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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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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及防范

摘要

股权众筹对于企业来说风险和利益是并存的,理智的企业应该在这个过程中有效避开其中的风险才能够保障企业自身的合理运转。本文研究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和相应的方法办法,是为了帮助企业树立正确的融资理念,并且在融资的过程中也相应的避开融资风险。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本文的研究对于引导正确的融资理念也有一定的帮助作用。本文的研究从股权众筹的概念入手,对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以及后期应该如何防范相关的风险也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

关键词:股权众筹;法律风险;防范

Abstract

Equity and the raise for enterprises is both risks and benefits, the reason of enterprise should be valid for the process to avoid the risks to the reasonable operation of the enterprise itself. In this paper, we study all equity to raise the legal risks and the corresponding method, is to help enterprises to set up correct concept of financing, and in the process of financing are the corresponding avoid financing risk. From the social point of view, this paper studies to guide the correct concept of financing also to have certain help. In this paper, the research from the concept of equity and the raise, to raise the stakes in the late legal risk and how to guard against the risk associated also targeted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 by the way, the raise; The legal risks; To guard against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2)

目录 (3)

一、股权众筹概述 (4)

(一)股权众筹概念及其优势 (4)

(二)及出资人权益和义务 (4)

二、我国股权众筹面临的法律风险 (7)

(一)受到《证券法》及《公司法》的限制 (7)

(二) 在刑事相关的法律上受到限制 (8)

(三)具有触及民事相关的法律风险 (8)

三、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11)

(一)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 (11)

(二)加强信息披露 (11)

(三)加强投后管理 (12)

结束语 (14)

参考文献 (14)

一、股权众筹概述

(一)股权众筹概念及其优势

股权众筹指公司本身出让一定股份,将这部分股份面向普通的投资者进行融资,投资者凭借自身的投资可以在未来分享公司的受益。简单而言股权众筹是一种依靠互联网技术融资的方式,它的股东在这个过程中被严重的分散。但是相比较传统的融资方式,股权众筹的方式也有很多传统融资方式不具备的优势。

股权众筹依靠互联网技术能够对融资的程序得到明显的简化简化,这个过程无论是对于融资者还是投资者来说都能够使得他们的成本得到有效降低。从这个角度来说,股权众筹能够有效将融资的效率得到提升,这不仅能够给小微创业者解决资金问题,同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项目本身积累了客户等长效资源。因此,股权众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得小微企业者的创业率得到提高。这对于创业者来说,创业的热情将能够得到一定的延续。

据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数据统计,2011年,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刚刚从国外引进中国,平台数量占总数的 1.87%,2012年增加至 2.80%,2013年增加至6.54%。 2015年之后,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快速发展,仅上半年平台兴起的数量就占总平台数的35.51%。截止到2015年7月,全国113家股权众筹平台交易额突破 54 亿元大关,达到 54.76 亿元。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的方式降低了融资的难度,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也能够使得创业者保持比较好的创业激情。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发现股权众筹的方式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股权众筹中投资者的数量众多,并且这些投资者的分布相对较为零散。二是由于法律的限制,一个公司内的股东数量是有上限的,因此在股权众筹中很多小股东虽然直接对公司进行了投资。但是他们在法律上来说,是无法成为公司实际股东的。这些隐名的股东收益,往往是由其和融资公司的一纸协议决定的。股权众筹的这两个特点,也直接决定了股权众筹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存在着较多的法律风险。

(二)及出资人权益和义务

股权众筹的过程中相当于众多的普通投资者已经凭借自身的投资成为了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他们除了不参与公司的运营之外,实际上也享有众多和其他股

东一样的权益。出资人在出资之前,往往是和公司签订了必要协议的,这些协议里包含了出资者享有的主要权益以及相应需要履行的义务。

具体来说,股权众筹的出资人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

首先,出资人享有公司本身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出资人在股权众筹之后已经成为了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他作为投资者显然有权利知道公司是如何使用资金的。并且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出资者也有权利获得和公司运营相关的财务信息,这些是出资者作为股东应该享有的权利。

其次,出资者和其他的股东一样,也享有对股权的转让和退出的权利。出资者作为一个公司的名义股东,他的资金是可以在正常的法律程序下追加投入额或者是以撤资的方式退出股东身份的。也就是说出资者在符合《公司法》的前提下,是可以对自身所拥有的股权进行转让或者以退出的方式结束股东身份的。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主要通过回购和转让这两种方式,如采用回购方式的,原则上公司自身不能进行回购,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这种人性化的制度,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有效降低投资的风险。并且对于投资者来说通过正当程序则可以对经营较好的公司追加投入的资本,也有助于投资者得到更为丰厚的经济回报。

上述提到的公司创始人回购或者直接股权转让,如果出资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则相对简单,但实践中大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或股份代持模式,出资人如要转让或退出,就涉及到有限合伙份额的转让和代持份额的转让。关于这一点,最好能在投资前的有限合伙协议书或股份代持协议中作以明确约定。当然,在实际的股权众筹过程中,也会有更多的特殊或者突发情况的出现,这些情况则需要投资者本身要有强烈的投资风险意识。

