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垂直院宅

垂直院宅

垂直院宅
垂直院宅

垂直院宅:杭州钱江时代

收录于王澍01的个人小站2012-04-24 11:26 浏览:21810 下载:18人次41

设计师:王澍

位置:中国浙江杭州

分类:居住建筑

内容:实景照片

图片:5张

安装图酷APP可以免费下载无水印高清大图,点此了解详情

下载原图

标签:居住建筑实景照片

本项目基地位于杭州市东南部钱塘江畔,东南临钱塘江滨江大道,东北为杭州市南大门钱江三桥,西北以新塘河为界,西南紧邻“天福花园”、“临江风帆”。基地面积为31941㎡,呈不规则条状,设计围绕“钱江时代”这一主题,将此项目定位于集居住、商住、生活服务、商业服务配套为一体的,展现钱江时代新的城市风貌的生态建筑园区。

项目特定的地理位置要求建筑的形象与尺度突破传统,从钱塘江和过江大桥的地理尺度去重新定义。需要在钱塘江边思考一种有别于以西湖风景为参照物的设计观念。项目以板式住宅为主,板式与点式结合,强调体量在水平方向的绵延,并要有足够的长度与钱江三桥相对平行,形成有收有放,逐渐叉开的态势,与桥上大流量的交通响应,富有动感支向市区滑动伸展。

围绕“城市性建筑”的理念,重新定义高层住宅,强调在高层居住中重新塑造传统城市的氛围和社会文化特性。以一个3m×7.2m的大开间,两层高的“盒子”为基本构造单位,居住2~6户。除一层住户拥有小型私家花园外,所有住户均可共享一块公共交往空间,以期重建邻里关系,并为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群体提供在高层住宅中缺乏的活动与游戏空间。以白色和青灰色为主色调,其中以白色替换传统建筑中的白粉墙,以青灰色混凝土砌块替换青瓦,以绿色喷塑铝合金特制型材和钢材替换木构,配以大尺幅的透明白玻和U形玻璃,完成从传统到现代在建筑语言上的全面转换。

垂直院宅:杭州钱江时代-2 下载原图

垂直院宅:杭州钱江时代-3 下载原图

垂直院宅:杭州钱江时代-4

下载原图

垂直院宅:杭州钱江时代-5

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探析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人事改革。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简单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以检察官专业化为理论基础,核心在于突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维护其独立的司法人格,形成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资源分配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去除司法人员身份泛化的弊端,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但是,目前我国除了在上海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外,大部分地区仍在继续原来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B区检察机关是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笔者结合长期在B区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必要性,以期对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以B检察院区为例,我国现存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行政管理色彩严重 1.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管理混同,行政管理色彩浓重,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样,采取行政职级管理。一方面,使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责任心。另一方面,检察制度附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现状,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和依赖,无法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属性,使得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制约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打击检察官工作积极性。 2.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办案,检察官难以独立行使职权。由于检察院的人事管理权(人员编制、录用任免、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财政经费等均受地方党政机关控制,检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存在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一方面,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地方利益,往往受到诸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另一方面,这种依附关系容易助长检察官的“官本位”思想,无法确立检察官的“案本位”思想,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资源配置不合理 检察院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检察队伍庞大,但办案人员急缺,比例十分不协调。以B区检察院为例,B区检察院除领导外工作人员总数共计93 人,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只有48人,所占比例仅为51%。其余部门工作人员(包括政治处、行政科、办公室、研究室、监察科、预防科、法警队、技术科等)占了49%,这一部分人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不属于办案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中,有部分人员未通过司法考试,不具有办案资格;而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中,含有部分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助理检察官。让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让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非业务性工作,都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B区检察院没有专门的书记员,办理案件的检察官除了审查案件还要做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含量底的工作,如:送达告知文书、制作庭审记录、接待当事人、整理卷宗等等,这样的人员配置结构,必然造成办案效率低下,办案质量得不到保证。 (三)职业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职业保障现状是:高要求、低回报、同酬、不同工。 1.进入检察系统不仅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往往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相比,检察系统对任职条件、专业素养要求更高,但是其工资福利、职业保障却和其他公务员一样,甚至不如一些行政机关公务员。检察官工资和其他公务员一样与职级挂钩。实际情况是,检察机关的职级数远远低于同级党政机关,检察管晋升困难重重,使得部分检察官放弃检察事业,投身党政机关,造成检察人员不断流失。 2.同样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不一样,检察业务

