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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主要内容和职责

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监督检查各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内容;

(五)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可靠;

(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

(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八)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八条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浙江省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业务指导。

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各市交通局(委)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厅质监站的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交通局不单独设立质监机构,经市质监站同意后,可设兼职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等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质量监督分工

第九条省、市两级质监机构按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原则确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督任务。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由厅质监站负责主管监督,市质监站协助监督:

(一)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及其他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省级骨干航道;

(二)总长1000米(含)以上的独立特大桥和3000米(含)以上隧道工程,沿海1万吨级(含)、内河500吨级(含)以上码头工程;

(三)四级及以上的内河航道工程以及相应等级通航建筑物、跨河建筑物;

(四)其他国家和省要求必须由厅质监站主管监督的项目。

第十一条除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由所在地行政区域市质监站主管监督。

第十二条厅质监站根据监督工作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监督计划,确定省、市两级质监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督项目。

第四章监督程序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按照交通部和省的有关规定到主管质监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主管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2,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及质量控制要点。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交底工作。

第十七条质监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提供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便利;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第十九条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主管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5),质监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交工检测意见。

未经交工检测或交工检测不合格,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主管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6),质监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印发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附件7)。

未经交工质量鉴定或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附件8、10),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鉴定(质量检验)并出具竣工质量鉴定(质量检验)报告。

未经质量鉴定(质量检验)或质量鉴定(质量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附件9、11)。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质监机构签发项目(合同段)质量鉴定证书(附件12、13)。

第二十三条质监机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质监机构与监督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费应当由质监机构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专户,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省、市两级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5%;

(二)具有较完善的质监人员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制度和条件;

(三)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六)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七)厅质监站须经交通部考核合格;各市质监站须经省交通厅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交〔1996〕3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

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3.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4.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书

5. 公路工程交工(中间)质量检测申请书

6. 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7. 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

8.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9.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11.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2. 公路工程质量证书

13. 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

()交质监字()第号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你单位建设的工程应接受质量监督。请接到本通知10日之内携带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表;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同时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监督站(印章)

年月日

注:此单一式三份,省、市质量监督站各一份。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质量监督站:

工程项目名称(全称)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报告,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

1.工程概况表

2.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4.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章)

年月日

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附表。

附件3

编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工程名称

监督单位

年月日

建设单位名称: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我站受理工程项目名称的质量监督。由(监督人员)对本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本项目监督负责人为。

一、监督依据;

二、监督范围;

三、监督人员主要职责;

四、监督计划

(一)工程开工前

(二)工程施工阶段

(三)工程交工、竣工验收阶段

五、其它内容。

质量监督站(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主送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从业单位由建设单位转发。

附件4

编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书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书》回执单

质量监督站:

你站(编号)质量监督意见书收悉。现已整改完毕,检查情况如下:

请你站复查。

建设单位:(章)

年月日

附:各从业单位整改情况

各从业单位整改情况

意见反馈及处理结果:

监理负责人:年月日

施工负责人:年月日

附件5

公路工程交工(中间)质量检测申请书

质量监督站:

工程第合同段(单位工程)~第合同段(单位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向你站申请交工(中间)质量检测。

附件: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总结

2.主要工程量清单(附表)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主要单位工程清单

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

注:1.本表按合同段为单位统计;

2.单位工程按照《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划分,请填写清楚每座大、中桥及隧道名称和路基、路面及交通安全设施起迄桩号。

附件6

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质量监督站:

工程项目业已完工,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等各方检查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工程质量资料基本齐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向你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交工质量鉴定手续,请予办理。

附件:1. 建设管理总结

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5.工程质量资料

申请单位:(章)

年月日

注:本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填写。

附件7

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工程项目名称:证书编号:

附件8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质量监督站:

工程于年月日交工验收后,已经过2年试运营,并已完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现已做好竣工质量鉴定准备工作。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向你站申请竣工质量鉴定。

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总结(含试运营期质量缺陷落实整改情况)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9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工程监督机构及依据

(一)监督单位名称

(二)监督负责人(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三)监督人员(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四)监督依据

二、工程基本情况

(一)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指标

(二)开工、完工日期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设计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施工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分包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监理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设计(可用表格方式)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

(四)土地征用

(五)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重点是程序性监督的内容、评标专家名单)