当然,股权众筹的股东还有其他的一些权利包括义务。比如要求投资者和公司本身建立起相互之间的信任,公司本身需要对所筹资金的安全性负责,从而保障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利益等等。

具体来说,股权众筹过程中,出资者需要履行以下义务,一是出资者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保证资金保存在融资公司供公司的经营使用,二是出资者本人不能够向融资公司的竞争对手泄露相关的财务信息以及经营状况,三是出资者需要对融资公司的融资行为予以信任,并且对于自身的投资行为自担风险。投资者的这

些义务。使得投资者不能够随时撤回自己投入的资金,并且在享有知情权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保密的义务。更为重要的义务当属于投资者需要对自身的投资行为负责,也就是说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众筹平台是没有关系的。除了平台有意的和融资方串通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其他出现的情况出现的投资风险则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我国股权众筹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国股权众筹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虽然给投资者和公司创业者本身都带来了一定的好处,但是从本质上来说,股权众筹的方式是面临一定法律风险的。具体而言,它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到《证券法》及《公司法》的限制

在我国的《证券法》第十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并且需要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从以上的法律来看,公司进行公开发行证券需要得到证监会的许可,并且需要经过其他的程序予以核准。很显然股权众筹公司主要是通过互联网途径来融集资金的,他们往往没有经过以上所列举的程序。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容易被认定为不特定对象,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进行融资则容易被认定为是不合法的融资。

除了《证券法》的限制之外,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股权众筹也是同样面临法律风险的。在《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限200人。从这个角度来看,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多为中小投资者,单人投资的金额相对而言较少,这导致需要大量的投资者进入才能够将公司所需的资金筹集到位。因而在股权众筹结束之后,其股东人数往往已经超过了《公司法》的上限。

从股权众筹的操作模式来分析可以总结为它是一种借助互联网途径作为窗口,并且用股权作为对价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因而融资公司在具体融资的时候很容易惹上非法集资罪的嫌疑。除了以上例举的可能,有许多融资公司融资本身并不是以发展某一个具体项目为目的的,有些融资公司吸收资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将所融资金占为己有。在这种情况下,融资方就很容易构成集资诈骗罪。

此外,众筹企业在证券法和公司法的限制下,为减少发行成本往往选择不公开发行的手段进行融资。融资公司的这些做法无疑是铤而走险的,他们在没有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就很容易被冠以私自发放债券的罪名。这个罪名,并不是法律无故给融资方加上去的,而是融资

者在实际融资的过程往往会因为无意隐瞒或者是出于降低融资成本而有意隐瞒导致的。

(二)在刑事相关的法律上受到限制

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在刑事相关的法律上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具体来说它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具体的方面:

一是股权众筹在刑法上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罪名,二是可能触及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三是可能触及公司,企业债券罪和合同诈骗罪。这些可能触犯的刑法都是具有一定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股权众筹的过程中,刑法规定的四个方面都很容易被触及。

以上涉及到的这几种情况,由于覆盖到的面相对较广,并且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难完全避免。即使是融资公司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作为顾问,那也很难真正的规避这些问题。在众筹平台的融资过程中,通过众筹平台融资者往往能够筹集到相应的资金。但是在资金是如何被使用的这个问题在众筹平台上是很难被显现出来的,也就是说众筹平台本身缺乏对融资方资金使用的监管。众筹平台对资金的使用无法监控的话,融资方也将不会主动对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做公示。即使有些公司愿意主动对财务状况做公示,但是也往往会因为缺乏监督而使得相关的财务报表缺乏真实性和可靠性。当融资公司在财务公示过程中出现明显问题的时候,与之相对应的刑事责任也需要公司的经营者承担下来。

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有不合法的融资方式都会在法律的准绳下被判以相应的罪名。正规的公司在使用众筹平台的时候也经常会因为缺乏法律相关的常识而无意间触犯到我国的刑法,最后导致融资者最后被判处一定的惩罚。

(三)具有触及民事相关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众筹的过程中,有一个明显的特点,那就是股权众筹过程中涉及到的人数众多,并且个人投资者所涉及到的资金往往相对较少。并且在工商登记的过程中,为了满足公司股东的人数限制,在实际的股东登记时大部分投资者是不会以股东的身份出现的。这就出现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并无法享有相应的权利。他们一方面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但是在公司内部包括在工商系统中都无法找到他们的影子。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实际的股东实际上只是成为了一个名义上的股东而已。

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此时被人为的变成了隐性股东,虽然在我国的法律中也认可委托持股的合法性。但是由于在众筹平台上投资者和公司融资者往往相互之间不认识,因此他们很难拟定和股权代理相关的法律协议。在这个时候,投资者作为一个隐名的股东,他的股东权利是无法得到体现的。当股东无法知道公司运营的具体情况时,他们很显然会出现恐慌和不信任的心理。当这种情绪在股东中大面积蔓延的时候,则会使得投资者要求撤资的情形。但是融资方往往在投资者投资之前,就以条约的形式规定在某个期限内其资金使不得以任何名义撤回的。