各级检察院机构设置一览

最高检:1、办公厅2、政治部3、侦查监督厅4、公诉厅5、反贪污贿赂总局 6、渎职侵权检察厅 7、监所监察厅 8、民事行政检察厅 9、控告监察厅 10、刑事申诉监察厅11、铁路运输检察厅12、职务犯罪监察厅13、法律 政策研究室14、纪检组、监察局15、国际合作局16、计划财务装备局 17、机关党委18、离退休干部局19、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死 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 省检:(湖北):1、办公室2、政治部3、反贪污贿赂局4、侦查监督处5、公诉一处6、公诉二处7、渎职侵权检察处8、监所检察处9、民事行政检察 处10、控告申诉检察处11、职务犯罪预防处12、检察技术处13、法律 政策研究室14、人民监督院办公室15、监察处16、司法警察总队17、计 划财务装备处18、机关党委19、离退休干部处 (海南):1、办公室2、政治部3、反贪污贿赂局4、侦查监督处5、公诉处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处8、民事行政检察处9、控告检察处10、刑 事申诉检察处11、职务犯罪预防处12、法律政策研究室13、监察处14、计划财务装备处15、检察技术处16、信息化工作办公室17、机关党委 18、基层检察工作处19、检委会办公室 市级检察院(咸宁市):1、办公室2、政治部3、反贪污贿赂局4、侦查监督处5、公诉处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处8、民事行政检察处9、控告 申诉检察处10、职务犯罪预防处11、检察技术处12、法律政策研究室 13、人民监督员办公室14、纪检监察处15、司法警察支队16、行政装 备处17机关党委 (西安市):(一)办公室(二)政治部1.人事处2.宣传处3.教育培训处(西安市检察官培训中心)4.警务处(法警支队)5、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三)侦查监督处 (四)公诉一处(五)公诉二处(六)反贪污贿赂局(副局级)(七)渎职侵权检察处(八) 监所检察处(九)民事行政检察处(十)控告申诉检察处(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 公室) (十一)职务犯罪预防处(十二)检察技术处(西安市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中心) (十三)法律政策研究室(十四)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十五)行政装备处(十: 六)机关党办(十七)案件质量管理办公室 基层检察院:(长沙县)1、办公室2、政工科3、侦查监督科4、公诉科5、反贪污贿赂局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科8、控告申诉检察科9、民 事行政检察科10职务犯罪预防科11、监察室12、司法警察大队(大庆市高新区)1、政治部2、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与其合署办公)3、侦查监督科4、公诉科5、反贪污贿赂局6、反渎职侵权局7、监所检察 科8、民事行政检察科9、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 公室与其合署办公)10、职务犯罪预防科11、检察技术科12、法警大 队13、未成年人犯罪审查科14、监察室(纪检组与其合署办公)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 理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2003]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6.05 【实施日期】2003.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3年6月5日高检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当前,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新任务,检察工作总的要求,是要履行法律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这方面下了不少功夫,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检察院办案程序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办案质量不高。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管理工作薄弱,不能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办案质量方面的

