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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研究

目录

引言 (1)

第1章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之现状 (3)

1.1背景 (3)

1.2 相关案件数据分析 (4)

1.2.1案件数量 (4)

1.2.2 案件类型 (5)

1.3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特殊性 (7)

1.3.1 跨学科、涉及多部实体法 (7)

1.3.2竞争手段技术化 (8)

1.3.3 竞争方式新颖化 (8)

1.3.4 危害后果严重性 (9)

第2章一般条款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分析 (10)

1.1关于一般条款概念的争议 (10)

1.2 一般条款的价值 (13)

1.2.1实现正义衡平 (13)

1.2.2 具体化法规 (14)

1.2.3 修正法规 (14)

1.3 司法实践中一般条款的适用情况 (15)

1.3.1 适用概况 (15)

1.3.2 一般条款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18)

第3章一般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条件 (20)

1.1一般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 (20)

1.1.1 不属于明文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

1.1.2 原告需提出有关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 (20)

1.2 竞争关系的认定 (21)

1.2.1 竞争及竞争关系的概念 (21)

1.2.2互联网对竞争关系认定的影响 (22)

1.2.3交易机会是判定竞争关系的核心标准 (23)

1.3 竞争行为的非正当性认定 (25)

1.3.1 诚实信用原则认定之不足 (25)

1.3.2 行业惯例认定之缺陷 (26)

1.2.3 (28)

第4章案例指导制度与一般条款适用条件之结合 (29)

1.1 案例指导制度在互联网领域的建立 (29)

1.1.1 案例指导制度在互联网领域建立的必要性 (29)

1.1.2 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路径 (30)

1.2 案例指导制度对于一般条款适用的作用 (31)

1.2.1指导作用 (31)

1.2.2规范作用 (31)

1.2.3 预测作用 (32)

1.2.4 教育作用 (32)

1.3 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条件的有利补充 (32)

结语 (34)

致谢 (35)

参考文献 (36)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39)

“互联网+”背景下媒体营销研究:以网红经济为例

Management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管理科学与工程, 2016, 5(4), 221-226 Published Online December 2016 in Han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7724586.html,/journal/mse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7724586.html,/10.12677/mse.2016.54024 文章引用: 韦铧容, 王岚. “互联网+”背景下媒体营销研究: 以网红经济为例[J]. 管理科学与工程, 2016, 5(4): 221-226. Study on Media Marketing under the “Internet+” Background: Internet Celebrity Economy Huarong Wei, Lan Wang * School of Business, 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 Beijing Received: Dec. 8th , 2016; accepted: Dec. 27th , 2016; published: Dec. 30th , 2016 Copyright ? 2016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7724586.html,/licenses/by/4.0/ Abstract Combining the Internet with the traditional industries, it promotes the evolution of the econom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different media forms are constantly emerging. The Inter-net celebrity is the new product in the era of Internet+. This article studies business model inno-vation in China’s media economy in the era of Internet+. The article focuses on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Internet celebrities and studi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Internet celebrity, and provides the development tactics. Keywords Internet+, Media Marketing, Innovation “互联网+”背景下媒体营销研究:以网红经济为例 韦铧容,王 岚* 北京语言大学商学院,北京 Open Access *通讯作者。