(六)施工招标投标(视质监机构工作权限编写)

(七)开工报告

四、施工过程监督工作完成情况

(一)监督工作程序(监督登记、落实监督人员、编制工作计划、监督通知书等)

(二)监督工作方法(监督检查人员、检查仪器设备、检查频率、历时、检查工作重点)

(三)监督工作效果(检查次数、各次检查中的质量情况及结果简述、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四)历次监督抽查质量情况及抽检结果汇总(表格方式)

五、对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工作)评价要点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二)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主要针对现场)

(三)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四)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以上内容重点放在质量保证体系、从业人员资格和素质、设备配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

六、交工验收质量检验评定及质量缺陷处理

(一)交工验收质量检验工作(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及完成成果)

(二)交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缺陷及要求

(三)缺陷维修期内对质量缺陷的处理完成情况

七、工作质量评定意见

(一)建设项目总体质量意见(质量评分及等级、对交工验收质量评定意见的修正调整)

(二)各合同段质量鉴定意见(注明调整质量意见的合同段)

八、问题与建议

附件10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质量监督站:

(工程名称)工程于年月日交工验收后,经过试运营,并已完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现已作好竣工质量鉴定准备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向你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竣工质量鉴定手续,请予办理。

附件:1. 建设管理总结

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5.工程质量资料

申请单位:(章)

年月日

注:本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填写。

附件11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依据、标准

依据:质量管理法规和工程批准文件

标准:有关验收评定标准、规范、规程

三、主要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及主要施工单位)资质情况

四、质量监督情况

(一)监督程序

(二)监督方式

(三)监督内容: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检验资料的检查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五、工程质量评定

(一)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二)质量档案资料的评价

(三)工程总体质量评定

六、存在问题与建议(视工程质量情况)

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一览表

附件12

公路工程质量证书

附件13

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工程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建成,根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工程总体质量评定为:

特发此证。

证书编号发证机关:(章)

年月日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活动。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休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1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质监机构是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2质监机构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质量监督的专业、下作内容、委托期限、行政处罚权限和相应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2.3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3.1 人员配备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数量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结构合理主要指人员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配备合现;专业配套主要指具有与监督工程相适应的土建、安装、市政等专业人员;人员数量可按近五年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确定。省辖市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5万至30万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3万至20万平方米。 2.3.2省辖市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4,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85%以上;县级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6,这些人员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3-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办公场所要求:省辖市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应设置档案室、会议室、微机室等;办公设备要求:除正常的办公设备外,还应配置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通讯设备等。交通工具要求:各级质监机构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具。

高速公路品质工程实施细则

关于上报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 “品质工程”实施细则的报告 S25静庄高速项目总监办: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甘交公路〔2017〕119号《甘肃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项目办静庄路发(2017)12号《关于下发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及静庄总监办发(2017)24号《关于认真落实品质工程动员部署会会议精神的通知》的相关精神要求,有序推进“品质工程”的顺利开展,静庄项目经理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品质工程”创建实施细则,现随文上报,请审批。 附件:S25静庄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细则 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项目经理部 2018年1月5日

附件: S25静庄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细则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甘交公路〔2017〕119号《甘肃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项目办静庄路发(2017)12号《关于下发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及静庄总监办发(2017)24号《关于认真落实品质工程动员部署会会议精神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有序推进“品质工程”的顺利开展,确保“飞天金奖”和“李春奖”、争创“鲁班奖”,项目经理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品质工程”创建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厅、质监局、公航旅集团、远大集团、静庄项目办、总监办、路桥集团等主管单位创建“品质工程”的总体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新的工程质量品质理念,加大管理力度,着力把静庄高速公路打造成内在质量和外在品味有机统一的“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的绿色品质工程双示范项目。 二、创建目标 打造省级示范创建项目,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施工管理方案,重点建设品质引领工程、绿色环保项目、安全文明工地、高效廉洁队伍,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品质标准。推广“四新”技术。采用全面、系统、科学、经济的工程质量管理理念,贯彻落实“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人本化、信息化”的管理要求。在施工中创造和运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方法,确保工程质量经得起时间考验。通过积极自主的转变工程质量管理和经营管理观念,推动静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2018年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峨美路复线改建工程、新林镇至红花乡改建工程项目已在我站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第28号)规定,我站将对该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为有序、高效开展监督工作,编制本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一、监督范围、期限 1.监督范围:在建公路工程主体工程。 2.监督期限:下达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 二、监督依据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第28号) 2、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合同文件; 3、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及规程。 2.监督内容 (1)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2)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3)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4)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5)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6)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三、监督方式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特点,以抽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质量薄弱环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根据对质量状况判定的需要,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 1.工地试验室核验受理审查工地试验室核验申请,符合条件后及时进行能力核验。 2.质量督查: 综合督查: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综合督查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质量保证资料、対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专项督查:对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采取针对性检查。专项督查通过查验质量保证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巡视检查:为动态掌握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特殊施工工艺措施落实和监理旁站及巡视情况等进行的不事先通知受检项目、受检单位的现场检查。