问题,突出表现:一是一些检察院对办案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和有关重大典型案件的办理情况,没有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检察业务统计工作存在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二是上级检察院对检察业务工作信息的分析和综合利用不够,影响了对下指导力度;三是案件管理工作缺乏系统化和规范化,信息化程度不高。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规范办案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这个《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各地在上报办案工作情况时,要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保证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做到数字准确、情况清楚、内容确实。既要如实上报工作的进展和成绩,更要如实上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 二、要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案件管理工作要实行责任制,从办案情况的收集、分析、报送到审查、督办,每一个环节的责任都要落实到人。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情况或者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情况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责任。 三、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办案情况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的计算机网络化,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对办案情况的宏观管理、跟踪监督、质量评估和问题预警,提高案件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 (200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主要是对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和案件统计信息进行的集中管理。什么是案件集中管理? 案件集中管理,就是指为了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在坚持和完善业务部门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依托信息化平台,由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职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下面,结合实际谈谈基层检察院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 在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机构统一案件管理,是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改革创新的亮点,更是加强监督、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大措施。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11月28日专门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并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因地制宜成立机构开展案件管理工作。2012年5月以后,X省三级检察院普遍完成了内设案件管理机构的建

设并配备人员、调集资源和立章规制开展案管工作,案件管理工作在各地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X区的X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根据现有条件,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案件管理工作,从无到有,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案管各项工作。一年来的总结数据显示:案件管理部门共受理并分流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各类刑事案件93件130人、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40件182人,审查不予受理3件6人,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87件107人;向上级案管部门提请报捕自侦部门职务犯罪嫌疑人10件10人,受理并分流本院自侦部门提请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7件19人;开展风险评估预警10件;受理诉讼违法线索1件;接待律师和当事人查询48件次。体现了案件受理对外一个“窗口” 、流程监控对内一个“闸门” 的案件管理职能正在运行有序,发挥作用。 从案件管理实践看一体化机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表现在:优化了人员配置,办案力量得到强化;有效整合了办案资源,办案效率得到提高;加大了监督力度,诉讼监督得到强化;统一了案件管理,办案行为不断规范;优化了职能配置,监督制约得到加强。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案管字[2013]5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案管字[2013]5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任务是,实现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以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统一配置。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配置的流程、文书模板、案卡等,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修改、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配置的相关内容,不得使用其他信息系统代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二)全员、全面、全程应用。履行业务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全程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任何人不得违反要求,脱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有关业务事项。 (三)规范、高效。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照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及时完成各自相关操作,确保各环节顺畅衔接、高效运行。 (四)安全保密。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涉及多个子系统的业务应用问题进行协调; (三)对本部门接收的案件录入受理信息; (四)对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意见进行汇总统筹; (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系统应用培训; (六)与系统使用有关的其他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是本部门业务子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和下级院对口部门的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指导、管理; (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执行信息填录、文书制作、业务网上流转等相关操作;

工作心得: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工作心得: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深化检察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高度重视、积极推进,随着上海、广东等6省市司法改革试点的推进,其中存在的有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院内部由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法警、技术人员等组成,除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长外,还有一些不行使检察权的司法行政人员也具有检察官职位,这就颠倒了检察职能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主次地位,使检察制度成为行政管理职能的附属,从内部制约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这种管理模式下,检察官和其他一般行政人员一样采用行政职级管理,检察干部视为党政干部,对检察人员简单地套用行政化管理模式,没有对各个岗位的职责进行科学的分类,建立有针对性的管理标准。势必有碍检察工作开展,模糊了检察官同一般行政人员的界线,忽视了检察官的司法性,阻碍了检察官职业化进程,也无法保证司法机关公正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频发。 二是检察院职级比例相对于同级党政机关公务员普遍较低。非法律人才被安排到办公室、政工等行政部门,根本没有晋升空间可言。检察人员不论哪个岗位,从事何种工作,录用后先任命为书记员,然后再晋升助检员、检察员,晋升缓慢。如果不按照这个条件,就不能任命检察职务,级别就上不去,工资就受到影响,使得工作积极性受到较大的影响。检察职务如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都与