(整理)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4年7月3日 联邦议院通过了下列法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免遭不正当竞争之害。本法同时保护公众对不受扭曲的竞争[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条[定义] (1)在本法意义上, 1.“竞争行为”,是指一个人的任何一种旨在以有利于自己或他人企业的方式促进商品或服务包括不动产、权利或义务之购销或提供的行为; 2.“市场参与人”,是指除了竞争者和消费者以外所有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从事活动的人; 3.“竞争者”,是指任何一个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与另一个或若干个经营者处于具体的竞争关系之中的经营者; 4.“消息”,是指任何一种在数量有限的参与人之间通过公开的电子通讯设备予以交换或传递的信息;不包括那些作为广播电视服务台站的一部分通过电子通讯网络向公众传递的信息,但以这些信息不能够与获得这些信息的可识别的参与人或使用者发生联系为限。 (2)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准用《德国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 第三条[禁止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足以损害竞争者、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而对竞争造成并非轻微的破坏的,则是非法的。 第四条[不正当竞争例举] 第三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如: 1.从事那些足以通过施加压力、以蔑视人类的方式或通过其他不适当的不实影响,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的决定自由的竞争行为; 2.从事那些足以利用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缺乏交易经验、轻信、害怕或窘境的竞争行为; 3.掩饰竞争行为的广告性质; 4.在举办诸如打折、附赠或赠品的促销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享受优惠的条件; 5.在举办具有广告性质的有奖销售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参与条件; *本法旨在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10月6日《关于修订欧共体第84/450号关于为规范比较广告之目的而规制引人误解的广告的指令》的第97/55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90,第18页),以及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7月12日《关于在电子交易中与个人相关的数据的处理以及私人私人领域保护的2002/58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01,第37页)的第13条规定。 对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8年6月22日《关于规范和技术规程领域以及信息社会服务性规定的信息程序的98/34号指令》(经1998年7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98/48号指令修订,载《欧共体公报》L号217,第18页)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予以注意。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解读 第十一条[禁止低价倾销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禁止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法条解读】诋毁商誉行为的要点: ?1.诋毁对象是“是存在着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同行”。如果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可以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主观心态为故意,不能是过失。 【真题演练】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1-74)BD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BD 第十五条[禁止串通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互联网+”时代下强势社群打造与网红经济》

强势社群打造策略与网红经济 课程背景: 互联网的商业模式经历了三个过程,第一个风口叫做门户,即搜狐、网易这些门户网站,第二个风口叫做电商,即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网站,第三个风口就是当下很热的O2O,线上与上下结合的商业模式,那么下一个风口是什么呢?我认为是社群营销,比如罗辑思维、吴晓波频道、PAPI酱等这些互联网社群是怎么运作起来的,本次课程就教大家如何在颠覆式产品的定位基础上做好社群营销。 为今天工作成绩优异而努力学习,为明天事业腾飞培训学习以蓄能!是企业对员工培训的意愿,是学员参加学习培训的动力,亦是蓝草咨询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 蓝草企业精心准备的课程,学习达成当前岗位知识与技能;晋升岗位所需知识与技能;蓝草企业课程注意突出实战性、技能型领域的应用型课程;特别关注新技术、新渠道、新知识创新型知识课程。 蓝草企业的口号是:为快乐而培训为培训更快乐! 策和手段,恭请致电,了解详情。 2018年蓝草咨询特别为学员终端客户推出“快乐Plus大礼包”政策(适用范围) 1.2人以上(含2人)同时报名,享受实际报价的90%。 2.5人以上(含5人)同时报名,享受实际报价的80%。 3.学员学习期间可以得到“快乐培训增值礼” club”会员,会员可以免费参加(某些活动只收取成本费用)蓝草club定期不定期举办活动,如联谊会、读书会、品鉴会等。 多行业多领域的多方面资源,感受朋友们的成功快乐。 员承担成本费用) club”会员的学员,报名参加另外蓝草咨询举办的培训课程的,可以享受该培训课程9折优惠。 4.学员学习期间可以得到“快乐Plus大礼包”