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下称质量督查)行为,提高质量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下称部质监总站)对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对其他公路项目的质量督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质量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评价,并将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条质量督查的依据: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督查实行项目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邀请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督查结果的真实、客观。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 第二章质量督查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质量督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具体内容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七条质量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督查。综合督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督查。 第三章质量督查要求 第九条部根据公路建设规模和质量状况,针对项目的特点,制订年度质量督查计划。 第十条各省级质监机构应通过部质监总站网站报送被督查项目的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总字数在1000字内,应包括项目名称、等级、总长、总宽、土石方量、桥隧比例、投资概算与中标价、批准工期与实际工期、项目法人);

(2)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精品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龙腾公司发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质监人员上岗条件、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以及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适用于龙腾公司发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的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总站文件电质监[1995]11号附件编写引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标准。 3龙腾公司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质监机构 龙腾公司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XX文件《关于成立龙腾公司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通知》的要求成立,为便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特成立龙腾公司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机构有以下成员组成: 站长: 副站长: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副主任: 质监站成员: 汽机专业: 锅炉专业: 电气专业: 热控专业: 土建专业: 水工专业: 输煤除灰专业: 暖通专业: 工程档案资料:

4质量监督站职责 4.1 质量监督站受州、县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领导,并对建设单位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 4.2 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4.3 参加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4.4 参加或组织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4.5 监督检查设备监造工作和现场设备质量检查、管理工作。 4.6 协调有关单位对工程或产品质量的争议并进行仲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5质量监督站权限 5.1 有权审查参与工程制造、监造、监理、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资质,在资质审查中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否决意见。 5.2 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质量标准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单位,有权通知其停工。 5.3 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单位,有权通知其停止使用。 5.4 对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的项目,有权通知相关部门停止拨款。 5.5 对分项、分部监督检查验收工程技术资料准备不齐全,整体验评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有权通知其停止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5.6 对分项监督检查验收质量评定等级优良率较低,出现不合格项目较多的施工单位有权通知其返工、停工整顿、重新制定施工技术措施。 5.7 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奖励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处罚造成质量事故的部门和个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龙腾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职责 6.1 质量监督站站长职责 6.1.1 贯彻执行国家、各级电力公司、电网公司、龙腾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和制度; 6.1.2 根据电力建设特点和工程具体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方针和改进意见; 6.1.3 对质量监督站工作全面负责;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所辖县、分局和直属技术机构开展工作。 截至目前,市质监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室、人事劳资科、法制宣传科、质量监督科、食品监督科、特种设备监察科、标准计量科、稽查大队、监察室、10个职能科室,辖管\县局、分局(筹建中)、分局,拥有直属技术机构2个,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特种设备检验所。其主要职责是:(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制订机关办公室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机关文秘、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单位、挂靠单位有关行政事务协调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协调内外关系和有关公务接待工作。 (二)计划财务室 组织编制全市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管理本局财务及本系统的财务、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本建设、内部审计、信息和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物价工作和规费收缴工作;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防伪技术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等有关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宣传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和协调大要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法规事宜及其与执法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工作;协助省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有关工作;组织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政策的调查研究;管理和组织法制宣传和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编制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制教育培训计划。 (四)质量监督科 对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和拟定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计划和意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本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作,指导查处无证产品。 (五)标准计量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发布市级农业标准规范,指导企业制订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开展和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省局委托组织新产品、进口设备、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推进电子监管码商品条码、机构代码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量工作规划;推行国家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本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一、工程报验程序制度 施工方未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职检的三级检验制度,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验申请后发现施工方未进行自检的,工程存在明显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施工方应重新进行自检,并每次罚款500元。 二、现场管理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1、所有参建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经监理部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 2、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无(真实的)上岗资格证明,或有岗位证明不能满足工程需要而上岗进行操作的,每人·次经济处罚100元并立即撤换。 三、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1、未按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控制点进行复核或未经监理部审查批准就自行施工的,应重新复核、报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并经济处罚200~1000元。 2、检测仪器、仪表应具有合格证明,满足检测工作要求并定期检测否则处罚200~1000元/次。 四、模板工程 1、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竹胶板、方木等材料要严格检查,杜绝不合格的材料用到施工过程中。 2、模板钢管脚手架的搭设不符合脚手架的搭设规范要求,支撑使用伪劣材料或支撑刚度明显不能满足上部荷载要求的,要立即更换材料重新搭设,并发现每次/每处200元。 3、模板支撑时未按设计要求起拱的或刚度及稳定性达不到要求的,应重新返工并每处罚款200元。 4、模板经报验后,其平整度、几何尺寸不满足规范要求的,罚款50元处·次。 5、在砼施工过程中出现模板严重变型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并要求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按要求加固。 6、模板拆除时必须报验,私自拆除模板或在不符合混凝土强度要求的时间