从国内外众筹平台运行的状况看,尽管筹资人和出资人之间属于公司和股东的关系,但在筹资人与出资人之间,出资人显然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出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出资者和融资方的民事纠纷也必然是在所难免的。

众筹平台一般会承诺在筹资人筹资失败后,确保资金返还给出资人。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种承诺往往很难兑现。具体来说这种承诺无法得到兑现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众筹平台一般都不会规定筹资人筹资成功但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时,对出资人是否返会还出资。当筹资人筹资成功而却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的回报时,既没有对筹资人的惩罚机制,也没有对出资人权益的救济机制,众筹平台对出资人也没有任何退款机制。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众筹平台承诺的资金返还往往只停留在书写的阶段而没有真正的执行效益。

从这个角度来看,被隐名的投资者和公司融资方之间是很有可能因为股东权益无从体现而引发民事纠纷的。此外,对于众筹融资方以及众筹平台本身而言,它们都存在倒闭的可能。在出现融资资金被挪用或者因为众筹平台本身倒闭的情形,投资者的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则很难得到保障,那么与之引发的民事纠纷将会

涉及到众多人群。并且在处理相关纠纷的难度上来看,也比一般的民事纠纷更难处理。

从当下我国大部分股权众筹平台采取的模式来看,这些平台大部分采取的是“领投+跟投”的办法。具体来说是利用一些投资经验丰富并且具备一定经济基础的投资者的投资者来做引导和示范作用,这些人由于能力和技能上相对突出,一般而言他们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的精确度都是普通投资者难以企及的。这些人的一举一动往往会带动一大批人进行相同的投资,在这些专业投资人的带领下,一些相对具有前景的项目的确能够在短期内获得大量的投资者青睐,从而最终完成融资目标。

这种方式对于不想花费太多精力但是希望在众筹平台上获得一定收益的小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方式。该方式虽然能够在短期内提高融资效率,但是在信息不对称或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如若领投人和融资者恶意串通,利用投资者信任进行合同欺诈,当融资完成后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往往容易造成投资者的重大损失。这种问题的存在,将会给融资方和投资者之间造成众多的民事纠纷。

三、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

在众筹平台的融资过程中,通过众筹平台融资者往往能够筹集到相应的资金。但是在资金是如何被使用的这个问题在众筹平台上是很难被显现出来的,也就是说众筹平台本身缺乏对融资方资金使用的监管。众筹平台对资金的使用无法监控的话,融资方也将不会主动对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做公示。即使有些公司愿意主动对财务状况做公示,但是也往往会因为缺乏监督而使得相关的财务报表缺乏真实性和可靠性。

众筹平台缺乏强力的监管措施,则必然会出现众筹资金滥用甚至于挪用的情形。在这些情况多发的时候,公众对于众筹平台包括融资方本身的信任程度都会明显下降。但是众筹平台本身由于人力成本等条件的限制,也缺乏对众筹资金的使用监管。众筹资金的使用监管问题得到解决,无论是对于众筹平台本身还是对于融资方甚至于投资者来说,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当有了第三方的托管平台之后,出资人作为股东则可以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来了解自己所投入的公司当下的运营状。这一方面是为了有效保障自身的知情权,但更多的是为了实实在在的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第三方托管机构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众筹平台的人力资源配置于监督管理方面。并且由于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在资金监管方面的专业性,也将能够对资金的使用监管相对到位。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出现,也使得融资方不得不实实在在的面对公司现实的经营状况。当投资者能够准确得知公司的经营状况时,也有助于投资者重新树立起对融资公司以及平台本身的信任。

因此,在众筹平台以及融资方和投资者之外,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的资金托管平台。在有独立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参与的情况下,众筹平台所筹集的项目资金只能由第三方资金平台托管,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资金的挪用等其它问题出现。

(二)加强信息披露

众筹平台目前存在的账目无法明晰的问题,是使得投资者不敢真正投入资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股权众筹的过程中,有一个明显的特点,那就是股权众筹过程中涉及到的人数众多,并且个人投资者所涉及到的资金往往相对较少。并且在工商登记的过程中,为了满足公司股东的人数限制,在实际的股东登记时大部分

投资者是不会以股东的身份出现的。

对于众筹平台来说,要有效使得投资者愿意在平台上投资自己感兴趣的项目,则需要平台本身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加强信息的披露,不只是为了名义上的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更加重要的在于使得投资者能够在收集到众多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从而有效规划自身的投资,从而通过多样化的投资来实现降低投资风险的目标。

融资方和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越真实和越及时,则能够使得投资者对投资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也能够有效地把经营风险和经营头脑发挥出来,从而推动众筹平台以及融资企业的发展。要真正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众筹平台和融资公司应该在筹集资金以及使用资金两个方面,对投资者所投入的资金做好相关的公示工作。对于项目开展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信息都应该及时披露,这样有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从而降低平台触犯法律的风险。另外及时披露各种信息也将有助于解决平台和融资方私自挪用资金的可能,从而使得投资者能够放心投资于他们感兴趣的项目当中。

