

(二)知识产权无形性的法律效力

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致使占有不能成为权利主体的推定方式,必须依赖公告制度宣告知识产权的产生与变更等。

2.知识产权的产生

(1)专利权: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3)著作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

第四讲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讲授重点:

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的刑事救济措施

讲授难点:

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

一、知识产权侵害行为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1.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限于作品的构思与表达中的表达部分。

2.专利权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3.商标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

(二)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认定

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主观归责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依据,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客观归责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之外的某种客观事实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依据,只要有特点损害事实存在,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与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只要知识产权有被侵害或有侵害的可能、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则构成侵权,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而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则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分类

1.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他人未经知识产权人的许可,直接利用有关知识产权客体。

2.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指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但由于其协助了直接侵权人的侵权,或者由于其与直接侵权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3.即发侵权

即发侵权,是指侵权损害的后果即将会发生,但是尚未发生的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66条第1款: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

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商标法》第57条第1款: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著作权法》第50条第1款: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

(一)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渊源

“《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临时措施

1.国内法规范(以专利法为代表)

《专利法》第66条第1款: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67条第1款: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TRIPS协定

第50.1条:司法机关有权责令采取迅速和有效的临时措施以便:

(a)防止侵犯任何知识产权,特别是防止货物进入其管辖范围内的商业渠道,包括结关后立即进入的进口货物;

(b)保存关于被指控侵权的有关证据。

第50.3条:司法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可合理获得的证据,以使司法机关有足够程度的确定性确信该申请人为权利持有人,且该申请人的权利正在受到侵犯或此种侵权己迫近,并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滥用的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

第50.2条:在适当时,特别是在任何迟延可能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不可补救的损害时,或存在证据被销毁的显而易见的风险时,司法机关有权采取不作预先通知的临时措施。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救济措施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现状

我国目前有多个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商标权、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负责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地理标记权、农业部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国家林业局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商务部负责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科技部负责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负责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法中的行政处罚(以专利法为代表)

《专利法》第63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4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三)行政执法部门的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

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四、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

(一)知识产权犯罪的说明

1.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客体: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为准,但是在侵犯商业秘密时,包括了故意和过失;

(4)犯罪客观方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且达到严重危害程度。

2.知识产权犯罪罪名

七个罪名分别为:第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四、侵犯著作权罪、第五、假冒专利罪;第六、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3.知识产权共同犯罪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二)知识产权的“三审合一”

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最早是浦东法院在94年提出的,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来受理。江苏高院是全国第一家推行“三审合一”的高级法院。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1. 法律特征:对象的无体性 专有性:专有排他性,同一项智力成果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地域性:只有依一国的法律昌盛,在依法产生之地域内有效。 时间性:知识产权效力在时间上的有效性。 2.什么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概念: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作品。 条件: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2、应当具有原创性或者独创性 3、应当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合法性并非构成要件,但是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3.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概念: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归属: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特殊情况: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的职务作品。 有以上特殊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 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4.著作权人享有哪些精神权利/财产性权利? 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 财产性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什么是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哪些邻接权? 概念: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种类: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6.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是什么? ①法律性质不同:前者为著作权,后者为邻接权。 ②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保护作品,后者保护表演者 ③权利主体不同:前者权利主体为作品作者,后者主题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 ④权利内容不同:前者为财产权,后者即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⑤保护期限不同:前者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后者人身保护期限不限,财产权为 五十年。 7.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异同点有哪些?