PDF版)及教材 100元) 蓝草咨询:为快乐培训为培训更快乐! 未尽事宜,恭请致电,了解详情。 实战型能落地营销/管理专家-黄俭老师简介: 滨江双创联盟荣誉理事长;上海蓝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讲师;多家知名企业特聘高级管理顾问。 黄老师多年在企业管理、公司战略规划、市场营销、品牌建设、员工管理、绩效考核、上市公司等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刻理解了东西方管理精髓。进入培训教育行业,作为资深培训讲师,在企业内训课、公开课、CEO总裁班等百余家企业和大学课堂讲授战略管理、营销管理、品牌管理等领域专业课程,结合自身的企业实践和理论研究,开发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新营销课程收到企业和广大学员的欢迎和热烈反馈。听黄老师上课,可以聆听他的职场经历,分享他的成绩,干货多多!课程突出实用性、故事性、新鲜性和幽默性。宽广的知识体系、丰富的管理实践、积极向上、幽默风趣构成了独特的教学培训风格,深受听众欢迎。通过一系列销售案例剖析点评,使销售管理人员掌握一些管理先进理念,分析技巧、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黄老师近期培训的东风汽车-商用车公司,华东医药公司的销售团队在培训后,销售业绩有了20%提升。 擅长领域:战略管理/领导力系列/ 经典营销/新营销/大数据营销 授课风格:采用情景式教学法,运用相关的角色模拟和案例分析诠释授课内容,理论与实战并举,侧重实战,结合视听教材,帮助学员在理论基础与实践应用方面全面提升。广大的学员认为授课风格为:幽默风趣、条理清晰、实战、理论联系实际。 主讲课程: 《电话营销技巧》《杰出的房地产销售》《如何做好一流的客户服务》 《电子商务与网络营销》、《销售流程与技巧》、《大客户营销》、《顾问式销售》、《如何成为成功的房产销售员》、《总经理视角下的营销管理》、《非营销人员的营销管理》、《如何塑造成功的电子商务品牌》,《精准数据营销实战》、《卓越营销的营销策划》、《打造双赢关系营销》、《卓越客户服务及实战》、《海外市场客服及实务》 课程收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点归纳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 ..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不正当竞争行为 ..是违法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1、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3、我国在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并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原则 2、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原则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①垄断行为; ②限制竞争行为; ③不正当竞争方法。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不正当竞争方法。 一、限制竞争行为 (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所谓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我国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该行为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不以交易为要挟,要求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这些商品一般是与该项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的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行政机构,该行为必须具备的一个要件是滥用行政权力,及其行政行为违反合法、合理的行政原则。 两种表现形式:①以权经商的行为②地区封锁的行为。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它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对方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者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使用范围等方面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行为。 (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它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互相串通或者招标者与投标者互相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方法 (一)欺骗性交易方法 1、定义 该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采用假冒、模仿、虚假表示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欺骗性交易方法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足以引起误认误购。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这是最腐败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定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强势社群打造与网红经济》

强势社群打造策略与网红经济 1对1培训及咨询、百度文库官方认证机构、提供不仅仅是一门课程,而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管理思维提升之旅! (备注:具体案例,会根据客户行业和要求做调整) 知识改变命运、为明天事业腾飞蓄能上海蓝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蓝草咨询的目标:为用户提升工作业绩优异而努力,为用户明天事业腾飞以蓄能!蓝草咨询的老师:都有多年实战经验,拒绝传统的说教,以案例分析,讲故事为核心,化繁为简,互动体验场景,把学员当成真诚的朋友! 蓝草咨询的课程:以满足初级、中级、中高级的学员的个性化培训为出发点,通过学习达成不仅当前岗位知识与技能,同时为晋升岗位所需知识与技能做准备。课程设计不仅注意突出落地性、实战性、技能型,而且特别关注新技术、新渠道、新知识、创新型在实践中运用。 蓝草咨询的愿景:卓越的培训是获得知识的绝佳路径,同时是学员快乐的旅程,为快乐而培训为培训更快乐!目前开班的城市:北京、上海、深圳、苏州、香格里拉、荔波,行万里路,破万卷书! 蓝草咨询的增值服务:可以提供开具培训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让用户合理利用国家鼓励培训各种优惠的政策。报名学习蓝草咨询的培训等学员可以申请免费成为“蓝草club”会员,会员可以免费参加(某些活动只收取成本费用)蓝草club定期不定期举办活动,如联谊会、读书会、品鉴会等。报名学习蓝草咨询培训的学员可以自愿参加蓝草企业“蓝草朋友圈”,分享来自全国各地、多行业多领域的多方面资源,感受朋友们的成功快乐。培训成绩合格的学员获颁培训结业证书,某些课程可以获得国内知名大学颁发的证书和国际培训证书(学员仅仅承担成本费用)。成为“蓝草club”会员的学员,报名参加另外蓝草举办的培训课程的,可以享受该培训课程多种优惠。 一.市场营销岗位及营销新知识系列课程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条款解析

我国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旧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至今24年以来,自2017年2月起历经三次审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新法”)终于在2017年11月4日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于1993年的版本,新修订的版本有了较大的修改与优化,本文主要对新法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进行对比分析。 一、混淆行为条款:开放式列举,扩大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 首先,进一步厘清了与相关法律的界限。新法删除了旧法第5条第1项和第4项的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伪造冒用标志”,因为这两项分别由《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等作调整。 其次,混淆行为的类型进一步扩大。旧法中的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但实践中出现的混淆行为远不止这些情形,因此,新法中新增了2项具体的混淆行为,擅自使用“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和“网络标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均为针对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混淆行为的规制。 第三,将“知名”改为“有一定影响”,从文字上看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用语相统一,但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是否与适用《商标法》中的“一定影响”的条件相同,还有待新法生效后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解释和通过司法实践加以澄清。