行政级别挂钩,检察官等级的的评定也以行政级别为依据,且真正对工资、待遇起作用的也是行政级别。 三是检察人才流失严重。在退休年龄上对检察官与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男60岁退休,女55岁退休,没有考虑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对人员的不同要求,致使一大批年龄在50岁左右、阅历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丰硕的优秀检察人才退居二线,或提前退休,在加之高要求低回报矛盾,很多青年干警选择了其他行业,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极度损失。要彻底解决检察官骨干人才流失和人员老化现象问题,需要打破检察院行政管理体制,在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官及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分类管理。 四是晋升渠道单一。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级别晋升都走检察系列,导致凡是进入检察系统的工作人员都要努力刻苦钻研法律通过司法考试,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花在了考试上,有的甚至长期请假准备考试,影响到本职工作。长期不能通过考试的人员,尤其是非法律人员出于压力和待遇不得不另谋出路。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没有直接从事检察业务的人员大量挤占一线检察人员的职位,使得一部分在检察一线的干警的职务长期不能晋升,真正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没有相应的检察职务。使得专才不能专用,严重挫伤一线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助长了论资排辈、不求上进的思想也不利于人才的健康成长与合理使用。 二、现有检察体制造成的弊端 一是不利于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当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检察机关往往维护的是地方利益,导致检察机关执法日益地方化。同时,一旦涉及到查办地方重要党政领导干部的案件,检察机关往往受到各种堂而皇之甚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具体职责为: 一、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 二、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 三、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 四、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案件文书的监管; 五、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 六、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 七、配合政治部门开展执法考评; 八、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宏观指导; 九、负责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 十、负责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统计数据查询管理规定 为规范统计数据查询工作,确保数据提供及时、准确、快捷,统计数据查询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受理。查询单位提供由各有关科、室、局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查询申请。具体内容包括:1、查询单位;2、提出时间;3、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4、查询内容。书面查询需求在送案件管理办公室前,可通过电话就查询事项与本院 案件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查询。查询项目应表述准确,意义明确。必要时查询单位应向统计人员作出说明。涉及复杂、大量的数据查询,以及较多的案件登记卡数据查询,查询单位可派员到案件管理办公室协助查询。 三、反馈。查询工作完成后,查询单位取回查询结果,并在统计部门登记签字。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原则上不通过电话反馈查询结果。

律师会见与阅卷规定 一、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需要会见案件承办人的,可以到案件管理办公室预约。 二、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约见案件承办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转告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及时答复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并自行安排会见事宜。 三、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提出阅卷申请的,应提供身份证、律师证、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并提前预约,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预约后应审查证明文件并及时与案件承办人商定阅卷的具体日期,通知申请阅卷人。 四、其他人员提出阅卷申请的,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征得相关业务部门同意或经批准后安排阅卷。 五、律师阅卷或其他诉讼代理人阅卷时,可采用纸质阅卷或电子阅卷的方式,并根据规定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六、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安排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阅卷。

工作心得:整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

工作心得:整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 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历经长久的发展,随着新形势的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与实际工作出现了不协调情况,一定程度上制约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影响检察机关整体效能和机构活力的发挥。最高检在《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X—201X年工作规划)》中提出“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检察体制,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作出科学的定位和引导。 一、机构整合的模式类型 近年来,不少基层检察院重新整合机构,优化人员配置,主要有以下几类模式: (一)“九部一委制”模式 XX省基层检察院实施的“九部一委制”——职务犯罪检察部、刑事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政治部、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监察部和机关党委。 (二)“五部制”、“七部制”模式 XX、XX等13个基层院,XX市检察院的“五部制”——即批捕公诉部、职务犯罪侦查部、诉讼监督部、案件管理部和综合管理部等五个工作机构。XX市基层检察院的“七部制”,不同的是将批捕公诉部拆分为批捕部和公诉部,将诉讼监督部细分为刑事诉讼监督部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部。

(三)“三局两部一办”模式 重庆渝中区检察院的“三局二部一办”制——即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 二、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的效果、问题分析与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的效果 各地检察院整合内设机构虽然模式不同,但都取得一定效果。 1、整合机构打破“官本位”的思想。通过“大部制”整合改革,领导班子成员兼任部门负责人,工作亲自研究部署,并直接安排到具体的主办检察官,解决内部机构职能重叠化问题,减少了职能交叉,整合了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实现了人员优化、资源配置的最大化。 2、主任检察官责任和工作积极性增强。整合机构后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主任检察官具有办案组织权、监督权和职权范围内案件的决定权,对案件定性和质量把关。201X年版的《XX省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主任检察官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还负责办案组内案件的组织、指挥和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3、部分检察职能得到进一步优化。破解了业务工作存在的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与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脱节、查办与预防脱节、批捕与公诉脱节等问题,诉讼监督得到强化。诉讼监督工作从“副业”变成“主业”,从“被动”变为“主动”。