内拆除模板的,要求对已拆除的模板采取措施重新加固,并对其处罚每处500元。 7、梁、板模板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部提供本段砼试件的试压强度报告,试压强度符合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模板拆除,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8、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模板安装或预留可能引起砼后凿的,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或预留并罚款50元/处。 9、未按设计要求或未理解设计意图安装模板,将导致砼构件施工错误的,施工方应重新返工并罚款50元/处。 五、钢筋工程 1、施工单位进场的钢筋必须是由甲方指定厂家生产,杜绝非指定钢筋进场,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并立即清退出场。 2、所进场的钢筋按监理程序要求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实验,未按要求取样实验的禁止使用,并每次罚款200元。 3、工程中的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取样试验,未进行取样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禁止施工,并罚款300元。 4、所有隐蔽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款2000元,隐蔽工程及下道工序施工内容不予认可,所需的质量鉴定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5、监理工程师在巡检过程发现并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如果在验收时该问题仍然存在,影响工程进度的每处罚款50元。 6、隐蔽工程验收时发现有明显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监理工程师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每次罚款200元。 7、施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填报监理工程师整改通知回复单,监理工程师接到整改回复单后进行二次验收,如二次验收仍未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加大整改力度并每次罚款200元,直至整改合格。 8、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发现有钢筋半成品其几何尺寸、焊接质量、套丝长度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在30分钟内将已使用和未使用的钢筋不合格半成品清理出施工现场的,否则每次罚款200元。如在验收时仍然发现有不合格品用于工程中的。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运输部2005年第4号),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情况,制定本工作程序。 海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登记手续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监督工作程序包括: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办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或相应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按照如下的质量监督申报程序办理: 1、申报 (1)申报时间: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30日内 (2)报监单位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工程概况一览表 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 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 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 ②项目审批文件

工程立项文件 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 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工程概预算批复文件 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计划 ③有关合同及招标文件 设计单位合同文件及设计代表授权委托书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合同文件 招标文件 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监理单位合同文件 施工单位合同文件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督承诺书 ④各从业单位及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项目法人资质证明材料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以及本项目施工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及原件 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以及本项目监理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及原件 经批准的工地试验室核备文件 ⑤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 ⑥其他相关资料 2、审查 质量监督部门在收到质量监督申请后,开始组织审查,审查包括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两个方面。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创建更多优质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交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建的境内各类土木工程施工项目从策划到保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境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合同要求。 (二)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全体员工质量意识教育。 (三)制定项目质量目标,并组织实施。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使之持续有效运行。 (四)根据公司、各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本项目的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落实质量责任。 (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切实落实“三检制”,对工