自主知识产权理论及其实践意义

一、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是指有开创性的基本发明 基本发明又首创发明,例如∶爱迪生的留声机、在其完成之前不存在任何记录人的声音的装置,据说当时人的们很吃惊,像这样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发明就是个基本发明。在科学技术不是很发达的时候,基本发明的数量较少,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基本发明的领域非常广泛,对基本发明的定义为也不像爱迪生的白知炽灯泡、,凡是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且无类似的在先专利的发明都可以认为是基本发明。 由于基本发明要比已有的发明专利有实质上的区别或重大的技术进步,大部分是基础科学研究成果,这些开创性发明过去大部分产生于大专院校和科学院的研究所,大部分是理论性研究的成果这种发明往往到产品化时已经超过专利保护的有效期,可以无偿使用。可是近一、二十年来,国内外的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都和企业有广泛的联系,特别是技术转让和风险投资的介入,有重大经济价值的专利技术很快都转化为生产力。在西方国家都广泛采用专利网战略,在基本专利周围申请许多防御性专利,即将和基本发明相关的微小改变都申请了专利以加强对基本发明的保护效果。基本发明的威力非常强大,可以用一个典型案例来加以说明。在专利史上被称为发明大王的爱迪生在美国取得了1093件专利,这是人所共知的,而当代的发明大王之翻版---莱迈罗逊在美国取得了500多项专利,作为个人发明而大发横财的例子在中国却并不为人所知晓。莱迈罗逊的预见性惊人在许多技术领域申请了各种各样的专利,其中之一是1954年申请的"计算机控制自动装配生产系统"专利。这是一个利用传送带运送零部件的自动化装置,利用摄像机将零部件拍摄后进行信息数据化处理并输入计算机好存储,再使用条形码激光来选择各部件并对其进行加工。如果是现在的话,这种想法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近50年能有这种想法是十分了不起的。在当时,由于计算机科学技术不够发达,他的科学构思连专利局的审查员也非常难以理解,所以经历了30年,一直到1984年才终于被授予专利权。莱迈罗逊在这一基本专利的周围,同时取得了许多相关的防御专利(或称改进发明专利)圈起了一张完美无缺的专利网。现在世界各国生产汽车、家电、计算机等高新技术领域,都广泛使用这种广为人知的自动生产系统。只要逃不过莱迈罗逊的专利网,就必须支付专利使用费,许多企业便趁早同莱迈罗逊签订合同,企图以较低的费用获得使用权。即使如此最低使用费也高达1000万美元。1992年莱迈罗逊一年的专利技术许可费收入达5亿美元,作为个人发明能有这样的收入实在是令人吃惊。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基本发明也就是人们所称自主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其有何等程度的重要性。 二、改进发明也有可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有史以来最大的国际专利侵权赔偿案是美国的哈那威尔公司诉日本美能达公司的单镜头反射照相机专利侵权案件。1985年2月,日本美能达公司销售一种带有自动聚焦功能的á-7000型的单镜头反射照相机,1987年4月哈那威尔公司以该照相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明尼苏达州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后移交新泽西州),这一诉讼是应哈那威尔公司的请求以陪审团的形式进行。1992年经陪审团裁定:日本美能达公司的单镜头反射照相机侵犯了哈那威尔公司4项专利中的2种,美能达公司向哈那维尔公司支付专利赔偿费120亿日元和40亿日元的诉讼费。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1、广义的知识产权和狭义的知识产权 划分标准:知识产权的范围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划分标准:对知识产品的消费方式。 著作权是广义的,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保护对象是以精神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等。 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其内容已超出“工业”的范围,主要指以物质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包括科学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标记、禁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等等。 3、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划分标准: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 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的价值直接来源于对该成果的商业性利用。无论是科学技术还是文学艺术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本质上都是人们设计出来的“结构和形式”。对这些“结构和形式”的利用所获得的收益,就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价值。 工商业标记本身不是其财产价值的源泉,它的价值来源于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

知识产权基础理论讲义

知识产权基础理论 课程主要内容: 第一讲知识产权概念和分类 第二讲知识产权的性质分析 第三讲知识产权的特征说明 第四讲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教学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习者能够对知识产权予以宏观把握,理解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强化自身知识产权的专业技能。 学习要求: 在本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学习者应当认真阅读教材,观看教学视频,完成相关练习。 第一讲知识产权概念和分类 讲授重点: TRIPS协定中的知识产权 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商业标记权 讲授难点: 商业标记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选择:以下哪些选项属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范畴? A 企业专利研发;B企业商标转让;C企业商业秘密管理;D企业劳动合同管理。 答案:A B C (一)“知识产权”术语简介 1.术语由来 据学者考证,广泛使用“知识产权”术语是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2.术语翻译 知识产权与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 1.概念说明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等享有的排他、支配的权利。 2.概念理解 (1)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识产权主体资格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即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等知识、标记和信息。物权客体,为物;债权客体,为行为。 (3)知识产权具有对世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对世权,义务主体为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支配权,权利人以自己之单方行为即可行使权利。 (4)知识产权在权利的创设上采法定主义,即知识产权非依法律规定或确认,不得自由创设其种类和内容。

知识产权管理课程复习题(含答案)