案件管理中心何以受到专家好评

案件管理中心何以受到专家好评 案件管理中心何以受到专家好评 案件管理中心何以受到专家好评 20xx年01月06日09:09检察日报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案件管理中心就如同一个‘司令部’,它统一指挥全院的业务工作,规范办案流程,强化内部监督,对建立检察业务管理长效机制有着很大的积极意义。”2005年12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检察长苏志广在“案件管理工作研讨会”上发言时这样说道。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河南省检察院等部门共7 0余人出席了由郑州市检察院主办的此次会议。 这个被苏志广称为“司令部”的案件管理中心到底是个什么机构,它到底有何具体作用?带着这样的疑惑,记者对郑州市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中心进行了采访。 ■三大原因“催生”案件管理中心 金水区检察院每年办理的案件在郑州市全部13个基层检察院中最多。2002年7月,在对多年检察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后,金水区检察院率先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 “成立案件管理中心是为了解决案件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金水区检察院检察长李百建认为,以前案件监督管理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对外部法律监督存在空白。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各自负责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实施管理,但往往忽视了对公安机关捕后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监督与管理,造成案件流失。 二是内部执法办案监督不力。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各级检察院对案件程序方面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于领导监督和下一个检察环节的监督,并且都是事后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上的超时办案、线索积压和流失等问题。 三是忽视案件质量的管理,没有全面考评案件质量的工作程序和机构。对案件质量实行粗放式管理,仅仅追究有罪处理结果,特别是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更容易忽视工作细节和法律文书的制作,造成案件质量不高,社会效果不佳。 2002年11月,二七区检察院、荥阳市检察院也相继成立案件管理中心。此后,郑州市检察院也于2003年10月率先成立了地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中心,对中心的职责和权限作了明确统一的规定,并要求有条件的下级检察院都要建立。截至2005年6月底,郑州全市13个基层检察院全部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 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对成立案件管理中心有着自己的理解:“这是解决检察实践中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是现行检察业务管理模式创新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业务管理经验的科学总结。” ■七项职责“演化”为四个统一 规范,是郑州市检察院对案件管理中心最大的要求。中心成立伊始,市检察院就制定了《案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在广泛听取各个业务处室意见的基础上五易其稿。2004年1月1日,郑州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正式运行。

深圳市检察机关构建新型案件管理机制

深圳市检察机关构建新型案件管理机制 保障检察权依法高效规范运行 近年来,深圳市检察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以集约化、扁平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管理理念,探索建立新型案件管理机制。该机制在辅助领导决策、服务办案活动、监控办案程序、进行实体评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检察权的规范高效运行。其主要做法是: 一是设立专门机构。2006年1月,经市编委批复同意,深圳市院正式设立案件管理处(加挂检委会办公室牌子),各区院也相继设立案件管理科,专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2007年,市院又建立案件管理中心,开辟了收送案管理区、统计管理区、综合信息查询区、流程监控区、赃证物管理区等七个功能区,搭建了集约化管理平台。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统一收送案、统一录用案件信息、统一轮案、统一管理赃证物、统一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等职能。 二是开发案管系统。该市检察机关深入调研论证,联合研发机构,研发完善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目前,研发的案管系统2.0版已上线运行。同时,为案管部门配备了计算机、扫描仪、触摸屏、条码机等电子技术设备,为系统的运行提供了必要的装备保障。三是建立规章制度。该院从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规范办案行为的角度出发,全面制定和修改了相关工作规范。如修改完善《检委会议事规则》,实现了检委办职责与案件管理职责的衔接;制定《案件管理工作办法》和《流程监控管理工作规范》,明确了案件管理各环节的操作规程;制定《案件管理系统权限管理规定》,科学设定了管理主体和办案主体的系统使用权限;制定《案件查询与律师阅卷办法》,深化了“阳光检务”工作;制定《收送案管理工作规范》、《赃证款物管理工作规范》、《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强化了重点环节的管理;制定《案件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将案件督察纳入检务督察范围,等等,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 深圳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运作模式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是统一案件出入口。案管部门统一负责案件的“收、录、转、发”等工作。案件受理阶段,案管部门对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登记录入。案件移送阶段,案管部门统一向其他机关送案,并完成换押手续。案件分流阶段,系统根据办案人员工作量等情况,