第四,新法所保护的商业标识的范围具有开放性。将原有的穷尽式列举修改为开放式的例示性规定,在1、2、3项中对各类商业标识作了列举,并在列举后以“等”字加以概括,并于第4项加入了兜底性的条款,使得商业标识的保护具有开放性,为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保护新的商业标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五,民事责任方面,不同于旧版本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新法明确先按实际损失和所获利益来确定;若这两者均难以确定,由法官在法定300万以下裁量。行政责任方面,不同于旧法“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新法划分了区间,以违法所得额5万为界限,5万以上,可并处5倍以下罚款,5万以下,可并处25万以下的罚款。此外,若经营者的企业名称违反了关于混淆行为的规定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在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虚假宣传条款:修改虚假宣传的定义和内容 第一,明晰虚假宣传的行为的定义。旧法使用的是“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涉及到两个层次,其一是宣传内容是虚假的,其二是宣传的后果是引人误解,只有两方面同时具备,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新法将其修改为并列式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在原旧法的解释下,虚假宣传行为必须要引人误解,在新法中只需两者满足其一即可。 第二,例示性规定内容的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至今已有24年的时间,随着时代的变化,虚假宣传的情况也发生了变化,因此,新法删去了“制作成分、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新加了“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并在最后用“等”字加以概括,当然删去的那些并不是不存在了,只是出现的情况比较少。在目前网络环境下,

(完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 (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 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不分,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 第四,经济活动的界限不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是以法律作为界限的。只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企业、个人、政府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发挥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法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则是以计划作为经济活动的界限,任何违反计划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实行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商品活动的价值规律,从而实现对社会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而价值规律的实现是离不开竞争机制的。价值规

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红经济现象解读

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红”经济现象解读 互联网技术的迭代与普及日益全方位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对传统文化进行着颠覆性的变革和改造。这个过程催生了许多依托于互联网载体而生长的群体及文化,“网红”就是汇聚多元众生相的互联网生态中极具特色的一类群体。 “网红”不仅仅代表网络红人、包括网红景点、网红食物、网红产品、网红词句等等。由于互联网民众的热情讨论、传播以及资本红利的竞相追逐使得“网红”由相对边缘的网络亚文化的位置进入到了更广泛大众关注的视野之内。 “网红”不再是一些标新立异的个体标签,更表征着一种扎堆涌现的群体现象和趋势,“人人都在寻找网红,人人都想成为“网红”,“网红”经济、“网红”产业俨然成为当下互联网领域内人人都想来尝一口的诱人蛋糕,代表了在注意力经济体系内掘金的全新热点。 很多时候,“网红”的产生不是自发的,而是在网络媒介环境下,网络红人、网络推手、传统媒体以及受众心理需求等利益共同体综合作用下的结果。 网红模式是所有互联网现象的弊病 在电子商务兴起后,做产品的传统企业首先遇到了第一波来自互联网商业的冲击。电子商务将传统渠道的成本化解为网络直销渠道的红利,为了避免与既有传统渠道相冲突,传统企业会为网络直销渠道开发专有的产品型号,这便形成了“网货”。不幸的是,“网货”也难逃得出“网红模式”,当电商“买流量”的营销成本将电商直销渠道红利完全吃掉后,“网货”的“网红模式”也便到了终点。而同质化“网货”一旦陷入价格战,只会加快终点的到来。 此外,所有的互联网商业都在遵循“网红模式”,网络游戏、O2O、C2B、移动数码产品、可穿戴设备、互联网电视、互联网汽车、互联网无人机……互联网商业如果只是在“卖产品”,就一定逃不出“网红模式”的宿命。当传统企业与互联网融合时,消费互联网将过渡到产业互联网,我们将迎来真正的互联网经济。 这个时候,如果依旧是“卖产品”的思维,无论怎样的传统产业与互联网融合都避免不了陷入“网红模式”的魔咒。 互联网经济的本质是范围经济 “网红模式”绝不是互联网经济的本质,链环科技认为互联网经济的本质是以知识加工和需求个性化为主导的范围经济。互联网首先带来的是信息爆炸,用户接触产品信息更容易了,但用户选定产品的时间成本却要增加,用户倾向于“一站式”(从一家企业)选定符合自己需要的产品。其次,互联网还在一定程度上将人的个性释放,用户的消费诉求不再只是产品功能,还要有满足用户更高需求层次的服务。企业不能只是做单一的产品,企业还要满足用户对功能和服务的差异化诉求。 这些特点促成了传统经济本质的变革,要从满足用户功能诉求的“规模经济”往满足用户更高差异化诉求的“范围经济”去转变。在“网红”泛化的当下,只要有个人特长、天赋、风格以及好的故事呈现,人人均有机会走红;另一方面,泛化也意味着“网红”群体竞争呈现白热化的激烈程度,“网红”们也不断探索新的方向,力求在突出自我的时候避免流于平庸,在同质化的“网红”群体中开辟差异化的个人风格,通过独辟蹊径的自我呈现打造自身的“魅力人格体”。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最终版