要有效实现对平台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披露,可以参考美国jobs法案对于股权众筹财务信息分级披露的规定。jobs法案规定:当发行额度在10万美元以下时,发行人只需要提供最近一次完整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当发行额度在10万美元和50万美元之间时,发行人应提供独立的公共会计师按照专业标准和程序审核的财务报告;当发行额度超过50万美元时,发行人必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jobs法案对于不同发行额度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做了区别性规定,有助于在加强信息披露以保护投资者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中取得平衡。

(三)加强投后管理

众筹平台和融资方在投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了限制股权众筹进一步取得进展的一个重要障碍。虽然行业内规定众筹平台有对资金运用监管的义务,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因为投资者数量众多,并且投资者的分布来自于全国各地,众筹平台即使有心去做好监管工作也往往会因为人员问题以及成本过高的原因而止步。从客观上来讲,当下的众筹平台难以完成对整个资金链运作的监管,即使明知筹资人未按承诺用途运用资金,也无法有效对其进行有效制止和风险防范。

因此在融资方进行融资的时候,为了使得资金能够得到合理利用,并且使得资金能够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能够做到有效监管。平台需要在融资以及投资者投资的过程中有效规划好资金的投后管理,这样无论是对投资者还是融资公司来说,平台都能够给他们一个合理的交代。行业内虽对众筹平台类似规定,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只能期寄望于不久出台的法规中对众筹平台强制性要求,以及不履行义务的重度处罚。同时,对于公司或众筹平台发布或传递给出资人的相关信息,如果能明确要求有专业律师的认证更好。

为此,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平台在显示融资方融资方案之前,需要督促融资公司做好细致的融资计划以及股权分配和利益分配等关键性的事项。由于众筹投资人数相对较多,投资额度小的投资者本身可能不太愿意参与到实际的经营和监督过程,小额度的投资者参与实际的经营和监督也不利于公司正常的运转。但是这不意味着小投资者的权益就可以被忽视,相反对于平台来说小投资者的权益如何保护好也是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基于这样的背景,平台应该督促融资方在合理合法的报酬条件下进行相关的股筹分配以及后续的制定报酬细则。平台只有未雨绸缪,积极督促融资方做好投后管理工作,才能够使平台赢得较多投资者的信赖。从而使得融资者和投资者双方的利益都得到满足,最终才能够使得平台本身收益。

结束语

本文对于股权众筹的风险以及防范的研究到此已经结束,很显然在当下经济相对低迷的形势下,企业融资的难度已经进一步困难。而股权众筹的方式在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之后,能够帮助企业有效融集资金。这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中小投资者将闲余资金做有效利用来说都是有帮助的。但是基于现阶段股权众筹的方式融资存在着较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未来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中小投资者都会对股权众筹做更为细致的研究。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未来,股权众筹方面的研究将会有更多具有价值的研究出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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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模式介绍

我国股权众筹模式介绍 众筹,是指个人或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债权众筹、回报众筹、股权众筹和捐赠众筹四大类。1本文重点介绍我国股权众筹的几种模式。 一、众筹当事方 一个众筹项目(包括股权众筹)的完整运作,离不开三类角色: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者。 1、筹资人,又称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创建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模式、筹资期限、目标筹资额和预期回报; 2、平台运营方,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各种支持服务; 3、投资者,选择投资目标,根据项目设定的投资档位进行投资后,等待预期回报。 二、股权众筹的投资方式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 VC 的一个补充。2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网站较少,3仅“天 1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又称商品众筹);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2股权众筹其实并不是很新奇的事物——投资者在新股IPO 的时候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 现方式。 3目前中国的股权众筹网站比较少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此类网站对人才要求比较高。股权众筹网站需要 有广阔的人脉,可以把天使投资人 / 风险投资家聚集到其平台上;股权众筹网站还需要对项目做初步的尽职调查,这要求他们有自己的分析师团队;还需要有深谙风险投资相关法律的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二是此类网站的马太效应,即强者愈强弱者越弱之现象。投资者喜欢聚集到同一个地方去寻找适合的投资目标,当网站汇集了一批优秀的投资人后,融资者也自然趋之若鹜。于是原先就火的网站越来越火,流量平平的网站则举步维艰。