(法学)知识产权管理课程复习题(含答案) 第一章知识产权管理概述 一、广义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概念? 范围涵盖了知识产权各个方面,内容为知识产权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作用于在系统协调各种关系,解决各种矛盾,提高效率;目的在于加速知识产权工作发展,保证知识产权成果更加有效地为人类服务。而知识产权管理包括上述各个方 面的操作原则、规定、程序和方法,以及对各种关系和矛盾进行系统性地协调。因而,根据上述对知识产权管理特点、范 围、内容等的归纳,可以认为知识产权管理是一种对知识产权各方面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进行全面系统地协调的活动。 二、知识产权管理的社会价值是什么? 知识产权管理,是综合战略制定、制度设计、流程监控、人员管理培训、创新整合等一系列管理行为的系统工程。知 识产权管理在整个知识产权工作中起着基础性、全局性的总要作用。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知识产权管理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保障; 2、知识产权管理是普及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基本前提; 3、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是我国企业在WTO框架下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4、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够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的数量和质量; 5、知识产权管理能够促进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促进科学技术的更大发展; 6、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三、知识产权管理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 知识产权管理的主体可以分为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地方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家电行业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事业单位知 识产权管理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知识产权管理的客体可以分为八个方面: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按照这种知识产权种类及保护客体的划分,知识产 权管理主要体现为专利管理、商标管理、著作权管理、商业秘密管理、域名管理等。 四、论述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 可以分为九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法制管理;首先,加强知识产权法制管理为知识经济所需的知识进入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知识 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加强知识产权法制管理为知识经济所需知识的创造提供了利益机制,有助于知识的更新和创造, 以保证知识经济更高、更快、可持续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政策管理,政策是实施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国家以行政的方式来调整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矛盾与问题,并 通过必要的指导和干预从宏观上调控和管理社会活动,调整社会关系。政策主要有指导、调节、规范的作用。 三、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的本质属性在于创新,一切知识产权的本质都是创新的结果。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 战略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营造创新文化,把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保护、人才培养、制度完善、能力 建设置于创新文化的氛围。 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应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提高社会知识产权创造、实施和 保护能力为核心,从改善和加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入手,以解决全局性、体制性和政策性问题为 重点,为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运行发挥主导作用。 五、知识产权经济管理,必须在知识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关注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的相互促进作用,探讨知识产权与知识 管理的相互关系。在WTO机制下,分析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与管理,并重视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与增值管理。 六、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既要体现各种新技术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开发与应用,又要在平衡公共利益的 基础上,推动技术保护措施进入法律保护框架。 七、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信息是知识产权政务活动与法律活动的必然产物,也是知识产权政务公开的坚实基础。

知 识 产 权 概 述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 协定)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我国民法通则也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予以规定。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债权、人身权和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本身凝结了人类的一般劳动,具有财产价值,可以成为权利标的,是与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也有学者称之为“知识产品”或“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 2.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这种垄断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一定限制。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能获得法定垄断利益,才使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功能,促使人们不断开发和创造新的智力成果,推动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从而有别于债权。 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基于主权原则必然呈现出

独立性,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差异,也会使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有所不同。一国的知识产权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办理。 4.期限性,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出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权利消灭,有关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须注意的是,商标权的期限届满后可通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少数知识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有关条件,法律可长期予以保护,如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等。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仅使知识产权传统权利类型的内涵不断丰富,而且使知识产权的外延不断拓展。根据TRIPs协定、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公约和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内立法,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概论

课程介绍 第一讲知识产权概念和分类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二、知识产权的分类 第二讲知识产权的性质分析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二、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属性 第三讲知识产权的特征说明 一、知识产权特征的争论 二、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 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四、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五、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六、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第四讲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知识产权侵害行为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救济措施 四、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

第一讲知识产权概念和分类 讲授重点: TRIPS协定中的知识产权 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商业标记权 讲授难点: 商业标记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选择:以下哪些选项属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范畴? A 企业专利研发;B企业商标转让;C企业商业秘密管理;D企业劳动合同管理。 答案:A B C (一)“知识产权”术语简介 1.术语由来 据学者考证,广泛使用“知识产权”术语是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2.术语翻译 知识产权与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 1.概念说明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等享有的排他、支配的权利。 2.概念理解 (1)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识产权主体资格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即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等知识、标记和信息。物权客体,为物;债权客体,为行为。 (3)知识产权具有对世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对世权,义务主体为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支配权,权利人以自己之单方行为即可行使权利。 (4)知识产权在权利的创设上采法定主义,即知识产权非依法律规定或确认,不得自由创设其种类和内容。(三)知识产权的范围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类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来自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为TRIPS协定) 根据TRIPS协定第1.2条:就本协定而言,“知识产权”一词指作为第二部分第1节至第7节主题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 (1)版权与相关权利(各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第1条至第21条及其附录的规定);