一、单项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正式实施 A、2017年12月1日 B、2018年1月1日 C、2018年3月1日 D、2018年5月1日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 A、甲因其所居住小区内的超市过于吵闹,影响其休息,遂捏造该超市出售伪劣商品的事实并进行散布,导致该超市营业额严重下降 B、乙家俱制造企业将产自中国的家俱产品的原产地标注为意大利 C、丙歌厅见与其相邻的另外,家歌厅价格低、服务好、客源多,遂雇佣打手上门寻衅滋事,进行威胁 D、入夏前,丁商场为了筹集资金购进夏装,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甩卖了一批库存的羽绒服 3、下列广告中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商业宣传是( ) B、“××酒,行销全国,中国最优” C、“××酒,消除紧张和焦虑,健康佳酿” A、“××酒,启瓶醉八方,香溢飘千里” D、“××药酒,治愈风湿病,疗效100” 4、下列有奖销售行为最高奖励不得超过( ) A、3000元 B、5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5、下列各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是( ) A、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 B、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C、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D、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6、某工厂为开发一新产品收集了大量技术情报,请指出该厂下列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 A、出高价向竞争对手的关键技术人员获取 B、从市场上购买同类产品,经反向研究而取得 C、假扮成客户向竞争对手套取 D、使用以盗窃手段获取情报者披露的商业秘密