股权投资注意五大风险

普华商学院https://www.wendangku.net/doc/6d896599.html, 股权投资注意五大风险 股权投资是风险游戏,不承担风险便没有回报,所谓的一夜暴富多是财富故事。所以投资者在狂热之余,需要的是冷静,更需要的是思考投资的风险问题。股权投资必须注意的五大风险包括投资决策风险、企业经营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执行风险。 一、投资决策风险 投资决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定位不准和决策程序的遗漏上。 每个项目都存在特定的行业,投资者对项目所处行业、行业周期、市场环境不了解,会造成行业定位风险。对项目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了解不全,对投资的企业发展阶段靶向不准,会造成投资类型选择的风险。拿房地产行业投资来说,当经济从低谷到复苏的拐点,建筑施工、水泥等企业会最先受益,股价上涨也会提前启动。但是房地产属于周期性强的行业,一旦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状态,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压力便会倍增,这时投资者就应该考虑转向了。 另外,投资决策前,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比如投资意向书、尽职调查、财务和法律审计等,投资程序不完善,尽职调查不全面,程序遗漏可能造成不可预知的风险。 二、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经营风险。发生风险的原因可能是项目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比如经济衰退。可能是经营决策不对,比如盲目扩张、过快多元化。也可能是企业管理者的能力不够,或管理团队不稳定等。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易导致业绩下滑、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从而影响股权投资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完成投资资金的退出,导致股权投资没有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损失的情况。最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本金完全损失。 曾经火极一时的“真功夫”餐饮品牌,就是因为原董事长蔡达标冒然实行去“家族化”内部管理改革,引发了一场内部矛盾后,导致风险投资基金几乎全部退出。矛盾的最后,蔡达标因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刑14年,近50%的股权被司法拍卖。 三、资本市场风险 某些行业、某种投资方式等的具体政策规定的突然改变,即资本市场的变化,很可能会增加投资人意想不到的风险。这里的资本市场风险主要指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带来的风险,政策发生变化,市场价格产生波动,风险随即产生。这种风险是任何投资项目都无法回避的系统风险,因为如利率调整的宏观政策的变化对体系内的每个企业都有影响,只是不同行业受影响的程度不同而已。 此外,股权投资较容易出现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现象,这类现象破坏了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而会造成一些投资者的损失。而目前公安机关对这些行为的监管仍非常困难。4月29日,被称为“投资天才”的私募大佬徐翔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被逮捕,有消息称他的刑期或为20年。可以这么说,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是目前证券市场最大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上。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保证金安全和保证收益率等条款往往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投资风险之一。而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法律对科技型企业具有特殊意义。如果选择的项目核心是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果目标企业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和其它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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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话被N多人引用来提醒管理者对公司法律风险的关注,“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公司的各种风险最终将转化为法律风险 公司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风险,比如,在公司投资伙伴的选择上,会隐含着投资风险,公司调用大量的资金采购囤积原材料,会隐含财务上的结算风险;公司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公司调整经营范围,可能存在经营风险;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会存在商业信誉风险。等等。 但公司经营中的所有风险,最终会转化为法律风险,如果公司无法及时预见防范并化解这些风险,现实的后果往往就是面临法律上的制裁或被卷入旷日持久且耗资靡费的诉讼。投资风险可能会转化为和合作伙伴的投资合同纠纷;结算风险导致的可能是买卖合同纠纷;税务风险直接导致被行政机关查处制裁;经营风险导致工商部门的执法行动;逾期还贷,银行会提请法院拍卖抵押物;产品质量问题可能面临侵权诉讼或导致公司破产。公司的种种经营过程中的内外部风险,将直接转化为法律风险,最终导致公司被追究法律上的责任或承担法律上的后果。 法律风险≠法律制裁或纠纷 有的公司管理层往往会认为,法律风险就是公司面临的法律纠纷时胜诉与败诉的可能性。因此,很多老总宁愿在公司面临诉讼时花大量的资金请律师,打通各种关系,而不愿意在经营时防范和规避风险。这是现阶段很多内部律师面临不

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众筹不同运营模式,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运营的合法性问题,这中间可能涉及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二是出资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1.运营的合法性 股权众筹运行合法性,主要是指众筹平台运营中时常伴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而很多从业人员包括相关法律人士对此也是认识不一。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众所周知,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股权众筹模式推出后,因非法集资的红线,至今仍是低调蹒跚前行。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该司法解释同时要求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因此,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规避,应当主要围绕这四个要件展开: 首先,就前两个要件而言,基本上是无法规避的。股权众筹运营伊始,就是不经批准的;再者股权众筹最大特征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筹资,而当下互联网这一途径,一般都会被认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所以,这两个要件是没有办法规避的。 其次,针对承诺固定回报要件,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是不能以股权作为回报,另一种观点则是可以给与股权,但不能对股权承诺固定回报。如果是后一种观点还好办,效仿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时的做法,使用“预期收益率”的措辞可勉强过关;如果是前一种观点,相应要复杂一些,可以采取线上转入线下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或者将若干出资人的股权将某一特定人代持。 再次,针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要件,本来股权众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这一点必须要做以处理。实践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

股权众筹概述

股权众筹概述 1、定义 众筹(Crowd 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 Sourcing)”,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具 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 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 作股权众筹。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 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 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 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 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 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

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3、参与主体 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4)托管人。为保证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以及出资人资金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和筹资不成功的及时返回,众筹平台一般都会指定专门银行担任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职责。 4、运作流程 股权众筹一般运作流程大致如下:

中央企业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风险研究

中央企业 私募股权基金运营法律风险管理

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猛,在激发各类生产要素活力、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企业私募股权基金方兴未艾,但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厘清。加之国内私募股权基金行业从整体上仍处于规范期,有必要对中央企业私募股权基金运营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 在国资委的指导与帮助下,中国诚通牵头,相关中央企业共同成立课题小组,研究中央企业私募股权基金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历时半年多时间,最终形成了课题报告。 本次交流汲取其中一些主要问题,跟大家一同做个探讨。由于各地方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程度不同,本次报告将以专题的形式,侧重论述一些普遍性问题。