检察院整体解决方案

检察院业务应用各系统平台 1律师阅卷管理系统 1.1产品概述 提供电子卷宗制作服务的同时,也为案管中心的律师阅卷服务提供信息化支持,通过提供预约管理、阅卷准备、阅卷管理、律师在线阅卷等功能,成为支撑“电子卷宗制作-律师查阅电子卷宗”全流程业务的辅助业务平台。 1.2主要功能 包括卷宗管理、律师阅卷管理、律师在线阅卷等功能。 1.3产品特点 ?检察业务的电子卷宗制作工具,规范卷宗内容、方便管理查阅 ?便捷的阅卷预约及管理助手,提升阅卷服务效率 ?安全方便的律师在线阅卷平台,保证律师阅卷权的同时避免案件信息外泄 ?便捷的律师外带资料情况管理,方便内部管理及后期追溯 ?支持与高检软件挂接获取案件信息及文书 2检察档案管理系统 2.1产品概述 检察档案管理系统集档案著录、文件挂接、档案检查、登记入库、档案借阅、查询统计等功能为一体,致力于“打造检察档案信息资源库,提高档案资料安全利用,发挥档案信息最大效能”,为检察机关档案数字化、网络化管理提供服务。 2.2主要功能 包括档案著录、文件挂接、档案检查、登记入库、档案借阅、查询统计等功能。 2.3产品特点

?统一的档案管理平台,全面服务检察档案业务 ?规范的借阅管理平台,实现异地多人共享浏览 ?实现与其他系统挂接,业务衔接更加紧密顺畅 ?与扫描仪完美结合,高速扫描力助档案数字化 ?提供二维条码管理,规范档案实体出入库管理 ?操作便利,简单易用 3检委会应用系统 3.1产品概述 检委会应用系统适用于三级检察机关,为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审议讨论重要文件以及研究决议其他检察工作等事项提供全方位的智能管理,可有效提供检委会工作效率,辅助领导决策。 3.2主要功能 包括议题申请、议题审批、秘书安排会议、会议讨论、议题汇报和议题回顾、执行监督等全流程会议管理功能。 3.3产品特点 ?会议讨论支持多点触控操作 ?会前、会中、会后全流程数字化支持 ?议题资料实时在线浏览 ?支持手写签批议题材料 4检察院文书智能校对系统 4.1产品概述 检察院文书智能校对系统适用于三级检察机关,可以有效帮助办案人员解决文书中常见的字词、语法错误,标点日期错误,文书内容前后不一致,缺漏信息项及法律法规引用不规范甚至错误等问题,规范文书格式,提高文书质量。 4.2主要功能 包括智能纠错、自动排版、word插件等功能。