“网红经济”发展原因及趋势分析

“网红经济”发展原因及趋势分析 发表时间:2018-12-04T21:17:31.57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月下作者:欧阳航 [导读] “网红经济”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本文通过梳理近年来“网红经济”的发展历程,总结了“网红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 (湖南省南县第一中学 413200) 摘要:“网红经济”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本文通过梳理近年来“网红经济”的发展历程,总结了“网红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与在短时间内其迅速发展的原因。同时,对于未来“网红经济”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网红;“网红经济”;发展趋势 一、引言 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红”产业兴起,并发展形成了“网红经济”。在“网红”对社会影响日益加剧的今天,如何使“网红经济”良性发展,成为了新时代需要思考的问题。[1] 二、中国“网红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市场化的转变,国民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从传统的现代化阶段跨入了互联网社会发展阶段。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使得互联网经济在我国快速发展,并产生了一批依托互联网平台走红的“网络名人”,从而产生“网红经济”。[2] 三、中国网红经济形成发展的原因 1、互联网应用的普及 网红的产生,离不开当今社会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而对于“网红经济”来说,草根崛起、个性文化、名人效应、以及即将到来的IP时代,都能进一步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今天的人们已经不只是停留在论坛、网站、微博等时代,更多的是以平台直播和短视频的形式进行自我表达;这个时代更加注重是用户的感受,如现在流行的抖音、微信、斗鱼、还有很多的直播平台等,都直接促进网红经济的快速发展。 正如我们营销某件产品的时,拿单纯的用文字或海报作营销与通过直播的方式给你做详细的产品介绍,那个效果好呢?结果是显然易见的,这就体现了互联网时代的优越性,它拉近了人与人之的距离,让你感觉身临其境,乐在其中。所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创造了网红的产生,更推动了“网红经济”的前进。 2、消费群体的年轻化 根据相关统计,中国网红粉丝有近六亿的规模,而在这些粉丝中,其中25岁以下的粉丝占到了一半。我们看出这是一个快速成长的年轻的消费群体。他们是时代的追逐者,许多网粉的看来,网红就是现代潮流的领跑者。所以,两者必然能产生一种特殊的供需关系。如果让网红与明星比较,可以发现网红更加的贴近生活,他们的各种的生活方式也会使粉丝深有同感。所以,网红的语言、行为等往往会对许多粉丝产生导向的作用。导致价值观的趋同,正是这些方面的原因,粉丝在网红的影响下必定对网红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作用。[3] 3、网红多方位的吸粉模式多样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红发展开始多样化,许多的网红除了涉足直播、短视频这些领域外,更多的开始涉足娱乐圈。像拍短电影、微视频、做网络歌手或者参加各类的综艺节目等。这样一来,网红通过多方位的吸引方式,让网粉数量不断的增加。至此,也推动了网红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今天,网红经济作为一种与传统经济完全不一样的社会现象,在体量上呈现出了一个突进式的增长。而推动网红经济不断发展的原因之一,就是有一群全心全意的跟随网红,模仿网红而愿意买单的网粉们。 四、网红经济的发展趋势 1、网红人群男女比例走向平衡,年龄趋于成熟化 根据相关社会机构的统计,近年来网红在性别方面,已由过去的女性垄断局面转向男女平衡。2018年最新统计,男性网络红人的数量已接近50%,占据了网红界的半壁江山。同时,伴随着互联网用户群体年龄的增长,网红群体的年龄也不断增大趋于成熟化。 2、涉及领域将会多种多样,但传统网红领域依旧将会占据主导位置 随着网红人数与粉丝人数的持续增长,那么网红经济规模也随之增大;网红经济更加繁荣,网红人数和粉丝规模的增长为相关服务的产业发展及完善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如物流等。社会互联网技术的革新,网红涉及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将从早期的娱乐、作品创作向知识分享、信息共存发展,新兴垂直领域如现在的美食、财经等亟待挖掘,都在成为孕育新生代网红提供的合适的条件。网红经济的多样化表现在人们对新奇事物的不断渴求。年轻一代的互联网用户对虚拟形象的接受度提高,新一代的“虚拟网红形象”逐步成熟成为“网红经济”的一部分。可塑性高和趣味性强,是这一类“网红形象”的固有特色,这样的特性大幅提高了其传播速度。同时,虚拟的形象较难出现负面新闻,其自身形式和内容的多样性也赋予了其较大的营销能力,更容易博得了广大粉丝的青睐。虽然各类新型网红类型层出不穷,但据最新统计显示,传统的文娱类网红在“网红经济”中仍占有30%的主导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6年与2017年新旧对比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从事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自媒体时代下的网红经济探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7724586.html, 自媒体时代下的网红经济探究 作者:陈紫瑶 来源:《财税月刊》2018年第06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技和社会进步,以各类自媒体(社交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发展如火如荼。本文在先介绍了网红与网红经济,再梳理了网红经济的发展状况,接着探讨了自媒体兴起与网红经济的关系,并总结出网红经济在自媒体时代下发展起来的一些原因。 关键词网红;网红经济;发展现状;自媒体 一、网红与网红经济 网红,网络红人的简称,简单定义为“通过互联网走红的人”,指因个人外貌、行为或事件而在网络平台引起广泛关注的人,主要指通过网络聚集大量粉丝的红人。网红经济中大多以一位年龄不大且相对漂亮的时兴人物(即网红)作为代表,以他们的个性特点及对各种事物的看法,来实行样式的挑选,其重中之重是依靠各类社交网络上群众对他们的注意力,然后经过特定的营销方法,最终引导粉丝进行购买。从以上的介绍中可以总结出,网红指的是在现实中或者网络中因某件事走红而被广泛关注的人,网红经济指是一个全新的经济名词,它在供应商、销售者、传播者以及购买者之间搭建了一个全新平台。 二、网红经济的发展状况 《2016年中国电商红人数据大报告》中指出,2016年红人产业产值预计将接近580亿元人民币,这显然不是空穴来风。2016年,著名网红“papi酱”获得1200万的融资,个人品牌估值达数亿元,微博粉丝超过2000万人,数值之大令人瞠目结舌。在流量变现成为互联网商业逻辑的时代,papi酱的商业价值奇货可居是显而易见的。但网红并不是近两年才兴起的新兴事物,早在2004年芙蓉姐姐在水木清华BBS发布视频时,网红这一现象便初见苗头无论是褒是贬,芙蓉姐姐的影响力之广无可厚非,当时每天平均有5000多人在等她的新照片和文章。此时的网红仅仅是通过网络来传播自己,发布一些视频或片扩大影响力,并不具有强大的变现能力。 到了2015年是网红产业爆发的一个时期,此后的网红逐渐发展成为两类,一是内容网红,二是电商网红。他们都是出于自身的兴趣成为某个领域的红人,拥有固定的粉丝群,然后逐渐分化开来。前者的主要代表是“papi酱”,他们成为内容达人,通过为商家推广产品获利。后者以张大奕等网红为首,他们开设淘宝店铺,引入专门的营销团体,通过线上自我推广,线下销售产品形成一套完整的产业链进行盈利。 三、自媒体的发展与网红经济的出现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例,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公司诉程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历经两审司法程序,终于维权成功。 趵突泉公司是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主导产品为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2001年4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趵突泉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趵突泉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6年4月29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三家单位共同授予趵突泉公司趵突泉特酿产品“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区域优势品牌”荣誉称号等。 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方框内印有趵突泉三个字,上部有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下部暗红色图案中隐有趵突泉凉亭实景图;左视图上部印有“趵突泉特酿”五个字,并以红黄两色区别,下部暗红色图案中印有虎头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1995年起用于34度精品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采用两色设计,上部金黄色下为暗褐色,两色在图案下部有交叉,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上部有“中国山东”字样,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位于中国与山东之间,中部为一扇形图案,以暗褐色为背景,“趵突泉”三字金色凸印于上,下部有一凉亭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2004年起用于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 2006年7月28日,趵突泉公司分别购得程某生产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和34度精品趵特白酒各一瓶。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如下特点: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菱形方框内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与2018年版比较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 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 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 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 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