法律风险全景图 募集阶段投资阶段管理阶段 主体退出阶段 l组织架构选择l普通合伙人资格问题l投资者不适格 l变相公募 l结构化设计风险 l单边协议问题 l合同风险 l业绩承诺约定 l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l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l跨境投资法律风险 l股东、董事权利虚置 l增值服务不当 l资金管理缺失 l上市退出风险 l非公开市场退出风险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违反导致

报告的总体思路 背景介绍 组织形式运营风险国有基金报告围绕着“法律关系”这条主线,着重阐述了基金投资人之间、基金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就法律关系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介绍。此外,由于央企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背景,报告最后还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国资管理及资管新规的影响进行了总结。 私募股权基金现状 组织形式选择投资人权益保护 募集阶段投资阶段国资管理 资管新规 管理阶段退出阶段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 将重点放在如何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上面,让法律风险防控办法真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如出现重大的经营决策失误必然会对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国家的经济立法时常都在颁布、更新,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企业领导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生产经营,为职工谋福利,为国有资产增值的同时,又要对国家法律法规精通熟悉,面面具到,这是任何人都很难做到的,因此为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做好公司领导政策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在企业重大决策未形成决定前将对该项决策的法律意见充分的陈述和说明,及时提出法律发面的意见,便于领导决策时作参考。 二、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作出预测 企业决策本身就包含风险,毫无风险的决策是没有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要对各种决策方案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使企业选择风险最小,获利最大的方案,并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和意见,使风险能得以避免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参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延伸到企业的体现,是依

法管理企业的依据。坚持以预防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超前性,约束和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有条不紊的良性有序的发展,以避免或防止一切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谈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资各个环节的纽带,合同的谈判、鉴定、履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因此,合同订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直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把好合同的签订关。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是从技术、经济、法律三个方面进行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参与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和谈判,主要是从法律上审查,保证合同合法、严密性,可行性,其中包括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自信和履约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双方签订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比如一些建筑工程合同按规定,除双方签定以外还需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签章。合同的经济、技术方面是否可行,应主要由业务部门进行论证并对此负责,论证的结果将成为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审查合同时考虑的因素。 五、代理企业参加经济纠纷的解决,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企业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经济纠纷,当纠纷出现时企业需要通过

众筹的流程和模式

(一)平台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 1.平台业务范围 股权众筹平台目前的主要业务就是为初创企业种子期融资提供平台,审核并向投资者推荐项目,使初创企业有机会直接接触到中国顶级的投资者,同时使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台找到高质量的项目。除此之外,创投圈、天使汇还有直接为项目进行直接投资的业务。同样的,大家投也为线上投融资合议达成后提供线下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甚至工商登记的服务,以及之后的入股协议的促成服务。可以看出,目前的股权众筹平台不仅致力于线上线下撮合投创双方,也致力于投资合议打成之后的整个投融资过程。 2.平台运营的具体操作流程 总结三家平台的运营流程,初创企业种子期融资一般都需要通过线上线下两个阶段进行,具体包括“注册账号→填写个人信息→创建项目→发送商业方案→投资人线下约谈→约谈成功投资人投资→线下增资手续”八个阶段。下图是大家投提供的流程图,其与其它两家平台的操作流程基本一致: 下面结合平台目前存在的两种融资模式:“快速合投”模式与“领投+跟投”跟投模式对平台运营流程的几个关键环节进行介绍和分析。 所谓“快速合投”是天使汇推出的一种融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是为合投设置了时间壁垒,即对每个融资项目都设置30天的投资周期。而所谓“领投+跟投”是天使汇与大家投平台上都存在的一种模式,该模式的特点在于拥有一定领域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通过平台审核后成为该领域的“领投人”,“领投人”通过分享投资经验,带领“跟投人”进行合投,领投人因此获得跟投人的利益分成以及项目方的股份奖励。无论是“快速合投”还是“领投+跟投”模式,都遵循一般的融资流程,除此之外,领投人还需要经过特别的资格认证。 流程中的第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投资者的审核。平台对外宣传时一般都声称通过审核的投资人都是“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天使投资人”,[7]或宣称网站是“唯一顶级天使投资人真正使用的平台”。[8]那么,实际上平台对投资者的审核或认证究竟是如何进行的呢? 首先来看各平台对一般投资者的认证要求。从网站对投资者要求提供的注册信息来看,大家投对一般投资者的审核标准最低,主要是对投资者真实身份的认证,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就可以注册成为投资者,并可以查看网站上公布的众筹项目的所有信息,包括项目的商业计划书(Business Plan),股东团队的出资情况,项目目前的盈亏情况,融资金额,项目出让股份等关键信息,并且可以直接跟投任何一个项目。如此简单的认证方式使得大家投作为融资项目最少的平台却拥有了最多人数的投资者。而天使汇的审核标准相较于大家投有一定的提高。天使汇要求投资者提供其所在公司和职位,提供过往投资案例的项目名称、网址地址和简介,提供最小和最大的投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最后对于身份验证方面不需要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信息,而是采用新浪微博加V用户或绑定上传投资人名片等资料的方式进行验证。在平台认证成功之前用户没有查看融资项目除了非常简短的项目介绍以外的任何资料,也不能进行合投。创投圈的审核标准与天使汇类似,同样要求投资者上传名片,并提供投资案例的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投资时间、行业、公司简介、项目联系人姓名、项目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其中项目名称、公司简介、项目联系人姓名、项目联系人电话为必填项,即未提供相应的资料就不能成功进行注册,只能查看融资项目的简单介绍。应该说,天使汇和创投圈的投资者审核要求较为严格,对投资者的资质有一定程度上的要求,而大家投更接近“众筹”对公众的定位,也因此不能保证投资者拥有相当程度的风险判断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其次是平台对领投人的认证要求。根据《中国天使众筹领投人规则》,领投人的定义如