知识产权的概念

技术经济学作业 学院经管学院 班级工管10-1 班学号201001061207 姓名程文明

中国知识产权现状、问题及发展战略 班级工管10-1班学号1001061207 姓名程文明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原理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我国国情下的知识产权的现状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在立法宗旨、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摘要: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这种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上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专有性公共利益 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之间的矛盾,需要对具有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双重属性的知识产品的使用、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的安排,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提出利益平衡论可以作为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一) “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认识各种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的关键。”1作为协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知识产品中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的知识产权法更不例外。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可以将知识产权法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毋庸指出,人类社会的创造性活动在很早即已存在。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智力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存在。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矛盾和冲突表现愈来愈激烈,在客观上提出了以有效的方式加以协调的需要,于是知识产权法在几百年前诞生了。这种制度,一开始就是作为协调和平衡知识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平衡知识创造者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而出现的。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样的知识产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是激励知识产品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还是经济学理论2等视角看,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授予和保护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然而,知识产权法这种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表现为专有权的授予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为此,需要在知识专有权和知识共享权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在几百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人们逐渐发现,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一项根本的指导原则起着实质性的作用。国外有关著作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的案件,无不表明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通3过司法实践得到了发展,回过头来又明确地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和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国内外有关学术观点则表明,国内外学者对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与机制越来越达成共识。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发4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知识产权在历史上总的趋势是不断扩张,这种扩张的背后即是利益平衡机制在起作用。在当代的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利益平衡依然是知识产权法上永恒的主题。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明文规定应当促进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序言部分则将“保持作者的权利(表演者、唱片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作为公约的重要目的。这可以说是国际上对知识产权法利益平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概念 核心提示:“知识产权”一词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创,后为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这一学说在国际上得到广泛传播并为世界上多数国家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一词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创,后为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这一学说在国际上得到广泛传播并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所承认。我国学者曾将该种权利称之为“智力成果权”,台湾省则将其称为智慧财产权,《民法通则》与国际接轨,采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并将其列入第五章民事权利中。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其在法律上有如下特征: (一) 知识产权是对同一客体同时可以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债权属于财产权范围,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属于人身权范畴。与上述权利的单一属性不同的是,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即知识产权同时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两种属性,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权利。 人身性是指知识产权与享有该权利的特定人身紧密相联系,这种人身权利为权利人终生享有,不能继承、转让,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者署名权即是这种权利。知识产权之所以具有人身属性,在于其权利客体与主体的特定人身联系。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创作的,发明是发明人创造的,带有创造者本人明显的个体特征。这与有形财产的标准化、程式化、机械化、社会化完全不同。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一、知识产权内涵和特性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是现代私法体系中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如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 知识产权并不是自动获得的,需要得到法律认可。如果不履行有关法律手续,发明人的权利是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在科研活动中,科技人员取得科技创新成果,仅仅只是获得“知识”。要将“知识”变为“知识产权”,并使这种“知识产权”得到法律保护,必须经过相关法律的确认,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知识产权从保护的范围来分,有广义知识产权和狭义知识产权之分。发达国家更加关注工业产权、版权,以期获得经济回报。我国已经加入一些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并且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同的国际条约有所不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颁布,1970年4月26日实施)规定“知识产权”范围包括: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1994年颁布实施)提出的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1、版权与有关权,包括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7、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工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它与我们目前经常性可以感触到的有形资产有着不同的特性。 1、专有特征。知识产权的专有特征就是指这种权利只有权利人所占有,不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和处置。为保证权利人的这种特征,法律对此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权利人可以依法独占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使用必须受到权利人的直接控制并享有利益,一项知识产权只能有一个权利人独占,每一项知识产权只授予一次,权利不能重叠。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的权利有:(1)独占实施权。即专利权人有权独占实施其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并获得利益。(2)禁止权。