对互联网时代“网红经济”的深入思考和研究

对互联网时代“网红经济”的深入思考和研究 当前,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进入,越来越多的人群成为时下极为流行的“网红”群体。同时,由于网红的出现,也由此衍生出针对网红的“培训班”与“产业链”。这充分表明网红经济已经通过不断的自我改进与完善,逐步成为新时期的全新化经济模式。并且,由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也催生出现代消费的新渠道。此种经济模式下,该如何准确的看待与深入探求互联网时代下,网络经济的成长与发展,也将是摆在人们面前的焦点问题。对此,本文简要阐述了网红的含义及发展现状,分析了网络经济产生的原因,并对互联网时代下,网红经济的发展措施做出了细致的探讨。以期通过本文的分析与研究,能够为网红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出相应的参考与借鉴。 标签:互联网时代;网红经济;网络红人 前言:新时代背景下,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显著提升,促使人们对于生活有了更高层次与标准的要求。而网红经济作为互联网时代下蓬勃发展的全新经济形态,其所具备的生成原因与发展模式等,已经无法完全用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去解释。尤其在近年来,“网红”一词,越来越成为人们茶余饭后所谈论的焦点话题,从王思聪,到papi酱,从MC天佑,到艾克里里,在所谓的网红元年里,这些网红都成为了互联网最具传播率和知名度的:“网络名人”,这也使网红经济的发展,进入到井喷式的时代。而在此种网红经济模式下,随着产业链的日益完善,以及人们对网红的认知加深,促使现阶段的网红经济,已经成为新时期的新常态,更成为时下处于流行前沿的社会现象。然而,此种网红经济模式所需要的是哪类人群?又有哪些群体可以成为未来网红的接班人?并且,此种网红经济是真正成为一种前景廣阔的商业模式,还是仅仅是互联网时代下的昙花一现?都将成为本文所要重点分析与研究的问题。 一、网红的概述及发展现状 (一)网红的含义。 现阶段,人们所常说的“网红”,即是网络红人的简称。之所以称之为网络红人,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由于某些引起公众热议的事件、话题、以及行为等,其中所涉及到的人员或群体,可统称为“网红”。网红不仅是备受争议的焦点人物,更是拥有众多粉丝的“名人”。而网络红人之所以走红,是其通过外界或自身的因素,所表现出的某一类常人所不具备,或难于表露的特质,此种特质经过充斥着大数据的网络环境,被夸张的放大,并有针对性的迎合了不同心理需求的网民,进而成为受到众多网民或粉丝追捧和热议的红人。 (二)网红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网红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进入,而愈见繁荣的经济主体。由于互联网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及人们对网红认知程度的差异化,致使网红发展至今,已经经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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