股权投资风险提示主要有哪些

股权投资风险提示主要有哪些 股权投资的风险提示主要包括投资决策风险,因为任何的项目投资都有可能会存在着定位不准,决策程序上存在着一定遗漏,另外就是企业经营风险,资本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有可能股权投资程序上的不完善,财务审核时一些问题的遗漏都可能会导致自己面临投资失败的风险。 股权投资风险提示主要有哪些? 股权投资必须注意的五大风险包括投资决策风险、企业经营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执行风险。 1、投资决策风险 投资决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定位不准和决策程序的遗漏上。 每个项目都存在特定的行业,投资者对项目所处行业、行业周期、市场环境不了解,会造成行业定位风险。对项目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了解不全,对投资的企业发展阶段靶向不准,会造成投资类型选择的风险。拿房地产行业投资来说,当经济从

低谷到复苏的拐点,建筑施工、水泥等企业会最先受益,股价上涨也会提前启动。但是房地产属于周期性强的行业,一旦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状态,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压力便会倍增,这时投资者就应该考虑转向了。 另外,投资决策前,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比如投资意向书、尽职调查、财务和法律审计等,投资程序不完善,尽职调查不全面,程序遗漏可能造成不可预知的风险。 2、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经营风险。发生风险的原因可能是项目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比如经济衰退。可能是经营决策不对,比如盲目扩张、过快多元化。也可能是企业管理者的能力不够,或管理团队不稳定等。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易导致业绩下滑、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从而影响股权投资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完成投资资金的退出,导致股权投资没有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损失的情况。最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本金完全损失。 曾经火极一时的“真功夫”餐饮品牌,就是因为原董事长蔡达标冒然实行去“家族化”内部管理改革,引发了一场内部矛盾后,导致风险投资基金几乎全部退出。矛盾的最后,蔡达标因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刑14年,近50%的股权被司法拍卖。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众筹的概述 (一)定义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 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它的

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 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股权众筹模式介绍

股权众筹模式介绍 众筹,是指个人或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债权众筹、回报众筹、股权众筹和捐赠众筹四大类。1本文重点介绍我国股权众筹的几种模式。 一、众筹当事方 一个众筹项目(包括股权众筹)的完整运作,离不开三类角色: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者。 1、筹资人,又称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创建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模式、筹资期限、目标筹资额和预期回报; 2、平台运营方,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各种支持服务; 3、投资者,选择投资目标,根据项目设定的投资档位进行投资后,等待预期回报。 二、股权众筹的投资方式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 VC 的一个补充。2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网站较少,3仅“天 1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又称商品众筹);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2股权众筹其实并不是很新奇的事物——投资者在新股IPO 的时候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 现方式。 3目前中国的股权众筹网站比较少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此类网站对人才要求比较高。股权众筹网站需要 有广阔的人脉,可以把天使投资人 / 风险投资家聚集到其平台上;股权众筹网站还需要对项目做初步的尽职调查,这要求他们有自己的分析师团队;还需要有深谙风险投资相关法律的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二是此类网站的马太效应,即强者愈强弱者越弱之现象。投资者喜欢聚集到同一个地方去寻找适合的投资目标,当网站汇集了一批优秀的投资人后,融资者也自然趋之若鹜。于是原先就火的网站越来越火,流量平平的网站则举步维艰。

私募投资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私募投资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一、法律地位风险 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 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 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 二、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 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 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 约不当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 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三、操作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 的公司型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 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 律缺失的状态。 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 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

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 侵害投资者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有关知识产 权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著作权、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 2、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者、独立承包商、雇员的名 单清单和有关雇佣开发协议文件; 3、为了保证专有性秘密而不申请专利的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 4、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国内注册证明、省的注册证明和国外注册证明; 5、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 著作权、专利的文件; 6、正处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识产权 的文件; 7、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8、申请撤消、反对、重新审查己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文件; 9、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权利主张,包括法律 诉讼的情况; 10、其他影响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 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者其他目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企 业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

企业经营中必须关注的60个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企业经营中必须关注的60个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4、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