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3)标记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4)许可权。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实施许可费。(5)转让权。专利权人有权转让其专利权。 2、区域特征。知识产权的区域特征就是指这种权利只是在一定的国家区域范围内占有。这是因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基本上属于国内法的管辖范围,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有国家行政范围的限制。拥有这种知识产权的主体只能是在一定的国家区域范围内,其权利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如果不在其他国家区域提出申请,则其权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 摘要:从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引入为什么要讨论知识产权概念问题。陈列了现有知识产权的概念,并分析了其不足。最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知识产权应然的概念是知识产权是稀缺性信息所有权。 关键词:知识产权;信息;稀缺性;所有权 1为什么要讨论知识产权概念? 在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知识加创新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支柱,依靠智慧创造财富成为时代前进的潮流。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地位得以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的能量得以空前释放,知识产权成为全球新的经济增长中的关键因素,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制高点,它能够使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已成为企业乃至国家贸易竞争的焦点。不仅国际经济贸易关系,而且国际政治外交关系都在某种程度上同知识产权相关联。 从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到二○○八年六月五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直至今日。知识产权在我国发展迅速,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1知识产权法制健全。自1979年以来,随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与此同时,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与世界各国经济、文化、科技交流的不断增多,对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我国加快了知识产权立法进程。198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商标法》,1984年3月审议通过了《专利法》,1990年9月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与此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实施条例》及《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也相继颁布实施。至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框架已经全面建立,以较短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通常需要上百年才能完成的知识产权法制历程。 1.2加入了一系列国际条约。我国先后参加和加入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公约”、“协定”、“条约”。 1.3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我国各级知识产权管理与司法机关也不断健全。在各级政府机构中设立了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机构,在工商局中设立了商标管理和执法机构,在部分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庭,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双轨制”体系,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1.4随着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健全,我国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也迅速提高,专利、商标拥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据统计,至2003年底,我国已累计受理中国专利申请1931125件,获得授权1065264件;累计核准注册商标197.3万多件。仅2003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就突破40万件,达45.2万件,我国的商标年申请量已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始出现,部分企业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品牌。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已经走上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虽然如此,但是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仍然在讨论中,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概念,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这将有可能制约我国知识产权的迅速发展。在此,笔者简单讨论一下知识产权的概念,希望大家参考。 2知识产权概念现状 知识产权, 在法学上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法国著名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中, 后被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援引并得到进一步的阐释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为知识产权,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 [1]但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本身, 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 国内外理论界从未达成共识。[2]目前,对知识产权概念进行阐释的主要方式用两种,即抽象概括式和列举式。 2.1主要的抽象概括式概念 从国内外来看主要的抽象概括式概念有以下几个: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编写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脑力、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蒋志培)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注1) 蒋志培 上传时间:2001-6-7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3),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注4)。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种翻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或定义和其特点,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注5)。有的学者主张从知识产权的范围了解该概念(注6),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用概括式给知识产权下定义(注7),还有的学者建议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注8)。 从国际上看,对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立法、执法和一般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本身并未给知识产权下概括性的定义,它们只是规定列举了知识产权应当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则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是同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情报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情报(注9)。但该教程无须经过条约成员的签字和投票,也因而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对于条约和法律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规定了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如何调整此种权利关系、保护此种权利的实现,也就完成了任务。而此种任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应当在理论上在深入对其认识的基础上给予其合适的理论概括,包括赋予其准确的概念。 由于国际上有专门制定和操作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和各种理论观点对我国影响颇深。以至于学者评价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的几次"热" 与"冷"根源均来自国际双边谈判和国际公法领域(注10)。又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进入我国是近20年的事,我国虽然在知识产权理论教学研究的巨大成绩(注11),但应当承认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是正在建立和发展中,不能说成熟和完善,这不但因为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起步晚,还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注12)。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其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