2018年检察院案管办个人工作总结范文学习参考(word格式)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也可直接使用检察院案管办个人工作总结 以下是风林网络工作总结频道编辑为您整理检察院案管办个人工作总结,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风林网络查看。 检察院案管办个人工作总结1 半年来,区检察机关在省市二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服务服从于党和国家的以及检察工作大局,把握预防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方面;在紧紧围绕检察职能,密切结合办案开展方面;在运用预防工作措施和手段,追求实际效果方面;在强化预防调研,努力探索发案规律和特点方面;在开展预防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方面;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整合预防资源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好评,得到了区党委的认可。现将上半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在检察工作的重点,作为新时期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以推进预防工作专业化建设为动力,以提高预防能力为重心,以控制和降低职务犯罪发案率为目标,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围绕职务,围绕犯罪”,强化预防措施,规范预防活动,创新预防机制,注意预防实效,全面提升预防工作水平,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首先,我院领导班子思想上重视,分工作由检察长亲自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通过办案实践表明,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出自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经不起权和钱的诱惑和考验,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和部门权力过于集中,监督不利,制度不严,管理松弛,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以及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些方面管理机制不健全。遏制职务犯罪,必须加强预防工作,各职能科室协同办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充分认识职务犯罪预防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牢固树立起标本兼治的思想,以对党、国家和人民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及对策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及对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在上海、海南、贵州等七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积累经验。但是,检察官员额制能否最大程度的发挥积极作用,还有待于检察官员额比例的科学确定,还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进行大量的调研。笔者从完善检察官员额分类管理制度,研究合理定编和确定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建立一个科学的、相对稳定检察官员额制对策,让优秀的检察官脱颖而出,为全面推动检察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一、检察官员额制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 进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对现有的检察资源进行再次分配,重新整合,优化人员结构,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增强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 1、检察官员额制的意义 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可为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提供技术层面上的职业保障,有助于实现检察官的精英化,是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性措施,有利于淡化检察官的行政化色彩,符合检察官职业化的要求。

一是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推行检察官员额制度,符合检察工作专业化要求,能够保证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侦察监督权,提高检察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进检察活动专业化。 二是提高检察官素质,促进司法公正。推行检察官员额制度,检察工作分工更为精细,使检察官更能集中精力和时间放在办案决策上,有利于作出正确决策。 三是提高办案效率。由于检察官员额制度使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且相互衔接,使办案流程更加科学、规范。 四是促进检察机关内部竞争和激励机制。要求检察官必须具备高素质的办案能力。一旦不能适应检察官工作,或未被聘用到办案岗位,将会被淘汰掉,这就使得检察官助理也能够产生工作动力,力争达到检察官的条件。 五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些工作职能。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度后,检察官成为检察院工作的中心,检察长、副检察长等的行政管理职能必将弱化,加强检察力量。 2、实施检察官员额制面临的问题 一是各地区及上下级检察官素质差异。目前我国各地检察院的检察官队伍状况差异较大,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地级以上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检察官之间整体素质差别较大,这就使得在确定检察官员额时很难把握。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条将案件受理工作单列出来,统一了案件的入口,为案件管理工作的运行奠定了基础,也为案管工作带来挑战。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 一是案件管理部门职能不明,服务多于监管。部分领导和同志对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初衷和职能不了解,对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不够重视,在人员配备、设施配置、经费保证等方面保障不足。这样就造成,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责仅仅局限于案件的受理、分流等事务性工作。而管理职能因缺编缺人导致形同虚设,无法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 二是案件管理部门定位低,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案件管理部门需要实施具体的监管行为,但目前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置仅仅与业务科室平级,这样就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监督不能的尴尬局面。再加之一些业务科室承办人对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管存在抵触情绪,不服管理,造成监督不到位。 三是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自动化程度不高。目前,案件管理工作依托渭南市院《检察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案,但案件管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不高,案件材料的流转多以纸质形式为准,办案工作、接待律师工作还停留在纸质审、阅卷的状态。再加之该系统存在诸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网上网下两套办案流程,不但没有减轻办

案人员的工作量,反而增加了工作麻烦,造成了办案人员对网上办案的抵触情绪。 二、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应进一步明确案管部门的定位,要求其主要对案件流程、时效进行监控,对案件质量定期进行评查,对业务工作开展监督。 (二)应减少事务性工作,突出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作用。 (三)应建立公、检、法办案信息化共享平台。尽快为案管部门配备电脑、高速扫描仪、复印机、案卷装订机等硬件设施,为卷宗电子化、文书集中打印提供条件和创造便利。 (四)应强化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运用,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奖惩机制。为了提高检察机关案件办理质量,促进承办人员提高办案能力,应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奖惩办法,与干警绩效考核、岗位目标责任制相挂钩。 (五)应积极探索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机统一。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部门,担负着日常的监督管理职能。由于其定位低,造成了监督不力的尴尬局面。案件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与人大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内、外部监督制约合力。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创造性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这就要求全体案件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和熟知各项法律程序及检察业务技能,对案件管理队