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8、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9、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您是

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也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面临两方面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证券类犯罪,归属受理管辖;非刑事法律风险证券行政违法行为,归属证券;监管机构受理管辖。 目前在国内股权众筹模式中普遍采用的“领投-跟投”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合格投资者的审核、与集资的界限、领投人的角色。 (一)合格投资者的审核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众筹平台对于投资者的审核程度各不相同。原始会和天使汇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审核也较为严格,而大家投则更接近“众筹”对的定位,要求和审核都相对较为宽松。将不具备相应风险判断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纳入股权众筹这一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中,可能会对各方都产生不利的后果。 首先是投资者本身。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对“集资”的定义,“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务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不区分投资风险判断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向广大的社会募集资金,是我国严令、严厉打击的集资行为。如果不对投资者做好审核,将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纳入股权众筹平台,无疑将使其承受其不能预期和承载的风险。 其次是初创企业。参与股权众筹的企业多是尚处于“摇篮期”的初创企业。为了吸引投资,初创企业会将企业的项目创意和构想、商业企划书、运营概况等企业相关情况放到平台上资者查阅和选择。但是在吸引投资的同时,初创企业也面临可能会泄露自身商业秘密的风险,如果被的投资者窃取挪作他用,将会对初创企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因此,投资者审核也是对初创企业的客观要求。 最后是众筹平台本身。如果平台的是不具备投资能力的投资者,不能帮助初

详解股权众筹操作流程

详解股权众筹操作流程 一、股权众筹概述1.定义众筹(Crowd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Sourcing)”,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具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 (SocialNetworking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 一种融资方式。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 两大类。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

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3.参与主体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1)筹资人。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4)托管人。为保证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以及出资人资金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和筹资不成功的及时返回,众筹平台一般都会制定专门银行担任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职责。4.运作流程股权众筹一般运作流程大致如下:(1)创业企业或项目的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并设定拟筹资金额、可让渡的股权比例及筹款的截止日期。(2)众筹平台对筹资人提交的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审核的范围具体包括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完整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3)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在网络上发布相应的项目信息和融资信息。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操作技法及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操作技法及法律风险P2P金融最近几年在中国发展的风生水起,由于属于一个新生的行业,兼具了金融与互联网两种属性。每一种新事物,都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必然的遇到正面与反面的评价。在所有正面的评价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于融资业务的绝对统治,特别是在中国这种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似乎寻找到了新的路径来获得融资。或许这种新的渠道所提供的融资成本稍高于传统金融,但至少这个渠道是可以尝试的,并且利率是有希望去改变的。 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已经通过资金的需求方面明显的抢走了银行的存款资源,大量的储户开始将自己的资金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抽出来转而投向互联网金融,这些人有的是激进的看着投资回报的投资人,有的则是看重投资平台兼顾收益的稳健投资人。这些都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早期最为重要的客户基础,他们的流失也不得不让许多人惊呼互联网金融就是“银行杀手”。 但是,互联网金融并不可能终结银行,首先在中国非法集资监管甚严的环境下,一般的P2P企业不敢于自己建立资金池;另外像银行那样以短借长投的方式经营资金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一是这些新生企业缺少足够多的自有资本、准备金和风险拨备,二是他们无法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债权错配造成的资金流动性压力;第三则是P2P企业无法向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在现有法律理论和实务体系中得到应

有的制度保障;当然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更希望能够出现新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个新生行业也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为此,安心研究就这样的现状提出P2P企业和投资人不得不面对的几个法律障碍。 一、信息的披露 我们知道,大多数的互联网平台都希望通过第三方的支付平台来实现资金的托管,而不是自己建立资金池,这样除了规避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外,也是为了证明这种新的互联网融资的模式本身是要平台成为信息中介而非和银行一样的信用中介。既然如此,作为一个信用中介自身并不是间接的借款人,然后像银行一样再放贷给次借款人,那么平台所产生压力就是:需要依据什么样的条件吸引投资人将资金借给一个投资人可能根本不认识的借款人?

股权投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金斧子财富:https://www.wendangku.net/doc/6d896599.html, 随着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和关注并进入这一领域。然而,大多数投资者只注意到了股权投资的收益风险,却忽视了很重要的法律风险。下面,金斧子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股权投资法律风险,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法律风险: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出台了公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拓宽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第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原来的公司法则无此规定;第二,规定了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规定了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精心整理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 将重点放在如何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上面,让法律风险防控办法真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具体措施如下: 一、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如出现重大的经营决策失 三、参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延伸到企业的体现,是依法管理企业的依据。坚持以预防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超前性,约束和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有条不紊的良性有序的发展,以避免或防止一切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谈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资各个环节的纽带,合同的谈判、鉴定、履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因此,合同订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直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把好合同的签订关。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是从技术、经济、法律三 因素。 企业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一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将发生的纠纷诉之法院,在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由审判法官依法审理,作出判决。二是采取非诉讼的方式,即不通过法院,代表企业与对方调解,在保证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在公证书上约定执行条款,如果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就可以依据公证书上的执行条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管理企业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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