知识产权管理复习大纲

《知识产权管理》复习大纲 一、考试基本要求 要求学生全面系统掌握知识产权管理涉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理解知识产权在创作、运用、保护和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掌握知识产权在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中的区别;重点理解并掌握知识产权在信息利用、品牌管理、人事管理和价值实现等方面的作用和内容;学会运用相关的知识产权理论分析实际案例 二、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闭卷考试,总分150,考试时间为3小时。 三、参考书目(仅供参考) 《知识产权管理》朱雪忠著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年 四、试题类型: 主要包括填空题、选择题、是非题、名词解析、简答题、论述题等类型,并根据每年的考试要求做相应调整。 五、考试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知识产权管理基础知识概述 掌握:知识产权概念;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竞争优势的概念;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知识产权管理者与新进入者的威胁;知识产权管理与替代品的威胁;知识产权管理与买方议价能力;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间竞争。 熟悉:知识产权特征;知识产权分类;各类知识产权的概述;知识产权管理的种类;知识产权管理的目的和手段;知识产权管理的原则和功能。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掌握: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类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管理过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项任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措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分类;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管理。 熟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与内设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主要职责与内设机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责与内设机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内涵;知识产权专门法及其法规;我国加入或签署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取得 掌握:知识产权取得中的注意事项;企业专利申请流程;商标法禁用构成要素;商标标志的类型及选择;企业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企业商标注册应注意的问题;著作权的产生与取得方式;软件著作权的申请。 熟悉:企业技术开发的类型;企业技术开发的成果分类;企业技术开发中的成果权利归属;企业专业申请前的准备;商标标志的构成要素;几种特殊形式作品的著作权。 第四章知识产权运用 掌握:知识产权许可的定义、类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备案;著作权许可;商标专有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或备案;著作权转让;商标专有权转让;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和程序;知识产权质押的概念;知识产权质押的效力;知识产权质押的条件。 熟悉:知识产权信托的概念和类型;知识产权信托设立条件;知识产权拍卖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问卷、3-知识产权基础知识问卷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问卷 姓名:部门:岗位:分数: 一、单选题(共5题,每题5分,共25分) 1、公司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日期是 A、年月日 B、年月日 C、年月日 D、年月日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处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A、研发阶段 B、采购阶段 C、生产阶段 D、全过程 3、公司鼓励全员参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创新创造的奖励办法是 A、专利管理制度 B、知识产权管理总则 C、知识产权奖罚制度 D、技术创新管理办法 4、下列哪项不属于专利类型? A、发明 B、实用新型 C、电路图 D、外观设计 5、哪些人可享受公司的知识产权奖励? A、研发人员 B、工艺人员 C、技术人员 D、全体员工 二、多选题(共5题,每题6分,共30分) 1、内部沟通方式包括 A、内部联系单 B、企业OA C、在线即时通讯 D、电话沟通 2、知识产权文件的管理办法包括 A、外来文件和记录文件控制程序 B、保密管理程序 C、文件控制程序 D、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3、哪些人员需要签订保密协议 A、财务人员 B、销售人员 C、技术人员 D、生产员工 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应确保 A、创新性 B、有效性 C、实用性 D、适宜性 5、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申请知识产权检索 A、产品销售前 B、项目立项前 C、竞争对手技术信息 D、替代方案制定时 三、判断题(共5题,每题5分,共25分) 1在签订合同前,合同签订部门需将合同交行政部审核,行政部通过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通过审核后方能签订。(√) 2、知识产权管理只和管理部门有关,生产线员工不需参与。(X ) 3、知识产权运行按需报销,不需要进行知识产权管理预算。(X ) 4、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可调用受控文件《知识产应急方案》,确保正确处理以降低企业的损害程度。(√) 5、研发活动、管理活动和生产活动中形成的记录需保留并有效管理。(√) 四、问答题(共5题,每题10分,共20分) 1、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针是?(10分) 2、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目标是?(10分) 五、论述题(加分题,共1题,20分) 请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公司体系文件,说明本部门涉及哪些知识产权管理程序文件和制度文件?并简述内容要点以及形成的记录文件是什么?

(完整版)知识产权知识点整理.docx

知识产权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概念: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二种表达方法: (一)列举式: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这是国内外著作普遍的方法,目前被两个主要的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界定。 (二)概括式:主要表现在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法的论著或教科书中。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认可。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的性质:无形的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非物质化)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形态的产品。 (二)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 (三)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知识产权的特征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主体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二)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三)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 产品。(一)种类: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资信 (二)基本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调整因创造、利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 律事实构成,著作权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 共同之处:二者的对象或标的都体现为某种表现形式,即各类作品和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 商业标记都是智力劳动的表现形式。 区别: 1、二者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区别。 2、同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 3、著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 4、保护期限 5、人身权利方面(财产权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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