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

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 第一节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记录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五条 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第二节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

基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构想

基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构想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王文钊 发布时间: 2008-11-24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 [内容摘要]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是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在明确分类依据的基础上,对检察人员做一重新审视,着重对检察官的选任、交流、晋升进行细化,对其他人员的任用、管理进行设想,凸现考试考核的重要性,真正建设以检察官为主体,其他人员为辅助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 [关键词]选任考试职务序列职位分类考核 高检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对干部管理体制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间显示出推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管理的大方向,这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选拔任用和管理人员的机制,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以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作为基础,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的人事制度改革,笔者结合在基层院的司法实践,对此谈一点粗浅看法,求教与同仁。 一、分类管理的依据。 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明确提到要探索和完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干部人事分类管理制度,这就为我们检察机关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实行干部人事分类管理,有利于不同层次人才依据其工作的需要树立自己的目标,有利于不同单位根据人员的现状进行管理监督考核,保证人尽其才,各尽所能。基层检察院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强人力资源开发的利用,在正视人员现状的基础上,分门别类,

统筹规划,根据人员担负职责的不同,进行划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已经出现过不同法律职务的分类:包括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有助检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检察长具有检察员法律职务)、承担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和承担执勤法律保障的司法警察以及工勤人员。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2年修订的《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已有了明确界定,书记员、司法警察、工勤人员也都实际存在,这样就为基层员人才实行分 类管理提供了实践依据。 二、实行分类管理模式。 要对基层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必须先对现有人员进行分类,依据现有的基层院的人员所担负的职责不同可划分为: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一般工勤人员,在搞清楚人员划分的基础上,分门别类,依各自职责的不同要求进行管理。 1、对检察官的管理方式。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中已对检察官的职责、义务权利、条件、任免、考核等规定的非常明确,笔者结合实践,力求从改革的角度,具体规范处入手,试图进行科 学化管理。 1、改革检察官选任制度 ①、科级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制度。对于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的选拔任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已有规定,一般要经过民主推荐、充分酝酿和讨论

检察院信息化系统

检察业务信息化方案一、行业背景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围绕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 始终把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防止违法违纪办案问题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2003年6月,高检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要求各地“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办案情况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的计算机网络化,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对办案情况的宏观管理、跟踪监督、质量评估和问题预警,逐步实现案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同年8月,高检院又提出了“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相结合”的工作思路,以及“检察工作要以业务建设为中心, 队伍建设和后勤建设为保障”的工作格局等先进理念,为推进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尤其把信息化技术与检察业务相结合指明了正确方向。 检察院信息化系统整体示意图: 二、检察机关业务信息化系统规划目标 明确各个职能部门业务、办事程序,系统分析信息化需求;打破各部门界限,根据业务需求设置功能,再根据业务类型集成功能模块;操作人员按业务需求选择功能模块,按用户级别、权限操作功能模块办理各项业务;以计算机为核心,运用计算机技术和方法并综合应用管理工程、行为科学、信息论、控制论等技术,为人民检察院实现科学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服务。 具体实现以下目标: 建立检察院三级专线网络,将视频、音频和信息三网合一,将全国的检察院有机的连接在一起,作到对案件的快速响应; 为干警提供历史案件信息支持,为检察院领导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建立案件动态管理系统,使各部门间信息共享,避免各部门繁杂的组卷和抄卷,节省出时间用于外出侦破案件。 建立对下级院的远程动态监控指导系统,为下级院提供政策、法律、技术、预警、个案的指导。 建立与上、下级检察院的数据接口;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