程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第二章. 第四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 第五条配备与工程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明 确质量职责。 (一)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质量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项目总工程师在项目经理授权下,行使其质量管理权利,是质量工作在项目的执行人,并接受上级总工程师的指导。 (三)项目设立质量主管部门,在项目总工程师领导下,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四)项目应至少有一名专职质检工程师,在项目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行使职权。 (五)项目各施工班组应配备质检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质量管理人员不得频繁调动,如确属工作需要,应报请上级批准。 第六条项目有明确的质量方针、目标,且质量目标具有可 实施性,并将质量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第七条项目制定质量目标实施计划,主要包括:明确各工 序控制的质量目标及控制措施和负责人;资源的配备;关键

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亳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皖交建管〔2013〕190)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省级监督项目除外)。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等级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本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单位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试验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和关键设备性能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和关键设备状况;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0001

2018 年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峨美路复线改建工程、新林镇至红花乡改建工程项目已在 我站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 年第28 号)规定,我站将对该项目实 施质量监督管理。为有序、高效开展监督工作,编制本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一、监督范围、期限 1. 监督范围:在建公路工程主体工程。 2. 监督期限:下达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 二、监督依据 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 年第28 号) 2、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合同文件; 3、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及规程。 2. 监督内容 (1)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2)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3)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4)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5)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6)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三、监督方式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特点,以抽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质量薄弱环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根据对质量状况判定的需要,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 1. 工地试验室核验受理审查工地试验室核验申请,符合条件后及时进行能力核验。 2. 质量督查:综合督查: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综合督查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质量保证资料、対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专项督查:对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

位质量状况采取针对性检查。专项督查通过查验质量保证资 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巡视检查:为动态掌握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特殊施工工艺措施落实和监理旁站及巡视情况等进行的不事先通知受检项目、受检单位的现场检查。 质量督查工作内容及频次计划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分析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分析 0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交通运输业飞速发展,对公路工程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投入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公路工程的建设速度。然而在交通运输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必须保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这是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本文将分析现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情况、存在问题以及解决对策,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出一些建议。 1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现状 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是按工程建设的时间顺序展开的。按工程建设时间顺序其监督时段分为以下阶段: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其中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是由设计审查部门监督完成,施工质量则是由监理单位、业主质量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而交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则是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两方面同时进行监督,其中对施工阶段的监督是委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为进行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具体内容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抽查,以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公路工程质量的标准[1]。对公路工

程中检测出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和相应处理。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现有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存在很多问题,以下内容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2.1监督人员素质低 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公路工程专业技术知识、质量监督工作经验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作用。随着我国交通运输的发展需求公路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任务。尤其是施工难度大、实际情况复杂的工程,更是需要具备高素质的监督人员对其公路工程的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然而当前的质量监督机构并不能对此进行保证,缺少高素质监督人员,使得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得不到实现。 2.2质量监督制度不完善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包括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进入市

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2006]270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重新发布《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 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重新发布《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水利(水电、水务、水产)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程、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2004]124号)做了相应修改,现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O0六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细则△通知 抄送: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松辽委、省政府法制办、厅机关有关处室。 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程、规定,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同级授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的各类水利工程必须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内,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行业内的设计、监理、施工及质量检测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不代替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单位

高速公路品质工程实施细则

关于上报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 “品质工程”实施细则的报告 S25静庄高速项目总监办: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甘交公路〔2017〕119号《甘肃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项目办静庄路发(2017)12号《关于下发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及静庄总监办发(2017)24号《关于认真落实品质工程动员部署会会议精神的通知》的相关精神要求,有序推进“品质工程”的顺利开展,静庄项目经理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品质工程”创建实施细则,现随文上报,请审批。 附件:S25静庄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细则 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项目经理部

2018年1月5日

附件: S25静庄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细则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甘交公路〔2017〕119号《甘肃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项目办静庄路发(2017)12号《关于下发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及静庄总监办发(2017)24号《关于认真落实品质工程动员部署会会议精神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有序推进“品质工程”的顺利开展,确保“飞天金奖”和“李春奖”、争创“鲁班奖”,项目经理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品质工程”创建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厅、质监局、公航旅集团、远大集团、静庄项目办、总监办、路桥集团等主管单位创建“品质工程”的总体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新的工程质量品质理念,加大管理力度,着力把静庄高速公路打造成内在质量和外在品味有机统一的“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的绿色品质工程双示范项目。 二、创建目标 打造省级示范创建项目,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施工管理方案,重点建设品质引领工程、绿色环保项目、安全文明工地、高效廉洁队伍,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品质标准。推广“四新”技术。采用全面、系统、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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